对抢劫罪对象若干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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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两抢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

最高院关于两抢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抢劫、抢夺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为了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

但是,抢劫、抢夺犯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现对审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如下: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

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

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抢劫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新探——以最高法院《两抢意见》与上海市《“两抢一盗”意见》为视角

抢劫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新探——以最高法院《两抢意见》与上海市《“两抢一盗”意见》为视角
的 影 响 , 以及 在 理 解 与适 用 中应 注 意的 问题 ,提 出 自己的 看 法 。
关 键 词 :抢 劫 ; 司法 解 释 ; 比较 ;
中图分 类号 :D 6 4 F 2 文 献标 识码 :A 文章 编号 :1 0 - (0 6 0— 0 0 84 2 2 0 ) 6 1 — 7 0 5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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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卷第 6 l 期 20 06年 l 月 1
法 治 论 丛
Th l f La Fo u e Ru e o w r m
VO . 2 .No. 1 1 6 NO , 2 0 V. 0 6
● 司 法 穿 务
抢劫犯罪 法律适用 问题新探
意 见 。上海 市 公 、检 、法 、司也 于 2 0 年 1 2 ) 04 2月 8日联合 发布 了 关于 本 市办理 “ 两抢 ”和 入户
盗窃犯罪案件 的若干意见》( 下称 《 两抢一盗” “ 意见》 。 ) 上述司法解释及本市指导性意见均是指导办
理 抢劫 案件 的依 据和 规 范 。对 于 上海市 《 两抢 一 盗”意见 与 两抢 意 见 相 抵触 的部分 ,以及 两 “ 抢 意见 规 定而 上海 市 “ 抢一 盗 ”意见 未 作规 定的部 分 ,应 当按照 两 抢 意见 的规 定执行 ; 两
对于上海市 ”两抢一盗”意见 有规定而 《 两抢意见 未作规定的部分 ,仍继续遵照上海市 《两 “ 抢一 盗”意 见 执 行 。因此 ,本 文拟通 过对 最高法 院 抢 劫解 释 》 两 抢意 见 》等与 上海市 “ 、《 两抢

盗” 意见 作一 比较分析 , 着重对司法解释、 规范性文件之 间的主要差异、 有些新的规定内容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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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抢劫罪

试论抢劫罪

试论抢劫罪抢劫罪是一种严峻侵犯公民人身平安和公私财产权益的常见多发的犯法,因此在刑法理论界中有着很重要的地位。

抢劫罪与其它侵犯财产的犯法相较,有一个显著特点:组成抢劫罪没有数额的限制,哪怕你只抢到一分钱,乃至一分钱都没抢到,但只要你是以抢劫财物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就组成了抢劫罪。

因此,个别同窗以为抢点小钱小物没多大关系的方式,是超级危险的。

修订的刑法对抢劫罪作出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而现实生活中新的犯法形态不断显现,司法实践在认定抢劫罪时候,存在了许多疑难处。

我试着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来对抢劫罪的一些疑难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抢劫罪的概念和特点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利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它的特点以下几点: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属复杂客体。

抢劫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各类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可是,关于抢劫犯来讲,他最全然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利用的一种手腕。

正因为如比,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守护者当场利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式,当即抢走财物或迫使被害人当即交出财物的行为。

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躯体实施强制的犯法手腕,是抢劫罪的本质特点,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敲诈罪的最显著特点。

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躯体施以冲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招架,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暴力必需在取得他人财物的当场实施。

尽管利用了暴力但未当场获取财物或是在劫取财物以后又出于其他动机损害被害人的,那么都不属于抢劫中的暴力,组成犯法的应以他罪论处。

固然,先前劫取财物的行为如构本钱罪,那么应以他罪与本罪实行并罚。

若是针对的是被害人的财物,即便在行为实施进程中造成了人身损害,亦不能以本罪论处。

抢劫犯罪案件量刑研究报告

抢劫犯罪案件量刑研究报告

镇原县抢劫犯罪案件量刑情况调查【论文摘要】通过对于镇原县2009-2011年上半年所有抢劫类案件的量刑情况进行分析,发现有过半数的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

在对于影响此类案件轻刑因素进行分析后,认为虽然该类案件的判决符合法定从轻、减轻等处罚条件,但量刑时仍应严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防止重罪轻型化趋势,同时坚持量刑均衡,当宽则宽,当严则严,以更好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维护社会秩序。

【关键词】抢劫罪量刑缓刑Zhenyuan County robbery sentencing survey of criminal cases Abstract:For 2009-2011 the original county, town, the first half of all robbery types of cases the sentencing analysis, found that a majority of the defendants were sentenced to three years imprisonment or declared suspended. Although the judgment of such cases in line with statutory lighter, reducing the punishment condition, but should still be adherence to the principle of responsibility and punishment consistent with the sentencing, to prevent a felony light trend analysis of the impact of such cases light punishment factor, while upholding the balanced sentencing, when the width is wide, when strict is strict, in order to better implement the Criminal policy, maintenance of social order.Keywords:Robbery;Sentencing ;Probation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抢劫罪特殊犯罪对象认定

抢劫罪特殊犯罪对象认定

浅谈抢劫罪的特殊犯罪对象的认定摘要:抢劫罪作为最为常见的刑事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抢劫罪既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又侵犯了公民的财产安全。

因此严厉打击抢劫行为自古以来都被作为维护社会和平与稳定的重要任务。

在司法实践中,抢劫罪的认定时常存在一些难以界定和把握的问题。

以下将从抢劫罪的特殊犯罪对象的认定方面进行简要的阐述。

关键词:抢劫罪特殊犯罪犯罪对象是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①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承担者。

通常来说,犯罪客体总是通过一定的犯罪对象表现它的存在,也即犯罪分子的行为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

②在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中,有一些特殊的犯罪对象,理论界在其是否可以作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存在着争议。

一、不动产可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针对不动产可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争议,主要包括两种:肯定说、否定说。

肯定说认为,不动产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首先,不动产作为抢劫罪的对象,在其他国家的立法中有相关的规定。

第二,我国只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并未对公私财物是否包括不动产作出规定。

因此,为了更全面的保护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权益,应将不动产包含在内。

第三、有人认为,如果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了他人房屋或者强迫他人去登记机关办理房屋转让登记,则也可实现非法占有他人的不动产。

否定说认为,不动产不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首先,由抢劫罪的性质所决定。

抢劫罪是当场取得财物,而当场可以取得财物只能是动产,因为只有动产才便于携带移离,不动产是难以当场取走并非法占有的。

③第二、不动产的不可移动性决定了其不可能被行为人当场夺走,而只能强行占用。

强行占用则只是侵犯了不动产所有人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抢劫罪的司法认定问题

抢劫罪的司法认定问题

抢劫罪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一、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犯罪构成抢劫罪具有如下犯罪构成:(一)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

正因为如此,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

(二)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暴力,通常是指具有公然性、攻击性、强制性的特征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包括对人的暴力和对物的暴力。

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第一,暴力的目的是为了当场取得财物。

即行为人为了排除或者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以便当场占有财物而采取的。

如果是出于其他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之后临时起意并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条件而当场占有被害人的财物的,是否构成抢劫罪,要具体分析。

第二,暴力所打击的对象。

一般是针对被害人,即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持有者的身体实施的强烈打击。

也可以是和被害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在场人,如近亲属等。

二是暴力打击的对象可以是物品。

第三,暴力的程度有无限制问题。

一般来说并无限制,只要目的是使被害人不能或者不敢反抗即可。

所谓胁迫,通常是指精神强制,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某种侵害相威胁,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不能反抗。

抢劫罪的胁迫应当具有两个“当场性”特征:第一,胁迫的内容应当是当场能够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2号)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2016〕2号∙【颁布时间】2016-1-6∙【失效时间】∙【法规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1月20日第03版∙【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抢劫犯罪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对抢劫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规范,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但是,抢劫犯罪案件的情况越来越复杂,各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

为统一适用法律,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抢劫案件的经验,现对审理抢劫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和刑事政策把握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于多次结伙抢劫,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等弱势群体实施抢劫,在抢劫中实施强奸等暴力犯罪的,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对于罪行严重或者具有累犯情节的抢劫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减刑的幅度和频度。

对因家庭成员就医等特定原因初次实施抢劫,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要与多次抢劫以及为了挥霍、赌博、吸毒等实施抢劫的案件在量刑上有所区分。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有关抢劫的司法解释,对于指导审判实践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但是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司法实务界对刑法及司法解释相应条款的理解和适用产生歧异,产生了适用法律的不统一,导致定性不当和量刑失衡,有碍司法公正。

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2005年6月8日颁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

《两抢意见》的出台,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好抢劫、抢夺刑事案件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本文拟结合对《两抢意见》的理解,就司法实践中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刑法对人户抢劫配臵了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相同的法定刑幅度,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说明立法者认为抢劫特定场所“户”的行为具有超出一般抢劫行为的危害性,值得刑法给予特殊的保护。

为了与抢劫罪的其他加重处罚情节相平衡,突出打击的重点,做到罪刑均衡,有必要对于人户抢劫行为给予规范。

司法实践中,这种规范是从三个方面进行的:第一个方面是关于“户”的范围应如何界定。

刑法实施后,为了避免对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入户抢劫中的“户”的范围做扩大理解,不适当地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将“户”界定为“供他人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从而将营业场所或对公众开放的其他场所排除在“户”的范围之外。

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集体宿舍、宾馆客房临时搭建的工棚等是否属于“户”的范围仍存在分歧。

有的观点认为它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户”的特征,应属于“户”的范围。

笔者认为,“户”的范围应限于家庭住宅。

理由在子,刑罚量的多少取决于刑事责任的大小,而刑事责任的评价既是规范性的,也与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伦理观念密不可分。

对于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基本价值观念一一家庭生活的安全性、私密性的侵犯应承担更大的道义责任,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抢劫、抢夺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为了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

但是,抢劫、抢夺犯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现对审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如下: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

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

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抢劫罪的对象问题研究

抢劫罪的对象问题研究

于此 , 本文 拟就抢 劫罪 的对 象 问题作初 步探 讨 。


( 煤 气、 一) 蒸汽 、 电等 能源 可以成 为抢 劫 罪的对 象
同所 有权 一样 , 于 国家保 护 的权利 。 以暴 属 刑法 规定 , 劫罪 的对 象是 公私财 物 。所谓 财物 , 抢 一般 是指 济利 益 的 民事权利 ,
抢 劫 罪的 对 象 问 题砷 究
刘瑞 平
摘 要 抢劫 是指以 罪 非法占 有为目 以 、 或者 方法 他人不 抗拒, 行将 的, 暴力 胁迫 其他 使 能 强 公私财 抢走的 。 物 行为 抢印
罪是既侵犯公私财产权 , 又侵犯人身权利, 危害人身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 而且在生活 中是 高发型犯罪, 历来是我国刑法打
现 形式 。要 成为抢 劫 罪 的犯罪 对象 ,关 键看 其是 否具 有经济 价
击的重点。在司法实践中, 抢劫罪也是一种比较复杂, 在某些问 题上争议颇多的犯罪。本文主要研究关于抢劫罪的一些特
殊 的对 象问题 , 如抢 劫 不动产 、 例 无体 物 、 禁 品等能 否构成 抢劫 罪 , 违 分析 法学理 论和 司法 实践 中关于抢劫 罪 的容 易产生 争
议 的 一 些 问题 。
认 为以下 观点 更为合 理 : 由抢 劫罪 的双 重客 体决 定 , 其犯 罪对象 础上 , 2 又单 独规 定 了强取 财产上 利益 的抢 劫利 益罪 。 班 第 项 西
印度 等 国刑法 也 明确规 定 了抢 劫 罪的对 象包 括财 产性利 益 。 也应 是双 重的 , 害人 人身 是抢劫 罪手 段行 为所 指 向的对象 , 被 公 牙 、 只是概 括 的规 私 财物 是抢劫 罪 目的行 为借 助于 手段 行为 所指 向 的对象 。根据 其他 一些 国家 的刑法 对之并 没有 作出明确 的规 定,

浅析抢劫罪

浅析抢劫罪

浅析抢劫罪从上世纪80年代起至今,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抢劫罪的数量一直呈上升趋势,在整个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也大幅增加。

并且呈现出时间长、作案次数多;团伙抢劫多、成员构成复杂;抢劫手段残忍、形式多样化;各种大案、要案层出不穷等新的特点。

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对于抢劫罪,刑法虽然规定要进行严厉地打击,但关于抢劫罪的一些理论问题,还研究不够,在立法方面也存在缺陷。

为此,笔者试就这个问题进行探讨,以引起同样的注意。

一、探讨抢劫罪问题的意义抢劫罪历来都是司法实践中发案率较高的一种犯罪。

它既侵犯公私财产权利,又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更以其性质严重性和高发性,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

因此,探讨抢劫罪问题的意义,对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抢劫罪起着重要的作用。

笔者拟从以下三方面对探讨抢劫罪问题的意义作简单的分析。

(一)规范司法实践通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和理论探讨,我国现阶段的刑事政策已初步确立,其主要内容是:“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重逮捕和起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也不是要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简而言之,就是适度宽容轻处小恶以感化轻案犯、依法从严惩罚大恶以震胁重案犯。

此政策在对重罪实行严打政策的基础上完善了对轻刑宽松的一面,渗透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疑罪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从宽处理轻罪原则等内容。

而抢劫罪是现实生活中多发性、常见性的犯罪,是财产型犯罪中的一个重罪。

其本质特征在于既侵犯他人财产权益,又侵犯他人人身权益;既有以非法占他人财物的目的行为,又有以暴力、胁迫等的手段行为。

对于抢劫罪中的许多问题,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众多的争议,例如抢劫罪的界定不明、抢劫罪认定程序的混乱、抢劫罪立法存在的缺陷等争议问题。

抢劫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探讨

抢劫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探讨

抢劫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探讨内容摘要: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暴力型犯罪,它不仅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世界各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笔者在日常办理抢劫案时,由于各办案单位围绕抢劫罪的加重情节的认定以及抢劫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的界限等问题还存在着争议,笔者拟从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抡劫罪、认定、问题、探讨一、关于抡劫罪加重情节的认定刑法第263条将抢劫罪加重处罚的情节列举了8种情形,具有其中之一,才能判处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于规定中某些用词和表述不够明确,以致于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围绕规定有许多认识分歧,下面谈谈个人的理解和看法。

(一)“入户抢劫”的认定关键是对“户”字作何理解。

目前有几种不同的观点:其一:“户”是指公民私人住宅,不包括其他场所。

(注1)其二:“户”指住所,即以此为家的场所,如私宅、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宾馆房间及值班宿舍等临时住所。

(注2)其三:“户”指长期或固定生活、起居或栖息的场所,包括私人住宅,以及宾馆房间、固定值班人员的宿舍等场所。

(注3)其四:“户”指私人住宅,以及其他供人们生活、学习的建筑物,例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公众生产、生活的封闭性场所。

(注4)不难看出,以上对“户”的理解范围之悬殊。

第一种观点,“户”仅指私人住宅,而按第四种观点,“户”除了私人住宅外,还包括办公室、教室、浴室、餐厅、歌厅、车间、等封闭性建筑物。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理由是:(1)按词典解释,“户”指“人家”,即私人住宅之意。

“户”与“室”的概念不同,立法规定“入户抢劫”而不规定“入室抢劫”,显然是取“户”字的严格意义,不能随意扩大。

当然,对于“户”的形式,不能仅指固定于土地上的供人居住建筑物,还应当包括以船为家的渔民作捕鱼和居住用的船只,牧民居住用的帐篷等。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1.11•【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解释》制定的背景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打击抢夺犯罪的司法实际需要。

抢夺犯罪是一种多发性侵财犯罪,社会危害大,一直属于司法机关严惩范围。

2002年7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2年《抢夺解释》)规定了抢夺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对于惩治此类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多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抢夺犯罪也出现了许多新的形式,司法机关办案中不断遇到新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以适应惩治抢夺犯罪的实际需要。

二是与盗窃罪等侵财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保持协调。

2002年《抢夺解释》规定的抢夺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与1998年3月10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8年《盗窃解释》)规定的盗窃罪数额标准一致,分别是500元至2000元以上、5000元至2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201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3年《盗窃解释》)调高了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201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3年《敲诈勒索解释》)调高了敲诈勒索罪的入罪标准。

如不及时修改抢夺罪的数额认定标准,就会出现抢夺罪与盗窃罪等侵犯财产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失衡,有悖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因此,需要调整抢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保持抢夺罪与盗窃罪之间定罪量刑标准均衡。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

浅论抢劫罪行为对象的双重性

浅论抢劫罪行为对象的双重性

抢劫 罪 的行为 分为手段 行 为与 目的行 为 , 再 由对抢 劫 罪行 为 结构 复 合
性 的分析 从整 体上 对抢劫 罪行 为对 象 的双 重性 进 行认 识 , 并 从现 实和
逻辑 层 面分别论 述其 双重行 为 对象 的主次 关 系和 先后 关 系。
础性条件 [ ] , 简而 言之 , 即手 段行 为的实施 是该 罪构成 的基 础 条 件 。我们可 以从另一个角度将 其理解 为公 民人 身受 到暴 力 、 威胁 或者其他强制手段的侵害 , 即抢劫罪手段行为对象 的产生 , 是构成 抢劫罪 的基础性条件 。因此 , 在抢劫罪手段行为对象产生之 前 , 是
我们可 以得 出结论 , 抢劫 罪的危 害行 为具有 复合性 , 即其包 括抢劫
笔者这 里所说 的手段 行为与 目的行 为 的“ 竞 合” 是指 手段 行
为与 目的行 为合 为一个行为 。我们可参照如下案例对这一 问题 进
行 阐释 :
罪 的手 段行为与 目的行为 , 其手段行 为即为行为人对 他人实施强 制性行为 , 而其 目的行 为便 为行为人 当场抢走财物 。
抢劫罪的认 定上 , 也是 以“ 当场使用 暴力或 以暴 力相威胁 ” 为标 志 的, 缺少此条 件 , 盗窃、 诈 骗、 抢夺 便 无法 转 化 为抢 劫 , 抢劫 罪 的
“ 目的行为对象” 便无从谈起 了。 抢劫罪手段行 为与 目的行为 的 “ 竞合 ” 不影 响抢 劫罪 行为 对
象 的 双 重性 。
在 此不再赘述 , 刑法学 界根据此规定 对抢劫罪定 义进行过 多种 阐 述, 较有代表性的有 以下两 种 : ( 1 ) 抢劫 罪 , 是指 以非 法 占有为 目 的, 使用暴力 、 胁迫或者其 他强制方 法 , 当场劫取公 私财物 的行 为

“入户抢劫”若干问题探析

“入户抢劫”若干问题探析
从客观方面来说与预谋的入户侵犯财产相比行为人临时起意侵犯财产的行为没有经过精心策划与预谋可能会导致行为人由于心理慌乱准备不充分而对如何强制被害人具体抢劫何物如何逃跑等问题缺乏明确性不会像事先预谋的抢劫一样要么因熟悉被害人的经济状况藏财地点等从而轻易搜索到财物极大地侵害了被害人财产权要么因有充分的工具准备而更容易钳制被害人撬开柜锁等轻易取得财物使得犯罪更容易得逞要么因事先预谋而选择了合适的时间入户使得犯罪不易被发现或有利于罪犯有充裕的时间清理犯罪现场和逃跑等等
l 08 00 8。
① [ ] 德 魏德士 :《 法理学》 ,丁小春 、吴越译 ,法律 出版社 2 0 0 3年版 ,第 3 8页。 2

1 — 6
《 两抢 意见 》认为 ,“ 户抢 劫 ”是 指行 为人 在进 入被 害人 住所 时就 具有 “ 入 实施抢 劫等 犯罪 ”的 目 的 ,“ 在户 内抢 劫 ”则 是指行 为人 在进 入 被害人 住 所 时没有 实施 抢劫 等犯 罪 目的 ,而 是 以其他 目的进 入 被 害人住 所 后 ,临时起 意抢 劫 的情 形 。由此 可见 ,《 抢意 见 》明确将 “ 两 在户 抢劫 ”排 除在 “ 户抢 劫 入
屏 障 ,强制 剥夺 公 民的安全 感 ,对 社会 公众 安全 心理 破坏 程度 无 法想 象 ,易 引发社 会较 大恐 慌 ,直接
冲击 了社 会秩 序 ,具有 相 当的社 会危 害性 和人 身 危险性 ”① ;“ 入 户抢 劫 ’的社会 危 害性远 远大 于一 ‘
般 的户 外抢 劫… … ‘ 入户抢 劫 ’的危害 ,是 直接 辐射 到 公 民家庭 生活 的整 个 区域 ,户 内所有 在场 的人
范 畴之 外 ,暗示 了作 为法 定加 重处 罚情 节 的 “ 户抢 劫 ”与普 通 “ 户抢 劫 ”的差 异 。我 国刑法 理论 入 在 界普遍 认 为 ,之 所 以要对 入 户抢 劫加 重 处 罚是 因为行 为 人 造成 以下 严 重社 会 危 害后 果 :有 学者 认为 一 户 ’是人们 感 觉最 安全 的私 密场 所 ,是 公 民财 产 受保护 的主要 屏障 ,是 公 民心 中最放 松 、最安全 的 相 对隔 离 的场 所 。如 果公 民在 户 内的基 本安 全得 不 到保 障 ,整 个 社会 的治 安状 况就 到 了无法 无天 的地 步 ,户 内安 全得 不到 保护 的社 会就 无秩 序可 言 。入户 抢 劫就 是用 暴力 、胁 迫等 手段 强 迫剥离 这种 重要

主观主义倾向——对《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读

主观主义倾向——对《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读

方法 强拿 硬要财 物 , 而后 者行 为人则 以暴力 、 胁迫 等 方式 作 为劫取他 人财 物 的手段 … …” 严格讲 “ 逞强好 胜 ”和 “ 补其 精神 空虚 ”等属 于文学 上的词 藻 , 填 在 《 意见 》 中予 以运 用 , 是否 恰 当有待 研究 , 但其 主观 目 的很 明确 ,就是 试 图通过 充分 描绘行 为人 本身 的主 观心 理 , 而把 两罪 区观 主 义 ;罪刑 法 定 ; 客 观 相 统 一原 则 客 主
中 图分 类号 : F D6
文 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10 5 4 (0 6 0 0 5 — 3 0 7— 3 8 20 )7— 0 1 0
最 高人 民法 院 《 于 审理抢 劫 、 夺刑事 案件 适 关 抢 用 法律若 干 问题 的意见》 法 发 [0 5 8号 ) 以下 简 ( 20 】 ( 称《 意见 》 共提 出了 1 点 意见 。《 见》 ) 1 意 中在 认定 犯
争论不休。最高人 民法 院《 关于审理抢劫、 抢夺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当中, 多处规定体现 出了主观主
义倾 向。目前学界对客观主义倾 向的否定是其产生的理论原 因, 而司法实践 中对罪刑个别化 的关注成为其 出现的现
实原 因 。但 通过 分析 , 现 这 一 倾 向 同时存 在 理 论 研 究 不足 和 实践 难 以把 握 的弊 端 , 发 因此 , 犯 罪 成 立条 件 层 面 , 在 仍 然 应 当提 倡 我 国 目前 主 客 观 相 统 一 的原 则 , 可 出现 任何 或主 观 或 客观 的倾 向 。 不


身 的主观思 想从这 里清 楚地 反映 出来 。 《 意见》 3点关 于“ 第 多次抢劫 ” 的认定 : ……对 “ 于行 为人基 于一 个犯 意实施 犯罪 的 ,如在 同一 地点 同时对 在场 的多 人实施 抢劫 的 ;或基 于同一犯 意在 同一地 点实 施连 续抢劫 犯 罪 的……一般应 认定 为一 次犯 罪 。”“ 犯意 ” 我们 认 为它 与 目的 、 动机 相仿 , 是 行为人 的一 种主 观心理 。 可否认 , 不 针对 同一 客体实 施 同样 的侵 害行 为 ,主观 心理不 同所产 生 的社 会危 害性也 将不 同。 比如 同样 是盗取相 同数 额 的财 产 , 一 者为 了用来 挥霍 , 一者 为 了给孩子 交学 费 。 者所造 后 成 的社 会危 害性 更能 得到 民众 的宽容 。基 于此 ,意 《 见》 主张在 同一 地点 的抢 劫犯 罪 中犯 意 的单 一还是 数个 , 直接 影响 抢劫犯 罪 是否属 于 多次的认定 。 明 很 显这 也是对 行 为人本 身 主观思 想侧重 的表现 。 《 意见 》 9点第 4项 关 于寻衅 滋事罪 与抢劫 罪 第 的界 限 , 为 : ……前者 行 为人主 观上还具 有逞强 认 “ 好胜 和通 过强拿 硬要 来填 补其精 神空 虚等 目的 ,后 者行 为人 一般 只具有 非法 占有 他人财 物 的 目的 ;前 者行 为人 客观 上一般 不 以严重 侵犯他 人人 身权利 的

论抢劫罪的司法认定

论抢劫罪的司法认定

做斗争, 本文就司法实践中的几个问题入手研究了抢劫罪的认定。
关键词 抢劫 罪 司法认 定 中图分 类 号: 94 D 2. 3
关 于 抢 劫数 额 巨大 的认 定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0 9 522 0)216 l 10- 9(0 90- - 0 50
的范畴应该为能能造 成轻伤 以上伤害的具有威慑力的器械 关 于携带 凶器的理解, 我认为应以行为人将凶器放置在随时随地 例如: 某甲骑 自行车到超市门1 3下车 人 以数额 巨大的财物为抢劫 目标但所抢数额客观上未达 到巨大的标 能够拿到的位置既可视为携带。 在他车筐里发现 准 或 因意 志 以外 的原 因 未 能抢 得 财 物的 , 按其 实 际取 得 的财 物 数 额 抢夺三米外的王女士的包后上车准备逃跑被人抓住, 应 酋一把。在这个案件 【如果 匕 1 1 首被视为随身携带的话则某 甲构成 量刑或按抢劫数额 巨大的未遂 犯处罚。 关于抢劫信用卡 的犯罪数额, 匕 反之则只是抢夺罪 。 在某甲抢夺的过程中 匕首在车上并没有 应 以其 抢 劫 后 实 际使 用 消 费 的 数 额为 抢 劫 数 额 。 抢 劫其 他 财 物 , 为 劫 抢劫罪 , 但 之所 以将 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的, 被劫取车辆价值计入抢劫 随身携带, 是他随时可 以转身拿 到匕首 以此胁迫 王女士 。 数额; 为实施抢 劫之外的其他犯罪 劫取机动车辆的, 以抢劫罪和实施 携带凶器抢夺定为抢劫罪是因为考虑到凶器对被害人起到胁迫的作 用, 而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很难 区分行为人携带的凶器是否对被害人构 的其 他 犯 罪 实 行 数罪 并 罚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抢 劫 数 额 巨 大 , 指 行 为 人 实 际抢 得 的财 物 数 额 巨大 , 于 行 为 足 对

抢劫罪加重处罚情节疑难问题研究

抢劫罪加重处罚情节疑难问题研究

所, 此时具有生活性与封闭性, 如果进入这些场所抢劫, 应当
认定为人户抢劫。 ( “ 二)入户” 目的非法性的理解
办公室, 经营的店铺, 宾馆的 房间, 等等: 如果行为人在上述 场所内实施抢劫, 能否认定为人户抢劫, 这也是司法实践经 常发生争议的焦点问题: 笔者认为, 上述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 对抢劫罪中“ 户” 的界定 , 关键问题是要将“ 与“ 区分开, 户” 室” 如果将“ 当 室” 成“ 来理解就会扩大刑法适用范围, 户” 是不符合立法本意 的。而“ 与“ 的界分又依赖于对“ 的本质特征的把 户” 室” 户” 握。_述《 j 解释》 : 第一条规定:人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 “
关键 词 : 抢劫 罪 ; 重抢劫 罪 ; 重情节 加 加 中图分 类号 : 2 5 D94 3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6 1 9 X( 0 6 0 0 2 0 17 —34 2 0 ) 9— 0 0— 6 加重处罚情节的重要性与复杂性。因此, 深入探讨加重处罚 情节的疑难问题, 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S p. 2 06 e 0
抢 劫 罪 加重 处 罚情 节 疑难 问题 研 究
沈 志 民 ,高 晓春
( . 州大 学 法 学院 ,广 东 广 州 5 0 0 ; . 1广 10 6 2 吉林 大 学 法 学院 ,吉林 长春 10 2 ) 3 0 1
摘 要: 如何 正确 理解 与界 定抢劫 罪 8种 加 重处罚情 节 , 理论 和 实务界 争论 的热 点 问题 。笔 是
维普资讯
第5 卷第 9 期
20 06年 9月
广州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Junl f unzo nvrt Sc l cec dtn ora o G aghuU ie i s y(oi i eE io ) aS n i

关于抢劫罪认定若干问题的研究

关于抢劫罪认定若干问题的研究

关于抢劫罪认定若干问题的研究一、抢劫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1、抢劫罪的概念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抢劫罪最为常见的定义表述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从抢劫罪的犯罪客体、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入手,可以对抢劫罪做出如下的定义: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产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2、抢劫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应属复杂客体。

即行为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还侵犯了受害人的财产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暴力”狭义的范畴,是指对人身直接不法行使有形力的情况,且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笔者认为,“暴力”是指对被害人实施搂抱、捆绑、禁闭、殴打、伤害甚至杀害等足以使被害人身体受到强制,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状态。

“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

“其他方法”,指的是行为人用醉酒、药物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

总而言之,要强调使被害人处于不敢、不能或者不知反抗的状态。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

《刑法》第17条第二条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就这一构成要件而言,行为人如果是抢去自己的财物或者被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都不构成抢劫罪二、抢劫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抢劫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1、抢劫罪罪与非罪的界限(1)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抢劫罪特殊对象研究

抢劫罪特殊对象研究

抢 劫 罪特 殊对 象研 究
王 海鹏 , 冬梅 凡
( 州学院政法 系, 德 山东 德州 2 32 ) 5 0 3
夺 ・ ・ ・ ・ ・ ・ ・ ・ ・ ・ ・ ・ ・ ・ ・ ・ ,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孛 夺 夺 孛 夺 夺 夺 夺 孛 争 寸 夺 争 牵 孛 寸 ・ 寺 寺 串 夺 夺 夺 夺 弓 夺 孛 争 夺 ‘ 夺 夺 夺 ’ 夺 夺 夺 夺 ‘ 夺 ‘ 夺 夺 争 争 争 争 争 争
中图分类号 :F D6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62— 63 2 1 ) 1 0 8 0 17 26 (0 0 0 — 07— 4
夺 ・ ・ ・ > 夺 ・ ・ -夺 ・ ・ ・ ・ ・ ・ ・ ・ ÷ 夺 - ・ 4 夺 - ・ 4 夺 { 夺 夺 夺 争 夺
・ -孛 ・ ・ ・ ・ ・ ・ ・ ・ ・ ・ ・ ・ ・ ・ ・ ・ ・ ・ 一夺 ・ ・ ・ ・ ・ - ・ 4 夺 争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 夺 夺 夺 夺 夺 专 夺 夺
典第 29条规定 ,意 图为 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 占有他人财物 , 4 “
以暴力或危 害身体或生命 相胁迫抢 劫” 西班牙 刑法典也有 ,
类似规定 。第二类 , 明文规定抢 劫对象 是动产 , 同时 规定侵
笔者认为 , 不动产一般 不能成 为抢 劫对象 , 这是 由抢劫
夺他人不动产 的, 作为独 立犯罪加 以处罚 , 意大利 刑法典 如 第 6 8条 、 2 日本刑法典 第 25条等 。第三类 , 3 只规 定抢 劫对
劫实质上是抢 劫动产 , 而非不 动产 , 折衷 说事实上 也持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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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抢劫罪对象若干问题的研究
抢劫罪的对象在学界争议颇多。

如无体物、违禁品、赃物能否成为抢劫罪的行为对象,该罪行为对象是否包括欠条等等。

1、刑法规定,抢劫罪的物质对象是公私财物。

所谓财物,一般指有体物和无体物,有体物可以成为抢劫的对象,没有疑义。

无体物能否成为抢劫的对象,我国刑法无明文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曾指出,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可以成为盗窃的对象,但未说明是否可以成为抢劫的对象。

笔者认为,就我国刑法而言,无论是有体物或是无体物,只要其具有经济价值,能够为人所控制,一旦被他人占有能够给所有人造成财产损失,就应当纳入财产所有权保护的范围,这对于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是有利的。

例如,用欺骗手段骗用他人的电力,数额较大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如果行为人用暴力、胁迫等方法迫使他人为自己当场无偿提供电力使用,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未尝不可以抢劫罪论处。

2、违禁品、赃物能否成为抢劫罪的行为对象。

抢劫违禁品、赃物是否构成抢劫罪,主要存在如下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对违禁品、赃物的持有本身即是非法的,持有人对违禁品、赃物并不享有所有权,“作为财产罪保护对象的财物,理应是足以体现一定所有权关系的物,违禁品既然是法律禁止持有的物品,不能体现所有权,合理的结论应该是不能成为财产罪的侵害对
象”。

另一种观点认为,财产罪侵犯的客体是所有权以及其他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没收违禁品也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故对违禁品的占有也是刑法所保护的客体,违禁品能成为刑法上的财物。

笔者认为,违禁品、赃物能否成为抢劫罪的行为对象不应一概而论,应作具体分析。

我国刑法第127条规定,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因此,枪支、弹药、爆炸物虽属违禁品,但不是抢劫罪的行为对象。

而对于抢劫其他违禁品或者赃物的,则构成抢劫罪,理由是:首先,抢劫罪属于财产犯罪,这类犯罪的主要特征是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将本不属本人所有之物非法占为己有,抢劫违禁品、赃物具备了劫取他人之物的客观特征;其次,事实上的持有本身就是财产罪保护的法益,即便是违禁品、赃物,只要是在他人掌握之下,刑法就应予以有限度地保护;再次,抢劫违禁品,同样侵害他人财产所有权。

违禁品赃物并不是无主之物,依照法律规定,有的应当由国家没收归公(如毒品,走私物品等),有的则应由国家职能部门依法剥夺,然后归还合法持有人,无合法持有人的,则应上缴国库。

这样看来违禁品、赃物并非不能体现所有权关系,它只是暂时处于一种相对不稳定的状态,没有为合法权利人持有。

对违禁品和赃物,应没收归公或应上缴国库的,所有权归国家行使。

应归还合法持有人的,所有权仍属于该财物的合法所有人。

对前者实施抢劫的,是对国家所有权的侵犯,对后者实施抢劫
的,是对原所有者所有权的再侵犯,二者从本质上都是对非己所有财物的非法占有;最后,抢劫违禁品如果不构成抢劫罪,仅以其抢劫到手后的非法持有状态定罪处罚,不足对暴力胁迫抢劫的行为的制裁,会出现罪刑失衡现象,有的甚至不能构成犯罪(如抢劫毒品未遂),未免宽纵犯罪。

3、抢劫欠条能否构成抢劫罪。

例如甲从乙处借得5000元现金并向乙出具了欠条,一段时间后甲产生赖帐念头,遂一天在路上对乙大打出手,逼其交出欠条,使其失去请求偿还5000元现金的依据。

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一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甲构成抢劫罪。

因为,第一,行为人欠债应当归还,故意使用上述手段,达到不归还的目的,是对他人财产权利的侵犯;第二,行为人虽未当场将他人财物非法转归己有,但其抢走欠条,使被害人可能因无法提供证据而丧失在法律上讨回债务的机会;第三,虽然行为人未当场取得财物,但实际以另一种方式增加了自己的财产,结果与当场抢到财物无异,故应构成抢劫罪。

欠条(借据)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以货币为标准的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欠条不是财物,抢劫欠条不等于抢劫财物,不应构成抢劫罪。

首先,要明确抢劫欠条从财产性质上侵犯了被害人的何种权利?在本案中,甲乙二人达成合意,甲向乙借5000元钱,并立有字据(欠条),乙向甲交付5000元钱后,乙对这5000元即不再拥有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等方式,独占性支配其所有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权利。

乙之所以能够有权向甲出借5000元,正是其行使收益(预期)、处分权利的表现。

交付5000元后,甲取得了5000元钱的所有权,他可以对这5000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不受乙的干涉。

借款合同转移的是货币的所有权……否则对借款人就毫无意义。

但在借贷关系中,乙并不是白白丧失了财产所有权,他是以所有权为代价,取得了向甲请求偿还债务的权利,这种权利应类属于债权。

在民法理论中,所有权是一种支配的权利,是物权完全、充分的惟一形式,是最典型的物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

物的所有权变动的主要原因,是基于物权法律行为,也就是基于债权契约的合法有效存在而发生。

债权则是一种相对权、请求权,它基于合同或其他法律事实(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而设定,是一种流动的财产关系。

二者有着显著的区别。

在甲抢乙欠条时,乙对那5000元钱已不享有所有权,又何谈得上侵犯乙的财产所有权呢?甲把欠条抢走,给乙行使债权制造障碍,侵害的是欠条所记载表现的债权。

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产所有权,所以抢欠条并不符合抢劫罪的客体特征。

其次,欠条只是记载双方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凭证,欠条的灭失并不完全意味着债权人必定丧失财产,债权人可以通过其他证据,甚至可以通过甲的行为所派生的证据向法庭请求实现债权。

抢劫罪中,抢劫行为实施时财物处于被害人占有状态之下,通过抢劫行为当场使财物占有发生移转,而抢欠条时,财物
(5000元钱)的占有早已发生移转,并不是通过抢欠条的行为实现的,所以,抢欠条与劫取财物存在重大差异,行为人并不能当场取得财物,这与抢劫罪的客观方面特征不符合。

再次,如果抢走欠条即是抢走财物,构成抢劫罪,那么行为人没有把欠条抢走,而是当场把欠条损毁,是否要构成毁坏公私财物罪呢?显然不能。

因此,抢劫欠条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赖帐不还的行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应通过民事法律去调整。

如果刑法涉及这一领域,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

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对债权人造成伤害,或者有故意杀人情节的,应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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