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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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和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为乘客创造安全、文明、舒适的乘车环境,根据《南宇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凡进入轨道交通车站、列车等轨道交通设施范圉的乘客,应当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乘客应当遵守以下票务管理规定:
(-)南F轨道交通线网票价及优惠政策按市物价局和交通运输局批复文件执行。
(二)乘客持有效车票进入轨道交通付费区,实行一人一票制,乘客应使用同一张车票进、出闸。
(三)乘客在同一车站进出闸,单程票山闸机回收,持其他车票的乘客支付所使用车票种类的最低单程票价。
(四)乘客按序排队购票,持有效车票乘车;乘客所使用的车票,不足以支付到达车站的实际车费时,须补交超程车费。
(五)乘客每次乘车有效时限120分钟,超过有效时限,乘客须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车费,但因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运营原因导致的除外。
(六)单程票在地铁车站发售,乘客当天在发售站进站乘车有效,出站山运营单位回收,遗失车票的按照无票处理;单程票未进站使用的,可在购票当日运营时间内前往购票站办理退票;
(七)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超过 1. 3米的儿童,携带的儿童超过1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
(八)进闸时没有在闸机验卡区正常感应的车票(即没有进闸记录),持单程票的以发售站为出发站支付车费,持其他车票的乘客应向车站说明出发站名称等情况,山车站按其所持车票种类收取车费。
(九)乘客可以凭有效车票在U的地车站出闸前领取当次乘车发票。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持无效车票乘车:
1、使用的车票信息资料非经车票发行人允许进行了涂改、删除或损坏;
2、使用逾期车票。
(十一)轨道交通因故障或者意外事件不能正常运行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受影响的乘客按照所购车票原票价退还票款。
(十二)车票已在闸机上验票而乘客未进闸的,可在20分钟以内在发售站免费办理消除记录手续。超过20分钟乘客未进站的,单程票作废山运营单位予以回收, 其他车票按所使用车票种类的最低单程票价支付车费,但因运营单位运营原因导致的除外。
注:本守则所称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是指出闸站与地铁线网中可到达出闸站的最远出发站之间的单程票票价。
第四条乘客可携带30公斤以内或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1.6米以内的行李。重量超过30公斤或长、宽、高之和超过1.6米的行李,一律不得携带进站乘车。
禁止携带以下物品进站乘车:
(一)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易燃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二)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持有效证件执行公务的特殊人员携带的除外);
(三)带压容器、电动车等物品;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明文规定的其他物品。
第五条乘客应文明有序进站乘车,自觉维护车站和列车内公共秩序:
(-)乘坐自动扶梯时握紧扶手、不得倚靠或探出扶手栏杆。乘坐无障碍电梯时先出后进,电梯满员时不得强行进入;
(二)在站台安全区域内按照地面箭头指示排队候车,不得倚幕屏蔽门(安全门);
(三)进出车厢时,先下车后上车;
(四)车门或者屏蔽门(安全门)警示灯闪、铃响时,不得强行上下车;
(五)进入车厢后,不得手扶或挤靠车门,不得争抢座位,不得大声喧哗;
(六)倡导乘客主动让座给老、幼、病、残、孕和抱婴幼儿者;
(七)车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车门、屏蔽门(安全门)。车门关闭后,
未上车的乘客应及时退到安全线外;
(八)列车抵达终点站时,乘客应全部有序下车。
第六条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非法拦截列车;
(二)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或者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装置或者安全装置等;
(三)损毁或擅自移动、遮盖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四)损毁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
(五)在轨道上放置障碍物,向城市轨道交通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它设施投掷物品;
(六)擅自进入行车区域、隧道、控制室、驾驶室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非公共区域;
(七)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闸机、机车、屏蔽门(安全门)等设施;
(八)强拉、敲打车门、屏蔽门(安全门)及闸机或者阻挠其开关,强行上下列车、进出闸机;
(九)在车站或列车的通道、出入口长期逗留或者在运行的自行扶梯、活动平台逆向行走等妨碍通行的行为;
(十)越过黃色安全线侯车或倚靠屏蔽门(安全门);
(十一)使用滑板、滑轮等器械进行滑行或者实施追逐、打闹等;
(十二)使用自动扶梯运送大件物品;
(十三)使用明火等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在车站、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在电梯、车厢内进食;
(三)在车站、车厢内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或者擅自悬挂物品;
(四)携带犬只、家禽等动物进站乘车(盲人携带的有识别标识的导盲犬、执行公务的警犬等国家规定的具有特殊功用的动物除外);
(五)携带自行车(已经折叠的自行车除外)等交通工具进站乘车;
(六)携带充气气球、尖锐物品,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物品以及超大行包进站乘车;
(七)在车站、车厢内擅自从事商品销售、广告宣传、乞讨卖艺、收捡废旧物品,以及滞留、躺卧和踩踏座椅等;
(八)在车站、车厢内擅自进行电影、电视剧拍摄等易引起人群围观和集结的活动;
(九)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环境卫生和妨碍他人乘车的行为。
第八条身高1.3米以下儿童必须山成年人陪同进站乘车;对于因服用酒精、药物或其他原因而神志不清者,车站客运服务人员可以阻止其进站乘车或要求有其他的成年人陪护下进站乘车。
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感染期传染病患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身体裸露不文明者,车站人员可以阻止其进站乘车。
第九条乘客应服从并配合运营单位为保障运营安全采取的限制客流措施,并应当听从工作人员指挥或者根据广播提示快速有序疏散。
乘客应接受、配合运营单位的安全检查,并配合公安机关和运营单位对可疑物品进行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险品的乘客,运营单位有权阻止其进站或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秩序的,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乘客应妥善管理好随身携带的物品,在车站、车厢内拾到物品应及时上交工作人员。
第十条乘客应自觉、主动维护乘车秩序和运营安全,发现有违反《南宇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和本守则行为、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悄况,应当进行劝阻,并向运营单位及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乘客应当自觉爱护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如乘客损坏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在轨道交通范围内发生纠纷时,乘客可向运营单位投诉,对答复有异
议的,可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申诉。
乘客在投诉、申诉期间不得干扰轨道交通的正常秩序。
第十三条运营单位有权劝阻和制止乘客违反本守则的行为;并可依据《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