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湖南省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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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湖南省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湖南省“巾帼文明岗”创建管理办法

为推动我省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城镇化进程~组织动员广大城镇妇女积极参与小康、平安、生态、诚信湖南建设~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省“巾帼文明岗”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创建水平~使创建活动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推动“巾帼建功”活动更加广泛、深入、扎实地开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做出新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是以提高妇女素质为目的~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弘扬岗位文明、提高岗位技能和增加效益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巾帼文明岗”是“巾帼建功”活动的重要载体~是凝聚、团结、教育、带领广大城镇妇女树立文明新风、倡导社会公德~为经济社会发展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

第二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结合行业发展要求~引导广大城镇夕王女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努力提高思想道德、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技能水平~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营造和谐社会多做贡献。

第三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在女性比较集中的行业和单位中开展。凡符合第六条第1款规定的均可申报参加“巾帼文明岗”的评选。

第四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应纳入申报单位的总体规划~紧密结合各行业、各单位不同岗位的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创新的原则~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和“巾帼文明岗”的社会信誉。

第五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可打破行业、战线、条块局限~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纵横交错的创建机制~激励和吸引更多的妇女自觉参与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创建“巾帼文明岗”基本条件

第六条:创建“巾帼文明岗”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女性占50,以上(全国占60,)~争创岗位主要负责人有1名以上女性担任。

2、“巾帼文明岗”成员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计划生育政策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3、“巾帼文明岗”成员应发扬“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熟练掌握业务技能~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优质服务~团结协作~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工作中贡献突出。

4、“巾帼文明岗”内部管理规范~有明确的争创计划~有切实可行的学习、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有规范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达标要求。

5、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受到公众好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三章评选、表彰、奖励

第七条: “巾帼文明岗”分为全国、省、市(州)、县(市、区)四级。各级“巾帼文明岗”的评选~采取由参评单位申报、行业推荐、公众评议、逐级报批的方法。原则上~申报上一级“巾帼文明岗”应先获得本级“巾帼文明岗”称号。全国“巾帼文明岗”在省级“巾帼文明岗”中择优上报。

第八条:省“巾帼文明岗”每年开展评选活动~省城镇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统一命名授牌~进行不定期表彰。

第九条:对评选出的“巾帼文明岗”以精神奖励为主~各地、各行业可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各地要借助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报道“巾帼文明岗”的典型经验。

第十条: “巾帼文明岗”的主要女性负责人~可由审批单位向其所在单位建议并推荐~优先晋职晋级。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分级管理和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州)、县(市、区)级评选出的“巾帼文明岗”~由同级“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进行管理,有行业主管单位的“巾帼文明岗”~由其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同级妇联协助管理。全国“巾帼文明岗”由全国城镇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委托省“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和行业主管单位进行管理。

省“巾帼文明岗”由省城镇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评审和考核。各级“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考核评审工作由同级“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工作由同级妇联负责。

第十二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制度。奖牌是展示“巾帼文明岗”形象韵重要标志~凡获此荣誉称号的单位~要将奖牌悬挂在岗位现场醒目的位置~并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各地、各行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考核标准~从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四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动态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的不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及社会监督。对已命名的“巾帼文明岗”不

搞终身制~凡符合条件的继续挂牌~否则予以摘牌并取消荣誉称号~并由原授牌单位向社会通报。

第十五条: 各级“巾帼文明岗~~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核实~立即由授牌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

1、有违法或严重违纪现象的,

2、工作中发生责任事故的,

3、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检查及社会治安检查中不合格的,

4、若单位撤并~视为自动取消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各地应逐级建立并完善“巾帼文明岗”管理档案~实现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七条:考核与管理应贯穿活动的始终~在确保创岗质量的同时~不断增强“巾帼文明岗”成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使其永保先进性和鲜活的生命力。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巾帼文明岗”评选活动重在创建~各地可根据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计划、标准及管理办法~推动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更好地组织动员广大城镇妇女为推进我省“三化”进程做出新贡献。

第十九条: “巾帼文明岗”奖牌规格:省“巾帼文明岗”

奖牌规格:长x宽(60X40cm)。市(州)、县(市、区)级“巾帼文明岗”奖牌规格一般不超过省“巾帼文明岗”奖牌规格。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省城镇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城镇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

200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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