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
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1)分为四类:第一,决策主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设机关、社会经济组织或其他组织的决策机构或董事会。
第二,管理主体,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下设的管理部门,以及管理部门所属的职能机构,社会经济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及其所属的职能机构。
第三,实施主体,指直接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职工个人、个体户、专业户、重点户、作业组。
①2)两类:(1)经济管理主体, 如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它负有管理经济的职能,享有一定的权限,并按照这个权限进行管理。
(2)经济活动的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经济组织、个体户、农民。
②3)经济法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
但在特定条件下,公民个人或社会组织内部单位,也可以作为经济法主体,它们被称为经济法的特殊主体。
③4)三类:第一,经济行政机关,或称经济管理机关,是运行国家行政权力组织和管理国民经济的专门机关。
我国的经济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所属的经济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经济行政机关等。
第二,经济组织。
第三,公民。
公民大致分为三类:其一,作为消费者的公民,其二,作为生产者的公民,主要指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专门户;其三,与其他经济行政管理活动相联系的公民。
第四,其他主体,可以担任经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还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国家机关以及在中国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④5)由于经济法可依调整对象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类,因此经济法的主体便可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的主体。
宏观调控法的主体可分为两类:即代表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主体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承受国家的宏观调控的主体。
前者可简称为调控主体,后者可简称为承受或受控主体。
市场规制法的主体也分两类:即代表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管理或规制的主体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接受国家的市场规制的主体。
前者可简称为规制或管理主体,后者可简称为受制或市场主体。
⑤6)根据经济法主体所处的地位和形式的权能不同,可把它划分为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
又经济法角度看行业协会及其职能
取决于其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 和体制 。综 合各国行业协会 的职
能, 可 以将其职能归纳为以下几点 :
1 . 对 内职 能
其一 , 沟通职能。行业协会能够体 现和维护协会 内部成员的 利益 , 实 现协会 内部进行 的相关 活动的秩序性 , 在遵循经济 法及
或政府 部 门管理出现不当时 ,行业协会便能够采用正 当的方式
会 中间层和 市场主体构 成的 。 在很大 程度上我们 都可 以认 为经 用率 的同时节约 了会员 的成本 , 提 高了其经济效益。
济法 主体理 论的发展来 源于行业协 会的发展 , 经 济法理论 的不
主体 。
协调职能是行业协会最为关键 的职能 。通过建立行业间的
断 发展 势必需 要将 以行业 协会 为代 表 的社会 中介组织 当做 其 利益协 调机构 , 行业协会能够更好地协调成员之 间的业 务活动 ,
从经济法角度看行业协会及其职能
■赵 辉 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
摘 要: 伴 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 行业协会大量涌出并日益 凸显 出重要 的作用和地位。然而, 当下法学领域对行业协会的
许 多问题还没有研 究和廓清。 因此本文从经济法的审视角度 出发 , 在分析行业协会在经济法中的地位的基础上 , 着重分析 了行业协会的职能
其三 , 参政 职能。这一职能是指在行业协会可以定期开展协 行业协会 的服务职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 第一 , 服务于政 会发展状况 调查 ,为政府 政府 制定立法和有 关的政策提供参考 府干预经济 。 受 自身利益最大化 的影响 , 行业协会 中的会员 难免 和建议 。同时还可 以在政府 的委托下 , 开展有关行业 的统计 , 从
产业的行业协会便会主动地参与到立法活动 当中来 ,一方 面能
论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
论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行业协会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力量,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从行业协会的概念与作用、与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关系以及法律地位等方面展开论述。
行业协会是指由同一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行业协会主要致力于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间的关系,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法律等方面的服务。
行业协会还承担着制定行业标准、进行行业统计、开展行业培训等职责,为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支持。
行业协会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合作关系。
国家机关在制定有关行业的政策法规时,往往会征求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行业协会也会主动向国家机关反映行业的诉求和问题,积极推动行业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发展。
行业协会与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互补关系。
社会团体拥有更为广泛的会员基础,可以吸收不同行业、不同背景的会员,满足会员的不同需求。
行业协会则更注重于为会员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和支持,提高会员的竞争力和行业整体水平。
两者相互补充,共同推动社会的发展。
行业协会作为社会组织的一种形式,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在法律上,行业协会的权力来源于会员的授权,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保证协会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行业协会在法律上还具有特殊的地位。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行业协会可以参与制定反垄断相关政策,这表明了行业协会在反垄断法中的重要地位。
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参与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以提高中小企业自身的竞争力和素质。
这些法律法规都从不同角度对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给予了肯定和认可。
行业协会作为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力量,其经济法主体地位不容忽视。
本文从行业协会的概念与作用、与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关系以及法律地位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行业协会将会在经济生活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我国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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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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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 “ 市场和政府双重失灵” 的背景下 , 行 业 协 会 对 市 场 秩 序 的 良性 运 转 常 常 发 挥 着 不
可 忽视 的作 用 。 因此 , 将行业协会 归属为经 济法 主体 , 是 形 成 现 代 意 义 的 三 元 社 会 结 构 的最 终 结 果, 是追求“ 公平 与 正 义 ” 经济法价值 取 向的必然选 整 性 的 必 然 诉 求。然而 , 由 于我 国行 业 会 的 相 关 立 法 并 不 完 善 , 使 得 市 场 经 济 环 境 下 行 业 协 会 的 应 然 法 律
2 .行 业 协 会 的 法 律 特 征 ( 1 )非 政 府 性
协会 在我 国 日渐发展 壮 大 , 实 力不 断增 强 , 作用 和 影响 日益 显现 。然 而 , 他也 同时 指 出 , 当前 行业 协 会也 存在 不少 困难 和 问题 : 职能 不 明确 , 定 位存 在 偏差 , 部 分行 业协会 运 作不规 范 , 内部 治理 有待 进
a
C
底, 中国依法 登 记 的社 会 团体 中行 业 协会 达 7万
板 朗 余个 , 其中, 全 国性行 业 协 会 6 0 0余 个 ” l 】 ] 。行 业
∞
组织 。 ” l l 3 龚道 伟等 则认 为 : “ 作为 整合 不 同经济 利 益 的集 合体 , 行业 协 会 是 由从 事 相 同性 质 经 济 活
一
步完 善 等 。这 些 中 国行 业 协 会 发 展 的 瓶 颈 问
题, 究其 深层 次 原 因 , 是行 业协会 应 然 的经济 法地
位 缺 乏相关 理 论 与 法 律制 度 支撑 。所 以 , 对行 业 协 会 进行 经济 法 主体 理 论 研 究 , 并 构 建 与 之 相适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经济法视界
( P h i l o s o p h y &S o c i  ̄S c i e n c e s 1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经济法视界
邱 格 磊 ( 福建江 夏 学院 法学院 , 福建 福州 3 5 0 1 0 8 )
[ 摘
要 】行 业 协 会被 视 为抑 制 “ 市 场 失 灵与 政 府 失 灵 的 第三 条 道路 ” , 然而, 行 业 协会 本 身也 会 失灵 。 行 业协 会
两种 调节机制 的不 足 , 被称 为抑 制 “ 市 场失 灵与政 府失灵 的第 三条道 路 ” , 具有 独特 的 中间调 控功 能。在实
际经 济运 行 中 , 像行 业协 会 这 种 “ 公” 、 “ 私” 混 合 的 自治性 团 体确 实是 解 决市 场 失灵 和 政府 失 灵 的有 效武
・
3 0・
邱 格 磊 :行业 协 会 限制 竞 争行 为 的经 济 法 视 界
第 4期
规 则 以及 惩罚 机 制来 约 束 会 员行 为 , 规 范 会员 活动 , 从 而 在行 业 内部 形 成一 种 秩序 , 协 调会 员 关 系 , 促 进 组织 及会 员 的发展 。行 业协 会通 过 维护行 业 利益 、 维持行 业秩 序 的行 为 , 践行 着行 使本 行业 “ 市场规 制权 ” 的使命 , 其作 为 国家对 整体 经 济 “ 市 场规 制权 ” 的有力补 充 , 是 有其合 理 性 和必要 性 的。行业 协会也 由此确
漳州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哲 学 社会 科 学版 )
2 0 1 3年 第 4期
( 总第 9 l期) J OURNAL OF ZHANGZ HOU N0RM AL UNI VERS I TY
No . 4 . 2 0 1 3 G e n e r a l No . 9 1
论我国行业协会功能的法律界定
二、功能运作的实践考察
现 阶段 ,我 国行业协会功 能在各个 方面都有不 同程度 的发 挥 ,但仍然 存在着功 能发育 不充分 、功 能 定位 不科学 、功能法律化 程度不 高 以及功 能异化等 问题 。 在现 实运作 中 ,经 政府授权 或委托 的职 能,
除了一些政府 部门不想管 、不 愿管 、不好管 的职 能 已经转移 给行业协 会之外 ,其 他职 能都 没有真正落 实 到位 。造成 这一现象 的原因有两个 :一 是有限 的管 理职 能取决于 政府主动退 出和让渡 ,而 不是法律规 定 。 政府往 往把无利 可图的授 出去 ,把含金 量高的 留下来 。即使 交给行业 协会一部 分职能 ,也大 多是临 时交
收稿 日期 :2 0 — 3 2 0 90 — 0 作者 简 介 :涂富秀 ( 6 ) ,福 建长汀人 ,讲 师,主要研 究方向为经济法。 17 法 明确规 定行业协会功 能 。早 期的政策法规 将行业 协会视为政 府 的组成 部 分或延 伸机构 ,承 担部分行业 管理职 能。但近几年 出 台的政 策法规对行 业协会 的 自有功 能基 本达成 一些 共识 。这一定位 的转 变反映 了社会对 行业协会 功能的认识 已经发生 了深刻的变化 。
律 、协调 ;2 0 0 4年修订 的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对外 贸易法》第 5 6条对 外贸易领域行业协会 的服务、协调 、
自律和维权功 能。同时,一些地 方 出台的政策法 规也对行业协会应 的功能作 了规 定。如 ,《 上海 市行业协会 暂行办法》规 定行业协 会功能 以 “ 行业服 务、行业 自律 、行业代表 、行业协 调 ”为主 。《 杭州 市行业协会管 理办法》将行业协 会的功能区分 自有功 能和授权功能 ,将 自有功能概括为 “ 代表 、服务 、协调 、 自律 ”。
论行业协会在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
目前 ,我 国虽 然建 立 了不 少行 业协 会 ,但大 部 分都 不 够 规范 和 健 全 ,尚未 真 正发 挥 作用 。 我 国 目前还 没有关 于行 业协会 的基 本法 ,已有 法 规 、规 章分 散 、零 乱 ,立法 层次低 ,权威 性不
收 稿 日期 :20 0 0 0 7— 3— 2
于政 府 自身具有 腐败 和信息 不 对称等 固有 缺陷 ,从 而导致 了 “ 府 失灵 ” 现象 。在 此背 景 下 , 政
行业 协会 出现 了 ,并 承担 了越 来 越 多 的原 应 由政府 部 门履 行 的 行业 管 理 和 社会 公 共 职 能 。 同
时 ,它还可 以代 表其 组织成 员 的利益 ,来加 强与 政府 的沟通 、交 流与互 动 ,在 相当程 度上制 约
向
一
、
行业协会 的涵义及其地位
( )行 业协会 的产 生背 景及 涵义 一 由于市场 主体过 分 追求 私 利 和 短期 效 益 ,而 导 致 的 恶性 竞 争 、垄 断 、公 共 物 品短 缺 等 等
“市场 失灵 ” 问题 ,这 样 ,政府 不再 甘 当 “ 夜人 ” 守 ,而 是 开始 积 极 干 预 经济 生 活 。然 而 ,由
作者简 介:黄本新 (9 3一) 16 ,男,湖北武汉人 ,经济 学硕士 ,广东工程职业技 术学院讲师 ,经济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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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一般行业协会的成立都是根据国家民政部 19 年 1 9 8 0月 2 5日发布的 《 社会 团体登记管理 条例》第 2 条执行 。一些经济发达的地 区颁布了行业协会 的条例和管理办法 ,如深圳在 19 99 年1 1月 2 日颁 布了 《 圳经 济特 区行 业协会 条 例 》;20 2 深 0 2年 1月 2 日上海 市 颁 布 了 《 0 上海 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 20 ; 05年 8 1日 月 浙江温州颁布 《 温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06年 ;20 3月 1日施行 的 《 广东 省行业 协会 条例》 。我 国现 有 的行 业 协会 大 部分 由政 府 机 构改 革 转化 而
《经济法》经济法主体
五、国家经济监督主体
按职能和法律地位划分,主要有: 权力监督主体:人大 行政监督主体: (一)一般行政监督主体: (二)专门行政监督主体:监察部、审计署
六、行为
宏观调控行为 微观规制行为 国有参与行为 涉外管制行为 市场监管行为
第三节 市场主业性与非行业性
根据是否有成员的行业或职业集体性
意义:明确其在中介组织体系中的特殊地 位;明晰与其他中介组织在性质和职能上 的区别;
3、评价性与非评价性
根据所提供的服务是否属于评价性服务
法律意义:明确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确 定共同的行为准则
4、专业服务性与佣金服务性
根据提供服务时是否直接以专业技术服务 为标的
第二节 企业法
一、企业法的概念
企业法是调整企业在设立、存续和终止过 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企业法的调整对象
企业以及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经济关系
企业在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 经济管理关系 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关系
三、企业法律体系
关于公司的规范性文件 关于合伙企业 关于独资企业的 关于国有企业的
第三节 专业服务中介组织
一、概念
专业服务中介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由一 定专业资格的人员组成,并以提供专业技 术性中间服务为经营手段的中介组织。 特征:专业法定性、社会评价性、企业经 营性
种类:合格评定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与保 险公估机构、专业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公 证与仲裁服务机构
二、组织形式与法律地位
二、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
论经济法中社会中间层主体的地位和作用
论经济法中社会中间层主体的地位和作用作者:陈日青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2018年第7期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一种新兴的经济法上的主体逐渐涌现出来,它就是社会中间层主体。
其产生与经济法的兴起具有相似性,二者也具有很多共同点。
从经济法主体的经济利益性、纵横统一性和责任优先性等方面可以论证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经济法主体资格。
社会中间层主体既发挥着分离于政府职能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功能,又拥有独立于市场的监督和自律功能,还体现出沟通协调、保护恢复、防范制衡等调节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的特有功能。
关键词:社会中间层主体;经济法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10-0349-01随着经济的纵深发展,市场和政府的相互渗透,市场和政府相继产生失灵现象,催生了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
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的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到了中介作用,具备了经济主体的基本特点。
一、社会中间层主体作为经济法主体的适格性社会中间层主体的产生得益于物质生产关系的变动,它既不属于政府也不属于市场,它有着自己独立存在的特性,能够在经济活动中发挥一定的经济影响力,已经逐渐受到了重视与理解。
根据社会中间层具有的特殊属性,我们把社会中间层主体定义为经济法上的主体。
1. 社会中间层的产生与经济法的兴起具有相似性,二者都是在政府失灵以及市场失灵这种“双重失灵”的背景下产生的,社会中间层的产生主要用于解决“双重失灵”所带来的社会经济问题,这种产生的背景也完全符合经济法所追求的平衡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增长、保障效率与公平、协调经济发展的目标,因此二者具相似性。
2. 社会中间层与经济法主体都注重追求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主要价值观念。
社会中间层主体属于非政府公共机构或组织,以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为宗旨,具备很强的公共性特征。
论社会中间层和在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
政法论坛zhigong falv tiandi-219-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6 期论社会中间层和在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王焕焕 胡珂银(475000 河南大学法学院 河南 开封)摘 要:社会中间层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经济主体的新发展,它突破了“政府—市场”的二元主体框架结构,兼具服务功能、协调功能与干预功能,在克服市场失灵,沟通协调政府和市场关系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关键词:社会中间层;市场;政府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政治国家与市民互动互融,政治资源、文化资源由政府向民间分流的同时民间资源也不断向政府挤入,国家和市场原本相对的两者之间开始形成一个模糊相交的区域,既保持着同国家与市场的相对独立,又同二者有一定联系,促成二者良性互动。
二、社会中间层的产生社会中间层的出现是物质生产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首先,工业革命的完成使生产力提高,随之而来的是自由主义经济思潮,自由主义学者认为市场具有自我调节、自我管理、自我平衡的能力,广大市场主体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下追求利益就会促使社会利益的增进,社会利益的增进必须以个人利益为前提,政府没有必要干预。
第二次工业革命完成,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市场主导的单一社会运行结构缺陷日益显露出滞后性、盲目性、唯利性等缺点,经济危机的爆发给人们敲响警钟,于是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应运而生,政府—市场的二元结构也因此形成,政府市场相互依存、相互制约。
信息时代的来临又出现了新的问题,社会经济的发展不仅产生了新的市场缺陷,伴随着国家经济社会职能的不断扩张政府失灵现象也频繁发生,作为调和政府与市场的社会中间层也就出现了。
三、社会中间层的含义及类型社会中间层作为新兴起的一个概念,其含义的一般理解为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
社会中间层的特点有以下普遍认可的几点:(1)社会中间层具有民间性,首先它是自发成立的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不隶属于行政部门,在内部实行自我管理,在遵守法律之前提下自主决定不受政府直接控制。
行业协会行政主体资格研究
2 0 年 第 3期 09 ( 第 1 0期 ) 总 1
誉
行业协会行政 主体资格研 究
邓 晓 东
( 建 师 范 大 学 法 学 院 , 福 建 福 州 3 0 0 ) 福 5 0 7
摘 要 :行 业协会 只有 经 过法 定授 权 才可 以行使 行政 职权 。界 定行 业协会 是 经 济法 主体还 是 行政 法主 体 , 在 某个 具体 法律语 境 中其 实毋 需 争议 。应 普遍 赋 予行 业协 会行 政 主体 资格 ,同 时,可 对行 业 协会 普遍 适 用 司法
审查。
关键 词 :行 业协会 ;公共 行政 ; 行政 主体 ; 司法审 查
中图分 类号 :D 1 . 921
文献 标识 码 :^
文 章编 号 :1 0 — 7 8 2 0 ) 3 0 3 - 5 0 9 4 6 (0 9 0 - 0 8 0
行 业 协 会 是 指 同一 行 业 的企 业 或 自然 人 自发 成 立 的社 团法 人 。从 研 究 角 度 而 言 ,以 其 生成 途 径 为 标 准 ,分 为 公办 行 业 协 会 、民 办 公助 行 业 协 会 、 自主 民办 行 业 协 会 。公 办 的行 业 协 会 包 括 政
协 会 成 员进 行 管理 的职 权 。当然 也有 一些 公办 的行 业 协会 没有 得 到政 府 的授 权而 成 为行 政主 体 ,例如
中 国互联 网协 会 、中 国音 乐著作 权 协会 。一般 而言 ,公办 的行 业 协会 因其 与 政府 的 “ 子 ”关系 而具 父
论我国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
论我国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欧琳楚伦随着我国行业协会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其经济法主体地位日渐提高,其实力及作用也日益增强。
但是,目前行业协会仍存在诸多问题,比如职能划分模糊、操作不规范、内部治理不完善、定位偏差等。
这些瓶颈问题的产生,其根源则在于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缺乏必要的理论依据和法律支持。
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不仅要对全行业进行系统管理,而且还要向它们提供各种服务项目。
在现代化经济生活中,行业协会逐渐成为维系经济政府与市场主体的重要纽带,并且充分发挥其特有的功能。
因此,本文对我国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的研究,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行业协会的概述1.行业协会的定义所谓“行业协会”,就是指同种行业公司或企业等众多经营实体,为促进本行业稳定发展、维护其共同利益而形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根据民法原理的规定,行业协会是社团法人的一个分支。
通常来说,社团法人包括了自然人和法人,主要从事于学术研究、社会公益、宗教活动、文艺艺术等不同领域。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也明确提出:社会团体是指由我国民众自愿组成,依照章程开展社会活动,并实现共同目标的非营利性组织。
除国家机关外的任何组织都可以加入到某一类社会团体中,成为单位会员。
自对外开放以来,我国行业协会得到了快速发展,特别是沿海地区的发达城市更为突出。
全国多地政府纷纷出台保护政策,保证全行业良性发展,如浙江省温州市就曾制定“关于促进行业协会规范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总之,行业协会的可持续性发展,不仅有助于发挥本行业独特优势,而且也为规范经济运行与建设提供保障。
2.行业协会的特点(1)自律性行业协会具有一定的自律性,集中反映在行规章程对协会成员行为的限制。
行规章程应由全体成员通过民主协商、决策等环节而形成,彰显“意思自治”原则。
自律性作为行业协会的支撑基础,其在行业协会运行过程中起重要作用。
一方面,行规章程并非由单位成员随意捏造,而是由全体成员在深思熟虑的基础上制定而成;另一方面,通过这些行规章程来约束并规范成员的具体行为。
第八章 经济法的行业协会
4 中介性
行业协会既独立于政府又不完全属于市场,它介于 政府和市场之间,起到了沟通政府和市场的中介作 用。
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
传统理论认为,在现代社会经济政治结构中,企业 和政府是两个基本部分,企业代表市场力量,被称 为第一部门。政府代表凌驾于市场之上的公共力 量, 被称为了第二部门。
然而,行业协会的出现对传统经济法理论,尤其是 经济法主体制度带来了挑战。如何对行业协会的法 律地位定性?行业协会既非行政主体, 又类似行政 主体,既非市场主体,又类似于市场主体。
(4)协调职能。行业协会作为行业整体的代表,能 利用自己的整体实力较好地处理和协调各类关系, 从而减少单个企业的运作成本,提高效率。
行业协会是经济法中的独立主体
行业协会是法律主体 (一) 行业协会是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的组织体,
并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 行业协会代表独立的利益 (三) 行业协会具有独立的意志
行业协会的法治价值
全面地实现并保障经济主体的私权利 1.满足协会成员共同需要,保障经济主体私权利的 实现。保障经营者的私权利是行业协会产生的最初 动因。在行业协会的发展史上,它是在手工业和工 商业的生产经营者与封建统治者对抗的过程中,作 为所属行业经营者集体利益的代表者而产生的。
2.集中表达经济主体的利益主张和权利要求,促使 群体的利益得到尊重和维护。马克思、恩格斯曾深 刻指出:“分工和私有制是两个同义语,讲的是同 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言,另一个是就活动的 产品而言。” 可见,只要有社会分工存在,社会利 益关系就不可能是单维同质的。
从各国的实践看,行业协会作为申诉人的案件占绝 大多数,而以政府反倾销机构或单个企业作为申诉 人的情况十分罕见。这是由于反倾销本身就是行业 问题。反倾销申诉书应包括存在倾销和由此对该国 内工业造成损害的充分证据。这些资料的提供都需 要行业协会组织有关企业共同努力才能完成。
试论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
试论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摘要2010年初发生的“图书限折令”事件再次引起了全社会对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的关注,类似事件近年来在我国已是屡见不鲜。
从《价格法》到《反垄断法》,我国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制度逐步建立,但依然存在着一些不尽完善之处。
本文以“图书限折令”事件为例,通过分析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的主要类型以及发生原因,初步探讨了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和法律途径。
本文在结构上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图书限折令”事件发生的经过,并分别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和《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的角度进行法理分析,引出对于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的进一步思考和论述。
第二部分从我国行业协会在法律定位、职能履行、责任制度和监管执法等方面的不足之处,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频发的原因。
第三部分在兼顾可行性和前瞻性的基础上,从完善立法、加强执法、转变职能、强化监督等方面,提出了规制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的具体法律措施。
关键词:行业协会,价格垄断,法律规制ON LEGISLATIVE REGULATION ON THE PRICE MONOPOLY BY INDUSTRY ASSOCIATIONSABSTRACTThe order for the book discount to be restrained in 2010 directed the attention of the whole society to the price monopoly by industry associations again. Similar events have been very common in China. From The Price Law to The Anti-monopoly Law, it is becoming clear gradually that the regulations of Chinese legislation on the anti-competitive practice implemented by industry associations despite of the flaws somewhere. This article aims to discuss preliminarily about the principles and ways to restrain the price monopoly by industry associations by means of analyzing the major types of such practice mentioned above, exemplified by the order for the book discount to be restrained in 2010.This article can be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introduces the details about the order for the book discount to be restrained. Meanwhile, analysis and comments are given respectively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relevant laws, namely Law against Competition by Inappropriate Means, The Price Law and TheAnti-monopoly Law. The second part analyses the reasons for the frequent price monopoly by industry associations in China from the standpoints such as legal orientation, functions to be fulfilled, liability system and supervisory enforcement of industry associations. On the basis of the consideration of feasibility and prospects, the third part talks about the specific legal measures to regulate the price monopoly by industry associations in such aspects as improving legislation, strengthening law enforcement, adjusting functions and strengthening supervision.KEY WORDS: industry association, price monopoly, legal regulation2010年1月8日,由中国图书出版、发行和销售领域的三个行业协会(即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中国新华书店协会,以下简称“三协会”)联合制定的《图书公平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公开向社会发布,该《规则》对图书出版、发行、销售、结算等环节进行了统一规范,其中引起强烈反响的是规定出版一年内的新书进入零售市场时,不得打折销售,须按图书标定的价格销售。
浅析经济法的独立性
一、经济法的基本概念与价值意 义
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价值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经济法通过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市场秩序、政府干 预等手段,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2、促进经济发展。经济法通过鼓励创新、支持创业、保护知识产权等措施, 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促进型经济法的功能
1、促进经济发展
促进型经济法的主要功能之一是促进经济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 制是资源配置的基础,但市场机制存在一些缺陷,如信息不对称、外部性等。这 些缺陷可能导致资源分配不均、市场失灵等问题,从而阻碍经济发展。促进型经 济法通过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调整市场关系等方式,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促进 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内容
一、引言
经济法作为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责任独立性的问题一直 是学术界讨论的热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即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律规定 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不仅关乎经济法体系自身的完善,也影响到经济法功能 的实现。本次演示旨在梳理和分析学术界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研究现状,探讨 其发展脉络和未来趋势。
2、国际经济法的实施保障。为保障国际经济法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完善 的国际经济法体系和监督机制。首先,各国应加强国际条约的缔结和实施,积极 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其次,建立健全的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通过国际 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国际经济纠纷;此外,强化对国际经济的监管和评估,确 保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二、经济法法律独立
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具有独特的法律表现形式。这些形式包括法 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程序和法律责任等,它们共同保障了经济法的实施。
经济法学重点
(二)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
1、诋毁通常是在具有竞争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
2、诋毁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概称“商誉”、“商誉权”)。
3、诋毁在客观上表现为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伪或引人误解的事实,攻击、贬低他人,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1、直接推定法
2、综合因素认定法
(三)相关市场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涉及产品、地区、时间三个基本因素。
(二)表现形式
1、虚假质量标示行为,包括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和其他关于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虚假广告行为;
3、广告外的虚假宣传行为;
4、价格欺诈行为;
5、带有欺骗、误导性的有奖销售行为。
三、商业诋毁行为
(一)概念
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和散布虚伪或引人误解的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
(二)几种商业做法——回扣、折扣、佣金、附赠(赠品)
六、商业利诱行为
(一)概念
商业利诱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一般商业做法,许诺给予交易相对人(即购买者或消费者)一定经济利益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巨奖销售,国外还涉及不正当折扣、不正当赠品等。
(二)巨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其他经济上利益的行为。包括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两种形式。
浅论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从经济法基础理论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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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可 能 与 社会 整 体 公共 利 益 相 冲突 , 以 行业 协 会 还 致 力 于 与政 府 所
沟通 、 调 , 府 和行 业 协会 之 问 的 这种 新 型 的 合 作关 系 , 协 政 是社 会 变 革 的方 向 。再 次 , 业 协 会 还 致 力 于 与 其 他 组 织 的 沟 通 、 作 与 利 行 合 益 协 调 。 可见 , 业 协会 的具 体 功 能 、 用 与经 济 法 作 用 模 式 中的 行 作 市 场 规 制法 与 宏 观 调控 法 两 个部 分 有 着很 大 的共 性 。
展 。经 济 法 是 实 现 经 济 效益 和 社 会效 益 统 一 的法 。 首 先 , 业 协 会 有 助 于节 约 社 会 资 源 。 如 果 行 业 协 会 接 受 了 行
行 业 协 会 作 为 市 场 和 政 府 的 中 间 调 节 机 制 , 该 具 有 独 立 的 应 法 律地 位 。这 种 法 律 地 位 不 仅 仅 表 现 在 形 式 上 , 必 须 作 为 独 立 如 的 法 人 实 体 , 为 重 要 的是 应 赋 予 其 独 立 的功 能 作 用 以 及 运 作 模 更 式 , 是 传 统 平 等 主 体 问 民事 法 律 关 系 不 能 涉 及 的一 种 带 有 管 理 这 与被 管 理 、 令 与服 从 的法 律 属 性 ; 命 同时 也 是 超 越 行 政法 中行 政 主 体 和行 政 相 对 人 体 系 的一 种 法 律 地 位 和 属 性 , 这 种 法 律 属 性 的 而 中介 性 及 社 会 性 正 是 经 济 法 的调 整 对 象 。经 济 法 可 以 突 破 原 有 的 民法 、 行政 法体 系 , 予 行 业 协 会 以全 新 的 独 立 的 法 律地 位 。 赋
论我国行业协会的经济参政权
收稿日 2 06 - 05 一 期二 19
济参与权。 美国的行业协会通过组织力量就美国 重要的经济政策进行研究, 发表研究报告, 并且选 出代表在国会听政, 对有关法律的制定和结果施 加影响。甚至国 会还经常委托行业协会制定与本 行业息息相关的法律, 如美国半导体协会起草的 美国《 半导体知识产权保护法》该法被美国国会 ,
作者简介:唐玉娟(1973 一 , 湖南永州人, ) 女, 湘潭大学经济法硕士研究生。
第3期
唐玉娟 邹艳萍:论我国行业协会的经济参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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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并且还上升为 W 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 TO《 权协议》 8 个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美国通讯工 的 业协会联合其他行业协会起草的《 电讯法》 也获得
了美国国会的通过上升为国内法。此外美国在
权利。
式, 可以将行业协会分为三大类:官办的, 半官半 民的, 完全民间的。前两种行业协会是由国家在 转变政府职能的过程中由 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在行 业主管部门的发动下, 由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共 同组建的;后一种是由 企业自 发组建的、 没有政府
的干预的、 完全民间性的。
二、 西方发达国家行业协会经济参政权考且 参政, 是指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国家大政方 针的制定和决策的活动。文中所指的经济参政, 是指公民个人或组织参与国家经济立法和经济决 策以及政府经济政策的制定的权利。在市场经济
不能单纯消不论是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还是从国家与社会极地停留在采取权力分立主义乃至法治主义而的关系的发展来看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即是在有必要进一步让国民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国家权力政府与市场之间以及国家与社会之间逐渐形成一的行使7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的奴隶和农民个中介层面通过这一中介层面实现政府与市场之所以生命财产权得不到实现就是因为没有参的平衡以及国家与社会的互动
【经济法】经济法中的政府和企业
问题: (1)甲市分公司与A实业公司的关 系是怎样的? (2)A实业公司认为,其对王某私 立帐户的行为不知道。且货款未交 给公司,王某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合 同无效,与A实业公司无关,问:王 某与B物资供应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 有效?
公司的种类
(1)以公司类型法定主义分类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以公司之间是否具有控股或从属关系分类 母公司与子公司 (3)以公司的内部管辖关系分类 本公司和分公司 (4)以公司资金来源分类 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5)根据股票是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二) 企业 法律 形态
以责任形式 为标准划分
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公司
无限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
国有企业
以所有制为标 准划分
集体所有制企业 私营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案例:A实业公司与王某签订承包协议由王某承包该公 司在甲市设立的分公司,该分公司独立核算,作为一 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法人代表为王某。实业公司为王 某提供了办公地点和经营的一些合法手续。 承包后,王某以A实业公司的名义与B物资供应公司签 订了提供铁粉一万吨、总价款2000万元的供货合同。 合同订立后,王某找到A实业公司办公室的李某搞到 一张空白介绍信,私刻一枚实业公司的财务专用章, 在某银行开设了帐户,并通知B物资供应公司将预付 25万元汇入该帐户。王某收到25万元之后,只供给价 值8万元的货物,并退款5万元,余款提取后,即携款 潜逃。 B物资供应公司找到A实业公司要求返还货款,A实业 公司讲,王某的行为由其甲市分公司负责。据查,该 分公司是一个空壳公司,无注册资金,也无任何财产 可供偿还。
企业的生产经营指挥系统的决策、执行和 监督体系的构成及其相互关系; 涉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问题;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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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随着我国行业协会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其经济法主体地位日渐提高,其实力及作用也日益增强。
但是,目前行业协会仍存在诸多问题,比如职能划分模糊、操作不规范、内部治理不完善、定位偏差等。
这些瓶颈问题的产生,其根源则在于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缺乏必要的理论依据和法律支持。
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不仅要对全行业进行系统管理,而且还要向它们提供各种服务项目。
在现代化经济生活中,行业协会逐渐成为维系经济政府与市场主体的重要纽带,并且充分发挥其特有的功能。
因此,本文对我国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的研究,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行业协会的概述1.行业协会的定义所谓“行业协会”,就是指同种行业公司或企業等众多经营实体,为促进本行业稳定发展、维护其共同利益而形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根据民法原理的规定,行业协会是社团法人的一个分支。
通常来说,社团法人包括了自然人和法人,主要从事于学术研究、社会公益、宗教活动、文艺艺术等不同领域。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也明确提出:社会团体是指由我国民众自愿组成,依照章程开展社会活动,并实现共同目标的非营利性组织。
除国家机关外的任何组织都可以加入到某一类社会团体中,成为单位会员。
自对外开放以来,我国行业协会得到了快速发展,特别是沿海地区的发达城市更为突出。
全国多地政府纷纷出台保护政策,保证全行业良性发展,如浙江省温州市就曾制定“关于促进行业协会规范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总之,行业协会的可持续性发展,不仅有助于发挥本行业独特优势,而且也为规范经济运行与建设提供保障。
2.行业协会的特点(1)自律性行业协会具有一定的自律性,集中反映在行规章程对协会成员行为的限制。
行规章程应由全体成员通过民主协商、决策等环节而形成,彰显“意思自治”原则。
自律性作为行业协会的支撑基础,其在行业协会运行过程中起重要作用。
一方面,行规章程并非由单位成员随意捏造,而是由全体成员在深思熟虑的基础上制定而成;另一方面,通过这些行规章程来约束并规范成员的具体行为。
若能将这两方面进行有机结合,则可以使行业协会得到稳定发展,同时又可以发挥本行业优势,确保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公共性由于行业协会涵盖了特定行业中的所有成员,其宗旨在于维护特定行业的长期共同利益,因而它在某种程度上是公共利益的倡导者和代表者。
然而,这种公共利益却是指定范围内的利益,换言之就是与本行业相关的共同利益。
另外,公共性还体现于提供公共产品上。
行业协会对所在行业的内部信息较为了解和熟悉,所以提供的产品往往要比政府更契合企业或公司的发展需求。
比如,举办技术研讨会及交流会、制定行业发展标准等等。
(3)中介性行业协会作为一种介于企业和政府之前的组织,其中介性表现在:①根据经济法“社会契约”理论,我国行业协会在经济层面具备社会管理的职能,主要对协会成员所从事的各类经济活动进行管理,比如协调成员之前的经济纠纷、阻止成员运用恶劣的竞争手段等,从而进一步发挥协助政府、调控市场、维护行业公平、稳定社会秩序等诸多运用;②肩负企业与政府之前的沟通与合作职能,行业协会作为公共利益的重要呈现,它代表了各成员针对政府出台的产业政策以及制定的经济战略提出相关合理化建议;与其他成员分享政府干预对本行业产生的影响信息;制衡不正当的市场行为。
二、行业协会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必要性1.行业协会满足经济法“第三法域”特性随着时代发展与社会进步,行业协会因其团体社会形态而满足经济法“第三法域”特性。
首先,行业协会是构成经济法主体之一。
在社团调节时,应积极配合国家调节,合力共矫市场缺陷,努力克服政府约束。
其次,作为经济法重要的调控受体,行业协会若采取限制性竞争行为,破坏自由性竞争秩序,势必会受竞争法的制约。
所以,把行业协会划入到经济法主体范围,不仅超越了传统型二元结构框架,而且也形成了具有现代价值的三元结构框架。
2.行业协会功能契合经济法价值经济法基于利益平衡和协调精神,通过设定制度来追求社会正义及公平,并且面向遭受过特权侵害的群体给予适当的保护措施。
行业协会具有协调、服务的功能,其组织和运行工作充分展现了经济法价值。
所以,必须注重协调市场主体同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将行业协会融入到经济法主体中。
此外,行业协会的干预功能也再现了社会调控机制特征。
一旦市场、政府出现双重失灵的突出情况,行业协会就处于市场自由调控与政府干预调控之间的“第三方社会调控”状态。
这不仅有助于中和自由性调控机制与干预性调控机制,弥补了市场调控和政府调控的局限性,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市场秩序,促进行业绿色发展。
3.行业协会是经济法主体的客观体现第一,行业协会作为我国经济法主体之一,应突破传统的形式观念,发挥协调、服务和干预功能,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价值。
一方面,依法创建的行业协会是促使政企交流的重要桥梁,可以及时当地政府传达成员的意愿,限定政府的决策判断。
另一方面,制定并履行行规标准,协调各成员间的竞争行为,努力营造行业发展氛围,以此最大化地保障社会利益。
第二,应树立起“社会本位”的价值理念,将行业协会归类到经济法主体中,进而有利于追求经济法价值;明确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使市场主体和政府之间形成制衡机制,保证其稳定而健康发展。
三、我国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探讨1.行业协会是构成经济法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的主体资格区别于行政或民事等一般性主体资格。
当然,经济法在行业协会主体资格上的认知应基于民事主体或行政主体等资格,但是以往的主体资格并未涉及行业协会特质,无法满足行业协会的实践需求。
行业协会拥有传统的、平等的主体法律关系,而不涉及命令与服从或者管理与被管理的法律特性,同时它还超越了我国行政法中规定的行政主体与体系的地位以及属性。
行业协会是社会公民与政治国家相融合的重要产物,它渗透着“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的时代意识。
所以说,我国经济法对行业协会进行主体确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说服性。
此外,经济法的根本宗旨在于解决“两个失灵”问题,而行业协会的建立则是满足经济、社会等诸多领域的发展需求,弥补政府调节、市场调节的不足,并填补二者在功能及作用方面的空缺。
对政府来说,因为受到资源摄取水平的限制,加之无法真正意义上地动员各方资源来满足国民的实际需求,所以行业协会往往会承担更多的原本由政府履行的职能,不仅可以有效制约政府的权力,而且也充分符合社会发展多元化需要,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公共产品的匮乏。
从市场角度而言,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等、公共产品缺陷、垄断等诸多不良因素,因而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失灵情况,而政府也因成本投入过大、信息失真、经济人角色等产生失效现象。
作为一种中和性调节机制,行业协会可以较好地弥补市场不足和政府不足。
就市场主体来说,企业、公司等众多经营实体的已知或未知经济利益由于受到交易成本、市场風险以及经营风险的严重影响,所以他们需要汇聚并组织起来,并基于统一的目标而共同抵抗风险,这种由经营实体通过集体行为来确保自身合法利益的社会性组织,即为“行业协会”。
作为公共利益的重要代表,我国行业协会利用协调、自律等机制来规范成员行为,又通过自我保障体系来维护成员利益,从而进一步加强与政府间的互动与交流。
美国志愿领域研究专家莱斯特.赛拉蒙(Lester)认为,这些自治型中介组织实际上就是“一种历史发展的偶然,但也存在坚实的基础:①市场机制对公共需求的有效回应,②政府机制对市场缺陷的宏观调控,③民主社会对多元主义、自由价值的追求”。
另外,提高社会化利益是经济法价值的核心取向,而行业协会则按照行业基础对利益群体进行划分,协调各成员间的利益纠纷和矛盾,重视各成员间的交互性,均衡行业内部力量,积极引导规模企业维护自身利益和发展,进而形成相互竞争与合作的多元化行业结构,推动经济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由此看来,行业协会在维护并调节社会利益方面与经济法价值取向保持一致性,同时也综合反映了经济发展的民主化过程,彰显出“社会本位”的价值理念。
2.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的体现(1)市场规制所谓“市场规制”,就是指规制的主体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依法授权监管市场主体行为,以便更好地维持市场秩序。
在建构规则上,行业协会应遵循法律精神或规定,根据本行业的发展规律和特征,制定切实可行的市场规则,从而保证市场活动有序化、市场发展永续化以及交易行为规范化。
在市场准入上,因为行业协会汇聚了很多顶尖的、专业的相同行业人士,具有雄厚的实践基础,加之又具备制定服务模式、行业规定和技术标准等优越性条件,所以相比较于政府,该组织更能熟悉本行业内的技术状况、市场反应等,可向市场主体、行业准入者等提供各种中介性服务项目,以此确保主体资格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在市场竞争上,行业协会可利用沟通、协调机制,科学引导各企业成员开展经营活动,规避同行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同时还要避免不正当、不合法的市场竞争,以此实现协会成员间的利益均衡化及竞争适当化。
在市场秩序上,行业协会应当面向市场主体监管交易行为、明确交易场所、制定交易规则和实施行业自律,以此推动市场交易平稳进行。
在市场纠纷处理上,行业协会可通过公证或验证等方式来预防市场纠纷的发生,当然也可利用预设调解机制,譬如调解程序、调解机构和相关人员等,进而使现存的纠纷能够得到公正、及时地解决。
(2)宏观调控宏观调控的主要目的在于:平衡国家经济总量,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以及调节并控制各项经济活动。
一方面,因为政府无法在宏观角度对微观的市场失灵情况做到全面整治,所以笔者认为国家经济管理权、社会控制权等应当适当地割让给行业协会,使其承担政府因顺应市场经济发展而转移出的部分职能(如社会职能、经济职能等)。
这样一来,不仅能帮助政府脱身于庞大而琐碎的微观职能,集中进行宏观调控,而且也有助于对重大事项进行合理决策与选择,增强宏观调控的效果。
而另一方面,处于微观形态的市场经营主体,也无法将自己的实际需求需求以及国家干预信息等全部送达至政府手中。
作为政府调节与市场调节的中间方,行业协会通过各种途径或形式来反映企业、公司等众多经营实体的利益诉求和切实意愿,可以代表不同阶层、群体和行业等参与谈判活动,从而使得政府决策更具规范化、公开化、民主化和科学化,同时也能将政府的调控意志与微观的市场意志进行适当地协调和融合。
四、结束语综上所述,行业协会作为一种介于政府与市场的社会性组织,其不但要履行原本由政府承担的职能,而且还要通过行规章程来约束企业成员行为。
我国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主要由市场主体及其内部竞争和垄断风险所决定的。
因此,行业协会必须充分发挥连接政府与市场的桥梁作用,规范企业、公司等众多经营实体的行为,不断推动本行业可持续化发展,从而维护企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