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通祥律师:死刑复核期间律师反映意见最高法院应当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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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通祥:最高检设立死刑复核检察厅 可减少死刑案误判

谢通祥:最高检设立死刑复核检察厅 可减少死刑案误判

北京谢通祥律师:最高检已于去年下半年设立死刑复核检察厅,对最高法死刑复核案件进行监督。

2007年1月,最高法收回了下放长达27年之久的死刑复核权。

经过6年司法实践,最
高法死刑复核已经进入规范化阶段。

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检可以向最高法提出意见。

最高法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

从最高检内部了解到,早在2007年,最高检便成立死刑复核检察工作办公室,对死刑复核案件进行法律监督。

去年下半年,死刑复核检察厅已正式取代死刑复核检察工作办公室,成为最高检21个内设机构之一。

查阅发现,死刑复核检察厅内设4个处级机构,承担多项职能,包括对最高法复核的死刑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向最高法提出意见;对最高法通报的死刑复核结果进行分析研究等。

对于死刑复核检察厅最新的工作进展,最高检死刑复核检察厅厅长叶峰今年曾称,最高检将通过对死刑复核结果的分析研究、收集典型案例等形式,梳理出法律、政策、证据适用标准,推动死刑适用标准的统一规范。

最新法考《刑事诉讼法》考前复习题带答案分析(共90套题)第(8)

最新法考《刑事诉讼法》考前复习题带答案分析(共90套题)第(8)

最新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关于勘验、检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34题,单选)A、为保证侦查活动的规范性与合法性,只有侦查人员可进行勘验、检查B、侦查人员进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C、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女医师进行D、勘验、检查应当有见证人在场,勘验、检查笔录上没有见证人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知识点】:第12章>第2节>勘验、检查【参考答案】:B【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本题考查勘验、检查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可见,有专门知识的人也可以参与勘验、检查,故A错误。

130条规定:“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故B正确。

132条第3款规定:“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法条并未限定必须由女医师进行,故C错误。

133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2.在张某故意毁坏李某汽车案中,张某聘请赵律师为辩护人,李某聘请孙律师为诉讼代理人。

关于该案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22题,单选)A、赵律师、孙律师均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方可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B、赵律师、孙律师均有权申请该案的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员回避C、赵律师可在审判中向张某发问,孙律师无权向张某发问D、赵律师应以张某的意见作为辩护意见,孙律师应以李某的意见为代理意见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知识点】:第6章>第2节>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参考答案】:B【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本题考查辩护和代理。

《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网首席律师谢通祥谢通祥现任中国律师司法网总裁、首席律师、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网首席律师、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北京市委法律服务志愿者联谊会专家、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北京西城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东城律师协会人大政协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商务参赞与企业家联谊会法律顾问、亚洲新闻周刊法律顾问、第一页共十六页北京佳木斯企业商会法律顾问。

谢通祥学历系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曾先后任公证处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律师、中国中央数字电视法律频道制片人。

谢通祥主要典型成功案例:谢通祥擅长重大刑事、民商事案件辩护代理、专业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与死刑辩护律师业务,参加最高法院死刑复核首次开庭,是办理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死刑辩护案件最多的律师,代表性大案主要有:李有斌绑架罪致人死亡案二审死刑改判;累犯温珂踢死警察故意杀人罪死刑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后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杨方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死刑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后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累犯李辉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死刑案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后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北京市中汽乾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明坤涉嫌合同诈骗案800万元无罪释放;吴玉民合同诈骗罪法院直接判决无罪,中央电视台直播新型地沟油八千万元大案被告王佃生的辩护人。

资格证书:谢通祥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A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公证员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人事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书。

业务专长:谢通祥擅长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死刑辩护、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民事、商事案件诉讼代理。

国务院与省级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企业兼并与重组、国企改制、股票、证券发行与上市领域的法律业务,擅长于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及治理结构的设计,公司设立、收购、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相应的诉讼和仲裁事宜。

最新法考《刑事诉讼法》考前复习题带答案分析(共90套题)第(79)

最新法考《刑事诉讼法》考前复习题带答案分析(共90套题)第(79)

最新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对于讯问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B、侦查笔录需要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C、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D、侦查人员询问证人一般应当在现场进行,或者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知识点】:第12章>第2节>询问证人、被害人【参考答案】:D【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本题考查讯问和询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

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2.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以外,一般应公开进行B、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C、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D、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参考答案】:A【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本题考查审判公开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而不是一般情况下应该公开,故A项错误。

B选项体现了第5条规定的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原则,C选项体现了第9条的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D选项体现了第12条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2023年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综合知识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7

2023年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综合知识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7

2023年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综合知识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30题)1.(多项选择题)(每题2.00 分)张某犯抢劫罪和爆炸罪经中级法院审理后,抢劫罪、爆炸罪均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某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经高级法院复核后,上报最高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 在复核张某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检察院应当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见。

最高法院应当将该案的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察院B. 最高法院如果认为爆炸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C. 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期间,应当讯问张某,并应当听取辩护律师D. 最高法院如果认为抢劫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2.(单项选择题)(每题1.00 分)乙购物后,将购物小票随手扔在超市门口。

甲捡到小票,立即拦住乙说:“你怎么把我购买的东西拿走?”乙莫名其妙,甲便向乙出示小票,两人发生争执。

适逢交警丙路过,乙请丙判断是非,丙让乙将商品还给甲,有口难辩的乙只好照办。

关于本案的分析(不考虑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如认为交警丙没有处分权限,则甲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B:如认为盗窃必须表现为秘密窃取,则甲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C:如认为抢夺必须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则甲的行为不成立抢夺罪D:甲虽未实施恐吓行为,但如乙心生恐惧而交出商品的,甲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3.(不定项选择题)(每题1.00 分)某地政府为村民发放扶贫补贴,由各村村委会主任审核本村申请材料并分发补贴款。

某村村委会主任王某、会计刘某以及村民陈某合谋伪造申请材料,企图每人套取5万元补贴款。

王某任期届满,周某继任村委会主任后,政府才将补贴款拨到村委会。

周某在分发补贴款时,发现了王某、刘某和陈某的企图,便只发给三人各3万元,将剩余6万元据为己有。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B、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新事实、证据);★★★
C、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法律原因);★★★
D、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序原因)。
③改判
对于一人数罪被判处死刑,或者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经复核认为其中部分犯罪或者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
同死刑立即执行的复核程序
处理
★★★
①核准死刑
A、直接核准: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B、纠正后核准: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②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A、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事实原因);
④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应当核准死刑意见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仍拟不核准死刑,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并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高检规则》第613条)
全面审查原则
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①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②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应当改判;
④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
★★★特殊情况下的特殊处理:一人数罪、一案数人
①部分犯罪、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一并原则)

踢死警察 最高法院死刑复核为何不核准主犯死刑

踢死警察 最高法院死刑复核为何不核准主犯死刑
36 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
2013-12-25 周三
责编 / 霍 雷 设计 / 王金辉
校对 / 张丽娅
踢死警察 主犯为何死刑有缓?
三年前,哈尔滨市发生一件大案,警察马某被温珂等人踢打致死。此案一度被 当地警方定性为恶势力团伙,主犯温珂也被黑龙江高院判处死刑。不过,在死刑复 核阶段,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并将案件发回重审。最终,温珂被改判为死缓。
警察马某因头面部多次受钝性外力 作用,在被送往医院抢救过程中死亡。
警察曾忽视同事受伤
当天与马某一起在该歌厅203包房内 唱歌的,还有他的7名同事。然而,可能是 歌声嘹亮,发生在过道的嘈杂并未引起这 些同事的注意。甚至有的警察看见有人倒 在过道的地上, 也当作醉鬼而视而不见, 完全没想到是自己的同事。
首先, 温珂的父母代温珂给被害人家属 积极赔偿了50万元,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被害 人家属的经济损失, 并且得到了被害人家属 的谅解,达成了谅解书,被害人家属也积极要 求法院从轻处罚温珂。如果核准了死刑,被害 人家属得不到赔偿,不利于社会稳定。
其次,温珂没有涉黑,也不是黑老大, 他和几个朋友都是临时聚在一起玩, 根本 不是恶势力团伙。他们喝多了酒,偶尔并且 恰巧遇上了被害人马某,马某虽然是警察, 但是案发当时马某不是执行公务。 双方在 没有任何预谋的前提下临时发生口角,只 能按照一般刑事案件处理。 温珂与被害人 无冤无仇,就是喝酒喝多了,发生口角后才 殴打被害人,其主观上无杀人故意,因此定 性为故意杀人罪属于罪名错误, 应处以故 意伤害罪。
“三进宫”累犯一审获死刑
温珂今年26岁,哈尔滨市人,初中文化。 早在2003年,当时尚是未成年人的他就因故 意伤害罪而被处缓刑。到2009年8月,温珂又 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死刑复核听证会

死刑复核听证会

死刑复核听证会《北京晚报》《中国法院网》《人民网》《新华网》等2013-06-17日对北京谢通祥律师报道杨方振涉嫌抢劫罪一、二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北京谢通祥律师成功为杨方振辩护,是目前唯一一次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开庭审理的案件,辩护律师首次在最高法院直接阅卷,谢通祥律师曾两次会见被告人,一二审未出现的新证人被允许出庭作证,该案被誉为中国死刑复核第一案,杨方振已经被最高法院不予核准死刑,杨方振案在国内影响重大。

被认为是死刑复核向诉讼化改革的开始2013年6月17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北省黄骅市法院开庭,就被告人杨方振被二审判处死刑一案进行复核。

辩护律师为北京著名死刑辩护律师谢通祥,据悉,这是自2007年1月1日最高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首次参照二审的庭审程序开庭。

辩护律师首次直接在最高法院阅卷、谢通祥律师曾两次会见被告人,一二审未出现的新证人被允许出庭作证。

如何开庭商量一小时杨方振出生于1991年,初中文化,河北省沧州市人,2011年10月5日涉嫌抢劫罪被逮捕,于今年1月份被河北省高院终审维持了死刑判决,并上报最高法院核准。

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在类似案件中,法官也会根据情况审阅案卷、赴案发地实地查看现场、讯问有关证人、向侦查人员了解核实情况。

但是,即使在影响巨大的浙江吴英案中,也未在复核阶段专门开庭由控辩双方讯问证人并发表意见。

17日下午,3名最高法院的法官在黄骅市法院传新的证人到庭。

由于《刑事诉讼法》并未就死刑复核阶段如何开庭审理作出明确规定,在开庭之前,检察官询问按什么程序开,法官回答参照一审和二审的程序开。

于是,检察官又去请示领导,经过一个小时的等待,下午3点半才开始庭审。

杨方振的辩护人、北京著名死刑辩护律师谢通祥律师介绍说,17日的庭审主要是由新证人出庭作证,陈述其所了解到的杨方振被刑讯逼供的情况,然后由检察官、辩护人、法官分别发问,再由书记员打印出庭审笔录,由证人签字确认。

律师刑事辩护获得四大保障

律师刑事辩护获得四大保障

律师刑事辩护获得四大保障来源:检察日报作者:王敏远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在1979年制定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时就已经确立由最高人民法院对所有死刑案件都应进行复核。

其后,虽然法院组织法等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实际运行有过变化,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未发生变化。

在我国仍然保留死刑的前提下,死刑复核程序对于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对于保障死刑案件的质量、避免错杀、统一适用法律等发挥着独特的功能。

然而,这么重要的特别程序,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却过于简单,“死刑复核”一章仅有四个条文,且内容主要是死刑复核中法院的权力配置,基本缺乏对死刑复核的具体程序的规定。

从以往的经验教训来看,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使该程序更充分地发挥保障死刑案件质量、减少死刑案件数量、防止死刑案件的错误裁判的作用,十分必要。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此对原有的死刑复核程序作了相应修改完善,增加了两个条文,即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39条和第240条的规定。

死刑复核程序究竟应当是司法程序还是行政性的审核程序,学界存在意见分歧。

然而,学界对死刑复核程序具有什么性质的争论,并不影响对其功能的共识,即死刑复核程序应在现实中发挥保障死刑案件质量、减少死刑案件数量、防止死刑案件的错误裁判、统一适用法律、保障死刑案件的司法公正等作用。

如何认识新刑诉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新规定,司法实践在贯彻这些规定时应当特别注意哪些问题?以下是基于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的认识,我对这些问题的初步研究。

一、对不核准死刑的,发回重审抑或改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

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在我看来,理解该条内容的重心是所增加规定的“对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改判”的内容。

之所以说这是“增加规定的内容”,这是相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以前的相关规定而言的。

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近年来,在我国法制建设积极发展的背景下,死刑复核制度也逐渐完善。

死刑复核案件是指经过第一审判和上诉审判后,有关方面经过审慎考虑,认为被告人的死刑适用确实存在争议,需要经过法律程序再次进行审查和评估的案件。

针对这类案件,法庭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前提下,进行审查和裁定。

而其中,辩护律师的意见也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在死刑复核案件中,辩护律师可以代表被告人提出有关证据、辩护意见和律师意见。

在这种案件中,律师的职责既包括对自己的当事人进行辩护,又包括向法律应用者提出建议。

辩护律师在复核案件听证会上发表的意见,会对裁定是否维持或撤销死刑产生重大影响。

首先,辩护律师可以对证据的充分性和客观性进行评估。

一方面,辩护律师可以提出对已呈现的证据存在的疑点、漏洞、逻辑矛盾的合理质疑,以求证据证明的全面、真实、准确。

这种质疑可以有效避免司法主义审判和失误判决的情况。

另一方面,辩护律师可以向法庭补充更多的证据,获得更多的证据,以便证明被告人的无罪或降低罪行的刑事责任。

其次,辩护律师可以对被告人的个人素质和社会价值进行交代。

辩护律师可以向法官逐一交代被告人的家庭背景、教育程度、工作经历、婚姻状况、人际关系等情况。

这样做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感化法官,促进对被告人的关注,而且是展示被告人的人性、价值、教养和品质的放大。

通过这些案例,法官可以更准确、更公正地判断被告人是否适合维持或撤销死刑。

第三,辩护律师可以对被告人的量刑辩护。

被告人的量刑是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最有争议的环节之一。

在死刑复核案件中,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分析案件事实、法律规定、社会公义等角度,为被告人争取适当量的刑期。

而且,在进行量刑辩护时,还应着重探讨被告人悔过能力、对社会的贡献等因素。

通过这些细节,辩护律师可以更好地影响与触动法官,为被告人寻求公平、合理和人道的量刑。

总之,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案件中发表的律师意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它始终是制衡法官和检察官权力的有力工具,它能够让司法机关体现其公正、公平和正义的形象,给受害者和其家属带来安全感和保障感,也能给被告人和被判死刑的不幸家庭以无限期待。

谢通祥律师:完善最高检对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意义

谢通祥律师:完善最高检对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意义

完善最高检察院对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意义——作者:谢通祥律师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公布实施,给社会各界带来了很大的惊喜,尤其是众多法律界同仁多年来的法学理论观点得以在新法中体现,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我也看到了死刑复核程序走向完善、公开透明的希望,在这里我想浅谈几点感受。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针对近年来时有出现的死刑错案,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很多人大代表在呼吁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议案中,都提到要完善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就在这种背景下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0月16日公布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在第十四章第五节详细规定了死刑复核法律监督。

在我看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复核案件进行法律监督有两点很直观的好处:第一点:体现了国家“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保障了程序公正我们国家对于死刑这一世界性的问题一贯提倡少杀慎杀,做到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这次新刑诉法规定了最高检的死刑复核监督权也是体现了这一点,正所谓程序公正才是司法公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以审阅案卷、讯问被告人、复核主要证据,在发现在死刑复核期间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一)认为死刑二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不应当核准死刑的;(二)发现新情况、新证据,可能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五)其他需要提出意见的。

第二点:对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进行监督,防止冤假错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死刑复核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下发前提出意见。

孙中伟:死刑复核律师有权要求面见承办法官

孙中伟:死刑复核律师有权要求面见承办法官

孙中伟:死刑复核律师有权要求面见承办法官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 /孙中伟死刑辩护网摘自孙中伟著《死刑辩护操作指引》之“新刑诉法下的死刑复核”【法律规定】刑诉法第二百四十条……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高法刑诉法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法发【2007】11号)第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案质量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都规定了关于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的律师提出当面反映律师意见要求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安排会见,听取意见,并制作笔录,由律师签名后附卷。

【孙中伟律师提示与操作指引】这些规定意味着死刑复核程序中,只要律师提出要求的,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将是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必须程序。

对于律师没有提出当面反映意见而是递交书面书面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律师的意见附卷,死刑复核律师有权申请要面见死刑复核的承办法官,当面陈述和反映律师对于案件不应核准死刑的意见;本规定要求接待律师的最好是承办法官本人,至少也应当是合议庭的其他法官。

对于有时安排接待死刑复核律师的根本就不是合议庭的法官,而是各庭的内勤、其他的法官助理或书记员,或者是信访接待部门专门的人员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律师要权申请要求约见合议庭法官。

对于接待律师的次数,在法律上并没有限定,应当理解为没有次数限制,只要死刑复核律师认为有新的情况或理由需要向承办法官反映的,死刑复核法官都应当接待,法官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或对接待律师的次数擅自作出限制。

对于每次接待律师的人数,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或限定,法律上并没有限定被告人在死刑复核期间聘请律师的人数,但如果参照刑事诉讼法对一、二审期间“被告人有权聘请1-2名辩护人”的规定,被告人有权聘请1-2名辩护人,每次二名律师去申请面见死刑复核法官,应当没有问题,法院不应拒绝。

特别的死刑复核程序

特别的死刑复核程序

特别的死刑复核程序稿件来源:法治周末——法制网发布时间:2013-07-0516:03:25谢通祥简介:谢通祥,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中国律师司法网总裁、首席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擅长刑事案件辩护、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

其办理的李有斌绑架致人死亡案二审改判为死缓;李辉杀人抢劫案最高院不予核准死刑,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温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改判死缓;杨方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改判死缓;吴玉民涉嫌合同诈骗无罪释放;北京市中汽乾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明坤涉嫌合同诈骗案无罪释放;刘清春滥伐林木无罪释放。

法学界认为,这是将封闭式的死刑复核向诉讼式的死刑复核方向改造,符合现代刑诉法理念的走向法治周末记者陈霄发自北京、沧州从业多年,这是北京律师谢通祥第一次碰到如此新奇的死刑复核方式:在地方法院的法庭里,控辩双方像开庭那样坐到了一起,法官居中,证人到场,接受几方询问。

是的,这是在死刑复核阶段——过去被认为最难公开、却攸关性命的特别程序阶段。

这是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以来,公开所见的控辩双方最深入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案件,也是最高法院首次采用这种方式来复核死刑案件。

这令刑诉法学泰斗陈光中极为振奋:“我很高兴看到最高法院的这一尝试,这是未来改革的趋势,当年的刑诉法建议稿早有设计。

”破天荒的程序杨金明夫妇坐在法庭里已经一个小时了。

没有催促,没有不耐烦,甚至没有去确认“这庭到底还开不开”。

事实上,别说一个小时,就是再等一天,一年,无论多长,只要有生的希望,他们都愿意等。

一年前,自沧州市中级法院一审给他们的儿子杨方振下达死刑判决时起,杨金明一家就一直在等待命运最终的决断。

2013年6月17日下午,在河北省黄骅市法院,决定杨方振命运的几乎所有人都来了,杨方振却没有在场,他仍被羁押在海兴县的看守所里,苦等他最后的消息。

一年多前,这个23岁的年轻人被控以抢劫罪,检察院指控他在抢劫一辆出租车时将司机杀害,在抛尸焚车后逃离。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之法考大纲要求、历年真题研习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之法考大纲要求、历年真题研习

法考《刑事诉讼法》: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之法考大纲要求、历年真题研习一、大纲要求解读1、理解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权,报请复核的要求,复核后的处理方式。

2、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

二、命题方式提示考查方式:1、考查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

2、死刑复核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及其处理方式。

3、考查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程序中的“应当”与“可以”。

三、命题要点提示死刑立即执行复核后的处理方式:增加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裁定,不核准的发回重审或者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死刑核准应当逐级报核一案一报,下级作出复核的意见后根据案情和法律来决定是否继续上报。

四、历年真题详解1、段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段某上诉后省高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不予核准,发回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

关于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卷二,36题)A.应另行组成合议庭B.应由审判员5人组成合议庭C.应开庭审理D.可直接改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参考答案】D【考点】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详解】《刑诉解释》第35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350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刑诉解释》第35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4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5)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本题中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属于因量刑不应当判处死刑而发回重审的情形,可以不另行组成合议庭A项错误。

死刑复核,保命的最后一扇窗

死刑复核,保命的最后一扇窗

死刑复核,保命的最后一扇窗前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刑事诉讼法是仅次宪法基本法,也被称为小宪法。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一个重要程序,它为终审法院判决死刑的被告人设置了最后一道绿色屏障,该程序的设立实际上是突破了“两审终审”的诉讼制度,对于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宝贵的生命能够延续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在最终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下,只要认为有合法的理据,就要把程序走到底将程序用尽,在死刑复核阶段也许会曙光再现。

一、死刑复核的制度设计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

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8年10月26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四章专门规定了死刑复核程序,该章共六个条文。

文字不多,意义重大,专门适用于被判处死刑的案件。

目的是限制死刑,过滤产死刑冤假错的可能性。

按照法律规定,一审判决死刑未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为一审法院作出的死刑判决除外),虽被判处死刑其实是尚未生效并非要立即执行,而是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

正常来讲,一审中院被判处死刑,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法院高院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高院再报最高法院复核。

也就是说死刑案件经过了三级法院的审理,属于事实的三审终审。

这种情况实质上是突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的规定,足见国家司法对于适用死刑的谨慎态度。

该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是不适用的。

根据该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北京谢通祥律师简历

北京谢通祥律师简历

教育背景谢通祥学历系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谢通祥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A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公证员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人事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书。

社会兼职与工作经历谢通祥系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成员。

谢通祥现任中国律师司法网总裁、首席律师,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曾先后任公证处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律师、中国中央数字电视法律频道制片人。

业务专长擅长刑事案件辩护、死刑复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企业兼并与重组、国企改制、股票、证券发行与上市领域的法律业务,擅长于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及治理结构的设计,公司设立、收购、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相应的诉讼和仲裁事宜。

房地产法律业务领域、房地产项目立项审批、项目用地的取得、征地拆迁、开发、建设、施工、项目投融资、房地产交易、物权合同纠纷、相应的诉讼和仲裁事宜。

谢通祥承办的典型大案:一、李有斌绑架致人死亡一案二审改判辩护[1]2005年李有斌、李向阳共同绑架张某某并致张死亡,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法院作出连刑一初字第0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李有斌、李向阳犯绑架罪,判处李有斌、李向阳死刑。

判决结果:谢通祥担任李有斌绑架致人死亡一案二审唯一的辩护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6-15作出(2006)苏刑终字第0038号刑事判决书,采纳了谢通祥关于“李有斌具有立功表现,原审判决对李有斌的量刑不当”的辩护意见,故改判李有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中俄特大跨国贩毒案李菲贩毒辩护[2][3](李菲贩毒案涉及冰毒等毒品4459克[4][5])2008年1月28日,特大跨国贩毒14个被告人的案件开庭,谢通祥律师作为辩护人连续三天出庭为李菲辩护,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李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开庭复核死刑释放积极信号

开庭复核死刑释放积极信号

开庭复核死刑释放积极信号结合近期部分冤假错案平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连串表态和作为,我愿意为开庭复核死刑案件赋予更多的积极意义。

作者:蓉城阿飞法律工作者2013年6月17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3位法官在河北省黄骅市法院开庭,就杨方振涉嫌抢劫罪死刑案件进行复核。

辩护律师为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谢通祥。

这并不是一则无足轻重的消息。

实际上,为了贯彻少杀、慎杀原则,早在2007年7月1日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开始实施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就重新收回了死刑案件复核权。

但采用参照二审开庭的方式来进行复核,于今却尚属首次;在此之前,法官复核死刑案件,往往采用阅卷、询问被告人、实地查看现场以及其他核实方式。

根据相关媒体的报道,最高人民法院的这次尝试:一是事先的沟通准备工作似乎不足,检方单是与法官商量如何开庭并请示领导,就花了一个多小时;二是关键证人李某没有出庭,凸显出让实务界一直头疼无比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仍然在现实面前无比尴尬。

而且,除了这两点之外,关于复核死刑案件是否要坚持全面审查还是只能进行法律审(报道所涉该案的复核显然是前者),法学界尚有争议。

但尽管如此,我仍然愿意为最高人民法院此举喝一声彩!之所以喝彩的理由,首先仍然是死刑案件的特殊性。

“人命关天”的观念,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财产受损、人身遭受一定程度的侵害,都还可以通过某种方式得到救济,但人死而不能复生,无力救济、无法挽回。

因此,作为一种必要之恶的政府公权力,作为公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权,在人的生命面前就必须敬畏再敬畏、慎重再慎重。

将以上理念再具体化一些,就是应当将死刑案件与其他刑事案件区别对待,在实体的定罪量刑标准上更加严格,在程序的庭审对抗、证据审查方面也要更加充分。

应当承认,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传承延续了中国古人录囚、秋审等等制度的“恤刑”思想,更是符合当代法治主流观念的制度设置。

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后,一段时期内的死刑乱象得到了有力遏制,该制度的作用有目共睹。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的通知-法〔2014〕346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的通知-法〔2014〕346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的通知法〔2014〕3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29日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为切实保障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确保死刑复核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律师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查询立案信息。

辩护律师查询时,应当提供本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被告人姓名、案由,以及报请复核的高级人民法院的名称及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能够立即答复的,应当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答复,答复内容为案件是否立案及承办案件的审判庭。

第二条律师接受被告人、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死刑复核案件辩护律师的,应当在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提交有关手续。

辩护律师应当在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

第三条辩护律师提交委托手续、法律援助手续及辩护意见、证据等书面材料的,可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后代收并随案移送,也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承办案件的审判庭或者在当面反映意见时提交;对尚未立案的案件,辩护律师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由立案庭在立案后随案移送。

死刑复核被告人应有法律援助权

死刑复核被告人应有法律援助权

死刑复核被告人应有法律援助权死刑复核被告人应有法律援助权来源: 2014-03-26法制网-法制日报刘仁文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据此,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公安、检察和法院一、二审阶段,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的,都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但目前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阶段,如果死刑被告人由于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为其指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笔者认为,为确保每一个死刑复核案件的质量,应当改变这一做法,尽快赋予死刑复核被告人的法律援助权。

尽管死刑复核的案件已经在一审、二审或高级法院的复核程序中作出了死刑判决,但由于诉讼程序尚未终了,因而结论仍然处于不确定状态。

只有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后,才能有最终结果。

也就是说,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结果出来之前,被告人仍然有生与死两种可能,故仍然属于“可能被判处死刑”。

有人可能会说,刑诉法第34条第3款只适用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而死刑复核案件是“已经判处死刑的案件”,因此,应不属于第34条第3款关于指定辩护的强制性规定。

这种说法把第34条第3款的“判处”作了过于狭隘的理解。

实际上,就死刑案件而言,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也是一种“判处”,因为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或裁定才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需要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条明确指出:“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根据刑诉法规定,目前高级人民法院复核的死刑案件包括两类:一类是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一审案件,如果被告人没有上诉,应当先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另一类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1805篇)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1805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33题,单选)A、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不讯问被告人B、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C、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检察院应当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见D、最高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察院>>>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7章>第2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死刑复核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A选项,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是“应当”讯问被告人,而不是“可以”。

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B选项,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是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才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C选项,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检察院是“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2.检察院以抢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人构成抢劫罪。

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当建议检察院改变起诉罪名,不能直接以抢劫罪定罪B、可以直接以抢劫罪定罪,不必建议检察院改变起诉罪名C、只能判决无罪,检察院应以抢劫罪另行起诉D、应当驳回起诉,检察院应以抢劫罪另行起诉>>>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5章>第2节>法庭审判【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法院改变检察院指控罪名的问题。

依据《高法解释》第241条规定:“ (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由此法条,可知B项正确。

3.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在最后陈述时,以审判长数次打断其发言为理由申请更换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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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谢通祥律师:为确保死刑案件质量,最高法院近日公布的新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对于死刑复核案件,司法解释还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将采纳情况及理由反馈最高人民检察院。

不仅是死刑复核程序更加完善,为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二审案件监督、纠错功能充分发挥,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对二审案件开庭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

规定对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以及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二审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同时,司法解释还特别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应当开庭审理;对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即使被告人并未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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