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业务经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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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业务经营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本公司业务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本公司业务经营范围:

(一)办理各项股权投资,重大项目投资,小额贷款,私募资金;

(二)办理中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邓咨询业务;

(三)以自有资金在本县开展民间融资服务业务;

(四)以自有资金开展对外投资业务。

三、公司以股东的资本金,股东额外增加的投资资金和以私募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所得的私募资金作为主要资金来源,必须是货币形式的自有资金,由银行审定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出具相关证明。公司也可接受社会捐赠和其他补助资金等。

四、公司的资金主要用于对辖区范围内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及其项目进行投资。

五、公司在用足资本金和股东额外增加的投资资金外,由于业务扩大需要,可以向外通过私募形式筹集资金。根据不同项目、不同期限、不同风险状况拟定私募协议,有意愿出资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原则上单个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

济组织出资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出资期限一般不低于3个月,协议期间资金不得退出,可以在辖区内进行转让。

六、公司的项目投资实行市场化审慎经营原则。为了防止风险要分散、审慎,实行项目投资限额管理制度,对单一投资对象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完善决策议事机制,由总经理负责,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分析决策,并承担相应风险责任。

七、公司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股东额外增加投资额、进行项目投资等日常经营活动都必须通过合作银行进行结算,由合作银行为其办理结算户或银行卡进行账户管理,并负责私募资金的帐户托管。投资结算、项目回报以及收益分红均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处理,原则上不允许进行现金结算,以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

八、公司以当地作为资金来源地与资金投向地,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不得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资金,不得开展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不得在核定的行政区域外从事投资等经营活动,不得进入资本市场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交易,不得以企业的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九、本公司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坚持按照“小额、分散、审慎”的原则发放贷款。

一、设立“贷审会”,明确职责和议事范围,由总经理负责。

二、实施贷款前调查办法,调查内容:1、贷款人的基本情况、年龄、住址、家庭情况、诚信情况、有无不良记录;2、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包括: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合法证件,法人代表,经营能力,学识水平,经营效益,发展前景,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还款能力及来源;3、借款人的财务状况;4、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抵押物的现值状况;

三、实施贷款后检查办法。要对借款人合同执行情况,经营情况及资金状况进行经常性的跟踪调查和定期调查。

四、坚持“小额、分散、审慎”的原则对项目贷款,同一借款人贷款实行现额管理。

五、设计贷款审批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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