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
刑事诉讼法分类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15)
刑事诉讼法分类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15)(1/25)单项选择题第1题在刘某(15岁,涉嫌抢劫)一案的审理过程中,应当贯彻不公开审理的原则,下列做法不符合这一原则的是:______A.法院不准新闻记者采访报道B.法院宣布对于刘某涉嫌抢劫的审理过程不公开C.法院审理结束后,为了刘某的健康成长,决定不公开宣告判决D.法院允许刘某的父母到场下一题(2/25)单项选择题第2题人民法院受理某甲抢劫案件,开庭时,公诉人出庭公诉,某甲没有委托辩护人,并查明某甲在案件受理后刚满18岁。
人民法院如何为某甲指定辩护人?______A.由于某甲在实施抢劫犯罪时尚不满18周岁,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B.某甲在案件受理后已满18岁,但是案发时未满18岁,因此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C.某甲不符合法定的应当指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为其指定辩护人D.人民法院不能为某甲指定辩护人上一题下一题(3/25)单项选择题第3题下列关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说法,错误的是:______A.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使用逮捕措施B.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C.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服从管理、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能够保证诉讼正常进行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强制措施D.对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上一题下一题(4/25)单项选择题第4题未成年被告人赵某被检察机关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在考验期内,应当由以下哪个机关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查?______A.人民检察院B.公安机关C.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D.社区矫正机构上一题下一题(5/25)单项选择题第5题关于为未成年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______A.只有法院才有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无此义务B.如果其犯罪的时候未满18周岁,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了,法院不用再为其提供法律援助C.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D.到了审判阶段,如果其还是未成年人,法院要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某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上一题下一题(6/25)单项选择题第6题下列关于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_A.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B.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的,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C.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D.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可以进行补充陈述上一题下一题(7/25)单项选择题第7题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以下做法错误的是:______A.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B.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可以由该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履行C.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D.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上一题下一题(8/25)单项选择题第8题下列案件可以启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是:______A.张某在公安机关侦查其涉嫌的盗窃罪过程中死亡B.李某在检察机关侦查其涉嫌的贪污罪时潜逃国外,通缉1年后未被抓获C.赵某在公安机关侦查其涉嫌的抢劫罪时潜逃外地,通缉1年后未被抓获D.王某在检察机关侦查其涉嫌的玩忽职守罪时死亡上一题下一题(9/25)单项选择题第9题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上诉、抗诉B.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C.人民法院在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案件时,必要情况下,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D.审理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案件可以由一名法官独任审判上一题下一题(10/25)单项选择题第10题下列案件可以适用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是:______A.张某因盗窃罪被立案侦查,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B.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立案侦查,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无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C.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立案侦查,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存在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D.王某因故意杀人罪被立案侦查,经鉴定为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犯罪过程中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上一题下一题(11/25)单项选择题第11题以下关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说法正确的是:______A.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可以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B.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一律应当开庭审理C.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案件由被申请人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D.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谢通祥律师:行政化困扰死刑复核
《行政化困扰死刑复核》2013年10月14日09:48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谢通祥律师简介:谢通祥,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中国律师司法网总裁、首席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擅长刑事案件辩护、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
其办理的李有斌绑架致人死亡案二审改判为死缓;李辉杀人抢劫案最高院不予核准死刑,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温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改判死缓;杨方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改判死缓;吴玉民涉嫌合同诈骗无罪释放;北京市中汽乾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明坤涉嫌合同诈骗案无罪释放;刘清春滥伐林木无罪释放。
针对“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第一案”(杨方振案)成功改判,接受民主与法制时报访谈目前死刑复核案件的审理,延续传统的“承办法官阅卷→合议庭合议→审(庭)委会决定”的办案模式。
尽管由原来书面审发展为书面审结合调查审,但这种审、辩、判分离的审理模式,本质上仍然是行政化的内部评判机制,很难为死刑复核裁决赢得司法权威和社会公信力。
死刑复核程序的一次“破例”,或许会带来这一程序的重大突破,也或许会成为真正的破例,不再出现。
到底是什么原因掣肘着死刑复核程序的改变?作为“破例”的死刑复核案的辩护律师,谢通祥有着深入的思考。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以下简称记者):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相比普通刑事案件程序,有何特别之处?谢通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相比于普通刑事案件有巨大差别。
从某种意义上讲,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例外,是一种特殊程序。
一审、二审程序的启动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则,而死刑复核程序启动既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抗诉,也不需当事人提起自诉或者上诉,只要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或一审后在法定期限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的判决书,人民法院就应当无条件自动将案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进入死刑复核。
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几处变动:最高法院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案件,可发回重审或者提审改判;死刑复核程序增加讯问被告人和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加强检察监督,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死刑复核案件的具体意见。
谢通祥律师: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现在与未来
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现在与未来——谢通祥律师谢通祥律师点评:每年核准、不予核准死刑的数量、百分比,具体到每个省都有精确统计作为二审终审制之外针对死刑案件的特殊救济程序,死刑复核意在秉持少杀、慎杀的理念,防止及纠正二审判罚中的失误。
1983年严打期间,为提升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死刑复核权曾一度被下放至省级高院。
但是由二审法院复核自己的审判结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且无从监管的后果。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将此权力收回,同时将原有2个刑事审判庭增加到5个,并逐渐扩充了400多个编制,从各省市法院系统、法学院、律师中择优选拔人才。
无论是以前的刑事诉讼法还是现行《刑事诉讼法》涉及到死刑复核程序的条文还很少都仅是寥寥几笔。
我们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死刑复核制度能真正的发挥其本身的作用,控制死刑律师会见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被告人,在经过法院终审判决后,依然被判处死刑,这种情况下的被告人基本上已经穷尽了各种救济途径。
由于大多数被告人法律知识匮乏,不知如何进行自我辩护和自我保护,没有更多的方法能够保护自己的权利,因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各种权利的剥夺更不可能自由的向死刑复核庭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这时就需要律师代理被告人表达诉求、阐述法律意见。
律师会见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实现法律赋予律师所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获得辩护的法定权利得以实现的有效途径。
依据2008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此条的出现被一致认为是律师会见权法律保障上的一大进步。
依据2008年发布的《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律师提出会见法官请求的,合议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安排会见。
【法考】死刑复核程序——真题与解析
第陆拾叁期死刑复核程序——真题与解析|「12-02-33」(单选题)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不讯问被告人B.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C.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检察院应当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见D.最高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察院【参考答案】D【考点】死刑复核程序【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应当”和“可以”。
《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提讯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A项,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A 错误。
B项,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才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B错误。
C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C错误。
D项:符合法律规定,D正确。
综上,本题选D。
|「13-02-75」(多选题)张某因犯故意杀人罪和爆炸罪,一审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张某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
最高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爆炸罪的死刑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关于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对全案裁定核准死刑B.裁定核准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并对爆炸罪死刑判决予以改判C.裁定核准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并撤销爆炸罪的死刑判决,发回重审D.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参考答案】ABC【考点】复核后的处理【解析】《刑诉解释》第351条第一款规定: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3篇)
第1篇一、引言死刑复核案件是指对于一审判决被上诉或抗诉的死刑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以确定是否维持原判的一种诉讼程序。
死刑复核案件关乎被告人的生命权益,其法律援助对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的必要性、程序及法律依据,以期为我国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参考。
二、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的必要性1. 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死刑复核案件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生命权益,一旦复核结果错误,将对被告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法律援助制度旨在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确保其获得公正审判。
在死刑复核案件中,法律援助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2. 促进司法公正的需要死刑复核案件涉及重大案件,其审判结果关系到司法公正。
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被告人辩护能力,促进司法公正。
通过法律援助,被告人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为法庭辩论提供有力支持,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3. 实现法律援助均等化的需要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旨在实现法律援助均等化,让每个公民在面临法律困境时都能得到援助。
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现法律援助均等化具有重要意义。
三、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的程序1. 提出申请被告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向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要求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2. 审查与批准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提供法律援助。
3. 指派律师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案件情况,指派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4. 辩护工作律师接受指派后,积极开展辩护工作,包括调查取证、收集证据、参与庭审等。
5. 审核与反馈案件结束后,法律援助机构对律师的辩护工作进行审核,并向当事人反馈审核结果。
四、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夏俊峰死刑复核审程序京衡律师事务所辩护词
京衡律师集团关于要求对辽宁夏俊峰被控故意杀人案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审的律师意见书(死刑复核审辩护词)(全文23000字)京衡律师集团夏俊峰死刑复核审辩护组陈有西钟国林周葵李道演(2011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夏俊峰死刑复核案合议庭: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夏俊峰的委托,指派陈有西、钟国林、周葵、李道演四位律师担任其被控故意杀人案死刑复核审的律师。
此前我们已经向贵院提出约见申请、阅卷申请和调取证据申请,并提交了我们调查获取的五份新证据。
现经过我们四位律师向原一审、二审律师调阅案卷和庭审笔录,会见被告夏俊峰、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了解了本案的基本事实。
我们认为:一、本案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不清,正当防卫的基本事实不能排除,定性杀人的重大疑点不能排除;原审法院有罪推定办案倾向明显,采信证据不够客观公允,明显偏颇。
二、认定夏俊峰故意杀人证据严重不足,定性故意杀人的基本证据不具备,定案证据发现严重伪证,虚假伪证得以采纳。
现有证据无法得出夏俊峰故意杀人的结论。
三、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应当出庭的客观证人被限制出庭;旁听席上的证人被违法作证并判决采信,已直接影响公正审判和审判质量。
四、夏俊峰故意杀人罪名定性错误,不能成立。
夏俊峰为制止不法侵害、逃离现场中的拔刀捅刺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基本要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防卫行为的实施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根据疑证利益应当归属被告、疑罪从无的原则,夏俊峰对该行为不应负刑事责任。
夏俊峰在为逃离现场冲出门时捅刺张伟致其受伤的行为,现有判决对该情节事实没有查清,系为逃离现场的持续防卫行为,顶多只能按假想防卫过失犯罪定性。
五、本案城管执法及被害人对案件发生,负有重大过错责任,可相应减轻夏俊峰责任。
原审没有考虑明显不当。
六、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夏俊峰预谋或报复实施犯罪,不属于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处死刑的犯罪。
七、夏俊峰有明显自首情节,到案后即承认基本行为事实没有隐瞒,并完全配合侦查,如实讲清事实真相,认罪悔罪。
刑诉法死刑复核有什么规定?
刑诉法死刑复核有什么规定?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在国际上已经很少由国家仍然对有严重罪行的罪犯实行死刑的最高惩罚,而中国的特殊国情也让死刑仍然无法从法律的规定中排除,但是我国也为了顺应国际的普遍要求而将死刑的判决降低到最低并且增加了各种限制的规定。
那么,刑诉法死刑复核有什么规定?▲一、刑诉法死刑复核有什么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
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规定将《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规定的犯罪,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张好峰张海宾涉嫌故意杀人案死刑复核阶段律师辩护意见
张好峰、张海宾涉嫌故意杀人案死刑复核阶段律师辩护意见张好峰、张海宾涉嫌故意杀人案死刑复核阶段律师辩护意见(2011-10-1507:18:21)转载标签:杂谈车”庭,(法第当出庭:(一)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异议,该证言、鉴定结论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二)其他法院认为应当出庭作证的”,而张海宾辩护人称证人李克强、赵文杰当庭证言与其之前所作证言有矛盾且不能合理解释,张海宾上诉状中还称“张进清所证实的场景却不是在案发现场”,“张进清根本无法看到上诉人是否拿刀”,但二审没有安排李克强、赵文杰、张进清出庭,因此,二审已构成程序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第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综上所述,原判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动。
一、一、二审法院均没有正确适用法律,没有认定被告人的防卫过当行为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封丘县公安局2009年12月10日签发的封公(2009)187号提请批准逮捕书中称:“经依法侦查查明:2009年7月3日凌晨1时许,许振军,以常卫云的丈夫张好峰告许洪振(许振军之父)为理由,许振军带领许宗义等几人将张好峰家的门砸坏并进入张好峰家,在张好峰家,许振军和许宗义将常卫云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31日签时许”,(2010)。
孙中伟:死刑复核律师有权要求面见承办法官
孙中伟:死刑复核律师有权要求面见承办法官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 /孙中伟死刑辩护网摘自孙中伟著《死刑辩护操作指引》之“新刑诉法下的死刑复核”【法律规定】刑诉法第二百四十条……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高法刑诉法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法发【2007】11号)第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案质量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都规定了关于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的律师提出当面反映律师意见要求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安排会见,听取意见,并制作笔录,由律师签名后附卷。
【孙中伟律师提示与操作指引】这些规定意味着死刑复核程序中,只要律师提出要求的,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将是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必须程序。
对于律师没有提出当面反映意见而是递交书面书面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律师的意见附卷,死刑复核律师有权申请要面见死刑复核的承办法官,当面陈述和反映律师对于案件不应核准死刑的意见;本规定要求接待律师的最好是承办法官本人,至少也应当是合议庭的其他法官。
对于有时安排接待死刑复核律师的根本就不是合议庭的法官,而是各庭的内勤、其他的法官助理或书记员,或者是信访接待部门专门的人员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律师要权申请要求约见合议庭法官。
对于接待律师的次数,在法律上并没有限定,应当理解为没有次数限制,只要死刑复核律师认为有新的情况或理由需要向承办法官反映的,死刑复核法官都应当接待,法官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或对接待律师的次数擅自作出限制。
对于每次接待律师的人数,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或限定,法律上并没有限定被告人在死刑复核期间聘请律师的人数,但如果参照刑事诉讼法对一、二审期间“被告人有权聘请1-2名辩护人”的规定,被告人有权聘请1-2名辩护人,每次二名律师去申请面见死刑复核法官,应当没有问题,法院不应拒绝。
中国死刑复核第一案
杨方振涉嫌抢劫罪一、二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北京谢通祥律师成功为杨方振辩护,该案为中国死刑复核第一案,是目前唯一一次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被誉为中国死刑复核第一案,杨方振案在国内影响重大。
被认为是死刑复核向诉讼化改革的开始.《北京晚报》《中国法院网》《人民网》《新华网》等100多家报刊媒体报道原标题:最高法对死刑案首次开庭复核早报讯2013年6月17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北省黄骅市法院开庭,就被告人杨方振被二审判处死刑一案进行复核。
这是自2007年1月1日最高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首次参照二审的庭审程序开庭。
辩护律师为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谢通祥如何开庭商量一小时杨方振出生于1991年,初中文化,河北沧州人,2011年10月5日涉嫌抢劫罪被逮捕,于今年1月份被河北高院终审维持了死刑判决,并上报最高法核准。
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以来,在类似案件中,法官也会根据情况审阅案卷、赴案发地实地查看现场、讯问有关证人、向侦查人员了解核实情况。
但是,即使在影响巨大的浙江吴英案中,也未在复核阶段专门开庭由控辩双方讯问证人并发表意见。
17日下午,3名最高法的法官在黄骅市法院传新的证人到庭。
由于刑诉法并未就死刑复核阶段如何开庭审理作出明确规定,在开庭之前,检察官询问按什么程序开,法官回答参照一审和二审的程序开。
于是,检察官又去请示领导,经过1个小时的等待,下午3点半才开始庭审。
杨方振的辩护人谢通祥律师介绍说,当天庭审主要是由新证人出庭作证,陈述其所了解到的杨方振被刑讯逼供的情况,然后由检察官、辩护人、法官分别发问,再由书记员打印出庭审笔录,由证人签字确认。
谢通祥律师介绍说,当天本来还有一个关键证人李某要出庭,但当地法官联系不上李某,给他打电话他也不接。
据悉,李某报警并作证称杨方振抢车并杀人,但谢通祥律师向最高法反映称,李某的证言相互矛盾,有重大疑点。
由于还有证人未到庭,最高院法官决定等传到其他证人后,再择日开庭。
特别的死刑复核程序
特别的死刑复核程序稿件来源:法治周末——法制网发布时间:2013-07-0516:03:25谢通祥简介:谢通祥,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中国律师司法网总裁、首席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擅长刑事案件辩护、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
其办理的李有斌绑架致人死亡案二审改判为死缓;李辉杀人抢劫案最高院不予核准死刑,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温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改判死缓;杨方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改判死缓;吴玉民涉嫌合同诈骗无罪释放;北京市中汽乾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明坤涉嫌合同诈骗案无罪释放;刘清春滥伐林木无罪释放。
法学界认为,这是将封闭式的死刑复核向诉讼式的死刑复核方向改造,符合现代刑诉法理念的走向法治周末记者陈霄发自北京、沧州从业多年,这是北京律师谢通祥第一次碰到如此新奇的死刑复核方式:在地方法院的法庭里,控辩双方像开庭那样坐到了一起,法官居中,证人到场,接受几方询问。
是的,这是在死刑复核阶段——过去被认为最难公开、却攸关性命的特别程序阶段。
这是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以来,公开所见的控辩双方最深入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案件,也是最高法院首次采用这种方式来复核死刑案件。
这令刑诉法学泰斗陈光中极为振奋:“我很高兴看到最高法院的这一尝试,这是未来改革的趋势,当年的刑诉法建议稿早有设计。
”破天荒的程序杨金明夫妇坐在法庭里已经一个小时了。
没有催促,没有不耐烦,甚至没有去确认“这庭到底还开不开”。
事实上,别说一个小时,就是再等一天,一年,无论多长,只要有生的希望,他们都愿意等。
一年前,自沧州市中级法院一审给他们的儿子杨方振下达死刑判决时起,杨金明一家就一直在等待命运最终的决断。
2013年6月17日下午,在河北省黄骅市法院,决定杨方振命运的几乎所有人都来了,杨方振却没有在场,他仍被羁押在海兴县的看守所里,苦等他最后的消息。
一年多前,这个23岁的年轻人被控以抢劫罪,检察院指控他在抢劫一辆出租车时将司机杀害,在抛尸焚车后逃离。
最高法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死刑的规定
最⾼法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死刑的规定司法公正不只是实体上的公正,还包括了程序的公正,两审终审⼀直是我国审判体制的核⼼,死刑复核⽆疑是打破了这样⼀个常规。
接下来店铺⼩编就⼤家关⼼的相关法律知识,做了以下的整理,希望能对您的疑问有所帮助。
死刑复核程序第三百四⼗四条报请最⾼⼈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中级⼈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审案件,被告⼈未上诉、⼈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内报请⾼级⼈民法院复核。
⾼级⼈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内报请最⾼⼈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中级⼈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审案件,被告⼈上诉或者⼈民检察院抗诉,⾼级⼈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内报请最⾼⼈民法院核准;(三)⾼级⼈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审案件,被告⼈未上诉、⼈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内报请最⾼⼈民法院核准。
⾼级⼈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
第三百四⼗五条中级⼈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的第⼀审案件,被告⼈未上诉、⼈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报请⾼级⼈民法院核准。
⾼级⼈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案件,应当讯问被告⼈。
第三百四⼗六条报请复核的死刑、死刑缓期执⾏案件,应当⼀案⼀报。
报送的材料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第⼀、⼆审裁判⽂书,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
死刑案件综合报告,第⼀、⼆审裁判⽂书和审理报告应当附送电⼦⽂本。
同案审理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案卷、证据。
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第⼀、⼆审案卷应当⼀并报送。
第三百四⼗七条报请复核的报告,应当写明案由、简要案情、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
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告⼈、被害⼈的基本情况。
被告⼈有前科或者曾受过⾏政处罚的,应当写明;(⼆)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案件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应当写明发回重新审判的原因、时间、案号等;(三)案件侦破情况。
谢通祥律师:最高检成立死刑复核检察厅承担五项职能
谢通祥律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内设机构”一栏中,“死刑复核检察厅”已悄然入列。
据了解,该厅已于2012年下半年成立,正式成为最高人民检察院21个内设机构之一。
死刑复核检察厅内设4个处级机构,承担5项职能:对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死刑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对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死刑复核结果进行分析研究;负责对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死刑二审案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承担检察机关办理死刑案件适用死刑政策和死刑标准的研究工作;承担院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和复核监督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和复核监督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8.03.31•【文号】高检发诉二字[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3.3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死刑复核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和复核监督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高检发诉二字[20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和复核监督工作指引(试行)》已经2018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3月31日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和复核监督工作指引(试行)(2018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死刑第二审案件办理以及死刑复核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案件与工作范围】本指引所称死刑第二审案件,是指因上诉或者抗诉而进入第二审程序的下列案件:第一审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一审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被告人应当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或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提出抗诉的。
本指引所称死刑复核监督工作,是指下列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监督;省级人民检察院对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未上诉且未抗诉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监督;省级人民检察院对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监督。
第三条【刑事政策】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和复核监督工作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严格把握刑法规定的死刑适用条件,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北京谢通祥律师简历
教育背景谢通祥学历系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谢通祥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A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公证员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人事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书。
社会兼职与工作经历谢通祥系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成员。
谢通祥现任中国律师司法网总裁、首席律师,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曾先后任公证处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律师、中国中央数字电视法律频道制片人。
业务专长擅长刑事案件辩护、死刑复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企业兼并与重组、国企改制、股票、证券发行与上市领域的法律业务,擅长于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及治理结构的设计,公司设立、收购、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相应的诉讼和仲裁事宜。
房地产法律业务领域、房地产项目立项审批、项目用地的取得、征地拆迁、开发、建设、施工、项目投融资、房地产交易、物权合同纠纷、相应的诉讼和仲裁事宜。
谢通祥承办的典型大案:一、李有斌绑架致人死亡一案二审改判辩护[1]2005年李有斌、李向阳共同绑架张某某并致张死亡,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法院作出连刑一初字第0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李有斌、李向阳犯绑架罪,判处李有斌、李向阳死刑。
判决结果:谢通祥担任李有斌绑架致人死亡一案二审唯一的辩护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6-15作出(2006)苏刑终字第0038号刑事判决书,采纳了谢通祥关于“李有斌具有立功表现,原审判决对李有斌的量刑不当”的辩护意见,故改判李有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中俄特大跨国贩毒案李菲贩毒辩护[2][3](李菲贩毒案涉及冰毒等毒品4459克[4][5])2008年1月28日,特大跨国贩毒14个被告人的案件开庭,谢通祥律师作为辩护人连续三天出庭为李菲辩护,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李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复核律师孙中伟:为死囚犯谋求“生路”
死刑复核律师孙中伟:为死囚犯谋求“生路”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 /孙中伟死刑辩护网(本文系《法制与新闻》对孙中伟的采访报道)《法制与新闻》 (本刊记者)陈虹伟(本刊见习记者)肖莎/文22岁的赵某与女友从初中起就很要好,后来因女方家长不同意双方交往,赵某与女友发生争执,慌乱中,女友被赵某用刀刺伤。
赵某行凶后并未逃走,及时把女友送到了医院,并叫家人主动支付抢救女友的费用。
被拘捕后,赵某积极向公安机关交代问题,并一再表示要给予女友赔偿。
法院一审、二审均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某死刑。
此时,只有死刑复核才是挽救赵某生命的最后一次机会,赵某家属委托孙中伟律师做死刑复核辩护。
孙中伟律师从案发原因、作案手段、作案后表现等方面,对比了同样是河南南阳中院审理、但只被判处死缓的张红波案,认为张红波杀人案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要远远大于赵某,而张红波最后被判处死缓,赵某却被判处死刑,法院对“赵某判处死刑量刑不当”。
孙中伟把这些意见及时呈交给了最高人民法院,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赵某故意杀人死刑案依法不予核准。
死刑复核律师组建专业律所随着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程序的正式启动,对于全国的刑事辩护律师来说,也开启了一项崭新的业务。
当年2月14日,北京市连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中伟来到位于东交民巷27号的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递交了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文书,开始了他第一次死刑复核案件的代理。
在此之前,他从未走进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大楼。
此后,他被众多媒体称为“中国死刑复核第一人”。
从最初代理死刑复核案件时的“摸着石头过河”,到现在看完一审、二审的卷宗就能大概判断出最高人民法院予以不核准的机率,孙中伟认真扮演着“死刑复核律师”这一角色。
近三年来,孙中伟每年代理的死刑复核案件都有十几起,他因为业务专业、工作认真负责,赢得了很多人的信任。
有些律师认为,一二审之后,律师在复核阶段的作用就不大了,但在孙中伟看来,死刑复核程序是决定死囚犯生死的重要程序,无论从挽救生命的角度还是发挥律师智慧的角度,在这个阶段律师都大有可为。
孙中伟:一个律师亲临的死刑复核程序
孙中伟:一个律师亲临的死刑复核程序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 /孙中伟死刑辩护网《法制日报》记者陈虹伟(《法制日报》记者陈虹伟对本所主任孙中伟律师就死刑复核进行的专题采访报道)他是一位专职从事死刑案件辩护的年轻律师,他曾到过很多地方的中高级人民法院,但却从未走进过最高人民法院。
死刑核准程序让他有机会迈入这个庄严的地方。
法制网记者陈虹伟随着2007年1月1日最高法院死刑核准程序的正式启动,对于全国的刑事辩护律师来说,也开启了一项崭新的业务。
2月14日,北京市连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中伟来到位于东交民巷27号的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递交了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文书,开始了他第一次死刑复核案件的代理。
在此之前,他从未进入过最高人民法院。
抢劫杀人19岁青年被判死刑2005年东北某一城市,一系列蒙面抢劫杀人案件的接连发生,搅得这座城市不得安宁。
6名犯罪嫌疑人多次尾随高档车车主进入地下停车场,在偏僻处进行抢劫,如果遇到当事人反抗,他们就残忍地砍杀车主,造成一死多伤的严重后果。
这一系列案件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案情惊动了公安部。
在公安部的督办下,省公安厅抽调100多个警察进驻该市。
不久,侦查人员在一处收费站将这伙蒙面歹徒截获,此时他们正准备赶往下一作案地点。
案件告破后,当地各大新闻媒体对这一案件进行了详细报道,群众拍手称快。
据孙中伟介绍,在检察机关的指控中,孙中伟的当事人———一名19岁的青年被列为第一被告,在一次抢劫过程中,他和另一名30多岁的银行保卫干部尾随一奔驰车主实施抢劫,并杀死了被害人。
据法医鉴定报告记载,被害身亡的这名男子身中多处刀伤,致命的一刀是从锁骨刺入的。
法庭上,孙中伟的当事人和那位银行保卫干部互相推诿,都说是对方刺中了这致命的一刀。
孙中伟告诉记者,按照司法惯例,谁刺中这一刀,谁就会被判死刑。
而当时的物证又无法判明这一刀是谁刺入的。
当时法庭上对这一关键证据也无法认定。
孙中伟告诉记者,他的这位当事人和很多不良青年经历一样:初中辍学,父母离异,喜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秘书处编辑整理 1欢上网,结交顽劣。
中国75岁死刑复核免死第一案-谢修志律师
中国75岁死刑复核免死第一案出生于1940年3月的“毒贩”王伦业于2013年被判处死刑,2014年二审维持了死刑判决,其时年74岁。
近日,记者从其辩护律师谢通祥、谢修志处获悉,王伦业因在死刑复核阶段年满75岁,被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改判为无期徒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49条,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复核”这一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算不算是“审判时”,目前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而此案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75岁”条款后,所遇到的“75岁死刑复核”第一案。
其辩护律师谢通祥告诉记者,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首次改判无期徒刑的案件,专家认为,最高法的改判具有重要的判例效应。
7旬老人贩毒被判死刑王伦业死刑复核案属于特大跨国毒品案件,由公安部督办,行动代号为“水蛇”,此案被定性为特大跨国走私、贩卖毒品案。
涉及中国、越南两个国家,案件侦办之初公安侦查人员即全程跟踪录音、录像取证。
王伦业被贩毒圈内称为“老鬼”,根据判决书,王伦业出生在越南。
据媒体报道,其30多岁时返回了中国,退休后在中越边境的广西东兴市居住。
回国后,王伦业办理了身份证和户口本,在这两个最重要的身份证件上,王伦业的出生年月均为1940年3月3日。
法院判决书显示“王伦业、王武在共同走私毒品犯罪中,王伦业负责从越南走私毒品入境,贩卖给陈庆华,并雇请王武到越南走私毒品入境,雇请越南人阿城从越南将毒品带到北仑河中越边境交给王武,直接负责并联系钟日贵到指定的地点取毒品”。
2012年年初,王伦业购进4公斤海洛因,准备出售给毒贩陈华庆。
在双方约定的交易地点,警方将这些人一举抓获,当场将4公斤多海洛因缴获。
记者了解到,王伦业在被抓时已年满72岁,当时他和陈华庆都被定为案件的主犯。
2013年5月28日,广西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了一审宣判。
陈华庆、王伦业被判处死刑,其余几人则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
判决后,王伦业等人均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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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网首席律师谢通祥谢通祥现任中国律师司法网总裁、首席律师、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网首席律师、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北京市委法律服务志愿者联谊会专家、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北京西城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东城律师协会人大政协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商务参赞与企业家联谊会法律顾问、亚洲新闻周刊法律顾问、第一页共十六页北京佳木斯企业商会法律顾问。
谢通祥学历系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曾先后任公证处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律师、中国中央数字电视法律频道制片人。
谢通祥主要典型成功案例:谢通祥擅长重大刑事、民商事案件辩护代理、专业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与死刑辩护律师业务,参加最高法院死刑复核首次开庭,是办理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死刑辩护案件最多的律师,代表性大案主要有:李有斌绑架罪致人死亡案二审死刑改判;累犯温珂踢死警察故意杀人罪死刑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后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杨方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死刑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后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累犯李辉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死刑案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后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北京市中汽乾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明坤涉嫌合同诈骗案800万元无罪释放;吴玉民合同诈骗罪法院直接判决无罪,中央电视台直播新型地沟油八千万元大案被告王佃生的辩护人。
资格证书:谢通祥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A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公证员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人事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书。
业务专长:谢通祥擅长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死刑辩护、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民事、商事案件诉讼代理。
国务院与省级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企业兼并与重组、国企改制、股票、证券发行与上市领域的法律业务,擅长于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及治理结构的设计,公司设立、收购、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相应的诉讼和仲裁事宜。
第二页共十六页房地产法律业务领域、房地产项目立项审批、项目用地的取得、征地拆迁、开发、建设、施工、项目投融资、房地产交易、物权合同纠纷、相应的诉讼和仲裁事宜。
谢通祥律师办理的媒体公布的经典案例:新华网、人民网、中央政法委的长安网、中央电视台、北京晚报、香港文汇报、各省市电视台、新浪网、搜狐网、中国法院网、凤凰网、团中央中国青年网、司法部法制网、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时报、中国新闻评论网、美国中文网等100多家国内外各大媒体都多次报道过谢通祥律师。
谢通祥在诸多法律领域积累了极其丰富的实践经验。
尤其在最高法院死刑复核、重大经济犯罪、合同诈骗无罪辩护、毒品犯罪、暴力犯罪、重大民、商事纠纷辩护等领域均有突出表现。
通过大量案件的办理,谢通祥律师形成了一整套的办案思路和方法,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为数不少的无罪释放、死刑改判、不予核准死刑、撤销指控、取保候审、指令再审等骄人的成绩,其办理的数以百计的成功案件中,影响重大的有:一、杨方振抢劫罪死刑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
201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刑庭在黄骅市法院开庭,就杨方振因涉嫌抢劫罪被二审判处死刑一案进行死刑复核。
这是自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首次参照二审程序开庭、首次对于死刑复核案件公开开庭审理、也是首次在死刑复核阶段由辩护律师与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三方参与办理具体案件,杨方振案被誉为“中国死刑复核第一案”河北省高级法院认定杨方振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杀被害人魏某20多刀致人死亡,,虽然其认罪态度较好,也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方谅解,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该院遂于2013年1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死刑。
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杨方振的父亲委托谢通祥担任辩护律师,经过谢通祥的辩护,2013年7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2013)刑四复06885937号刑事裁定书,采纳了谢通祥的22个辩护观点的部分意见,撤销了河北省高级法院〔2012〕冀刑四终字第143号杨方振的刑事裁定书,不核准杨方振死刑,后依法改判。
在网上搜索最高法院死刑复核首次开庭或者杨方振就可以看见更多内容。
新华网、人民网、中央电视台、各省市电视台、新浪网、中国法院网、凤凰网、团中央中国青年网、司法部法制网等100多家国内各大媒体关于谢通祥律师报道的网络链接:第三页共十六页第四页共十六页二、踢死警察的累犯温珂故意杀人罪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
2010年9月法院认定温珂等5人是刑满释放人员又重新犯罪,此次又把警察马某殴打致死,还有其他犯罪,数罪并罚,以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温珂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死采纳了谢通祥律师关于马某的死是多人共同施加伤害的结果,不应以温珂的死刑立即执行来偿命的辩护意见,2013年8月2日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3)刑四复19600769号刑事裁定书,撤销了温珂故意杀人罪踢死警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12)黑刑三终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不核准温珂的死刑。
2013年10月18日,法院依法改判温珂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在网上搜索温珂踢死警察或者温珂故意杀人就可以看见许多相关报道内容。
第五页共十六页第六页共十六页三、王旭抢劫罪无罪释放成功案例。
某大公司经理王旭,在2013年7月的一天突然被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分局带走并且刑事拘留,理由是其11年前涉嫌在北京市丰台区某饭店抢劫一万元,王旭在看守所被羁押了35天,最后检察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辩护意见,以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之后王旭被无罪释放。
四、于某学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无罪释放成功案例。
2013年5月25日晚上0点多,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与公安分局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关于于某学是被他人欺骗利用完全不知道他手里的邮包是300克冰毒与枪支,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对羁押42天现场抓捕的涉嫌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与非法买卖枪支罪的于某学取保候审,在2014年5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给于淑学出具了京公海解保字(2014)第000718号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与通知书,于淑学终于无罪释放,同案其他3人都已经被执行了逮捕并且后来都判刑10年以上。
五、中央电视台全天滚动直播谢通祥律师代理的公安部督办新型"地沟油"特大案件。
该案是食品安全法司法解释出台后开庭审理的最大一起“地沟油”案件2013年9月2日上午8时30分,公安部督办的一起“地沟油”大案在江苏连云港市中级法院开审,16名被告人被控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涉案金额八千多万元)。
该案中,江苏省康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把腐烂的动物内脏提炼出的油脂,加工成食用。
油,销往全国各地的117家食品企业一、建国以来苏北第一大绑架案李有斌绑架致人死亡案死刑改判死刑缓期二年的第七页共十六页成功辩护。
2005年李有斌、李向阳共同绑架张某某并致张死亡,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法院作出连刑一初字第0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李有斌、李向阳犯绑架罪,判处李有斌、李向阳死刑立即执行。
成功结果:谢通祥担任李有斌绑架致人死亡案二审唯一的辩护人,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2006)苏刑终字第0038号刑事判决书,采纳了谢通祥关于“李有斌具有立功表现,原审判决对李有斌的量刑不当”的辩护意见,故直接改判李有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现在已经改判有期徒刑。
该案被媒体称为建国以来苏北第一大绑架案,在网上搜索李有斌绑架就可以看到更多报道。
二、中俄特大跨国贩毒案主犯李菲贩毒死刑改判成功辩护,李菲贩毒案涉及冰毒等毒品4459克。
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为全国四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是中、俄两国部长级会议签署《打击中俄边境地区毒品犯罪议定书》之后,两国禁毒警方共同破获的跨国走私贩毒案件。
该案被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等多数主流媒体报道。
成功结果:李菲把冰毒4459克从广州卖给关辉等10多人,2008年1月特大跨国贩毒14个被告人的案件开庭,谢通祥作为辩护人连续三天出庭为主犯李菲辩护,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辩护意见,把李菲从第一主犯降为第三主犯,以认罪态度较好判处主犯李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李菲现在已经改判有期徒刑。
同案犯关辉在2010年12月已被执行死刑。
三、累犯李辉杀人、抢劫死刑判决经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后不予核准死刑,改判死刑缓期二年。
现在已经改判有期徒刑。
案情: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认定出租车司机李辉杀死乘客秦某并抢走财物,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李辉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危险性极大,且其曾因抢劫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到一年又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杀人、抢劫犯罪,具有累犯这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应依法严惩,故判处死刑。
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李辉委托谢通祥律师担任辩护律师,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谢律师的“其妻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线索可以作为对李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2009年1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9)刑一复71496341号刑事裁定书不予核准死刑,2010年12月法院改判李辉死刑缓刑二年,李辉现在已经改判有期徒刑。
四、北京市中汽乾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明坤合同诈骗800万元无罪释放。
第八页共十六页2011年张家港市法院作出(2010)张刑二初字第0310号刑事判决,认定韩明坤诈骗八百万元,判处韩明坤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韩明坤委托谢通祥律师上诉,苏州市中级法院采纳了谢通祥的辩护意见,下发了(2011)苏中刑二终字第0098号裁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原判决,随即检察院撤回起诉,已被逮捕羁押了二年半的韩明坤被无罪释放。
五、国务院撤销浙江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浙江省三门县珠岙村陈宝妹等7人不服浙江省政府征用土地批复及行政复议决定书,委托谢通祥律师到国务院复议,国务院采纳了谢通祥“关于省政府决定书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存在错误”的意见,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复[2011]119号行政复议裁决书,撤销了浙江省政府的决定书。
六、马士坤与张宝喜履行协议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
马士坤与张宝喜履行建筑工程协议纠纷案件委托谢通祥律师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原判决原告主体错误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的意见,下发了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签发的2008民申字第49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再审。
七、合同诈骗无罪辩护成功案例报道。
北京晚报、凤凰网报道(摘要):《逃跑十余年他终获无罪》(合同诈骗罪无罪释放)2013年12月,法院判决:吴玉民无罪!检察院起诉书指控漯河石化集团高新区石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玉民诈骗抚顺市信合公司总价款为73830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