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程保险制度应用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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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程保险制度应用探讨
摘要:工程建设是高风险行业,工程保险是控制工程风险的有效手段。本文探讨了我国推行工程保险制度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相关解决对策。
关键词:建设工程;工程保险;探讨
中图分类号:f840.6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6-0092-02
0 引言
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历来被风险管理者所推崇。工程保险是指在工程建设或使用期内,对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人为原因等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第三者责任进行赔偿的保险。工程保险体系与制度的建立,可以形成一方出险多方分担的保障机制,可以有效地转移工程风险给工程建设所造成的损失。
1 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的发展及现状
工程保险最早起源于英国,现在发达国家如英国、美国工程保险市场发达。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工程保险起步较晚,最早于1979年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引进,但一直到1999年,原建设部才提出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建立起以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2004年原建设部起草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试行办法》(草案),并在北京、上海、重庆等11个城市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2005年8月5日,建设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这些标志
着国家的有关主管部门开始正式建立我国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并逐步实施。
总的来讲,我国的工程保险市场发育很不成熟,保险产品单一,业务量小,交易双方的积极性低。目前只开展了强制性的意外伤害险及推行了其他自愿险。工程保险的投保率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相比较低,我国的工程保险在推行过程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及障碍,亟需解决。
2 我国推行工程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投保意识不强工程保险一般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类,许多发达国家推行强制保险,而我国工程保险除了意外伤害险,其它险种属于自愿保险,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购买工程保险,建筑施工企业中自觉购买工程保险的很少。不少业主、承包商思想观念落后,风险意识淡薄,存在风险侥幸心理。针对建设工程风险事件存在诸多的不确定,许多业主和承包商缺乏科学的态度,心存侥幸。他们认为若风险不发生或发生了但损失较小,所支付的保险费将白花。这种心理严重影响了工程保险的推行。同时,工程保险公司缺乏既懂保险又懂工程技术的人员,致使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保险公司对工程保险都不够重视。
2.2 法律法规的制约我国随着《民法通则》、《建筑法》、《保险法》和《担保法》及相应配套法规的颁发,已逐步形成了基础法律体系,但这些已颁布的法律法规对工程保险制度都没有涉及,在强制性工程保险方面,我国目前只在《建筑法》中对“职工意外伤害
险”做了规定,而其他一些关乎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险种均未规定。而目前推行的其他险种由于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操作性不强,这为我国推行工程保险增加了难度。
另外,现行的法规对工程保险费用究竟由谁来支付无明确规定。建设部令107号《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01年)中的第五条对项目成本的界定是:“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未涉及工程保险费。在2003年2月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中也未涉及工程保险费。
2.3 工程保险市场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
称在工程保险市场中,由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进而产生道德风险及逆向选择问题。“隔行如隔山”,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建筑企业可能会为了取得保险公司的信任和较低的保险费而向保险公司隐瞒自身的缺陷及工程风险因素,合同订立后,建筑企业又可能偷工减料、松于管理而导致工程事故的发生,使保险公司蒙受损失。保险公司只有制定更高的保险费率,于是风险小的工程便不愿投保。
2.4 权威责任事故鉴定机构及规范的鉴定程序的缺失工程保险理赔过程复杂,难度大,赔付率低。责任事故鉴定是责任保险赔偿处理的核心。一旦出现工程事故,要查明事故的责任方非常复杂,再加上信息的不对称,则很难准确判断项目参与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职业责任,造成理赔工作困难很大,处理结果难以得到认同。保险
当事人意见不一致,事故赔付率低。
3 我国推行工程保险制度应采取的对策
3.1 提高业主、承包商的风险意识,鼓励投保业主、承包方等应提高风险意识,消除侥幸心理。虽然投保以后风险不一定发生,但投保之后对投保方的精神、心理也带来了保障作用,使投保方能够更专注于工程建设。建筑协会等机构应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工程建设参建各方的风险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推动保险制度在建设工程中实施。
3.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建筑工程保险需要更加严密有效的法制监管体系。我国建筑工程发包市场规模庞大,但工程保险投保率远低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30%)。在发展初期,如仅依靠市场调节形成工程保险保障机制远远不够,为此必须建立市场约束和法律约束的双重机制。
在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应以保险法和建筑法为基础,尽快出台与工程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增设、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文,从而最终建立一套完善的建筑工程保险法规体系,扩大建筑工程保险的内部需求,是解决目前我国建筑工程保险市场险种缺乏、保障不力的重要手段。在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及安全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应强制实行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设计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险种。通过实行强制工程保险制度,能够迫使参建各方为维护自身利益而积极参与工程项目的监督。
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应解决投保费用的来源渠道问题。应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作进一步的调整,修改工程建设领域的概预算编制方法和会计制度,明确保费的出处,将保险费用正式纳入投标报价,计入工程成本,从根本上解决保险资金的来源问题。
3.3 建立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针对以往出现的投保人欺诈、骗赔事件,保险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事件,要加强与信用信息持有机构的合作与配合,建立起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守信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对失信者失信成本和处罚力度。同时我们应注意对保险公司的监管,要以偿付能力与市场行为监管并重,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3.4 培育保险公估人、完善事故鉴定及理赔程序在工程保险实际应用中,保险公估人作为责任事故鉴定机构,对所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及责任进行评估,我国工程保险公估人由于开展业务历史不长,其管理水平还有待提高,管理程序还需进一步规范。为此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应通过各种渠道培育一批规范的工程保险公估机构,实行规范的工程保险公估人资格考试与认证制度,建立严格规范的公估业务操作程序,从而使我国的工程保险公估机构能够向保险双方提供专业优质服务。
4 结语
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借鉴国外先进理念,在我国推行工程保险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对于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