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质押式回购质押券管理规程
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规则(试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以下简称现券净额)业务,维护相关参与主体合法权益,防范清算风险,提高清算效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现券净额业务是指上海清算所对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达成的、选择净额清算的相同结算日的现券交易,在承继交易双方成交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后,按多边净额方式轧差计算各现券净额清算会员(以下简称清算会员)应收或应付资金、应收或应付证券,并建立相应风险控制机制,以保证资金结算和证券结算顺利完成的过程。
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上海清算所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现券净额清算机构,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提供净额清算及相关服务。
第四条交易双方可在现券交易成交环节自主选择净额清算或全额清算方式。
第五条根据清算结果,上海清算所按照券款对付的原则,完成与清算会员之间不可撤销的资金结算和证券结算。
第六条上海清算所实行分层净额清算制度。
上海清算所负责与清算会员进行资金和证券的清算结算。
不具备清算会员资格的非清算会员,可通过综合清算会员参与净额清算业务,并由代理其清算的综合清算会员承继相应权利义务。
第二章清算会员及账户设置第七条符合上海清算所相关资质要求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可申请成为清算会员直接参与现券净额业务。
清算会员分为综合清算会员、普通清算会员。
非清算会员可通过综合清算会员间接参与现券净额业务。
普通清算会员指仅为自身交易办理清算的清算会员;综合清算会员指既可为自身交易办理清算,也可接受非清算会员的委托代理其清算的清算会员。
第八条申请清算会员资格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应具备上海清算所规定的资质条件,认可和遵守上海清算所有关清算业务的相关规定。
综合清算会员除具备普通清算会员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上海清算所规定的其他资质条件。
第九条清算会员参与现券净额业务前,应与上海清算所签订《现券净额清算协议》,交纳最低保证金和清算基金、完成与上海清算所的联网及上海清算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1225)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1225)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12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规范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操作,确保业务的安全和稳定,促进债券市场的发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债券市场参与者开展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定义本操作规程中的相关术语定义如下:1.债券质押式回购:指债券交易商将自有的债券质押给其中一债券回购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回购该债券,以获取资金。
2.债券交易商:指在债券市场中从事债券买卖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等业务的机构。
3.债券回购方:指承接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机构。
第四条业务原则第二章业务流程第五条业务准备1.债券交易商应具备从事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2.债券交易商应制定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并向债券回购方提供相关信息。
第六条交易确认1.债券交易商与债券回购方应签订回购协议,明确回购的债券种类、数量、回购期限、回购利率等交易细节。
2.回购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备相关监管机构。
第七条债券质押1.债券交易商应将所质押的债券移交给债券回购方或指定的托管机构,并签署相应的交接单。
2.债券交易商应确保所质押的债券权属清晰、合法有效,并具备相应风险管理能力。
第八条回购交易1.债券回购方应按照约定的回购期限和回购利率,及时支付债券交易商回购款项。
2.债券交易商在回购期限届满前,有权要求债券回购方提前回购或展期,并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第九条业务结算1.债券交易商应确保回购款项及时到账,并进行业务结算。
2.债券回购方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将债券归还给债券交易商,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监管要求债券交易商和债券回购方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充分履行信息披露和风险管理职责,并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业务风险控制第十一条交易风险控制1.债券交易商和债券回购方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回购期限和回购利率,以控制业务风险。
债券回购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债券回购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债券回购业务的操作,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业务流程,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交易方向的不同,债券回购可分为正回购和逆回购。
本行融入资金、卖(质)出债券(或同业存单)的交易为正回购交易;本行融出资金、买(质)入债券(或同业存单)的交易为逆回购交易。
本办法所称的“债券回购交易对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可办理债券交易的金融机构;本办法所指债券、回购、正回购方、逆回购方均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的定义执行。
第三条按照回购交易方式分为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
质押式回购是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或同业存单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同时解押出质债券或同业存单的融资行为;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或同业存单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或同业存单卖给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回购到期日),正回购方再以约定的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的同品种债券或同业存单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本行应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流动性、杠杆率等风险监管指标要求,遵循全行同业业务风险策略并合理控制债券交易杠杆比率。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机构业务部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拟定回购业务管理制度办法;(二)组织实施债券回购业务运作;(三)落实实施债券回购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六条计划财务部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根据全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及流动性管理需要对全行投资计划提出建议;(二)负责制定债券回购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则。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将回购业务纳入全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二)组织实施与债券回购有关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识别、评估、预警;第八条运营管理部负责债券回购业务的后台结算和资金清算。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汇报人:2023-12-01目录CONTENCT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概述•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流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及控制措施•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市场情况与发展趋势•案例分析01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概述•定义: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将所持有的未到期债券作为质押物,向其他投资者进行融资或融券交易,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约定价格赎回或卖出的交易方式。
010203特点以债券作为质押物,提高了交易的安全性和保障性。
可以通过卖出或买入债券来实现融通资金或融通证券的目的。
0102利率通常低于市场利率,降低了融资成本。
回购期限较短,通常在1天到几个月之间。
中国债券市场的发展投资者需求市场环境随着中国债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壮大,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逐渐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
投资者通过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可以获得较低成本的资金,同时也可以实现资产的有效管理和风险的分散。
在市场利率波动较大时,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背景01020304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产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促进市场发展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作用与意义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通过卖出或买入债券来实现对冲风险或套期保值的目的。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可以使投资者在保留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转化为现金或其他高流动性资产,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
通过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投资者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资金,从而降低了投资的风险和成本。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开展有利于促进中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提高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增强市场的竞争力和活力。
02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流程80%80%100%交易前准备在交易前,需要确定合适的交易对手,包括其信用等级、交易记录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选择符合交易要求的质押债券,并对其信用等级、到期日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1225

中航证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管理,防范和降低业务操作风险,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业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营业部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认真核实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资料,履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职责,遵守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三条对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投资者,营业部应当提醒其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参与债券市场交易。
第四条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该交易行为称融资交易(也称正回购);“融资方”的对手方称为“融券方”,该对手的交易行为称融券交易(也称逆回购)。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质押券,指申报提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债券回购交易质押物的债券。
第二章基本交易规则第五条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方向进行申报,融券方按“卖出”方向进行申报。
第六条沪、深两市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基本交易规则如下:一、申报规定。
二、回购期限。
债券回购品种按回购期限可分为1天期、2天期、3天期、4天期、7天期、14天期、28天期、91天期和182天期,三、申报代码。
沪市国债、公司债、企业债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质押券的申报代码与原债券代码不同(详见附件1);深市质押券申报代码与对应债券代码相同。
四、当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当日可申报“提交质押券”;当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次一交易日可申报“提交质押券”;当日提交的质押券,在确认质押成功后,当日可用于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一、概述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是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债券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短期融资,并在约定期限到期后,以回购的方式取回债券并支付利息的一种金融业务。
本文档旨在规范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以确保业务操作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二、业务操作流程1. 申请方操作流程1.在回购交易市场进行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活动之前,申请方应首先开立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交易账户,并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2.申请方通过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交易系统提交回购申请,包括回购数量、质押物等信息。
3.回购申请提交成功后,申请方需将质押物移交给金融机构进行存储和管理。
2. 金融机构操作流程1.金融机构收到申请方提交的回购申请后,进行资格审查,确保申请方符合相关要求。
2.审查通过后,金融机构核验质押物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并将质押物加以标识并进行存储。
3.根据回购申请的具体要求,金融机构向申请方提供回购资金。
4.回购期满后,金融机构按约定向申请方收回回购资金,并将质押物移交给申请方。
三、注意事项1.双方应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不得利用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进行违法违规活动。
2.申请方应确保提供的质押物真实、有效,并具备市场流通性。
3.金融机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质押物的安全存储和管理。
4.申请方应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确保回购交易的顺利进行。
5.在异常情况下,双方应协商解决,并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四、风险控制措施1.金融机构应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设定质押物的杠杆比例,控制回购交易的风险。
2.申请方应对回购期限、质押物类型、回购利率等因素进行充分评估和风险管理。
3.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监控体系,定期评估和监控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风险状况。
五、合规要求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操作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各方应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附则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替代之前的相关规定。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管理,有效控制质押式回购业务风险,根据《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关于调整公司债券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债券质押式回购相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等规定,制订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通过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进行的债券质押式回购。
第三条本规程中下列词语或简称有如下含义:(一)债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用于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债券品种。
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及分离交易债等。
(二)债券质押式回购(下称回购):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融资方"的对手方为“融券方".(三)回购交易期间:是指自回购交易成交当日起,至回购到期日止的期间.(四)正回购:即融资回购,是指融资方以持有的债券作足额质押,获得一定期限的资金使用权的回购交易行为。
(五)逆回购:即融券回购,是指融券方暂时放弃资金的使用权,并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利息的回购交易行为。
(六)标准券:是指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七)标准券折算比率: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简称折算率。
(八)质押券:是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根据融资方的委托和授权,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的名义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作为质押物的债券。
(九)欠库:指投资者质押券不足的情形。
(十)资金透支:融资方账户在回购到期日日终可用资金不能全额支付购回资金,导致保证金账户资金为负数。
银行债券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债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我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合法权益,保障债券资产的安全运作,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权威性的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机构。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为债券报价和债券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
第三条与我行进行债券交易的对手方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交易的以下机构:(一)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二)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分行:(四)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我行债券交易业务由金融市场部负责组织实施,根据总行下达的年度经营指标以及全行资产负债、流动性管理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章债券交易业务种类第五条我行人民币债券交易业务具体包括:债券承分销、信用拆借、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公开市场、现券买卖、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及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开办的其他业务品种。
第六条债券承销业务是指我行作为承销商参与债券的招标发行及竞争性定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簿记系统中进行投标,向发行人承购债券的行为。
第七条债券分销业务是指我行作为承销商按照分销商所提供的认购承诺书进行投标,中标后在确认分销债券款项到账后,委托中央结算公司为其办理债券过户的行为。
第八条金融市场部应做好各类发行主体债券承销商的申报工作,落实承销主协议的签署工作。
第九条债券承销主协议、债券发行公告或办法以及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簿记系统打印的债券缴款通知单共同构成债券承销合同。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与间债券质押式回购操作细则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与间债券质押式回购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金融市场部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提高交易安全性和计划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以下简称债券交易)是指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之间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
第三条债券交易品种限于金融市场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从事的交易品种,包括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等。
第四条债券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日常监控应遵循人机结合、交易前、中后台全过程监控原则。
第二章债券交易审批第六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银行间债券交易包括一级市场投标和二级市场交易。
第七条交易员通过填写委托投标单、分销协议书或者交易指令单提出交易申请,报经金融市场部经理、主管行长、行长三级审批。
其中委托投标单须写明债券名称、投标时间、委托方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委托数量、委托价格和附加条款,以及分销数量以实际中标数量为准等免责条款。
分销协议书须写明交易目的、债券名称、分销数量、分销价格、票面利率、交易方式、对手方银行账户等。
债券分销指令单须写明交易类型、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和交易要素,包括债券名称、债券代码、发行期限、票面利率、承销商托管帐号、交易对手、交易对手托管账号、分销过户面额、分销金额、分销过户日期、结算方式等。
现券买卖交易指令单须写明交易类型、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和交易要素,包括交易方向、债券名称、债券代码、发行期限、剩余期限、发行日期、起息日、发行量、到期日、担保情况、票面利率、发行价格、付息方式、交易目的、交易对手、对手交易员、交易价格(净价)、前台收益率、交易面额、结算金额、结算方式、结算速度和交易结算时间等。
第八条交易目的分为三类:1、拟近期交易;2、持有意图明确为持有至到期、具备持有至到期的能力;3、可供出售。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1225)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1225)
一、前言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市场交易方式,具有较高的市场流动性
和风险抵抗能力。
为规范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操作,提高操作效率和风险控制水平,特制定本规程。
二、业务定义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将持有的债券作为质押物,向协议方借入
资金,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以协议利率将债券回购回来,支付利息并清偿本金的一种金融交易。
三、业务操作流程
1.债券质押:投资者向协议方提供一定数量的债券作为质押物。
2.资金借入:协议方向投资者放款,金额等于债券市值的一定比例。
3.利率约定:双方约定回购利率和回购期限。
4.回购操作:在约定的回购日期,投资者支付回购款项,协议方将债券
返还给投资者。
5.利息支付:投资者支付利息,根据债券质押数量和回购利率计算。
四、风险控制
1.市场风险:市场波动可能导致债券价格变动,影响交易回购。
2.信用风险:协议方可能无法履行合约,导致损失。
3.流动性风险:市场流动性不足可能导致交易无法完成。
4.操作风险:操作不当可能导致操作失误,产生风险。
五、合规要求
1.所有交易应当遵守金融法律法规,严格控制风险。
2.交易对手需具有一定信誉度,进行风险评估。
3.合同内容应明确详细,对操作流程进行规范化。
4.定期评估业务风险,及时调整策略。
六、结语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是资本市场的有力工具,对推动金融市场流动性、降低融
资成本具有积极意义。
扎实遵循操作规程,严格控制风险,方能有效推动业务发展,实现共赢局面。
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出入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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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1. 发起回购交易,回购做市商向债券持有人提出回购交易,约定回购价格、回购期限、结算方式等。
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出入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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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债券业务交易操作流程

银行债券业务交易操作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债券业务交易管理,规范我行债券交易行为,防范操作风险,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我行人民币债券交易业务具体包括:信用拆借、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债券承分销、公开市场、债券买卖及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开办的其他业务品种。
第三条债券交易业务的开展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为控制操作风险,操作中必须坚持经办、复核双人经手;业务流程中坚持前台、后台严格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交易业务第五条资金交易业务包括同业拆借业务和质押式回购业务。
第六条我行拆入、拆出资金的总额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对我行同业拆借业务规定的交易限额。
第七条资金业务单日还款资金限额为40亿元;同日单一客户正回购限额为20亿元;同日单一客户逆回购限额为15亿元。
第八条金融市场部应每年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对交易人员的操作权限进行设置,并编制《交易人员操作限额表》(附件1),报风险管理部备案。
第九条资金业务交易前的准备工作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后台结算人员确定当日结算方式为券款对付的回购到期业务交割后,打印当日的《债券托管明细表》;(二)各交易员将当日的资金使用计划汇总给资金交易员和后台结算岗,资金交易员和后台结算岗分别将资金使用明细统计在《资金使用统计表》(附件2)中。
资金交易员根据资金需求状况及市场资金供给状况确定当日融资额度及融资期限,与后台结算岗核对一致后,在市场进行询价和报价。
在资金交易确定成交后将资金利率反馈给各交易员;(三)融入资金方式可选择拆借或正回购。
采用正回购交易方式时,交易员从《债券托管明细表》中可使用的债券里确定拟质押债券,并与交易对手方确定质押债券折算比例及回购(拆借)利率。
原则上每只债券的折算比例参照当日该债券中债估值,但不低于中债估值/100*100%;(四)融出资金为质押式回购的方式时,交易员应根据市场行情确定回购利率、交易对手方质押债券的种类、折算比例及结算方式。
《债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与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质押券管理规程》

《债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与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质押券管
理规程》
该规程规定了债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和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质押券的管理办法,包括质押券的选取、核查、评估、监管等方面的要求。
其中,债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是指在债券市场中,通过清算机构的介入,以净额方式结算交易款项的业务。
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中,投资者将证券质押给金融机构,获得资金进行交易或其他用途的业务。
该规程要求,参与债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和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质押券的选取和管理要求,确保质押券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同时,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质押券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化解风险。
该规程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规范债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和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质押券的管理行为,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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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梳理:一文读懂债券质押和杠杆

法规梳理:一文读懂债券质押和杠杆注:本文来自《债券市场监管政策报告》专栏与相关法规梳理声明丨本文作者为金融监管研究院债券固收研究员郭楠,刘绍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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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债券流动性和部分机构的杠杆交易策略都高度依赖债券品种能否在银行间或交易所进行质押,以及质押率水平。
监管机构也不时调整特定券种纳入合格质押品范畴,也会将其作为政策工具达到部分非市场化的目标。
上一轮刚刚结束不久的债券牛市,一部分原因就是债券投资者通过加杠杆支撑起债券市场的繁荣,而债券牛市的终结,和债券回购杠杆的去化也有着直接的联系。
那么,债券投资杠杆或质押流动性所依赖的监管红线在哪?本文从三个视角,来审视针对债券市场回购杠杆的监管政策。
一,银行间债券的质押回购监管政策;二,交易所债券的质押回购监管政策;三,债券市场参与者自身的杠杆约束综述债券质押式回购是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也是债券市场加杠杆的主要方式。
准确来讲,债券质押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持有的债券质押给资金持有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同时约定未来某一时间以约定回购利率将债券购回。
债券质押式回购包括场内市场,如银行间、上交所和深交所,也包括撮合询价的场外交易。
通过质押式回购,债券持有人能够不断融入短期资金通过期限错配在债券市场继续买买买,以此博取更大收益。
另外,债券市场加杠杆还可以通过线下债券代持(养券)以及资管产品结构化设计来完成。
不管是质押式回购还是线下代持或者结构化产品,都在2016年受到监管的严厉打压。
同时,2017年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特别是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对回购业务杠杆等做了各种限定。
一、银行间市场债券质押回购政策银行间市场债券质押回购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银行间传统质押式回购业务只在中债登,遵循规则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质押券管理服务指引》,质押券范围最广:指在质押、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远期交易、债券借贷(双边)、大额支付系统自动质押融资、小额支付系统质押额度管理、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协议存款授信质押等业务中形成的质押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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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质押式回购质押券管理
规程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
附件
债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质押式回购质押券管理规程
第一条为明确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的质押券处理流程,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根据上海清算所业务和风险管理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质押券”,是指在债券净额清算质押式回购业务中,作为正回购方的清算参与者提供的,用于担保质押式回购到期履约的债券。
第三条上海清算所债券交易净额清算质押式回购业务可接受的合格质押券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中央银行合格抵押品相关条件、且在上海清算所登记托管的债券;
(二)在上海清算所登记托管的债券,且满足以下标准:
1.单一证券发行总面额不小于5亿元;
2.不含有可赎回或回售、可转股或转债、可提前或分期偿还等含权条款;
3.未被上海清算所评定为“高危级”(见本规程第八条)。
(三)上海清算所认可的其他证券。
为确保风险可控,上海清算所在业务开展初期仅接受公开发行流通的债券,后续可视情况扩展到其他债券品种。
第四条上海清算所基于上述标准于每个工作日日终更新合格质押券列表,并于次一工作日生效。
特殊情况下,上海清算所可调整合格质押券列表更新频率。
市场参与者应按照上海清算所最新公布的合格质押券列表,提交合格债券作为质押式回购担保品。
第五条上海清算所对质押券实施逐日盯市,根据最新的估值与折扣率计算质押券价值:
质押券价值=Σ证券面额×证券全价估值×折扣率。
债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中,每笔质押式回购的质押券价值不得低于该笔回购的到期结算金额。
第六条质押券折扣率由上海清算所根据主体评级、历史价格波动和市场流动性等综合计算,并随最新生效的合格质押券列表一同公布和生效。
业务开展初期,合格质押券折扣率如下:
(一)主体评级为AAA的债券,折扣率不超过85%;
(二)主体评级为AA+及AA的债券,折扣率不超过80%;
(三)主体评级低于AA(不含)的债券,折扣率不超过70%;
(四)无主体评级的债券,初始折扣率一般不超过70%。
上市流通后,上海清算所可基于该债券的市场价格信息推算其相对信用风险水平,判断其合理资信等级,确定折扣率。
第七条上海清算所对质押券采用逐日监测制度,根据质押券的最新主体信用评级、上海清算所对发行主体的市场隐含评级与内部评估调整其折扣率:
(一)同一发行主体的主体信用评级出现调整的,以最新信用评级结果为准。
(二)同一发行主体有两家(含)以上评级公司跟踪评级的,以各评级公司发布的最新信用评级结果孰低者为准。
(三)上海清算所对发行主体的第三方信用评级结果进行校验。
校验不通过的,上海清算所可下调其折扣率。
(四)上海清算所对合格质押券的历史价格波动和市场流动性情况进行监测。
出现大幅价格波动、市场流动性情况异常或成交价格明显偏离同类债券价格的,上海清算所可视情况相应下调质押券折扣率。
第八条除第七条的情况外,上海清算所还有权根据以下情况及时调整相关质押券的折扣率或回购资格:
(一)主体被列入信用评级观察名单或被调整评级展望的;
(二)资信评估机构对主体或债项撤销评级或停止评级、且发行人未及时委托其他合格的资信评估机构继续进行资信评估的;
(三)发行人公告重大不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发生经营亏损,重大诉讼败诉,发行人或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等;
(四)发行人财务状况恶化,包括但不限于:其最近一个财务年度的相关财务指标严重偏离同行业水平且预示较大风险,不能按照发行公告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等;
(五)被上海清算所评定为“高危级”的发行主体:
1.发行主体的市场隐含评级下调2档,并且调降至AA-以下;
2.发行主体的第三方主体信用评级或债券(全市场)债项评级出现超过2档(含)下调;
3.发行主体连续两年出现亏损;
4.发行主体发生重大违约事件。
(六)上海清算所认为有必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本规程由上海清算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