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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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挂靠施工中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和法律风险

浅析挂靠施工中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和法律风险

浅析挂靠施工中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和法律风险时间:2011—7—21 10:56:33作者:贺吉友来源:鼎圣律师事务所【内容提要】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给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发包人应当承担未付工程价款的利息损失;实际施工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对发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连带责任;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不能代位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已经(或者可能)取得的非法所得应依法予以收缴。

【案情介绍】2001年10月甲集团公司总承包了一项目施工工程。

2001年11月,个人乙借用丙建筑公司的资质以丙建筑公司的名义与甲集团公司项目部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承包工程施工。

2001年12月,个人乙与丙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承包该工程施工任务,并约定个人乙向丙缴纳1%的管理费,工程债权债务全部由个人乙享有和承担。

随后乙组织工人、机械设备和资金进场施工,丙公司未参与任何工程管理。

甲集团公司将该工程的全部工程款未通过丙建筑公司账户而直接支付给了个人乙。

2005年5月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甲集团公司尚欠个人乙工程款未付。

2008年1月个人乙与甲集团公司项目部进行了工程决算,甲集团公司尚欠个人乙工程款110万元未付。

个人乙多次向甲集团公司追讨工程款未果。

于是,2009年个人乙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甲集团公司和丙建筑公司,要求连带支付工程款11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争议焦点】:1、个人乙不是分包合同主体,是否可以起诉甲集团公司?2、分包合同和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无效?3、甲集团公司是否该承担未付工程款的利息?本案纠纷中,个人乙是实际施工人,其工程款权益是否该保护,如何保护?结合本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谈谈建筑工程挂靠施工中实际施工人的权益救济途径和法律风险。

一、挂靠施工实际施工人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主体概念分为发包人、总承包人、承包人、第三人、分包单位、施工人。

最高院民一庭关于实际施工人会议纪要

最高院民一庭关于实际施工人会议纪要

最高院民一庭关于实际施工人会议纪要摘要:1.最高院民一庭关于实际施工人会议纪要的背景和目的2.实际施工人的定义和法律地位3.实际施工人与承包商、发包商之间的关系4.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障问题5.会议对实际施工人权益保障的建议和措施正文:最高院民一庭关于实际施工人会议纪要的背景和目的为了加强对实际施工人的法律保护,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于近日召开了一次关于实际施工人的会议。

此次会议旨在对实际施工人的法律地位、权益保障等问题进行研讨,并提出解决措施。

实际施工人的定义和法律地位实际施工人是指在建筑工程中,实际承担施工任务并履行施工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实际施工人在建筑市场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然而在法律地位上却较为模糊。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并非承包商,也非发包商,其法律地位有待明确。

实际施工人与承包商、发包商之间的关系实际施工人与承包商、发包商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

实际施工人往往通过挂靠、转包、分包等形式与承包商、发包商建立合作关系。

然而,这些形式在法律上并不被认可,导致实际施工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维权。

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障问题由于实际施工人在法律地位上的不明确,其权益保障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施工人往往面临拖欠工程款、工资的问题。

其次,在发生工程质量纠纷时,实际施工人可能承担过多的责任。

最后,在工伤事故发生时,实际施工人难以获得合理的工伤保险待遇。

会议对实际施工人权益保障的建议和措施针对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障问题,会议提出了以下建议和措施:1.明确实际施工人的法律地位,将其纳入建筑市场法律法规体系。

2.建立健全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障机制,包括及时支付工程款、工资,合理分担工程质量责任,以及为实际施工人提供工伤保险等。

3.规范承包商、发包商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合作关系,禁止违法挂靠、转包、分包等行为。

4.加大对侵犯实际施工人权益行为的惩处力度,依法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

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及权利保护

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及权利保护

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及权利保护发布时间:2021-12-25T15:32:32.965Z 来源:《论证与研究》2021年11期作者:雍晓娜[导读] 摘要:近些年来,各种资质较低的建筑企业、包工头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借名形式或转包、违法分包甚至层层转包的形式承揽工程,经过层层盘剥的实际施工人项目利润稀薄。

随着人工、材料大幅地上涨,信访舆情与诉讼案件引发得社会矛盾日益尖锐,建设工程领域中关于“实际施工人”这一主体在建筑市场中持续被加以关注。

为了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利益,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首次提出“实际施工人”这一法律新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加以认定,为指导审判建设工程领域的民事案件提供法律依据,目的在于进一步维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现有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实际施工人”的具体定义作出权威性界定,针对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及特征等方面仍没有统一的标准,使得不同法院对实际施工人的范围理解各有千秋。

因此,为更好实现对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护,对“实际施工人”这一概念的认定及权利保护加以探究是十分有必要的。

关键词: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司法认定;权利保护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及权利保护雍晓娜(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 266075) 摘要:近些年来,各种资质较低的建筑企业、包工头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借名形式或转包、违法分包甚至层层转包的形式承揽工程,经过层层盘剥的实际施工人项目利润稀薄。

随着人工、材料大幅地上涨,信访舆情与诉讼案件引发得社会矛盾日益尖锐,建设工程领域中关于“实际施工人”这一主体在建筑市场中持续被加以关注。

为了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利益,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首次提出“实际施工人”这一法律新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加以认定,为指导审判建设工程领域的民事案件提供法律依据,目的在于进一步维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的问题

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的问题

关于建设⼯程合同纠纷中实际施⼯⼈的问题《建设⼯程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实际施⼯⼈以发包⼈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为本案当事⼈。

发包⼈只在⽋付⼯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承担责任。

本条规定系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作出的特别规定。

由于该条规定突破了合同性原则,在司法适⽤上⾯临很多难题。

1.实际施⼯⼈的界定。

《建设⼯程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指⽆效合同的承包⼈,如转承包⼈、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没有资质借⽤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的名义与他⼈签订建设⼯程施⼯合同的承包⼈。

对于施⼯队、班组能否认定为实际施⼯⼈?笔者认为,对于实际施⼯⼈的认定应看其是否属于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的签约主体,属于施⼯企业内部职⼯或者不具有合同主体⾝份的施⼯队、班组成员的,不能认定为实际施⼯⼈,也不能基此⾝份享有法律上的权利。

对于层层转包情形是否存在多个实际施⼯⼈?笔者认为,从实际施⼯⼈制度设⽴的⽬的在于保护农民⼯的利益,因此只有实际投⼊资⾦、材料和劳⼒等从事⼯程施⼯的最后⼿的承包⼈才属于实际施⼯⼈,对于中间环节的违法转包⼈不能认定为实际施⼯⼈。

2.未追加当事⼈的处理。

《建设⼯程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因⼯程质量争议发包⼈可以总承包⼈、分包⼈和实际施⼯⼈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26条规定实际施⼯⼈向发包⼈主张权利时,可以追加转包⼈、违法分包⼈为当事⼈。

实践中常见实际施⼯⼈以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违法分包⼈为被告提起诉讼不追加发包⼈,发包⼈以承包⼈为被告提起另案诉讼不追加实际施⼯⼈,两案的受理时间、受理法院、审理思路、审理⽅式不同,案件的处理结果之间往往存在冲突,引发当事⼈⽭盾激化。

为查清案件事实,避免上下⼿之间结算结果的⽭盾,笔者认为,⽆论在哪⼀⼿结算时,宜将相关的主体追加为当事⼈,以完整地查清事实。

当事⼈不追加的,法院可向当事⼈释明。

3.发包⼈⽋付⼯程款责任的承担。

《建设⼯程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赋予实际施⼯⼈向发包⽅主张⽋付⼯程款责任的权利。

探究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限制条件

探究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限制条件

探究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限制条件1. 引言1.1 研究背景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限制条件是一个重要且具有实践意义的课题。

在施工项目中,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的权利关系是复杂的,实际施工人往往面临着来自不同方面的限制和挑战。

了解和研究这些限制条件,可以帮助实际施工人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提高施工效率,保障工程质量。

在实际施工中,发包人往往拥有更为强大的资源和主导地位,实际施工人在主张自身权利时,可能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阻碍。

研究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限制条件,有助于揭示权利斗争的本质和规律,为实际施工人提供更为有效的维权方法和策略。

通过对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限制条件进行深入探究,可以为相关法律法规的改进和完善提供依据,促进施工行业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对于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限制条件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1.2 研究意义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限制条件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研究这一问题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市场秩序,保护建筑工程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工程市场的健康发展。

深入探究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限制条件,有助于完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体系,提高建筑工程管理水平和法治意识。

研究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限制条件,还能促进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减少建筑工程纠纷,提高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深入研究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限制条件,对于促进建筑工程市场的良性发展,提升建筑工程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2. 正文2.1 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案例分析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有时候发包人可能会拖欠工程款或者要求额外的工程变更,导致实际施工人产生损失或者要求应得的权利。

以下是两个案例分析:案例一:某施工公司在完成了一个工程项目后,发包人拖欠了部分工程款项。

施工公司多次向发包人发送催款函,并据合同要求提出索赔,但发包人一直拖延不支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逐条分析之第26条【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逐条分析之第26条【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逐条分析之第26条【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解读】第26条对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

现在建筑市场上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形非常多,有的工程几经转手,按照合同相对性的原理,最后一手只能告他上一家,上一家跑了或者找不到人了,他不能往上告,否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就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

不能突破相对性的结果是什么呢?发包人工程价款只支付了一部分,中间转手的人赚的是差价,是倒卖工程的钱,最后干活的没有拿到钱,但是也没法起诉。

因为他只能告他的上一手,上一手找不到人了,所以就造成两头落空,应当付钱的人不付也无法告,想要钱的人要不着。

往往实际干活的人是一个工头领着十多个农民工,造成农民工讨薪无门,导致矛盾激化。

所以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利益就制定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探讨】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发包人成为被告在实体上讲就是突破了合同相对性。

为什么允许呢?1、转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业主)之间已经全面实际履行承包人与发包人(业主)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转承包人事实上已经取代第一手的承包人与发包人形成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准许转承包人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追索工程价款的诉讼,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为共同被告。

其他情形下,即在违法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的承包人与发包人没有全面实际履行合同并未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时,尽管上述两种合同无效,也应当受合同相对性的制约;违法分包和转包的承包人以其发包人即违法分包人、转包人为被告起诉时,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

《2024年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研究》范文

《2024年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研究》范文

《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建筑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实际施工人作为工程项目的主要执行者,其权益的保障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然而,当前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常常面临各种权益被侵犯的问题,这不仅影响了他们的切身利益,也阻碍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本文将对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的现状、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并探讨有效的保护措施和法律途径。

二、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的现状及问题1. 现状: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往往被忽视。

他们的工资待遇、安全保障、工作环境等条件普遍较差。

同时,由于工程项目中存在的合同漏洞和制度不健全,使得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面临诸多挑战。

2. 问题:实际施工人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工资拖欠、安全事故责任不明确、工伤赔偿难以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维权困难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实际施工人的生活和工作,也影响了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1. 合同管理不规范:部分工程项目在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导致实际施工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2. 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有关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侵犯实际施工人的权益。

3. 监管力度不够:政府相关部门对工程项目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和惩处。

四、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的措施与法律途径1. 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明确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和责任,为实际施工人提供法律保障。

2. 强化合同管理:工程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内容规范、合法、公平。

同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要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合同得到切实履行。

3. 提高监管力度: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和惩处,确保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4. 建立维权机制:建立实际施工人维权机制,为实际施工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维权渠道。

《2024年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研究》范文

《2024年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研究》范文

《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建筑行业中,实际施工人作为项目的直接执行者,承担着繁重的施工任务。

然而,由于多种原因,他们的权益常常受到侵害。

这不仅影响了施工人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也对整个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构成了威胁。

因此,对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的现状、问题及解决策略,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

二、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的现状目前,我国在施工人权益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为施工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以下问题:1. 合同签订不规范:部分建筑企业与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合同存在不公平、不透明等问题,导致施工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2. 工资拖欠问题:由于工程款结算不及时、分包关系复杂等原因,实际施工人常常面临工资拖欠的问题。

3. 安全保障不足:部分施工现场存在安全设施不完善、安全培训不足等问题,导致施工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三、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的问题分析1. 法律法规执行不力: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各种原因,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施工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2. 监管机制不完善:目前,对建筑行业的监管机制尚不完善,存在监管空白和漏洞,使得部分企业有机会侵害施工人的权益。

3. 施工企业责任缺失:部分施工企业缺乏对施工人权益保护的重视,甚至为了追求利润而忽视施工人的权益。

四、解决策略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施工人的权益和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

2. 强化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建筑行业的监管力度,填补监管空白和漏洞,确保施工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 提高施工企业责任意识:加强施工企业对施工人权益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施工企业的责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建设工程中实际施工人的认定与权利保护

建设工程中实际施工人的认定与权利保护

建设工程中实际施工人的认定与权利保护摘要: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实施,对实际施工人的概念仍未作出清晰的界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的纠纷因施工人资质、挂靠关系、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劳务班组等情形造成案情复杂,而立法方面的不清晰,导致在实施中对于实际施工人的确定以及其权利边界认识度比较差,而导致对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产生重大影响。

一、实际施工人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实际施工人作为法律保护的群体。

但是法律还是有一定的缺陷和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确定实际施工人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是以《解释》作为基础发布出来的,并且对于实际施工人相应条款进行了必要的调整,但是依然没有明确实际施工人概念及范围;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虽然进一步明确了实施施工人的权利及诉讼如何保护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但是仍旧没有十分明确的指出实际施工人到底包括哪些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名法官、律师会因为不同的理解而对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和权益保护结果产生分歧,不利于该领域纠纷的解决,造成了不好的社会效果。

二、对实际施工人身份的理解对比三个司法解释及相应众多案例后,我们发现,实际施工人作为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而存在的,其因为身份上的不合法而不能拥有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中的合法身份。

但也不能仅仅以此特则来划分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因为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建设工程项目通常都会有多层的分包,有些是违法的分包情况,如果每一层非法转包承包人与违法分包承包人进行必要的保护,从而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不仅会无底线的增加发包人的负担,对社会经济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也会导致司法资源浪费比较严重,造成司法执行混乱。

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及其权益保护

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及其权益保护

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及其权益保护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建筑行业也迎来了全新发展机遇,建筑施工的规模不断扩大,建筑数量也在不断上升。

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建筑行业发展的同时更带来了较多违法违规行为所导致的合同失效行为。

为保障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实际施工人进行认定,并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极大的解决了传统建设工程中责任划分不明所导致的纠纷问题,更保障了相关施工人员和建筑企业的根本利益,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认定;权益保护引言:建筑业的不断发展不仅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更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得建设工程成为各类合同纠纷的高发行业。

为保障建筑企业和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发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建设工程中常见问题进行解答和规范,对建筑市场的秩序进行了保障。

本文分析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认定,并对其权益保护进行分析,以期为今后建设工程纠纷处理提供参考,促进我国建筑行业合规发展。

1.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认定近年来,我国的经济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也有了进一步提高,这就促使建筑领域得到了长远发展。

由于建筑行业涉及到的环节和流程较多,涉及到的人员也较多,其在就业以及其他领域的促进上也可起到较大的作用,吸纳的剩余劳动力人数较多。

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建筑行业也是各类纠纷高发区域。

转包、分包或者借用资质挂靠现象十分普遍,不仅给工程款结款上带来一定麻烦,更给建筑工程质量遗留下较大安全隐患。

尽管我国在建筑法以及《民法典·合同编》中已经严令禁止转包等现象,但在实际开展工作的过程中,由于建筑行业资质获取较为困难,垫资压力较大,在工程承包上也有极大的困难,这就使得分包、转包以及借用资质等行为屡禁不止[1]。

最高院民一庭关于实际施工人会议纪要

最高院民一庭关于实际施工人会议纪要

最高院民一庭关于实际施工人会议纪要摘要:一、会议背景二、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及法律地位三、实际施工人会议的主要内容1.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2.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障3.实际施工人纠纷的处理原则四、实际施工人会议纪要的实施与影响正文:最高院民一庭关于实际施工人会议纪要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针对实际施工人问题召开的一次专题会议。

该会议旨在明确实际施工人的法律地位,规范实际施工人纠纷的处理,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

一、会议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快速发展,实际施工人问题日益突出。

实际施工人通常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未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但实际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常常面临权益受损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召开了关于实际施工人的会议。

二、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及法律地位实际施工人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未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但实际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负有重要责任。

然而,由于实际施工人未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其在法律地位上往往较为模糊,容易导致权益受损。

三、实际施工人会议的主要内容1.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施工任务的实际承担、工程款的实际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管理等。

会议明确了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有利于保障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

2.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障会议提出,实际施工人应享有与施工合同承包人同等的权益。

这包括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保证、工伤保险等方面的权益。

此外,会议还强调要加强对实际施工人权益保障的司法保护。

3.实际施工人纠纷的处理原则会议明确了处理实际施工人纠纷的原则,即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充分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施工人纠纷的处理过程中,要注重事实查明,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维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建设工程法律2009-10-31 19:26:17 阅读156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司法解释原文]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条文主旨]本条是有关保护实际施工人利益的特殊规定。

《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是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作出的规定。

因为建筑业吸收了大量的农民工就业,但由于建设工程的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造成许多农民工辛苦一年往往还拿不到工资。

为了有利地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从该条的规定看:一是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起诉。

从建筑市场的情况看,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往往又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第三人,第三人就是实际施工人。

按照合同的相对性来讲,实际施工人应当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主张权利,而不应当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但是从实际情况看,有的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后,没有进行工程结算或者对工程结算不主张权利,由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这样导致实际施工人没有办法取得工程款,而实际施工人不能得到工程款则直接影响到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因此,如果不允许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不利于对农民工利益的保护。

二是承包人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义务都是由实际施工人履行的。

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已经全面实际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允许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不利于对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

基于此种考虑,《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如果发包人已经将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的,发包人就不应当再承担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

浅析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请求权基础

浅析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请求权基础

浅析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请求权基础【摘要】本文将浅析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请求权基础。

在首先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目的。

在正文中,分别探讨了权利请求权的概念、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的法律关系、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基础以及发包人作为被告的责任。

重点分析了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与发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结论部分总结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请求权基础,强调了保护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通过本文的分析,读者将更加深入了解实际施工人在维护自身权利时的法律依据和路径。

【关键词】权利请求权、实际施工人、发包人、被告、法律关系、责任、基础、结论。

1. 引言1.1 引言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往往存在着复杂的法律关系。

实际施工人在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例如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变更施工设计等。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往往需要主张自己的权利,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实际施工人往往会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自己的权利主张。

本文旨在浅析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请求权基础。

将介绍权利请求权的概念,明确实际施工人在法律上主张权利的基础和方式。

接着,将探讨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的法律关系,包括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及承担的责任。

然后,将分析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基础,即针对发包人的不当行为提出的法律依据。

将讨论发包人作为被告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法院对此类纠纷案件的处理方式。

通过深入研究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请求权基础,可以更好地了解在建筑施工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促进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合同的有效履行。

2. 正文2.1 权利请求权的概念权利请求权是指当一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的权利。

在实际施工中,如果发包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了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实际施工人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请求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论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权益的法律保护
[ 摘 要] 实际施工人 由于违法 承包工程 导致其合法权 益不能得 到切实保 障, 高法院司法解释 的颁布 , 最 允许实际施工 人
在一定条件 下可 以直接起诉发包人 , 发包人只 在欠付工程价款 范围 内对实际施工人承 担责任。该条款对实际施工人概念 的提 出和施工合 同效力 的认定 , 在一定程度 上导致 了承包合 同法律 主体概念 的混乱, 在司法实践 中可能会 出现法 官理解不一致 而 造成类似案 件裁量标 准不尽相 同的缺 陷。实际施工人 是违反 了法 律法规或发包 合 同的约定 的施工任务 的实际承担者 。实践 中 , 照合 同约定确定工程款额 , 参 既符合 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 平衡 当事人权益 , 又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便于法院掌握 。
件适 用 法 律 问题 的解 释 》 以下简 称 《 释 》第 2 条 ( 解 ) 6 首 次 明确 , 际施 工人 可 以直 接 以发 包 人 为 被 告提 实 起诉 讼 。但 遗憾 在 于 ,解释 》 实 际施 工 人 的概念 、 《 对
范 围 、 际 施工 人请 求 权 的法律 基 础等 没 有 明确 , 实 引
《 释 》 , 实 际施 工 人 ” 解 中 “ 这一 名 词 分 别 出现 在 第 4 、 2 条 、 2 条 三个 法 律 条文 中 , 没 有 以 条 第 5 第 6 却 条 款 的形 式 来 明确 其 概 念 。因此 , 界 定 《 释 》 要 解 中 “ 际施 工人 ” 实 的概 念 , 从分 析上 述法 律 条文着 手 。 需
是 。根 据 合 同相 对 性 的原 理 , 际施 工 的 当事 人 的 实 权 益 很 难 得 到 保 护 。 因 此 , 0 5 1 1日施 行 的 20 年 月 最 高 人 民法 院《 于 审理 建 设 工 程施 工 合 同纠 纷 案 关

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法律问题深度解析

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法律问题深度解析

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法律问题深度解析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会遇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这些问
题必须在法律的视野中正确理解并做出正确的处理。

首先,建设工程施工人员要明确建设工程的施工程序以及其中的相关
法律规定,以确保施工过程的规范性。

其次,施工人员应深入了解建设工
程竣工验收的法律规定,并妥善处理验收过程中的所有关系。

此外,施工
人员还要充分了解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努力达成环境友
好的施工目标。

最后,施工人员要熟悉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护法规,确保
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正确理解建设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环境保护以及安全保护等法律规定,并正确处理相关问题,以
确保施工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建设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

建设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

建设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是指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实际参与工程施工、承担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的人员。

实际施工人不同于合同中的承包人、分包人和其他施工主体,他们是在工程施工现场直接组织、指挥和参与施工的人员,是工程建设中的关键角色。

在建设施工合同中,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实际施工人的定义、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实际施工人的定义及特点1. 实际施工人的定义实际施工人是指在建设施工过程中,承担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等责任的人员。

他们通常是工程施工现场的实际组织者、指挥者和参与者,具有工程施工的实际控制权和管理权。

2. 实际施工人的特点(1)实际施工人是在工程施工现场直接组织、指挥和参与施工的人员,他们对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具有决定性作用。

(2)实际施工人承担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是工程建设中的关键角色。

(3)实际施工人通常具有较高的施工技能和管理能力,能够有效地组织工程施工。

(4)实际施工人可能在合同中不具备明确的权益保障,其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二、建设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1. 合同权益保护建设施工合同中,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合同条款的制定和履行过程中。

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包括工程款支付、工期保障、质量安全责任等方面。

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2. 法律权益保护我国法律法规对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这一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赋予实际施工人以诉权,维护了实际施工人的利益。

3. 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实际施工人在工程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保障实际施工人的权益有利于维护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工程建设的发展。

论实际施工人合同的效力

论实际施工人合同的效力

论实际施工人合同的效力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快速发展,实际施工人在建筑行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实际施工人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负责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其在施工过程中具有决定性的地位。

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承包人之间往往存在合同效力的问题,这给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合法权益的保护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文将从实际施工人合同的效力认定、影响因素及法律后果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实际施工人合同的效力认定1. 合同生效的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生效应当具备以下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在实际施工人合同中,若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2. 实际施工人合同的效力争议在实际施工人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效力往往存在争议。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实际施工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在实践中,实际施工人可能存在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如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障碍人等。

此时,合同的效力存在质疑。

(2)实际施工人是否为合同当事人。

实际施工人可能并非合同当事人,而是承包人、项目经理或者其他关系人。

此时,合同的效力也存在争议。

(3)实际施工人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招投标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对建筑工程的承包、分包、招投标等有明确的规定。

实际施工人合同如违反这些规定,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二、影响实际施工人合同效力的因素1. 合同签订的主体资格。

实际施工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为合同当事人,将直接影响合同的效力。

2. 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实际施工人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招投标法、建筑法等,将影响合同的效力。

3.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如能保障发包人、承包人以及其他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合同效力的维持。

浅析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请求权基础

浅析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请求权基础

浅析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请求权基础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请求权基础,主要可以从民事法律关系、合同法、劳动法和侵权法等方面进行分析。

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实际施工人和发包人之间存在着一种合同关系。

实际施工人是发包人的承包商或雇佣的劳动者,根据双方达成的合同约定,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和支付相应的报酬。

实际施工人可以以合同关系为基础,主张其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请求。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自愿的协议,协议内容以一方当事人提出为基础,另一方当事人表示接受的形式确定。

根据这一原则,实际施工人通过和发包人签订合同或者口头约定,表明自己愿意承接发包人的工程,并明确约定了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如工资、工期、施工条件等。

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实际施工人可以主张合同法赋予的请求权,要求发包人履行合同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从劳动法的角度来看,实际施工人和发包人之间也存在着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保障其权益。

实际施工人作为发包人的雇佣人员,享有基本的劳动权益,如工资、劳动保护、休假等。

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工资或者侵犯劳动者的其他权益,实际施工人可以依据劳动法主张自己的请求权。

根据侵权法的规定,如果发包人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违法、过失或其他行为,给实际施工人造成了损失,实际施工人可以主张侵权责任,要求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发包人未按照法律要求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导致实际施工人受伤或者损失,实际施工人可以以侵权为基础,要求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无合同关系的实际施工人

无合同关系的实际施工人

无合同关系的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与法律适用一、引言在建筑市场中,实际施工人往往承担着施工任务,但有时并未与发包方签订合同,而是与承包商或者其他主体签订合同。

这种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如何保护其权益,成为建筑行业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实际施工人的定义、权益保护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实际施工人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实际施工人,是指在建筑项目中,承担施工任务的主体,但并未与发包方直接签订合同,而是与承包商或者其他主体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2. 特点(1)无直接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并未与发包方签订合同,而是与承包商或其他主体签订合同,因此与发包方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

(2)承担施工任务:实际施工人是承担施工任务的主体,是建筑项目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

(3)权益易受侵害:由于实际施工人未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其权益往往容易受到侵害,如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保障等方面。

三、无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1.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主要约束合同当事人,对于非合同当事人不产生直接法律效力。

在无合同关系的实际施工人情况下,应当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保障实际施工人的权益。

2. 权益保护措施(1)工程款支付:实际施工人虽然没有与发包方签订合同,但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

因此,在工程款支付方面,发包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确保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2)工程质量保障:实际施工人是施工任务的主体,应当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同时,发包方也有权要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保证工程质量。

(3)社会保障和劳动保护:实际施工人及其工人的社会保障和劳动保护权益应当得到保障,发包方和承包商有义务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四、无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的法律适用1. 合同法虽然实际施工人与发包方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但合同法仍然适用于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

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等事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施工合同中实际业主方

建设施工合同中实际业主方

建设施工合同中实际业主方的权益保护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建筑行业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建设施工合同作为建筑行业中的重要法律文件,起着约束和规范各方行为的作用。

在建设施工合同中,实际业主方作为合同的一方,其权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实际业主方的角度,探讨建设施工合同中实际业主方的权益保护问题。

一、实际业主方的定义及权益1. 实际业主方的定义实际业主方,是指在建设施工合同中,承担合同义务,享有合同权利的一方。

通常情况下,实际业主方是房地产开发商、工程项目投资者或项目法人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业主方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工程的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要求得到满足。

2. 实际业主方的权益实际业主方在建设施工合同中的权益主要包括:(1)合同履行权益:实际业主方有权要求施工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的各项任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要求得到满足。

(2)合同变更权益:实际业主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同变更请求,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合同价款调整等。

(3)合同解除权益:实际业主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施工方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4)工程质量权益:实际业主方有权要求施工方按照合同约定,保证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问题有权要求施工方及时整改,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合同价款权益:实际业主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获得施工方支付的合同价款,并有权依法要求施工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合同保密权益:实际业主方有权要求施工方保守合同过程中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合同内容、技术资料等信息。

二、实际业主方权益保护的现状及问题1. 现状在我国,建设施工合同中实际业主方的权益保护得到了法律的一定程度的保障。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实际业主方的权益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实际工程项目中,实际业主方通过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主张权益等手段,实现了对自身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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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发表时间:2020-03-27T09:22:27.857Z 来源:《知识-力量》2020年1月1期作者:王梦
[导读] 近年来,建设工程领域中的司法纠纷越来越多,其中较为棘手则属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障问题。

由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从而导致其权利义务不明确,本文从实际施工人的含义出发,对其享有的工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 710063)
摘要:近年来,建设工程领域中的司法纠纷越来越多,其中较为棘手则属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障问题。

由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从而导致其权利义务不明确,本文从实际施工人的含义出发,对其享有的工程款请求权基础进行了分析,并对其是否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希望能够为各方主体维护自己的权益提供一点思路。

关键词:实际施工人;法律关系;优先受偿权
一、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请求权
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请求权立足于《司法解释二》,该条款界定义了在建设工程领域中项目工程款索赔的依据,换句话说,项目工程款能否索赔成功,与合同是否有效无关,与工程的质量能否达到相应的标准密切相关,即如果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双方合意支付工程款,如果因违反相关的强制规定,而导致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时,则可以参照相应的合同标准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在建设单位与承包人的双向关系中,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债权的前提为承包人垫付资金从事工程建设,并且工程质量合格。

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承包人从发包人处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由于承包人没有依照法律的规定,按照相应的程序将该工程转包或者分包,使得工程项目的整体或者一部分是由实际施工人所建设完成的,当由承包人所承包的工程验收合格时,那么意味着由实际施工人所建设完成的那部分工程项目也符合验收标准,而原则上由实际施工人所承建的部分应是实际施工人所垫付的资金所完成的。

从工程款的债权性质上,应认为承包人的债权与实际施工人的债权具有相同的性质。

上述结论,也得到了《司法解释一》第26条、《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确认,由此可见,实际施工人可以向以下两方收取工程费用:一方是与之存在合同关系的承包方;另一方是建设单位即发包方。

因此,实际施工人在建设完成其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并且通过了检查但是却无法收到项目付款时,一方面,与之存在合同关系的承包方有义务支付工程款项,另一方面,发包人也应按照相应的要求支付费用。

二、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工程款请求权的基础
根据合同的基本原则,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存在法律关系的仅有合同的另一方主体即工程的承包人,因此,如果实际施工人的权益想要得到法律的支持,那么其完成的工程的质量就理应达到相应的标准,此时,其可以请求承包人支付工程费用,合同符合法律有效的要件时,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支付工程款,合同违法而不具有相应的效力时,比照合同支付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司法解释一》第26条、《司法解释二》第24条均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主张工程费用。

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主体主张债权,不能向除此之外的第三方主张,此处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背离。

《司法解释一》第26条、《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也表明,实际施工人在请求工程的所有权人向自己支付工程款时,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的的工程款债务数额不得高于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负债,这就意味着,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债权是没有拿到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可以对发包人进行工程款请求的逻辑前提。

因此,当工程质量合格,建设单位已将工程款支付给转包人、非法分包人,但后者未向实际施工人支付价款和实际施工人承建的部分合格,但是违法分包人负责的部分不合格,导致了工程项目的整体验收不符合相应的标准这两种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收取工程费用的权利不能得到合理的保护。

由此可见:第一,建设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支付其因建设项目而垫付的各项费用,是实际施工人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费用的必要条件。

第二,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遵守合同相对性的条件就是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建设单位,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类比次债务人,债务人,债权人。

根据代位权的逻辑关系,当债务人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向债权人履行应尽的合同义务,从而使得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及时变现,并且具备主张代位权的其他条件时,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为了使自己理应享有的权益能够及时实现,债权人可以直接以次债务人即建设单位为被告,提起代位权之诉。

该理论在司法解释第25条中也得到印证。

三、实际施工人的债权,能否受建设工程优先权的保护
实际施工人已施工完成的项目,并且质量符合要求时,其垫付的部分能否受到优先权保护。

其出发点为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债权和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具有同质性。

但现行法的规定对这一权利持否定的态度。

如果扩大解释《合同法》第286条,即认为在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中,相对于实际施工人来讲,违法分包人也属于承包人,那么在《司法解释二》第17条中也表明了,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主张优先受偿权。

由此可以看出这两款立法目的是一致的,即始终把优先权的范围界定为承包人,而不包括实际施工人。

笔者认为,阻碍实际施工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原因,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造成的:第一,由于实际施工人一般承建的是部分工程,在建设工程变价时,往往是对整体工程进行变价,而难以对实际施工人承建的部分单独变价。

为了一部分债权而将工程整体变卖,我们认为是不适当的,因此承包人可以享有该权利,而实际施工人不享有。

第二,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由于实际施工人与工程的所有人之间不具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因此实际施工人不能向建设单位收取施工费用,其仅在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签订的合同中属于债权人。

根据规定,事实行为完成时,即工程项目建设完毕时,建设单位享有工程的所有权,故实际施工人不能以该理由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费用。

为了使实际施工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当上述障碍不存在时,承包人若想要优先受偿,即承包人主张权利并且已经对建设工程变价,此时由于工程的变价是可以受偿承包人的所有的工程款的,而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有一部分是承包人应当给实际施工人的,因此可以认为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从而使得该工程的费用相较于其他债权人的而言可以提前得到清偿,否则的话,实际施工人对承包人享有的,基于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债权,只能享有与普通债权同等的待遇,则有悖于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债权与承包人工程款债权的同质性。

因此,在以下三个要件均满足时,实际施工人具有该权利,即对承包人的工程变价可以提前受偿:第一,承包人所得到的工程款中,部分费用原本是由实际施工人垫付的。

第二,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均为工程建设垫付了资金,工程款债权的基础具有同质性。

第三,行使该权利的主体是承包人,而不是实际施工人。

总结
由于建筑市场复杂、混乱的现状使得实际施工人制度应运而生,随之而来的还有滥诉以及司法裁判不统一等现状,主要问题在于其含义不明确、责任不清晰。

理清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可以为相关主体行使权利提供依据,也有助于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徐亚东.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法律问题研究.经济与法.2019(8)
[2]唐倩.实际施工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证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9(4)
[3]吴乃苓.建筑工程施工违法分包法律对策研究.法制与社会.2019(9).
作者简介:王梦(1996.08-),女,河南省南阳市人,西北政法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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