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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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操作规程

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操作规程

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操作规程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办审批和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审批。

第一程序申请与受理申请与受理,是指商品房预售人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审批机关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提交的相应资料、证件、证明等进行审查验证,并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收件立案的过程。

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地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关具体事项可以委托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

一、查验并收取申报资料(一)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办)的,应收取:1、收取预售人填写的栏目齐全、字迹清楚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登记申请审批表》;2、《工商营业执照》(查验原件,收复印件)、《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查验原件,收复印件);3、《土地出让合同》(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土地权属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5、《商品房预售方案》(原件)、《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原件);6、在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开设的预售资金监管帐户证明(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原件);7、涉及房屋拆迁的,应收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一次性安置完毕的证明或经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拆迁还房预安置方案》(原件);8、涉及联建开发的(联建各方均应为土地使用权人),应收取联建双方签订的《联建合同》(原件);9、《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件)、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查验原件,收复印件);10、规划总平面图(查验原件,收复印件),非住宅部分应收取经规划部门盖章的分层平面图;11、属小区项目的,收取经测绘部门测绘的房地合一的宗地图。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配套车位销售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配套车位销售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配套车位销售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29•【字号】渝建市场〔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配套车位销售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为贯彻落实《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配套车位销售,现就商品房配套车位销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商品房配套车位(含人防车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依法进行首次登记后,可按照规定进行租赁和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车位(含人防车位)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符合《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工程进度应完成车库主体建筑封顶。

同时,开发企业应按照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操作规程的规定提供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要件,其中,提供的商品房预测绘报告书应进行车位面积测绘;在办理人防车位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开发企业还应提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其销售的书面材料。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人防车位预售许可时,应在预售许可证上注明:“该车位属(含)人防车位,可对购房业主销售,人防车位平时作为停车位,由投资者或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二、商品房配套车位(含人防车位)销售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业主放弃购买的,多余车位可向本小区其他业主出售商品房配套车位(含人防车位)在取得预售许可或依法进行首次登记后,应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使用需要。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对小区车位自主选择出租或出售。

经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仲裁裁决确认将开发企业的车位权属登记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其车位的出租或出售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需要。

重庆市房产开发流程与手续

重庆市房产开发流程与手续

重庆市房产开发流程与手续
前言
房地产开发行业是一个十分复杂的产业,不同地区的开发流程和手续也有所不同。

本文将介绍在重庆市房产开发的流程和手续,帮助开发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规定。

流程
1. 立项阶段
- 开发商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开发商准备立项申请材料并提交,经会审通过后,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开发商向规划部门申请国有土地上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 准备阶段
- 开发商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监理合同备案和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 开发商向规划、房产交易中心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 建设阶段
- 开发商组织设计方案,申请施工图审批
- 开发商向市政府工程建设项目服务中心申请规划许可证
- 开发商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住宅工程竣工验收- 开发商完成验收并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后,向房产交易中心提供相关材料进行房屋交易备案
手续
- 建筑用地或房屋所有权证照片
- 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证明、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证书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施工图审批文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
- 房屋买卖合同及其他相关材料
结论
通过本文,我们了解到重庆市房产开发的流程和手续。

在开发过程中,必须依照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各项手续。

同时,还需要不断关注政策和法规的变化,及时认识到影响产业的风险和挑战,不断提高自身的政策意识和应急应变能力。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环节监督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793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环节监督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793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环节监督管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环节监督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793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为加强房地产交易登记审批环节工作的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防止因房地产交易登记审批环节出现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的发生,根据《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和联机备案制度,坚决杜绝商品房销售“一房多卖”(一)主城区全面实现商品房预售网上签约。

主城区凡2006年10月8日以后新批准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应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制度。

对2006年10月8日以前批准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应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联机备案制度。

(二)远郊区县全面实现商品房预售联机备案,并逐步推行网上签约。

万州、涪陵、黔江、永川、合川、江津六个中心城市及渝西片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2009年6月30前实现本区域内商品房销售联机备案;其它区县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2010年年底前实现本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联机备案。

使用计算机管理、条件成熟的远郊区县,应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网上签约。

(三)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和联机备案的规定,在本辖区内全面推行预售商品房网上签约或联机备案制度,从行政管理上切实防止“一房多卖”情况的发生。

凡未按上述规定执行,或在执行中变通处理,造成商品房销售“一房多卖”情况发生的,市局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年底考核中给予扣分处理。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办理流程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办理流程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申请材料准备
1. 开发单位的住房属性权利证明书复印件
2. 开发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证明复印件
3. 产权证书复印件
4.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 建设工程竣工定级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7. 政府批准项目可批量销售的文件复印件(如有)
二、提交申请
把以上申请材料提交至当地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

三、审核通过
住房主管部门将进行申请资料的审查和抽查,符合条件后即可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领取证件
开发商到地方住房主管部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正本一份。

五、展开预售
取得预售许可后,开发商即可在政府指定场所以书面和网络方式进行商品房预售。

以上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一般的办理流程,具体流程以当地住房主管部门为准。

重庆市商品房预售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重庆市商品房预售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重庆市商品房预售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1]496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日期】2001.06.06【实施日期】2001.06.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商品房预售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渝国土房管发[2001]496号2001年6月6日发布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商品房预售登记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商品房预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市城镇商品房预售登记管理。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并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管理全市城镇商品房预售登记工作并办理渝中、江北、南岸、沙坪坝、九龙坡、大渡口、渝北、巴南及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登记发证。

其他各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商品房预售登记管理。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应按本规定第四条向有管辖权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预售登记机关)申办预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六条申请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三)规划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开发项目,已完成小区道路、环境工程,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房屋主体工程上升至地上两层以上(有地下层的,地下层除外);规划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内的开发项目,房屋系多层建筑的(八层及其以下的),主体结构封顶;系高层建筑的(八层以上的),主体工程进度达到规划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

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系统操作手册

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系统操作手册

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系统操作手册系统简介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系统是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个网上预约备案系统。

本系统实现了房管、土地、国土、城管等部门的联网联动备案,将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定金、首付及全款等资金进行备案,有效保障了买卖双方的资金安全。

同时,也有效防止了卖方转让质押、变卖房产,或者出现重复出售房子的情况。

使用流程注册账号首先,使用此系统需注册成为系统注册用户。

注册需要填写基本信息,如用户名、密码、邮箱、身份证等,并实名认证身份。

如已经注册成功,则可直接登录系统。

新建备案当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时,买卖双方需通过此系统新建备案。

具体步骤如下:1.登录系统后,选择“新建备案”功能;2.根据提示输入资料,包括房屋基本信息、买卖信息等;3.填写完资料后,可选择提交备案还是保存;4.如果选择提交备案,则需支付备案定金,系统根据备案完成的时间计算出定金的数额,确保资金安全;5.定金支付后,可以进行资金监管,确保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6.待备案结束后,可生成备案凭证,并进行电子签名。

查询备案备案完成后,买卖双方可通过此系统查询备案信息,包括备案进度、备案状态、备案凭证等。

具体查询步骤如下:1.登录系统后,选择“查询备案”功能;2.根据提示,选择查询方式,可输入备案号、房屋地址等信息进行查询;3.查询结果中,可查看备案进度、备案状态、备案凭证等。

注意事项1.备案流程要求严格按照系统提示操作,勿重复提交资料;2.备案需支付定金,确保交易资金安全;3.备案完成后,可获得备案凭证,提高交易权益保障;4.买卖双方需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如发现信息不实,可能会受到法律追责。

联系我们如果您在使用本系统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以联系我们进行咨询。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一、设置依据国务院年月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年月颁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号令)和年月实施并于年月修订的《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二、设置原则和目的本着服务企业、高效便民、程序正当、严格执法的原则,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三、审批权限一级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二级和三级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三级资质的审批已根据《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下放建设行政管理权限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建发[]号)的规定委托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建设(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级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建设(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办事程序和时限一级资质审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二级资质审批由区县(自治县)建设(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三、四级资质审批由区县(自治县)建设(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办理时限为个工作日。

五、要求及处罚原则(一)所报资料除固定格式外,统一用规格纸上报。

(二)企业对提供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三)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资质办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资质审批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态度和蔼,语言文明,遵守办事流程和办事时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批。

对于企业报送的资料,要从完整、准确、客观、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公示和实地核查。

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系统操作手册

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系统操作手册

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系统操作手册本手册旨在指导用户如何使用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系统。

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系统是一款用于保存、审核和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的在线平台,由重庆市房地产信息中心提供。

用户可以通过该系统实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查验、取消等操作。

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系统的使用方法。

1. 注册登录首先,您需要打开系统的登录页面,输入您的账号和密码完成登录。

如果您尚未拥有该系统的账号,您需要先进行注册。

1.1 注册在登录页面右侧,点击“注册账号”按钮,进入注册页面。

在该页面中,您需要提供以下信息:•用户名•密码•确认密码•联系电话•验证码其中,验证码是为了防机器人而设置的验证机制,您需要按照页面上的提示,输入正确的验证码。

注册成功后,您将会收到一封注册确认邮件,请按照邮件中的指引进行操作,完成账户激活。

1.2 登录在登录页面输入您的账号和密码,完成登录操作。

如忘记密码,可点击“找回密码”链接进入找回密码页面,按页面提示进行操作即可。

2. 新建买卖合同成功登录后,您将看到系统的工作台,点击“新建买卖合同”按钮,进入新建合同页面。

在该页面中,您需要提供以下信息:•合同编号•房屋地址•业主姓名•业主证件类型•业主证件号码•联系电话•房屋用途•房屋类型•房屋面积•成交价格•其他相关信息同时,在该页面您也可以上传合同附件。

输入完毕后,请点击“保存”按钮提交信息。

3. 查询和审核合同在工作台页面,您可以进行合同查询和审核操作。

点击“查询合同”按钮,进入查询合同页面。

3.1 查询合同在查询合同页面中,您可以按照以下条件进行查询:•合同编号•房屋地址•联系电话•业主姓名输入完毕后,请点击“查询”按钮即可进行查询。

3.2 审核合同在查询结果中,您可以查看每个合同的详细信息。

若该合同信息无误,您可以点击“通过”按钮进行备案审核。

若该合同信息不准确或不合规,您可以点击“不通过”按钮进行退回并注明原因。

房屋销售法规

房屋销售法规

房屋销售法规
一、国家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
3、《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4、关于贯彻《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6、《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7、《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
二、地方性法规
1、《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2、《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操作规程》(修订)
3、《重庆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4、《关于加强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权属分割行为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9〕320号)
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房预售信息监控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52号)
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124号)
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示范文本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0]125号)
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的通知》
9、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实行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的通知》(渝价〔2006〕753号)。

重庆市商品房预售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渝国土房管发[2001]496号

重庆市商品房预售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渝国土房管发[2001]496号

重庆市商品房预售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重庆市商品房预售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渝国土房管发[2001]496号2001年6月6日发布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商品房预售登记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商品房预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市城镇商品房预售登记管理。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并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管理全市城镇商品房预售登记工作并办理渝中、江北、南岸、沙坪坝、九龙坡、大渡口、渝北、巴南及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登记发证。

其他各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商品房预售登记管理。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应按本规定第四条向有管辖权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预售登记机关)申办预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六条申请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三)规划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开发项目,已完成小区道路、环境工程,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房屋主体工程上升至地上两层以上(有地下层的,地下层除外);规划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内的开发项目,房屋系多层建筑的(八层及其以下的),主体结构封顶;系高层建筑的(八层以上的),主体工程进度达到规划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

重庆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报建流程及资料

重庆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报建流程及资料

6.4 规划方案审批。
若方案与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无差异,则仅更换封面即可申报。
6.4.1 在备齐下列资料后报区规划局审批:
1)申请表原件 1 份(由规划局提供空表,有联建单位应同时盖章)
2)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原件 2 份(由策划部提供)
3) 设计说明书原件 1 份(由策划部提供)
3)彩色效果图(由策划部提供)
2 立项批文复印件 1 份;
3 规划相关资料复印件 1 份(选址、设计条件、红线图);
4 设计方案原件 2 套;
5 绿地布置总平面图原件 2 份以上(需在 1:500 实测地形图上编制,明确 范围、界限、指标,若有地下架空平台绿化需表明其范围线);
6 设计方案总平面蓝图 1 份;
7 消防方案审查意见及附图复印件 1 份。
6.2.1 消防方案审批。
准备以下资料报市消防审核:1 申报表 1 份(在市消防领取,若有联建单位须同时 盖章),2 设计方案原件 1 套。审批通过后,领取批文及审批后的图纸交资料员存档。
6.2.2 绿化方案审批。
6.
2.2.1 取得消防方案审查意见后,即准备以下资料报市园林局审核:
1 报件登记表原件 1 份(此表在市园林局领取,若有联建单位应同时盖章);
政府承诺时限:

5 个工作日看是否受 ↓
理,15 个工作日完成
审批、发证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三)

主办部门:巴南区发改委

并联部门:环保局
政府承诺时限:
(方案按规划条件设
30 个工作日
计,并一次通过)

设计方案审查(四)

主办部门:巴南区规划分局
并联部门:
消防、园林、人防、市政、

重庆房地产开发项目报建工作流程

重庆房地产开发项目报建工作流程

重庆房地产开发项目报建工作流程一、前期准备工作1.1 向相关部门申请获得项目建设用地,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1.2 开展项目的前期调研、勘察和设计。

1.3 制定项目的总体规划和建设方案,明确建设目标和范围,并进行该项工作的报告。

1.4 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获取环评报告核准文件。

1.5 开展工程勘察、设计,并取得相关证书和审核。

二、项目批复与备案2.1 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申请书。

2.2 政府部门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对项目进行审核。

2.3 结合项目的推进情况,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项目的进度,以便部门能够及时跟踪并定期进行现场检查。

2.4 开展项目的竣工验收,并取得相关证书。

2.5 项目解除备案,开展相关手续。

三、办理用地规划手续3.1 根据项目建设用地情况,编制用地规划方案,并向市规划局递交用地规划申请书。

3.2 计划分区分期,制定开发计划,进行规划方案设计。

3.3 审查用地规划申请书,审核用地规划方案,并根据审查结论修改或补充有关资料。

3.4 签发用地规划审批文件,开展有关手续。

四、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手续4.1 建设单位需向市规划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供必要的资料与文件。

4.2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规划设计方案,并审查有关申请资料。

4.3 通过审查后,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4 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提供其它有关材料,经有关部门审核无误后,须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工程用地预确认申请书。

四、申请开发商业用房施工许可证5.1 向市施工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建筑施工许可证。

5.2 提供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文件、验收项目、资产调查、人员配备情况和融资材料等。

5.3 向施工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有关费用,记录施工档案,并转送审查报批。

五、项目建设5.1 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建设工程。

5.2 相关部门按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5.3 施工期间,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和环境要求,把项目建设成良好的标志性工程。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2011—07-19 10:00:0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中介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日常工作.公安、建设、规划、工商、价格、税务、银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买卖、租赁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择使用。

第五条房地产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制定行业标准、培训从业人员,提高房地产行业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房地产转让包括:(一)买卖;(二)赠与;(三)产权调换;(四)以房地产清偿债务;(五)以房地产合作开发、作价入股,或者因收购、兼并、合并,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有权机关认定房地产附有违法建筑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房地产实施转让和抵押限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有权机关认定其违法情形消除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解除转让和抵押限制。

第八条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申请登记并如实申报成交价格,按照国家及本市的规定缴纳税费。

重庆市商品房项目预售办法(最新)

重庆市商品房项目预售办法(最新)

重庆市商品房项目预售方案
(示范文本)
开发企业(盖章)
承诺
1、本公司承诺本方案各项内容申报属实,并严格履行本方案中的各项内容。

如方案内容发生变更,本公司将按规定向当地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2、本公司承诺本次预售商品房前期积累客户过程中,没有以发放VIP卡等形式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没有不实宣传、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3、本公司承诺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收取购房者预定款性质费用时,按照可销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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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预售项目基本情况
三、本次预售商品房基本情况(住宅部分)
三、本次预售商品住房开盘时间、地点及方式。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当前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模式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当前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模式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当前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模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3.20•【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8〕423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买卖合同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当前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模式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423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各房地产交易所:为了配合《房屋登记办法》的实施,简化操作程序,降低登记成本,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提高办事效率,市局决定对现行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管理模式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模式将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由现行的手工盖章调整为出具登记备案证明,具体操作如下:1、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受理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收取买卖双方签订的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他要件,按登记程序审核后,出具《重庆市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样式附后,以下简称“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登记机构不再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登记机关意见栏一页签署意见和加盖“房地产交易登记专用章”。

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共打印三份,加盖“房地产交易登记专用章”,买卖双方各执一份,登记机构存档一份。

2、登记机构在编制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字号时,按“各区县代码+字第+编号”进行编写(如渝中区的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字号编号为:101+字第+编号)。

各地区可结合是否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实际情况,编制编号时可采用收件编号或自行编号。

3、登记机构在填写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中买方一栏时,应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的买方情况,根据法人、自然人的实际数量,按名称+证件类别+证件号码进行填写。

4、共有及监护人等需要记载的事项,在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中的记事栏中进行记载。

5、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事项发生变更,买卖双方需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机构在受理其登记时,应收取原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二份)及其他要件,按登记程序审核后,重新出具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预售许可证办理流程

预售许可证办理流程

预售许可证办理流程预售许可证是指开发商在房地产项目开工前,为了进行商品房销售,需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的证件。

办理预售许可证是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销售的第一步,是合法合规进行房地产开发销售的重要凭证。

下面将为大家介绍预售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首先,开发商需要准备相关材料。

在办理预售许可证之前,开发商需要准备好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规划许可证》、《用地预售条件确认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次,提交申请材料。

开发商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至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

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开发商需要确保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以免因材料不全或不实而导致办理流程受阻。

接着,等待审批。

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对其进行审查和核实。

审批过程中,可能会要求开发商提供补充材料或进行现场核查。

开发商需要配合并耐心等待审批结果。

最后,领取预售许可证。

经过审批合格后,开发商可携带相关证明文件至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取预售许可证。

领取后,开发商需按照预售许可证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商品房销售。

在整个办理流程中,开发商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确保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并配合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

同时,开发商也要关注当地政策法规的变化,以免因不熟悉相关规定而耽误办理时间。

总的来说,办理预售许可证是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销售的重要前提,只有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商才能合法合规地进行商品房销售活动。

因此,开发商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时,需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确保一切合法合规,为后续的销售工作奠定基础。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 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文件
目录
01 前言
03 修订草案的说明
02 条例全文 04 审议结果的报告
基本信息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已于2011年5月27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审议结果的报告
审议结果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 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11年3月,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相关 部门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梳理研究,并于4月13日和28日组织两次论证会,与规划、国土、建 设、消防、工程监理协会、勘测院等单位进行沟通论证,还就有关条款书面征求了市银监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 管理部的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提出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经 2011年5月19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四十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三次审 议稿。
谢谢观看
修订草案的说明
修订草案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2年施行以来,对于加强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 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市经济 社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环境和法制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进行修改完善。一是《物权法》、《房屋登 记办法》等法律及规章已经施行,现行《条例》中涉及的商品房预售登记、销售计价方式、预售合同备案等内容 需要依据上位法及参考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调整、完善;二是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民生 的要求及部署,需要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从政策上、制度上引导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三是现行 《条例》对商品房预售、房屋租赁和中介市场管理的规定较为原则和笼统,需要进一步细化。

楼盘销售审批流程

楼盘销售审批流程

楼盘销售审批流程楼盘销售审批流程是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楼盘销售前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批程序,确保开发商和购房者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保证楼盘销售活动的合法合规。

一、准备阶段在进行楼盘销售审批前,开发商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包括市场调研、项目规划、土地出让手续等。

这些准备工作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楼盘销售的可行性和合法性。

二、申请审批1. 提交申请材料开发商需要向有关部门提出楼盘销售审批的申请,同时提交一系列的申请材料,包括项目规划书、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方案等。

这些材料需要详细说明楼盘的建设规模、用途、设计方案等信息。

2. 部门初审申请材料提交后,有关部门会进行初步审核,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和核实。

初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果材料存在问题,开发商需要进行补充或修改。

三、审批过程1. 专家评审通过初审后,有关部门会组织专家对楼盘项目进行评审,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和合法性。

专家评审主要包括对项目的市场前景、土地利用方案、建设规模等进行评估,以确保楼盘的销售符合市场需求和规划要求。

2. 相关部门审批在专家评审通过后,有关部门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对楼盘销售的各项指标进行审核。

这些指标包括楼盘的建设面积、销售价格、购房合同条款等。

审批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楼盘销售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保证购房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3. 资金审核除了审批楼盘的建设规模和销售指标外,相关部门还会对开发商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核。

资金审核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开发商有足够的资金支持楼盘的建设和运营,并保证购房者的资金安全。

四、审批结果1. 批准如果楼盘销售审批通过,有关部门会下发批准文件,开发商可以正式进行楼盘销售活动。

批准文件包括销售资格证书、销售许可证等,开发商需要依据这些证书进行楼盘销售活动。

2. 驳回如果楼盘销售审批未通过,有关部门会向开发商发出审批驳回通知,并说明具体的驳回原因。

开发商可以根据驳回原因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补充,重新提交申请进行审批。

重庆市商品房预备案系统

重庆市商品房预备案系统

一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系统操作手册一、操作步骤:1、 电脑拨号,输入联机登录,2、 选择楼盘,选择一览表查看楼盘信息,3、 选择可售房屋,填入购房者信息,4、 保存信息,打印联机备案单。

可通过互联网方式(电话拨号上网或宽带上网等)访问,在internet explore 中输入地址 后出现楼盘预备案系统的登录界面如图在指定位子录入开发公司的用户名称和密码,并按[登录]键。

二出现每个开发商的处理界面,如下图开发商选择楼盘,显示出楼盘信息(如下页图示)三点击[一览表],选中可售房号,双击鼠标左键立即调出备案信息界面,填入购房者的信息后按[保存]键(如下页图示)。

四保存后弹出提示框,点击‘确定’。

(如下页图示)然后再点击‘数据确认’,在此之前仍可点击‘取消’修改录入信息;如确认数据正确无误后点击‘确定’,如下图:五确定后,界面将显示所录入的所有数据信息,如下图:点击‘打印联机申请’,出现点击“确定”,出现“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申请表”,点击鼠标右键打印表单。

开发商注意事项:1、需配置PENTIUMⅢ以上档次的电脑,至少64M内存;2、可供上互联网的设备:宽带上网或56K速率以上的调制解调器(需配备已经连通可用的电话线);3、打印机一台(建议使用激光打印机);4、需安装WINDOWS98/2000/XP,IE5.0,所联机打印机驱动程序以及需拨号使用的调制解调器的驱动程序;5、IE设置:[文件]中页面设置上、下、左、右边距分别设为10mm,并清空页眉、页脚内容;[查看]中文字大小设为中号。

6、打印纸为70克的16开的复印纸。

7、系统开放时间为每天9:00——19: 00(包括星期六、星期天),其它时间系统关闭。

8、如在打印联机申请表后需要修改其内容,请参照系统登录界面[通知公告]栏中“关于修改和注销《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申请表》所需要件的重要通知”的文件执行。

9、该操作手册请自行打印保存,人员变更换时请做好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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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操作规程(修订)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办)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审批和遗失补办预售许可审批。

一、申请与受理申请与受理,是指商品房预售人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审批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提交的相应资料、证件、证明等进行审查验证,并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收件立案的过程。

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向所在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有关具体事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

(一)查验并收取申报资料查验并收取申请办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和申办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同时查验并收取下列材料:1、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办)的,应收取:(1)《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属联合开发项目(各方均应为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收取联建各方盖章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查验原件,收复印件)、《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查验原件,收复印件);(3)《土地出让合同》(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土地权属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5)《商品房预售方案》(属商品住房的,收取按规定格式提供的《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原件)、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原件);(6)《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原件);(7)申请预售范围内的房屋无征收或拆迁还房的,收取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一次性安置完毕证明(原件);有征收或拆迁还房的,收取经征收部门出具的《征收或(拆迁)安置还房明细说明》(原件);(8)属联合开发项目的收取各方签订《联建房屋分配协议》(原件);(9)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应对物业服务用房位置和面积进行说明(查验原件,收复印件);(10)规划总平面图(查验原件,收复印件),申报项目有非住宅的,还应收取经规划部门盖章的分层平面图(查验原件,收复印件);(11)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地合一宗地图(原件);(12)项目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门(楼)牌编号((查验原件、收复印件);申请的项目属经济适用住房的,还应收取:(1)经济适用住房资格批准文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2)物价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通知》(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2、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的,应收取:(1)《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2)已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正本原件);(3)属预售人名称变更的,还应收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更名通知书(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和已变更名称的土地权属证书(原件、复印件);(4)属项目名称变更的,还应收取有权机关同意其名称变更的更名批文(查验原件,收复印件);(5)属预售面积变更的,还应收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变更的批准文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和原测绘机构出具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变更)》(原件);预售面积变更涉及土地出让合同建设规模变化的,还应收取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相关材料;(6)楼层、户型、用途变更的,还应收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变更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原测绘机构出具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变更)》(原件),测绘报告书应就变更的具体内容进行说明;(7)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监理公司变更的,还应收取与原监管银行、监理公司签订的解除资金监管协议(原件),与新监管银行、监理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原件);(8)联建各方分房面积和部位发生变更的,还应收取联建各方签定的变更分配方式的《房屋分配协议》(原件),涉及安置被征收人房屋变更的,需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9)涉及征收或拆迁安置还房变更的,还应收取征收或拆迁部门出具的同意征收或拆迁安置还房变更的说明及明细。

申请换发预售许可证的,收取(1)(2)项要件。

3、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遗失补办的,应收取:(1)《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2)已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遗失声明》(原件)(3)遗失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申请人无法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的,应出具相应说明。

(二)办理收件手续受理人应认真检查申请人填写的表格和提交的资料,对漏报漏填、印章不齐、原件与复印件不符、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

对填写完整、证照齐全、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开具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包括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名称、申请资料名称、件数、受理人姓名、受理日期等内容。

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申请人收执、一份归入卷宗存档。

受理人将清点后的卷宗传递给承办部门,并在收件登记簿上做好传递记载。

二、审查与决定审查与决定,是指审批机关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格、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准予预售许可、预售变更许可、预售许可遗失补办的过程。

审查与决定分为初审、复审、最后决定。

(一)初审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办)初审分为外业审查和内业审查。

1、外业审查初审人与其他工作人员到项目现场进行查勘,查勘申请预售项目的工程进度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外业审查人员应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2、内业审查审查申请表格。

逐项审查《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登记申请审批表》栏目,审查填写的内容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印章是否一致;审查提交资料是否齐全。

审查各批准文件之间的主体逻辑关系是否一致,印章是否齐全;审查《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所测绘的面积、层数、用途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批准的建筑面积、层数、用途一致;属出让土地的,还要审查《土地出让合同》上约定的总建设规模是否与《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批准的建设规模是否一致;属商品房联合开发项目的,审查联建各方是否共同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办理《房地产权证》;审查《土地出让合同》上是否约定了各自分房面积,如《合同》上有约定,约定的分房面积是否与《联建房屋分配协议》上双方约定的一致;《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的,审查提交的《联建房屋分配方案》对联建各方分配方式是否明确;涉及征收或拆迁还房的,审查《征收或(拆迁)安置还房明细说明》确定的还房面积和部位是否在《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上所测绘的面积和楼层中;审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物业服务用房具体位置和面积的说明是否与《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中测绘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和部位一致。

按以下方式确认该项目可售面积: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联建房屋分配方案》、《征收或(拆迁)安置还房明细说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确定准予预售的面积。

如《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上所测绘建筑面积超过《土地出让合同》上约定的计价面积,超出面积在2%(含)以内的,以《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所测绘建筑售面积作为预售面积;超出面积在2%以上的,应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计价建筑面积为预售面积,其余部分面积予以扣除,土地管理部门对超出部分面积作出处理意见或重新修订《土地出让合同》后,根据处理意见或重新修订的出让合同决定是否核发超出部分面积的预售许可;如《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上所测绘建筑面积在《土地出让合同》上约定的计价面积内,但超出规划许可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在3%(含)以内的,以《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所测绘建筑售面积作为预售面积;超出规划许可面积在3%以上的,应该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后,才可办理超出部分面积的预售许可;拟预售项目按照规划许可的批准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修建,因商品房面积计算规则差异,造成《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所测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建设规模的,在测绘机构出具有关面积差异的说明后,以《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所测绘的建筑面积为预售面积;申报预售范围内的房屋涉及征收或拆迁还房的,预售面积应按照《房屋征收(或拆迁)还房安置明细说明》,扣除征收或拆迁还房面积;联合开发项目的,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联建房屋分配方案》核发联建单位的预售面积;如联建一方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该企业所分配的面积在预售总面积中扣除;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确定的物业用房位置面积,扣除物业服务用房面积;按照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社区服务管理用房位置和面积,扣除社区服务用房的面积。

3、填写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办)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包括以下内容: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座落、项目性质(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取得的土地权属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件的情况;现场查勘项目建设进度情况以及查勘人员姓名;涉及联建、房屋征收或拆迁安置还房、社区用房及物业服务用房的,明确联建分房面积、征收(或拆迁)安置还房和社区用房及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和位置;准予预售的面积;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的名称;拟预售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是否设定抵押;初审人是否同意办理的意见;初审人姓名、初审时间。

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按以下要求进行审查:1、审查申请表格和资料。

逐项审查《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登记申请审批表》栏目,审查其填写的内容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印章是否一致。

审查提交资料是否齐全,审查各批准文件之间的主体逻辑关系是否一致,印章是否齐全。

2、根据变更申请的不同类型对提交资料进一步审查。

预售面积变更:审查申报单位申请的内容是否与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其变更的批准文件一致;审查申报单位申请的内容是否与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变更)》一致;预售楼层、户型、用途变更:审查申报单位申请的内容是否与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其变更的批准文件一致;审查申报单位申请的内容是否与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变更)》一致;预售人名称、项目名称变更:预售人名称变更的,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名批准文件;审查已变更的土地权属证书是否与变更后的一致;项目名称变更的,审查有权机关同意项目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变更:审查与原监管银行、监理公司签订的《解除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及新签订的《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栏目填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

3、填写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初审意见。

初审意见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坐落;已取得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号;变更内容及取得的批准文件;是否同意变更的意见;初审人姓名、初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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