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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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合同管理,规范交易行为,避免合同风险,维护企业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在从事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经济活动时原则上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是集团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一、制订、组织贯彻集团公司《合同管理规定》,对各企业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专业指导和服务;

二、审查特殊合同并承担责任;

三、检查各企业合同签订、履行、存档、备案的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四、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提出法律意见;

五、制定并推行国家合同示范文本的补充协议和集团公司的《合同示范文本》;

六、组织各企业合同管理和法律培训;

七、负责组织解决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

八、组织各企业对主要供货商、开发商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履约评价,将评价结果通报各企业作为选择合作伙伴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各企业是合同订立、履行的主体,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

上的各企业应设立合同管理职能部门或专职、兼职合同管理员,企业合同管理员职责是:

一、参与合同的谈判、起草、签订,组织合同会签;

二、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授权委托书等,保证其具备签约的法律资格;

三、使用《亿达集团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保证合同条款合法、完备、填写符合规范、程序符合规定;

四、负责将所签订的合同及时向管理公司、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五、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及时补充、变更合同,会同合同经办人员处理合同履行中的问题;

六、根据集团公司《合同管理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七、负责合同归档工作;

八、负责对本企业主要供货商、开发商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履约评价。

第六条项目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为合同经办人,其职责是:

一、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调查资信和履约能力,保证其符合签约条件;

二、参加合同项目商谈,对合同条款提出意见,起草合同;

三、负责合同的鉴证、公证、登记、备案;

四、负责履行合同,及时处理履行中发生的问题;对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及时提出变更意见,并拟订变更协议;

五、妥善保管合同书、签证单、往来传真等有关合同签订与履行的书面资料、凭证,并按时归档。

第七条预算部门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确定合同项目的价格和取费标准,计算工程造价;

二、保证合同价款的合理性。

第八条财务部门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调查对方当事人的银行信誉;

二、审核项目的付款方式、付款条件,保证合同付款方式的合理性、可行性;

三、审核合同的内容及会签程序,负责最后盖印;

四、负责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付款。

第九条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职责是:

及时审查预算部门确认的合同价格、取费标准、工程造价、保证其合理。

第十条合同章管理员的职责是:

一、审查对方是否签字盖章(二页以上加盖骑缝章);

二、审查我方是否有经办人、副总经理、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签字;

三、审查是否履行合同会签程序;

四、审查合同的完整性、一致性。

第十一条企业总经理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全过程负责,其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建立企业内部合同管理体系;

二、保证合同标的和条款的合理性,维护企业权益;

三、保证合同内容及签订、履行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合同管理规定》;

四、及时处理合同签订和履行中发生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长汇报。

第三章合同的分类

第十二条合同按特殊合同和一般合同分类。,一般合同可由各企业、签订,特殊合同是指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股权转让合同、公司并购合同、投资合同、设立公司、分公司的合同、整体资产转让合同、债权债务转让合同、涉及土地整理、土地使用权受让和转让等方面的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填写规范及补充协议。

其余为一般合同。

合同签订采用授权制度,一般合同由企业董事长授权企业总经理或管理公司总裁批准后方可签订,特殊合同由企业或集团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方可签订。

第十三条以下合同应当采用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监制的示范文本并到行政主管机关登记备案: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四、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五、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六、装饰装修(含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七、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

八、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

九、其他合同。

第十四条除第十二条约定外,签订合同应当全面使用集团公司制定的《亿达集团合同示范文本》,保证合同的统一化、正规化。

《合同示范文本》不能涵盖的合同类型,可由企业拟订后并报集团法律事务部审核备案。

需填空的合同按照集团公司制定的填写规范填写。

第四章合同的签订

第十五条企业全面实行合同会签制度、终结制度、备案制度及特殊合同审核制度。所有合同均须按照合同会签程序批准后方可订立,合同及其附件必须完整、准确、全面;履行完毕的合同必须签订终结协议。

企业签订的一般合同须应以电子版形式报集团法律事务部备案,特殊合同报集团法律事务部审核并备案。

第十六条签订合同之前,企业应验证对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证明文件的原件,确定主体是否合格;审查对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掌握其代理权限;调查资信情况、履约记录,预测其履约能力。上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随合同会签并存档。

企业名称变更时,应以合格的主体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企业在签约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人不得向对方当事人作虚假的宣传和承诺,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第十八条合同必须以合同书形式签订,不得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签订合同,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必须补签合同书加以确认

第十九条无论是否订立合同,参与商谈的人员不得泄露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擅自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合同内容需以招标方式确定的,应按集团公司《招标规定》的规定进行招标后签订合同。通过招标方式签订的合同,其合同应由我方起草,并经合同管理员审查。

第二十一条企业不得以同一标的物为合同内容与两个以上的相对方分别签订合同,企业若需要就同一标的物与两个以上的相对方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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