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通祥律师:死刑复核程序还需要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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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通祥:最高检设立死刑复核检察厅 可减少死刑案误判

谢通祥:最高检设立死刑复核检察厅 可减少死刑案误判

北京谢通祥律师:最高检已于去年下半年设立死刑复核检察厅,对最高法死刑复核案件进行监督。

2007年1月,最高法收回了下放长达27年之久的死刑复核权。

经过6年司法实践,最
高法死刑复核已经进入规范化阶段。

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检可以向最高法提出意见。

最高法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

从最高检内部了解到,早在2007年,最高检便成立死刑复核检察工作办公室,对死刑复核案件进行法律监督。

去年下半年,死刑复核检察厅已正式取代死刑复核检察工作办公室,成为最高检21个内设机构之一。

查阅发现,死刑复核检察厅内设4个处级机构,承担多项职能,包括对最高法复核的死刑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向最高法提出意见;对最高法通报的死刑复核结果进行分析研究等。

对于死刑复核检察厅最新的工作进展,最高检死刑复核检察厅厅长叶峰今年曾称,最高检将通过对死刑复核结果的分析研究、收集典型案例等形式,梳理出法律、政策、证据适用标准,推动死刑适用标准的统一规范。

谢通祥律师:行政化困扰死刑复核

谢通祥律师:行政化困扰死刑复核

《行政化困扰死刑复核》2013年10月14日09:48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谢通祥律师简介:谢通祥,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中国律师司法网总裁、首席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擅长刑事案件辩护、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

其办理的李有斌绑架致人死亡案二审改判为死缓;李辉杀人抢劫案最高院不予核准死刑,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温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改判死缓;杨方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改判死缓;吴玉民涉嫌合同诈骗无罪释放;北京市中汽乾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明坤涉嫌合同诈骗案无罪释放;刘清春滥伐林木无罪释放。

针对“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第一案”(杨方振案)成功改判,接受民主与法制时报访谈目前死刑复核案件的审理,延续传统的“承办法官阅卷→合议庭合议→审(庭)委会决定”的办案模式。

尽管由原来书面审发展为书面审结合调查审,但这种审、辩、判分离的审理模式,本质上仍然是行政化的内部评判机制,很难为死刑复核裁决赢得司法权威和社会公信力。

死刑复核程序的一次“破例”,或许会带来这一程序的重大突破,也或许会成为真正的破例,不再出现。

到底是什么原因掣肘着死刑复核程序的改变?作为“破例”的死刑复核案的辩护律师,谢通祥有着深入的思考。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以下简称记者):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相比普通刑事案件程序,有何特别之处?谢通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相比于普通刑事案件有巨大差别。

从某种意义上讲,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例外,是一种特殊程序。

一审、二审程序的启动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则,而死刑复核程序启动既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抗诉,也不需当事人提起自诉或者上诉,只要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或一审后在法定期限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的判决书,人民法院就应当无条件自动将案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进入死刑复核。

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几处变动:最高法院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案件,可发回重审或者提审改判;死刑复核程序增加讯问被告人和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加强检察监督,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死刑复核案件的具体意见。

谢通祥律师: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现在与未来

谢通祥律师: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现在与未来

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现在与未来——谢通祥律师谢通祥律师点评:每年核准、不予核准死刑的数量、百分比,具体到每个省都有精确统计作为二审终审制之外针对死刑案件的特殊救济程序,死刑复核意在秉持少杀、慎杀的理念,防止及纠正二审判罚中的失误。

1983年严打期间,为提升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死刑复核权曾一度被下放至省级高院。

但是由二审法院复核自己的审判结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且无从监管的后果。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将此权力收回,同时将原有2个刑事审判庭增加到5个,并逐渐扩充了400多个编制,从各省市法院系统、法学院、律师中择优选拔人才。

无论是以前的刑事诉讼法还是现行《刑事诉讼法》涉及到死刑复核程序的条文还很少都仅是寥寥几笔。

我们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死刑复核制度能真正的发挥其本身的作用,控制死刑律师会见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被告人,在经过法院终审判决后,依然被判处死刑,这种情况下的被告人基本上已经穷尽了各种救济途径。

由于大多数被告人法律知识匮乏,不知如何进行自我辩护和自我保护,没有更多的方法能够保护自己的权利,因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各种权利的剥夺更不可能自由的向死刑复核庭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这时就需要律师代理被告人表达诉求、阐述法律意见。

律师会见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实现法律赋予律师所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获得辩护的法定权利得以实现的有效途径。

依据2008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此条的出现被一致认为是律师会见权法律保障上的一大进步。

依据2008年发布的《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律师提出会见法官请求的,合议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安排会见。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网首席律师谢通祥谢通祥现任中国律师司法网总裁、首席律师、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网首席律师、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北京市委法律服务志愿者联谊会专家、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北京西城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东城律师协会人大政协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商务参赞与企业家联谊会法律顾问、亚洲新闻周刊法律顾问、第一页共十六页北京佳木斯企业商会法律顾问。

谢通祥学历系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曾先后任公证处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律师、中国中央数字电视法律频道制片人。

谢通祥主要典型成功案例:谢通祥擅长重大刑事、民商事案件辩护代理、专业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与死刑辩护律师业务,参加最高法院死刑复核首次开庭,是办理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死刑辩护案件最多的律师,代表性大案主要有:李有斌绑架罪致人死亡案二审死刑改判;累犯温珂踢死警察故意杀人罪死刑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后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杨方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死刑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后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累犯李辉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死刑案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后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北京市中汽乾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明坤涉嫌合同诈骗案800万元无罪释放;吴玉民合同诈骗罪法院直接判决无罪,中央电视台直播新型地沟油八千万元大案被告王佃生的辩护人。

资格证书:谢通祥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A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公证员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人事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书。

业务专长:谢通祥擅长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死刑辩护、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民事、商事案件诉讼代理。

国务院与省级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企业兼并与重组、国企改制、股票、证券发行与上市领域的法律业务,擅长于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及治理结构的设计,公司设立、收购、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相应的诉讼和仲裁事宜。

踢死警察 最高法院死刑复核为何不核准主犯死刑

踢死警察 最高法院死刑复核为何不核准主犯死刑
36 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
2013-12-25 周三
责编 / 霍 雷 设计 / 王金辉
校对 / 张丽娅
踢死警察 主犯为何死刑有缓?
三年前,哈尔滨市发生一件大案,警察马某被温珂等人踢打致死。此案一度被 当地警方定性为恶势力团伙,主犯温珂也被黑龙江高院判处死刑。不过,在死刑复 核阶段,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并将案件发回重审。最终,温珂被改判为死缓。
警察马某因头面部多次受钝性外力 作用,在被送往医院抢救过程中死亡。
警察曾忽视同事受伤
当天与马某一起在该歌厅203包房内 唱歌的,还有他的7名同事。然而,可能是 歌声嘹亮,发生在过道的嘈杂并未引起这 些同事的注意。甚至有的警察看见有人倒 在过道的地上, 也当作醉鬼而视而不见, 完全没想到是自己的同事。
首先, 温珂的父母代温珂给被害人家属 积极赔偿了50万元,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被害 人家属的经济损失, 并且得到了被害人家属 的谅解,达成了谅解书,被害人家属也积极要 求法院从轻处罚温珂。如果核准了死刑,被害 人家属得不到赔偿,不利于社会稳定。
其次,温珂没有涉黑,也不是黑老大, 他和几个朋友都是临时聚在一起玩, 根本 不是恶势力团伙。他们喝多了酒,偶尔并且 恰巧遇上了被害人马某,马某虽然是警察, 但是案发当时马某不是执行公务。 双方在 没有任何预谋的前提下临时发生口角,只 能按照一般刑事案件处理。 温珂与被害人 无冤无仇,就是喝酒喝多了,发生口角后才 殴打被害人,其主观上无杀人故意,因此定 性为故意杀人罪属于罪名错误, 应处以故 意伤害罪。
“三进宫”累犯一审获死刑
温珂今年26岁,哈尔滨市人,初中文化。 早在2003年,当时尚是未成年人的他就因故 意伤害罪而被处缓刑。到2009年8月,温珂又 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谢通祥律师:完善最高检对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意义

谢通祥律师:完善最高检对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意义

完善最高检察院对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意义——作者:谢通祥律师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公布实施,给社会各界带来了很大的惊喜,尤其是众多法律界同仁多年来的法学理论观点得以在新法中体现,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我也看到了死刑复核程序走向完善、公开透明的希望,在这里我想浅谈几点感受。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针对近年来时有出现的死刑错案,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很多人大代表在呼吁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议案中,都提到要完善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就在这种背景下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0月16日公布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在第十四章第五节详细规定了死刑复核法律监督。

在我看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复核案件进行法律监督有两点很直观的好处:第一点:体现了国家“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保障了程序公正我们国家对于死刑这一世界性的问题一贯提倡少杀慎杀,做到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这次新刑诉法规定了最高检的死刑复核监督权也是体现了这一点,正所谓程序公正才是司法公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以审阅案卷、讯问被告人、复核主要证据,在发现在死刑复核期间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一)认为死刑二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不应当核准死刑的;(二)发现新情况、新证据,可能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五)其他需要提出意见的。

第二点:对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进行监督,防止冤假错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死刑复核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下发前提出意见。

复旦投毒案被告林森浩写道歉信

复旦投毒案被告林森浩写道歉信

复旦投毒案被告林森浩写道歉信篇一:复旦投毒案被告林森浩信承认投毒 21日傍晚,有媒体曝光复旦投毒案被告林森浩的两封亲笔信。

其中,他于6月5日写给其父林尊耀的亲笔信中写道“我确实向黄洋投了毒,我只能认,也必须认。

”并表示不同意为自己作无罪辩护,“保留斯伟江、唐志坚作为我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

” 7月10日,林森浩写给二审代理律师斯伟江的信中写道“想邀请您重新担任我的辩护律师,继续帮助我。

”此前,林森浩父亲林尊耀曾宣布,于6月2日已聘请了谢通祥律师作为林森浩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

就在21日晚,林尊耀表示,他手里还有一封林森浩于6月8日写给自己的亲笔信。

信中写道:“尽快通知新的律师到看守所见面,如果他有新的观点,能够切实的帮到我,那么委托他也好。

”对于21日由媒体曝光的林森浩两封信中,林森浩自称不同意更换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一事。

林尊耀说:“父亲在外面是能全面了解情况的,希望儿子能够最后一次听从父亲的最佳选择。

”林尊耀原本计划昨晚对媒体曝光的“林森浩承认投毒”等,写一封说明信进行回应,但21日晚9点左右血压突然升高,发生昏厥,直到晚11点才稍微苏醒,家人在给他服药后,林尊耀身体稍微恢复,但依然无法动笔。

林尊耀称,不管发生什么情况,都坚持聘请谢通祥为死刑复核案件的代理律师。

有关此事的最新声明,将会在22日发布。

再曝亲笔信“好汉打落牙和血吞?要坚强!” 21日,记者从林尊耀处获得一封林森浩6月8日写给他的亲笔信。

信的开头,林森浩写道:“爸,你辛苦了,不孝子万死不能赎补我的罪过。

”信中写道:“尽快通知新的律师到看守所见面,如果他有新的观点,能够切实的帮到我,那么委托他也好。

”在这封信中,林森浩还不忘安慰父亲:“我希望借别人送曾国藩的话来送给您:“好汉打落牙和血吞??您要坚强!”信的最后,林森浩写道,愿家人身体安康,和和美美。

因书信中涉及案情及个人隐私,我们并没能看到全信。

林尊耀说,林森浩给他写过几封信。

北京死刑复核律师

北京死刑复核律师

北京死刑复核律师杨方振死刑复核案最终结果:最高法院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辩护律师:谢通祥杨方振案被誉为中国死刑复核第一案,曾被媒体广泛报道为“一起让最高法院…破例‟的死刑复核案”。

这次为林森浩上书最高法的谢通祥,正是杨方振案的辩护律师。

杨方振被指控在2011年抢劫一辆出租车时将司机杀害并抛尸焚车,后被河北沧州中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死刑。

河北高院2013年1月二审维持原判,并报最高法核准。

据报道,杨方振被终审判处死刑后,其父到北京找到死刑复核专家谢通祥律师,请其担任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

2013年6月17日,最高法在河北黄骅市法院就杨方振案进行复核。

这是自2007年最高法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首次参照二审庭审程序开庭审理死刑复核案件。

其中,由审、控、辩三方均参与的死刑复核特别程序,堪称史无前例。

2013年7月31日,最高法下发刑事裁定书,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22个辩护观点的部分意见,撤销了河北高院的死刑裁定书,不核准杨方振的死刑,并将案件发回重审。

著名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死刑复核阶段要开庭,但并不反对用高于最低标准的方式来完成复核任务,这种做法是一种法治的进步,完全符合刑诉法的法律精神。

这次林尊耀请北京知名死刑复核律师谢通祥出面为儿辩护,无非是想让林森浩案跟杨方振案一样获得改判。

但是,最高法会否再次“破例”开庭审理死刑复核案。

杨方振死刑复核案回顾疑犯自称被诬陷并遭严重刑讯逼供检方、律师、3名法官分别讯问新证人最高法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在类似案件中,法官也会根据情况审阅案卷、赴案发地实地查看现场、讯问有关证人、向侦查人员了解核实情况。

但是,即使在影响巨大的浙江吴英案中,也未在复核阶段专门开庭由控辩双方讯问证人并发表意见。

17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北省黄骅市法院开庭,就被告人杨方振被二审判处死刑一案进行复核。

这是自2007年1月1日最高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首次参照二审的庭审程序开庭。

死刑复核程序2022

死刑复核程序2022

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

确保死刑适用的正确性

贯彻“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可不杀 的不杀”的死刑政策
统一死刑规格、统一执法尺度

刑事诉讼法中确保死刑正确性的制度

级别管辖 强制指派辩护 二审必须开庭审理 死刑复核 停止执行和暂停执行 返回

死刑核准权(现状)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 原第13条修改为第12条:“死刑除依法由最高 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 准。”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和高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死缓 案件外,死缓案件的核准权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 行使。

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 报请核准程序 复核程序
判处死缓的案件 报请核准程序 复核程序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程序



不上诉或抗诉的,层层上报。 高院同意判处死刑的,报最高院核准;高院不同 意判处死刑的,提审或者发回重审 上诉或抗诉,高院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院 核准。 高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不上诉或抗诉的,报 最高院核准。 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 由高院报请最高院核准。

特殊情形的处理
数罪并罚案件两罪以上判处死刑: 1、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 发回重审 2、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 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 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 决。

特殊情形的处理

完善现行死刑复核程序的再思考

完善现行死刑复核程序的再思考

完善现行死刑复核程序的再思考作者:彭玉薇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4期【摘要】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已于2007年正式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这对于保证死刑案件的办理质量,防止冤假错案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然而,由于立法的粗疏以及司法实践的复杂,导致其实际运作状态难以实现立法初衷。

【关键词】死刑复核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方式;律师;法官一、我国死刑复核的现状死刑复核程序是基于我国死刑不可废除的现状而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设置的一道防错纠错的特别程序,其对于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防止错判死刑、错杀无辜,保障司法公正在每个案件中得以实现和保障被告人的生命权有重要意义。

从1954年9月第一部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以来,死刑核准权归属几经变换。

直到2006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9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复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下放长达26年之久的死刑复核权才正式收回。

为了解决司法改革后人手不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增配了两名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一名副部级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增设了三个刑事审判庭,从各地法院、法律院校和律师界精心选调三批优秀刑事审判干部,并从各高校新招录了一批博士、硕士研究生和大学生,组成了近500人的专业队伍。

为了确保复核质量,最高法院规定了严苛的办案规程:先由协办人阅卷,写出阅卷意见,然后承办人阅卷,写出审查报告,而后审判长组织评议,写出合议庭评议报告,最后呈报至最高法院院长。

实践中,15%的不核准率、死刑缓期执行人数超过死刑立即执行人数等,都足以说明死刑复核程序改革,发挥了重要的限制死刑功能。

加之此前逐渐推行的死刑案件一审和二审程序改革和规范,产生的综合效益更是难以估算①。

二、现有死刑复核的不足(一)审查方式违背现代法治精神最高人民法院现行的死刑核准程序实质上是多年来一直实行的行政化裁判方式的延续而已②。

这种裁判方式的典型特征就是通过秘密、书面和间接的阅卷工作,对下级法院的事实裁判进行“复审”;即使听取检察官、辩护律师的意见,也不会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而往往采取一种非正式的单方面接待方式或者干脆采取审阅其书面意见的方式;即使在核准死刑裁判之前会见被告人,也不会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而只会采取秘密提审的方式;即使发现死刑案件存在事实认定方面的疑问,也不会责令控辩双方在调查取证后当庭提交法院,而是由法官进行单方面地“调查取证”,并自行决定证据的取舍,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不会允许控辩双方参与死刑复核的裁判过程,而是将有关问题和疑点上报最高人民法院的庭长、主管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以求得到终局的裁判意见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规定

目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假设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治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规定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释[2007]4号发布日期:2007-2-27执行日期:2007-2-28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07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28日起实施。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为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假设干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看成出核准的裁定、裁决,或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

第二条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妥,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标准的,能够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决或裁定。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以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还从头审判。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以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该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还从头审判。

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以为原审人民法院违背法定诉讼程序,可能阻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还从头审判。

第六条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以为其中部份犯法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还从头审判;以为其中部份犯法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该当判处死刑的,能够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法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决。

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构想

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构想

制, 以确保两种权力易人 行使 , 但实践 中复核法 官的独立 要 价值 目标 , 也是一个 国家司法文明程度的重 要标 志。程
性、 中立性仍令人担忧 。这是 因为 复核 法官与二审法官是 序的设置和运作无不围绕着这两者来进行。 公正是法律的

个法院的同事 , 受同一个审判委员会领导 , 两种权力仍 灵魂 , 是司法的终极 目 标。 效率运用在诉讼领域, 就是要在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 民法 院法官 。 究方 向为刑 法学。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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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担 当了二审和复核 的双重身份。尽管部分高院设立 了
( ) 一 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原则 公正与效 率 已成为 当今世界 各 国法治 国家刑诉的首
专门的复核法庭 ,实行死刑复核与二审审理相分离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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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卷 第6 O 期
Vo.O N . 1 o6 2
池 州 师 专 学 报
J u a o C i o T a h r C l g or l n f hz u h e c es ol e e
20 年 1 0 6 2月
De . 0 6 c, 0 2
死刑 复核程序是 指人 民法院 对死 刑 的案 件进行 复查 进而使裁判结论难以获得控辩双方的认同。
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 其设计的初衷就在于对
死刑案件进行二 二审程序 和死刑复 核程 序合 二为一 的问题 由于死刑 案件 的第一审 由中级人 民法院管辖 , 中级人
情况下, 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死刑裁定后, 还是再由其进行
核准。 如此 , 二审审判权与 死刑核 准权实质上发生 了重叠 ,
( ) 一 死刑复核程序启动方面存在的问题
收 稿 日期 :06 0 — 1 2 0 — 9 1

论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路径

论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路径

论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路径作者:陈香酥来源:《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年第05期[摘要]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道特有程序。

自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之后,死刑复核程序的应有功能仍未完全发挥。

近期发生的一系列死刑案件更使得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再次成为人们极为关注的话题,死刑复核程序的修改也必将成为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规划内容之一。

[关键词]死刑复核;死刑复审;诉讼程序;三审终审[中图分类号]DF7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738(2011)05-0045-03自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适用,自此我国的死刑罪名从68个减至55个,顺应了国际废除或限制死刑适用的趋势。

由此也可以看出,基于我国的历史传统、民众心理及国情等因素,我国对待死刑的刑事政策是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并缩减死刑的适用范围,同时,我们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均作了科学的设计,死刑复核程序即是其中之一。

出于对生命权的尊重,我们设计了死刑复核程序。

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四章用四个条文对死刑复核程序做了规定,内容涉及死刑核准权的分配和死刑核准审判组织的组成。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特有的程序,是保证死刑正确适用的最后一道诉讼程序屏障。

“在世界目前保留死刑的国家中,无不对死刑案件的处理持极为审慎的态度,都对死刑案件设立了极为严格的程序保障,确保死刑案件的正确处理。

死刑复核制度虽然是中国的独创并且是死刑案件程序的独有特色,但其目的和出发点与世界上保留死刑国家的繁琐、严谨的程序设计是一致的,那就是从程序上、制度上保障死刑案件的公正处理,从根本上保证不冤枉无辜。

”2007年1月1日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又确保了死刑的统一适用,防止错杀。

然而,死刑复核程序立法上的几乎空白,以及由此导致的司法实践中的程序混乱,却是仅统一收回核准权所不能完全解决的。

今年5月,夏俊峰刺死城管被判死刑一案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又引发了民众对于死刑复核程序的关注。

谢通祥律师:收回死刑复核权显著减少死刑数量

谢通祥律师:收回死刑复核权显著减少死刑数量

收回死刑复核权显著减少死刑数量北京谢通祥律师-中国律师司法网转我国历来有适用死刑和慎用死刑的文化传统。

人命关天,适用死刑必须非常严格、慎而又慎。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

1950年,第一届政法会议决定,一般死刑案件由省以上法院核准执行,重大案件送请上级法院核准执行。

1954年法院组织法明确死刑核准权由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行使。

3年后,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决议规定,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法院行使。

而后来的文化大革命期间,核准权又被下放到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行使。

1979年,我国首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载明,死刑案件除最高法院判决的以外,一律由最高法院核准。

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在保留死刑的国家是否剥夺公民的这项重大权利,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统一而审慎地决定,乃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1980年2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将多种严重刑事案件的死刑核准权下放到省一级高级人民法院,期限至当年年底。

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作出决定,延长下放期限至1983年年底。

当时下放死刑复核权,是鉴于社会治安状况恶化的严峻形势和打击震慑犯罪的需要。

1983年,中央认为死刑复核权仍需下放,于是干脆在当年9月2日修改了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最高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授权高级法院行使死刑复核权。

最高法院据此于1983年9月7日下发通知,授权高级法院对大部分死刑案件行使复核权。

死刑复核权毕竟是一项重大的司法权力,地方是乐于接受的。

其间,一些省份还进行了积极争取。

比如毒品案件的死刑复核权,有些省份曾专门组织力量来北京做工作,希望获得毒品案件的死刑核准权。

这也导致了1991年至1997年间,最高法院分4次对6个省份下放了毒品案件的死刑复核权。

从1980年至2006年,死刑复核权下放这一形态保持了26年的时间。

这种二元死刑复核体制产生了大量问题,最显而易见的是,各地死刑判决的标准不一,同案不同判大量存在,造成司法不公正甚至于混乱。

特别的死刑复核程序

特别的死刑复核程序

特别的死刑复核程序稿件来源:法治周末——法制网发布时间:2013-07-0516:03:25谢通祥简介:谢通祥,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中国律师司法网总裁、首席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擅长刑事案件辩护、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

其办理的李有斌绑架致人死亡案二审改判为死缓;李辉杀人抢劫案最高院不予核准死刑,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温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改判死缓;杨方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改判死缓;吴玉民涉嫌合同诈骗无罪释放;北京市中汽乾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明坤涉嫌合同诈骗案无罪释放;刘清春滥伐林木无罪释放。

法学界认为,这是将封闭式的死刑复核向诉讼式的死刑复核方向改造,符合现代刑诉法理念的走向法治周末记者陈霄发自北京、沧州从业多年,这是北京律师谢通祥第一次碰到如此新奇的死刑复核方式:在地方法院的法庭里,控辩双方像开庭那样坐到了一起,法官居中,证人到场,接受几方询问。

是的,这是在死刑复核阶段——过去被认为最难公开、却攸关性命的特别程序阶段。

这是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以来,公开所见的控辩双方最深入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案件,也是最高法院首次采用这种方式来复核死刑案件。

这令刑诉法学泰斗陈光中极为振奋:“我很高兴看到最高法院的这一尝试,这是未来改革的趋势,当年的刑诉法建议稿早有设计。

”破天荒的程序杨金明夫妇坐在法庭里已经一个小时了。

没有催促,没有不耐烦,甚至没有去确认“这庭到底还开不开”。

事实上,别说一个小时,就是再等一天,一年,无论多长,只要有生的希望,他们都愿意等。

一年前,自沧州市中级法院一审给他们的儿子杨方振下达死刑判决时起,杨金明一家就一直在等待命运最终的决断。

2013年6月17日下午,在河北省黄骅市法院,决定杨方振命运的几乎所有人都来了,杨方振却没有在场,他仍被羁押在海兴县的看守所里,苦等他最后的消息。

一年多前,这个23岁的年轻人被控以抢劫罪,检察院指控他在抢劫一辆出租车时将司机杀害,在抛尸焚车后逃离。

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完善之思考

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完善之思考

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完善之思考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倡导废除死刑以来,人们对死刑的功能及价值不断进行反思。

“那种以法律的名义从肉体上消灭罪犯从而弥补其给社会业已造成的创痛之合理性和有效性正越来越受到质疑。

”据相关资料显示,世界上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和地区己经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

我国也对死刑的存废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我国目前还不宜废除死刑。

但是,我们坚持少杀、慎杀的政策,我国现行的法律虽没有相关条款规定要废除死刑,且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保留死刑,但是我们要慎用死刑,确保人权,死刑复核程序就是为了慎用死刑和确保人权而设立的一道防错纠错的特殊程序,在我国发挥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死刑复核程序是以法院为执行主体,对于判决结果为死刑的案件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核实的一种有别于其他一般审判程序的特殊审判程序,包含死刑核准权及死刑核准权两种权利。

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法院作为执行主体,对死刑案件依法进行严格审核,它有别于其他一般二审终审的审判程序,具有特殊性。

它包含两个不同种类的权利,它们分别是死刑复核权,死刑核准权。

在该特殊程序中,最核心和最关键的内容是死刑核准权。

对死刑案件审查后,最高法院有权对该死刑判决进行核实,即对案件进行死刑复核。

有复核才有核准,所以我们可以说,死刑复核权是后者的前提条件。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刑法》、《刑事诉讼法》均有规定。

《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至第202对死刑复核程序专门进行了规定。

第199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20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复核,保命的最后一扇窗

死刑复核,保命的最后一扇窗

死刑复核,保命的最后一扇窗前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刑事诉讼法是仅次宪法基本法,也被称为小宪法。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一个重要程序,它为终审法院判决死刑的被告人设置了最后一道绿色屏障,该程序的设立实际上是突破了“两审终审”的诉讼制度,对于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宝贵的生命能够延续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在最终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下,只要认为有合法的理据,就要把程序走到底将程序用尽,在死刑复核阶段也许会曙光再现。

一、死刑复核的制度设计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

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8年10月26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四章专门规定了死刑复核程序,该章共六个条文。

文字不多,意义重大,专门适用于被判处死刑的案件。

目的是限制死刑,过滤产死刑冤假错的可能性。

按照法律规定,一审判决死刑未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为一审法院作出的死刑判决除外),虽被判处死刑其实是尚未生效并非要立即执行,而是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

正常来讲,一审中院被判处死刑,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法院高院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高院再报最高法院复核。

也就是说死刑案件经过了三级法院的审理,属于事实的三审终审。

这种情况实质上是突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的规定,足见国家司法对于适用死刑的谨慎态度。

该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是不适用的。

根据该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开庭复核死刑释放积极信号

开庭复核死刑释放积极信号

开庭复核死刑释放积极信号结合近期部分冤假错案平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连串表态和作为,我愿意为开庭复核死刑案件赋予更多的积极意义。

作者:蓉城阿飞法律工作者2013年6月17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3位法官在河北省黄骅市法院开庭,就杨方振涉嫌抢劫罪死刑案件进行复核。

辩护律师为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谢通祥。

这并不是一则无足轻重的消息。

实际上,为了贯彻少杀、慎杀原则,早在2007年7月1日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开始实施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就重新收回了死刑案件复核权。

但采用参照二审开庭的方式来进行复核,于今却尚属首次;在此之前,法官复核死刑案件,往往采用阅卷、询问被告人、实地查看现场以及其他核实方式。

根据相关媒体的报道,最高人民法院的这次尝试:一是事先的沟通准备工作似乎不足,检方单是与法官商量如何开庭并请示领导,就花了一个多小时;二是关键证人李某没有出庭,凸显出让实务界一直头疼无比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仍然在现实面前无比尴尬。

而且,除了这两点之外,关于复核死刑案件是否要坚持全面审查还是只能进行法律审(报道所涉该案的复核显然是前者),法学界尚有争议。

但尽管如此,我仍然愿意为最高人民法院此举喝一声彩!之所以喝彩的理由,首先仍然是死刑案件的特殊性。

“人命关天”的观念,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财产受损、人身遭受一定程度的侵害,都还可以通过某种方式得到救济,但人死而不能复生,无力救济、无法挽回。

因此,作为一种必要之恶的政府公权力,作为公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权,在人的生命面前就必须敬畏再敬畏、慎重再慎重。

将以上理念再具体化一些,就是应当将死刑案件与其他刑事案件区别对待,在实体的定罪量刑标准上更加严格,在程序的庭审对抗、证据审查方面也要更加充分。

应当承认,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传承延续了中国古人录囚、秋审等等制度的“恤刑”思想,更是符合当代法治主流观念的制度设置。

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后,一段时期内的死刑乱象得到了有力遏制,该制度的作用有目共睹。

中国75岁死刑复核免死第一案-谢修志律师

中国75岁死刑复核免死第一案-谢修志律师

中国75岁死刑复核免死第一案出生于1940年3月的“毒贩”王伦业于2013年被判处死刑,2014年二审维持了死刑判决,其时年74岁。

近日,记者从其辩护律师谢通祥、谢修志处获悉,王伦业因在死刑复核阶段年满75岁,被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改判为无期徒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49条,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复核”这一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算不算是“审判时”,目前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而此案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75岁”条款后,所遇到的“75岁死刑复核”第一案。

其辩护律师谢通祥告诉记者,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首次改判无期徒刑的案件,专家认为,最高法的改判具有重要的判例效应。

7旬老人贩毒被判死刑王伦业死刑复核案属于特大跨国毒品案件,由公安部督办,行动代号为“水蛇”,此案被定性为特大跨国走私、贩卖毒品案。

涉及中国、越南两个国家,案件侦办之初公安侦查人员即全程跟踪录音、录像取证。

王伦业被贩毒圈内称为“老鬼”,根据判决书,王伦业出生在越南。

据媒体报道,其30多岁时返回了中国,退休后在中越边境的广西东兴市居住。

回国后,王伦业办理了身份证和户口本,在这两个最重要的身份证件上,王伦业的出生年月均为1940年3月3日。

法院判决书显示“王伦业、王武在共同走私毒品犯罪中,王伦业负责从越南走私毒品入境,贩卖给陈庆华,并雇请王武到越南走私毒品入境,雇请越南人阿城从越南将毒品带到北仑河中越边境交给王武,直接负责并联系钟日贵到指定的地点取毒品”。

2012年年初,王伦业购进4公斤海洛因,准备出售给毒贩陈华庆。

在双方约定的交易地点,警方将这些人一举抓获,当场将4公斤多海洛因缴获。

记者了解到,王伦业在被抓时已年满72岁,当时他和陈华庆都被定为案件的主犯。

2013年5月28日,广西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了一审宣判。

陈华庆、王伦业被判处死刑,其余几人则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

判决后,王伦业等人均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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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还需要不断完善
——作者:北京谢通祥律师
死刑复核简介
每年核准、不予核准死刑的数量、百分比,具体到每个省都有精确统计,但对外是机密。

唯一公布过的数据是:2007年,不予核准死刑的概率约为15%。

作为二审终审制之外针对死刑案件的特殊救济程序,死刑复核意在秉持少杀、慎杀的理念,防止及纠正二审判罚中的失误。

1983年严打期间,为提升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死刑复核权曾一度被下放至省级高院。

但是由二审法院复核自己的审判结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且无从监管的后果。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将此权力收回,同时将原有2个刑事审判庭增加到5个,并逐渐扩充了400多个编制,从各省市法院系统、法学院、律师中择优选拔人才。

无论是以前的刑事诉讼法还是现行《刑事诉讼法》涉及到死刑复核程序的条文还很少都仅是寥寥几笔。

我们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死刑复核制度能真正的发挥其本身的作用,控制死刑。

律师会见问题
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被告人,在经过法院终审判决后,依然被判处死刑,这种情况下的被告人基本上已经穷尽了各种救济途径。

由于大多数被告人法律知识匮乏,不知如何进行自我辩护和自我保护,没有更多的方法能够保护自己的权利,因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各种权利的剥夺更不可能自由的向死刑复核庭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这时就需要律师代理被告人表达诉求、阐述法律意见。

律师会见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实现法律赋予律师所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获得辩护的法定权利得以实现的有效途径。

依据2008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此条的出现被一致认为是律师会见权法律保障上的一大进步。

依据2008年发布的《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律师提出会见法官请求的,合议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安排会见。

死刑复核成功案例解析
在目前不予核准死刑概率很低的情况下,我们律师能做的就是努力办好自己手中的案件,积累案件经验,这么看来死刑复核案件是需要相当多的法律知识与实践经验储备的,办理死刑复核案件是一个大工程,需要费时费力,目前我国律师界也有以律师事务所团队的形式运作案件的例子,但是不多见,我们希望能从成功的案例中找到不变的真理、不予核准的希望,下面让我们结合案例揭开死刑复核案件的神秘面纱:
2009年2月26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出租车司机李辉杀死乘客秦某并且抢走财物,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李辉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危险性极大,且其曾因之前犯抢劫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到一年又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杀人、抢劫犯罪,具有累犯这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应依法严惩,故判处死刑并上报最高法院核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李辉委托中国律师司法网谢通祥律师担任辩护律师,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其妻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线索可以作为对李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及被害人具有过错”的辩护意见。

2009年1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9)刑一复7149634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不核准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对李辉的死刑判决。

2、撤销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对李辉的死刑判决。

3、发回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

2010年10月26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以(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1号刑事裁定书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改判李辉死刑缓刑二年。

李辉现在已经在监狱服刑。

结合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貌似死刑复核程序是没有规律可遵循的,其实不然,虽然本案被告人李辉既有累犯这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又有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双重犯罪,但是不要忽略了自首情节,本案被告人妻子发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后积极向司法机关报告,促使司法机关迅速掌握了犯罪线索,对快速破案是有帮助的,而且李辉被捕时也没有反抗,综合被告人的罪前、罪后表现,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其妻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线索可以作为对李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及被害人具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保住了被告人的生命,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办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一定要剖析对被告人有利的信息将其予以充分阐述也是可以救被告人一命的。

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目前,死刑复核没有明确的审理期限。

短则十几天,比如药家鑫案;长则一到两年。

法学界曾就此激烈讨论,虽然主流意见认为应设定期限防止拖沓,但客观困难是,法官们根本忙不过来。

由于法官全国各地奔波提审犯人效率实在太低,从2009年起,视频技术开始应用到死刑复核程序中。

与普通视频聊天类似,法官、被告分别坐在办公室和看守所里面对着镜头,屏幕显示双方画面,全程自动录音、录像。

法官可以讯问、被告人也可以辩解,但是也有很多法律界人士表示反对。

他们也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大多数人普遍认为,死刑是极刑、是生命刑,法官必须要会见每一个被告人,视频技术固然高效,但是不可避免会造成一些瑕疵,不能以效率换取公正,倘若以此为代价换取司法效率,对死刑犯人尤其是有重大隐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疑难案件的当事人是不公正的。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这是1996年后《刑事诉讼法》第一次大修,在死刑复核方面也有变化:其一,不核准死刑时,最高院可以发回重审或通过提审直接改判,相当于初步、变相认定了死刑复核的“第三审”功能;其二,复核法官必须提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最高检意见。

这些改变让我们看到了死刑复核程序完善的希望。

我们相信在以后的立法中死刑复核程序一定会受到重视,法律法规也会相当程度的得到弥补、完善,死刑的适用也会与世界接轨更规范化、标准化,我们律师要做的就是尽我们最大的努力,不辜负被告人及其家属的重托,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意见书,救被告人一命。

本文为谢通祥原创文章,如需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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