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件第10章

合集下载

经济法第十章

经济法第十章

第十章合同法律制度教学目的和要求:(1)掌握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2)全面认识和理解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本质和作用(3)掌握合同订立、效力与履行,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无效合同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4)初步了解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几种规范合同第一节合同法的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法律性质(一)合同的概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法律性质依法订立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一)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1.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主要指民事法律关系。

2.《合同法》仅调整属于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关系中属于人身关系的部分不适用《合同法》。

3.《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二)合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原则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订立合同的主体及其资格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合同主体,但是必须具备合同主体的资格。

《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二、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何种形式来表现所订立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就是当事人之间就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关系所表示一致的意思。

《经济法》第10章价格法 培训教学课件

《经济法》第10章价格法 培训教学课件

一、我国的价格管理体制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 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 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 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有关 的价格工作。
二、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一)经营者定价的原则与依据
第三节 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
一、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二、政府及其部门和价格工作人员的法律责

本章完
二、我国价格法的立法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关于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 《反价格垄断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
见》
第二节 价格法的基本制度
一、我国价格管理体制 二、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三、政府定价行为 四、价格总水平调控 五、价格监督检查
二、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续)
(四)行业自律价
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 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三、政府定价行为
(一)政府定价的依据
1.社会平均成本 2.市场供求状况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4.社会承受能力
三、政府定价行为(续)
(二)政府定价的范围
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 品
一、价格的概念和种类(续)
(二)价格的种类
1.市场调节价 它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2.政府指导价 它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
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 格。 3.政府定价 它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经济法第十章-票据法律制度

经济法第十章-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法通常有:按期提示、作 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等。
22
二、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票 据关系的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 承兑、保证等。特征: (1)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 书面行为、格式行为、 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 上签章。 (2)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 (3)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 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 持票人不用证明给付原因就可行使票据权利。 (4)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36
公示催告的概念 • 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
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从而 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失票人可以依据法院 判决请求票据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一种权利救济制 度。
37
票据诉讼(普通诉讼)
票据诉讼,指失票人丧失票据后,直接向法院通过提
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判令出票人补发票据,
民法调整
票据法调整
16
• 票据权利是请求别人支付金钱的权利,是一种支 付金钱的请求权。普通的金钱债权是一次性的请 求权,票据权利的请求权是一种具有二次性或者 二重性的请求二次请求权——追索权
票据权利中为什么设有两 个请求权呢?
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
17
1.第一次请求权——付款请求权 2.第二次请求权——追索权
钞票 硬币 支票
4
票据的分类
(一)汇票、本票与支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我国汇票包括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 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 据。

经济法第十章房产法ppt课件

经济法第十章房产法ppt课件
3)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 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 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商品房现售: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 (1)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
资质证书; (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国有土地除国家自己使用外,其使用权还可 以通过出让、划拨等方式转让给其他单位 或个人
7
2、集体土地所有权
农村和城市郊区中除法 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 外的全部土地。
集体土地 所有权
农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 村民集体所有 自留山
乡(镇)农民 集体所有
乡(镇)或村在集体所 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 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
11
(一)乡(镇)村建设的建设用地
1、乡(镇)村建设用地:只可用于村民住宅、乡镇 企业建设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及公益建设等与农 业有关的乡村建设,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给他人 用于非农业建设。 2、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收回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3)不合理。《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 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 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 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该承租人没有得到出租人的同 意自己进行装修,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要求出租人支付一 半的费用是不合理的。
(4)没有解除。《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 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和 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5)不需要承租人的同 意。但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 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 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经济法概论配套PPT课件:第十章 票据法(新)

经济法概论配套PPT课件:第十章  票据法(新)
3.本票出票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
(2)对收款人的效力。
1.本票的付款人 本票为自付证 券,出票人就是付款人,不存 在另外的付款人。因此,本票 的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或其代 理付款人进行付款提示,而不 能向其他银行提示付款。 2.本票的付款期限 《票据法》 第七十八条规定:“本票自出 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 过2个月。”出票人不在此期 限内提示付款,则丧失对出票 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 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 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 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具有以下特征:本票是 自付票据;本票没有承 兑制度;我国的本票仅 限于见票即付的银行本 票。
(1)定额银行 本票与不定额 银行本票。 (2)现金本票 与转帐本票。
Page 20
二、本票不同于汇票的法律规定
1.本票出票的概念 本票的出票, 是指出票银行根据企业或者个 人的申请,依法签发本票并将 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本票出票的款式 (1)绝对应当记载的事项。 (2)相对应当记载的事项。 (3)可以记载的事项。(4) 记载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5)不得记载事项
我国票据法根据 支付方式的不同, 将支票分为普通支 票、现金支票、转 帐支票与划线支票 四种
Page 23
二、 支票不同于汇票的制度
(一)支票的出票
1.支票出票的概念
所谓支票的出票,是指由 出票人作成支票并将其交 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2.支票出票的款式 (1)绝对应当记载的事
项。 (2)相对应当记载 的事项。 (3)可以记载 的事项。 (4)记载不生
目录
票据法的概念 汇票 本票 支票
Page 2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票据概述

经济法实务第十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济法实务第十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监督权的表现,一是有权对经营者的商品和服 务进行监督,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提出检举 或控告;二是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监 督,对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 行为进行检举、控告;三是表现为对消费者权 益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经营者的义务与消费者的权利是相对应的。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所 负有的十项义务,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基 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义务,另一类 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约定义务。
2019年12月21日,海淀区法院认为,湘水之珠 大酒楼在菜谱中注明的自带酒水另收取服务费的 规定是单方意思表示,属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酒楼加收开瓶费的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 权,一审判决其返还王先生开瓶费100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 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时候,享有依法获得赔 偿的权利。
租赁某职工医院房子行医的黄某,在行医过程中未表明 自己的真实身份,使患者误认为其是该医院的职工,从 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黄某的经营活动已违背了自 己的法定义务,应对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承担法律责任。 但鉴于黄某去向不明,无从查找,吴某要求出租房子的 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是合理合法的。消协受理投诉后,医 院领导主动承担责任,除免收吴某第一疗程的费用外, 还赔偿经济损失800元。
消费者依法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选择权是 消费者权利的核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 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 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 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 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的接受教育权或知识获取权是指消费者 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 知识的权利。消费知识主要是指关于商品和服 务的基础知识,包括与消费者正确的选购、公 平交易、合理的使用消费品、接受服务有关的 知识。

经济法第10章

经济法第10章

第十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由国家制定的,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制定生产经营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和作用(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平等公平竞争的原则2、诚实信用的原则3、参照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的原则(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1、建立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2 、规范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提高经济效益3 、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4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经营者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必须具备以下特征:一是违法性,二是侵权性,三是社会危害性。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一)欺骗性交易行为(二)限定专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以权封商和地区封锁行为(四)商业贿赂行为(五)虚假的广告宣传行为(六)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七)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低价销售的行为(八)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销售行为(九)违反规定的饿有奖销售行为(十)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十一)通谋投标的行为1、欺骗性交易行为●经营者对其所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采用假冒或模仿之类不正当手段,导致或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的行为。

我国: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侵犯知名商品特有权● 3、名称混同● 4、虚假表示●属于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经济法第10章

经济法第10章

第三部分
第10章 §3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 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 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 关资料。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 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三部分
第10章 §4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的历史发展
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产品购买者在向销售者索赔时,无须就销售者的过错 承担举证责任, 并且,购买者不仅有权就缺陷产品所造成的损害请 求赔偿,而且有权就缺陷产品本身请求赔偿、修理、更换或退货。 1842年英国最高法院受理“温特博特姆诉赖特案”
第三部分
第三部分
第10章 §1产品、产品质量和产品质量法
三、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的内涵
产品质量法有实质意义的产品质量法和形式意义的产品质量 法之分。 前者是指调整产品质量监督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它包括产品质量基本法、产品质量基本法的配套 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产品质量的规定; 后者是指调整产品质量监督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基本 法,在我国形式意义上的产品质量法就是1993年2月22日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九届人大16次 会议通过修正)
第三部分
第10章 §2产品质量的监督
产品质量监督的主要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概述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 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 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 审核,审核合格的,颁发给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提供证明的 活动。

《经济法》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精讲

《经济法》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精讲

《经济法》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精讲考情分析本章在历年考试中分值较小,考点相对集中,属于考试非重点章;考试题型主要是客观题,预计本章分值在4分左右。

2019年教材调整:“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调整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管理”。

2019年教材删除: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整节内容。

专题概要专题一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专题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国有资产评估制度专题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制度专题四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专题一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知识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1.“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1)“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2)其他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2.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时应遵循的原则有:(1)政企分开;(2)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3)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监管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提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

(2)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逐步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行使的投资计划、部分产权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等出资人权利,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其他直接监管的企业行使。

【提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对所出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授权的其他部门: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对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授权财政部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4.国家出资企业指:(1)国有独资企业;(2)国有独资公司;(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4)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经济法第10章

经济法第10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现代竞争法所规范的各种竞争行为,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垄断行 为,即对市场的独占或控制;二是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滥用经济优势或几个 经营者通过协议等联合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采取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商业惯例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有从广义上将 三者均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将前二者视为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而以第三 类作为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借鉴各国立法经验的同时,更主要的是从我国市场 经济发展的现有水平和实际需要出发,对现实生活中比较典型或随着经济发展日益 突出的那些破坏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部分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范,即狭 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行政性垄断及限制竞争行为。
目 录
Contents page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节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四节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为维护公平
竞争、制止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不正
当竞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节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反不正当竞 争法》的调整对象是在 市场经济活动中,经营 者违反竞争原则,进行 不正当竞争活动所引起 的社会关系。 其中包括:
(1)各级人民政府在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 为过程中的权责关系;
(2)竞争主管机关在行使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职权时与 不正当竞争行为人之间发生的关系;
消除 影响
赔偿 损失
第四节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煤气、自来水、电力公司等企业
含 义

•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 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 的行为

1、主体——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2、行为——限定交易,排挤其他经营者。具有强制性,要 求他人之间进行交易,而非强迫他人与自己交易 3、目的——从被指定的经营者处获得利益。 4、侵害客体——公平竞争权和自由竞争的秩序 工商处罚— 对公用企业:停止、罚款5~20万元 对被指定者:没收所得、罚款1~3倍



直接目的——制止不正当竞争,竞争公平有序
最终目的——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根本目的——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世界上最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在世界上 最早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惩罚规定。而《海外反腐败法》则是最严厉的法律 之一,它于1977年在美国颁布。当时许多对外扩张的跨国公司利用一些发展 中国家市场立法不健全的弱点,经常贿赂关键人物以求打入市场,对美国市 场竞争造成严重的潜在威胁,于是出台这一法案。
工商— 商品经营者:消除影响;罚款1~20万元 广告经营者:停止;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04年1月-9月对 全国45家频道、电视台播放的3万多次广告进行监 测,发现其中竟有2万多次存在问题,违法率高达6 2%。而2003年的违法药品电视广告违法率更是 高达76%。该局还在2004年6月-8月对全国 98份报纸刊登的7315次药品广告进行监测,结 果发现其中有6980次存在问题,违法率高达95 %。这一违法比例在2003年为84%,在200 2年也高达91%
市场经济的基本精神是公平交易,公 平竞争。商业贿赂恰恰是通过扼杀别 人公平竞争的机会来实现自己的利益。 大量商业贿赂不仅极大地损害着政府 机构的社会公信力。 也破坏了市场规 正当的折扣和佣金是允许的 则。目前商业贿赂和诚信缺乏是现实 社会的两大‚毒瘤‛ 。
折扣必须是明示的且必须如实入帐。
折扣也称价格折扣、价格减让或商业让利,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 中,卖方在新成交的价格或者数量上给买方一定比例的承让,而 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互惠。 折扣有如下特征: (1)折扣发生在交易市场双方当事人之间。折扣让利不能给予经 办人、代理人。也不是给予中间商、居间人、经纪人的佣金 . (2)折扣是以明示的方式公开给付的,并记载在合同和会计帐册 上。 (3)折扣的方式,有的是对商品的直接打折或减价;有的是在收 款时按合同约定的比例退还给买方。
工商— 没收所得、罚款1~20万元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关于商业行贿行为的界限,主 要应看行贿数额的大小。如果行贿数额达不到司法 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就不构成行贿罪。索取 或者收受贿赂5000元至2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索取或者收受贿 赂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借此销售值次价高商品 或滥收费用的
含 义
•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 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 活动。限制经营者跨地区、跨部门的交易,干扰、 阻碍正常交易活动的行为。 又称行政垄断
• 1、主体——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 2、行为——违法滥用行政职权,限制经营者之间展开自由 竞争。包括限定交易行为、限制商品在地区间正常流通。 • 3、方式——直接指示、命令或以管.卡.压等手段限制竞争 • 4、目的——部门、地区封锁,保护地方利益。
3)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 故意未经许可使用,名企,误认误购
4)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和伪造产地
指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质量认证标 志、名优标志或产地或其他反映商品 质量状况的各种信息作不真实的标注, 以欺骗消费者
假冒仿冒行为——在客观上造成“足以 使人误解”是“损害事实”构成的条件。 “引人误解”应掌握两个判断标准: (1)这里的“人”指一般消费者。 (2)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 即只要存在着让一般消费施以普通 注意力就会发生误认或混淆的可能 性,即应认定假冒仿冒行为已构成。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由于经济规模的扩大和大型跨国公司的发展,竞争 法的侧重点为反垄断;市场经济欠发达的国家则由于市场经济机制尚且不 完备,商业信用体系正在建立中,竞争无序化,不正当竞争问题突出,所 以,反不正当竞争为重点。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 1、从历史发展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源于侵权法,而反 垄断法源于对限制性商业行为的管制。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 1、一般主体:经营者 2、特殊主体: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 一般条款——“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 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 序的行为。‛ 具体条款——11种表现形式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公平竞争权
2、从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角度看,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 竞争法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保障和促进竞争。反垄断 法力图创造一个自由的、平等的竞争环境,反不正当 竞争法则引导市场主体进行公平竞争,其侧重点是制 止以不正当的方式进行竞争的行为。
3、从侧重保护的对象来看,反垄断法主要是保护中小企 业,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主要保护大企业及名牌的利益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1、立法目的及概念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监督检查部门及法律责任争。 ——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 竞争制度对于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伴生者。不择手段的竞争 我国现行经济法律体系中尚缺乏对竞争机制全面有效的保 护 ——缺乏全面的竞争法律制度,如反垄断法空缺。 竞争法的作用是规范竞争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1、创设、完善公平竞争的条件和竞争制度 2、制止非法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3、保护和鼓励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利益
含 •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 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 义 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诱发消费者产生误购的行为。
特征—— • 1、利用广告等大众传播媒介 • 2、对商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 表示 •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 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 代理、设计、制作、发 布虚假广告。

佣金: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付给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商、居间 人、经纪人的费用。
商业贿赂
• • • • 主体:交易双方(单位或个人) 形式:支付货币、有价证券或其他财物 目的:不正当获得交易机会与交易条件 行为:具有隐蔽性,即通过秘密的方式帐外暗中给付或接 受财物和其他不正当利益,具有违法性
医药行业、建筑行 业、政府采购、资 源开发是重灾区

常熟某房地产公司在销售美丽园楼盘的广告宣传中,以 ‚风水旺地、梅李福地‛、‚孕育无限升值前景、地段升 值潜力无限‛、‚15分钟直达市区‛等广告语为内容, 以此吸引消费者。 点评: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房地产广告 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 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第10条规定: ‚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 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 表示距离‛;第16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 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等 规定,上述违法内容明显在扰乱消费者的判断。




1、反不正当竞争调整的范围不包括( C ) A.垄断行为 B.不正当竞争行为 C.行政行为 D.限制竞争行为 2、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违反了( C ) A.商标法 B.反不正当竞争法 C.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D.以上都不是 3、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属于( A ) A.欺骗性交易行为 B.滥用优势地位行为 C.虚假宣传行为 D.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4、甲厂生产的‚甲天下‛注册商标矿泉水很畅销,乙厂将自己的矿 泉水上印制了‚甲天下‛的商标,且图案色彩与甲厂产品相同,乙厂 的行为是( B ) A.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B.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C.在商品上伪造名优标志D.伪造产品产地
1、依法承担损害赔偿 2、工商处罚—停止、封缴 罚款经营额50%以上或获利5倍以下 3、追究刑事责任
2)仿冒知名商品及其他标志
1、依法承担损害赔偿 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 2、工商处罚— 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近似使 用,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 停止、没收、罚款1~3倍、吊销 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追究刑事责任
1、自愿竞争 • 自主从事市场交易活动,决定是否参加竞 争,选择竞争对手及竞争方式
2、平等公平 竞争
交易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不论大小强弱。 交易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公正,不可单方义务 交易机会的均等,市场准入一视同仁。
• 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前提下追求自己利益 ——不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自觉履行合同,恪守诺言,讲求信用 3、诚实守信 • 不规避法律和合同。 • 商业动机正当,竞争手段符合道德规范。
这些违法广告主要的表现是治疗癌症、风湿以及减肥的处方药在大众媒体上 做广告。按照我国《广告法》规定,处方药只能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进行 宣传,不允许在大众媒体上做广告。在今年监测的2万多次违法药品电视广 告当中,有59%是为处方药做广告。



原告北京市鹤鸣日新市场拓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北 京讯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均提供在线法律服务业务。原告 网址为 (‚中国律师站 点‛网站),被告网址为 (‚中国法律在线‛网站)。 原告诉称,原告发现被告在为其网站‚中国法律在线‛栏 目作宣传时,使用了‚国内最权威和国际互联网上第一家 全面、集中向全球介绍中国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详尽资料 的专业网站‛等用语,带有虚假和欺骗性成份,是不正当 竞争。 因此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请问,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