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档案管理办法交办发[2005]431号

合集下载

《交通档案管理办法》交通部、国家档案局交办发[2005]431号

《交通档案管理办法》交通部、国家档案局交办发[2005]431号

交通档案管理办法交通部、国家档案局交办发[2005]4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交通事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交通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档案是指交通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以及个人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本单位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单位形成的档案应由各单位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由各承办部门和个人分散保存。

第四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

有科技档案的单位,应指定一位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兼管此项工作。

各单位应将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总体发展规划,纳入单位管理、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和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中,纳入分管领导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中。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机构和任务第五条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交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交通部对其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业务领导;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的科技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各单位档案业务同时接受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交通部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交通档案工作特点制定交通系统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规范;(二)制定交通档案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对交通系统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四)对交通部机关各单位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集中统一管理部机关及按规定进馆的各类档案,为部机关和交通系统提供服务,按规定向中央档案馆移交档案;(五)指导、协调交通专业档案协作组的活动,总结交流档案工作经验,组织交通档案专业学术理论探讨、研究;(六)组织交通系统有关单位档案干部业务培训;(七)组织学习、研究和推广档案管理的先进技术、方法和经验,推动交通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八)组织并参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文件材料验收;(九)制定交通部档案馆档案进馆范围的规定,并报国家档案局备案;接收交通系统有关单位的档案进馆。

《交通档案管理办法》

《交通档案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交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交通部交办发[2005]4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部属各单位:现将修改后的《交通档案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部、国家档案局 1992年 1月 9日颁发的《交通档案管理办法》(交办发[1992]89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九日《交通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交通事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交通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档案是指交通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以及个人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本单位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单位形成的档案应由各单位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由各承办部门和个人分散保存。

第四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

有科技档案的单位,应指定一位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入兼管此项工作。

各单位应将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总体发展规划,纳入单位管理、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和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中,纳入分管领导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中。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机构和任务第五条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交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交通部对其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业务领导;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的科技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各单位档案业务同时接受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交通部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交通档案工作特点制定交通系统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规范;(二)制定交通档案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对交通系统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四)对交通部机关各单位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集中统一管理部机关及按规定进馆的各类档案,为部机关和交通系统提供服务,按规定向中央档案馆移交档案;(五)指导、协调交通专业档案协作组的活动,总结交流档案工作经验,组织交通档案专业学术理论探讨、研究;(六)组织交通系统有关单位档案干部业务培训;(七)组织学习、研究和推广档案管理的先进技术、方法和经验,推动交通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八)组织并参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文件材料(九)制定交通部档案馆档案进馆范围的规定,并.报国家档案局备案;接收交通系统有关单位的档案进馆。

交通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交通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提高档案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规章,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交通工程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工程档案是交通工程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反映工程建设成果和运营状况的重要资料,对促进交通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交通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

第五条工程管理部门应设立档案管理岗位,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六条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交通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交通工程档案的收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前期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施工图等。

(二)施工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记录、施工日志、工程变更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等。

(三)监理文件:包括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监理会议纪要、监理报告等。

(四)质量检验文件:包括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检验报告、检测报告等。

(五)竣工文件:包括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纸、竣工结算书等。

第八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档案的来源、时间、内容、形式等进行分类。

(二)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审查、整理、编目、归档。

(三)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库房应保持清洁、通风、干燥,温度控制在15℃-25℃之间,湿度控制在40%-60%之间。

(二)档案应分类存放,实行统一编号、登记、归档。

(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理、消毒。

第十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档案利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律法规。

(二)档案利用应经档案管理人员批准。

(三)档案利用者应爱护档案,不得擅自涂改、损坏、遗失。

档案专项验收汇报材料—中交四航局

档案专项验收汇报材料—中交四航局
日完工,工程造价5491万元。 工程内容主要包括永久北护岸长854m;围堰长2635m及隔堤长3148m。
Ⅳ标: Ⅳ标于2010年3月5日开工,2010年12月10日完工,工程造价1385万元。 工程内容主要包括陆域形成及地基处理共81万㎡。
225号); 6、《交通档案管理办法》(交办发〔2005〕431号); 7、《关于印发〈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 法〉
和〈交通档案进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09〕436号);
三、项目档案编制依据
8、《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档发〔2006〕2号);
四、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2、工程资料收集
①. 工程项目竣工资料的收集、编制工作,由项目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项目部有 关部门及技术人员负责实施。 ②. 项目部建立资料室,设有专门资料员负责日常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③. 项目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随项目进展及时整理项目资料,随时收集所承办 的工程施工各项技术资料,做到边施工、边收集、边整理,将整理好的工程施工 技术资料及时送项目部质检部门归档。 ④. 施工中产生的各种原始记录、实测数据在施工现场按表所列顺序逐条逐项填 写,确保技术数据准确可靠,签字手续完备。
目录
Contents
一、工程概况 二、参建单位
四、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五、竣工资料主要内容及编制归档情况
三、项目档案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08); 3、《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2002); 4、《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1-2002); 5、《关于印发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09〕

工程技术资料档案管理

工程技术资料档案管理

监理
监理填写表格
签认 (除测量、试验外,其他检验用表 备注
表格 均用“分项工程现场抽查记录表”)
√ √ √,按合同要求抽检频率抽查 √,按合同要求抽检频率抽查
√ √ √,按合同要求抽检频率抽查 √,按合同要求抽检频率抽查 √,按合同要求抽检频率抽查 √,按合同要求抽检频率抽查 √,按合同要求抽检频率抽查 √
在工程文件档案的编制过程中,并不是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 中形成的所有文字材料、照片、录像都归入档案文件资料, 而是有选择的进行分类归档,剔除无用的资料,留用有效资 料最后形成一套具有保存、查考价值的工程档案。
一、工程技术档案的概念
例如,施工单位在收集整理路基土石方工程填筑层工序质 检资料时,93区、94区、96区顶层以下各层只需编入压实度 检测资料,而不需要编入宽度、中线等检查指标的资料,93 区、94区顶层只需要压实度等6项指标检查资料,而不需要边 坡、弯沉资料,只在96区顶层才需要土石方工程所有指标检 查资料;又如为预制梁张拉准备基础数据的砼7天抗压强度资 料也不需编入技术档案。
二、工程技术档案管理的目的及总体要求
工程技术档案管理总体要求:
(2)项目竣工文件材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应纳入 工程合同管理,纳入监理工作内容,按照“谁形成谁负责”的 原则,由文件材料的形成单位或部门负责,不得委托他人。
(3)项目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有关本项目竣工文件材料 的形成、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在 交工验收前向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提交项目档案质量审 核意见。
四、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4.2 划分原则
(2)划分注意事项 : ①路基工程以每合同段为单位工程,合同段较长时,以每10KM 为单位工程。 土方路基、石方路基按自然段落划分为分项工程。 小桥及符合小桥标准的通道以每座为分部工程。 涵洞、通道以每座为分部工程。 砌体挡土墙、锚喷防护以每处为分项工程;大型挡土墙以每处 为分部工程。 ②路面工程以1~3KM划分分部工程,其中1~3KM内的基层、底 基层、垫层划分为分项工程。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和交通部、国家档案局《交通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交通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交通部审批初步设计的交通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登记工作。

第三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交通部档案馆负责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的统一部署和组织领导,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部属单位档案机构负责本地区、本系统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采取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定期填报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见附件)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共分表一、表二、表三三种,分别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于开工后6个月内、合同段交通工验收后1个月内和项目档案通过专项验收后1个月内填报。

第六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应做到登记全面、填报准确、上报及时。

第七条?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应根据项目的审批、计划工期及进度情况,组织、督促、指导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时开展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并将有关登记表于每年10月31日前汇总上报交通部档案馆。

交通部档案馆于每年12月底对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情况进行通报。

第八条?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机构,应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等设备,在交通部档案馆统一规划和组织下,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合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需要的信息系统,以实现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手段的现代化。

第九条?凡登记项目中属于国家档案局登记范围的,由交通部档案馆根据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要求进行汇总转报,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管理,规范验收组织工作,保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和交通部《交通档案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港口工程验收办法》、《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交通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交通局档案管理制度

交通局档案管理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交通局档案管理制度篇一:《交通档案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交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交通部交办发[20xx]4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部属各单位:现将修改后的《交通档案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部、国家档案局1992年1月9日颁发的《交通档案管理办法》(交办发[1992]89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九日《交通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交通事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交通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档案是指交通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以及个人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本单位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单位形成的档案应由各单位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由各承办部门和个人分散保存。

第四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

有科技档案的单位,应指定一位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入兼管此项工作。

各单位应将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总体发展规划,纳入单位管理、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和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中,纳入分管领导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中。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机构和任务第五条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交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交通部对其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业务领导;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的科技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各单位档案业务同时接受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交通部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交通档案工作特点制定交通系统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规范;(二)制定交通档案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对交通系统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四)对交通部机关各单位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集中统一管理部机关及按规定进馆的各类档案,为部机关和交通系统提供服务,按规定向中央档案馆移交档案;(五)指导、协调交通专业档案协作组的活动,总结交流档案工作经验,组织交通档案专业学术理论探讨、研究;(六)组织交通系统有关单位档案干部业务培训;(七)组织学习、研究和推广档案管理的先进技术、方法和经验,推动交通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八)组织并参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文件材料(九)制定交通部档案馆档案进馆范围的规定,并.报国家档案局备案;接收交通系统有关单位的档案进馆。

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基本要求

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基本要求

4、项目文件材料形成、收集、整理、 编目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编制情况及 质量状况,案卷数量。文件材料收集 是否齐全、完整,整理、编目是否符 合国家和部颁标准和规范,签字手续 是否完备、真实,竣工图编制是否符 合要求,案卷质量总体状况是什么, 共形成不同载体的案卷数量是多少,
库房、保管情况等。 5、项目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 运行中的作用。这里包括:案卷利用 情况,在养护管理中产生了什么作用, 有没有产生社会经济效益等。 6、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有什么 问题说什么问题,不隐瞒,不掩盖, 实事求是。
二、项目档案登记工作
(一).档案登记存在的问题 1.个别项目主管单位管理职责不落实。 2.表格不按要求填写。表一是项目开工6 个月内填写 ;表二是每一个合同段完成 交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填写; 3.填写不规范。 4.档案管理登记系统在部分地区和单位 没有得到很好的运用。 5.个别单位未按《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 验收办法》的规定组织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二)、进一步做好项目档案登记 工作 (1)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登记范围: 交通运输部审批初步设计的交通 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不在此登记办法规定范 围。
(2)职责要明确:A、档案登记工 作的组织职责。①交通建设项目档 案登记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 级负责的原则;②交通部档案馆负 责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 的统一部署和组织领导;③项目所 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
5.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详见(交公路发【2010】65号)《关 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 则的通知》凡是在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 围绕项目立项审批、设计、准备、施工 管理、竣工验收活动产生的、对工程管 理、养护及明确责任具有查考利用价值 的各类不同载体文件材料,都应收集齐 全,归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成套档案。

(完整word版)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完整word版)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档案在工程建设、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和建中的作用, 根据国家档案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档发〔2006〕2号)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i细则» (交公路发〔2010〕65号)、«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交办发〔2001〕390号)、«交通档案管理办法» (交办发〔2005〕431 号)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交通档案进馆办法» (交办发(2007〕436号)、省档案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 (真档发〔2009) 40号) , 以及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交通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冀档发〔2008〕46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子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和其它等级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是指对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自立项到竣工验收期问的文件材料进行全程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使用过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指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过程中,自立项、工程可行性研究、评估、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交工、试运行、竣工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 并经系统整理归档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资料、电子文件以及其它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法人, 指负责管理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和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有关单位;.项目管理执行机构,指代表项目法人实施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的管理部门。

交通档案进馆办法-交办发[2007]436号

交通档案进馆办法-交办发[2007]436号

交通档案进馆办法正文:---------------------------------------------------------------------------------------------------------------------------------------------------- 交通档案进馆办法(交办发[2007]436号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档案信息资源建设,促进交通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和有效利用,更好地为交通建设和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档案局《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和交通部、国家档案局《交通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交通档案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档案收集进馆的指导思想:维护交通档案历史真实面貌,根据交通事业的发展,有重点地收集反映交通事业发展基本概况的交通档案进馆,建立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交通专业档案馆藏体系,为交通建设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凡在交通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及改(扩)建、科学研究及交通安全监督和保障工作中直接形成的,记录和反映交通事业基本面貌,对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历史研究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各类重要交通档案,应按规定向交通部档案馆移交。

第二章交通档案进馆的范围第四条凡列入国家公路建设国道主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深水特大型桥梁等建设项目;地理位置重要、吞吐量较大、对经济发展影响较大、并具有重大战略作用的沿海主枢纽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等建设项目;列入“一纵两横两网”骨干航道建设的工程项目;其他具有历史开创性、能代表同期国内先进技术、工艺水平,具有战备特殊性,地理位置、地质结构复杂而重要的建设项目;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交通行业学会科学技术奖,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的、科技含量高并在交通领域取得重大成效的交通科研项目及科技成果项目;重要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及救助打捞设施、设备、重大海事事故处理、重要救助打捞、船舶检验工作中产生的重要科技档案,以及反映交通建设发展的重要历史资料均应移交交通部档案馆保存。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部《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部《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部《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水运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关于印发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09﹞225号)及省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及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法规及依据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08)3.《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1-2002)4.《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5.《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6.《交通档案管理办法》(交办发﹝2005﹞431号)7.《关于印发〈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和〈交通档案进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07﹞436号)8.《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2号)、《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5〕470号)9.《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 年第3号)10.《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 年第5号)11.《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第1号)、《关于实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8〕66号)12.《关于印发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09﹞225号)13.《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档发﹝2006﹞2号)14.《转发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粤档发﹝2006﹞32号)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扩建、改建的水运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交通档案管理制度

交通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交通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交通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充分发挥交通档案在交通事业发展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1. 交通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全单位交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提供利用等工作。

2. 各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

三、档案分类与归档1. 交通档案分为以下类别: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等。

2. 档案归档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文书档案:按照《文书档案分类与编号规则》进行分类和编号,按照年度、保管期限进行归档。

(2)科技档案:按照《科技档案分类与编号规则》进行分类和编号,按照项目、保管期限进行归档。

(3)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分类与编号规则》进行分类和编号,按照年度、保管期限进行归档。

(4)声像档案:按照《声像档案分类与编号规则》进行分类和编号,按照项目、保管期限进行归档。

(5)实物档案:按照《实物档案分类与编号规则》进行分类和编号,按照项目、保管期限进行归档。

四、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1)档案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库房,确保档案库房安全、通风、防潮、防虫蛀、防霉变。

(2)档案库房应配备必要的消防、防盗、防潮、防虫蛀等设施。

(3)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确保档案安全。

2. 档案利用:(1)档案利用者应凭有效证件申请查阅档案。

(2)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档案查阅规定,提供档案查阅服务。

(3)档案查阅过程中,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记录,确保档案安全。

五、档案鉴定与销毁1. 档案鉴定:(1)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2)鉴定工作应严格按照《档案鉴定标准》进行。

2. 档案销毁:(1)鉴定为销毁的档案,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2)销毁档案时,应严格按照《档案销毁办法》进行。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高速公路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中铁XX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段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篇工程概况合同段,路线起点为自翁源县东,龙仙镇南浦沙湾水库北侧,起点桩号K127+000,路线向西沿南侧山脚布线于翁源县城东,设翁源东互通立交接S341省道,沿翁源县规划界在如珠岩处跨龙仙河,路线转西经田心村于胡鸭塘水库南侧设翁源西互通立交接X356县道,过胡鸭塘水库沿南侧山脚往西南方向布线,在三华丘屋村南侧设三华互通立交接S341省道,向西沿滃江南侧山脚布线设三华服务区,过径子塘水库向西南至六里镇高车背村南设六里互通立交接S341省道,往西南方向过官渡镇东三村南,前行经田背村北,在道姑岩村东到达终点K163+300。

本标段工程内容包括第二篇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为贯彻实施《广东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广东省龙川至怀集公路LM4合同段的档案管理,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办[2012]406 号)及《广东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办法》,使档案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所称项目文件材料是指自项目开工至竣工验收过程中产生的,反映项目质量、进度、安全和计量管理基本情况,对建成后的工程管理、运行、维护及改建和扩建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中铁XX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段记录。

本制度所称项目档案,是指按照项目档案组卷要求,经系统整理并归档的项目文件材料,是项目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1.3 档案工作是项目管理、施工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应根据分管业务内容,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做好各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工作,把此项工作做为考核本部门工作的一部分。

第二章编制依据本办法编制依据:《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交通档案管理办法》(交通部、国家档案局交办发[2005]431号);《广东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广东省龙川至怀集公路连英段相关文件;广东省龙怀高速公路J4总监办相关文件。

国标归档GB河北省

国标归档GB河北省

国标归档GB河北省一、起因高速公路在建项目建设档案是省厅档案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开工数量的增加和国家对工程建设档案提出的新要求制定《河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整理规范》已很有必要。

二、依据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定》DA/T28—200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01]390号和《交通档案管理办法》交办发[2005]4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三、主要内容一是对工程档案的归档范围和收集要求进行了详细阐述。

二是对各种文件材料和载体编制成档案的过程的方法。

三是加强了档案质量要求。

四是详细说明了项目法人对档案的排列顺序使档案便于查找和利用。

四、起草和征求意见一是自2009年下半年在反复调研的基础上进行起草。

二是召开全省在建项目档案人员培训班并征求意见。

三是征求省高管局、厅基建处、质检站和省监理部门的意见。

四是征求部档案馆、省档案局的意见。

经半年的沟通、修改形成初稿。

最后经与省档案局沟通同意联合行文。

高速公路在建工程项目档案是交通运输厅档案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对全省高速公路建设档案规范更加符合国家、省档案局管理的要求使我厅的档案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第一条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收集归档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平时收集归档制度和预立卷制度。

第二条各参建单位按照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不同阶段文件材料产生的自然过程分别做好预立卷工作。

其中合同段应按施工准备、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工序及交工验收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过程分门别类做好同步收集归档和预立卷工作。

第三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收集要求一原始性。

收集归档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是一套完整的反映工程建设过程的原始记录文件应为原件。

其中项目立项审批等文件材料原件保存在项目主管单位的项目法人可将复印件归档保存供货商提供的原材料及产品质量保证文件材料为复印件的复印件上须加盖销售单位印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则可归档保存热敏纸传真件需复印保存复印件应清晰。

交通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初探——以盐城市交投集团项目工程为例

交通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初探——以盐城市交投集团项目工程为例

交通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初探——以盐城市交投集团项目工程为例作者:沈小晶来源:《办公室业务(下半月)》 2020年第5期文/盐城市交通投资建设控股集团沈小晶【摘要】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建设交通强国的宏伟目标,吹响了交通强国建设的号角,为未来一段时间的交通建设奠定了总的基调。

这必将对交通档案的管理工作产生重大影响,发现并探索新时代交通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策略,是当前有效提升交通档案管理质量的重要前提。

【关键词】交通档案;档案管理;管理工作交通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交通档案管理办法》(交办发〔2005〕431号)中,对交通档案有如下定义:“指交通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个人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本单位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正如定义,交通档案涵盖的是整个交通系统直接形成的真实历史材料等,可见,定义包含的范围之广,而建设项目工程档案,作为交通档案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需要突出强调的。

交投集团作为建设项目和未来的运营企业,其主要的档案是工程档案,目的是收集和保管各类以项目档案和科技档案为主的文档,为运营提供可追溯性的各类文档记录。

交投集团文档工作包括文件控制、档案管理和文档安全管理等业务工作,文档业务工作是文档工作的基础性、专业性和实质性工作,是检验文档工作质量与水平的重点和核心内容。

交投集团是为了实现盐城市交通行业迅猛发展而精心整合的国有一档企业。

其项目数量多且复杂,涵盖范围广,公交、铁路、公路、高架等都属其列。

作为交通类的集团企业,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笔者试析交投集团项目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教训与经验,结合整个交通行业档案管理的现状,初步探索交通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策略方法等。

一、以史为鉴,可知兴衰档案是历史的真实记录,是各项事业发展的基础。

随着交通事业的迅猛发展,交通档案管理工作被赋予更多新的内容,要求越来越高,但问题也渐渐得以暴露,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制度层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交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交通部交办发[2005]4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部属各单位:现将修改后的《交通档案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部、国家档案局1992年1月9日颁发的《交通档案管理办法》(交办发[1992]89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九日《交通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交通事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交通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档案是指交通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以及个人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本单位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各单位形成的档案应由各单位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由各承办部门和个人分散保存。

第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

有科技档案的单位,应指定一位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入兼管此项工作。

各单位应将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总体发展规划,纳入单位管理、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和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中,纳入分管领导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中。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机构和任务第五条 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交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交通部对其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业务领导;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的科技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各单位档案业务同时接受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交通部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交通档案工作特点制定交通系统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规范;(二)制定交通档案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对交通系统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四)对交通部机关各单位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集中统一管理部机关及按规定进馆的各类档案,为部机关和交通系统提供服务,按规定向中央档案馆移交档案;(五)指导、协调交通专业档案协作组的活动,总结交流档案工作经验,组织交通档案专业学术理论探讨、研究;(六)组织交通系统有关单位档案干部业务培训;(七)组织学习、研究和推广档案管理的先进技术、方法和经验,推动交通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八)组织并参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文件材料(九)制定交通部档案馆档案进馆范围的规定,并.报国家档案局备案;接收交通系统有关单位的档案进馆。

第七条 各单位应设立与本单位档案工作相适应的档案管理部门,或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的法律、法规和部颁标准规范,制定本单位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实施细则;(二)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三)对本单位的归档工作进行指导,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四)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编制检索工具,汇编文件资料,做好档案利用工作;(五)会同本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六)学习、研究和采用新技术,推进档案管理的现代化;(七)参加工程竣工、科研成果评审鉴定和设备、仪器开箱的文件材料验收工作;(八)培训本系统有关单位档案工作人员,交流档案工作经验;(九)根据交通部档案馆档案进馆范围的规定,组织向交通部档案馆移交档案;(十)组织完成上级档案部门交办的档案业务工作。

第三章档案工作人员的条件与职责第八条 各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配备档案工作人员,并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档案专业理论知识,熟悉交通业务和本单位业务范围;忠于职守,遵守纪律;身体健康,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专业知识。

负责管理党组织档案的工作人员必须是共产党员,符合机要人员条件。

档案管理处、科、室、馆的负责人,一般应由具有馆员(或者相当于馆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档案工作人员的职务、职称.的评定和晋升,业务能力的考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享有专业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掌握档案管理现代化技术;(二)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等归档工作,提高档案质量;(三)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登记和统计等基础工作,熟悉所保管的档案情况;(四)保护档案的安全,做好防护工作;(五)开展档案业务指导工作,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检查督促所属单位做好档案工作;(六)做好档案利用服务工作,编制适用检索工具,迅速准确地查调档案,汇编档案资料;(七)遵守保密制度。

未经批准,不得利用职权擅自扩大档案的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的机密内容,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四章文件材料的归档第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文件材料的归档制度。

凡本单位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由文书处理部门或文件材料形成部门按照交通部发布的有关档案质量标准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整理,并定期向档案部门归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的科技档案,应执行交通行业科技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标准。

第十一条 电子文件在归档移交前,归档与接收部门均应对归档电子文件的载体及技术环境进行检测,确保载体的安全利用。

第十二条 文书档案一般应在第二年上半年向档案部门归档;科技档案应按不同类别及专业特点进行归档;声像档案一般在年终向档案部门归档,会议形成的声像档案,在会议结束后两个月内由会议主办单位负责归档。

交接双方应对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检查、清点、核对,并履行移交签字盖章手续。

第五章,档案的管理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档案,应作为一个全宗进行整理和保管。

一个全宗内的文书档案,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年度、机构、问题、保管期限等方式排列。

科技档案应按不同类别、项目分别上架排列。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设档案保管专用库房,绘制库藏档案存放示意图,配置必要的设备,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污染、防有害生物等工作。

坚持库房检查制度和库房温湿度记录制度,严格控制库房的温湿度,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五条 档案库房(含胶片库、磁带库、磁盘库)的温度应控制在14摄氏度一24摄氏度,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0%。

保存母片的胶片库温度应控制在13摄氏度一15摄氏度,相对湿度应控制在35—45%。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着工作服、戴洁净手套操作,肪止汗渍、细菌等有害物污染档案。

第十七条 档案部门应建立库存档案和设备定期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

对破损、字迹模糊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修补或复制;对库存档案发现可疑情况或者发生意外事故,应及时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

第十八条 档案部门应建立接收、移出档案总登记簿,及时对接收和移出的档案分别进行登记。

按照要求,准确编制交通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年报,于次年2月底报送交通部档案馆。

第十九条 档案部门应按档案的保管期限,定期用直接鉴定法对档案进行鉴定。

文书档案的鉴定工作应在分管领导或机关办公厅(室)主任的领导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

科技档案的鉴定工作,要在总工程师或科学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由档案人员和科技人员共同进行。

第二十条 鉴定工作结束后,应由档案部门提出档案鉴定报告,编写档案销毁清册,经本单位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予销毁,并报上级档案部门备案。

销毁档案实行两人监销制,监销人应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

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二十一条 档案保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档案的交接手续。

第六章档案的利用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编制适用的检索工具;开展档案的编研工作,为行政管理、生产建设、经营管理和科研教育等提供档案信息服务。

汇编的档案资料如需印发或出版,应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档案部门应设立档案阅览室,健全档案借阅和复制、复印制度,严格履行档案借阅手续。

第二十四条 外单位借用本单位一般档案时,必须持有单位的介绍信(介绍信中应说明借用档案人员的政治面貌,借用的范围和用途),经档案形成部门同意后方可借阅。

重要的档案应经办公厅(室)主任或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五条 声像档案实行两套制,以复制件提供利用。

借出的声像档案不得转借他人或擅自复制。

第二十六条 对电子文件采用网络的方式利用时,应采取身份认证、权限控制等安全保密措施,并遵守有关的借阅规定。

第二十七条 根据档案材料缩微、抄录、复制、复印的材料,经档案部门核对无误后,加盖档案部门“档案材料证明专用章”。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借用本单位档案的期限:文书档案为15天,科技档案为1个月,声像及其不同载体档案借阅期为7天。

若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借期,应到档案部门办理续借手续,续借期限同上述期限。

第二十九条 因借用档案解决重大问题,并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应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

第三十条 借用档案的人员,对所借档案要负安全、保密之责,不得损毁、丢失和抽取、拆散,不得自行转借、翻印,严禁在文件上涂改和作任何文字标记。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档案部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的保密法规,做好保密工作。

档案部门在收到保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关于档案解密的通知后,应及时调整密级。

第七章档案的移交第三十二条 交通系统重要的科技档案,应按规定向交通部档案馆移交。

第三十三条 凡合并、撤销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本机构全部档案进行认真整理,不得分散,并按下列办法进行处理:(一)撤销机构的档案,应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移交或交由主管机关代管;(二)撤销机构的业务划归几个单位或部门的,原机构的档案材料不得分散,可由其中一个单位代管或向上级主管部门移交;(三)一个机关并入另一个机关或几个机关合并为一个新的机关,其档案材料应移交合并后的机关代管或向上级主管部门移交;(四)一个机关内一部分业务或者一个部门划给另一个机关接收,其档案材料不得带入接收机关,如果接收机关需要利用,可以借阅或复制;(五)机关撤销或者合并时,没有处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可以移交给新的机关继续处理,并作为新的机关的档案加以保存;(六)一个机关改变隶属关系,在其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仍属原来的全宗,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七)各种临时工作机构撤销时,其档案应向主管机关移交。

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国家档案局1992年1月9日颁发的《交通档案管理办法》(交办发[1 9921 89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