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POL附则V(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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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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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I 防止油类污染规则生效日期1983年10月2日附则IV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生效日期2003年9月27日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生效日期1988年12月31日附则VI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生效日期2005年5月19日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本公约适用于:(a) 有权悬挂缔约国国旗的船舶;和(b) 无权悬挂缔约国国旗但在缔约国管辖下营运的船舶。

本公约不适用于任何军舰、海军辅助船舶,或缔约国所拥有或营运的、并暂时只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其他船舶船舶系指在海洋环境中运行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船、水上艇筏和固定或浮动平台。

本公约应在不少于15个其商船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队总吨位50%的国家按第13条规定成为本公约缔约国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

对本公约某一条款的一项修正案,在其商船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队总吨位50%的三分之二缔约国接受之日,即应视为已被接受本公约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每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应备有阿拉伯文、德文、意大利文和日文的官方译本,译本与签署后的正本一起保存附则I防止油污染定义油类:原油、燃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原油系指任何天然存在于地层中的液态烃混合物,不论其是否经处理以适合运输,包括:.1 可能业已去除某些馏份的原油;和.2 可能业已添加某些馏份的原油。

燃油系指船舶所载有并用作其推进和辅助机器的燃料的任何油类。

重大改建:.1.1实质上改变了该船的尺度或装载容量;或.1.2改变了该船的类型;或.1.3根据主管机关的意见,目的在于实质上是为延长该船的使用年限;或.1.4这种改建使得该船成为一艘新船,应遵守本公约中不适用于其作为现有船舶的有关规定。

尽管有本定义的规定:.2.1 但对第1.28.3条定义的在1982年6月1日或以前交船的载重量为20,000吨及以上的油船进行改建以求符合本附则第18条(专用压载舱)的要求,就本附则而言,不应视为构成了重大改建;和.2.2 但对第1.28.5条定义的在1996年7月6日以前交船的油船进行改建以求符合本附则第19或20条(双壳体和双层底)的要求,就本附则而言,不应视为构成了重大改建。

marpol公约六大附则

marpol公约六大附则

marpol公约六大附则一、附则I:防止油类污染规则。

这个附则I可太重要啦。

它主要就是为了防止船舶的油类物质污染海洋呢。

你想啊,那些油要是泄漏到海里,对海洋生物可就是一场大灾难。

比如说,海鸟的羽毛沾上油就飞不动啦,小鱼小虾要是生活在油污染的海域,那可就没法好好生存啦。

船舶在这方面得遵守好多规定,像对油船的构造、设备就有特殊要求,必须得有防止油类泄漏的设备,而且对油类的排放也有严格限制。

不能随便就把油排到海里,得在规定的区域、按照规定的标准来,就好像咱们不能随便在马路上扔垃圾一样,海洋也需要保持干净呀。

二、附则II: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II也是很厉害的一个存在呢。

它管的是散装有毒液体物质。

这些物质要是泄露到海里,那危害可不小。

它对不同类型的有毒液体物质进行了分类,根据毒性、对海洋环境的危害程度啥的。

不同类别的物质,船舶在运输、装卸还有排放的时候,都有不一样的要求。

这就像是把坏人分成不同等级,然后根据等级来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一样。

比如说,对于那些特别毒的物质,排放限制就更严格,船舶得有专门的处理设备,不能让这些有毒液体随便进入海洋这个大家庭。

三、附则III:防止海运包装形式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这个附则III呀,专门针对那些用包装形式运输的有害物质。

这些有害物质要是处理不好,就像一颗颗小炸弹在海洋里爆炸一样。

船舶在运输这些有包装的有害物质的时候,得给它们做好标记,就像给每个危险物品贴上小标签一样,让大家都知道这是危险的东西。

而且在储存和装卸的时候也要特别小心,不能让这些包装破损,不然有害物质跑出来就麻烦啦。

在处理这些包装废弃物的时候,也得按照规定来,不能乱丢弃,要把对海洋的危害降到最低。

四、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附则IV就和咱们日常生活有点关系啦。

船舶上船员和乘客的生活污水可不能随便排到海里。

想象一下,如果大家都在海里上厕所,那海洋得多脏呀。

所以呢,船舶得有相应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

MARPOL73 78防污公约附则VI

MARPOL73 78防污公约附则VI

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MEPC.181(59)决议2009年7月17日通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38条(a)款有关防止与控制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授予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并忆及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已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进一步忆及已经通过的MEPC.129(53)决议,即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港口国监督指南,注意到经MEPC.176(58)决议通过的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预计将于2010年7月1日生效,并注意到MARPOL73/78防污公约第5和6章,以及该公约附则VI第10和11条,对于进入港口的外籍船舶,1997年议定书的成员国应履行控制程序,认识到根据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相应条款,需要对针对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港口国监督指南进行修正,已经考虑由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第13次会议准备,并由17届船旗国履约分委会审议的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1.通过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并以附录的形式公布;2.邀请各缔约国政府,自2010年7月1日起,在依据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进行港口国监督时,应实施经修正后的指南;和3.同意在之后一段时间,将该2009指南纳入经A.882(21)决议修正的A.787(19)决议,即港口国监督程序。

附录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第一章总则1.1 本文件是要为遵照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 (下文中,简称附则)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提供一个基本指导,为实施检查、缺陷判定和执行控制程序提供一致性。

1.2 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条款包含以下需要遵守的规定:.1 400总吨或400总吨以上的所有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需要持有IAPP证书。

解读2018年3月1日生效的MARPOL公约附则Ⅴ2016修正案幻灯片

解读2018年3月1日生效的MARPOL公约附则Ⅴ2016修正案幻灯片
污2染0的20主/3要/2原1因。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刻 不 容 缓
康菲石油2011年6月渤海湾蓬莱19-3油田漏油
事故,泄漏出的原油形成了长长的油带,溢油污染超 过840平方公里海域
巴厘岛海域英国男子Rich Horner潜水时 拍到了
触目惊心的视频 海洋中漂浮着大量塑料垃圾 鱼类避之不及
2
海洋环境污染现状
2020/3/21
海洋环境污染现状 MARPOL附则Ⅴ2016修正案解读 船舶防污染记录要点
1
海洋环境污染现状
大连海域污染2010年7月中石油输油管线在油
轮卸油时发生闪爆导致管线内原油起火和原油入海的事 件。该事件导致海域遭污染约430平方公里
菲律宾马尼拉湾2012年7月30日一名男子在收集塑
料和其他可回收材料,海洋塑料垃圾违章排放是造成海洋
不应适用于这些视频废弃物的排放。
8
2016修正案解读
四、船方保存声明:除谷物外的固体散装货物由托运方提供对海洋环境无害
声明,船方保存至少两年,以下物质被认定为有害物:
1. 急性水生毒性1类;和/或 2. 慢性水生毒性1类或2类;和/或 3. 非快速降解且具有高生物富集性的致癌类或1B类;和/或 4. 非快速降解且具有高生物富集性的生殖细胞突变性21A类或1B类;和/或 5. 非快速降解且具有高生物富集性的生殖毒性21A类或1B类;和/或 6. 非快速降解且具有高生物富集性的特异性靶器官毒性重复接触1类;和/
2020/3/21
第七条: 1、本附则的第3、4、5、6条不适用于: ① 船上垃圾排放系统为保障船舶及船上人员安全或救助
海上人命所需者;或 ② 垃圾的意外失落系由船舶或其设备遭到损坏的缘故,
但在发生损坏前后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最大 限度的减少意外地落失、或 ③ 来自船舶的渔网的意外落失,但为防止这种落失已采 取了一些合理的预防措施;或 ④ 来自船舶渔网的落失系为保护海洋环境或船舶或船上 人员安全的缘故。 2、航行中的意外 ① 如将食品废弃物留置在船上很明显会对船上人员产生 即刻紧迫的健康风险,则第4、6条对航行途中的要求

MARPOL公约附则IV

MARPOL公约附则IV

MARPOL附则IV(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的修订和理解上海国际海事信息与文献网发布时间:2007-03-23 浏览:18571 附则IV的出台及修订背景为防止船舶排放生活污水污染海洋环境,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以下简称海环会)于1973年通过了MARPOL 73/78防污公约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以加强对船舶生活污水的管理,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然而,在1973年MARPOL 73/78附则IV通过后到2000年3月13日的IMO海环会44届会议召开时的27年中,仅有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43%的77个国家接受了MARPOL 73/78附则IV,还达不到所要求的生效条件。

为使附则IV尽快被更多的国家接受,同时为了使《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检验与发证与协调检验发证体系相符,海环会在2000年3月第44次会议上审议了MARPOL 73/78公约附则IV修正案,以MPEC.88(44)大会决议批准,并规定在原附则IV生效后实施。

经修订的附则IV,充分考虑了各国之间履约的实际困难,适当缩小了原附则的适用范围,并适当降低了排放控制标准,以期能被更多的国家所接受而尽早达到公约所要求的生效条件。

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该附则。

至2002年底,就有另外三个国家宣布接受附则IV。

2002年9月26日,随挪威签署批准加入MARPOL 73/78原附则IV的文件后,已累计有88个国家加入,而且这些国家所拥有的商船总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51%,原附则IV已达到了MARPOL公约第15条(2)规定的生效条件,于2003年9月27日生效,海环会海为此专门在2002年10月1日以PMP(157)号通函形式对外发布了原附则IV的生效通知。

2003年7月14日至18日召开的MEPC第49次会议注意到,原附则IV将于同年9月27日生效,决定在海环会第51次会议上通过经修订的附则IV,随后海环会第51次会议以第115(51)号决议通过经修订的MARPOL公约附则IV,并规定经修订的附则IV将于2005年8月1日生效。

MARPOL7378附则Ⅵ浅谈

MARPOL7378附则Ⅵ浅谈

MARPOL73/78公约附则VI浅析全球大气污染主要表现为臭氧层破坏、酸雨腐蚀、细颗粒粉尘增多、气候变暖.船舶中柴油机排烟、制冷剂泄漏和垃圾焚烧等也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其排放的NOx占化石燃料源的15%左右, SOx占人为源的4%~9%,随着运输船舶数量日益增加,其大气污染排放也日趋严重。

为了降低船舶排放对大气造成的污染,IMO制定国际防污公约MARPOL73/78附则VI—“防止船舶大气污染规则”,已于2005年5月19日正式生效.船舶排放对大气造成污染的主要物质包括SOx、NOx、ODS(Ozone Depleting Substance)消耗臭氧层物质和VOC(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以及船上焚烧排放至空气中的有害物质。

本文从如上几种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相关要求和应对措施一一阐述。

1 SOx排放控制为了降低SOx排放, 其一是安装使用经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或任何其它技术方法来保证SOx排放量符合公约要求,其二通过使用符合公约要求的低硫油来达到SOx排放标准,绝大部分船舶都是采用第二种方法。

2012年7月1日起,ISO8217:2012国际船用燃油标准中的燃油硫份含量从4。

5%降低到3。

5%,并且暂定2020年1月1日以后,船用燃油硫份含量上限降低至0。

5%.IMO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的MEPC环保委员会多次召开会议,陆续增加船舶使用低硫油区域,这就是现在我们经常提及的SECA/ECA区域(Sulfur Emission Control Area)。

截至2015年7月1号,生效的SECA区域范围和硫份要求如下:1。

波罗的海、北海、英吉利海峡,硫份含量上限为0。

1%,见下图;2. 在欧盟港口停泊超过2小时不得使用硫含量超过0。

1%的燃油.该要求适用于欧盟港口停泊(系泊和锚泊)的船舶,对在港口外抛锚的船舶不适用.硫份含量上限为0。

MARPOL附则VI(共32张PPT)

MARPOL附则VI(共32张PPT)
• -文件检查:技术案卷、柴油机参数记录簿 • -实际检查:选择代表性的有标识(biāozhì)的构件,确认
构件是说明书中的构件,且调整没有超出许可范围。
共三十二页
船上简化 测量法 (jiǎnhuà)
• 仅适用于: • -船上的确认试验、定期(dìngqī)和中间检验 • •测量要求 • 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放宽: • -制动功率 • -试验用油 • -试验循环
★该附则具有追溯性, 溯 追 到(每一台安装在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上,
输出功率超过130kW的柴油机,以及每一台在2000年1月1日或以后经过重大(zhòngdà)改装的、输出 功率超过130kW的柴油机、焚烧炉)按公约的要求,必须在2008年5月19日之前满足该附则的要
求。
(我国政府至今未接受该附则。)
❖ 船上发动机参数检查方法:适用于已获得EIAPP证书的柴油机在初次检 验,定期检验,中间检验。做法是将柴油机实船运行参数与柴油机出厂 试验台参数进行比对,以确认柴油机满足NOx 排放要求(一般允许小于5% 的偏差)
❖ 船上简化测量法:初次、定期、中间检验也可用此法,该方法主要是对于前期未
能满足NOx 排放标准的柴油机,采用NOx 减少装置(后处理装置)。在这种情况下
• -容许偏差
• 对于测量和分析设备及方法、计算程序等仍按试 验台的要求
共三十二页
船上直接测量(cèliáng)和监测法
• 仅适用于: • -船上的定期和中间检验
• •测量要求 • -安装NOx监测和记录装置(zhuāngzhì)
• -应符合MEPC.103(49)决议 “船上NOx验证程序
• -直接测量和监测方法指南 ” • - 应经主管机关认可(测量机构)

8MARPOL公约附则 V

8MARPOL公约附则 V

Disposal of garbage within special areas (Regulation 5)
(2)(a) disposal into the sea of the following is prohibited: - all plastic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synthetic
(4) Reception facilities within special areas: - Governments of Parties whose coastline borders a special area are to ensure that as soon as possible all parts within the special areas are provided with adequate reception facilities; - after IMO receives sufficient notification from the bordering Parties about the measures taken to provide adequate reception facilities, a date shall be established to invoke the proscriptions for discharge of garbage within the special area; - after the date ships must comply with the requirements for that special area, even if the reception facilities are not yet available in the ports

MARPOL公约附则Ⅴ修正案内容及船舶垃圾管理注意事项

MARPOL公约附则Ⅴ修正案内容及船舶垃圾管理注意事项

MARPOL公约附则Ⅴ修正案内容及船舶垃圾管理注意事项作者:郑国平李文明来源:《珠江水运》2018年第07期摘要:2016年10月28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在第70届会议上以第MEPC.277(70)号决议通过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的2016年修正案,该修正案已经于2017年9月1日被各成员国接受,并将于2018年3月1日正式生效。

同时MARPOL公约附则V的实施指南(2012)也已被MEPC.295(71)决议修改为2017实施指南。

随着海洋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已经受到各国及海事组织的高度重视,船舶垃圾作为海洋重要的污染源,需要船上各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控制,正确处理。

本文通过论述本次修正案修订内容,结合船上的实际工作经验,有针对性的提出一些垃圾管理注意事项,以期能够帮助船上人员尽快理解修正案内容,正确管理船舶垃圾。

关键词:MARPOL公约附则V 修正案船舶垃圾管理1.修正案主要修订的内容和新的要求本次修正案对现行附则V中的第4条、第6条、第10条和附录进行了修订,主要涉及船舶垃圾的分类、排放和记录。

修正案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沿海航行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式平台。

1.1 内容上的修改新的垃圾记录簿由原来的只有一部分修改为Part I和Part II两部分,并对垃圾分类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电子废弃物(e-waste)的排放。

第一部分为生活垃圾,包括A塑料,B食品废弃物,C生活废弃物,D食用油,E焚烧炉灰渣,F操作废弃物,G动物尸体,H渔具,I电子废弃物。

第二部分主要记录货物残余的排放。

分为J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无害物质),K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1.2 种类上的修改新增的电子废弃物(E-waste)是指船舶正常操作和生活区域的电气和电子设备,包括所有零配件、半成品和耗材,丢弃时属于设备的一部分,存在可能对人体健康和/或环境造成危害的物质。

货物残余的排放调整到第二部分,要求为除谷物以外的固体散装货物应按照MEPC.277(70)的附录I进行分类,把原Cargo residues货物残余物分为Non-HME(对海洋环境无危害)和HME(对海洋环境有危害)两类并由托运人声明是否对海洋环境有害,并将申明随船保存至少两年。

marpol公约附则v

marpol公约附则v

marpol公约附则vMARPOL(国际海洋污染防治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MaritimeOrganization,IMO)设立的国际公约,旨在预防和控制由船舶和港口造成的海洋污染。

其中的MARPOL公约附则V(MARPOL Annex V)是针对油污污染的控制标准,主要包含了禁止船上排放废油、废水等有害物质的规定。

MARPOL公约附则V要求所有船舶都必须在任何情况下都禁止排放油污,以防止船舶污染海洋。

具体来讲,船舶不得排放废油、废水中含有的油污、油性液体和其他有害物质。

此外,船舶也不得排放任何生物质或物质,只有经过海洋污染局授权,并遵守MARPOL公约附则V对排放物的限制要求,才可以排放任何物质。

除了禁止排放油污,MARPOL公约附则V还要求,所有船只都必须携带一些安全设施,以便在发生油污污染事件时作出响应。

这些安全设施包括排放柔性管道,用来把油污从船舶中抽取出来,以及污染紧急处理设备(PEP),用来处理可能的紧急情况。

另外,MARPOL公约附则V还规定,船舶必须具备一些安全措施,以确保排放污染物的浓度不超过指定的平均水平。

这些安全措施包括:更换和维护油水分离器(去除污染物);使用洗油设备来洗涤废油;定期更换船舶的运输系统中的油和润滑油;定期检查船舶的排水系统;及时处理排放污染物的任何泄漏等。

此外,MARPOL公约附则V还要求,所有船舶驾驶员都必须接受相关的培训,以便准确地了解油污污染的控制要求,并能够熟练地操作控制设备。

当前,MARPOL公约附则V已经得到全球范围内船舶行业的广泛认可,很多国家也通过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船舶遵守MARPOL 公约V附则的监督管理。

这些措施旨在根治油污污染,使海洋环境得以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MARPOL公约附则V旨在为人类和大自然建立一种良性的共存关系,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从而提高船舶安全性和有效率,为人类创造更多的福祉。

关于MARPPOL公约附则V修正案

关于MARPPOL公约附则V修正案

关于MARPPOL公约附则V修正案--更改部分--垃圾管理计划、垃圾记录簿、垃圾公告牌、垃圾排放记录簿一、主要修订1.垃圾定义的补充:新的垃圾定义中增加了动物尸体,货物残留,食用油,生活垃圾,操作性废弃物,渔具,食物垃圾,焚烧炉灰几项。

2.现有的MARPOL公约附则V规定,根据垃圾的种类、航行区域及距离海岸的距离来决定垃圾能否排放,而新修订的MARPOL附则V将会规定除了有明文规定(食物垃圾,货物垃圾及甲板冲洗水)以外的所有垃圾将不能排放入海,但可以排放到港口接收设备中去。

.1 食物垃圾,货物残渣和甲板冲洗水允许排放到距离海岸12海里以外的海域。

.2 2013年1月1日起,现有种类的垃圾(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瓷品,浮垫,绳索,包装材料,食用油,焚烧炉灰)将禁止排放入海。

3.固定和浮动式平台应持有垃圾管理计划书和垃圾处理公告。

4.需持有垃圾管理计划书的船舶吨位由400GT改为100GT。

5.船舶需要在‘航行途中’排放垃圾。

* 航行途中是指船舶在一个或多个航线上航行,包括偏离最短直达航线的航线,由于航行的原因而导致的任何合情合理的排放。

二、垃圾排放的要求.1 现有公约对垃圾排放的要求.1 海上钻井平台及相关船舶包括所有用来勘探或开采海床矿产资源的移动或固定式海上平台,还包括停靠或者距离平台500米以内的船舶。

.2 塑料垃圾和焚烧炉灰是否能够排放到岸上接收设备。

.3 粉碎和未经粉碎的垃圾必需能够通过网眼为15mm的滤网。

.4 对于掺杂有不同排放要求的有害物质的垃圾,排放要按照最严格的要求执行。

.2 新修订的垃圾排放的要求(从2013年1月1日开始生效).1 垃圾中掺杂或含有禁止排放入海的有害物质时,或者与掺杂物有不同的排放要求时,排放要按照最严格的要求执行。

.2 粉碎或未经粉碎的食物垃圾要求能通过网孔为25mm的滤网。

.3 极地的禽类及其制品不允许排放入海,除非经焚烧、高压灭菌或其它方式处理后。

Marpol公约附则 5精编版

Marpol公约附则 5精编版
.1 距最近陆地3 n mile 将已经过粉碎器或磨碎机处理的 食品废弃物排放入海。该粉碎或磨碎的食品废弃物应能通 过网眼不大于25 mm的滤网。
.2 距最近陆地12 n mile 将未经过上述处理的食品废弃
物排放入海。
.3 距最近陆地12 n mile 将不能用常规的卸货方法回收 的货物残余物排放入海。根据本组织制定的导则,该货物 残余物不应含有任何对海洋环境有害的物质。
2. 垃圾管理计划应就垃圾最少化,收集、储藏、加工和处理 包括船上设备使用提供书面的程序,还有指定实施该计划
负责人。该计划应基于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并以船员的工作
语言书写。(100总吨以上的船舶应配备) 3. 航行于另一缔约国管辖范围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400总
吨及以上的船舶应持有一份《垃圾记录簿》。无论作为 船舶正式的航海日志一部分或以其他形式都应按本附则 附录规定的格式。
,应使用其中较为严格的排放要求。
第七条例外
1 本附则的第3、4、5、6条不适用于: .1 船上垃圾排放系为保障船舶及船上人员安全或救助海 上人命所必需者;或 .2 垃圾的意外落失系由船舶或其设备遭到损坏的缘故, 但在发生损坏前后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最大 限度地减少意外地落失;或 .3 来自船舶的渔网的意外落失,但为防止这种落失已采 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或 .4 来自船舶渔网的落失系为保护海洋环境或船舶或船上 人员安全的缘故。
Placement in the aquaculture facility and the transport of harvested fish including shellfish from such facilities to shore for processing.
The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Marpol Annes V should also be referred to for relevant information. 3. Description of the garbage Garbage is to be grouped into categories as follows

MARPOL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MARPOL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第 * 条 适用范围
本附则的规定适用于: (()(") *00 总吨及以上的新船;
(#) 小于 *00 总吨且核准载运 ’0 人以上的新船; ($) 未经丈量总吨位但经核准载运 ’0 人以上的新船;和 ())(") 本附则生效之日的 ’0 年以后,*00 总吨及以上的现有船舶;
! 在 *00* 年综合文本出版时,附则 %& 尚未符合生效条件。本附则已由本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修订。经修订的 文本和 45678 $($ --)决议收入本出版物末尾的补充资料。
(’) 尚未根据本条(&)规定展期的证书,主管机关可给予自证书所载期满之日起至多 " 个月时间的宽限。
(!) 如果未经主管机关许可,对所要求的设备、附件、布置或材料作了重大变更,则该证 书即告失效,但对此类设备或附件进行直接替换者不受此限。
(() 除本条($)规定者外,在船舶改挂另一国国旗后,原发给该船的证书即告失效。 ($) 在船舶改挂另一国国旗后,证书仍可保持有效但不得超过 ! 个月的期限(如果在这 一期限内未期满),或者直到主管机关换发新证书时为止(以较早者为准)。该船原来悬挂其国 旗的缔约国政府在该船改换国旗后,应尽快将该船改换国旗前所持证书的副本 " 份转交主管 机关,如可行,也将相关检验报告副本一并转交。
(%) 该船设有便于将生活污水排往舷外接收设备的管路,同时该管路上应 按照本附则第 !! 条的规定装有一个标准通岸接头。
这种检验应能保证设备、附件、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本附则的适用要求。 (’) 定期检验,其间隔期由主管机关规定,但不得超过 ( 年。这种检验应保证设
备、附件、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本附则的适用要求。但是,如果《国际防止生活 污水污染证书(!)*$)》按本附则第 *(#)或(&)条的规定得到展期,则这种定期 检验的间隔时间也可相应予以延长。 (#) 主管机关对于不受本条(!)规定约束的船舶,应制定适当的措施,以保证符合本附则 的规定。 ($) 实施本附则规定的船舶检验应由主管机关的官员进行。但主管机关可将这些检验 委托给专门指定的验船师或其认可的组织。在任何情况下,有关主管机关均应充分保证检验 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 按本条规定对船舶进行的任何检验完成后,未经主管机关的批准,经过检验的设备、 附件、布置或材料不得作任何变动,除非直接替换此类设备或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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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主要内容
• 第8条 接收设施 • 1 各缔约国有义务根据船舶使用需求,确保在港口和码头设置足够的 垃圾接收设施,不使船舶发生不当延误。 • 2 特殊区域内的接收设施 • 3 各缔约国须通知本组织按本条规定所提供的设施被指称不足的所有 情况,以便转告相关缔约国。 • 第9条 关于操作要求的港口国监督 • 1 当船舶停靠在另一缔约国的港口或离岸式码头时,如有明确理由相 信该船船长或船员不熟悉船上必要的防止垃圾污染程序,该船应接受 该缔约国适当授权的官员按本附则的有关操作要求进行检查。 • 2 在本条第1款所述的情况下,该缔约国须采取措施,确保该船在该状 况已被依据本附则要求调整为正常时才能开航。 • 3 本公约第五条规定的有关港口国监督程序适用于本条。 • 4 本条中的任何要求不得被解释为限制缔约国对本公约明确规定的操 作要求执行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5 、 主 要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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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主要内容
• 第7条 例外 • 1 本附则第3、4、5和6条不适用于: • .1 保障船舶和船上财产安全或挽救海上人命所必需的船舶垃圾 排放;或 • .2 由于船舶或其设备损坏而导致的垃圾意外灭失,且在损坏发 生前后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来防止意外灭失或使其降 至最低限度;或 • .3 渔具意外灭失,且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来防止这种 灭失;或 • .4 为保护海洋环境或保护船舶或其船员安全而从船上抛弃渔具。 • 2 在航的例外: • .1 如果船上留存的食品废弃物明显会立刻危害船上人员的健康, 则第4和6条关于在航的规定须不适用于这些食品废弃物的排放。
3 定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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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 义
• 10 焚烧炉灰系指用于垃圾焚烧的船用焚烧炉所产生 的灰和渣。 • 11 最近陆地。“距最近陆地”一词系指距该领土按 国际法划定的其领海的基线, • 12 操作废弃物系指其他附则未规定的、船舶正常保 养或操作期间在船上收集的或是用以储存和装卸货物 的所有固体废弃物(包括泥浆)。操作废弃物也包括 货舱洗舱水和外部清洗水中所含的清洗剂和添加剂。 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操作废弃物不包括灰水、 舱底水或船舶操作所必需的其他类似排放物。 • 13 塑料系指以一个或多个高分子质量聚合物为基本 成分的固体材质,这种材质通过聚合物制造成型或加 热和(或)加压制作成成品。塑料的材质特性从脆硬 易碎到柔软有弹性。就本附则而言,“所有塑料”系 指所有含有或包括任何形式塑料的垃圾,其中包括合 成缆绳、合成纤维渔网、塑料垃圾袋和塑料制品的焚 烧炉灰。 • 14 特殊区域系指某一海域,在该海域中,由于其海 洋地理和生态条件以及其运输的特殊性等公认的技术 原因,需要采取特殊的强制办法以防止垃圾污染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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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固定或浮动平台垃圾排放的特别要求 1 严禁从固定或浮动平台和所有其旁边或500米范围之内的其他船舶上向海洋排放任何垃圾。 2 当固定或浮动平台和其旁边或500米范围之内的其他船舶距最近陆地超过12海里时,可排放食品废 弃物入海,但该食品废弃物须业经粉碎机或研磨机处理。这种经粉碎或研磨后的食品废弃物须能通 过筛眼不大于25毫米的粗筛。 第6条 特殊区域内的垃圾排放(无关) 1仅当船舶处于在航状态并遵守以下规定时,方允许在特殊区域内向海洋排放以下垃圾: .1 排放食品废弃物入海须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但距最近陆地或最近冰架须不少于12海里。该食品 废弃物须业经粉碎或研磨处理且须能通过筛眼不大于25毫米的粗筛。食品废弃物须未受任何其他类 型的垃圾污染。除非已经过无菌处理,否则禁止在南极区域排放包括禽类和禽类部位在内的外来鸟 类产品。 .2 对于无法以常用卸载方法回收的货物残留物,须在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后方可排放: .1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货舱洗舱水中包含的货物残留物、清洗剂或添加剂不包含任何被列为 对海洋环境有害的物质; .2出发港和下一目的港都在特殊区域内,且船舶在这些港口间航行时不会驶出特殊区域; .3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这些港口没有足够的接收设施;和 .4 当满足本款第2.1、2.2和2.3项的条件时,排放包含残留物的货舱洗舱水须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或 最近冰架,且距最近陆地或最近冰架不少于12海里。 2 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只有在对海洋环境无害的情况下,甲板和船舶外部表面清洗水中含有 的清洁剂或添加剂才可以排放入海。 3 以下规则(除本条第1款的规定外)适用于南极区域: .1 各缔约国,如其港口内有来往于南极区域的船舶挂靠,有义务根据船舶使用需求,确保尽快为所 有船舶提供可接收所有垃圾的充足的实用设施,不使船舶发生不当延误。 .2 各缔约国须确保悬挂其船旗的船舶在进入南极区域前,船上有足够容积储存船舶在该区域营运期 间产生的所有垃圾,且已完成离开该区域后把这些垃圾排至某一接收设施的安排。 4当垃圾中掺入其他禁止排放或有不同排放要求的物质,或是被此种物质污染时,须适用更为严格的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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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定及要求
• • • 一、学习修正案的内容,领会有关要求。做好内部培训和对外宣传工作,及 向辖区内相关船公司、港口、码头和船舶垃圾接收单位等广泛传达修正案的 新规定,并督促各单位及早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在规定期限前满足修正案的 相关要求。 二、排放垃圾应严格按照修正案第3、4、5、6条规定执行。 三、关于垃圾公告牌、《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簿》的配备要求 (一)总长在12米及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式平台,均须配备并张贴 垃圾公告牌,向船员和乘客公布船上的排放要求。垃圾公告牌应布设在厨房 区域、餐厅、起居室、驾驶台、主甲板、其他船员工作和生活处所及船上乘 客居住和聚集场所的显著位置。 总长12米及以上,但不满400总吨的船舶应至少配备两块垃圾公告牌;4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至少配备三块垃圾公告牌。 (二)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经核准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 浮动式平台,须配备并执行《垃圾管理计划》。该计划应按照国际海事组织 通过的《2012垃圾管理计划制定导则》(MEPC.220(63)号决议)要求进行编 写。 (三)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经核准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 浮动式平台,均须配备《垃圾记录簿》,并按规定格式做好记录。
1、生效日期及适用范围
•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62届会议于 2011年7月15日以第MEPC.201(62)号决议通过了 《73/78防污公约》附则V的2011年修正案,以替代 现行的附则V,并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 修正案对垃圾进行了重新定义和分类,并对垃圾的 排放做出了新的规定。垃圾排放的基本原则由原来 的“原则性许可”改变为现在的“原则性禁止”。 同时,修正案对《垃圾管理计划》、《垃圾记录簿》 和垃圾公告牌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调整。 • 修正案将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2013年1月1日)和 沿海航行船舶(2013年4月1日),以及固定或浮动 式平台。(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附则适用于所有 船舶)
4、规定及要求
• 四、关于港口接收设施及接收证明 (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督促辖区内相关港口、码 头、装卸站以及船舶修造、拆解作业单位设置充足的垃 圾接收设施,避免因接收设施不足造成船舶不当延误。 (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修正案规定和《防治 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8条要求,为向港口接 收设施排放垃圾的船舶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证 明》。 五、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依据修正案的规定,从2013 年1月1日开始,对到港国际航行船舶进行监督检查。沿 海航行船舶应于2013年4月1日起符合相关要求,并接受 海事管理机构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按有 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 食用油系指任何用于或准备用于食物烹制或烹调的可食用油品或动物油脂,但不包括使用这 些油进行烹制的食物本身。


4 生活废弃物系指其他附则未规定的、在船上起居处所产生的所有类型的废弃物。生活废弃物 不包括灰水。
5 在航系指船舶正在海上进行一段或多段航行,包括偏离最短的直线航程,这种偏航将尽实际 可能出于航行目的,以使排放尽量合理有效地扩散至大片海域。 6 渔具系指任何以捕捉、控制以便随后捕捉或收获海洋或淡水生物为目的而布设于水面、水中 或海底的实物设备或其任何部分或部件组合。 7 固定或浮动平台系指在海上从事海底矿物的勘探、开采或相关近海加工的固定或浮动的结构。 8 食品废弃物系指船上产生的任何变质或未变质的食料,包括水果、蔬菜、奶制品、家禽、肉 类产品和食物残渣。 9 垃圾系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并需要连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 操作废弃物、所有的塑料、货物残留物、焚烧炉灰、食用油、渔具和动物尸体,但本公约其他 附则中所界定的或列出的物质除外。 垃圾不包括因航行过程中的捕鱼活动和为把包括贝类在内的鱼产品安置在水产品养殖设施内以 及把捕获的包括贝类在内的鱼产品从此类设施转到岸上加工的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鲜鱼及其各部 分。
5、主要内容
• • • • • • • • • • 禁止排放垃圾入海的一般规定 1除本附则第4、5、6和7条另有规定外,禁止排放任何垃圾入海。 2 除本附则第7条另有规定外,禁止排放任何塑料入海,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绳、合成纤维渔网、 塑料垃圾袋和塑料制品的焚烧炉灰。 3 除本附则第7条另有规定外,禁止排放食用油入海。 第4条 在特殊区域之外排放垃圾 1 仅当船舶处于在航状态且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时,方允许在特殊区域之外向海洋排放以下 垃圾,但无论如何须: .1 在距最近陆地不少于3海里处排放业经粉碎机或研磨机处理后的食品废弃物。这种经粉碎 或研磨后的食品废弃物须能通过筛眼不大于25毫米的粗筛。 .2 未经上述第.1项处理过的食品废弃物,在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处排放。 .3 对于无法以常用卸载方法回收的货物残留物,在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的地方排放。考 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这些货物残留物不得含有任何被列为有害海洋环境的物质。 .4 对于动物尸体,其排放须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 2 货舱、甲板和外表面清洗水中含有的清洁剂或添加剂可以排放入海,但是,这些物质不得 危害海洋环境。 3 当垃圾中掺入其他禁止排放或有不同排放要求的物质,或是被此种物质污染时,须适用更 为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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