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调查终结和终止调查资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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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查终结和终止
调查
案件终止调查
在《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本规定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规定可以制定本区域所适用的文书格式。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未对案件终止调查的概念以及程序要求作出规定。以工商系统程序要求为例,对案件调查终结和终止进行解读。
一、案件调查终结与终止调查的含义
案件基本证据收集充分,对案件事实可以作出结论的,称为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有两种情况:1.违法事实成立,应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应依法作出处罚决定。2.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情节显著轻微,不应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处罚的,应按程序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在调查取证阶段,发现存在法定情况或特别事由,不应继续调查的,如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立即停止调查取证的,称为终止调查。简而言之,调查终结是指调查取证工作已经完成,案件处理工作进入定性和处罚阶段;终止调查是指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到调查取证的某一阶段不再进行下去了。
二、案件调查终止报告:终止调查时撰写的办案结论。内容包括调查取证的过程及结果、办案机构的意见及理由等。制作调查终止报告的过程也是办案机构对案件调查取证情况进行梳理,对作出决定和理由进行论证的过程,是连接一般程序中调查取证环节和审核、决定环节的重要桥梁。
1.核审。
案件的调查与核审,承担的机构和人员不同。办案机构在决定调查终止后,应以书面形式向负责核审的机构报告案件的具体情况,并接受核审。
2.决定。
案件核审后,须经机关负责人批准才能作出处理决定。因此,在作出决定这一重要环节,需要清楚了解办案机构的具体办案情况,以及核审机构的核审情况。案件调查终止报告是办案机构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重要基础。
作出终止决定后,办案材料归档。部分案件作为线索按挂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