梓潼县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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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潼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现代农业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四川省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细则》、《四川省民办公助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各级财政用于支持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安全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竣工验收合格并在项目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由项目实施主体提出拨付资金书面申请,经乡镇及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财政部门按照制定的补助标准,拨付补助资金。
第四条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是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对资金的安全、具体用途、财务管理和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
具体职责:负责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计划、可行性论证、技术方案的编报审核,制定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方案;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按照招投标规定依法确定项目
施工单位,签订好项目实施合同,加强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规定用途及要求,管理、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
第五条县财政局负责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管理、拨付和监督,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财务管理和项目实施的合法性、真实性负监督责任。
具体职责:负责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设立、项目资金计划审核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参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总体规划和项目计划编制;参与项目实施方案的会审;审查有关招投标文件和项目实施合同;参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分配;按规定审查核拨资金;负责监督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跟踪检查,对违纪问题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和监管的单位,其具体经办人和承办股室(机构)负直接责任,单位分管领导负直接分管责任,法人代表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实行报告审查制度。
各涉农单位要根据县委、政府确定年度支农发展规划和农民、农村和农业的现实需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合理规划、科学论证,提出项目申报方案,报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
门审查(必要时可进行评审)。经审查合格的项目,纳入县级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本级财力安排的项目,县财政局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和事业发展要求,结合财力状况,按照轻重缓急原则,提出建议方案,报县委、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纳入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第七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管部门要规范项目立项行为,提高立项环节的公平性、公正性和透明度,要坚持和完善项目立项的公示公告制度和专家评审制度。
第八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基层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规性负责。若由于工作不认真仔细,项目前期调查不够,甚至顾亲厚友、弄虚作假,造成项目难以实施或出现社会矛盾的,将依法追究有关项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及其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完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管理投机,积极推行“以奖代补”、民办公助、先建后补、直接补助等投入激励手段。县级财政及涉农主管部门在资金分配上,要采用较为科学的分配办法,以提高资金分配的规范性、公正性、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十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坚持“谁分配,谁监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规定的用途和要求管理、拨付和使用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不得在项目申报、审
批过程中收取任何费用或通过采购材料物资获取额外利益;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在制度办法外再提取项目管理费和其他费用。项目实施所需工作经费,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列入财政预算解决。
第十二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以资金下达文件和项目批复文件为依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和更改资金用途,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要制定项目实施的内控制度,要在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真正做到相互监督、互相制约。在项目实施前,内控制度要报县级财政和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在实施项目前,要按规定要求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方案,并以正式文件送主管部门审核、县财政局审查后,按《县委工作报告制度》有关规定及程序报县委、县政府审批。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方案一经批准后,不得擅自调整,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按有关程序报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方案一经批准后,不得擅自调整,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按有关程序报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方案一经批准后,不得擅自调整,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按有关程序报批要严格实行项目公示(公告)制、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政府采购制。
(一)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尤其是涉及对个人补助的专
项资金要实行信息公开和项目公示制度,在立项、分配、使用等各个环节,将资金的使用范围、使用条件、享受对象、补助标准、补助方式等有关政策和项目实施及效益情况,按规定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示,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二)具备招投标条件的项目,应按规定实行工程招投标。
(三)应当纳入监理的项目,应按规定实行工程建设监理。
(四)大宗物资、材料等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但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第十五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复下达的资金计划,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不得擅自更改资用途、补助环节、补助标准和实施地点等。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在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下,依法确定项目施工单位,签订好项目实施合同,并按规定及时报送县财政局审查和备案。
第十六条县财政局根据批准的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实施进度核拨资金。
对未按要求提供项目实施方案及用款计划、无书面项目实施进度核实报告、支出不符合规定、资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程序不合规的,县财政局一律不办理拨款。
第十七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应规范管理,公开操作,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专账核算,实行公告公示、国库集中支付制、逐级报批资金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