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公司消防安全培训课件-PPT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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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 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 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 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 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 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四十九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 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 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
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 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 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 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厂区、仓库的电气装置、电源线路必 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规范的规定。车间电源 线路应当安装在架线支架内,与各设备连接的动力 线必须采用穿管连接方式。库房的电源线路应架设 在库外,引进库房内的线路,必须装置在金属或非 燃塑料管内。线路和灯头应安装在库房通道上方, 距堆垛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米,严禁在堆垛上 方架设电源线路,严禁在库房闷顶内敷设配电线路。
第三章 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 各省级公司每年至少对本系统进行一次 全面防火安全检查;各企业每月进行一次全面防火 安全检查;车间、部门、仓库对防火责任区每周应 不少于一次防火安全检查;班、组每天班前和班后 应当对所属机台、库房和防火责任区进行防火安全 检查。
第十四条 一般火险隐患和重大火险隐患整改率应 分别达到90%和100%。火险隐患整改要落实 计划、落实资金、落实负责人,并规定整改时限。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工作会议制度; (二)防火宣传教育制度; (三)火源管理制度; (四)电源管理制度; (五)消防设施、器材装备维修管理制度; (六)车间、库房、班组防火管理制度; (七)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八)重点部位防火管理制度; (九)火灾隐患整改和立、销案制度; (十)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制度; (十一)检查评比和奖惩制度; (十二)外来施工单位防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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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下列人员消防职责: (一)单位主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 (二)单位分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 (三)保卫处、科、股长管理职责; (四)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职责; (五)专职消防队长、指导员职责; (六)专职消防队员职责; (七)义务消防队员职责; (八)车间、库房、科(室)负责人防火管理职责; (九)班、组长防火安全职责; (十)特殊岗位工作人员防火安全职责。
第四章 建筑防火
第二十条 库房内成品、半成品、原辅材料堆放要整齐,并 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米2,垛与 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米,垛 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用于商品养护的电器设备间 距不小于1米,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每个卷烟堆垛垛 高不得超过八件,烤烟原烟堆垛不得超过六包,复烤把烟不 得超过七包。
第二十一条 露天、半露天烟叶堆场的最大储量不得超过2 0000吨,超过的应分场堆放。分场堆物,堆场与堆场之 间不应小于40米,每垛占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米2, 堆高不宜超过5米,堆垛与堆垛之间不应小于1.5米,五 垛为一组,组与组之间不应小于15米。半露天库房支架不 得使用易燃材料。
第五章 电源管理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 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 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 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 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烟草公司 消防安全培训
主要内容
一、消防法律法规 二、什么是火灾 三、火灾的预防 四、火灾自救与逃生
第一部分、消防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 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 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 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 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令第1号 1992年9月9日颁布实施 从组织管理 、防火检查 、建筑防火 、电源
管理 、火源管理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等多 个方面对烟草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做出了规 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各企业必须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 防队员应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百人以 下的企业不少于职工总数的50%;卷烟年 生产量在二十万箱以上,复烤烟叶在二万吨 以上,贮存物资价值在一亿元以上的距离当 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企业应按照《企 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组织条例》的规定,建 立专职消防队,队员不少于1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