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堕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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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对著名的“罗伊诉韦德案”进行审理,最后做出了两项裁决:1、得克萨斯州法律不考虑怀孕的阶段和其他利益,把保护母亲以外的堕胎均规定为犯罪,是违反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法律程序条款;2、在怀孕的前3个月,母亲的身体是她自己的,她和医生有权决定她是否堕胎;在怀孕的第4至6个月,州政府有权利和义务保护母亲的身体(允许为保护母亲的身体而堕胎);不允许在怀孕的最后阶段(7个月以上)中止胎儿的生命,除非目的是挽救母亲生命。

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的依据是:1、在孕期的前6个月,能否堕胎是妇女个人的隐私权。

它与避孕、性、婚姻、生殖、分娩等一样,是受宪法所保障的个人基本权利,不得予以剥夺:“个人自由和限制州的行动的概念”所包含的“隐私权……足以宽到包含一个妇女作出是否终止妊娠的决定”;2、否认“人的生命起自于受孕”的学说,认为胚胎和胎儿尚未成为完整的人,不受宪法第14条修正案保护。

在孕期的前6个月,母亲的选择权高于胎儿的生命权;3、在怀孕的第24—28周时,胎儿可以离开子宫而独自存活,这一时期胎儿的生命权高于怀孕妇女的隐私权和选择权,妇女的堕胎权应当受到限制。

由于美国的法律实践遵循的是英美法制的判例法,最高法院的此项裁决实际上成了使妊娠早期堕胎合法化的里程碑,它不仅宣布同此案有关的得州堕胎法违宪,也推翻了其他各州关于堕胎的法律限制。

但是,30年来有关堕胎的争论在美国国内从未平息,成为在美国“争议最大、最敏感也最情绪化的问题之一”,并且对世界范围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运动产生着影响。

在美国,93%的堕胎是在诊所和医院进行的,1992—1996年间,堕胎服务提供机构的数量从2,380所减少到2,042所,其中43%仅在怀孕第12周提供服务。

一、近年的争论
最高法院1992年在“普兰内德·帕伦胡德诉凯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v.Casey)的判决中维持了堕胎的权利,但同时限制了各州不给堕胎妇女不必要的经济负担的权力,削弱了先前赋予妇女及其医生的法定保护。

今年3月1日,美国参议院以64比33票通过限制堕胎权利的法案,禁止所谓的“晚期堕胎”,即医生不能在怀孕后期终止已经部分成型了的胎儿生命,这是多年来连续不断的论战的一个相对有利于反堕胎势力的延续和发展。

各方面反应复杂,支持堕胎权利的人士因为成功地以52比46票通过确认“罗伊诉韦德案”判决的补充条款而欣喜,而反堕胎人士则预言这些条款将在众院辩论中被否。

根据2001年的报道,过去6年里美国各州共通过了至少262个反堕胎措施;而美国国家堕胎和生育权利行动联盟的调查则显示,在2000年,美国各州共采取了43项新的反堕胎措施,相形之下,仅27个支持妇女有堕胎权的法律条文生效。

近年争论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三个方面:
1、涉及对政治人物和公共服务人员的评判。

由于美国的国内政治是典型的政党政治,而围绕堕胎的争论广泛渗透了美国的社会生活,共和、民主两党的政治人物或对自己在堕胎问题上的立场格外小心,或利用其争取选票。

在公共服务人员的任用方面,其在堕胎问题上的立场也成为一个重要的关注因素。

例如,来自俄亥俄州的民主党人、总统竞选人丹尼斯·库钦奇(Dennis Kucinich)最近承诺将改变原有立场,转而支持堕胎权利,他的解释是,对“议会有关堕胎的争论忽视了贫困家庭”“感到不快”,他表示“妇女获得民主是至关重要的”,“将堕胎罪恶化将打击民主的核心”,担心支持反堕胎态度会影响自己从堕胎权利支持者主导的州获得选票。

与此同时,来自马萨诸塞州的民主党参议员、总统竞选人约翰·凯利(John Kerry)则表示将在竞选活动中避免谈论堕胎。

健康和人类服务部的副国务卿克劳德·艾伦(Claude Allen)在被提名巡回大法官时,也因支持与反堕胎同阵营的禁欲而遭到批评。

此外,多名被推荐担任各州司法职务的人士因其对堕胎问题的立场而招致质疑。

对于堕胎的态度成为他们无法躲避的测试。

2、涉及对堕胎及相关事宜的政策。

主要是:对包括堕胎的计划生育服务是否给予来自公共财政的资金支持,是否将避孕药包括在医疗保险覆盖的处方药或非处方药范围,是否允许使用紧急避孕药,是否对使用暴力手段如枪杀实行堕胎手术的医生、炸毁堕胎诊所给予刑事处罚。

美国国会禁止联邦医疗补助基金用于堕胎(除非妇女的生命受到分娩的威胁或者因强奸、乱伦而受孕)。

约14%的堕胎由来自州的公共财政支付,18个州为贫困的妇女支付堕胎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最近一些州又再次进行有关立法或行政讨论,犹他、密苏里、蒙大拿、阿拉斯加不向计划生育服务提供资金,犹他、堪萨斯、俄勒冈确定医疗保险不包括避孕药。

曾在1998年枪杀堕胎医生并涉嫌其他类似凶杀的极端反堕胎组织“上帝之军”成员詹姆斯·考普(James Kopp)以二级谋杀罪被判处25年监禁。

3、对堕胎的操作方面进行规范。

主要是要求提供强制性咨询,在施行前有24小时的考虑等候期(密苏里、明尼苏达、缅因、阿拉斯加),签署知情同意文件,18岁以下的对象有父母的同意(密苏里、弗吉尼亚、得克萨斯、堪萨斯、科罗拉多)。

在诊所的设置方面也有一系列规范:面积是否足够以及是否配有单独的浴室、访谈室、咨询室、服务对象更衣室,洁净、通风、照明程度,人员素质情况——是否有医生、执业护士,由医生询问病史,医生进行检查时护士必须在场。

目前,美国32个州有关于未成年人堕胎执行父母亲同意或者声明的法律。

二、历史的追溯
有关研究显示,堕胎至少存在了5000年。

19世纪以后,在英美两国出现了有关堕胎法令。

1973年以前美国各州的堕胎法内容非常多样。

美国有关堕胎法的发展经历了几个阶段:
1、沿用习惯法时期。

19世纪以前,美国的堕胎法基本沿用英国的习惯法,早期依据“习惯法之父”亨利·布拉克顿之见,视所有堕胎行为为残害家庭的重罪,之后又由科克、巴克斯通重新解释为胎动期(怀孕18周)后的堕胎行为是犯罪。

到1803年,英国《妇女流产法》将胎动前堕胎定为重罪,胎动后堕胎定为死罪。

美国一些州的堕胎法律条文与英国1803年的堕胎法类似,但各州法令依其对习惯法的接受程度而各不相同。

在实践中则大多允许胎动前堕胎。

2、限制堕胎时期。

19世纪中叶以后,一些由专业外科医生组成的团体开始推动限制性的堕胎立法,目的在于限制非专业人士实施堕胎。

1845年,马萨诸塞州首先将堕胎定为犯罪,南北战争以后,反堕胎者推动各州制定法律,对堕胎行为采取更严厉的制裁。

到1910年,除肯塔基外,各州均将堕胎定为重罪,规定只有在为挽救孕妇生命的情况下允许堕胎。

这一时期的堕胎法强调保护母亲,寻求堕胎的妇女不被视为违法,而介绍、提供堕胎或无外科医生执照而施行堕胎者则触犯刑法。

专业外科医生拥有堕胎是否合法的决定权和解释权。

20世纪40年代开始,有一些赞同计划生育的医生希望改变法律,但未获成功。

当时堕胎还只是不涉及宗教、人权及伦理道德的医疗问题,关注者也多是一些因堕胎常遭起诉的医学精英。

3、堕胎法改革时期。

上世纪的60、70年代之交,争取堕胎合法化的斗争伴随着性解放和妇女权利的运动而发展,非法堕胎的高死亡率也使人们不断思考改革堕胎法的必要。

1962年谢丽·芬克夏因妊娠期间服用了镇静剂又为法律所限不得不远赴瑞典堕胎,1966年为众多罹染风疹的孕妇施行堕胎的医生们遭到起诉逮捕,而后在公众声援下胜诉,这些事件使社会大众及精英阶层关注并推动堕胎法的改革。

14个州在法律上做了改变,阿拉斯加、夏威夷、纽约、华盛顿4个州废止了将早期堕胎定罪的法律。

1967年,加利福尼亚州通过了改革性的堕胎法案,允许为保护母亲身心健康所必须的堕胎以及因强暴、乱伦及胎儿畸形所做的堕胎。

1973年,最高法院对“罗伊诉韦德案”的判决最终确定了堕胎的合法。

但另一方面,涉及胎儿和孕妇生命的道德问题开始进入这个范畴,反堕胎势力并未放弃,围绕堕胎的斗争愈演愈烈,无处不在。

三、问题的焦点
1973年“罗伊诉韦德案”判决一夜之间使堕胎服务进入主流,同时伴随着“生命权”和“选择权”的旷日持久之争,成为一个政治问题。

1983年这场斗争达到高峰,当时参院击败了一个试图推翻“罗伊诉韦德案”判决的提案,此后,曾有多次同样的努力,均未能够得逞。

20世纪90年代以后,美国的政治局势发生重要变化,保守主义思潮卷土重来,对经济政策、社会政策乃至对外政策产生了重要影响。

主张“生命权”的反堕胎活动势头强劲。

根据《洛杉矶时报》2000年的调查,支持“罗伊诉韦德案”判决者由1991年的56%减少到43%,57%认为堕胎是“谋杀”,34%表示如果候选人在堕胎问题上立场不同将不会投票给他,27%在被告知布什反对堕胎后表示他们将更倾向支持他,而仅18%在听说戈尔支持合法堕胎后表示支持,2/3的答卷者认为妊娠3个月后的堕胎是非法的,66%赞同胎儿异常情况下的堕胎,赞成和反对使用RU486的各为43%和46%。

生命权和选择权的主张者分歧的焦点在于,前者认为生命开始于受孕那一刻,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来自于上帝的赐予,只有上帝才能结束人的生命,未出生的婴儿是同母亲一样的人,其生命权不得予以剥夺;而后者则认为胎儿虽然具有潜在的生命,但不是完整的人,不受宪法保护,怀孕妇女的权利重于胎儿的任何一种权利。

对生命权的主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宗教的影响。

美国是世界上教派最多、教徒人数最多的国家,有50万个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96%的美国成年人相信上帝,70%的人是教会成员,58%的人认为宗教“对他们很重要”,39%的人认为宗教是他们“生活中最重要的部分”。

另一项于1990年到1993年进行的国际性调查显示,82%的美国人认为自己信仰宗教,高于英国(55%)、德国(54%)和法国(48%)。

另一个数据也可说明美国人对宗教的热衷,作为体育大国,美国人1990年参加宗教活动达52亿人次,而观看各种职业或大学体育比赛人数仅为3.88亿人次;美国人1992年捐献给宗教事业的资金总额为560亿美元,而花费在棒球、橄榄球和篮球三大联赛上的仅40亿美元。

宗教作为美国文化的基本因素在美国社会中的作用比比皆是,近年来宗教右翼的发展及其对美国内外政策的影响尤为突出。

另一方面,美国社会中所渭“政治和文化自由派”也对这种势力形成制约,两种力量的交锋十分普遍,在堕胎、同性恋权益和公立学校校园祈祷等问题上尤其明显,选择权和生命权的斗争与这种交锋就存在密切联系,同时在很多问题包括堕胎问题上,多数美国人的观点是在两个营垒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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