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办法
捐赠财务制度规定
捐赠财务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捐赠财务管理,提高财务透明度和捐赠资金利用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接收、管理、使用捐赠资金的单位。
第三条捐赠财务制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规”的原则,保障捐赠资金的合理、规范、透明使用。
第四条捐赠资金使用应当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捐赠协议约定,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公益性质,不得用于违法、违规活动。
第五条捐赠财务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第六条捐赠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和监督审核,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议。
第七条捐赠财务管理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和宣传,向社会公众及时披露捐赠资金的管理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八条捐赠财务管理应当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确保捐赠资金使用情况真实、合法、有效。
第九条捐赠财务管理应当加强风险防控,做好捐赠资金的安全管理和防范风险工作。
第二章捐赠资金的管理第十条捐赠资金的接收应当依照捐赠协议规定进行,建立专门账户接收捐赠款项。
第十一条捐赠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捐赠协议规定进行,严格控制资金流向,不得挪用、侵占。
第十二条捐赠资金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捐赠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第十三条捐赠资金的报销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保留完整的票据、凭证,并接受财务审查。
第十四条捐赠资金的申请、审批应当属实、合法,中心对各项资金的使用做到精细化管理,并建立专门审核机构。
第十五条捐赠资金的监督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对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
第十六条捐赠资金的审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七条捐赠资金的分配应当基于项目需求和捐赠目的进行,确保捐赠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捐赠资金的绩效评估应当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对捐赠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及时调整项目方向和策略。
第十九条捐赠资金的汇报应当定期向社会公众报告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第二十条捐赠资金的结余应当购买相关设施、资产和设备,或者将结余用于公益事业。
公益资金使用规定
公益资金使用规定一、主要做法对于捐赠资金及捐赠票据的管理,上饶市财政局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9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三条规定: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其范围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依据《决定》精神,我们对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凭借自身职能取得的各种馈赠、赞助、资助、庆典等收入均视为捐赠收入,使用捐赠票据,并作为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来管理,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年终决算在其他收入中反应。
第二阶段:1999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施行。
对此,我们高度重视,采用各种方式及时组织学习。
如:全市财政系统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会上组织县(市、区)财政干部学习和讨论,市直单位预算外资金年度决算布置会上组织单位财务人员学习。
统一思想,达成共识,明确:1、接受捐赠的主体(使用捐赠票据的对象)。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可以接受捐赠。
可以将捐赠财物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6.01•【字号】京财综[2011]1061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综[2011]1061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11年7月1日起,全市正式启用《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票据样式详见附件2)。
原《北京市接收捐赠统一收据》同时废止。
二、各用票单位可于2011年6月起到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购领捐赠票据。
购领时,需携带《财政票据购领证》、《北京市财政票据缴销申请表》(详见附件3)、未使用和未经审验原《北京市接收捐赠统一收据》。
其中,整本未使用票据需填写《北京市财政票据缴销申请表》。
三、首次申领捐赠票据的单位,应当提供《财政票据购领证》和详细列明领购捐赠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的申请材料,社会团体还需提供民政部门备案有效的社团(基金会)章程,由财政部门进行审核。
对符合财综[2010]112号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不符合财综[2010]112号文件规定的不予核准。
未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的单位,应先申请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
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应携带《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银行准许开户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及《财政票据购领证申请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再次领购捐赠票据时,各用票单位需携带《财政票据购领证》和已使用的捐赠票据。
对已开具的票据存根,应当保存5年。
保存期满需要核销的捐赠票据,要登记造册,填写《北京市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详见附件4),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核准后,予以核销。
2020年 社会组织捐赠票据
2020年社会组织捐赠票据摘要:1.2020 年社会组织捐赠票据概述2.社会组织捐赠票据的具体内容3.社会组织捐赠票据的作用和意义4.2020 年社会组织捐赠票据的特点和亮点5.未来社会组织捐赠票据的发展趋势和建议正文:一、2020 年社会组织捐赠票据概述2020 年是极富挑战性的一年,全球范围内新冠疫情肆虐,对各行各业产生了严重影响。
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组织捐赠票据成为了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抗疫、扶贫等公益事业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对2020 年社会组织捐赠票据进行梳理和总结,以期从中发现一些规律和趋势,为今后的公益事业发展提供参考。
二、社会组织捐赠票据的具体内容社会组织捐赠票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公益捐赠票据:这类票据主要是社会组织接收到的社会各界对公益事业的捐赠,包括资金、物资等。
2.项目捐赠票据:这类票据是针对具体公益项目所接收到的捐赠,如扶贫项目、教育项目等。
3.慈善捐赠票据:这类票据主要是社会组织接收到的对慈善事业的捐赠,如救助贫困人口、残疾人等。
4.政府补贴票据:这类票据是政府对社会组织提供的补贴和支持,以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
三、社会组织捐赠票据的作用和意义社会组织捐赠票据在公益事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社会组织的公信力:捐赠票据是社会组织接收捐赠的重要凭证,有利于提高社会组织在公众心中的公信力。
2.增强捐赠者的信任感:捐赠票据可以让捐赠者清楚地了解到自己的捐赠去向,增强对社会组织的信任感。
3.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捐赠票据的公开透明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捐赠者参与公益事业,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共同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
四、2020 年社会组织捐赠票据的特点和亮点2020 年社会组织捐赠票据在以下几个方面呈现出特点和亮点:1.捐赠规模扩大:受新冠疫情影响,社会各界对公益事业的关注度和参与度提高,捐赠规模较往年有所扩大。
2.捐赠方式多样化:除了传统的资金捐赠,物资捐赠、志愿服务等也成为了重要的捐赠方式。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工作要求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工作要求
1. 捐赠票据得专人管理呀!就好比家里的贵重物品得找个可靠的人看着,不能随便乱丢。
比如负责管理的小李,就必须认真对待每一张票据,不能出一点差错。
2. 使用捐赠票据可不能乱来哦!这就像开车得遵守交通规则一样。
你看上次小王乱开票据,这不就出问题了嘛!
3. 票据的填写要准确详细呀!这不就跟写信一样,地址啥的都得写清楚明白。
咱可不能含糊,不然怎么知道这钱用到哪儿去了呢,对不?比如那次给山区孩子捐赠,票据上就得把每一项都写明白呀。
4. 对捐赠票据要做好审核哟!这就像比赛前的检查,不能有任何漏洞。
如果审核不仔细,那后果可严重了,就像跑步比赛抢跑一样。
5. 票据的保管要格外用心啊!好比把宝贝藏在安全的地方。
可不能随随便便乱放,万一丢了可咋整。
就像上次把票据放错地方,可着急死了。
6. 要定期检查捐赠票据呀!这就像定期给身体做体检一样重要。
不检查怎么知道有没有问题呢,对吧?比如每月来一次大检查。
7. 大家都得重视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工作啊!这可不是小事儿,这关系到公益事业能不能顺利开展呀!就像大楼的基石,可不能马虎呀!
总之,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工作容不得一丝马虎,必须认真对待!。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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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票据使用管理,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其他部委
【文 号】总工办发﹝2010﹞41号
【发文日期】2010-12-22
【实施时间】2010-12-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近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
综[2010]112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二○一○年二十二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3.18•【字号】京财综〔2024〕319号•【施行日期】2024.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综〔2024〕319号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财政票据的通知》(京财综〔2022〕2317号)要求,自2023年4月1日起,本市全面启用《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电子)》,废止《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手工)》《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机打)》纸质票据。
各有关单位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财政纸质票据核销、缴销及电子票据申领手续。
二、市、区各单位须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纳入北京市财政票据管理系统管理,实行电子开票、系统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管理水平。
三、公益性单位首次申领《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电子)》时,应当按照《北京市财政电子票据申领流程》提供相关的可核验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市级主管部门及各区财政部门接此通知后,应立即转发执行。
同时,监督各用票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规定使用《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电子)》。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监管和检查,监督各用票单位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严禁超范围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对检查出超范围和违规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以下简称公益性单位)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下列非营利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三条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第四条捐赠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财政部门)是捐赠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捐赠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二章捐赠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第六条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捐赠人、开票日期、捐赠项目、数量、金额、实物(外币)种类、接受单位、复核人、开票人及联次等。
捐赠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第七条下列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的行为,应当开具捐赠票据:(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应捐赠人要求接受的捐赠;(二)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三)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四)其他公益性组织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五)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财务发〔2015〕77号)(2015年8月26日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业务主管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卫生计生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卫生计生单位(以下简称受赠单位)提供资金、物资等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和帮助。
第四条卫生计生单位接受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自愿无偿;(三)符合公益目的;(四)非营利性;(五)法人单位统一接受和管理;(六)勤俭节约,注重实效;(七)信息公开,强化监管。
第五条卫生计生单位可以接受以下公益事业捐赠:(一)用于医疗机构患者医疗救治费用减免;(二)用于公众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教育;(三)用于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和培养;(四)用于卫生计生领域学术活动;(五)用于卫生计生领域科学研究;(六)用于卫生计生机构公共设施设备建设;(七)用于其他卫生计生公益性非营利活动。
第六条卫生计生单位不得接受以下捐赠:(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二)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三)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四)与本单位采购物品(服务)挂钩;(五)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和要求的物资;(七)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八)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九)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十)承担政府监督执法任务机构,不得接受与监督执法工作有利害关系的捐赠。
第七条卫生计生单位应当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管理作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或内部民主议事会议研究决策事项。
湖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12.17•【字号】鄂财综发[2010]82号•【施行日期】2010.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湖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综发[2010]82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是进一步加强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
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直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
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财政票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票据监管的重要内容。
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直各单位要重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领购、发放、保管、使用、核销、检查等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强化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管理。
三、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规定的范围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严禁超范围使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监管和稽查,对超范围和违规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单位和个人要督促整改,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四、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直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有何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综合处)反馈。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6.01•【字号】浙财综[2012]49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浙财综〔2012〕4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规范公益事业捐赠受赠单位行为,根据《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字﹝2004﹞52号)和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1〕27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专项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在本省各级财政部门办理购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益类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以下简称“公益性单位”)2011年度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领用管理情况。
二、检查内容(一)公益性单位领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所执行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提供材料是否真实齐全。
(二)公益性单位是否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法规制度:1.是否专人管理,是否建立票据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2.票据领用记录是否齐全,实际领购数量是否与《财政票据购领证》记录相符;3.向捐赠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完整,填开的款物与实际接受的款物是否一致;4.是否存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相互串用行为;5.是否存在擅自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行为;6.对已使用完毕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否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办理结报核销,是否按顺序整理票据存根,并按规定妥善保管;7.是否存在丢失、损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行为,如有丢失,是否及时申明作废,并向财政部门报告备案。
(三)公益性单位接受的捐赠,是否用于《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非营利事项,即: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医院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2020试行)
医院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2020试行)___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2020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各级各类相关部门业务主管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医院)。
第三条捐赠定义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医院(以下简称受赠单位)提供资金、物资等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和帮助。
第四条接受捐赠原则医院接受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自愿无偿;三)符合公益目的;四)非营利性;五)法人单位统一接受和管理;六)勤俭节约,注重实效;七)信息公开,强化监管。
第五条可接受捐赠类型医院可以接受以下公益事业捐赠:一)用于医疗机构患者医疗救治费用减免;二)用于公众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教育;三)用于卫生健康人员培训和培养;四)用于卫生健康领域学术活动;五)用于卫生健康领域科学研究;六)用于卫生健康机构公共设施设备建设;七)用于其他卫生健康公益性非营利活动。
第六条不可接受捐赠类型医院不得接受以下捐赠: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二)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三)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四)与本单位采购物品(服务)挂钩;五)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和要求的物资;七)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八)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九)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十)承担政府监督执法任务机构,不得接受与监督执法工作有利害关系的捐赠。
第七条决策机制医院应当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管理作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或内部民主议事会议研究决策事项。
第八条捐赠管理部门医院应当明确承担捐赠组织协调管理的牵头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日常事务(以下简称捐赠管理部门)。
财政部关于中央公益性单位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公益性单位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2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规定,现就中央公益性单位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捐赠票据启用准备工作按照财综[2010]112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捐赠票据将正式启用,现行《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和《希望工程捐赠专用收据》同时停止使用。
为使中央公益性单位(含中央有关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及时了解和掌握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政策,中央各部门、各单位要抓紧将财综[2010]112号文件转发至所属相关单位,并组织所属相关单位的财会人员认真学习,做好捐赠票据正式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
与此同时,中央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和《希望工程捐赠专用收据》的清理登记工作,对已经使用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和《希望工程捐赠专用收据》进行登记造册,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见附件1);对尚未使用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和《希望工程捐赠专用收据》进行清点登记,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见附件2),并在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财政部票据中心)办理上述相关票据的核销或销毁手续。
二、履行程序,严格按照规定领购捐赠票据为确保中央公益性单位从2011年7月1日正式使用新版捐赠票据,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中央公益性单位可以从2011年3月1日起,到财政部票据中心领购捐赠票据。
中央公益性单位首次申领捐赠票据时,应当提供《财政票据领购证》和领购申请函,在领购申请函中需详细列明领购捐赠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还需提供社会团体章程,由财政部票据中心进行审核。
公益票据使用管理制度
公益票据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益票据的使用管理,保障公益款物的使用合理、规范、透明、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营利组织法》等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益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内的公益票据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公益票据包括但不限于:捐赠收据、发票、凭证等。
第四条公益票据使用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本组织内公益票据的使用管理工作,由本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组成。
第五条本组织内的员工、志愿者、合作伙伴等使用公益票据应当遵守本管理制度规定。
第二章公益票据的使用管理第六条本组织应当对每一笔收支款物进行登记,并开具相应的公益票据。
第七条本组织应当对收到的款物进行登记,并开具相应的公益票据,确保捐赠款物的合规使用。
第八条本组织应当对发放的款物进行登记,并开具相应的公益票据,确保款物的用途合规。
第九条本组织应当对公益票据的使用进行登记和备案,确保公益款物的使用过程能够公开、透明、合规。
第十条本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公益款物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公益票据的管理流程第十一条本组织对公益款物的管理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款物申请、款物核准、款物发放、款物使用、款物登记、款物报销等环节。
第十二条本组织应当建立款物申请和核准的程序,确保款物的使用符合本组织的公益目标。
第十三条本组织应当建立款物发放和使用的程序,确保款物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本组织应当建立款物登记和备案的程序,确保款物的使用过程能够公开、透明、合规。
第十五条本组织应当建立款物报销的程序,确保款物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公益票据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本组织应当建立款物使用的监督管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监督委员会、内部审计等部门和机构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监督委员会应当定期对本组织的公益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款物的使用合规、透明。
第十八条监督委员会应当及时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并向本组织的领导班子进行汇报。
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印制及说明
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本装票)式样及印制说明《公益事业损赠统一票据》(本装票)印制说明1、字体、字号:标题为汉仪大宋,15磅;内文字体为方正书宋,10磅;表格尺寸为156mm ×50mm;2、成品尺寸:190mm×101.6mm,误差不超过0.1毫米;3、联次及纸张、墨色、套章、防伪等要求;①票据一式三联;②票据纸张采用财政票据防伪无碳复写纸。
其中:第一联:存根。
克重:45g/㎡;纸张:无碳复写上纸;墨色:红色;号码:10位,防伪荧光红号;第二联:收据。
克重:52g/㎡;纸张:无碳复写中纸;墨色:棕色(黄色底纹);号码:10位,防伪荧光红号;在标题正中位置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第三联:记账。
克重:47g/㎡;纸张:无碳复写下纸;墨色:黑色;号码:10位,防伪荧光红号。
附件4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滚筒机打)式样及印制说明《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滚筒机打)印制说明1、字体、字号:标题为汉仪大宋,15磅;内文字体为方正书宋,10磅;表格尺寸为146mm ×50mm;2、成品尺寸:190mm×101.6mm,误差不超过0.1毫米;3、孔距:标准孔距;4、联次及纸张、墨色、套章、防伪等要求;①票据一式三联;②票据纸张采用财政票据防伪无碳复写纸。
其中:第一联:存根。
克重:45g/㎡;纸张:无碳复写上纸;墨色:红色;号码:10位,防伪荧光红号;第二联:收据。
克重:52g/㎡;纸张:无碳复写中纸;墨色:棕色(黄色底纹);号码:10位,防伪荧光红号;在标题正中位置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第三联:记账。
克重:47g/㎡;纸张:无碳复写下纸;墨色:黑色;号码:10位,防伪荧光红号。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docx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docx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外捐赠管理行为,提高捐赠效益,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从事对外捐赠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对外捐赠应遵循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尊重受助方的意愿和文化习惯,确保捐赠物品和资金的合法、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章捐赠方式和范围第四条对外捐赠可以采取物资捐赠、人才支持、技术援助、资金捐赠等方式。
第五条物资捐赠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用品、医疗器械、图书资料、教育设施等。
第六条人才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外派志愿者、培训人才、提供专业咨询等。
第七条技术援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技术支持、设备设施等。
第八条资金捐赠可以以现金、票据、股权等形式进行。
第三章捐赠流程和程序第九条捐赠方应向受助方提供出具的捐赠意向书或捐赠协议书,明确捐赠物品、金额、用途、期限等内容。
第十条受助方应审查捐赠方的资质、信誉等,并签署捐赠协议书。
第十一条捐赠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捐赠物品或资金。
第十二条受助方应按照约定使用捐赠物品或资金,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
第四章捐赠监督和管理第十三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外捐赠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组织进行捐赠信息公开、捐赠行为评估等工作。
第十四条社会组织和媒体应加强对外捐赠活动的监督和报道,及时揭露虚假捐赠、挪用捐赠等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受助方应建立健全捐赠物品及其使用情况的台账制度,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外捐赠活动中的虚假宣传、挪用捐赠资金、不履行捐赠协议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慈善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外捐赠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在发现违法行为时及时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捐赠意向书模板2. 捐赠协议书样例3. 捐赠物品清单4. 捐赠资金收支情况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对慈善事业的组织、管理等进行了规定和保障。
民政部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民政部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票据使用管理【颁布单位】民政部,财政部【文 号】财综(2016)7号【发文日期】2016-02-14【实施时间】2016-02-1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随着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和社会公众公益慈善意识的增强,公益性社会组织逐渐成为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的重要主体。
为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并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按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可以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实行凭证领用(购)、分次限量、核旧领(购)新的申领制度。
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按规定程序先行申请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购)证》,并提交申请函、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章程(章程中应当载明本组织开展公益事业的具体内容),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财政部门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管理规定的申请,予以核准,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购)证》,并发放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公益性社会组织再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用(购)证》,并提交前次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情况,包括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
财政部门对上述内容审核合格后,核销其票据存根,并继续发放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三、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遵循自愿、无偿原则,并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3.25•【字号】浙财综[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1〕2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的使用管理,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财务管理监督,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旧版捐赠票据使用时间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新版全国统一式样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以下简称“新版捐赠票据”)正式启用,现行“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和“浙江省希望工程捐赠专用票据”(以下简称“旧版捐赠票据”)同时停止使用。
二、新旧版捐赠票据换版工作安排(一)旧版票据核销和销毁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做好旧版捐赠票据清理登记工作。
用票单位要对已经使用的旧版捐赠票据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填写《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结报核销表》;对尚未使用的旧版票据进行清点登记,填写《浙江省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
按财务隶属关系在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到同级财政部门所属财政票据管理机构办理上述票据的核销或销毁手续。
(二)新版票据印制与领购新版捐赠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省级公益性单位可以从2011年6月1日起,到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领购捐赠票据。
各设区市财政局于4月30日前向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上报申印计划,经审批同意后,按规定组织印刷。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到设区市局领购票据。
公益性单位办理捐赠票据领购手续时,应当按照《关于核定新版财政票据工本费的通知》(浙价费〔2004〕29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票据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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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0]11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财务管理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
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以下简称公益性单位)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下列非营利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三条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第四条捐赠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财政部门)是捐赠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捐赠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二章捐赠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捐赠人、开票日期、捐赠项目、数量、金额、实物(外币)种类、接受单位、复核人、开票人及联次等。
捐赠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第七条下列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的行为,应当开具捐赠票据: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应捐赠人要求接受的捐赠;
(二)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三)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四)其他公益性组织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一)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二)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三)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四)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五)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捐赠票据的印制、领购和核发
第九条捐赠票据分别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十条捐赠票据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公益性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
第十一条捐赠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购新的领购制度。
第十二条公益性单位首次申领捐赠票据时,应当提供《财政票据领购证》和领购申请函,在领购申请中需详细列明领购捐赠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
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还需提供社会团体章程。
财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公益性单位提供的捐赠票据使用范围和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捐赠票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不
符合捐赠票据适用范围的,不予以核准,并向领购单位说明原因。
公益性单位未取得《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先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第十三条公益性单位再次领购捐赠票据时,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前次领购捐赠票据的使用情况说明及存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验无误并核销后,方可继续领购。
捐赠票据的使用情况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票据领购、使用、作废、结存等情况,接受捐赠以及捐赠收入的使用情况等。
第十四条公益性单位领购捐赠票据实行限量发放,每次领购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6个月的需要量。
第十五条公益性单位领购捐赠票据时,应按照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财政部门支付财政票据工本费。
第四章捐赠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十六条公益性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七条公益性单位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捐赠票据。
第十八条公益性单位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
第十九条公益性单位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捐赠票据,填写捐赠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
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二十条捐赠票据的领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捐赠票据,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第二十一条公益性单位应当建立捐赠票据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由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作废、结存以及接受捐赠和捐赠收入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公益性单位领购捐赠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处理。
第二十三条公益性单位遗失捐赠票据的,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媒体声明资料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公益性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捐赠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第二十五条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捐赠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捐赠票据,由公益性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销毁。
第二十六条公益性单位撤销、改组、合并的,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时,应对公益性单位已使用的
捐赠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捐赠票据登记造册,并交送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核销、过户或销毁。
第二十七条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票据,一般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核发使用,不得跨行政区域核发使用,但本地区派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益性单位除外。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年度稽查,也可以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九条公益性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领购、使用、管理捐赠票据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公益性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的捐赠票据,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查公益性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1: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本装票)式样及印制说明(略)
附2: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滚筒机打)式样及印制说明(略)
摘一支轻雨,铺一笺墨迹,在灯火阑珊处窥探一叶棂窗,熟悉的倩影淡淡一笑,倾城了岁月的柔情,暖雨中蜜意了情侣的梦香。
一杯轻风,半壶墨迹。
捧着安静的角落,独饮墨香,留韵素白。
轻风拂过,开满了一园禅意,一片樱花。
轻风缓缓,墨香袭袭。
长长的倩影里,柔软了风韵的味律,洒脱的静悟中遥远变成了传说,把爱定格在一瞬间。
这第一段似乎是着重描摹春的美丽,可起首有“多事的东风”一句,暗示着有人恼春,于是有个人物忽悠地闪了一下,桃红“醉依在封姨的臂弯里”,一下子就不见了。
但“多事”里隐蕴着的愠意,因封姨的出现有了着落。
春天写足了,那位对春天怀着恨意的人物便在作者的笔下十分不情愿地亮相了。
“只有一个孤独的影子,她,倚在栏杆上,”这就是封姨了,她“才从青春之梦醒过来”,茫然不解这眼前发生的一切。
作者笔下的她原来是一个芳华已失的女人!眼前的春天只是她过去的影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