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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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不良行为的惩戒,维护企业安全生产秩序,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是指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不良行为,多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或者个人,被纳入“黑名单”并受到相应限制和惩罚的名单。

第三条安全生产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对安全生产领域的不良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中。

第四条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不良行为的描述及相关证据材料;2. 不良行为的责任单位或个人;3. 不良行为的惩罚措施;4. 不良行为的限制措施;5. 不良行为的期限;第五条根据不良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被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限制措施:1. 停产整顿,暂停生产经营活动;2. 取消或限制企业或个人从事相关行业的资格和证照;3. 罚款,追缴违法所得;4. 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巡查,加强监管力度;5. 全面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要求进行改正和整改;第六条被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认真对待,积极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的实施,应当注重信息的公开和公正,确保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安全生产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及时更新和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期限一般为3年,期满后可以根据单位或个人的整改情况,决定是否解除限制。

第十条违反本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修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修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修订)正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一日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确保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及相关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实习生等。

所有从业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或实习协议前,需明确了解并遵守本制度。

二、管理标准1.黑名单建立1.1 企业将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设立黑名单。

1.2 黑名单分为两个级别:重大违规黑名单和一般违规黑名单。

1.3 重大违规黑名单用于记录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违规行为,一般违规黑名单用于记录一般违规行为。

1.4 黑名单的建立需经过企业法务部门的评估与审批。

2.违规行为认定标准2.1 重大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故意隐瞒、虚报安全隐患;•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严重影响生产安全;•多次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累计违规超过三次。

2.2 一般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严格执行生产安全要求;•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管理疏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3.黑名单处理程序3.1 违规行为发生后,由相关部门进行事实调查及证据搜集。

3.2 调查完毕后,相关部门将调查结果提交给法务部门。

3.3 法务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评估,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况,决定是否将违规行为列入黑名单。

3.4 黑名单制定人员应及时将黑名单信息登记并保存,确保信息有效性和完整性。

3.5 违规行为涉及的从业人员应及时通知,并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机会。

3.6 根据听证和陈述申辩的结果,法务部门进行最终裁决,并将结果通知相关部门。

3.7 相关部门按照黑名单管理程序,对列入黑名单的人员进行相应处理,包括警示教育、禁止担任特定职务、降级或辞退等。

4.黑名单管理措施4.1 黑名单应定期向企业内部公示,供全体员工查阅。

4.2 企业内部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对黑名单上的从业人员不进行提拔或晋升。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一、背景和目的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不诚信行为的打击和惩戒,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对存在违反安全生产诚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记录和公示。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所有在安全生产领域开展活动的主体。

三、违规记录和分类1. 违规记录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2)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3)隐瞒、虚假报告安全事故的行为;(4)拒绝、阻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行为;(5)重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行为;(6)其他损害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2. 违规行为分类:(1)一般违规行为: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规定有轻微违反或违反次数较少的行为;(2)重大违规行为: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规定有重大违反或违反次数较多的行为;(3)严重违规行为: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规定有严重违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违规记录管理和公示程序1. 违规记录管理:(1)各相关监管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健全违规记录的登记管理制度,并将信息及时汇总到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数据库中;(2)违规记录应包括违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具体违规事实、处理结果等内容;(3)违规记录管理工作由专门的部门负责,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2. 公示程序:(1)一般违规行为公示期限为30天,重大违规行为公示期限为60天,严重违规行为公示期限为90天;(2)将违规记录公示在相关单位、部门和互联网平台上,确保公示的及时、全面和可查阅;(3)公示内容应包括违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违规事实和处理结果,同时着重强调违规行为的危害和后果。

3. 违规记录申诉:(1)违规单位或个人对在“黑名单”上公示的违规记录有权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核实并给予答复;(2)申诉结果将向公众公开,确保申诉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五、违规行为处理和失信名单制度1. 违规行为处理:(1)一般违规行为将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理;(2)重大违规行为将采取罚款、责令整改、停产整顿等措施进行处理;(3)严重违规行为将采取停产停业、吊销执照、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进行处理。

安全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

安全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司所有安全生产相关业务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制造、运输、仓储等。

三、黑名单的设立与管理1. 黑名单设立(1)我司将设立安全企业黑名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列入黑名单。

(2)黑名单的设立需经我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

2. 黑名单管理(1)黑名单管理由我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

(2)黑名单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违法事实、列入黑名单原因、管理期限等。

(3)黑名单企业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黑名单列入条件1. 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

2. 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处罚,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3. 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4. 被列入国家、省、市、县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黑名单的。

5.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黑名单解除条件1. 黑名单企业按照规定整改到位,消除安全隐患的。

2. 黑名单企业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

3. 黑名单企业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并取得监管部门认可的。

4. 黑名单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为受害者提供赔偿的。

六、黑名单管理期限1. 黑名单管理期限为三年。

2. 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后,如黑名单企业符合解除条件的,可向我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予以解除。

七、其他1. 本制度由我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名单安全管理制度

黑名单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黑名单的定义及范围1. 黑名单是指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违法行为,被依法列入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名单。

2. 黑名单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单位或个人:(1)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或个人;(2)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或个人;(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仍无法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单位或个人;(4)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指令,或暴力抗法、阻挠执法的单位或个人;(5)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或个人;(6)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被依法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

三、黑名单的列入与解除1. 列入黑名单:(1)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核实;(2)经调查核实,确属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列入黑名单的建议;(3)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将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列入黑名单。

2. 解除黑名单:(1)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消除安全隐患,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2)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调查核实,符合解除黑名单条件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解除黑名单的建议;(3)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将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从黑名单中解除。

四、黑名单的管理1.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黑名单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黑名单的收集、整理、公布、更新、解除等。

2. 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黑名单内容。

3.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定期公布黑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五、责任追究1. 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并限制其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2. 对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实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是将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突出问题或严重缺陷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实施严格监管的制度。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黑名单:(一)年度内发生2次一般事故或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领域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储存、非法运输、非法建设等违法行为的。

(三)对国家、省、市公告,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的。

(五)因组织领导、措施不力,未按时完成国家、省、市部署的安全生产重大专项任务的。

(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七)认为有必要进行纳入“黑名单”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四条对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以下措施:(一)在市级以上媒体进行通报。

(二)终止安全生产方面的所有行政优惠政策。

(三)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四)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该关闭的,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五)有关部门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督查。

(六)生产经营单位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八)其他有必要的安全监管措施。

第五条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市政府安委会向发改、财政、税务、国土、卫生、环保、工商、工信、商务、金融等部门进行通报,将企业信用与规划实施、招标采购、行政审批、金融信贷、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等政策挂钩;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评先选优;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再次被列入黑名单或者在黑名单期间整改不力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理。

黑名单管理制度1

黑名单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轻工、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实施社会综合监管,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制度。

三、“黑名单”管理制度坚持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四、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一)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且未按有关监管部门要求按时改正的;(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或未按生产经营单位承诺进行整改的;(四)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要求的;(五)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的;(六)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行政处罚;逾期不缴纳经济处罚的;(七)故意谎报、瞒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八)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黑名单”管理制度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信息采集。

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收集,并记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

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要提前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采纳。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第一条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视其情节分别列入市级、县(区)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第二条交通运输企业有下列不良信用记录情况之一的,列入市级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1、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2、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4、无证、证照不全、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5、一年内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6、经安全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生产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交通运输企业有下列不良信用记录情况之一的,列入县级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1、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度、责任不健全、不完善或未得到较好落实的;2、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3、在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中存在“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或有违反“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规定的;4、未按规定完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在达标后经年度评审不合格的;5、在执法检查中见发现存在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隐患和职业病危害隐患的又未能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6、未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台账和隐患消除台账,或台账记录不真实、不及时上报安全生产隐患的;7、未按规定组织企业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的;8、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管理经费或安全投入不到位的;9、未对应组织企业应急预案演练,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进行初始抢险救援的;10、抗拒行政执法或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经安全监管、执法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威胁安全生产或将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纳入“黑名单”管理一般遵循以下程序:1、信息采集。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也是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许多企业开始采取黑名单制度,对违反安全规定或事故责任认定的员工进行记录和处理。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是指将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违反规定、造成事故或对员工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的责任人员列入黑名单,并对其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

这一制度的出台旨在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制度的实施需要一些关键环节:首先,企业要明确违规行为和责任人员的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便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其次,对施行管理的责任人要有明确的监督机制,确保对违规人员的管理合法、公正、严谨。

最后,要树立正确的企业文化,从领导到员工都应该重视安全生产,形成全员安全意识。

然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

一方面,对于员工而言,可能会有一些担忧或不满,如果没有完善的规则和程序,可能会导致员工抵触情绪或违规行为。

另一方面,企业也需要花费额外的人力物力来管理这一制度,如果管理不善,反而可能加重企业负担。

总的来说,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是一项有益的措施,可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员工的需求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确保制度的公正和合理性。

同时,企业也应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员工技能水平,从根本上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监管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监管黑名单制度

一、制度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然而,一些企业仍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安全事故频发。

为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能,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我国决定实施安全生产监管黑名单制度。

二、制度目的1. 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形成震慑效应,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3. 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提高社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

4. 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提升监管效能。

三、制度内容1. 黑名单定义:安全生产监管黑名单是指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原因,被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列入的黑名单。

2. 黑名单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仍无法达到安全生产标准的企业;(3)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改正的企业;(4)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如非法用工、拖欠工资、劳动条件恶劣等的企业;(5)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企业;(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经监管部门认定应列入黑名单的企业。

3. 黑名单发布与公示:(1)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审核企业违法违规信息,对符合黑名单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2)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企业可提出异议;(3)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列入黑名单。

4. 黑名单管理:(1)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负责黑名单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2)黑名单信息共享,实现跨部门、跨地区协同监管;(3)黑名单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自动移除,但如发生新违法违规行为,可重新列入黑名单。

5. 联合惩戒措施:(1)限制或禁止参与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活动;(2)限制或禁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土地使用优惠政策等;(3)限制或禁止办理相关证照;(4)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5)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黑名单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黑名单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黑名单,是指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等原因,被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

第三条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信息公开、社会监督。

第四条黑名单管理范围:(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仍无法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单位;(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四)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五条黑名单管理程序:(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举报、监督检查、事故调查等情况,初步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二)对初步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正式公布黑名单;(四)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以下措施:1.向社会公布;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3.限制或禁止参与政府投资的项目;4.限制或禁止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5.限制或禁止获得安全生产相关荣誉称号;6.限制或禁止享受安全生产优惠政策。

第六条黑名单管理期限:(一)一般违法行为,列入黑名单期限为一年;(二)重大违法行为,列入黑名单期限为两年;(三)特别重大违法行为,列入黑名单期限为三年。

第七条黑名单管理单位在期限内,应当积极整改,消除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

整改期满,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可申请移出黑名单。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黑名单管理活动有权进行监督。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出台和实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

下面,我将就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从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程序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等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制定目的是防止违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企业进一步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程建设、设备安装、生产经营等活动,借此约束企业行为,降低安全事故的风险。

其次,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适用范围广泛,包括煤矿、建筑工程、化工企业、冶金企业等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企事业单位。

同时,也可根据行业特点和安全风险等级的不同,制定相应的黑名单管理办法,以便更好地满足各个行业的要求。

再次,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实施应遵循一定的程序。

首先,相关部门应建立黑名单的管理机构或担任管理职责的专门部门。

其次,黑名单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对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最后,相关部门应及时将黑名单公示,以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便于群众监督。

最后,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理,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应明确相应的惩罚措施,如取消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罚款等。

在给予惩罚的同时,也应注重违规企业的整改和教育引导,以期达到积极的教育效果。

总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出台对于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严格的管理和实施,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近年来,我国在安全生产方面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但仍然面临着一些安全隐患和事故频发的问题。

为了提高安全生产的质量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是指对那些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屡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倒查事故责任等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记录和纳入黑名单,限制其在安全生产领域的活动。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可以形成良好的监管机制和风险警示机制,有效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文明程度。

制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惩罚违法失信行为,遏制违规生产行为。

对于那些多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屡次发生严重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限制和惩罚,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此外,黑名单制度还可以通过公示和警示作用,提醒其他单位和个人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形成良好的风气。

制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需要建立一个全面、科学和公正的评选机制和公示机制。

在评选机制方面,可以根据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程度和次数进行评估,确定是否纳入黑名单。

评选工作应当由相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确保评选过程公开透明、公正公平。

在公示机制方面,可以通过媒体和互联网等渠道,向公众进行公示和警示,提醒公众警惕黑名单单位和个人,加强对其的监督和约束。

同时,为了有效执行黑名单制度,还需要加强对黑名单单位和个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相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黑名单单位和个人的日常监管,严格执行禁止或限制其从事某些特定行业活动的规定,确保制度的实施和执行效果。

总之,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通过制度化管理和行业约束,可以有效惩戒违法失信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行业风气,为我国建设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提供有效保障。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工作,加大对安全生产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是指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列入、移出“黑名单”,实施惩戒、通报、曝光等管理活动。

二、列入条件和程序1.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黑名单”:(1)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2)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人数达到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标准的;(3)被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或者安全生产标杆企业等级的;(4)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5)被行政拘留的;(6)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2. 下列情形可以列入“黑名单”:(1)拒绝或者阻碍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的;(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3)安全生产社会影响恶劣的其他行为。

三、惩戒和修复1. 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接受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惩戒措施,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证据材料。

2. 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在法定公示范围内予以公示。

四、移出条件和程序1. 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移出“黑名单”:(1)经整改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2)作出且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3)依法破产、关闭注销的;(4)其他依法应当移出的情形。

2. 符合移出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移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各类承包商(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三、黑名单的认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1.一年内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纳入县级管理黑名单;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2人(含)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2人(含)以上的,纳入市级管理黑名单。

2.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按时限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3.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无视安全生产监察指令,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4.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5.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

6.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四、黑名单的管理与惩戒1.安全生产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一年、二年、三年。

2.对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以下惩戒措施:(1)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2)限制或禁止参与政府投资项目;(3)限制或禁止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评优评先活动;(4)限制或禁止享受安全生产政策扶持和资金奖励;(5)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到位后,可向监管执法部门申请移出黑名单。

五、监督检查1.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生产经营单位要主动接受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六、附则1.本制度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 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 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最重要的一环。

为了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各企业纷纷建立了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主要是针对那些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对工作中的安全事项认识不足、经常违反安全生产制度的员工。

企业会将这些员工的名字和相关违规事项列入黑名单,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首先,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可以起到警示作用。

对于那些经常违反安全规定的员工,一旦被列入黑名单,将面临着更加严格的监管和惩罚。

这无疑会对其他员工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让他们更加重视安全生产,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以免因疏忽大意造成事故发生。

其次,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可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员工的安全意识决定了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通过将违规员工列入黑名单,其他员工能够从中学习到案例,认识到违反安全规定的危害性。

这样一来,员工会主动养成安全操作的习惯,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定,从而减少事故的发生。

再次,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可以为企业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

员工之间的相互监督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黑名单制度,员工会互相提醒、监督,减少违规操作的发生。

这样一来,员工的工作效率也会得到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也能更加顺利进行。

当然,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也需要注意合理与公正。

黑名单的列入应当建立在客观、公正的事实基础上,避免将不值得列入黑名单的员工列入其中。

同时,对于黑名单员工应当给予相应的教育和培训,帮助他们认识到自身的问题,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让他们能够重新回到安全生产的岗位上。

总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之一。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严格执行安全规定,确保每一个员工都能够安全工作,才能够保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长期稳定进行,为员工和企业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第一条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有效惩戒,促进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以及《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惩戒失信,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相结合、政策制约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

市级“黑名单”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市级“黑名单”:(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发生2起(含)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发生虽未达到相应事故等级、事故起数,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者主要负责人逃匿,或者拒不承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S)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经市安委会挂牌督办或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四)发生暴力抗法行为,以暴力威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或者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达的行政执法指令的;(五)因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六)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以及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或者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证照过期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七)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A)被省安委会办公室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九)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经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_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规定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_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规定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_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规定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_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规定为真正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安全事故再次发生,应制定规范的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篇1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实施社会综合监管,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制度。

第三条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县级安全生产“黑名单”:(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三)谎报、瞒报或故意、恶意迟报一般以上事故的;(四)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决定和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的;或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年内2次以上被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五)较大事故隐患逾期未完成整改,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六)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七)其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基本程序:(一)信息采集。

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部门移送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信息收集并报县安委办。

内容包括:1.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及概况;2.主要违法违规行为;3.违法违规事实的有关证据和处罚依据;4.其他应当收集的情况。

(二)信息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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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
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1号
《昆明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已经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9年8月3日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八月七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昆明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是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运用监管手段,根据生产经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安全信息网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死亡2人(含2人)以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屡次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
(四)谎报、瞒报、漏报事故的;
(五)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六)发生其他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六条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级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并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落实“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七条实行“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

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收集,并记录违法
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

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讨论审定。

对拟列入市级“黑名单”的企业,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讨论审定,“黑名单”期限为半年或者一年。

(四)信息公布。

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安全信息网对外公布,加强社会监督。

原则上每半年公布一次。

(五)信息删除。

列入市级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期限届满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组织检查,在“黑名单”期间未发生本
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其从“黑名单”上删除,
删除情况在原媒体或者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一)生产经营单位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期间,必须每个月向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每个季度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二)对被列为“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督查检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三)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黑名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等部门通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黑名单”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锁定,实施重点
监管;由人民银行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录入企业信息基础数据
库,金融机构在办理、管理信贷业务时,把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情况作为审办
信贷业务的重要依据。

(四)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从“黑名单”上删除前,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五)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列入“黑名单”的,在当年评选“和谐企业”、申报“名牌产品”、创建“文明单位”时,在安全生产方面不予通过,并对其主要负责
人的各类评先评优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九条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再次被列入“黑名单”或者在“黑名单”期间不按时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理。

第十条本制度由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并抓好落实。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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