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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律法规

种子法律法规

第一章绪论1、种子法的改革之处:1、彻底放开种子市场2、科研院所可以经营种子3、增强了法律的强制性4、农民从《种子法》实施得到了实惠2、我国最早初步形成了以《种子管理条例》为核心,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为配套的种子法规体系。

3、为什么制定种子法规:1、种子管理存在政事企不分,职责不明2、管理调控不力3、《条例》内容存在“空”、“旧”、“缺”4、中国种子法律现状:1、法律规定2、行政法规3、部门规章4、地方法律法规5、国外种子法律现状:1、立法历史悠久2、种子监管法规的内容非常系统3、种子监管法规的操作性很强6、我国种子法律体系问题的研究:1、法律规定重行政干预,轻市场化理念2、有关种子工作的法律体系条文重复、分散、不全3、有关种子工作法律执行主体的规定矛盾7、健全种子法律体系的建议:1、强化种子市场方向2、明确种子站的法律地位3、尽快完善配套规章第二章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审定1、植物新品种的概念:是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2、植物新品种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

通过专门法律授予植物新品种所有权人在一定时间对授权品种的享有独占权。

植物新品种权即是指对培育植物新品种的人(单位或个人)赋予的一种排他的独占权。

3、品种权:一般认为,品种权是由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新品种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4、品种审定:是品种审定委员会对新育成的品种或新引进的品种进行区域化试验和生产试验鉴定,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决定该品种能否推广并确定推广范围的过程。

5、品种权的法律特点: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6、品种权的内容:(1)权利:品种生产权、销售权、使用权、标记权、被奖励权、许可权(独占许可权、独家许可权、普通许可权)、转让权、放弃权、追偿权。

(2)义务: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新品种繁殖材料;缴纳品种权保护费用;实施品种权;使用登记注册品种名称。

种子文稿

种子文稿
《种子法》基本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 简称《种子法》)于2000年7月8日第九届 全国人大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12 月1日起实施。《种子法》的颁布实施,标 志着我国种子产业进入了一个有法可依、 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必将进一步推动我 市种子产业化建设和农业生产的发展。
一、本法的适用范围
(三)商品种子的要求 销售的种子必须进行“加工、分级、 包装”。不加工、分级、包装就不能 称为商品种子,不能在市面上流通, 也不能销售。
(四)种子标签 1、种子企业严格按照《农作物种子标签 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作标签。种子 标签做到真实、合法、规范。 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 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 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 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 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注:生产许可证3年、经营许可证5年。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 他种品种种子的; 2、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 符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3、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 4、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5、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四种情况可不办经营许可证。 一是“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只要是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而是原封不动地拿来经销, 不必办理许可证; 二是“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 托代销其种子的”。这种情况应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是要 有取得合法资格的种业公司的书面委托,第二是委托就有 连带责任,如果被委托方出现纰漏,主管部门必须严厉追 索委托方; 三是“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 立分支机构的”,这种情况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是 分支机构是在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之内设立的,第二是种子 经营者要承担分支机构的连带责任; 四是“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 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农业法(第四章种子法)

农业法(第四章种子法)
三、种质资源保护
种质资源:选育植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各种植物的栽培种、野 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的遗传材料。
1、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2、禁止采集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3、科研需要应经省级以上农林主管部门审批; 4、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 5、向境外提供应经批准,从境外引进应按规定办理。
果实、籽粒、根茎芽苗叶等。 育种家种子:育种家育成的遗传性状稳定的
品种或亲本的最初一批种子。
第一节 种质资源、品种选育和审定
原种:用育种家种子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 或按原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的达到原种质量 标准的种子。
良种:用常规种原种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 和杂交种达到良种质量标准的种子。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一节 种质资源、品种选育和审定
第二节 种子生产与经营
二、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应具备条件
1)生产设施设备与专业技术人员 2)种子生产,应当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3)种子生产,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4)法规及国务院农林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品种权人书面同意。
第二节 种子生产与种子经营
审定,省级林木品种省级审定; 2、审定机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 3、推广范围:本区域,其他省引种需备案; 4、未审后果:农作物未经审定,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林木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生产确需使用需林木品种审定 委员会认定。
第一节 种质资源、品种选育和审定
六、品种登记 1、品种登记制度: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内的品种推广前需
登记; 2、登记目录制定: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3、申请程序:向省级申请、由国务院农业部门登记公告; 4、未登记后果: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名义

种子法讲座

种子法讲座

种子经营中的常见违法行为分析唐光胜1.经营推广假冒伪劣种子的行为1.1法律条文: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解释:假种子是指种子经营者在提供种子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种子使用者,向种子使用者销售的不具备真实性的种子。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解释: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是指以非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冒充种子,或者以杂交种的种子(即F2)及其后代的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应当通过审定而未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种子冒充审定品种种子,或者未经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的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引种以及跨生态区域引种的种子。

实践中,将以不能做种子使用的非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杂交种的种子冒充的种子认定为假种子,容易理解;将未经审定品种的种子、擅自引种的种子冒充的种子认定为假种子,人们不好接受。

《种子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

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种。

所以,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或者擅自引种的种子(可以称为生物学上的种子,但不是育种学和种子法意义上的种子,因其未完成育种过程中的审定阶段),也属于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假种子。

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是指以一般品种的种子冒充名牌品种的种子等一切“假冒名牌”、“张冠李戴”的种子,此类种子均属假种子。

(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解释:《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者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

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种子法律法规

种子法律法规

种子法律法规种子法律法规第一章概述1.1 引言在现代社会中,种子作为农业的基础和农作物的原料,起着重要的作用。

种子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保护农作物品种资源、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 本的目的本旨在全面介绍种子法律法规,并对其进行细化解读,为相关从业人员、农民以及立法机关提供参考。

1.3 种子的定义根据《种子法》,种子是指经过加工、选育或者其他方法哺育、取得的具有繁殖、繁育农作物的功能的种植材料。

1.4 种子的分类种子可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分类,包括植物分类、用途分类等。

根据《种子法》,种子可分为普通种子和优质种子。

第二章种子的生产和销售2.1 种子生产许可种子生产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相关法规明确了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监督机制。

2.2 种子质量监督对于种子的质量,国家设立了监督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种子的质量监督涉及到种子的纯度、杂质、萌发力等方面。

2.3 种子标识与包装种子包装必须包含必要的信息,如种子品种、产地、纯度等。

标识和包装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和标准。

2.4 种子销售种子销售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商家必须取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证。

销售过程中不能有虚假宣传、假冒伪劣等行为。

第三章种子产权保护3.1 种子权益保护国家对种子的产权进行了法律保护,任何未经授权的种子生产、销售行为都是违法的。

3.2 品种保护权对于新品种的哺育者,可以申请品种保护权。

品种保护权的申请和审批遵循一定的规定和程序。

3.3 种子交易合同种子交易双方应该签订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中应包括交易方的资质、交货时间、品种等要求。

第四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种子生产许可证样本2. 种子质量检测方法手册3. 种子销售许可证样本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种子法:种子生产、销售等相关行为的法律规定。

2. 品种保护权:对新品种的哺育者所享有的权益。

种子法律法规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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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主要农作物,予以公布并报农业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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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5
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实行强制性审定,而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 可自愿申请参加审定,也可以不参加品种审定
品种审定就是根据品种区域试验结果和生产试验的结果, 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参试品种(系)科学、公正、及时地进 行审查、定名的过程
实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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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我国种
2020/3/5
子产业政策外,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应具备
如下条件:
(1)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中方应是具备农 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资格并经过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企业;
外方应是具有较高的科研育种、种子生产技术和企业管理
水平,有良好的信誉
(2)能够引进或采用国外优良品种(种质资源) 、先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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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5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有 1名以上经过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3. 申请领取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的企业,申请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4. 申请领取自选自营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达到 的要求如下:
(1)申请注资金3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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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育种机构及相应的育种条件; (3)自有品种的种子销售量占总销售量的50%以上; (4)有稳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5)有加工成套设备; (6)检验仪器设备符合部级种子检验机构的标准,有5名以 上经过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7)有相对稳定的销售网络
可以加强主要农作物的品种管理,有计划因地制宜地推广良 种,加强育种成果的转化和利用,避免盲目引种和不良播种 材料的扩散,是实现生产用种良种化、品种布局区域化和合

种子法律法规第5章

种子法律法规第5章

种子法律法规第5章
• 1、人身自由罚 • (1)行政拘留
• 与刑事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决定主体:县级 以上公安机关期限:1至15日。
• (2)劳动教养 • 条件:
• 第一、处罚机关合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
• 第二、处罚对象合法:有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 犯罪的人;
• 1公民办事更方便了 • 2许可依据要公开了 • 3政府说话要算数了 • 4权限行使要集中了 • 5涉及公共利益的要听证了 • 6行政许可不收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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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律法规第5章
• 行政许可的设定
• (一)设定原则:
• 1、在经济生活领域,行政许可仅限于市场无 法解决的非私益物品问题的管理;;
• (4)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种子专业行政执法机 构开展种子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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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律法规第5章
• 2种子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基本特点 (1)机构设置完善但不平衡。由于国家没有统
一规定的模式,现行的种子行政执法机构设置表 现为专业行政执法机构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少; 兼职机构多,专职机构少;行政委托执法机构多, 法律直接授权机构少。
• (3)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要坚持“处罚不相 替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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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律法规第5章
•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 (一)种类
• 以处罚性质为标准,可分为限制或剥夺权 利类的处罚、科以义务类的处罚和影响声 誉类的处罚;
• 以处罚内容为标准,可分为自由罚、声誉 罚、财产罚和行为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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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律法规第5章
• (1)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内设法规科室直接从事种 子市场管理等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2)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设的农业综合 执法大队等综合性农业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种子等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能; (3)由具有种子行政执法、技术推广或行业管理 “两位一体”或“三位一体”多项职能的机构进 行种子行政执法;

《种子法的主要规定》课件

《种子法的主要规定》课件
种子法规定从事种子进出口的企业和 个人需取得相应的进出口审批。审批 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企 业和个人发放进出口许可证。
安全管理
种子法要求对进出口的种子进行安全 管理,防止病虫害和杂草的传播。同 时,禁止进口、出口不符合质量标准 的种子。
03
种子法的实施与监督
种子法的宣传与教育
种子法宣传
展望
随着农业科技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 ,《种子法》将更加科学、合理,为农业发 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THANK YOU
感谢各位观看
《种子法的主要规定》ppt课件
目录
• 种子法概述 • 种子法的主要规定 • 种子法的实施与监督 • 案例分析 • 总结与展望
01
种子法概述
种子法的定义和目的
定义
种子法是规范种子选育、生产、 经营、使用和管理行为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目的
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 种子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安 全和生态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 发展。
种子检验与检疫
检验与检疫制度
种子法规定对种子进行检验与检疫,以确保种子的质量和安全。检验与检疫内容 包括种子的纯度、净度、生命力、病虫害等方面。
不合格处理
对于检验与检疫不合格的种子,种子法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如退货、换货、 销毁等。同时,禁止伪造、变造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种子进出口管理
进出口审批
05
总结与展望
《种子法》的实施效果与问题
实施效果
《种子法》的实施对于规范种子市场、 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起到了积 极的作用。
VS
存在问题
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执法力度不够、监管 不到位、部分条款滞后等问题,影响了法 律的实施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

在推陈出新 推进种业体制改革方面
实行植物新品种 保护制度
国家鼓励和支持种业科技创 新、植物新品种培育及成果 转化。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 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 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 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 独占权。
认可农民自繁种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 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 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 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既保留了我国农民长期的一 个生产习惯,同时也对钻法 律空子、以串换名义进行商 品种子销售的行为进行制止 和打击。
着力搭建现代种业制度框架
建立现代种业制度,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种业安全、生态安全, 保护农民权益,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战略举措。种子法修改, 立足于种业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地位,着力构建以产业 为主导、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育繁推一体”的现代种业 法律制度,着力提升种业自主创新能力、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企 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供种保障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
对转基因品种采取“积极 研究、慎重推广、依法依 规、加强监管”的态度
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 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 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 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主 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 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 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
谢谢观看
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 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 等情形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 核确认后,撤销审定。对已登 记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 陷等情形的,由国务院农业主 管部门撤销登记。
2 减少行政许可,将种子生产和经营两项许可合并。同时将育繁推一体化 大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权下放到省一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
明确主体责任
实行绿色通道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和品种 登记申请者要对申请审定或登记的文件、 种子样品的真实性负责;种子生产经营者 要对标签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 责,要对种植风险进行提示。

种子质量管理基本法律知识

种子质量管理基本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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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质量管理
一、种子质量管理的重要性
1、为了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是 《种子法》的立法宗旨之一,也种子管理的核心内容 之一,必须通过国家强制力加以规范和保障。(《种 子法》第一条) 2、种子质量是关系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稳 定,提高粮食生产和保证粮食安全生产,构建和谐社 会,具有重要意义。所以种子质量问题既是经济问题, 也是政治问题。
种子质量管理基本法律知识
1
我国行政法的基本构成(一般了解) 我国种子法律基本构成 有关种子质量的法律法规
2
行政法的基本知识
一、基本概述
我国宪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2004年3月,国务院制定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刚要》, 明确提出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 现代法治观念三个特征: 1、以民主为基础,反映多数人的意志 2、以控权为重点,重在治“官” 3、以人权保障为目的,反对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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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子法〉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
(1)种质资源保护制度; (2)新品种保护制度; (3)品种审定制度; (4)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制度; (5)种子经营许可制度; (6)种子进出口审批制度; (7)外商投资种子企业审批管理制度; (8)种子标签真实性制度,标签真实性制度代替质量合格证制度,是 《种子法》的一项根本性制度变化; (9)种子检疫制度; (10)种子贮备制度; (11)转基因植物品种安全评价制度; (12)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 (13)种子质量监督制度,《种子法》第43条第2款规定。
二、什么是行政法
行政法是指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和监督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 的总和。 种子管理法律法规属于行政法范畴,应当遵守行政法的基本要求

种子法的主要规定讲述

种子法的主要规定讲述

参照执行
▪ 种子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草种、烟草种、中药材 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 、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与原法相比,此 次种子法修改增加了“烟草种”和“中药材种”参 照本法执行的内容。
▪ 目前中药材种尚无专门的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 件进行规子工作的扶持和奖励。种子法第 四条规定:“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 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 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 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 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表明了国家扶持种 业发展和奖励在种业发展中成绩显著的单位 和个人的基本态度。
种苗管理
▪ 种子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主 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 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 林木种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 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种苗管理
▪ 1.明确了种子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政 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在种子管理方面的职 责是全方位的,涵盖了种质资源保护、品种 审定、植物新品种保护、生产经营许可证核 发和管理、种子进出口管理、种子质量监管 、种子市场监管、种子信息发布、种子执法 等各个方面。
种苗管理
▪ 3.明确了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种 子管理工作,不仅需要作为主管部门的农业、林业 部门积极履职,也需要财政、发展改革、税务、金 融、工商、商务等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给予的支持、 协调和配合。
▪ 种子管理工作必须在各级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由各 个部门互相配合、相互协作,才能形成合力,整合 资源,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优势,共同促进我国种 业的发展。
种苗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八条 进口种子的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可以按照 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九条 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可以不受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 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六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 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 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 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对违反法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第二十七条 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名称,应当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 相区别。该名称经授权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 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 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一、概念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他一至二种农作物。

种子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被列入《种子法》范畴的只是商品种子,即用来作为商品与他人进行交换的种子,不与他人发生社会关系的自用种子,不属于《种子法》所指的种子范围;不是作为商品种子出售,而是作为商品粮食、饮料等出售,但被购买者作为种子使用的,也不属于《种子法》界定的范畴。

二、新时期种子监管工作的重点以水稻、小麦、玉米、棉花、油菜、大豆及本地重要经济作物种子为重点,在春耕和秋播前集中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整治,突出种子市场质量抽查,严格品种审定,切实清理种子市场品种多、乱、杂的现象,严厉打击假劣种子坑农害农行为。

三、新时期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1)严格企业市场准入。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加强对种子经营的管理。

(2)严格商品种子管理。

商品种子要符合《种子法》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

品种名称应当规范;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要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发布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要经农业部审查批准;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发现销售的种子有问题的要及时更换;实行品种退出机制,发现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要及时退出。

(3)加强市场监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

农业、工商、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

要加强对种子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资质条件不再符合发证要求的,要依法撤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加强种子质量市场监督抽查的力度,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制度,依法加强种子市场的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

第十章种子法律法规

第十章种子法律法规

19、种子生产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多长时间? 答: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种子生产许可证期 满后需申领新证的,种子生产者应在期满前3个月,持原证 重新申请(变更和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的程序基本相 同)。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十条) 20、种子生产许可证使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2000年7月8日颁 布,2000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
3、“种子法”中所指的种子包括哪些范围?
答:“种子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 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它包括籽粒、果实和根、 茎、苗、芽、叶等。(种子法第二条)
*被列入“种子法”范畴的只是商品种子,即用来作 为商品与他人进行交换的种子(自用种子,作为 商品粮食、饲料出售但被购买者作为种子使用的 都不是“种子法”界定的种子范畴)。
13、He who seize the right moment, is the right man.谁把握机遇,谁就心想事成。21.8.321.8.318:07:5118:07:51August 3, 2021

14、市场营销观念:目标市场,顾客需求,协调市场营销,通过满足消费者需求来创造利润。2021年8月3日星期二下午6时7分51秒18:07:5121.8.3
目前我国将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规定为“自授权之日起,滕本 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新品种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根据规定,品种权在初步审查合格公布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之 日止的期间,对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 被授予权品种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品种权人有追偿的权利。
16、种子生产许可证由哪一级部门审批?
答: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种子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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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试验的计划包括试验组别、试验目的、试验地点、参 试品种及来源、试验设计、田间调查记载和室内考种的项 目及标准、田间管理、试验结果的整理总结和报送等内容
•主要农作物的品种区域试验一般根据作物的生态区和生产 实际,分成不同的组别安排试验;同一组试验在同一生态 类型区应不少于5个试验点
良种,加强育种成果的转化和利用,避免盲目引种和不良播
种材料的扩散,是实现生产用种良种化、品种布局区域化和
合理使用优良品种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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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品种区域性试验
•品种区域化试验是由有关种子管理部门组织的、在一定的 自然区域内(全国或本省范围)的多点、多年的品种比较 试验,也是新品种选育与良种推广的承前启后的中间环节, 为品种审定和品种布局区域化提供主要依据
•三. 新品种审定的组织体系及程序
•(一)组织体系
•我国农作物主要品种实行国家和省(直辖市、自7治区) 两级审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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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农 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 负责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由品种审定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各审定小组 组长,办公室主任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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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抗病虫性鉴定报告的复印件; •(3)品质检测报告的复印件; •(4)省级审定证书的复印件(如没有,可不必提供); •(5)品种保护公告的复印件(如没有,可不必提供);
•(6)转基因品种允许商业化生产批件的复印件(如不是, 可不必提供) •(7)照片4张(个体、群体、成熟期、棒和子粒)

种子法律法规第6章

种子法律法规第6章
• (1一、受理: • 1、申请单位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 2、受理岗位的责任人:省种子管理站受理人员。 • 3、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应当面见申请人,按照上
述条件当场查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 合要求,对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 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并 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齐 的,应告知补报,并书面一次性告知补报的全部材料。 •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成的审批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 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制度要求具体确 定
• 3、岗位责任人:省种子管理站审核人员; 省农业厅审批人员。
• 4、办理时限:19个工作日。
• 三、制证
• 1、工作标准:按照规定签发合格的种子生 产许可证。
• 2、本岗位责任人:省种子管理站受理人员。
•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核发许 可证,要保证许可证核发质量,不合格的 要作废并登记销毁,已发出的要及时追回 并免费换发。
• (二)《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 行办法》(1997年3月28日农业部令第14 号发布)第六条规定:“进出口生产用种
子,由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农业部审批。
• 二、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具有中国公民法人资格。
(二)具有种子经营资格和进出口权 (试验用种除外)。
(三)具有进出口品种说明书。 (四)应当审定的品种必须经过审定。
• 二、审核、审批
•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程序和条件要求。
•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受理项目进行实地 考察,派出2 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生产地点、 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 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并提交考察报告。对 符合条件的,做出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 的,退回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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