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农计发[200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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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废止《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

农业农村部关于废止《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

农业农村部关于废止《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20.09.27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7号
•【施行日期】2020.09.27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0年第7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废止<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20年9月14日经农业农村部第13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2020年9月27日农业农村部关于废止《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农业建设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农业农村部决定废止《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4年7月12日农业部令第39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农业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竣工验收管理作者:农业部颁布日期:2004-7-14实施日期:2004-9-1阅读次数:57农计发[2004]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

第三条凡农业部审批的部分或全部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含国债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须按本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国家对有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地方及农业部直属直供垦区承担的项目,按以下分工分别组织验收:(一)中央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牵头组织竣工验收。

(二)中央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项目,由农业部行业司局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三)中央投资规模在6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验收结果以计字号文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及行业司局。

第五条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按以下分工分别组织验收:(一)直属单位承担的行业基本建设项目(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等行业项目),中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由发展计划司组织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相应行业司局组织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上一级计划主管部门。

(二)直属单位承担的本单位基础设施项目(不含行业发展项目),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组织竣工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农业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农业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竣工验收管理作者:农业部颁布日期:2004—7-14 实施日期:2004—9-1 阅读次数:57农计发[2004]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

第三条凡农业部审批的部分或全部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含国债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须按本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国家对有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地方及农业部直属直供垦区承担的项目,按以下分工分别组织验收:(一)中央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牵头组织竣工验收。

(二)中央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项目,由农业部行业司局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三)中央投资规模在6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验收结果以计字号文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及行业司局。

第五条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按以下分工分别组织验收:(一)直属单位承担的行业基本建设项目(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等行业项目),中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由发展计划司组织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相应行业司局组织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上一级计划主管部门。

(二)直属单位承担的本单位基础设施项目(不含行业发展项目),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组织竣工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规定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规定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政策,加强筹资投劳管理,调动农民筹资投劳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实施的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所需的自筹资金,包括乡村集体自筹资金和农民筹资投劳。

农民筹资投劳(以下简称“筹资投劳”)是指农民筹集的现金(含以物折资)和劳务,其范围限于受益村内土地治理项目建设。

第三条筹资投劳遵循“自愿互利、注重实效、控制标准、严格规范”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照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办法进行管理。

要严格区分加重农民负担与农民自愿筹资投劳改善自己生产生活条件的政策界限,引导农民开展直接受益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县级农发办事机构负责协助乡级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筹资投劳有关工作,乡级政府负责筹资投劳的协调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筹资投劳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筹资投劳工作应接受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筹资投劳的程序第五条乡级政府向县级农发办事机构提出项目立项申请前,须经村民委员会采取民主方式征求农民自愿筹资投劳的意见,并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县级农发办事机构根据上级下达的财政投资控制指标、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及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的有关要求,协助乡级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筹资投劳有关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将土地治理项目所需筹资投劳总量、分户任务、筹集方式、预计财政投资总额以及主要建设内容和开发预期效益等事项,以预案方式向村民张榜公布。

预案公布后,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会议授权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预案内容进行审议和表决。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9号)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9号)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9号)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9号《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14日农业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OO四年七月十二日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及其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配套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六条农业基本建设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业基本建设管理队伍的建设,定期培训基本建设管理人员,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章项目前期工作第八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估及审批,以及提出开工报告、列入年度计划、完成施工图设计、进行建设准备等工作。

淮安区高标准粮田建设项目做法与经验

淮安区高标准粮田建设项目做法与经验

程 的施 工 、 工程质量 、 进度 及投资控 制进 行监理 。按 照合 同 约定, 由监理 公司委 派总监理 工程 师 1 名、 监理部 1 个、 监 理 人员 3 名, 编制监理 规划 1 份, 项 目监理 实施细则 1 份, 定期 向项 目实施单位 出具 监理月报 , 报告 监理工作 , 提供 咨询意 见。专业 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的监理 , 确 保水 利工程建设规范 标准 中主控项 目和基本项 目全部合格 , 允许偏差项 目偏差率
项 目小组 成员分别 承担具体 责任 。
1 . 6 实 行项 目合 同管理制 度 项 目申报实施 过程 中 , 和有
资质的设计单位签定 了项 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的编制 、 初步设
1 . 3 实行 工程施 工招投 标制度 由实施 小组根 据《 农业 部 基 本建设计划 管理办法 》 、 《 农业部关于加强建设项 目管理 的
计图、 初步设计 与概算 的编制合 同; 和相关项 目管理咨 询有 限公 司签订 了建设工程 咨询合 同 、 招标代 理合 同; 和相关 工 程建设监 理有 限公 司签订了工程监理合 同; 和中标单位 签订
意见》 ( 农 计发 [ 2 0 0 3 1 1 8 号) 和《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招投 标法 》 等
程 中配套的沟 、 桥、 路、 闸、 涵, 泵 站等 , 建成后让基本 农 田能 达到旱涝保收 , 从而使农 民增收 、 农业增效 、 粮食增产 。几年 来, 由 于 多头 并 举 , 全区2 0 1 2年 高标 准 粮 田覆 盖 率 已达 4 8 . 8 %, 为达到省政府要求 的到 2 0 2 0 年 全省覆盖率达 6 0 %打 下 了 良好 的基础 。项 目实施 中 , 除严格 执行 基本建 设程 序 外, 重点抓好项 目管理 和建设 责任 制度 、 工程施工招投标制 、 工程建设监理制 、 项 目合 同管理制 和财务财 政监 管制度规范 等等 , 主要做法与经验 :

农业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农业职工负担管理的意见

农业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农业职工负担管理的意见

农业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农业职工负担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原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公布日期】2008.04.11•【文号】农垦发[2008]003号•【施行日期】2008.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农业职工负担管理的意见(农垦发[2008]0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主管部门、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局:进一步加强国有农场农业职工(以下简称农工)的负担管理,建立减轻农工负担的长效机制,对于深化国有农场农业经营体制改革,调动农工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推进农垦现代农业建设,维护垦区稳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精神,现就加强农垦国有农场农工负担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面向农工的各种收费(一)规范土地承包收费。

国有农场依法向农工收取的土地承包费,必须实行总量控制、定项限额、定向使用、财务公开、审计监督的管理办法。

具体的收费项目及收取标准,由各省(区、市)农垦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农业部备案。

各省(区、市)农垦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办发[2006]25号文件要求,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切实将农工负担减下来。

以垦区为单位,土地承包收费应低于税费改革前的水平,并随着各项配套改革的逐步深化而下降。

国有农场因物价指数变动、国家政策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需要调整土地承包收费项目和标准,调整方案必须经农场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省(区、市)农垦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面向农工收取的社会保险费、农场管理费和社政公共费等三类费用,可以在土地承包费中分摊。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和国务院侨办《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精神,农工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计划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企业负担部分可以与土地挂钩,按照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从土地承包费中提取;个人负担部分,由农工交纳,不计入承包费。

我国农业建设项目管理政策分析及研究

我国农业建设项目管理政策分析及研究
做 深 做 实项 目前 期 工 作 作 为 提 高 建 设 质 量 、 快 建设 加
设 项 目的 谋 划 , 国政 府 近年 来 极 其 重 视 农 业 建 设 规 我 划 的编 制 。《 国务 院关 于 投 资体 制 改 革 的 决定 》 国发 ( 【04】0号 ) 出 , 务 院有 关 部 门 要 依 据 国 民 经 济 20 2 提 国 和社 会 发 展 中长 期 规 划 ,编 制 农 业 等 重 要 领 域 的 发
控方面。
( 农计 发 【 00 1 ) 2 1 】 号 ,提 出 了年度项 目执行进度 目
标 , 按 季 度 对 农 业 部 直 属 单 位 项 目按 行 业 、 位 和 并 单 项 目进 行 执 行 进 度 通 报 。 同 时 , 要 求 加 快 竣 工 验 收 还
步 伐 , 保 农 业 建 设 成 果 及 时 服 务 “ 农 ” 展 , 进 确 三 发 推 现 代观 制 度 重 点 从农 业 建设 项 目管 理 环 微 节 或 阶段 进 行 规 范管 理 。 3) 照 管 理 制 度 约 束 阶段 不 同 ,分 为前 期 管 理 按
规模 、 投资规模均快 速递增 , 使得项 目管理难度进 一
步 加 大 , 理 形 势 越 发 严 峻 。 为此 , 国政 府 通 过 逐 管 我 步 完 善 制 度 ,构 建 了新 形 势 下 农 业 建设 项 目管 理 制
展 建 设 规 划 , 括 必 要 的专 项 发 展 建 设 规 划 。按 照 规 包 定 程 序 批 准 的 发展 建 设 规 划 是 投 资 决 策 的重 要 依 据 。
进 度 、控 制 建 设 投 资 的 “ 手 ” 抓 ,并 采 取 了一 系列 措 施 。一 是 进 一 步 转 变 工 作 思 路 , 目申报 由“ 期 发 项 定 布 申报 指 南 , 中 申报 ” “ 熟 一 个 , 送 一 个 , 集 向 成 报 评 审 一 个 ” 的 工 作 思 路 转 变 ,使 项 目报 批 成 为 一 种 常 ’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重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审批前,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会同有关行业司局统一组织评估。具体工作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承担。
农业部根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结果、投资政策、投资规模、以往项目执行情况对项目进行审查,按照审批权限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总论、项目背景、市场供求与行业发展前景分析、地点选择与资源条件分析、工艺技术方案、建设方案与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建设期限与实施计划、组织机构与项目定员、环境评价、效益与新增能力、招标方案、结论与建议等。
农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技术和工艺较为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编写。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等作出初步说明。
项目建议书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机构编写。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在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项目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比选,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规范农业基本建设申报审批程序,明确职责,提高项目科学决策水平。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返 回
第三章 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农业部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农业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4.11•【文号】农牧发[2005]4号•【施行日期】2005.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农牧发[2005]4号)内蒙古、新疆、青海、宁夏、四川、甘肃、西藏、云南等省(自治区)畜牧(农牧)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实施退牧还草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考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紧迫任务,是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举措。

这项工程是关系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长远大计的生态工程、绿色工程,是符合广大农牧民利益、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

该工程的实施,对于改善草原生态,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草原畜牧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于增加农牧民收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加强退牧还草工程的实施管理,推进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和《农业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农计发[2003]18号)以及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我部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管理的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管理的意见农业部二00五年四月十一日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管理的意见为了加强退牧还草工程的实施管理,推进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和《农业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农计发[2003]18号)以及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按《国家计委农业部关于下达2002年西部地区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的通知》(计投资[2002]2857号)确定的部门分工,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实施退牧还草工程的目标原则(一)退牧还草工程是指通过围栏建设、补播改良以及禁牧、休牧、划区轮牧等措施,恢复草原植被,改善草原生态,提高草原生产力,促进草原生态与畜牧业协调发展而实施的一项草原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管理规定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管理规定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7.14•【文号】农计发[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管理规定的通知农计发[200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水产、农机、农垦、乡镇企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直属单位:根据《农业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9号),我部制定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等四个管理规定,业经农业部2004年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2.《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3.《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4.《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二00四年七月十四日附件1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2004年7月21日农业部)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明确职责分工,提高项目决策水平,根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评估、审批与计划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农业部发展计划司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法规、政策,起草农业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提出年度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总体方案和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统一审批基本建设项目,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归口管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农业部财务司负责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管理,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核、审批直属单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以及其他投资方式进行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章投资计划与管理体制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由中央和地方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并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

投资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中央政府负责宏观指导和监督,地方政府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章部门职责与领导责任农业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和前期工作,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筹措、管理和监督。

地方政府领导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四章基本建设程序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应遵循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和后评价等基本建设程序。

第五章项目前期工作编制项目建议书,明确建设目标、规模、投资估算和效益预测。

进行项目选址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章项目建议书与审批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编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同级政府审批。

审批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和社会效益。

第七章可行性研究与报告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后,项目单位应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进行全面深入的市场调研、技术分析和经济评价。

第八章初步设计与施工准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组织初步设计。

施工准备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组织招标、采购设备和材料等。

第九章建设实施与竣工验收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项目完成后,应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十章后评价与监督检查项目投产后,应进行后评价,分析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农业和财政部门应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和项目效益。

第十一章附则本管理办法由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之前规定不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农业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农业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入项目档案。 2、我院负责验收项目的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执行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2001),项目建设 工程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T 50328-2001)附录一执行。 3、项目建设法人负责制文件、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及安装调试
进一步贯彻农业部直属单位 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
2014年9月23日
背景介绍
2014年5月,农业部印发了《农业部直属
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为更好的贯彻落实
该办法,规范我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提
高科学化管理水平,针对《办法》的部分内容
做了更详细的操作说明,拟作为指导意见下发。
一、关于规划编制
五、关于项目竣工验收
《办法》第四十一条
1、院属单位承担农业部审批立项的中央投资3000万元以下
的基本建设项目由院基本建设局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2、院属单位在申报项目竣工验收前需完成项目初验。项目 初验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进行,对项目管理、质量、投资、效 益、功能及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全面的验收总结,要求形成初
《办法》第三、七、八、九条
1、院属各单位应立足职能定位、紧密结合学科发展需求,
编制本单位中长期能力条件建设规划,规划期限一般为10年,
实行滚动调整机制,即每5年修订调整;规划范围涵盖院区及试 验基地(试验站等),建设规划应包括所有资金支持的建设与 改造内容。 在充分考虑研究所能力条件建设需求的基础上,由院基本 建设局牵头,编制中国农科院能力条件建设规划,并报部审定。 2、院属各单位应对有独立院区,且有建设任务的所区和试
3.单纯购置项目,若当年可以取得初步设计批复,在申请
次年投资时,原则上一次性申请全部投资。

农业建设项目立项报批程序

农业建设项目立项报批程序

农业建设项目立项报批程序2011-07-13【大中小】农业建设项目立项报批程序一、报批流程二、立项报批释义农业建设项目立项报批,是指农业部对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部直属单位申请(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国债资金)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和审批行为。

农业建设项目立项报批,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2004年第39号令)及《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农计发[2004]10号)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

农业建设项目立项报批,按照投资规模区分为项目建议书报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

根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要办理征地及环评等审批手续的中小型项目,可直接申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且需要办理征地、环评等审批手续的项目,一般应先申报审批项目建议书,然后在完成建设用地、环境评价报批等手续及进一步细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再编报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流程说明1、发布项目指南:农业部发展计划司会同有关行业司局,提出年度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总体方案和项目前期工作安排,编制并发布项目指南。

项目指南一般综合各类项目资金盘子和编报要求,按年度一年发布一次;专项资金项目也可以单独发布。

2、编制项目报告: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直属直供垦区、部直属单位,按照项目指南要求,组织本辖区内或本系统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应委托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工程咨询或设计单位编制。

农业项目编制单位应具备农业工程咨询或农林工程设计乙级(含)以上资质,民用工程项目应具备建筑工程或其他专业相对应咨询或设计乙级(含)以上资质。

3、项目初选: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直属直供垦区及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院等发展计划部门,对辖区或系统内建设单位编制申报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按照项目指南要求首先进行初选。

CM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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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燧神”模块化COMC高分子复合材料沼气发生器英保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目录第一章公司简介第二章项目背景1、沼气技术与系统分类2、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沼气建设3、集中式沼气市场需求4、国家相关财政扶植政策第三章项目介绍1、商业模式介绍2、产品介绍3、销售规划第四章技术可行性分析第五章建厂规划1、项目地址选择及其依据。

2、技术装备和工艺过程的选择及其依据3、生产组织安排(包括职工总数、构成、来源和经营管理)及其依据。

4、环境污染治理和劳动安全保护、卫生设施及其依据。

第六章投资收益分析第七章风险分析第八章附件一、公司资质1、营业执照2、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3、会员证书二、专利证书三、检验报告农业部沼气产品及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测试报告国家菱镁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四、企业标准备案第一章公司简介一、公司发展简史北京英保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是北京恒世隆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下属企业。

北京恒世隆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拥有贸易和项目投资两个事业部。

贸易事业部主要经营PC硬件分销和工业控制品的集成销售,经数年的经营,逐渐形成了以神州数码、讯宜科技、北科麦思科等国内知名企业为核心的上下游客户圈,为公司的发展完成了初步资本积累。

公司董事会就确定以贸易求生存,以科技和实业求发展的业务策略和诚信、团结、务实、创新的企业文化核心,公司的人员队伍稳定扩大,经营业绩不断提高。

2006年,开始战略转型进入新能源业务领域,发展沼气业务。

4年来公司成功建立起了研发中心、示范工厂,并率先提出了燧神户式沼气商业模式,逐步发展成为户式沼气池技术领先厂商。

燧神户式沼气商业模式由研发、建厂、制造、销售、安装、售后6个业务环节组成,采用了自主知识产权的CMOC配方、YQ811罐体结构、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制造、安装、维护6类成套技术,统一由燧神2009管理体系(符合GB/T 19001-2000国家标准)进行经营管理。

它不仅拥有领先的低成本技术(以CMOC为代表)和业务发展模式(复制工厂)和先进的质量保证体系(GB/T 19001-2000国家标准),还在市场化经营的基础上,嫁接融合国家政策扶持建立的基层服务网点和沼气工等现成资源,即解决了国家和自身的需求,又节省了初期投资和运行费用,是最合理的中国农村户式沼气产业化全面解决方案。

农业项目管理方案

农业项目管理方案

农业项目管理方案简介农业项目管理是指在农业领域中完成农业生产和管理的过程中,对项目进行规划、组织、实施、监督和总结的过程。

在农业生产中,项目管理能够帮助农业企业和农民在农业生产中提高效率和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项目管理的目标和要求农业项目管理的目标是完成项目在预定的时间、质量和成本的范围内,实现项目目标和项目利益最大化。

农业项目管理的要求如下:1. 项目的规划和组织制定项目计划,包括项目的目标、任务、时间、人员、资源等,明确项目的实施方式和流程,并组织实施。

2. 项目的实施按照项目计划和流程实施项目,保证任务按时按质完成。

在实施过程中,要有预案和风险控制措施,保证项目的稳定和可持续性。

3. 项目的监督和控制通过对项目的监督和控制,发现和解决问题,及时调整计划和流程。

保证项目顺利完成,并解决好发现的问题,提供项目运营的技术支持。

4. 项目的总结和评估项目结束后,对项目整体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和未来发展方向的建议。

农业项目管理的具体实践1. 项目成立和计划制定在农业项目管理中,首先应该明确项目的目标和实施方式,确定人员、时间和资源等。

针对性地制定以任务和目标为导向的计划,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最终目标的实现。

同时,还要注重细节和数据分析,采取相应的行动开展项目。

2. 风险控制农业项目管理中也需要采取落实措施,防范并解决各类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使得项目能够适应时代需求并得以平稳运行。

3. 组织建设项目组织建设对于项目的成功实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农业项目管理中,通过团队优化、识别核心组成部分、技能培训和沟通等手段建设强大的团队,帮助实现项目的目标。

4. 外部协作在农业项目管理中,还需要和其他的组织和单位进行广泛的合作,尤其是政府部门、农业企业和研究机构等,实现长远可持续的发展和优质的生产。

结论农业项目管理能够帮助农业企业和农民提高生产效率和效益,并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通过规划、组织、实施、监督和总结,实现项目目标和项目利益最大化。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建设项⽬管理⼯作⽅案》的通知⽂号:农计发[2005]39号颁布⽇期:2005-06-14执⾏⽇期:2005-06-1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机、畜牧、农垦、渔业厅(委、局、办),新疆⽣产建设兵团,部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2005年中央1号⽂件精神,进⼀步加强农业建设项⽬管理,确保建设进度和⼯程质量,提⾼投资效益,按照农业部党组关于转变作风、推动⼯作、促进发展的要求,我部制定了《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建设项⽬管理⼯作⽅案》。

现将⽅案印发执⾏,请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加强农业建设项⽬管理⼯作⽅案,并于今年7⽉15⽇前报我部备案。

农业部⼆00五年六⽉⼗四⽇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建设项⽬管理⼯作⽅案为贯彻落实2005年中央1号⽂件精神,进⼀步加强农业建设项⽬管理,确保建设进度和⼯程质量,提⾼投资效益,按照农业部党组关于转变作风,推动⼯作,促进发展的要求,制定本⽅案。

⼀、必要性和紧迫性党中央、国务院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不断加⼤农业投⼊⼒度,对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提⾼农业综合⽣产能⼒发挥了重要作⽤。

加强项⽬管理,实现投资⽬标,是落实中央投⼊政策,促进粮⾷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

随着“两个趋向”论断的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将继续增加,农业建设领域将不断扩⼤,项⽬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同时,基本建设管理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对农业建设项⽬管理⼯作的要求越来越⾼。

迫切需要各级农业部门进⼀步加强项⽬管理,提⾼管理实效。

近年来,各级农业部门⾼度重视农业建设⼯作,采取了完善规划,健全制度,强化监管,落实责任等⼀系列措施,农业项⽬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加强,农业投资效益明显提⾼。

但“重争取投资,轻项⽬管理”的倾向依然存在,前期⼯作不扎实,建设进度缓慢,财务管理薄弱,以及违反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等问题时有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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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农计发[2005]39号)【发布单位】农业部【发布文号】农计发[2005]39号【发布日期】2005-06-14【生效日期】2005-06-1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农业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农计发[2005]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机、畜牧、农垦、渔业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有关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2005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按照农业部党组关于转变作风、推动工作、促进发展的要求,我部制定了《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

现将方案印发执行,请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并于今年7月15日前报我部备案。

农业部二○○五年六月十四日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2005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按照农业部党组关于转变作风,推动工作,促进发展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必要性和紧迫性党中央、国务院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不断加大农业投入力度,对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加强项目管理,实现投资目标,是落实中央投入政策,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

随着“两个趋向”论断的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将继续增加,农业建设领域将不断扩大,项目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同时,基本建设管理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对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

迫切需要各级农业部门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提高管理实效。

近年来,各级农业部门高度重视农业建设工作,采取了完善规划,健全制度,强化监管,落实责任等一系列措施,农业项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加强,农业投资效益明显提高。

但“重争取投资,轻项目管理”的倾向依然存在,前期工作不扎实,建设进度缓慢,财务管理薄弱,以及违反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等问题时有发生。

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抓紧解决上述问题十分必要而紧迫。

二、工作思路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以完善规划为基础,加强前期工作;以制度建设为保障,规范管理行为;以队伍建设为手段,增强服务能力;以监督管理为重点,解决突出问题;以总结评价为依据,改进管理工作。

通过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实现投资效益提高,农业基础设施条件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强的目标。

从今年开始,力争用三年的时间,逐步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培养一批业务熟悉的农业项目管理人才,创建一个透明高效的项目管理信息网络,形成责任明确、监管有力、协调高效的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

三、工作重点(一)完善建设规划,搞好前期工作根据国民经济和农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抓紧制定和完善以农业“七大体系”为主体的重大农业建设规划。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与国家相关规划和地方发展规划相衔接,研究制定本区域的农业建设规划。

以建设规划为基础,根据实际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充分利用已有工作基础,加快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提高前期工作质量,储备一批重大项目,为争取投资打好基础。

当前要重点做好优粮工程、种养业良种工程、动植物保护、渔政渔港、农村沼气和退牧还草等方面的项目前期工作。

(二)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建设行为农业部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和相关配套规章的要求,修改和完善基建项目管理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规章。

组织制定《农业建设项目专家评估办法》、《农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委托管理办法》、《农业建设项目检查工作细则》、《农业建设项目违规问题处理规定》和《农业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制度》等管理工作制度。

同时,加快制定农业工程建设标准,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的规范化水平。

各级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农业部颁布的项目管理规章,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完善项目管理制度体系,把项目管理真正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三)加强监督检查,堵塞管理漏洞农业部将每年组织一次重大农业建设项目专项检查。

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负责组织本辖区或本单位建设项目的抽查和自查工作。

省级抽查率不低于30%(包括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在此基础上,农业部组织对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10%。

农业部将根据抽查情况,督促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限期整改。

2005年农业部重点开展两项工作:1、组织对2003年安排的种养业良种工程、动植物保护工程、渔港、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农垦公检法、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进行检查。

2、组织2004年整改项目的复查,重点检查项目整改情况,拟于今年9月底前完成,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项目要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

(四)清理逾期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直供垦区和部直属单位要对逾期未开工和超期未完工项目逐一清理,对在建项目要采取有效措施,按期建成。

2005年农业部组织对1998-2003年项目清理结果进行核查。

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快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05]7号)要求,加快组织已完工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2005年基本完成已完工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今后,对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要确保在90天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要积极探索建后运行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各省要按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2000-2002年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根据《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农计发[2004]10号)的有关要求,对逾期(下达投资计划1年)仍不开工的建设项目,原则上撤销建设项目,收回已下达投资,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

对于同一建设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尚未竣工验收的,或有一个项目逾期未建成的,原则上不再安排新项目。

对建设项目进展缓慢、在建项目多、投资结转量大的省份和单位,农业部将减少安排新建项目和投资。

(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农业部重点组织好四类培训:第一类,把农业建设项目管理知识纳入农业部干部培训计划;不定期对部机关有关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类,3年内完成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部直属单位基建计划、财务管理人员的轮训。

第三类,每年对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新建项目的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进行培训。

第四类,农业部有关行业司局分别负责组织对省级对口业务处室(站)有关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重点抓好优粮工程、种养业良种工程、动物防疫体系等重点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管理人员的培训,同时对地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轮训。

(六)搞好总结评价,改进管理工作农业部组织开展重点项目建设与运行情况的总结和评价工作。

通过对已建成项目的总结和评价,及时总结项目建设经验,查找存在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对策措施,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决策水平,提供依据。

2005年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和中心渔港两类项目的建设与运行效果进行初步总结和评价。

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职责农业部有关司局要明确一位司局级领导作为本司局项目管理的责任人,一名处长作为具体工作负责人,并根据总体要求,研究制定本司局的工作计划。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加强项目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要充实管理力量,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项目监管机构建设,不断加大项目管理力度。

(二)落实奖惩措施,实行责任追究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逐步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奖惩和责任追究制。

对建设质量、资金使用、财务管理、招标投标和基建程序等方面出现严重违规问题的项目,建议有关部门追究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按照《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农计发[2004]10号),把项目建设情况的评价结果与新项目的安排挂钩,对管理措施到位、投资效益好的省市和项目单位,给予表彰和投资倾斜等奖励。

对于项目存在严重问题的省市和项目单位,分别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项目建设、撤销项目、收回项目资金、减少或暂停安排所在地和项目单位新建项目等处罚措施。

鼓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加大项目监管力度,对自行查处和整改的违规问题,免于责任追究。

(三)转变工作方式,强化服务职能农业部组织建立农业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建设项目管理的数据化和网络化。

当前要加快系统软件开发等相关工作进度,力争2005年底前投入试运行。

农业部确定部分重大农业项目作为联系点,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调研督导。

认真总结联系点项目建设取得的经验,及时解决存在问题,指导面上工作。

2005年将优粮工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心渔港、秸秆养畜四类项目作为联系点。

(四)实行项目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农业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公布农业建设项目的有关信息,增加项目管理的透明度,扩大社会和群众监管面。

农业部设立“农业建设项目举报电话”,专门受理群众对建设项目问题的举报。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群众来信来访、媒体报道等各种渠道,广泛收集项目建设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五)加强新闻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宣传、推广和树立正面典型,为加强项目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六)落实管理经费,保障工作开展农业建设项目管理是农业主管部门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落实管理经费是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将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以保证各项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把加强项目管理作为落实2005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的具体行动,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将农业项目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力争通过3年时间使农业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做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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