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通祥律师: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现在与未来
谢通祥:最高检设立死刑复核检察厅 可减少死刑案误判
北京谢通祥律师:最高检已于去年下半年设立死刑复核检察厅,对最高法死刑复核案件进行监督。
2007年1月,最高法收回了下放长达27年之久的死刑复核权。
经过6年司法实践,最
高法死刑复核已经进入规范化阶段。
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检可以向最高法提出意见。
最高法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
从最高检内部了解到,早在2007年,最高检便成立死刑复核检察工作办公室,对死刑复核案件进行法律监督。
去年下半年,死刑复核检察厅已正式取代死刑复核检察工作办公室,成为最高检21个内设机构之一。
查阅发现,死刑复核检察厅内设4个处级机构,承担多项职能,包括对最高法复核的死刑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向最高法提出意见;对最高法通报的死刑复核结果进行分析研究等。
对于死刑复核检察厅最新的工作进展,最高检死刑复核检察厅厅长叶峰今年曾称,最高检将通过对死刑复核结果的分析研究、收集典型案例等形式,梳理出法律、政策、证据适用标准,推动死刑适用标准的统一规范。
谢通祥律师:行政化困扰死刑复核
《行政化困扰死刑复核》2013年10月14日09:48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谢通祥律师简介:谢通祥,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中国律师司法网总裁、首席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擅长刑事案件辩护、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
其办理的李有斌绑架致人死亡案二审改判为死缓;李辉杀人抢劫案最高院不予核准死刑,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温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改判死缓;杨方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改判死缓;吴玉民涉嫌合同诈骗无罪释放;北京市中汽乾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明坤涉嫌合同诈骗案无罪释放;刘清春滥伐林木无罪释放。
针对“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第一案”(杨方振案)成功改判,接受民主与法制时报访谈目前死刑复核案件的审理,延续传统的“承办法官阅卷→合议庭合议→审(庭)委会决定”的办案模式。
尽管由原来书面审发展为书面审结合调查审,但这种审、辩、判分离的审理模式,本质上仍然是行政化的内部评判机制,很难为死刑复核裁决赢得司法权威和社会公信力。
死刑复核程序的一次“破例”,或许会带来这一程序的重大突破,也或许会成为真正的破例,不再出现。
到底是什么原因掣肘着死刑复核程序的改变?作为“破例”的死刑复核案的辩护律师,谢通祥有着深入的思考。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以下简称记者):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相比普通刑事案件程序,有何特别之处?谢通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相比于普通刑事案件有巨大差别。
从某种意义上讲,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例外,是一种特殊程序。
一审、二审程序的启动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则,而死刑复核程序启动既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抗诉,也不需当事人提起自诉或者上诉,只要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或一审后在法定期限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的判决书,人民法院就应当无条件自动将案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进入死刑复核。
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几处变动:最高法院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案件,可发回重审或者提审改判;死刑复核程序增加讯问被告人和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加强检察监督,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死刑复核案件的具体意见。
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之检讨以中国古代及国外的死刑救济制度为视角
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之检讨以中国古代及国外的死刑救济制度为视角一、本文概述死刑复核程序作为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确保死刑案件公正、准确、慎重的关键职责。
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现行死刑复核程序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本文旨在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深入检讨,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借鉴中国古代及国外的死刑救济制度,提出完善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建议。
本文将回顾中国古代死刑救济制度的历史演变,探讨其特点和对现代死刑复核程序的启示。
古代中国有着较为完善的死刑救济制度,如“三复奏”、“五复奏”等,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司法公正的追求。
这些古代制度对于完善我国现行死刑复核程序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本文将考察国外死刑救济制度的主要模式和实践,分析其成功经验和不足之处。
通过比较研究,可以更好地认识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在国际视野中的位置,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提供借鉴。
本文将结合我国国情,从立法、司法、制度设计等多方面提出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具体建议。
这些建议旨在推动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使其更加公正、高效、透明,以更好地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和谐。
本文通过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检讨,以及对中国古代和国外死刑救济制度的借鉴,旨在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和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死刑复核程序的基本理论死刑复核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占据着特殊的地位。
它不仅是死刑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是对死刑判决的最后一道审查关卡。
通过对死刑案件的复核,确保死刑适用的正确性和公正性,体现了我国对生命权的尊重和保护。
死刑复核程序的理论基础主要源于我国古代的死刑救济制度和国外的相关制度。
中国古代死刑救济制度,如“三司会审”、“朝审”等,强调对死刑案件的严格审查,以确保死刑判决的公正和正确。
而国外的死刑救济制度,如美国的死刑复核程序,注重对死刑案件的全面审查,包括对证据的重新评估和对法律适用问题的深入探讨。
死刑复核程序的反思与重构
死刑复核程序的反思与重构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其适用必须慎之又慎。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死刑案件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以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反思和重构。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及问题(一)程序的封闭性当前的死刑复核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封闭性。
复核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与的程度有限,社会公众对复核的具体情况也知之甚少。
这种封闭性可能导致程序的透明度不足,难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也容易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二)效率与公正的平衡难题在追求公正的同时,死刑复核程序的效率问题也不容忽视。
过长的复核时间可能给被告人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同时也可能影响社会的稳定。
但如果过于追求效率,又可能会牺牲掉公正,导致错误的判决得不到及时纠正。
(三)证据审查标准的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在死刑案件的证据审查标准上可能存在差异。
这不仅影响了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也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出现,损害了法律的公信力。
(四)法律援助的不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情况并不理想。
部分被告人由于经济困难或法律知识的欠缺,无法充分行使自己的辩护权利,影响了复核结果的公正性。
二、死刑复核程序反思的必要性(一)适应法治社会的发展需求法治社会强调公正、透明和人权保障。
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与法治社会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必须进行反思和改进,以适应时代的发展。
(二)保障公民权利的必然要求公民的生命权是最基本的权利。
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公民生命权的保障。
只有通过对程序的反思和重构,才能确保每一个死刑判决都是公正无误的,真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维护司法公信力的关键司法公信力是司法制度的生命。
如果死刑复核程序存在问题,导致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将会严重损害司法的公信力,影响法治社会的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网首席律师谢通祥谢通祥现任中国律师司法网总裁、首席律师、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网首席律师、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北京市委法律服务志愿者联谊会专家、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北京西城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东城律师协会人大政协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商务参赞与企业家联谊会法律顾问、亚洲新闻周刊法律顾问、第一页共十六页北京佳木斯企业商会法律顾问。
谢通祥学历系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曾先后任公证处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律师、中国中央数字电视法律频道制片人。
谢通祥主要典型成功案例:谢通祥擅长重大刑事、民商事案件辩护代理、专业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与死刑辩护律师业务,参加最高法院死刑复核首次开庭,是办理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死刑辩护案件最多的律师,代表性大案主要有:李有斌绑架罪致人死亡案二审死刑改判;累犯温珂踢死警察故意杀人罪死刑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后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杨方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死刑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后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累犯李辉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死刑案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后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北京市中汽乾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明坤涉嫌合同诈骗案800万元无罪释放;吴玉民合同诈骗罪法院直接判决无罪,中央电视台直播新型地沟油八千万元大案被告王佃生的辩护人。
资格证书:谢通祥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A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公证员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人事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书。
业务专长:谢通祥擅长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死刑辩护、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民事、商事案件诉讼代理。
国务院与省级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企业兼并与重组、国企改制、股票、证券发行与上市领域的法律业务,擅长于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及治理结构的设计,公司设立、收购、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相应的诉讼和仲裁事宜。
踢死警察 最高法院死刑复核为何不核准主犯死刑
2013-12-25 周三
责编 / 霍 雷 设计 / 王金辉
校对 / 张丽娅
踢死警察 主犯为何死刑有缓?
三年前,哈尔滨市发生一件大案,警察马某被温珂等人踢打致死。此案一度被 当地警方定性为恶势力团伙,主犯温珂也被黑龙江高院判处死刑。不过,在死刑复 核阶段,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并将案件发回重审。最终,温珂被改判为死缓。
警察马某因头面部多次受钝性外力 作用,在被送往医院抢救过程中死亡。
警察曾忽视同事受伤
当天与马某一起在该歌厅203包房内 唱歌的,还有他的7名同事。然而,可能是 歌声嘹亮,发生在过道的嘈杂并未引起这 些同事的注意。甚至有的警察看见有人倒 在过道的地上, 也当作醉鬼而视而不见, 完全没想到是自己的同事。
首先, 温珂的父母代温珂给被害人家属 积极赔偿了50万元,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被害 人家属的经济损失, 并且得到了被害人家属 的谅解,达成了谅解书,被害人家属也积极要 求法院从轻处罚温珂。如果核准了死刑,被害 人家属得不到赔偿,不利于社会稳定。
其次,温珂没有涉黑,也不是黑老大, 他和几个朋友都是临时聚在一起玩, 根本 不是恶势力团伙。他们喝多了酒,偶尔并且 恰巧遇上了被害人马某,马某虽然是警察, 但是案发当时马某不是执行公务。 双方在 没有任何预谋的前提下临时发生口角,只 能按照一般刑事案件处理。 温珂与被害人 无冤无仇,就是喝酒喝多了,发生口角后才 殴打被害人,其主观上无杀人故意,因此定 性为故意杀人罪属于罪名错误, 应处以故 意伤害罪。
“三进宫”累犯一审获死刑
温珂今年26岁,哈尔滨市人,初中文化。 早在2003年,当时尚是未成年人的他就因故 意伤害罪而被处缓刑。到2009年8月,温珂又 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简析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现状及其完善
简析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现状及其完善论文摘要:死刑复核程序完善是我国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热点问题。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判处死刑的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决的法院主动逐级报送到有死刑核准权的人民法院进行核准的程序。
它对我国的严格死刑适用上意义重大。
但是,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执行现状存在着复核权长期下放和程序制度内容不完善这两种不容忽视的问题,产生的危害极大,暴露出我国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上存在着的,立法思想不明确,传统人治思想仍有影响,法治意识不够,忽视程序内在价值,过于追求效率,缺失监督等深层次原因。
针对这些存在问题及产生原因,我们应该及时分步骤进行改革和完善,最终实现我国司法体制的完善和改革。
论文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论述:一是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二是我国死刑复核程序执行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三是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存在问题所产生的危害,四是简析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五是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和完善。
死刑复核程序完善是我国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热点问题。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判处死刑的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决的法院主动逐级报送到有死刑核准权的人民法院进行核准的程序,其适用的案件范围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本文中仅指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对死刑适用中特有的一种有效限制和保障的特别程序。
但从司法实践上看,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产生的危害极大,亟需我们改革和完善。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根据我国国情,死刑制度还必须继续实施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它既有惩罚犯罪又有预防犯罪的双重作用,目的在于保护国家和公共安全,保护大多数人的生命权和财产所有权,但是人的生命权是最根本的人权,必须尊重和保护。
相对于其它刑罚而言,死刑的特点在于其极端严厉性的后果,而且这种后果是无法变更和弥补的。
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正是基于这种特点而设置的,其意义体现在:1、保证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防止错判死刑,误杀无辜,保证司法公正在每个死刑案件中得以体现。
谢通祥律师:完善最高检对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意义
完善最高检察院对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意义——作者:谢通祥律师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公布实施,给社会各界带来了很大的惊喜,尤其是众多法律界同仁多年来的法学理论观点得以在新法中体现,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我也看到了死刑复核程序走向完善、公开透明的希望,在这里我想浅谈几点感受。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针对近年来时有出现的死刑错案,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很多人大代表在呼吁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议案中,都提到要完善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就在这种背景下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0月16日公布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在第十四章第五节详细规定了死刑复核法律监督。
在我看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复核案件进行法律监督有两点很直观的好处:第一点:体现了国家“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保障了程序公正我们国家对于死刑这一世界性的问题一贯提倡少杀慎杀,做到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这次新刑诉法规定了最高检的死刑复核监督权也是体现了这一点,正所谓程序公正才是司法公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以审阅案卷、讯问被告人、复核主要证据,在发现在死刑复核期间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一)认为死刑二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不应当核准死刑的;(二)发现新情况、新证据,可能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五)其他需要提出意见的。
第二点:对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进行监督,防止冤假错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死刑复核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下发前提出意见。
浅析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浅析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摘要】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对于保障司法公平和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首先从死刑复核程序的重要性入手,分析了目前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现状和问题。
随后提出了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建议,包括加强对死刑案件的监督和提高死刑复核程序的公正性。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提升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质量,保障每个案件的公正审判。
最终,结论指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是维护司法公平和人权的重要举措,应该得到全社会的重视和支持。
通过不断完善死刑复核程序,才能更好地落实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死刑复核程序、完善、现状分析、问题、建议、监督、公正性、司法公平、人权1. 引言1.1 死刑复核程序的重要性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司法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对保障司法公平和人权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死刑是一项极端的惩罚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错误或不公正的情况,将对被判死刑的个体和家庭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
死刑复核程序在确保判决准确性和公正性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通过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可以有效减少司法错判和冤假错案,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死刑复核程序也是反映法治精神和人道主义理念的具体体现,是我国司法体系健康、成熟发展的重要标志。
加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不仅是维护司法公平和人权的需要,也是推进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
2. 正文2.1 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分析。
我国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主要包括两个阶段,即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
在一审阶段,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审理,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有罪判决,如果判决为死刑,被告人可以提起上诉进行二审复核。
在二审阶段,高级法院将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确有错误,将对案件进行改判或撤销原判。
当前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存在一些问题。
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导致二审复核并不总是能够起到纠错作用。
部分地区法官对死刑复核程序的了解和应用不够深入,容易出现判决不公正的情况。
死刑复核程序改革与检察机关的介入权
死刑复核程序改革与检察机关的介入权关键词: 死刑复核程序/检察机关/介入死刑是剥夺人的生命的刑罚,死刑案件具有其它刑事案件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和灵敏性,因此需要慎之又慎。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收回死刑复核权,死刑复核程序改革成为当前亟待研究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本文在对现行死刑复核程序的短处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试图提出中国死刑复核程序改革的大体思路,进而论证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必要性和介入的方式。
一、关于死刑复核程序改革的建议《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决的之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事诉讼法》第199条也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这种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通过诉讼程序严格操纵死刑的适用,贯彻咱们国家一贯坚持的“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
可是,自1983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等严峻危害公共平安和社会治安犯法死刑案件以来,大部份死刑案件都是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
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复核程序规那么,在实践中,许多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都是把二审程序和复核程序合二为一进行的,而在没有上诉或抗诉的情形下,复核程序那么变成了行政审批程序。
即便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说明》中乃至连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要求的“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的规定(第202条),也没有明示。
这种死刑复核程序虚置和行政化的现象,明显背离了死刑复核程序设置的初衷,致使各类短处。
第一,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不符合合法程序的大体要求。
依照《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说明,在任何司法程序中合法程序的大体要求是指,任何权益受到结果阻碍的当事人都有权取得法庭审判的机遇,而且应被告知控诉的性质和理由,……合理的告知、取得庭审的机遇和提出主张和辩护等都体此刻程序性合法程序当中①。
复旦投毒案被告林森浩写道歉信
复旦投毒案被告林森浩写道歉信篇一:复旦投毒案被告林森浩信承认投毒 21日傍晚,有媒体曝光复旦投毒案被告林森浩的两封亲笔信。
其中,他于6月5日写给其父林尊耀的亲笔信中写道“我确实向黄洋投了毒,我只能认,也必须认。
”并表示不同意为自己作无罪辩护,“保留斯伟江、唐志坚作为我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
” 7月10日,林森浩写给二审代理律师斯伟江的信中写道“想邀请您重新担任我的辩护律师,继续帮助我。
”此前,林森浩父亲林尊耀曾宣布,于6月2日已聘请了谢通祥律师作为林森浩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
就在21日晚,林尊耀表示,他手里还有一封林森浩于6月8日写给自己的亲笔信。
信中写道:“尽快通知新的律师到看守所见面,如果他有新的观点,能够切实的帮到我,那么委托他也好。
”对于21日由媒体曝光的林森浩两封信中,林森浩自称不同意更换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一事。
林尊耀说:“父亲在外面是能全面了解情况的,希望儿子能够最后一次听从父亲的最佳选择。
”林尊耀原本计划昨晚对媒体曝光的“林森浩承认投毒”等,写一封说明信进行回应,但21日晚9点左右血压突然升高,发生昏厥,直到晚11点才稍微苏醒,家人在给他服药后,林尊耀身体稍微恢复,但依然无法动笔。
林尊耀称,不管发生什么情况,都坚持聘请谢通祥为死刑复核案件的代理律师。
有关此事的最新声明,将会在22日发布。
再曝亲笔信“好汉打落牙和血吞?要坚强!” 21日,记者从林尊耀处获得一封林森浩6月8日写给他的亲笔信。
信的开头,林森浩写道:“爸,你辛苦了,不孝子万死不能赎补我的罪过。
”信中写道:“尽快通知新的律师到看守所见面,如果他有新的观点,能够切实的帮到我,那么委托他也好。
”在这封信中,林森浩还不忘安慰父亲:“我希望借别人送曾国藩的话来送给您:“好汉打落牙和血吞??您要坚强!”信的最后,林森浩写道,愿家人身体安康,和和美美。
因书信中涉及案情及个人隐私,我们并没能看到全信。
林尊耀说,林森浩给他写过几封信。
北京死刑复核律师
北京死刑复核律师杨方振死刑复核案最终结果:最高法院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辩护律师:谢通祥杨方振案被誉为中国死刑复核第一案,曾被媒体广泛报道为“一起让最高法院…破例‟的死刑复核案”。
这次为林森浩上书最高法的谢通祥,正是杨方振案的辩护律师。
杨方振被指控在2011年抢劫一辆出租车时将司机杀害并抛尸焚车,后被河北沧州中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死刑。
河北高院2013年1月二审维持原判,并报最高法核准。
据报道,杨方振被终审判处死刑后,其父到北京找到死刑复核专家谢通祥律师,请其担任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
2013年6月17日,最高法在河北黄骅市法院就杨方振案进行复核。
这是自2007年最高法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首次参照二审庭审程序开庭审理死刑复核案件。
其中,由审、控、辩三方均参与的死刑复核特别程序,堪称史无前例。
2013年7月31日,最高法下发刑事裁定书,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22个辩护观点的部分意见,撤销了河北高院的死刑裁定书,不核准杨方振的死刑,并将案件发回重审。
著名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死刑复核阶段要开庭,但并不反对用高于最低标准的方式来完成复核任务,这种做法是一种法治的进步,完全符合刑诉法的法律精神。
这次林尊耀请北京知名死刑复核律师谢通祥出面为儿辩护,无非是想让林森浩案跟杨方振案一样获得改判。
但是,最高法会否再次“破例”开庭审理死刑复核案。
杨方振死刑复核案回顾疑犯自称被诬陷并遭严重刑讯逼供检方、律师、3名法官分别讯问新证人最高法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在类似案件中,法官也会根据情况审阅案卷、赴案发地实地查看现场、讯问有关证人、向侦查人员了解核实情况。
但是,即使在影响巨大的浙江吴英案中,也未在复核阶段专门开庭由控辩双方讯问证人并发表意见。
17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北省黄骅市法院开庭,就被告人杨方振被二审判处死刑一案进行复核。
这是自2007年1月1日最高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首次参照二审的庭审程序开庭。
谢通祥律师:收回死刑复核权显著减少死刑数量
收回死刑复核权显著减少死刑数量北京谢通祥律师-中国律师司法网转我国历来有适用死刑和慎用死刑的文化传统。
人命关天,适用死刑必须非常严格、慎而又慎。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
1950年,第一届政法会议决定,一般死刑案件由省以上法院核准执行,重大案件送请上级法院核准执行。
1954年法院组织法明确死刑核准权由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行使。
3年后,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决议规定,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法院行使。
而后来的文化大革命期间,核准权又被下放到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行使。
1979年,我国首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载明,死刑案件除最高法院判决的以外,一律由最高法院核准。
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在保留死刑的国家是否剥夺公民的这项重大权利,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统一而审慎地决定,乃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1980年2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将多种严重刑事案件的死刑核准权下放到省一级高级人民法院,期限至当年年底。
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作出决定,延长下放期限至1983年年底。
当时下放死刑复核权,是鉴于社会治安状况恶化的严峻形势和打击震慑犯罪的需要。
1983年,中央认为死刑复核权仍需下放,于是干脆在当年9月2日修改了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最高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授权高级法院行使死刑复核权。
最高法院据此于1983年9月7日下发通知,授权高级法院对大部分死刑案件行使复核权。
死刑复核权毕竟是一项重大的司法权力,地方是乐于接受的。
其间,一些省份还进行了积极争取。
比如毒品案件的死刑复核权,有些省份曾专门组织力量来北京做工作,希望获得毒品案件的死刑核准权。
这也导致了1991年至1997年间,最高法院分4次对6个省份下放了毒品案件的死刑复核权。
从1980年至2006年,死刑复核权下放这一形态保持了26年的时间。
这种二元死刑复核体制产生了大量问题,最显而易见的是,各地死刑判决的标准不一,同案不同判大量存在,造成司法不公正甚至于混乱。
特别的死刑复核程序
特别的死刑复核程序稿件来源:法治周末——法制网发布时间:2013-07-0516:03:25谢通祥简介:谢通祥,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中国律师司法网总裁、首席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擅长刑事案件辩护、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
其办理的李有斌绑架致人死亡案二审改判为死缓;李辉杀人抢劫案最高院不予核准死刑,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温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改判死缓;杨方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改判死缓;吴玉民涉嫌合同诈骗无罪释放;北京市中汽乾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明坤涉嫌合同诈骗案无罪释放;刘清春滥伐林木无罪释放。
法学界认为,这是将封闭式的死刑复核向诉讼式的死刑复核方向改造,符合现代刑诉法理念的走向法治周末记者陈霄发自北京、沧州从业多年,这是北京律师谢通祥第一次碰到如此新奇的死刑复核方式:在地方法院的法庭里,控辩双方像开庭那样坐到了一起,法官居中,证人到场,接受几方询问。
是的,这是在死刑复核阶段——过去被认为最难公开、却攸关性命的特别程序阶段。
这是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以来,公开所见的控辩双方最深入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案件,也是最高法院首次采用这种方式来复核死刑案件。
这令刑诉法学泰斗陈光中极为振奋:“我很高兴看到最高法院的这一尝试,这是未来改革的趋势,当年的刑诉法建议稿早有设计。
”破天荒的程序杨金明夫妇坐在法庭里已经一个小时了。
没有催促,没有不耐烦,甚至没有去确认“这庭到底还开不开”。
事实上,别说一个小时,就是再等一天,一年,无论多长,只要有生的希望,他们都愿意等。
一年前,自沧州市中级法院一审给他们的儿子杨方振下达死刑判决时起,杨金明一家就一直在等待命运最终的决断。
2013年6月17日下午,在河北省黄骅市法院,决定杨方振命运的几乎所有人都来了,杨方振却没有在场,他仍被羁押在海兴县的看守所里,苦等他最后的消息。
一年多前,这个23岁的年轻人被控以抢劫罪,检察院指控他在抢劫一辆出租车时将司机杀害,在抛尸焚车后逃离。
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完善之思考
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完善之思考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倡导废除死刑以来,人们对死刑的功能及价值不断进行反思。
“那种以法律的名义从肉体上消灭罪犯从而弥补其给社会业已造成的创痛之合理性和有效性正越来越受到质疑。
”据相关资料显示,世界上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和地区己经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
我国也对死刑的存废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我国目前还不宜废除死刑。
但是,我们坚持少杀、慎杀的政策,我国现行的法律虽没有相关条款规定要废除死刑,且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保留死刑,但是我们要慎用死刑,确保人权,死刑复核程序就是为了慎用死刑和确保人权而设立的一道防错纠错的特殊程序,在我国发挥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死刑复核程序是以法院为执行主体,对于判决结果为死刑的案件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核实的一种有别于其他一般审判程序的特殊审判程序,包含死刑核准权及死刑核准权两种权利。
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法院作为执行主体,对死刑案件依法进行严格审核,它有别于其他一般二审终审的审判程序,具有特殊性。
它包含两个不同种类的权利,它们分别是死刑复核权,死刑核准权。
在该特殊程序中,最核心和最关键的内容是死刑核准权。
对死刑案件审查后,最高法院有权对该死刑判决进行核实,即对案件进行死刑复核。
有复核才有核准,所以我们可以说,死刑复核权是后者的前提条件。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刑法》、《刑事诉讼法》均有规定。
《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至第202对死刑复核程序专门进行了规定。
第199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20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北京谢通祥律师简历
教育背景谢通祥学历系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谢通祥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A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公证员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人事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书。
社会兼职与工作经历谢通祥系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成员。
谢通祥现任中国律师司法网总裁、首席律师,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曾先后任公证处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律师、中国中央数字电视法律频道制片人。
业务专长擅长刑事案件辩护、死刑复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企业兼并与重组、国企改制、股票、证券发行与上市领域的法律业务,擅长于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及治理结构的设计,公司设立、收购、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相应的诉讼和仲裁事宜。
房地产法律业务领域、房地产项目立项审批、项目用地的取得、征地拆迁、开发、建设、施工、项目投融资、房地产交易、物权合同纠纷、相应的诉讼和仲裁事宜。
谢通祥承办的典型大案:一、李有斌绑架致人死亡一案二审改判辩护[1]2005年李有斌、李向阳共同绑架张某某并致张死亡,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法院作出连刑一初字第0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李有斌、李向阳犯绑架罪,判处李有斌、李向阳死刑。
判决结果:谢通祥担任李有斌绑架致人死亡一案二审唯一的辩护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6-15作出(2006)苏刑终字第0038号刑事判决书,采纳了谢通祥关于“李有斌具有立功表现,原审判决对李有斌的量刑不当”的辩护意见,故改判李有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中俄特大跨国贩毒案李菲贩毒辩护[2][3](李菲贩毒案涉及冰毒等毒品4459克[4][5])2008年1月28日,特大跨国贩毒14个被告人的案件开庭,谢通祥律师作为辩护人连续三天出庭为李菲辩护,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李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论死刑复核权收回后复核程序的进一步完善
论死刑复核权收回后复核程序的进一步完善作者:郭楠楠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3期摘要2007年1月1日开始,死刑复核权最终收归最高法行使,由此,死刑复核权和死刑复核程序再度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从相关案例入手,阐述了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诸多问题,并提出有关完善建议以及对死刑复核程序回归的认识。
关键词死刑复核权复核程序收回完善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57-02死刑复核程序终于重新回归,回归是对生命的尊重。
回顾多年来一起起冤案错案,浮躁的心便深深的伤痛,对生命的敬畏肃然而立。
深深地感觉到生命的宝贵和沉重。
一个行将走到生命尽头的人,即便是十恶不赦的罪犯也无法割舍对这个世界的牵挂,眷恋。
因为,生命之于爱情、亲情、友情是短暂、无价、高贵的。
法律对罪犯的每一个死刑宣告,都意味着这个世界对一个生命的无情抛弃。
法律无情,但法律无权蔑视生命。
而不公正的死刑判决就是法律对生命的蔑视。
法律如果走到了生命的尽头,那世界将会怎样?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权的收回,是中国司法改革的历史壮举,她以时代的强音唤起法律共同体善待生命,尊重生命的职业良知。
一、典型的冤案引发的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思考在中国广袤的大地上曾经和正在上演着一起起的冤案…‥1986年10月29日,辽宁省营口市水泥厂宿舍区发生命案。
怀孕5个月的刑伟在家中遇害。
案发后一个多月,死者丈夫李化伟在警方刑讯逼供下被迫招供自己为杀人凶手。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9年12月4日宣判李化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0年7月3日因一名戴罪立功的罪犯举报,真凶江海现身。
2002年6月25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下达了李化伟的无罪判决书。
199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堰塘发现一具无名女尸。
县公安局经过排查,认为死者为张在玉,其丈夫佘祥林有故意杀人嫌疑。
同年10月,佘祥林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论死刑复核权收回后复核程序的完善
论死刑复核权收回后复核程序的完善经过多方努力与长期调研,2005年10月26日,《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出台,针对当前中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确定了多项项改革措施,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恐怕就是死刑复核权向最高司法机关的回归了:“在未来五年内,最高法将采取积极行动,收回地方各级高院对目前部分死刑案件的死刑核准权”。
死刑复核权的回收,对于保障人权、提高我国刑事司法质量无疑具有十分积极意义,应该是我国司法管理及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我国法治史上的一大进步。
可以设想,如果一直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认真履行其法定的死刑复核司法职责的话,那么,类似聂树斌那样的冤杀案也许会减少许多。
但是,死刑复核权的回收仅仅是保障人权、提高刑事司法质量必要条件而远非充分条件。
其他因素,如宪政或水平的提高、立法的完善、与国际刑事司法标准差距的缩小、证据制度的完善、原审法院判决质量的好坏、司法人员素质及司法独立程度的高低、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程度等等,都有可能对死刑适用及执行的正确性造成重要影响。
本文着重于对死刑复核权回收到最高法院以后,如何完善死刑复核程序进行初步探讨,以求为完善死刑复核权回归后的复核程序的制定贡献一二。
一、落实复核人员的工作责任,做到司法权责统一死刑复核为是否适用、执行死刑的最后关口,可谓是生杀大权在握,复核人员权力不可谓不大。
而大权必须配以重责,体现司法管理权责一致原则,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理念落实到“以责任约束权力”的具体操作制度当中,从而避免有权无责,或者杀的反正不是自己的脑袋而根本不负责任,甚至草菅人命。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考虑司法权责统一问题:首先是独立复核。
每一个复核人员,无论是“承办”也好,“协办”也罢,都必须本着司法良知,认真工作,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形成真正属于自己的必须杀、应该杀、可以杀、不能杀等具体的意见与理由,并在复核决定书上必须将每一个复核人员的具体意见、理由或依据写明,杜绝看领导眼色行事、顺社会舆论定性、随主观好恶办案、甚至从大家意见而扮演南郭的“司法人员无主见”现象;而最终复核意见的形成,也是基于每个独立意见作出的真正视野开阔(除听到复核人员独立的、尤其是不同的声音以外,还应充分考虑辩护律师的意见)、论证严密、依据充分的合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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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现在与未来
——谢通祥律师
谢通祥律师点评:
每年核准、不予核准死刑的数量、百分比,具体到每个省都有精确统计
作为二审终审制之外针对死刑案件的特殊救济程序,死刑复核意在秉持少杀、慎杀的理念,防止及纠正二审判罚中的失误。
1983年严打期间,为提升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死刑复核权曾一度被下放至省级高院。
但是由二审法院复核自己的审判结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且无从监管的后果。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将此权力收回,同时将原有2个刑事审判庭增加到5个,并逐渐扩充了400多个编制,从各省市法院系统、法学院、律师中择优选拔人才。
无论是以前的刑事诉讼法还是现行《刑事诉讼法》涉及到死刑复核程序的条文还很少都仅是寥寥几笔。
我们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死刑复核制度能真正的发挥其本身的作用,控制死刑
律师会见
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被告人,在经过法院终审判决后,依然被判处死刑,这种情况下的被告人基本上已经穷尽了各种救济途径。
由于大多数被告人法律知识匮乏,不知如何进行自我辩护和自我保护,没有更多的方法能够保护自己的权利,因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各种权利的剥夺更不可能自由的向死刑复核庭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这时就需要律师代理被告人表达诉求、阐述法律意见。
律师会见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实现法律赋予律师所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获得辩护的法定权利得以实现的有效途径。
依据2008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此条的出现被一致认为是律师会见权法律保障上的一大进步。
依据2008年发布的《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律师提出会见法官请求的,合议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安排会见。
成功案例解析
在目前不予核准死刑概率很低的情况下,我们律师能做的就是努力办好自己手中的案件,积累案件经验,这么看来死刑复核案件是需要相当多的法律知识与实践经验储备的,办理死刑复核案件是一个大工程,需要费时费力,目前我国律师界也有以律师事务所团队的形式运作案件的例子,但是不多见,我们希望能从成功的案例中找到不变的真理、不予核准的希望,下面让我们结合案例揭开死刑复核案件的神秘面纱:
被告人李辉系累犯,再次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死刑判决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改判死刑缓期二年。
2009年2月26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出租车司机李辉杀死乘客秦某并且抢走财物,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李辉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危险性极大,且其曾因之前犯抢劫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满
释放后不到一年又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杀人、抢劫犯罪,具有累犯这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应依法严惩,故判处死刑并上报最高法院核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李辉委托北京谢通祥律师担任辩护律师,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诸多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
2009年1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9)刑一复7149634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不核准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对李辉的死刑判决。
2、撤销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对李辉的死刑判决。
3、发回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
2010年10月26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以(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1号刑事裁定书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改判李辉死刑缓刑二年。
李辉现在已经在监狱服刑。
结合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貌似死刑复核程序是没有规律可遵循的,其实不然,虽然本案被告人李辉既有累犯这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又有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双重犯罪,但是不要忽略了自首情节,本案被告人妻子发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后积极向司法机关报告,促使司法机关迅速掌握了犯罪线索,对快速破案是有帮助的,而且李辉被捕时也没有反抗,综合被告人的罪前、罪后表现,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其妻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线索可以作为对李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及被害人具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保住了被告人的生命,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办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一定要剖析对被告人有利的信息将其予以充分阐述也是可以救被告人一命的。
程序的完善
目前,死刑复核没有明确的审理期限。
短则十几天,比如药家鑫案;长则一到两年。
法学界曾就此激烈讨论,虽然主流意见认为应设定期限防止拖沓,但客观困难是,法官们根本忙不过来。
由于法官全国各地奔波提审犯人效率实在太低,从2009年起,视频技术开始应用到死刑复核程序中。
与普通视频聊天类似,法官、被告分别坐在办公室和看守所里面对着镜头,屏幕显示双方画面,全程自动录音、录像。
法官可以讯问、被告人也可以辩解,但是也有很多法律界人士表示反对。
他们也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大多数人普遍认为,死刑是极刑、是生命刑,法官必须要会见每一个被告人,视频技术固然高效,但是不可避免会造成一些瑕疵,不能以效率换取公正,倘若以此为代价换取司法效率,对死刑犯人尤其是有重大隐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疑难案件的当事人是不公正的。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这是1996年后《刑事诉讼法》第一次大修,在死刑复核方面也有变化:其一,不核准死刑时,最高院可以发回重审或通过提审直接改判,相当于初步、变相认定了死刑复核的“第三审”功能;其二,复核法官必须提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最高检意见。
这些改变让我们看到了死刑复核程序完善的希望。
我们相信在以后的立法中死刑复核程序一定会受到重视,法律法规也会相当程度的得到弥补、完善,死刑的适用也会与世界接轨更规范化、标准化,我们律师要做的就是尽我们最大的努力,不辜负被告人及其家属的重托,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意见书,防止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救被告人一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