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为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目的及适用范围为保障被保险人在被保险期间因遭受突发的身故或者身体伤残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
本保险条款的适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二条定义1、被保险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外:指确因外来突发事件造成的损伤或者死亡,不包括疾病、健康异常或者先天性缺陷所致的身体损伤或者死亡。
3、身故: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身体损伤而死亡。
4、身体伤残: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外来突发事件导致身体残疾,造成了其身体功能减退或者无法正常使用,经医生鉴定达到本条款约定的程度。
5、医疗费用:指因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遭受意外而发生的医药费和住院伙食费。
6、保险事故:指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身故或身体伤残后,本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况。
第三条保险责任及赔偿范围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遭遇意外身故或身体伤残时,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所选保险金额,向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其中,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分别为保险金额的50%。
2、医疗费用报销:当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需要进行医疗治疗时,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医疗费用和住院伙食费用,按照保险金额的10%进行报销。
但是单次报销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20%。
第四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1、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知晓被保险人发生意外身故或身体伤残后及时向本公司提交保险金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文件,本公司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和证明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付保险金。
2、本公司保险金给付方式为银行转账,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接受本公司保险金给付后应当立即向本公司提供有效的银行账户信息。
3、如被保险人的身体伤残程度未达到本保险条款所规定的标准,本公司将酌情给付部分保险金。
第五条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每次支付的时间、方式及具体金额以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100_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年龄在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
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整理]678国寿附加农村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表
附件6
国寿附加农村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产品费率表
(每1000元保险金额)
年保险费率表:
注:
1.上表是免赔额为100元,给付比例为90%的情况下相应的被保险人年交保险费费率标准。
其他情形下的年交保险费费率标准可根据免赔额系数(附表1)、给付比例系数(附表2)等产品参数进行调整。
2.分公司可按照上述费率标准,对每一被保险人计算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也可依据上述费率标准,根据投保团体的人群构成、保额分布等因素制定单一费率,并按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计算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
3.各分公司可以上述费率标准(包括产品参数)为基础,参照以往赔付经验,视投保人数规模、投保人群风险状况、当地医疗卫生消费水平、社会医疗保障状况、市场竞争情况、承保单位风险控制水平等因素等对上述费率标准(包括产品参数)进行调整。
4.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依据本公司《职业分类表》确定。
对其他特别费率由各级公司核保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据不同的职业类别分别厘订,但不得低于第六级职业类别费率的150%。
赔额系数。
同的给付比例,也可以与投保人分别约定门(急)诊给付比例和住院给付比例,或约定采用分级累进给付比例,并参照上表的系数水平,确定适用的给付比例系数。
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
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相关的投保单和其它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年龄在70周岁以下(含70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疾病;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年满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00_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年龄在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
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一
、
三 、被保 险人 自杀或 故意 自伤 但被 和资 料为 : 保 险 人 自杀 或 故意 自伤 时 为 无 民事 行 为 1 保险单 : 能 力人的 除外 ; 四 、被保 险人 醉酒 , 用 吸食或注 服 射毒 品 . 五 、被保 险人 酒后驾 驶机动 车 ; 2 申请人 的 法定身份 证 明 ; 3 公安部 门、二级 以上 ( 含二级 ) 医
合 同约定 的 交费 宽限 期 内 , 本公 司 同意 伤 程 度 与 保 险 金 给 付 比例 表 》 ( 附 表 经 见 后. 向本 公 司交 付 续保 保 险 费 . 合 同于 二 ) 本 的规 定 . 次按 本 合 同 约定 的 保 险 金 每
保 险 期 间届 满 的次 日起 延 续有 效 一 年 。 满 七十 周岁后 的第一 个年 生效对 应 日。 本公 司保 留终止 本合 同续保 的权利 ,
下 简称 本合 同基 本 条款 ) 批 注 、 附贴批 二 、被 保险人 遭受 意外伤 害 , 自该 并 单 、投 保单 , 以及 与本合 同 有关 的投 保 文 意 外伤 害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生 之 日起 一 百 八 十 日内 因该 件 、声 明和其他 书面协 议共 同构成 。 意外 伤 害导致 身体 残 疾 , 本公 司根 据 人
身 保险 残 疾 程 度 与保 险 金 给 付 比例 表 》
第 二条
( 附表一 ) 见 的规定 . 本 合 同约定 的保 险 按 凡 出 生二 十八 日 以上 、六 十 五周 岁 金 额 乘 以该 项残 疾 所 对 应 的 给付 比例 给 以下, 身体 健 康 的 农 村 居 民 . 均可 作 为被 付 残疾保 险金 。 保险 人 , 由本 人或 对其 具 有保 险利 益 的其 被 保 险 人 因 同 一 意 外 伤 害 造 成 一 他人作 为投保 人 向本 公 司投保本 保 险。 项 以上 身体 残 疾 时 , 公 司 给 付 对应 项 本 残 疾保 险金 之 和 。 但 不 同残 疾 项 目属于 第三条 保险 期 间和续保 同 一 肢 时 , 公 司 仅 给 付 其 中一 项 残 疾 本 本合 同的保 险期 间为一 年 , 另有约 保 险金 。如 残 疾 项 目所 对 应 的给 付 比例 除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人寿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主要针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或身故提供保障。
以下是一般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内容:
1. 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承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突发的意外伤害(如意外身故、失明、残疾等)导致的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给付金额。
2. 保险金给付:根据被保险人的伤病状况和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将给付相应的保险金,用于弥补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经济损失。
3. 保险费支付:被保险人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保险费。
通常保险费可以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4. 免赔额和免赔期:保险合同中可能规定了免赔额和免赔期。
免赔额是指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后保险公司开始承担相应责任的金额,免赔期是指从保险生效日期起,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到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间的一段时间。
5. 保险责任的终止:保险合同规定了保险责任的终止条件,如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死亡等。
请注意,不同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可能会有所不同,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说明。
在购买保险前,建议您详细阅读保险合同,并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得全面的理解和建议。
中国人寿2022升级款小额保险保险条例
中国人寿2022升级款小额保险保险条例
中国人寿2022升级款小额保险条例
经2022年人寿保险学会研究决议,中国人寿2022年升级款小额保险条例正式实施。
这项升级款小额保险条例适用于所有小额保险产品,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强化除外条款的约定,尤其是涉及免责条款和主体责任限额等内容,以明确政府责任和投保人在投保前充分了解除外条款和限额范围。
二是完善保险产品的有效性和质量,合理划分保险期限,实行分档核保。
三是加强保险保障制度,逐步改善投保公平性。
四是加强保险营销管理,以核实保险代理机构按照法定要求进行发票管理,加强经纪业务规范。
五是确定保费结构,对不同类型的小额保险产品进行分类,分项确定保费标准,坚持投资运作与结算的分离原则,以确保保险结算的公平性。
通过以上新保险条例,中国人寿2022年升级款小额保险条例将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提供更完善的保险保障,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实现双方共赢的局面。
国寿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
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本公司根据《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每次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四、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国寿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投保范围第二条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农村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和续保第三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国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农家福
一、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农村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二、“农家福”系列产品国寿农家福A: 每人年交保费60元, 意外伤害保险20000元、意外医疗保险4000元;国寿农家福B:每人年交保费30元, 意外伤害保额10000元、意外医疗保额1000元;国寿农家福C:每人年交保费50元, 意外伤害保额20000元、意外医疗保额2000元;国寿农家福D: 每人年交保费100元, 意外伤害保额30000元、意外医疗保额4000元。
三、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的标准。
四、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
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本公司根据《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二)的规定,每次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国寿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出生六十日至七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被保险人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每次都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 确定的残疾程度,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因同一原因导致Ⅲ度烧伤的,本公司每次都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烧伤后身体残疾的,本公司不再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
四、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自杀或故意自伤;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或食物中毒;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雪、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赛马或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期间或训练期间;十一、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十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0_国寿附加农村小额交通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农村小额交通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农村小额交通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个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农村小额交通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和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见释义)时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为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九十日。
本公司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二、被保险人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三、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人寿意外险赔偿标准
人寿意外险赔偿标准人寿意外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被保险人在意外事件发生时提供经济赔偿和保障。
人寿意外险的赔偿标准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约定的,通常包括保险金额、赔偿条件、赔偿范围等内容。
下面我们就人寿意外险的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人寿意外险的赔偿标准包括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被保险人在购买人寿意外险时约定的保险赔偿金额,通常与被保险人的收入、家庭支出、生活水平等相关。
保险金额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既要能够满足被保险人在意外事件发生时的经济需求,又要避免过度投保造成保险费用的浪费。
其次,人寿意外险的赔偿条件也是赔偿标准的重要内容。
赔偿条件是指被保险人在意外事件发生时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事故类型、伤残程度、医疗费用等。
通常情况下,人寿意外险对于意外事件的定义会比较明确,例如意外身故、意外伤残等,被保险人需要在意外事件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获得赔偿。
除此之外,赔偿范围也是人寿意外险赔偿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用、住院津贴、伤残赔偿金、身故赔偿金等内容。
在意外事件发生后,被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以减轻意外事件带来的经济压力。
总的来说,人寿意外险的赔偿标准涵盖了保险金额、赔偿条件、赔偿范围等内容,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购买人寿意外险时,被保险人需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赔偿标准,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和赔偿条件,以便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保障自己和家人的经济安全。
人寿意外险的赔偿标准对于被保险人来说至关重要,因此在购买人寿意外险时,建议咨询专业人士,了解清楚保险合同中的赔偿标准,以便选择到最合适的保险产品。
同时,被保险人在日常生活中也要注意安全,预防意外事件的发生,从而最大程度地保障自身和家人的利益。
47.国寿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个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个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承保表、条款、批注或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年龄在65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意外伤害死亡、残疾和烧伤1.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烧伤,本公司根据《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的规定,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烧伤面积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不同部位烧伤时,本公司仅给付比例较高一项的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造成的烧伤,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时,本公司仅给付比例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若后次比例较高,须扣除前次已给付的烧伤保险金;若前次比例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造成的烧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时,本公司分别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
4.本公司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死亡、残疾或者烧伤保险金之和达到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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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
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本公司根据《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每次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四、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农村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
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本公司根据《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二)的规定,每次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四、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六、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
对未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对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续保时一次交清。
第七条? 交费宽限期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费宽限期。
在交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该保单年度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
超过交费宽限期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交费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6.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7.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申请残疾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5.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申请烧伤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烧伤程度的资料或身体烧伤程度鉴定书;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5.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 合同终止??? 本合同成立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一、投保人解除本合同;???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因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如未发生过任何保险金给付,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第十条? 附则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一条? 释义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半年、季或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半年、季或月)生效对应日。
保单年度: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一日的二十四时止。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现金价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机构。
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指依据被保险人年龄、职业类别以及交费方式等因素,投保人在整个保单年度应交付的全部保险费与已经交付的保险费的差额。
?附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失语。
? (11)两眼眼睑显着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着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 (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附表二: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