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审查委员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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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我行经营性资产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加强资产风险管理,保证资产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其他相关金融监管要求,在实施的基础上修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中国民生银行设立三级信贷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即总行贷审会;区域中心贷审会、事业部贷审会;分行贷审会、事业部二级贷审会。区域中心贷审会、事业部贷审会接受总行贷审会的指导和监督,分行贷审会接受区域贷审会和总行贷审会的指导和监督,事业部二级贷审会接受事业部贷审会和总行贷审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贷审会是我行表内外授信业务、资金拆借、代理行授信业务、债券投资业务(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央行特种融资券除外)、市场交易对手授信业务的决策支持机构,是授信政策、授信产品、授信流程、调查标准和评审标准的审查机构,是我行经营性资产质量的重要监督和指导机构。

第四条贷审会以贷审会决议的形式对其权责范围内的审查事项出具意见。贷审会决议否决或不同意的事项,有权审批人不得作出同意的决策;贷审会同意的事项,有权审批人可以作出否决或续议的决策。贷审会不对有权审批人的职责构成任何替代和减免。

第二章贷审会组织

第五条贷审会实行委员制,由信贷审批人员、评审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等若干人组成,委员中应有具备法律、会计等专业背景人员。

贷审会设候补委员若干,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由候补委员依序代替。候补委员的选定应考虑其知识背景,以实现对委员缺席时的有效替代。

第六条总行贷审会设贷审会主任和秘书长各一名,总行贷审会主任由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提名,经我行高级管理人员人事管理程序任命,秘书长由总行贷审会主任提名,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审批。

区域中心贷审会设主任和秘书长一名。区域中心贷审会主任由区域中心信贷审查官担任,秘书长由总行授信评审管理机构任命。

事业部贷审会设主任和秘书长一名。事业部贷审会主任由事业部风险总监担任,秘书长由事业部总裁提名,由总行授信评审管理机构审批。

分行贷审会设主任和秘书长各一名。分行贷审会主任和秘书长由分行行长提名,由总行授信评审管理机构审批。

事业部二级贷审会设主任和秘书长各一名。事业部二级贷审会主任和秘书长由事业部风险总监提名,由总行授信评审管理机构审批。

第七条各级贷审会主任和秘书长为同时为本级贷审会委员,

其他委员由贷审会主任提名,由总行授信评审管理机构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和审批。

第八条贷审会办公室设在各级授信评审(风险管理)部门,各级授信评审(风险管理)部门作为贷审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协助贷审会秘书长处理贷审会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各级贷审会委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经济、法律类专业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并具备中高级经济师、会计师职称或律师资格。

(二)银行工作6年以上,授信工作(含信贷业务、国际贸易融资、信贷评估、信贷管理等)3年以上。

第十条各级贷审会应建立由外聘专家组成的项目咨询后援,辅助贷审会决策,复杂授信项目应咨询专家或中介机构。专家或中介机构否决的项目,贷审会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外聘专家或中介机构的资格由贷审会主任负责筛选,报贷审会同意后,与专家或中介机构建立紧密或松散型的合作关系。事业部、分行外聘的专家及咨询机构应报总行授信评审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贷审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总行贷审会职责:

(一)审议全行范围内适用的授信政策、授信产品、授信流程、

评审标准和调查标准。

(二)审议超出区域授信评审中心、事业部和分行授权的重组贷款和以保全资产或清收本息为目的的授信业务和债务转移项目。

(三)审议超出超出区域授信评审中心、事业部和分行授权且具有以下特征的客户的续授信、展期、借新还旧等授信业务:

1、已有授信已逾期、或尚欠息;

2、五级分类为“关注类”以下(含);

3、纳入我行红色预警客户名单。

(四)审议股东及股东关联企业、我行控股子公司授信业务。

(五)审议事业部和分行申请仲裁的授信业务。

(六)审议本级评审监督异议项目。

(七)审议总行贷审会主任认为需要上会审议的项目。

(八)审议需再经总行贷审会审议的授信方案变更。

(九)审议外聘专家和中介机构资格。

(十)审议其他需总行贷审会审议事项。

第十三条区域贷审会和事业部贷审会职责:

(一)审议区域和事业部授信政策。

(二)审议区域授信评审中心和事业部风险总监权限内的风险复杂项目。

(三)审议区域授信评审中心信贷审查官和事业部风险总监权限内终审项目的的复议事项。

(四)审议超出区域授信评审中心信贷审查官和事业部风险总监

权限的授信业务。

(五)审议区域授信评审中心信贷审查官和事业部总部有权审批人认为需要上会的项目(不得超过审批总数量的10%)。

(六)审议本级评审监督异议项目。

(七)审议需再经区域贷审会和事业部贷审会审议的授信方案变更。

(八)审议外聘专家和中介机构资格。

(九)审议其他需要贷审会审议事项。

事业部贷审会适应上述第二款中的“风险复杂项目”的范围由事业部风险总监制定后报总行授信评审管理机构批准或由总行授信评审管理机构确定;区域贷审会适应上述第二款中的“风险复杂项目”的范围由总行授信评审管理机构确定。

第十四条分行贷审会和事业部二级贷审会职责:

(一)审议分行授信政策

(二)审议需要上会的风险复杂项目。

分行贷审会适用第二款“风险复杂项目”的范围由总行授信评审管理机构确定,事业部二级贷审会适用第二款“风险复杂项目”的范围由事业部风险总监确定。

第四章贷审会主任、秘书长、委员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贷审会主任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贷审会会议,决定会议组成人员、审议事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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