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08.01•【字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采伐限额管理第三章采伐许可证管理第四章采伐规程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森林资源,规范林地上林木的采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结合本省林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上的林木采伐、采挖移植管理。
前款所称林地上的林木,包括乔木、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和竹子。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木采挖移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红树林的采挖移植、采伐和采摘,湿地保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采伐、采挖移植管理,遵守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采伐、采挖移植林地上的林木,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外,严格实行限额采伐、凭证采伐制度。
第四条采伐、采挖移植林地上的林木,应当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则,分区施策、分类管理,总量控制、分项实施,责权统一、科学采伐,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林地上林木的采伐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上林木的采伐管理工作。
第二章采伐限额管理第六条采伐、采挖移植林地上的林木,应当取得本行政区域的年采伐限额。
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各编制限额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为该单位每年采伐、采挖移植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
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特别规定的灌木、竹林和经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使用林地上的林木,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2023年)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5月31日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4月30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决定》修正2023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升国土绿化水平和森林生态系统碳汇增量,保障森林生态安全,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灭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地建设和管理、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等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第五条本省全面推行林长制,建立区域与自然生态系统相结合的省市县镇村五级林长体系,科学确定林长责任区域,加强林业主管部门队伍建设,充实基层执法力量。
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2017年3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保护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予以保障。
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资金和日常管理经费参照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做法,由市、县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第五条我省下列地区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一)热带雨林、季雨林和典型的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及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或者已经遭到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二)珍贵稀有、特有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主要栖息地、繁殖地和森林植物的原生地及其模式标本的集中采集地;(三)重点区域红树林、重要水禽栖息地,重点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四)在维护生态平衡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加以保护的生态敏感区域;(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建立自然保护区不得与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和湿地公园的区域范围重叠;已存在交叉重叠的,对交叉重叠的区域从严管理。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包括省级、市级和县级自然保护区。
广东省林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林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11.01•【字号】•【施行日期】1992.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林地管理办法(1992年11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林地的管理和保护,合理利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森林管理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辖内林地(不含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地)的保护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新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以及国营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各类土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坚决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制止乱占滥用和毁坏开荒等毁坏林地的行为。
第五条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由土地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林业主管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坏地的规划、利用、保护和建设,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坏地保护、管理和利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做好林地的管理、统计工作,建立健全林地地籍管理制度;(三)编制林地的保护和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和使用情况;(四)对征用、占用林地进行审核和办理山林权属变更工作;(五)对征用、占用林地的各种补偿费、补助费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六)会同有关部门调处林地权属争议,检查和处理违法使用林地的案件,制止乱占滥用林地的行为。
第二章林地权属第七条林地的所有权分为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机关批准而建立起来的国营林业企、事业单位(含国营农场、部队和其他国营企、事业单位)依法使用的林地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国有的林地、属于全民所有;其他林地,包括依法划给农村居民使用的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广东省造林管理办法(暂行)
广东省造林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造林管理,提高造林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造林是指连片1亩以上(含1亩)的宜林荒山、沙荒、滩涂造林,采伐、火烧迹地更新,低效林改造和补植、套种。
第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种所有制投资(包括国家、集体、外商、企业、个人等)的造林项目,必须执行本办法。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造林坚持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重点、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和适地适树、良种壮苗、科学种植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发展需要提出林业长远规划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组织编制造林总体规划,确定各造林责任部门、单位的造林绿化责任,报县级人民政府下达责任通知书。
各造林责任单位编制造林规划或年度造林作业设计,保证造林绿化任务完成。
第七条 造林必须采用先进的栽培技术,推广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提高林木良种使用率。
生态公益林造林必须大力发展优良乡土树种,营造阔叶混交林。
采用穴垦或带垦的整地方式,防止水土流失。
加强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严禁炼山作业。
因特殊情况确需炼山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单位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
第八条 所有造林项目(零星种植除外)必须编制造林作业设计,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严格按造林作业设计组织施工。
造林作业设计以经批准的项目造林规划或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为依据,以造林小班为作业设计单位。
作业设计的成果包括: ①作业设计说明书,包括建设任务来源、规模、技术措施、分别落实造林小班的面积、整地规格、种苗、肥料需要量、抚育措施及投资预算、工程管理办法等。
②作业设计图,包括以造林小班为单位的小班图(1/10000或1/5000),植穴布置及树种安排图(局部大样),植穴规格、栽植的平面及剖面典型设计图。
广东森林采伐伐区设计规程
广东森林采伐伐区设计规程
一、采伐伐区设计目标
1、根据党和政府关于保护森林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政策,以及经济、
社会发展对森林资源的需求,科学合理设置采伐伐区,确保森林资源的可
持续利用。
2、科学定点森林采伐伐区,合理分配森林资源,促进森林调节气候、生态保护、保障水源,减少森林景观破坏,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损害,维
护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生态环境。
二、采伐伐区设计依据
1、根据《广东省森林法》、《联合国关于森林有害物质的控制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坚持森林资
源保护理念,规定采伐伐区设计原则。
2、根据《采伐伐区管辖条例》《森林火灾防治条例》《广东省森林
资源规划管理条例》《森林采伐管理规定》等伐区设计的规章制度,制定
采伐伐区设计的条件和要求。
三、采伐伐区设计要求
1、采伐伐区的规模应符合森林采伐伐区设置的技术标准,采伐伐区
的设置地点应确保其与居民点、公路、林区边界等保护地和重要公共设施
的距离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同时考虑旅游火灾、环境影响等因素。
2、采伐伐区的面积必须符合当期的采伐。
广东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6.07.19•【字号】粤林〔2016〕108号•【施行日期】2016.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林〔2016〕108号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顺德区农业局,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全省林木采伐管理,依法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我厅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14〕6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几点意见,并经省法制办审查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改革集体林木材生产计划管理我省已从2015年开始对集体林不再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并轨。
各地要认真按省委省政府下达各地的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目标任务,通过森林资源档案数据预测本地区的年森林增长总量,测算出年度最大采伐消耗量,确保森林“双增”目标的实现。
同时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科学分配采伐指标,具体可依据森林资源总量、可采资源比例、申请采伐林木年龄等情况,优先解决灾害林木、救灾抢险、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及困难群众的采伐需要。
对国有林,我省将继续执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制度,在年森林采伐限额内,省属国有林场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直接下达,各市属国有林场由各地级市林业主管部门下达,从严控制森林资源消耗量。
二、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简洁明了的林木采伐申请审批流程图,将其公布在网络、报刊、公告栏、办事窗口等,并提供统一的采伐申请表格文书和简易伐区调查设计式样。
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包括采伐家庭承包责任山、自留山及非林地上自有林木等,可由林农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简易伐区调查设计,一次采伐蓄积5立方米以下的可免于设计;集体统一经营山林申请采伐的,应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进行伐区调查设计。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9修正)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1月16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两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林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包括木本的果类、油类、茶类、药类树木用地)、灌木林地、红树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林业科研教学的林用地和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规划的宜林地,以及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林地。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林地规划、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管理、监督,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国土、农业、水利、矿产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登记造册,发放林权证(或山林权证,下同),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
省人民政府可以对省属国有的林场、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林权证。
第六条林地的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06•【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2017年3月6日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保护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予以保障。
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资金和日常管理经费参照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做法,由市、县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第五条我省下列地区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一)热带雨林、季雨林和典型的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及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或者已经遭到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二)珍贵稀有、特有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主要栖息地、繁殖地和森林植物的原生地及其模式标本的集中采集地;(三)重点区域红树林、重要水禽栖息地,重点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四)在维护生态平衡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加以保护的生态敏感区域;(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7修改)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7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2.01•【字号】•【施行日期】1994.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4月30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改)第一条为巩固造林绿化成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提高林业效益,建设稳定、良好的森林生态环境,为社会的综合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是指森林(含竹林)、林木(含竹子)、林地和林区内野生动物、植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指导和组织农村集体、个人发展林业生产。
第四条全省森林覆盖率应保持在百分之五十以上。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实行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其主要内容包括林业用地绿化率,活立木蓄积量年增长率,年采伐限额,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林业用地保护,野生动物、植物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搞好城镇绿化造林,所有城镇的城区内应当有百分之三十以上绿化造林用地。
第六条对森林实行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
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风景观赏林、森林和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等。
全省生态公益林面积应当不少于林业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分类经营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部门批准。
广东省森林采伐伐区设计规程
广东省森林采伐伐区设计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和目的为提高广东省森林采伐限额与林木采伐管理水平,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严格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保证伐区调查设计质量,实现林木采伐作业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极其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森林采伐作业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广东省境内进行的林木采伐伐区作业设计,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调查设计资格伐区调查设计原则上由各县(市、区、场,下同)林业局具有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格单位(省、市属国有林场由该场专业技术人员)承担,从事伐区调查设计的人员必须持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格证书。
第二章技术标准第四条采伐类型林木采伐类型分主伐、抚育采伐、低产林改造、更新采伐和其它采伐五种。
第五条主伐年龄主伐年龄是指经营单位内对成熟林进行采伐的最低年龄。
按《广东省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工作操作细则》中有关技术标准,各树种的主伐年龄如下表2表1 广东省各树种主伐年龄表第六条主伐为获取木材对用材林、薪炭林中达到主伐年龄的成熟林分或过熟林分进行的采伐。
适用于单层同龄的成、过熟林或中幼龄树木少的复层异龄林以及需要更换树种林分的采伐。
包括皆伐、择伐、渐伐三种方式。
一、皆伐:对伐区林木一次全部或几乎全部伐除的主法方式。
根据伐区自然地理状况,原则上主要以坡度确定皆伐面积限度,禁止皆伐天然阔叶林和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森林,人工速生丰产林的皆伐面积可适当扩大。
皆伐面积限度表见表2。
表2 皆伐面积限度表二、择伐:对伐区林木每隔一定时期,单株或群块状地采伐达到一定径级或具有一定特征的成熟林木的主伐方式。
适用于中幼龄树木多的复层异龄林或皆伐易引起水土流失的成、过熟单层林以及经营、运输条件受限制的地方进行林木采伐。
1、择伐范围应有明显的伐区位置图,不准出现圈定大范围而零乱择伐的“拔大毛”采伐方式,择伐强度一般应在伐前总蓄积的10~40%,当林分内成、过熟林木较多时,可适当提高采伐强度,但择伐后林分郁闭度应保留0.5以上。
(整理)广东省森林采伐伐区设计规程
广东省森林采伐伐区设计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和目的为提高广东省森林采伐限额与林木采伐管理水平,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严格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保证伐区调查设计质量,实现林木采伐作业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极其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森林采伐作业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广东省境内进行的林木采伐伐区作业设计,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调查设计资格伐区调查设计原则上由各县(市、区、场,下同)林业局具有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格单位(省、市属国有林场由该场专业技术人员)承担,从事伐区调查设计的人员必须持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格证书。
第二章技术标准第四条采伐类型林木采伐类型分主伐、抚育采伐、低产林改造、更新采伐和其它采伐五种。
第五条主伐年龄主伐年龄是指经营单位内对成熟林进行采伐的最低年龄。
按《广东省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工作操作细则》中有关技术标准,各树种的主伐年龄如下表2表1 广东省各树种主伐年龄表第六条主伐为获取木材对用材林、薪炭林中达到主伐年龄的成熟林分或过熟林分进行的采伐。
适用于单层同龄的成、过熟林或中幼龄树木少的复层异龄林以及需要更换树种林分的采伐。
包括皆伐、择伐、渐伐三种方式。
一、皆伐:对伐区林木一次全部或几乎全部伐除的主法方式。
根据伐区自然地理状况,原则上主要以坡度确定皆伐面积限度,禁止皆伐天然阔叶林和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森林,人工速生丰产林的皆伐面积可适当扩大。
皆伐面积限度表见表2。
表2 皆伐面积限度表二、择伐:对伐区林木每隔一定时期,单株或群块状地采伐达到一定径级或具有一定特征的成熟林木的主伐方式。
适用于中幼龄树木多的复层异龄林或皆伐易引起水土流失的成、过熟单层林以及经营、运输条件受限制的地方进行林木采伐。
1、择伐范围应有明显的伐区位置图,不准出现圈定大范围而零乱择伐的“拔大毛”采伐方式,择伐强度一般应在伐前总蓄积的10~40%,当林分内成、过熟林木较多时,可适当提高采伐强度,但择伐后林分郁闭度应保留0.5以上。
广东省森林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森林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03.07•【字号】•【施行日期】1987.03.0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森林管理实施办法(1987年3月7日广东省第6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三条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因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等需要,必须征用、占用、划拨林地的,按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林地使用权有争议的,按森林法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调处山林纠纷的规定处理。
在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六条全省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为50%以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造林绿化,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把宜林荒山荒地和可能绿化的地方绿化起来,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森林覆盖率指标。
第七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遵循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以省林业区划为依据,划定林种,确定本地区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确定,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9.27•【字号】•【施行日期】1998.10.1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27日公布1998年10月18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林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包括木本的果类、油类、茶类、药类树木用地)、灌木林地、红树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林业科研教学的林用地和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规划的宜林地,以及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林地。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林地规划、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管理、监督,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国土、农业、水利、矿产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登记造册,发放林权证(或山林权证,下同),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
省人民政府可以对省属国有的林场、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林权证。
第六条林地的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未经原编制机关审核同意,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变更。
25度以下缓坡林地的开发和林业产业内部林种结构调整用地(包括其他林地改为经济林地),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局造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局造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局造林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各省属国有林场,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现将《广东省林业局造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生态保护修复处反映。
广东省林业局2022年1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任务管理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四章作业设计第五章施工管理第六章抚育管护第七章检查验收第八章信息档案管理第九章附则广东省林业局造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推进国土绿化和森林城市建设,提高我省造林成效,精准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和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指导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造林是指在无林地、疏林地、迹地或林冠下通过人工或天然方式营建森林的过程。
包括无林地造林、迹地更新、退化林修复(补植套种、低效林改造)、封山育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林业主管部门承担的、政府财政资金投入或补助的造林项目;其他部门或其他投入主体的造林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做好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工作。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国土绿化宣传,形成全社会植绿爱绿护绿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合同约定,落实科学绿化要求,加强质量管理,营造高质量森林。
广东新出台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广东新出台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一】1. 引言广东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林木采伐行为,保护森林资源,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本办法包含了林木采伐的许可、管理、监督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并明确了相关责任和处罚措施。
2. 林木采伐许可2.1. 申请条件2.2. 材料准备2.3. 审批流程2.4. 许可期限与费用2.5. 许可证管理3. 林木采伐管理3.1. 林木采伐计划3.2. 采伐作业组织3.3. 林木采伐技术要求3.4. 采伐设备与工具3.5. 林木采伐后的处置4. 林木采伐监督4.1. 监督职责4.2. 监督方式4.3. 检查与处罚5. 法律责任5.1. 违法行为与处罚5.2. 环境污染责任5.3. 水土保持责任5.4. 采伐许可证的吊销与撤销6. 附则【附件】1. 林木采伐许可申请表2. 林木采伐计划表3. 林木采伐许可证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林木采伐许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审批程序,获得的合法许可证书。
2. 环境污染责任:指采伐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由责任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3. 水土保持责任:指采伐过程中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土地退化的法律责任。
【结束】本文档涉及附件:1. 林木采伐许可申请表2. 林木采伐计划表3. 林木采伐许可证样本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林木采伐许可2. 环境污染责任3. 水土保持责任【二】1. 引言广东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于近期正式出台,旨在加强对林木采伐行为的管理与监督,保护森林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本文详细阐述了采伐许可的申请条件、许可证管理、采伐管理、监督方式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相关行为的合法合规。
2. 采伐许可2.1. 申请条件在进行林木采伐活动前,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具备相关的许可证、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等。
2.2. 材料准备申请人需要提供一定的材料,例如申请表、相关证明文件等,以便审批部门进行审核。
2.3. 审批流程采伐许可的审批流程包括申请、初审、复审等环节,详细说明了各个环节所需的手续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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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促进森林资源的稳定增长和生态建设,根据《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林业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森林采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森林采伐管理工作。
省属国有林场的森林采伐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第二章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第三条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
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各编制限额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为该单位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含毛竹)蓄积(株数)的最大限量。
第四条年森林采伐限额以县(区、市、场)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具体方法编制。
城镇、水利、公路、厂矿等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其所在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单列编制。
农垦系统农场、铁路和部队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单列编制。
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核定一次。
第五条森林采伐限额按采伐类型分为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限额三项,按消耗结构分为商品材、农民自用材和烧材限额三项,其中商品材限额按出材率确定出材量限额。
各分项限额实行分类管理,不得突破、挪用和挤占。
商品材限额,是指作为商品流通(或交换)和木材生产单位自用的符合国家木材标准的各类木材所消耗的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
农民自用材限额,是指农村居民在自留山或集体林采伐自用的木材所消耗的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
农民自用材只能自用,不得进入商品流通。
烧材限额,是指农村居民生活烧材所消耗的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
第六条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森林采伐限额的,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省人民政府授权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属国有林场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森林采伐限额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采伐森林、林木(包括乔木经济林)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国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抚育间伐人工用材林中胸径小于10厘米(含10厘米)的林木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但其消耗蓄积量必须纳入森林采伐限额进行管理。
以木材为原料生产的木片、商品木炭和薪材,必须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
毛竹的年度生产计划由各市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毛竹采伐限额内控制执行。
第八条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以编制采伐限额单位为单位制定。
市级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于上一年10月底前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逐级下达执行。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各地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为年度生产木材的最大限量,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分解下达时,不得突破。
木材生产计划指标的年度执行期与林木采伐的年度一致,即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禁止跨年度使用。
因特殊情况需增加木材生产计划指标的,在不突破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前提下,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以木材为原料的企业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和外商投资造林企业营造的速生丰产林,其经营面积在3000公顷以上、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并且已委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其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可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编制,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专项单列下达。
其它形式的非公有制造林面积在700公顷以上的,其木材生产计划可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单列下达。
非公有制造林面积在70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安排。
第三章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第十条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森林、林木的法律凭证,分为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和竹林采伐许可证三类,实行分类发放管理,各类采伐许可证不准相互串换使用。
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式样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不准伪造、涂改和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一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森林、林木的所有者向当地有发证权限的主管部门或单位领取《林木采伐申请表》,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林地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一)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要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造林更新设计书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二)其他单位和个人,要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采伐申请文件;(三)采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还必须提供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第十二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必须成立林木采伐审批小组,严格审核采伐申请者提交的有关文件,在接到采伐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研究批复。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在《林木采伐申请表》上注明不予发证的理由,及时通知采伐申请者。
有争议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行政交界地的林木采伐,在接到采伐申请时,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派员到现场调查核实,确认权属无争议后,才予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采伐火烧迹地的林木,须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三条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林木采伐许可证上填写的采伐内容必须符合有关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不得漏填、涂改项目和虚开采伐数量;(二)发证总量不得超过年森林采伐限额,其中商品材发证总量不得超过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三)实行一小班一证制、一户一证制。
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采伐森林和林木的,必须以地籍小班为单位发证;其他单位采伐林木的,采伐地点必须落实到山头地块,并注明四至范围,不允许多小班一证或多户一证;(四)严禁跨年度使用指标或超越规定的权限发证;(五)禁止采伐国家确定的重点保护天然原生珍贵树木。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树木的,必须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六)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委托所属公司、林场、林业工作站和乡镇人民政府直接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一)未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或提交的证明文件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二)伐区调查设计内容违反有关伐区调查设计规程规定的;(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四)申请采伐未取得有审批权限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批同意书的征占用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五)林木权属不清或存有争议的;(六)上年度伐区作业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七)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和更新验收不合格的。
第十五条林木权属发生流转,双方应当到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木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由承受方凭林木权属变更登记证明向林业部门申请转让林木的采伐许可证。
若是转让林木采伐权的,则由原林木所有者到林业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证,并要明确采伐后谁负责对采伐迹地进行更新。
第十六条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生态公益林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二)省属国有林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国有林场管理机构核发;市属国有林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三)驻粤部队由省军区核发;省、市属农垦场及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县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由所在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四)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其主管部门向当地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指定专人核发,采伐指标应纳入当地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单位和个人采伐林木,由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七条在林地上采伐更新经济林木和采挖、运输成材绿化林木,必须书面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办理林木采伐、木材运输许可证手续,但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发证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发证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资质证书》和专用名章,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九条发证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林木采伐审批登记、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台帐制度,并逐级汇总、定期上报核发情况。
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存根至少保存两年。
发证部门要委托乡镇林业工作站对审批采伐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采伐单位或个人、地点、面积、数量、树种等,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采伐作业管理第二十条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
第二十一条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
主伐分为皆伐、择伐和渐伐三种方式。
在坡度大于25°且易发生水土流失的林地,皆伐面积原则上连片不能超过20公顷。
复层林应采用择伐方式。
抚育采伐对象是中、幼龄阶段的各种林分,分为用材林抚育采伐和防护林抚育采伐两种方式。
更新采伐对象是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分为林分更新和林带更新两种方式。
低产林改造适用于林分质量差、生长量低的用材林和生态效能低下的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分为低产林改造和低效林改造。
第二十二条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
确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或卫生间伐需要采伐生态公益林的,必须逐级上报,由市级林业行政主部门现场核实,提出意见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更新、抚育采伐的技术规程。
第二十三条林木采伐实行伐区调查设计制度。
伐区调查设计必须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队伍承担。
伐区调查作业设计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标准可参照调查设计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伐区调查设计必须到申请采伐地点进行实地调查。
对于皆伐的伐区,必须标明伐区范围;对于择伐的伐区,除标明伐区范围外,应在伐区设计书上注明择伐林木的总株数及蓄积量。
伐区调查设计面积、蓄积误差不得超过5%。
第二十五条采伐国有林木和集体经济组织林木,原则上要实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六条采伐单位或个人在进行采伐作业时,必须携带林木采伐许可证上山,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林政执法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采伐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和伐区调查设计书规定的地点、时间、范围、数量、树种进行采伐,不得异地采伐、越界采伐、超量采伐;(二)严格控制树倒方向,固定集材道,保护好幼苗、幼树、母树和其他应保留树木。
对容易引起水土冲刷的集材主道,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三)降低伐根,伐根高度不得超过10厘米;(四)采伐面积、采伐蓄积或出材量有一项达到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应当停止采伐。
确需继续采伐的,必须重新申请报经原发证部门批准,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五)竹林的采伐,参照有关毛竹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