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资源保障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资源保障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6•【字号】豫政办[2012]144号•【施行日期】2012.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资源保障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2〕14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土地资源保障专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河南省土地资源保障专项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应对当前复杂的经济形势,提升土地资源保障能力,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省政府总体工作部署与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围绕中原经济区建设,贯彻“有效保护、有序开发”和“三保一高”(严格保护耕地、基本保障建设用地需求、保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实现土地高效利用)总体要求,以“扩需求、创优势、破瓶颈、惠民生”为着力点,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整治、节约集约用地与严格监督管理机制,着力提升土地资源保障能力,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注重统筹兼顾,加快改革创新,重点抓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为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与保障。
(一)保障重点扩需求。
优先保障重大工程、重要基础设施、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点民生工程建设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的用地需求,保障国家和省级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城市新区等重点区域的合理发展空间。
(二)节约集约创优势。
针对我省存量土地利用效率总体不高的现状,加大节约集约利用力度,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城镇走内涵集约型发展之路,促进人口集中、产业集聚和用地集约,努力拓展科学发展空间。
(三)改革创新破瓶颈。
以实施《国土资源部河南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合作协议》为核心,加快落实国家赋予中原经济区的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政策,着重探索土地综合整治和新型农村社区用地动态管理新模式,有序推进人地挂钩政策试点工作,加快制度供给和政策创新。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创新土地开发利用管理机制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创新土地开发利用管理机制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1•【字号】豫政[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创新土地开发利用管理机制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1〕2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河南省创新土地开发利用管理机制专项工作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河南省创新土地开发利用管理机制专项工作方案(省国土资源厅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
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努力破解“资源供需矛盾加剧、发展空间亟待拓展”的难题,提高建设用地保障程度,对于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探索构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新机制,促进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中原经济区、加快中原崛起和河南振兴的总体要求,以落实资源节约优先战略、加快资源利用方式转变为主线,以实现土地“有效保护、有序开发”为目标,以推进国土资源管理改革创新为核心,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整治、节约集约用地和强化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保障能力和保护水平,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二)主要目标。
1.强化责任、坚守红线,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力保粮食安全。
实行耕地数量、质量、生态全面管护,坚守“1.1889亿亩耕地”和“1.0175亿亩基本农田”红线,确保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布局更合理。
2.争取支持、用好增量,力保国家和省、市重点项目及时落地。
坚持有限指标保重点,努力增加土地供应。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
一、背景和意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市规划的基础性规划,是国土空间开发
的重要战略性规划。
在当前我国城市化快速推进的背景下,以及面
临的环境、资源、生态等问题的挑战,需要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适应新形势下城市发展的需要。
通过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切实解决当前各种问题,如
土地过度开发、城市用地过度集中、资源浪费等,合理规划土地利用,达到合理利用城市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城市空间结
构等目的。
二、修编目标
本次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是:
1. 制定城市空间发展总体框架,规划城市总体用地布局与城市
发展的空间结构;
2. 加强区域发展统筹,促进协同发展,构建城乡有机结合的空
间格局;
3. 保障公共资源供给,建立社会公平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土地利
用格局;
4. 引导和规范城市空间布局和地域空间结构调整。
三、修编工作范围和内容
1. 修编对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及人口增加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变得日益重要。
本工作方案旨在论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的必要性,明确目标和任务,并提出具体的工作方案。
二、背景与意义1. 城市发展需求: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城市化的进程,城市所需要的用地日益增加,原有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需求。
2. 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合理规划土地利用可以促进资源的科学利用和环境的保护,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3. 经济发展需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可以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经济的健康发展,提升城市的竞争力。
三、目标与任务1. 目标: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完善,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和资源保护。
2. 任务:(1) 评估现状:对现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全面评估,分析问题和不足之处。
(2) 制定调整方案: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合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明确发展方向和重点。
(3) 完善规划标准:在调整中,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标准和指标,提高规划质量和科学性。
(4) 优化资源配置: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优化土地的利用效益,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5) 促进经济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应与经济发展需求相结合,通过合理规划,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工作方案1. 调研与评估(1) 收集相关数据:对土地利用现状、人口分布、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等进行调研,并收集相关数据。
(2) 综合评估:通过数据分析和专家评估,对现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优缺点进行评估。
2. 制定调整方案(1) 确定发展方向: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和资源保护的要求,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发展方向。
(2) 制定发展重点:在调整方案中,确定土地利用的发展重点,如产业发展、居住区规划、生态保护等。
(3) 确定用地布局:根据发展方向和重点,确定不同区域的用地布局,合理配置各类用地。
3. 完善规划标准(1) 规范用地标准:根据土地利用规划的发展需要,完善各类用地的规划标准,确保土地利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河南省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
附件1河南省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目录第一章总则 (9)第一条编制目的 (9)第二条适用范围 (9)第三条规划地位与作用 (9)第四条规划原则 (9)第五条规划期限 (10)第六条规划层次 (10)第二章规划编制要求 (11)第七条工作组织 (11)第八条编制流程 (11)第九条编制基础 (11)第三章规划内容 (14)第一节发展定位与目标 (14)第十条发展定位 (14)第十一条发展目标 (14)第十二条开发保护战略 (14)第二节市域国土空间格局 (14)第十三条区域协调 (14)第十四条总体格局 (15)第十五条规划分区与管控 (16)第十六条三条控制线 (17)第十七条其他空间控制线 (17)第三节城乡统筹与乡村振兴 (18)第十八条城乡统筹 (18)第十九条乡村振兴 (18)第四节中心城区空间布局 (19)第二十条空间结构和功能布局 (19)第二十一条城市功能分区管控 (19)第二十二条住房保障 (20)第二十三条蓝绿空间 (20)第二十四条城市更新 (21)第二十五条地下空间利用 (21)第二十六条四线划定 (21)第二十七条城市设计 (21)第五节资源保护与利用 (22)第二十八条国土空间用途结构优化调整 (22)第二十九条自然保护地体系 (22)第三十条耕地资源保护与利用 (23)第三十一条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23)第三十二条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 (23)第三十三条矿产资源保护利用 (24)第三十四条水资源保护利用 (24)第六节历史文化保护与城乡风貌塑造 (24)第三十五条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 (24)第三十六条城乡风貌特色 (25)第七节支撑体系 (25)第三十七条综合交通 (25)第三十八条公共服务设施 (26)第三十九条市政基础设施 (26)第四十条安全韧性与综合防灾 (27)第四十一条智慧城市 (27)第八节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 (28)第四十二条国土综合整治 (28)第四十三条国土空间生态修复 (28)第九节规划实施 (29)第四十四条分期实施与近期行动计划 (29)第四十五条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29)第四十六条县区级规划编制指引 (30)第四十七条专项规划编制指引 (31)第四十八条详细规划编制指引 (30)第四章成果要求 (31)第四十九条成果内容 (31)第五十条强制性内容 (33)第五章成果报批 (34)第五十一条报批程序 (34)第五十二条批后公告 (34)第六章附则 (35)第五十三条实行时间 (35)第五十四条条文解释 (35)附录A名词解释 (36)附录B基础资料收集与专题研究 (38)附录C规划分区 (40)附录D规划文本附表 (42)附录E规划指标体系 (48)附录F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表 (5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设区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市级总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土地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一、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主要任务(一)合理调整规划目标和主要控制指标严格根据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成果和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合理调整各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和控制指标。
其中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控制指标原则上在原分解下达任务的基础上,根据规划实施情况、异地调剂情况以及上级调整情况进行调整。
对矛盾较为突出的城乡建设用地坚持眼光向内,积极盘活现有的存量,努力推进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探索规划建设用地空间管控新办法。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坚持剩余规模进行统筹,通过建立规划实施年度调节机制,在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根据区域内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闲置土地开发利用、批而未供土地利用、盘活存量用地等节约集约用地状况,按年度追加予以落实,用有限的增量撬动存量的方法促进全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严格划定“三条红线”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合理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进一步落实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和用途管制制度。
“三条红线”相辅相成,划定工作应在规划调整完善中统筹安排,以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为基础,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引导形成合理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要遵循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的原则,将通过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工作建成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其中将集中连片、设施完善、质量优良、土壤清洁、适合规模经营和现代化耕作方式的平原优质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
同时,将劣质耕地和不符合要求的其它土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稳妥有序地优化永久基本农田结构和布局。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要在现有规划的禁止建设区基础上,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风景名胜核心区、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等,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方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方案一、修编背景和目的1.1 修编背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通过对一定范围内的土地资源进行调查、研究,明确土地合理利用的目标和原则,制定出统一的规划方案,对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综合规划的过程。
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需要,根据上级规划要求以及市场需求的变化,需要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编,以更好地指导土地开发和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修编目的本次修编的目的是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完善和更新,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求,促进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具体目标包括:•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减少土地浪费;•完善土地保护与利用的制度和政策措施;•加强对土地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
二、修编原则2.1 基本原则本次修编的工作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国家法律法规的合规性原则,确保修编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可持续发展原则,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公众参与原则,促进公众对土地利用规划的参与和监督,增加规划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综合平衡原则,协调解决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2.2 修编原则本次修编的工作要遵循以下修编原则:•科学性原则,通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分析,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可操作性原则,规划方案要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实施和监督;•可行性原则,规划方案要有较高的可行性,能够在一定范围内实现规划目标;•经济性原则,规划方案要在保证效益的前提下,尽量减少资源和资金的投入。
三、修编内容和工作步骤3.1 修编内容本次修编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对现行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调查研究,摸清土地资源分布和利用情况;2.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和政策进行评估和修订;3.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和空间布局进行调整和优化;4.对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进行重点规划和政策指导;5.对土地保护和生态修复的政策和措施进行完善和优化;6.建立土地利用规划的长效机制和监督体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
协调与衔接
加强与相关规划的协调和衔接,包括城市 规划、农业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 确保各项规划之间的有机衔接。
制定方案
根据现状分析和目标任务,制定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修编方案,包括总体布局、用地 规模、用地结构、空间管制等。
工作方式与方法
采用信息化手段
利用GIS技术、遥感技术等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加强公众参与作的 公开性和透明度。
注重科技创新
加强科研合作,引入先进技术手段和方法,提高修编工作的科技 含量。
04
资源环境评价与决策分析
资源环境评价
01
自然资源评价
评价土地、水、生物等自然资源 的数量、质量和分布特征,分析 其对土地利用的影响。
提供必要的经费和人力资 源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 顺利进行
保障措施
01
03 02
实施保障措施与监督机制
• 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公众对规 划修编的认知和参与度
实施保障措施与监督机制
01
监督机制
02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规划修编 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
03
鼓励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划的行为进行举 报和查处
修编工作的重要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是当前我国土地资源管理领域的 重点工作,对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 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修编工作的成功实施将有助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 和国土安全,有助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有 助于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0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
汇报人: 2023-12-08
目录
• 引言 • 修编工作基础 • 修编工作方案 • 资源环境评价与决策分析 • 实施与管理 • 结论与建议
国务院关于《河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河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2.28•【文号】国函〔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02.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关于《河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国函〔2024〕3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你们关于报请批准《河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河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河南省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地处中原地区,是支撑中部地区崛起、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实施的重要地区。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努力推动河南在中部地区崛起中奋勇争先,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南篇章。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河南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0955.52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9837.89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40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260.7亿立方米。
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等风险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
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
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实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等进行综合整治,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为主要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因地制宜、公众参与、保护生态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申报主体,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区基本情况、整治目标、整治内容、投资估算、效益分析等内容。
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实施的具体步骤、保障措施、进度安排等。
家进行审查论证。
审查通过的项目,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审批。
第八条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
第三章项目实施第九条项目批准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第十条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
涉及农民搬迁安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第四章项目验收第十四条项目竣工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验。
自验合格的,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验收。
《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豫国土资发【202x】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明将增减挂钩项目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整合,对田、水、路、林、村统筹规划,综合整治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项目管理政策、计划下达、项目规划及设计审查论证以及省级重大项目审查、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二)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省级重大项目的组织及申报工作,负责省级重大项目以外所有土地综合整治(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立项批准、规划设计批复与概算审查,指导项目实施,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三)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和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
对项目管理和实施的合法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选址,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审查、监督管理项目实施、组织实施权属调整,组织项目初验等工作;(四)县级国土资源土地整理机构为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建设履行法人责任,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等工作;(五)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项目法人可委托项目所在地乡(镇)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章项目库管理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和国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政策,制定本地区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和阶段性整治方案。
第五条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项目库制度。
指导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六条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报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可进入项目库。
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充实。
箱七条项目申报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综合整治规划)以及当地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等相关规划;(二)土地相对集中连片,片块一般不超过2片,具备基本的农业生产条件;(三)项目区无土地权属纠纷,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
土地需求量预测
建设用地需求预测
根据城市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需求,预测未来建设用地的规模和布局,包括住宅 、商业、工业等用地。
农业用地需求预测
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现状,预测未来农业用地的规模和布局,包括耕地 、林地、草地等用地。
强化科技支撑
加强土地利用规划领域科技创新,提高规划修 编的技术水平。
引进国内外先进的规划理念和方法,提高规划 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加强土地利用规划信息化建设和数据共享,提 高规划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加强宣传培训
01
02
03
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宣传 力度,提高公众对规划 重要性的认识和参与度
。
开展土地利用规划培训 工作,提高规划编制和 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土地供需平衡分析
土地供应潜力分析
分析现有土地资源量和可开发土地资源的潜力,评估土地供 应的可持续性和可拓展性。
土地需求优先级排序
根据土地需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各类用地需求进行优先 级排序,确保土地资源合理配置。
04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土地利用结构优化原则
生态优先
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安排生态用地,确保土 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政策法规要求
国家对土地利用进行严格管控,要求各地编制和修编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以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利用。
修编工作必要性
为应对当前土地利用问题,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修编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成为必要工作。
修编目的与意义
目的
通过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化土 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 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可持续利 用的协调统一。
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豫政[2006]7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豫政〔2006〕70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通知》)是中央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
为把《通知》精神落到实处,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调控的重要意义《通知》从当前宏观调控的实际需要出发,针对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的影响经济平稳运行的一些突出问题,从调整利益机制、完善责任制度和健全法律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深化改革、从严管理的具体措施。
这是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之后的又一个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文件,是当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坚定决心,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省是农业大省和人口大省,既承担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任务,又肩负着实现中部崛起的重要使命,保护耕地和保障建设用地的任务十分艰巨。
近年来,我省积极顺应国家宏观调控,认真贯彻落实严格土地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在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一些地方依法管地、依法用地意识仍比较淡薄,粗放利用和闲置浪费土地的现象比较突出,未批先占、“以租代征”、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侵害群众土地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我省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13•【字号】豫政办[2003]65号•【施行日期】2003.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6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土地是民生之本。
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是加快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重要举措,事关全省经济发展的大局。
在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省委七届五次全会精神,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资源保护的关系,依法完善和规范土地管理,确保我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八月十三日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党的十六大以来,省委、省政府相继作出了加快推进我省经济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定,并就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
最近,国务院就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进行了全面部署,这是中央为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
在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资源保护的关系,始终把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与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做到既能满足各项建设的用地需要,又能保护好土地资源,确保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按照上述总体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用地费用征收管理制度(一)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9•【字号】豫政办[2007]33号•【施行日期】2007.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7]3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下发以来,国家对土地调控和土地管理的力度不断加大,一系列相关的配套文件相继出台。
为落实好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切实加强土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土地调控政策,牢固树立依法依规合理用地的观念土地调控政策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在严格土地执法、加强规划和计划管理、保障农民利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健全责任制、保障重点项目用地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是,当前土地管理和土地调控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用地观念与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等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违法违规用地现象还依然存在。
为此,各地、各部门要正确分析形势,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学习和宣传,深刻领会土地调控政策的精神实质,从思想认识上彻底转变观念,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把国家和省关于土地调控和土地管理的政策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土地调控政策,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贯彻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要从有利于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宏观调控、有利于土地管理出发,调整利益机制,强化责任机制,健全法律监督机制,进一步做好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工作。
(一)认真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市、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政府之间要逐级签订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纳入政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建设用地审批服务扩内需保增长用地需求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9〕59号)
豫国土资发〔2009〕59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建设用地审批服务扩内需保增长用地需求的通知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为落实“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总体要求,提高投资拉动项目用地保障水平,促进各项建设依法依规合理用地,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需要,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37号)、《关于做好2009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6号)、《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等文件精神和我省“扩内需,保增长”整体工作部署,经省政府同意,—1 —改进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建设项目用地申报制度(一)改进批次用地申报制度。
继续实行省辖市本级、扩权县(市)、非扩权县(市)每年分别最多申报5个、4个、3个整体批次的申报制度。
另外,符合批次用地条件的“扩内需、保增长”项目、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多层标准厂房项目、单一保障性住宅项目还可以单独组卷申报,不占用申报批次数量指标。
(二)实行申报用地结报制度。
省辖市政府申请省政府批准的分批次建设用地,每年11月30日前报至省国土资源厅。
郑州市等7个省辖市政府一次性申请省政府转报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每年2月15日前报至省国土资源厅,其中新增投资项目较多的城市,在一次性完成用地组件后,还可以即时单独申请省政府转报城市批次建设用地。
各省辖市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和“扩内需、保增长”项目及国家、省重点项目用地报批即时受理。
(三)推行同步申报用地制度。
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前,因急需建设、有重大影响、对选址有特殊要求且不涉及基本农田、依法须由省政府批准用地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项目,确实无法在现行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的,可以在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相衔接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规划修改方案,随同批次用地报件按法定程序一并报省政府批准。
河南省全力推进首批28个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
12省厅要闻近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公布首批28个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名单,提出到2025年,试点区域逐步形成集约高效的生产空间、宜居适度的生活空间、山清水秀的生态空间,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经验和模式。
《实施意见》提出,试点工作深入实施以乡(镇)为单元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按照申报一批、实施一批、完成一批、验收一批原则,统筹推进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制定方案、整治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改善人居环境、保护修复生态、保护与开发特色资源等7项重点工作。
开展试点工作,离不开政策支持。
《实施意见》提出,优化国土空间规划布局、试点区域内乡村振兴项目用地实行联合审批、优化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先交易相关指标、优先安排各类涉农整治项目、构建自然资源权益利益共享机制、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7项支持政策。
在优化国土空间规划布局方面,按照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林地面积不减少、森林覆盖率不降低、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整体要求,可对试点区域内建设用地、农用地布局进行优化调整。
严禁调整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内的林地、天然林地、省级以上公益林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伐的林木及林地不得纳入调整范围。
加大“低散乱污”等用地整治力度,依法依规处置闲置土地。
试点县(市、区)可提留不超过试点区域内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20%作为新增建设用地预留指标,保障试点区域内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
在用地报批方面,试点区域内农民安置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项目用地,可直接使用试点区域内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
建立联合审批流程,在制定实施方案时,明确复垦地块及实施时序,在确保复垦耕地面积大于占用耕地面积前提下,试点实施方案批复视同“增减挂钩”批复。
乡村振兴项目建(构)筑物占地呈点状布局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在城镇开发边界外规划布局和建设,按照建多少、征(占用)多少的原则,实行“点状”供地。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的土地管理创造了机遇。
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深入学习《决定》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一)充分认识《决定》的重大意义。
《决定》从我国国情出发,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提出了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一系列措施,是指导今后土地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决定》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决定》的各项要求上来。
(二)切实转变用地观念。
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我省人多地少的基本省情,进一步增强严格土地管理和保护耕地的紧迫感,正确处理好保障经济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走符合我省省情的新型工业化、城市化道路。
(三)深入开展土地法律法规学习教育活动。
以全省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土资源等部门的领导干部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学习教育活动,教育广大干部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依法管地、依法用地,进一步提高在法规范围内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用地的能力。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4〕106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4〕106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的实施方案(试行)根据厅党组《关于印发省委第七巡视组巡视反馈意见的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国土资党文〔2014〕81号)要求,为切实解决建设用地审批处室多、审批周期长的问题,现就优化我厅建设用地审批流程,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一)下放审批权限除上报国土资源部的预审项目、国土资源部下放给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的预审项目、建设用地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以下简称直管县)的预审项目之外,其他省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权限,先行委托下放给新县、栾川县国土资源局进行试点。
试点单位要将承接下放的建设用地预审的批复文件及时报送省厅备案。
项目单位确需省厅出具预审意见的,可加盖“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专用章”。
(二)简化审批程序除上报国土资源部的预审项目之外,由省厅批复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简化下列审批程序:1.建设项目(单位)不确定以及拟招拍挂出让用地的项目用地,不作项目用地预审。
2.建设项目涉及占用耕地的,改为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国土资源局出具补充耕地方案审查意见。
3.建设项目拟占用基本农田的,改为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国土资源局出具补划基本农田方案审查意见。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改为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国土资源局出具土地利用规划修改方案审查意见。
(三)减少申请材料除上报国土资源部的预审项目之外,由省厅批复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取消下列申请材料:1.取消标注建设项目占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基本农田保护图等两项图件,由省厅规划处通过省厅数据库查阅相关图件。
河南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豫政[2004]70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正文:---------------------------------------------------------------------------------------------------------------------------------------------------- 河南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豫政(2004)70号2004年11月21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国土资源管理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增强国土资源宏观调控能力,强化省人民政府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保障全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1.正确处理好严格国土资源管理与保障经济发展的关系,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抓好改革。
2.正确处理好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国土资源的分工协作关系,既要强化省人民政府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又要充分调动省级以下人民政府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积极性。
3.正确处理好条块管理的关系,紧紧依靠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各部门的密切配合,搞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二、具体方案(一)关于机构编制1.各省辖市、县(市)设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为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
市辖区、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上收到省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改为国土资源分局,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国土资源分局在其辖区内,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由县(市)人民政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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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3月9日)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作部署,为做好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确保全省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促进新型城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国土资源工作的新要求,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坚持“保护优先、节约集约,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上下协调、有序推进”的基本原则,依据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和规划中期评估成果,重点调整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优化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布局。
二、主要任务(一)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工作。
对已开展中期评估的省辖市,在已经形成的评估报告基础上,要完善中期评估成果,进一步摸清情况、分析趋势、找准问题、查明原因、提出措施。
对尚未开展中期评估的省辖市、县(市),要扎实做好中期评估工作。
一是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及其连续变更到2013年的土地数据为基础,遵循统一的标准、分类和要求,进一步完善中期评估成果。
二是对耕地减少过多、建设用地增加过快的地方,深入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三是分析国家近年来批复的中原经济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粮食生产核心区、晋陕豫黄河金三角等战略规划实施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影响,提出对策建议。
四是在评估过程中,充分利用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等成果,及时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研究,明确区域国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承载潜力和方向,为规划目标确定、指标规模调整、空间布局和结构优化等提供科学依据。
(二)合理调整规划目标和控制指标。
规划调整完善的重点是调整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上保持不变。
对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调整,一是在数量上落实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的要求。
对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中增加的耕地,除纳入国家相关规划确定的生态退耕范围等因素外,其他耕地均要予以保护。
参照国家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增加方法,增加各地耕地保有量,并按国家增加我省基本农田的比例,同比增加各地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对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中耕地减少的省辖市,耕地保护目标不得低于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查明的现状耕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不予减少。
二是在质量上落实耕地质量不下降的要求。
坚持耕地数量、质量并重,确保优先保护优质耕地和经过土地整治的其他耕地。
各省辖市要按照上述要求确定县级以下规划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对建设用地的调整,要在保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不变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各地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
以省辖市为单元,综合考虑资源环境承载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规划剩余空间情况,统筹安排中心城区和各县(市)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优化建设用地比例结构,通过倒逼存量挖潜,促进结构调整和发展转型。
(三)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
在坚持统筹安排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布局优化调整工作。
基本农田布局确需调整的,必须依据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和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遵循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的原则,按照布局基本稳定、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要求,对现有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空间布局作适当调整。
特别要梳理城市周边、道路沿线未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现有耕地数量、质量及分布情况,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结合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将城市周边、道路沿线应当划入而尚未划入的优质耕地划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把质量不高、布局不合理的耕地以及25度以上的坡耕地从基本农田中调出,实现耕地保护、城乡发展、生态建设在用地布局上的统筹协调。
建设用地布局的调整,要体现区域协调发展、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战略要求,结合城乡规划等规划布局,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一要以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为基础,加强与新型城镇化、生态环境等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空间,避让优质耕地,最大限度地保护河流、湖泊、山峦等自然生态用地,促进形成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功能互补的城镇空间体系。
二要严格控制特大城市、大城市用地规模,对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中心城区原则上不增加建设用地规模,以布局优化为主,促进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城式发展。
三要严控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新城区等建设用地无序扩张,依据人口密度尤其是用地产出强度等标准确定用地规模。
四要适应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需要,结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对农村建设用地按规划进行土地整治、产权置换,促进农村农民住宅向集镇、中心村集中。
五要合理调整产业用地结构,保障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用地,优先安排社会民生、扶贫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国家扶持的健康和养老服务业、文化产业、旅游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用地等,严禁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提供用地。
(四)推进“三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和“多规合一”。
根据调整后的规划主要指标和用地布局,统一部署、协同开展“三线”划定工作。
我省列入国家“多规合一”试点地方的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三线”划定,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底盘”,推进“多规合一”。
积极探索完善有利于各类空间规划协调衔接的工作路径、编制规范和协作机制,着力解决相关规划科学性不强、衔接不够、执行不力等关键性问题,为完善土地用途和国土空间管制制度打下基础。
三、方法步骤(一)保护优先、统筹兼顾。
按照耕地保护优先的要求,强化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根据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调整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严格保护林地、草地、湖泊、湿地等生态用地,合理推进生态退耕,保障重要生态屏障建设用地。
统筹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在保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严格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引导形成合理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二)上下结合、充分衔接。
省国土资源厅要根据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各项规划指标和政策措施,制定《河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在与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充分对接和协调的基础上,明确各地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建设用地规模以及空间布局调整原则,提出相关实施保障措施,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审定,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要和省国土资源厅保持同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要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要整体考虑、实行联动,紧密衔接、保证效率。
要主动做好与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工作,保障国家和省发展战略、政策措施落实,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多方协调、划定“三线”。
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及时协商解决“三线”划定中的矛盾和问题。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协同进行,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要求。
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统筹耕地保护、城乡发展和生态建设,与各类各业用地做好协调,确定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任务和空间布局,保证基本农田数量足、质量好、能保住。
原则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外的耕地,以及道路沿线耕地要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不能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按照国土资发〔2014〕128号文件要求,向上级说明原因,附具证明材料。
省、市级国土资源和农业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对市、县举证情况进行论证、审查。
在规划调整完善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把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到具体地块,明确保护责任,设立保护标志,编制保护图册,严格监督管理。
城市开发边界划定要以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为基础,与城市规划等相关规划充分衔接,做好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建设用地适宜性、限制性评价工作,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避开蓄滞洪区、地质灾害高危险地区、矿产采空区等,充分利用线型基础设施和自然地物边界综合确定。
郑州市要按照国家要求,原则上以允许建设区边界作为城市开发边界,可适当微调。
其他省辖市、县(市)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增长趋势从严确定。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要以确保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为底线,通过开展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在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最核心的生态保护空间,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的边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要在现有规划的禁止建设区基础上,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风景名胜核心区、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等划入生态保护红线,严格用地管控。
(四)上图入库、严把质量。
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要同步更新规划数据库,重点更新规划用途层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层。
做好质量核查工作,严把数量和质量关口,确保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建设用地规模等符合要求,做到图、数和实地相一致,保持规划数据库的现势性。
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质量核查和数据库审查,确保符合工作要求和技术标准。
(五)注重实效、加快推进。
按照突出重点、远近结合的要求,明确目标任务,着重做好耕地和基本农田调整、建设用地结构布局优化等工作,解决影响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
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要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确定后,由各地按照方案和有关要求,规范有序开展。
坚持开门编制规划,认真听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充分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真正成为汇聚民智、协调利益、形成共识的过程,促进依法规划、民主规划、科学规划。
四、组织保障省政府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副省长任召集人,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厅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名单见附件)。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具体负责工作推进和组织协调。
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要在政府统一组织下,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明确责任,落实任务,确保人员和经费到位,保障规划调整完善工作顺利进行。
五、进度安排2015年3月中旬,省政府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3月底前,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启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报告编制工作,做好资料收集、指标论证等工作。
2015年4月底前,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完成省本级、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规划中期评估报告编制工作。
根据国家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研究确定我省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