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通祥律师:死刑复核程序还需要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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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还需要不断完善
——作者:北京谢通祥律师
死刑复核简介
每年核准、不予核准死刑的数量、百分比,具体到每个省都有精确统计,但对外是机密。唯一公布过的数据是:2007年,不予核准死刑的概率约为15%。
作为二审终审制之外针对死刑案件的特殊救济程序,死刑复核意在秉持少杀、慎杀的理念,防止及纠正二审判罚中的失误。
1983年严打期间,为提升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死刑复核权曾一度被下放至省级高院。但是由二审法院复核自己的审判结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且无从监管的后果。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将此权力收回,同时将原有2个刑事审判庭增加到5个,并逐渐扩充了400多个编制,从各省市法院系统、法学院、律师中择优选拔人才。
无论是以前的刑事诉讼法还是现行《刑事诉讼法》涉及到死刑复核程序的条文还很少都仅是寥寥几笔。我们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死刑复核制度能真正的发挥其本身的作用,控制死刑。
律师会见问题
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被告人,在经过法院终审判决后,依然被判处死刑,这种情况下的被告人基本上已经穷尽了各种救济途径。由于大多数被告人法律知识匮乏,不知如何进行自我辩护和自我保护,没有更多的方法能够保护自己的权利,因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各种权利的剥夺更不可能自由的向死刑复核庭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这时就需要律师代理被告人表达诉求、阐述法律意见。
律师会见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实现法律赋予律师所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获得辩护的法定权利得以实现的有效途径。
依据2008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此条的出现被一致认为是律师会见权法律保障上的一大进步。
依据2008年发布的《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律师提出会见法官请求的,合议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安排会见。
死刑复核成功案例解析
在目前不予核准死刑概率很低的情况下,我们律师能做的就是努力办好自己手中的案件,积累案件经验,这么看来死刑复核案件是需要相当多的法律知识与实践经验储备的,办理死刑复核案件是一个大工程,需要费时费力,目前我国律师界也有以律师事务所团队的形式运作案件的例子,但是不多见,我们希望能从成功的案例中找到不变的真理、不予核准的希望,下面让我们结合案例揭开死刑复核案件的神秘面纱:
2009年2月26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出租车司机李辉杀死乘客秦某并且抢走财物,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李辉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危险性极大,且其曾因之前犯抢劫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到一年又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杀人、抢劫犯罪,具有累犯这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应依法严惩,故判处死刑并上报最高法院核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李辉委托中国律师司法网谢通祥律师担任辩护律师,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其妻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线索可以作为对李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及被害人具有过错”的辩护意见。
2009年1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9)刑一复7149634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不核准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对李辉的死刑判决。
2、撤销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对李辉的死刑判决。
3、发回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
2010年10月26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以(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1号刑事裁定书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改判李辉死刑缓刑二年。李辉现在已经在监狱服刑。
结合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貌似死刑复核程序是没有规律可遵循的,其实不然,虽然本案被告人李辉既有累犯这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又有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双重犯罪,但是不要忽略了自首情节,本案被告人妻子发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后积极向司法机关报告,促使司法机关迅速掌握了犯罪线索,对快速破案是有帮助的,而且李辉被捕时也没有反抗,综合被告人的罪前、罪后表现,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其妻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线索可以作为对李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及被害人具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保住了被告人的生命,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办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一定要剖析对被告人有利的信息将其予以充分阐述也是可以救被告人一命的。
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目前,死刑复核没有明确的审理期限。短则十几天,比如药家鑫案;长则一到两年。法学界曾就此激烈讨论,虽然主流意见认为应设定期限防止拖沓,但客观困难是,法官们根本忙不过来。由于法官全国各地奔波提审犯人效率实在太低,从2009年起,视频技术开始应用到死刑复核程序中。与普通视频聊天类似,法官、被告分别坐在办公室和看守所里面对着镜头,屏幕显示双方画面,全程自动录音、录像。法官可以讯问、被告人也可以辩解,但是也有很多法律界人士表示反对。他们也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大多数人普遍认为,死刑是极刑、是生命刑,法官必须要会见每一个被告人,视频技术固然高效,但是不可避免会造成一些瑕疵,不能以效率换取公正,倘若以此为代价换取司法效率,对死刑犯人尤其是有重大隐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疑难案件的当事人是不公正的。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这是1996年后《刑事诉讼法》第一次大修,在死刑复核方面也有变化:其一,不核准死刑时,最高院可以发回重审或通过提审直接改判,相当于初步、变相认定了死刑复核的“第三审”功能;其二,复核法官必须提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最高检意见。这些改变让我们看到了死刑复核程序完善的希望。我们相信在以后的立法中死刑复核程序一定会受到重视,法律法规也会相当程度的得到弥补、完善,死刑的适用也会与世界接轨更规范化、标准化,我们律师要做的就是尽我们最大的努力,不辜负被告人及其家属的重托,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意见书,救被告人一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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