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POL7378》附则VI简介
国际防污公约(MARPOL 73/78)附则Ⅵ实施要求
禁止任何破坏臭氧层物质的故意排放 。新建
和执行 时船舶 须采取 的措施
造船舶禁止安 装含氟氯碳 化物 (CFCs)(如 :Rll、
MARPOL公约附则 VI“防止船舶造成大 气污 R12、R113、R114、R115等 )、及 卤代 烃 (Halon)(如 :
染规则”适用于 400总 t及 以上的 国际航行船 舶 , HALON1211、1301、2402等)等破 坏臭氧层物质 的
到 目前
国际 防污公 约(MARPOL 73/78)附则 Ⅵ 实施 要求—一 林剑 锋
2 MA )0L公 约 附 则 VI主 要 内容 2.2 破坏 臭 氧层 物 质 (第 12条 )
化物技术规范 )。这些规定 的内容涉及消耗臭氧 至 2020年 1月 1日止 。
MARPOL附则1
附件: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第1章-总则第1条定义就本附则而言:1 油类系指包括原油、燃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本公约附则II所规定的石油化学品除外),以及在不限于上述规定原则的情况下,包括本附则附录I 中所列的物质。
2 原油系指任何天然存在于地层中的液态烃混合物,不论其是否经过处理以适合运输。
它包括:.1 可能业已去除某些馏份的原油;和.2 可能业已添加某些馏份的原油。
3 含油混合物系指含有任何油分的混合物。
4 燃油系指船舶所载有并用作其推进和辅助机器的燃料的任何油类。
5 油船系指建造为或改造为在其装货处所主要装运散装油类的船舶,并包括全部或部分装运散装货油的兼装船,本公约附则II中所定义的任何“NLS液货船”和经修订的74 SOLAS 第II-1/3.20条中所定义的任何气体运输船。
6 原油油船系指从事原油运输业务的油船。
7 成品油油船系指从事除原油以外的油类运输业务的油船。
8 兼装船系指设计为装运散装货油或装运散装固体货物的船舶。
9 重大改建:.1 系指对船舶所作的下述改建:.1 实质上改变了该船的尺度或装载容量;或.2 改变了该船的类型;或.3 根据主管机关的意见,这种改建的目的实质上是为了要延长该船的使用年限;或.4 这种改建如在其他方面使该船成为一艘新船,则该船应遵守本公约中不适用于现有船舶的有关规定。
.2 尽管有本定义的规定:.1 但对第1.28.3条所定义的在1982年6月1日或以前交船的载重量为20,000吨及以上的油船进行改建以求符合本附则第18条的要求,就本附则而言,不应视为构成了重大改建;和.2 但对第1.28.5条所定义的在1996年7月6日或以前交船的油船进行改建以求符合本附则第19或20条的要求,就本附则而言,不应视为构成了重大改建。
10 最近陆地。
“最近陆地”一词,系指距按照国际法划定领土所属领海的基线,但下述情况除外:就本公约而言,在澳大利亚东北海面距“最近陆地”系指距澳大利亚海岸下述各点的连线:自南纬11︒00'东经142︒08'的一点起,至南纬10︒35'东经141︒55'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0︒00'东经142︒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9︒10'东经143︒52'的一点,然后至南纬9︒00'东经144︒3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0︒41'东经145︒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3︒00'东经145︒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5︒00'东经146︒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7︒30'东经147︒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21︒00'东经152︒55'的一点,然后至南纬24︒30'东经154︒00'的一点,然后至澳大利亚海岸南纬24︒42'东经153︒15'的一点所划的一条连线。
MARPOL73/78附则Ⅵ的进展研究
P L 37 附 则 V 防止 船 舶 造 成 大 气 污 染 规 则 》 0 7厂8 I《 ,于 19 97 年 9月 2 日通 过 ,2 o 6 0 5年 5月 1 日生 效 ,2 0 9 0 6年 8月
维普资讯
MRO77mgl进 研 APL / l 的 晨 究 38 l V
李 敏 陈 轩
摘
要 :本 文介绍 了国际海 事组织 ME C第 5 P 7届会 议对 MAR OL 37 P 7 /8附则 V 的修正 案 ,以及 附 l
则 V 在欧盟 和 美国 的实施情 况 ,并 分析 了其对 发展 中国家 的影 响和我 国 的应 对措 施 。 l 关键 词 :MAR OL大气 污染 排 放控 制 船 舶 P
国家 已有 4 9个 , 商 船 总 吨 位 达 全 世 界 商 船 总 吨 位 的
74.7 。 7%
船 舶 硫 氧 化 物 的 排 放 ,燃 油 含 硫 量 从 当 前 45 %减 少 到 . 0
MA OL附 则 VI 况 RP 概
MARP L 37 O 7 /8附 则 VI 用 于 4 0总 吨 及 以 上 的 国 际 适 0
放 控 制 区 , 也 就 是 波 罗 地 海 ( a i S a 和 北 海 (h B lc e ) t t e
Not e ) r S a ,也 包括 英 吉 利海 峡 ( gi h n e ) h En l h C a n 1 。 s
项 关 于 控 制 海 上 柴 油 机 氮 氧化 物 排 放 的 技 术 规 范 ( 氧 氮 臭氧 的物 质 、海 上 柴 油 机 氮 氧 化 物 的 排 放 、因 所 使 用 的 燃
MARPOL附则VI港口国检查备忘录
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59)决议2009年7月17日通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38条(a)款有关防止与控制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授予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并忆及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已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进一步忆及已经通过的(53)决议,即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港口国监督指南,注意到经(58)决议通过的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预计将于2010年7月1日生效,并注意到MARPOL73/78防污公约第5和6章,以及该公约附则VI第10和11条,对于进入港口的外籍船舶,1997年议定书的成员国应履行控制程序,认识到根据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相应条款,需要对针对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港口国监督指南进行修正,已经考虑由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第13次会议准备,并由17届船旗国履约分委会审议的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1.通过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并以附录的形式公布;2.邀请各缔约国政府,自2010年7月1日起,在依据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进行港口国监督时,应实施经修正后的指南;和3.同意在之后一段时间,将该2009指南纳入经(21)决议修正的(19)决议,即港口国监督程序。
附录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第一章总则本文件是要为遵照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 (下文中,简称附则)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提供一个基本指导,为实施检查、缺陷判定和执行控制程序提供一致性。
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条款包含以下需要遵守的规定:.1 400总吨或400总吨以上的所有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需要持有IAPP证书。
美西航线船舶适应“MARPOL7378公约附则VI”新要求及对策
46图1-美国西海岸200海里海岸线示意图美西航线船舶适应“MARPOL73/78公约附则Ⅵ”新要求及对策文/ 陈学文 钱立胜 王世鑫几点:1.1 在遵守使用低硫油或燃料油规定的同时,由于低硫油的价格要高出高硫油价格的一倍,公司和船舶必须要考虑降低航运成本问题。
更改局部航线,尽量减少使用低硫油。
1.2 以前建造的船舶在设计时没有预见到法规的变化,目前低硫油柜普遍偏小,也需要我们尽量减少使用低硫油。
1.3 目前美西航线船舶普遍使用气导航线,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公司要求我们沿着气导航线航行。
但气导航线没有考虑减少使用低硫油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对气导航线在临近美国西海岸时作局部修改。
2 对策“新美洲”轮美西航线需要在美国西海岸航行的航段有:(1)韩国釜山港至美国洛杉矶港临近美国西海岸的航行;(2)美国洛杉矶港至美国奥克兰港之间的美国西海岸沿岸航行;(3)美国奥克兰港至我国青岛港的离开美国西海岸的航行。
由于我轮在美国洛杉矶港至美国奥克兰港间的美国西海岸沿岸航行离岸不会超过200海里,只能全程使用低硫油,不考虑更改航线,但我们可以对其他二段航行的航线作局部修改,具体做法是:2.1 韩国釜山港至美国洛杉矶港临近美国西海岸的航行我轮沿着气导公司提供的航线航行至如下图2所示A点(39°55' N 130°00' W)时,此时计划航向129°。
为了降低航运成本,减少使用价格昂贵的低硫油,我们更改计划航线自A点改向走CA146°,在离海岸线200海里界线外围航行,至(34°34' N 125°30' W)时改向走CA139°,航行至B点(33°36' N 124°30' W离海岸线200海里界线处,必须换用低硫油)时改向走CA090°航行至芭芭拉海峡附近水道和原计划航线汇合摘要:以“新美洲”轮为载体,介绍了美西航线船舶为适应MARPOL73/78公约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新要求,采取更改局部航线的具体措施,以降低航运成本,最终实现船舶节能减排的目标。
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于2005年生效随着萨摩亚独立国的批准加入,《MARPOL73/78>附则W 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将于2005 年 5 月19 日生效。
根据《MARPOL73/78> 1997年议定书,附则W将于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至少15个国家批准之后12个月生效。
随着2004年5月18日第十五个国家萨摩亚独立国的加入,接受附则W国家的船舶已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54.57%。
《MARPOL73/78>附则W对船舶氮氧化物和硫氧化物的排放提出了限制要求,并且禁止故意排放“消耗臭氧层物质”。
船舶新证书--IAPP证书一、概述1997年9月,在《MAPOL73/78公约》的缔约国会议上,通过了《MAPOL73/78公约》97议定书,97议定书的主要内容是在《MAPOL 73/78公约》中增加附则VI “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按照97议定书第6条的规定,该附则VI在不少于15个合计商船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国家接受之日起的12个月后生效。
2004年5月18日,萨摩亚群岛政府批准了《MAPOL 73/78公约》97议定书和附则VI,至此该附则VI已达到了97议定书所规定的生效条件,并于2005 年5月19日正式生效。
按97 议定书的规定要求,所有适用的船舶必须持有经船旗国或主管机关认可的船级社经检验通过后签发的IAPP证书。
IAPP证书(International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 )的全称国际防止大气污染证书。
IAPP证书适用于所有400总吨或4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
二、主要内容和规定要求《MAPOL 73/78公约》附则VI 的主要内容是对船舶排放的消耗臭氧物质、氮氧化物(NOX、硫氧化物(SOX、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 及船用焚烧物进行控制,以防止这些排放物对大气的进一步污染。
1、对消耗臭氧物质的控制:是对包括有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如灭火器和制冷设备(中央空调、冰箱、冰柜、伙食冰机等),进行控制和检验,以禁止消耗臭氧物质的任何故意排放、并禁止安装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新设备。
海事监管如何应对《MARPOL 73/78》附则VI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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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海运 实
船舶 ,应 在附则生效后第一次坞检 ( 最迟不 超过 3 年 )满
足有关 检验要求。4 0 0 总吨及 以上的 国际航行船舶 和钻井
装 置及平台在按该附则第5 条的规定进行检验后 ,应颁发 “ 国际防止空 气污染证 书” ( I A P P) 小于4 0 0 总吨的船 舶 可参照附则进行检验 ,主管机关可制定适 当措施确保符 合该 附则 的适 当规定。其 中,检验种类包括初次检验 、换
用。
( 一) 《 关于实施 ( 7 3 / 7 8 防污公约> 1 9 9 7 年 议 定
书的通知》 ( 海船舶【 2 0 0 6 ] 5 2 3 号) 《 MA R P O L 7 3 / 7 8 》附则 Ⅵ生 效后 ,为有效 实施该 附则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海 事局下发 了 《 关于实施 ( 7 3 / 7 8 防污公 约 )1 9 9 7 年 议定 书的通 知 》 ( 海 船g f t [ 2 0 0 6 1 5 2 3
一
、
( MAR P OL 7 3 / 7 8 ) 附则V l 概述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附则 的要求奠定 了基础。 ( 二) 《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 2 0 0 8 )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 术规则 》 ( 2 0 0 8)于2 0 0 8 年3 月1 E t 开始生效实施 ,适用于4 0 0 总 吨及 以上 国际航行
三、海事监管应对 《 MARP OL 7 3 / 7 8 }附则
MARPOL7378防污公约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3.硫氧化物(SOx)
MARPOL Annex VI (Res.MEPC.176(58))
实施日期 现行 2010.1.1 2010.7.1 2012.1.1 2015.1.1 2020.1.1* Further 0.1% 0.5%* * 建议日期-2018年评估 1.0% 3.5% 0.1% 0.5%* (同IMO) SECA 1.5% SECA以外 水域 4.5%
欧盟水域 (2005/33/EC)
港口(停泊超 过2小时) - 0.1% 1.0% 3.5% SECA 1.5% SECA以外 水域 4.5%
美国加州 CARB
加州岸线24海 里内水域 MGO: 1.5% MDO: 0.5%
0.1%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1)SECA:波罗的海区域、包括英吉利海峡在内的北海 海域
1.臭 氧消 耗物 质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2.氮氧化物(NOx) (1)适用范围:输出功率超过130 kW的船用柴油发动机。 不适用于安装在救生艇上仅在应急情况下使用或其他仅在 应急情况下使用的船用柴油发动机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2)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三个等级) 发动机额定 转速n (rpm) n<130 130≤n< 2,000 n≥2,000 氮氧化物排放限值(g/kWh)
附则Ⅰ和Ⅱ必选,Ⅲ、Ⅳ、Ⅴ、Ⅵ任选附则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 (1)禁止消耗臭氧物质的任何故意排放 • (2)2020年1月1日或以后,禁止使用含氢化氯氟烃的物质 (如R22) • (3)消耗臭氧物质及含有此类物质的设备,从船上卸下时, 须送至合适的接收设施。 • (4)持有IAPP证书的船舶须保存含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清单 • (6)持有IAPP证书并具有含消耗臭氧物质的再充注系统的船 舶须保存一份《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 • (7)《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中的登记,须按物质的质量 (kg),就含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的全部或部分重新充注、设备 的修理或维护、消耗臭氧物质向大气中故意或非故意排放、 消耗臭氧物质向陆基接收设施的排放以及向船舶供给的消耗 臭氧物质情况及时记录
MARPOL7378附则Ⅵ浅谈
MARPOL73/78公约附则VI浅析全球大气污染主要表现为臭氧层破坏、酸雨腐蚀、细颗粒粉尘增多、气候变暖.船舶中柴油机排烟、制冷剂泄漏和垃圾焚烧等也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其排放的NOx占化石燃料源的15%左右, SOx占人为源的4%~9%,随着运输船舶数量日益增加,其大气污染排放也日趋严重。
为了降低船舶排放对大气造成的污染,IMO制定国际防污公约MARPOL73/78附则VI—“防止船舶大气污染规则”,已于2005年5月19日正式生效.船舶排放对大气造成污染的主要物质包括SOx、NOx、ODS(Ozone Depleting Substance)消耗臭氧层物质和VOC(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以及船上焚烧排放至空气中的有害物质。
本文从如上几种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相关要求和应对措施一一阐述。
1 SOx排放控制为了降低SOx排放, 其一是安装使用经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或任何其它技术方法来保证SOx排放量符合公约要求,其二通过使用符合公约要求的低硫油来达到SOx排放标准,绝大部分船舶都是采用第二种方法。
2012年7月1日起,ISO8217:2012国际船用燃油标准中的燃油硫份含量从4。
5%降低到3。
5%,并且暂定2020年1月1日以后,船用燃油硫份含量上限降低至0。
5%.IMO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的MEPC环保委员会多次召开会议,陆续增加船舶使用低硫油区域,这就是现在我们经常提及的SECA/ECA区域(Sulfur Emission Control Area)。
截至2015年7月1号,生效的SECA区域范围和硫份要求如下:1。
波罗的海、北海、英吉利海峡,硫份含量上限为0。
1%,见下图;2. 在欧盟港口停泊超过2小时不得使用硫含量超过0。
1%的燃油.该要求适用于欧盟港口停泊(系泊和锚泊)的船舶,对在港口外抛锚的船舶不适用.硫份含量上限为0。
MARPOL公约关于油船方面的要求
MARPOL73/78公约关于油船的要求一、IMO防污染公约MARPOL73/78防污公约《1954年国际防止海洋石油污染公约》《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MARPOL73/78)《MARPOL73/78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69年责任公约)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92年责任公约)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71年基金公约)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92年基金公约)1972年国际防止废弃物倾倒污染海洋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OPRC公约)2000年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防备、反应和合作议定书(OPRC-HNS)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AFS公约)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淀物控制和管理公约二、MARPOL73/78各附则及其生效情况MARPOL73/78在1983年10月2日正式生效实施,其各附则生效情况如下:附则I-防止油污规则1983.10.2 生效附则II-控制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1987.4.6 生效附则III-防止海运包装的有害物质污染规则1992.7.1 生效附则IV-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规则2003.9.27将生效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1988.12.31 生效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未生效三、MARPOL73/78附则I-防止油类污染规则由于油类污染物主要来自油船货油舱洗舱水、压载水,以及船舶机舱舱底水,所以对于防油污措施,主要是从控制油船货油舱的洗舱水、压载水及所有船舶机舱舱底水的不当排放,以及防止和减少船舶意外事故造成的油类泄漏这两个方面入手。
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
欢迎阅读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MEPC.181(59)决议2009年7月17日通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38条(a)款有关防止与控制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授予海洋环境2010年7月1正的1.通过2.邀请VI3.同意附录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第一章总则1.1 本文件是要为遵照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 (下文中,简称附则)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提供一个基本指导,为实施检查、缺陷判定和执行控制程序提供一致性。
1.2 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条款包含以下需要遵守的规定:.1 400总吨或400总吨以上的所有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需要持有IAPP证书。
对400总吨以下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主管机关可以制定适当的措施以确保其符合规定;.2.3 1月11月1II的大于.4量,要求不能超过如下限制:.1 1.50%m/m ,于2010年1月1日之前;.2 1.00%m/m ,于2010年1月1日或之后;和.3 0.10%m/m,2015年1月1日之后;或,.2 经批准的等效方法(附则VI/4);.5 仅对那些2000年1月1日或之后安装的焚烧炉,要求必须遵照相关的要求(见附则IV附录),然而,对于可以焚烧的物质的限制适用于所有的焚烧炉;和.6 载运原油的液货船在船上需要持有并实施一份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管理计划。
液货船蒸气排放控制系统只需要安装在经由相关主管机关特别指明需要安装的地方。
1.3 经A.882(21)决议修正的,A.787(19)决议通过的《港口国监督指南》第1章(总则),第4章(违反和滞留),第5章(报告要求)和第6章(复检程序),也适用于该指南。
第二章对需持有IAPP证书船舶的检查2.1 初步检验2.1.1 通过登轮和向船长或船上负责的高级船员进行介绍,港口国检查官应该检验下述文件,如适用:.1.2 x技术.3.4.5.6 ;.7 (附.8.9 千瓦.10.11.不符合规定的与燃油供应有关的商业文件。
Marpol 73 78 Annex VI 低硫油料规定
Marpol 73/78 Annex VI 低硫油料的规定从现在到公元 2010为止, Marpol 73/78 Annex VI Reg.14 & 18 以及EU1999/32/EC Directive 船舶低硫油料的规定中, 有几个数字将会时常出现 , 例如 : 4.5 % m/m , 1.5% m/m , 0.2% m/m , 0.1% m/m , 这些数字代表 IMO 及EU 的油料含硫量的几个标准数值 ; 此外, 在阐述此国际防止空气污染公约前, 须先知道几个重要名词缩写 , 例如 : SECA 就是指 SOx Emission Control Areas , 也就是空气污染杀手之一的硫氧化物禁止排放的区域 ; LSF就是 Low Sulphur Fuel ( 硫含量1% - 1.5 % ) , 指的是低硫油料 ; 又 ULSF 就是 Ultra Low Sulphur Fuel (硫含量 0.2% ) , 指的是超低硫油料海运界大概很多人都知道, Marpol 73/78 Annex VI 已于 (2004/5/18) 达到生效门坎 , 将于2005/5/19生效 , 该规则内容共有19条, 其重要内容包含 : 禁止故意排放消耗臭氧层物质(ozone depleting substances - Reg 12 ) ; 限制排放氮氧化物 ( nitrogen oxides - NOx Reg.13 ) ; 限制排放硫氧化物( sulphur oxides - SOx - Reg. 14 ) ; 限制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 VOC's - Reg.15 ) ; 船用焚化炉规定 ( emissions from shipboard incineration - Reg.16 ) o 在这些公约内容中, 我仅就限制排放硫氧化物的规定内容做说明, 也就是就 Reg. 14 & 18 的说明如下 :1> 适用 : 所有船舶2> 范围 :A. (全球) : 所用Feul 的硫含量不超过 4.5 % m/m , 将于 2005/05/19 后实施 o 根据 DNVPS 最新统计, 全球Residual fuel 硫含量的检验平均值在2.6 to 2.7 % , 全球 Distillate fuel 硫含量检验平均值约在0.5 to 0.6 % , 所以, 就明年即将实施的低硫含量要求, 我们不必过于担心B. ( 波罗的海 - Baltic Sea ) : 是目前唯一公约规定的限制排放区域( SECA ) , 往后会依波罗的海实施状况再推行至北海( North Sea ) 以及英吉利海峡 ( English Channel Area ) o 依IMO 规定, 此限制区域所排放的硫含量必须低于1.5 % m/m3> 两种选择 :A. 可以使用任何油料 (包括重油&柴油) , 只要硫含量低于规定的标准1.5 % m/m.B. 加装脱硫设备 ( an exhaust gas cleaning system - EGCS ) : 如果船东不打算使用低硫燃料油, 可以选择加装此设备, 但此设备必须符合公约要求标准并获得同意的产品, 功能上必需达到降低含硫量的排放, 也就是总含量不超过6.0 g/ kWh ( both main propulsion and auxiliary engines combined ).4> 船员的责任 :A. 船舶进入SECA之前, 应该估算好足够的时间来稀释(更换)油以确保进入SECA 可以符合公约低于 1.5 %硫含量的要求B. 船员要记录低硫油料的所在油舱位置, 总量, 何时使用, 何时更换油料等记录在log book 中, 以准备随时相关单位的检查5> 船东要更改ISM 的流程, 并且督促船员注意上述的低硫油料使用登录以符合港口国的要求6> Bunker delivery notes ( BDN) 需增加记录 : 油商必须记载所供给油料的硫含量 % m/m (其它不变 )7> 船上BDN 应保留至少 3 年8> 船上油样品应至少保留到低硫油料用完, 但保留时间不得少于12 个月另外, 欧盟( EU ) 在限制排放硫氧化物是不遗余力的, 大家除了需遵守Marpol 73/78 Annex VI 的规定外, 欧盟更是在船舶停靠码头做了更严格的规定, 例如: 规定船舶舶停靠码头时,限制硫含量需低过0.2% , 甚至要求低于0.1% ( 2010 年后将实施). 在此, 我想针对Marpol 73/78 Annex VI 及 EU directive1999/32/EC 所计划实施低硫排放的时间表做一整理如下 :1> Annex VI of Marpol 73/78 In force Max 4.5% Sulphur Global content ( Grace period 12 months ) : 2005/ 05/192> SECA Baltic In force - Max 1.5% m/m : 2006/05/193> SECA North Sea & English Channel in force - Max 1.5 % m/m : 2007/05/194> EU Max 1.5% m/m S all fuels in SECA Ref Annex VI Reg.14 : 2006/05/195> Max 1.5% m/m S in trading between EU Ports for regular passenger ships : 2006/05/196> 0.2 % S all fuels alongside in EU Ports : 2006/06/017> 0.1 % S all fuels alongside in EU Ports : 2010/01/018> EU ban on sale of > 0.1 % m/m DMA/ DMX : 2010/01/019> EU ban on sales of > 0.2 % m/m DMA /DMX : 2005/01/0110> EU All Ports to supply <1.5 % S HFO/DMB/DMC : 2006/05/。
marpol7378公约的六个附则和内容
marpol7378公约的六个附则和内容Marpol7378公约的六个附则和内容附则I:防止油污染•规定了船舶在使用燃油和润滑油时的要求,包括燃油的贮存、处理、使用和排放。
•强调了预防油污染的重要性,船舶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措施,确保燃油和机油不会造成环境污染。
附则II:防止物质污染•规定了船舶在运输固体有害物质(包括化学物质、危险物质和污染物质)时的要求。
•船舶必须符合国际标准,并且必须具备适当的装载、运输和卸载设施,以确保不会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附则III:防止气体污染•规定了船舶在使用大气排放装置时的要求,以防止大气污染。
•强调了控制和监测船舶排放物的重要性,减少对大气的污染。
附则IV:污水处理•规定了船舶在处理和排放污水时的要求,特别是船舶舱水和污水的处理。
•船舶必须具备适当的污水处理设备,并且必须符合国际标准,以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附则V:垃圾管理•规定了船舶如何管理和处置船上产生的固体垃圾和废弃物。
•船舶必须分类、储存和处理垃圾,同时也规定了对特定垃圾(如塑料、食物残渣等)的限制和处理方法。
附则VI:大气排放控制•规定了船舶对大气排放物(如氮氧化物和硫化物)的控制要求。
•船舶必须采取措施控制和监测排放物,以遵守国际标准并减少对大气的污染。
以上是Marpol7378公约的六个附则和内容的简要介绍。
这些附则旨在保护海洋和大气环境,确保船舶在使用燃料、运输物质和处理废弃物时符合国际标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作为创作者,我们应该关注并宣传这些规定,为保护环境做出我们的努力。
当谈到保护环境时,Marpol7378公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国际公约。
它涵盖了船舶在使用燃料、运输物质和处理废弃物时所面临的各种要求和规定。
下面我们将进一步了解这些附则和内容。
附则I:防止油污染Marpol7378公约第一附则主要关注防止石油污染。
这是出于对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对人类健康的考虑。
船舶必须遵守燃油和润滑油的贮存、处理、使用和排放规定,以减少对海洋环境的不良影响。
MARPOL公约附则VI生效的履约思考_王健
复习资料4-MARPOL公约
《MARPOL 73/78 防污公约2006综合文本》MARPOL Annex I一、《MARPOL 73/78 防污公约2006综合文本》1、附则I -防止油类污染规则考试范围为06综合文本,由于MARPOL公约有一些最新的修订,在答题的时候不要混淆。
以06综合文本为准。
如MARPOL公约09修正案(MEPC.186(59)、MEPC.187(59))新生效的内容:1、油类记录簿记录要求:*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新增了(C)11.4段对“手工作业收集的残油(油泥)量”的记录要求;*油类记录簿第II部分对(J)57.3段进行了修订,对来自机器处所和含油舱底水舱的残油(油泥)和其他未经处理油性混合物的过驳和处理,明确要求予以记录。
2、海上油船间过驳货油(STS操作)3、新12条残油(油泥)舱4、IBTS(舱底水综合处理系统)导则5、专用油渣舱应有加热系统。
等等2、由于牵涉到一些英文题:我想大家有必要把一些专业单词过一下:small-diameter line、Segregated Ballast Tanks(SBT)、dedicated slop tank、Standarddischarge connection、Control of discharge of oil、Discharges in special areas、Protective location of segregated ballast spaces(PL)、heavy grade oil、Pump-roombottom protection、Accidental oil outflow performance、Hypothetical outflow ofoil、Slop tanks、Oil discharge monitoring and control system(ODME)、Oil/waterinterface detector、Crude oil washing(COW)、Shipboard oil pollution emergencyplan(SOPEP)、Shipboard marine pollution emergency plan(SMPEP)、emergencyresponse plan(ERS)、Oil Record Book、Fuel Oil Tank Protection、bilge waterholding tank、oil residue (sludge) tanks、3、MARPOL Annex I 1.1.9 9 重大改建:.1 系指对船舶所作的下述改建:.1.1 实质上改变了该船的尺度或装载容量;或.1.2 改变了该船的类型;或.1.3 根据主管机关的意见,这种改建的目的实际上是为了要延长该船的使用年限;或.1.4 这种改建如在其他方面使该船成为一艘新船,则该船应遵守本公约中不适用于现有船舶的有关规定。
任务三 掌握MARPOL公约
附则I——“防止油污规则”
5、防油污设备要求 2)对油船货物区域的要求: (1)油/水界面探测器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配备,测定污油舱水中的油水分界面。 (2)排油监控系统
①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应装有排油监控系统; ②排油监控装置应设记录器,记录至少保存3年; ③排放时开始工作,瞬间排放率超过30升/海里自动停止; ④排油监控系统遇到任何故障应停止排放。 (3)原油洗舱 在1982年6月1日以后交付的2万载重吨及以上的原油油船应 设置原油洗舱的货油舱清洗系统,并设置惰性气体系统。
2、适用范围 附则I除有特殊规定外,适用于所有船舶。
3、检验与证书
150总吨及以上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在按本附则 的规定进行检验后,应签发给一份“国际防止油污证 书 ” (International Oil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IOPP),证书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
舷外的接头。 (2)标准排放接头 为了使接收设备的管路能与船上机舱舱底和油污舱残余物
的排放管路相连,在这两条管路上均应装有符合标准的排放接 头。
附则I——“防止油污规则”
4、防油污结构要求
2)对油船货物区域的要求: (1)专用压载舱
①在1982年6月1日以后交船的载重吨2万吨及以上的新原 油油船和载重吨3万吨及以上的新成品油油船,应设专用压载舱。
➢ 清洁压载(CB)—是指在这样一个舱内压载,该舱自上次装 油后,已清洗到如此程度,以至其中的废液,即使在晴天从 一个静止状态下的船上排入平静而清洁的水中,不会在水面 或邻近的岸线上产生明显的痕迹或形成油泥或乳化物沉积于 水面以下或邻近的岸线上。
➢ 专用压载(SB)—是指在这样一个舱内压载,该舱与货油或 燃油系统完全隔绝并固定用于装载压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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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73/78》附则VI简介
MARPOL公约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在有关修正案生效1年后,自2007年11月22日起,在北海(the North Sea)作业的,船舶必须表明遵守严格的新废气排放标准,充分执行北海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域(SECA)规定。
在SECA内,船上所用燃料中硫含量不得超过1.50(质量分数)。
作为备选方式,船舶必须安装一个废气排放清洁处理系统。
根据有关规则,波罗的海区域(the Baltic Sea Area)也已被指定为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域,并且自2006年5月19日以来,已按规定实施和运作。
2012年1月1日及以后 3.5 %m/m;
2020年1月1日及以后 0.5 %m/m.
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A、燃油规格、排放标准:2006年5月19日开始,在硫氧化物(SOx)排放控制区航行的船舶,船上各种设备(包括主机、副机、锅炉、焚烧炉、应急发电机等)使用的燃油的含硫量必须低于1.5%m/m;或使用经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或任何其它技术方法,确保船舶硫氧化物的总排除量不超过6.0gSOx/Kwh。
B、适用证书:船级社严格依照《NOx技术规则》进行一系列检验后,为符合公约要求的船舶签发“国际防止空气污染符合证明”IAPP证书,以IAPP证书及其附件登记的内容,证明该轮柴油机符合氮氧化物的排放量控制要求。
C、燃油标准:低硫燃油:含硫量低于1.5﹪m/m的燃油,其它的指标(如粘度、密度、钒含量、铝+硅含量等)必须符合ISO8217:2005(E)的标准。
D、控制区域及要求:硫氧化物(SOx)排放控制区,简称“SECA”。
船舶进入该区域,必须使用含硫量低于1.5﹪m/m的低硫燃油,或使用经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或任何其它技术方法以保证船舶硫氧化物的总排出量不超过
6.0gSOx/Kwh。
2006年5月19日起,波罗地海区域(系指波罗地海本身以及波的尼亚湾、芬兰湾和波罗地海入口,以斯卡格拉克海峡中斯卡晏角处的北纬57度44.8分为界)列入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2006年11月22日起,北海区域列入;2007年后将扩展至英吉利海峡区域。
目前,绝大部分船上没有安装使用经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或任何其它技术方法来保证(SOx)排放量符合公约要求,而是采用更换使用含硫量低于1.5﹪m/m 低硫燃油的方法达到此目的。
目前附则VI对船上燃油管理方面的要求是排放硫氧化物(SOx)方面的限制:
1、船上所使用的任何燃油的含硫量不得超过4.5%m/m;
2、在SOx排放控制区内。
(a)船上使用燃油的含硫量不超过1.5%m/m;
(b)使用主管机关认可的排烟滤清系统把船舶副机和主推进机械的硫化物排放总量减少至6.0g/kWh或以下. 所产生的废液不能排入封闭码头, 港口与河
口, 除非船上有文件详尽说明废液无害, 或使用其它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技术方法, 将SOx的排放量限制在等效上述水平;
(C)在进入SOx排放控制区之前,未使用含硫量≤1.5%燃油的船舶, 应有足够的时间换用含硫量≤1.5%的燃油,使燃油日用系统经过充分的冲洗, 以去除所有含硫量超过1.5%的燃油。
应在主管机关规定的日志中记录燃油转换操作完成时的所有低硫(含硫量≤1.5%)燃油舱的油量、日期、时间、和船舶位置(包括驶入和驶出SOx排放控制区);
新指定排放控制区的修正案生效以后的12月内, 对进入新指定SOx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可免除上述a)- c)及要求供油商书面提供含硫量不超过1.5%m/m 资料的要求。
3、船舶应以加油单据的形式对供船燃油细节加以记录,至少包括:
受油船的名称和IMO编号、港口、加油开始的日期、供油商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产品名称、数量(米制吨)、15 ℃时密度KG/M3、硫份%M/M。
一份由供油商代表签署和证明的声明, 证明所供应燃油符合小于 1.5% 或4.5%含硫量的要求, 及附则VI 18(1)中燃油质量的要求。
加油单据应保存在船上合适的地方,易于随时接受检查,应在燃油供应到船后至少保存3年。
加油单据应附有一份所供燃油的代表油样(依据IMO制定的导则),由供油商代表和船长或负责加油操作的高级船员在加油后密封和签字,由船舶负责保存至燃油基本用完,但保存时间无论如何不能少于供油后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