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合法化途径是大量罚款
对小产权房合法化的法律思考
对小产权房合法化的法律思考小产权房是指在城市规划范围内,未经官方批准而私自建造的住房。
它们通常由个人或小的房地产开发商建造,规模较小、用途单一,不具备法定的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
因此,小产权房不具备法律合法性,存在一些安全和法律问题。
关于小产权房的合法化,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一、法律依据是否允许小产权房合法化我国《城乡规划法》规定,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建造房屋,否则一旦发现,不仅会被责令拆除,还会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
因此,从法律层面来看,小产权房不被认定为合法住宅,不应被存在于城市建设之中。
二、小产权房产权问题小产权房不具备法定的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
在某些地区,居民生活必须依靠小产权房,很多居民已经居住数十年,并且把小产权房作为了自己的家。
因此需要建立合法的房屋产权制度,使小产权房居民能够合法获得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小产权房的安全问题很多小产权房都是私人、未经验收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
因此,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管机制来确保小产权房的安全。
对于那些存在于危险区域的小产权房,应采取强制拆除的措施,以保障居民的生命安全。
四、是否存在“拆一造一”的政策如果将小产权房合法化,是否需要执行“拆一造一”的政策呢?在新的城市规划和建设中,新建一些适用于生活的住房和居民区,以及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这些都是要借助于“拆一造一”的模式。
对于小产权房居民,如何保证他们有能力承担新房的购买或租赁,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综上所述,小产权房的合法化需要在保障法律、产权、安全和经济上寻求平衡。
需要建立完善的政策和制度,解决城市中的危机和苦难,同时能够保证城市建设的创新发展和人民的安居乐业。
试论“小产权房”合法化
试论“小产权房”合法化摘要:“小产权房”的出现虽然体现了城镇居民对住房诉求的表达,是农民渴望土地收益的创新尝试,但为现行法律制度所不容。
而“小产权房”的实质问题在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否进行自由流转。
本文试图通过对“小产权房”存在的原因和合理性进行探讨, 阐释我国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必要性。
关键词:“小产权房”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小产权房是近几年媒体提出的概念,并没有准确的法律概念与之对应。
笔者在此将其界定为在农民集体土地上,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单独或联合开发商开发建设住宅,并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制作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
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对小产权房合法化持否定态度,同时,支持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呼声也此起彼伏。
笔者认为,虽然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小产权房交易是不应该受到法律禁止的,但是小产权房应该合法化,理由如下:一、小产权房合法化是所有权权能的应有之义所有权是完全物权。
所谓完全物权,是指所有权具有物权所能列举出的全部权能,它是一种法律所认可的对物的最全面的支配权。
在学理上,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通常被称为所有权的四项基本积极权能。
另外,所有权还有一项消极权能,即排除他人干涉。
土地的所有权当然也是如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乃所有权的应有之义,是毋庸置疑的。
事实上,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并没有如此完全的权能。
尤其在收益和处分方面受到诸多限制。
在收益权方面,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若要用于房地产开发,必须先经国家征用程序转变为国有土地后再由国家出让给开发商。
这就使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在土地商业性开发方面的收益受到限制。
在处分权方面,集体土地不得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土地所有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集体向非农业性用地者提供土地使用权须经人民政府审批等等,均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处分权受到相当大的限制。
受到如此之多的限制的所有权,何以称之为所有权?因此,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当拥有更加充分的权能,尤其是应当拥有作为所有权的核心权能的处分权能。
论小产权房合法化问题
论小产权房合法化问题小产权房是指在国家土地法规定之前,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占用国有土地划拨、出让或者征收未按规定全额支付补偿的房屋。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加快,小产权房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这也给城市管理和建设带来了许多难题。
小产权房合法化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并且积极解决。
首先,让我们看看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利弊。
小产权房的合法化可以为城市带来更多的房源,解决人民住房的需求。
而且小产权房的推广也能够促进城市经济的持续发展,增加居民的生活品质。
但是,在小产权房合法化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
一些开发商和房主可能会擅自改建、扩建和违规出租,对城市管理和建设造成不良影响。
而且,政府收入的减少也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
近年来,已经有很多城市对于小产权房进行了合法化的尝试。
上海市就是其中之一。
上海市2006年推出的“小产权房捐赠慈善公寓”项目,吸引了许多业主参与。
通过此项目,业主可以将他的“小产权房”公益性质捐赠给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按规定进行备案管理和监督。
其他城市如福建、江苏、浙江等地也相继出台相关政策。
但是,不是所有的小产权房都能够合法化。
长沙市惠民路小产权房就是一个例子。
这个小区因为没有卫生间和地下室,也没有相关的质量保证,无法通过政府的审核和验收,最终也未能合法化。
此外,南京市也有这样一个经历:在南京市鼓楼区,许多老年人购买了小产权房作为自己完美度晚年生活的居所。
但是因为这些房子在土地出让前建造,没有合法的土地用途许可证,因此该小区一度被拆除了。
综上所述,小产权房合法化的问题并不容易解决。
但是,如果我们要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和业主必须有一定的责任感和积极性。
政府需加强规划、管理、监督和执法检查,确保房子的合法性和纳入城市规划。
并且,政府应该尽快制定相关政策,打击和取缔一些无关的小产权房,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而对于业主,他们也要自觉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不可擅自改建、扩建和违规出租。
只有所有人都具有责任感和积极性,才能够使小产权房的合法化变得更加顺畅和完善。
小产权买卖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小产权房买卖现象日益增多。
然而,小产权房买卖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其法律后果也较为严重。
本文将从小产权房的定义、买卖的法律风险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法律参考。
一、小产权房的定义小产权房,又称“非法建筑”、“违建”等,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私自占用土地、违法建设的房屋。
小产权房不具备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合法手续,因此无法在合法市场上进行买卖。
二、小产权房买卖的法律风险1. 买卖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小产权房买卖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因此买卖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 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由于小产权房不具备合法手续,当事人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3. 房屋被拆除风险:小产权房属于违法建筑,存在被拆除的风险。
一旦房屋被拆除,购房者将面临财产损失。
4. 法律诉讼风险:在小产权房买卖过程中,如因合同纠纷、房屋拆除等问题引发诉讼,购房者可能面临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经济损失。
5. 交易税费风险:小产权房买卖过程中,购房者可能需要承担高额的交易税费,如契税、营业税等。
三、小产权房买卖的法律后果1. 合同无效:如前所述,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
合同无效后,当事人无法依据合同主张权利,可能导致购房者损失购房款。
2. 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由于小产权房不具备合法手续,购房者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这意味着购房者无法将房屋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也无法继承或赠与。
3. 房屋被拆除:小产权房存在被拆除的风险。
一旦房屋被拆除,购房者将面临财产损失,包括购房款、装修费用等。
4. 诉讼风险:在小产权房买卖过程中,如因合同纠纷、房屋拆除等问题引发诉讼,购房者可能面临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经济损失。
5. 交易税费风险:小产权房买卖过程中,购房者可能需要承担高额的交易税费,如契税、营业税等。
小产权房清理整治处罚方案有哪些
小产权房清理整治处罚方案有哪些
本市在整治和处理小产权房过程中,一个可资借鉴的判例是怀柔区杨宋镇出售集体土地建房一案。
该案在被国土部挂牌督办后,市国土管理局、怀柔区政府提出四点处理意见。
这四点处理意见为:
1、是对违法建设立即叫停,责令开发商停止对外销售,并采取停电停水措施;
2、是对尚未销售的和2007年12月30日以后新建、续建的房屋予以拆除,并拆除所有圈建的围墙;对2007年12月30日以前销售的已建成房屋,待全国小产权方处理政策出台后一并处理;
3、是对已划分地块对外出租土地待建的,责令退还土地;
4、是分清责任,依法依规追究开发商、村干部等有关人员的责任。
但更多的情况是,面对小产权房,国土部门执法乏力。
我国各地国土部门均设立有执法人员,对土地违法的查处目前主要有三种形式,分别是卫星扫描、执法人员巡视以及群众举报。
但存在的问题是,发现问题容易,执法效力较低。
因为国土部门人员没有执法权。
二、小产权房如何形成
小产权房形成,在一定程度上和我国施行的城乡二元结构有关。
具体而言,农民在宅基地上盖房和在村集体土地盖房居住并不违法。
但城市居民通过购买的形式,获得农村土地上的住房,就相当于侵占了农民的权利。
论我国小产权房的合法化规制
论我国小产权房的合法化规制发布时间:2022-11-27T00:36:53.077Z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2年8月15期作者:韩钰[导读]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的程度日益加深,大量的乡村青壮年背起行囊,成为一个又一个的“打工人”。
韩钰吉林省延吉市延边大学法学院吉林省133000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的程度日益加深,大量的乡村青壮年背起行囊,成为一个又一个的“打工人”。
迫于生存的压力和城市教育、医疗的“内卷”,中低收入若想拥有一套理想的房屋,变得愈加艰难。
由此,小产权房”的买卖在二三线城市的买卖却日益频繁,其涉及的利益主体比较广泛,国家土地建设机构如果没有制定较为有效的土地政策,只是一味地否认购买“小产权房”的合同效力,长此以往,不仅不会解决问题,还会爆发一些群体性的恶性事件,这对与我国的司法实践的进步也会对我国的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造成威胁。
因此,笔者通过明确小产权房的概念、特征及类型,分析小产权房产生的具体原因,进而梳理小产权房现存的法律困境,进而对解决小产权房的纠纷解决提出建议,以期更好的维护土地广大购房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关键字:城市化小产权房土地流转1小产权房的概念现存的“小产权房”,主要是指未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在农村用地上直接建造、不能办理房屋登记证明的不具有合法性的房屋[]。
笔者所探讨的“小产权房”,主要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未经规划、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按照相关土地法律规定无法办理土地权属证明的房屋。
2小产权房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小产权房可以区分为以下三种:第一种小产权房主要是指,通常建造在村民的宅基地之上。
这种小产权房往往是经过一些程序的批准,也符合村镇的规划,属于合法的村民住宅。
其违法性是发生在销售过程中,因为为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村宅基地不得向村集体组织以外的人出售,而依照房地一体原则,该房屋所占的宅基地也存在被认定为向集体组织以外的人转移的可能性,故无法办理相关产权证明。
将“小产权房”合法化是清理的唯一出路
将“小产权房”合法化是清理的唯一出路作者:来源:《时代金融》2012年第13期据《重庆商报》2012年4月4日报道,由国土部牵头、14个部委参与研究制定的小产权房初步清理整治政策方案此前已上报给国务院。
国土部知情人士介绍,该部正在启动小产权房清理试点工作,拟在试点基础上总结完善整治方案,继而启动全面清理。
同时,年底即将完成的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数据,将成为未来小产权房清查的主要参考。
点评:就本质而言,“小产权房”与所谓“大产权房”区别仅仅在于使用土地性质不同。
“大产权房”使用国有土地,房价中含有土地出让金;而“小产权房”则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其房价中地价所占比例很低,因此价格远低于“大产权房”。
“小产权房”的出现,实质是中国城乡二元土地制度的必然结果。
资料表明,“小产权房”是城市同类商品房价的30%。
正是在此意义上,学界和业界的不少专家学者开始理性地研究这个问题。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副会长朱中一、中房集团董事长孟晓苏等人都赞同小产权房,并且为之出谋划策;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孙飞表示,“小产权房”的存在是当下房地产环境下的必然产物,是社会底层向高房价抗争的无奈之举。
深圳市曾出台规定,违法建筑除未申报的外,符合确认条件的,按规定办理初始登记,核发房产证。
这标志着深圳的小产权房拿到了全国首个“准生证”。
从这点来讲小产权房的治理在于疏导而不是堵,对已经存在的小产权房应通过补办手续等措施使其合法化。
“小产权房”合法化不但可以让集体土地进入土地资产渠道,农民还可合法地分享土地收益,减少城市化过程中的贫民,从整体上减少了社会成本,还促进农村土地集约化。
当然,国家对“小产权房”的态度“很明朗”。
从中央到各部委,所有的政策都认定其性质非法,官方也多次表态,称小产权房“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国家不会对小产权房予以产权确认,某主管部门甚至表示违规小产权房将被拆除,所以,买小产权房是有风险的。
但是,“小产权房”禁而不绝的现实,似乎又更说明了堵不如疏的道理。
小产权房存在的问题及合法化途径探析
小产权房存在的问题及合法化途径探析作者:刘会娟来源:《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2020年第07期摘要:小产权房多年以来一直是社会议论和关注的焦点,我国目前的法律对其也作出了种种的限制,认为小产权房是违法建筑。
但是小产权房因为其低廉的价格受到了广大购房者的追捧,如果过分强调它的“违法性”而对其进行强拆,也会造成一系列严重的社会后果,所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可以通過分类解决、稳定房价以及集体土地所有制改革等措施来实现小产权房的合法化。
关键词:小产权房;合法化;集体土地所有权引言小产权房最早出现是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很多中低收入人群由于没有足够的资金购买商品房,所以就逐渐产生了“小产权房”现象。
小产权房中的“小”主要是相对“大产权”而言的,之所以称之为“小产权房”就是因为,它是在农民自己的土地上或者是农村集体土地上违法建造并对外销售的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有在国有土地上才能进行商品房开发和建设,农村的土地主要是为了保障农民基本的生活需要以及集体利益,而小产权房则是在集体土地上开发了商品房,是与我国的土地政策相违背的,总体来说,它破坏了我国的土地开发总体规划以及城市建设规划,在一定程度上也破坏了我国的耕地政策,所以很长时间以来,国家也一直将小产权房定性为违法建筑对其进行严厉打击。
虽然小产权房与我国的土地政策相违背,但是由于它涉及到的利益主体很多、范围也很广泛,所以一味地打击,不仅不会促使问题的解决,还会导致一些恶劣的群体性事件的爆发,会严重破坏社会的稳定。
在这种情形下,我们需要对小产权房的合法化途径进行探析,这样一方面可以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小产权房相关问题概述(一)、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小产权房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分析。
第一个层次也是表面原因,第二层次主要是深层原因也是其产生的根本原因。
1、表面原因首先就是城市化的发展过于快速。
“小产权房”合法化的破解路径与产权确定
“小产权房”合法化的破解路径与产权确定摘要:“小产权房”合法化的问题是当今政府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经济、法律、社会问题。
小产权房”合法化的路径,学界一般从法律和经济两个视角进行探讨,由此也得出不同的解决之道。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框架的限制,“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到“小产权房”所有者及政府的利益,在没有合适的路径妥善解决“小产权房”问题之前,“小产权房”问题必定陷入处置困境。
通过什么方式在一定条件下解决“小产权房”既成事实的现实问题,又不至于造成政府对违法行为变相鼓励的负面政策导向,这是政府在处理小产权房问题时面临的困境。
政府作为社会利益的协调者、社会矛盾的化解者,在坚持公平公正前提下,通过构建共有产权住房解决“小产权房”合法化问题,不失为一条合情合理且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对策。
一、问题的缘起2014 年年底,国土资源部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下称“试点方案”)工作基本完成,“试点方案”提出了出租、转让、入股、典卖等农村宅基地的流转方式,但仍将流转范围严格界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
这不仅意味着城镇居民到农村购房仍是“法律政策禁区”,而且此前传言存量“小产权房”有望转正的问题,在“试点方案”也并未提及。
无论“试点方案”是否有意回避“小产权房”的处置,事实是全国多达7000 万套“小产权房”(此前多家媒体估计的)何去何从再次被搁置。
可以说,自十几年前“小产权房”开始在一些大城市周边出现至今,“小产权房”一直都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社会各界对如何处理“小产权房”的纷争也从未间断,其中一部分学者及社会人士认为“小产权房”是在我国高房价与城市住房保障制度缺失背景下,中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问题的自救行为,“小产权房”特别是存量“小产权房”如果采用简单的拆除,不仅会造成大量的社会财富的损毁,而且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应该给“小产权房”转正,允许其上市流通。
而另一部分学者和社会人士认为小产权有悖于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办法,扰乱了我国房地产市场秩序,对这种违法行为应该等同于城市违章建筑,坚决给予拆除,如果“允许其入市就跟让其他违法犯罪合法化一样”[1]。
浅谈小产权房的合法化
浅谈小产权房的合法化【摘要】小产权房一直是房地产市场上备受争议的话题。
本文从小产权房的定义与特点、法律地位以及合法化的必要性和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小产权房指的是建设单位在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出售房屋并提供购房合同的一种特殊商品房。
由于其法律地位不明确,一直存在争议。
小产权房合法化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业主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可能对市场造成波动和不稳定因素。
在解决方案上,可以通过相关政策法规来明确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并逐步实现合法化。
浅谈小产权房的合法化是当前房地产市场亟待解决的问题,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监管,推动小产权房合法化进程,实现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小产权房、合法化、定义、特点、法律地位、必要性、影响、解决方案、结论、浅谈。
1. 引言1.1 浅谈小产权房的合法化小产权房是指在城市建设用地拆迁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而存在的一类房屋。
在我国的城市中,小产权房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颇为敏感的话题,因为它们的存在往往涉及到土地、财产权等重要法律概念。
而小产权房的合法化,即将这些房屋合法化,是当前社会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小产权房的合法化不仅涉及到个人财产权的保障,更关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房地产市场等方方面面。
对小产权房的合法化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对于解决当前城市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难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下文中,将会对小产权房的定义与特点、法律地位、合法化的必要性、影响以及解决方案等方面展开详细讨论,希望能对读者更全面地了解和认识小产权房合法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 正文2.1 小产权房的定义与特点小产权房是指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的自己所有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它的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最多不超过200平方米。
小产权房的特点主要包括产权不明晰、政府监管不足、法律地位不清晰、交易难度大、存在风险等。
小产权房的产权不明晰是其最大的特点之一。
因为小产权房的产权来源复杂,有的是通过政府出让、通过土地流转、通过私人购买等方式获得的,导致产权不清晰,买卖过程中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小产权房合法化的法律症结与出路
小产权房合法化的法律症结与出路上海大学东方贱人摘要:小产权房是我国特殊制度的产物,其产生的核心根源是我国土地政策的二元制度。
目前的现状是城郊大量的集体建设用地上存在着庞大的小产权房,小产权房的存在备受争议,从国家政策来看,小产权房由于没有真正的产权而被判为违法,但是小产权房的产生和发展也有其合理性,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趋势的,因此,小产权房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本文阐述了小产权房现象的成因,分析了我国小产权房流通的障碍、禁止小产权房流通的弊端及其流通合法化的可行性。
认为应该赋予小产权房合法地位,以小产权房的合法化为契机,深化土地改革,不断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最终解决小产权房问题。
关键词:小产权房合法化法律障碍法律出路一、小产权房问题的界定新农村建设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改善了农民的居住环境,但同时也滋生了许多小产权房。
目前,小产权房已经成为中国城镇化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并且伴随着城镇化的进程,大有继续扩张之势。
小产权房关乎百姓切身利益,涉及多个利益主体,所以处理方式必须十分谨慎,在全国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大背景下,我们应当从科学发展的长远眼光看待小产权房现象。
(一)小产权房的概念与特征1、小产权房的概念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所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特定称谓。
有的学者认为小产权房是指未经法定征地和审批等程序,由村集体或乡镇政府独立或与开发商联合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
1但也有学者认为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居民销售的住宅。
2现在的通说认为小产权房就是指在农村和城市郊区集体1王德山、姜晓林:《小产权房问题研究》,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6期。
2王彦:《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对策研究》,载《河北法学》2010年第9期。
土地上,由享有该土地所有权的乡镇政府或本集体经济组织单独开发或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开发,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销售、出租或者进行商业活动,并由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制作房屋权属证的房屋。
浅谈小产权房的合法化
浅谈小产权房的合法化【摘要】小产权房是指因历史原因或规划变更导致产权不明晰的房屋。
其一直存在争议,但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合法化已成为必然趋势。
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历史背景是城市规划与土地管理政策调整的需要,同时也受到一些法律法规的支持。
合法化能够解决小产权房的权属问题、提高城市管理效率等优势显著。
合法化的条件有限制,包括符合规划要求、获得相关手续等。
其影响涉及产权明晰化、城市规划优化等方面。
小产权房合法化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可以维护市民权益,也有利于城市发展。
未来发展方向应加强政策引导,促进小产权房合法化与城市化进程的有机结合。
【关键词】小产权房, 合法化, 概念, 争议, 历史背景, 法律依据, 优势, 条件, 影响, 重要性, 未来发展方向1. 引言1.1 小产权房的概念小产权房是指在城市建设规划中未列入正规建设用地指标而得以存在的一种特殊房产类型,通常是因为地块用途不符或规划变更等原因导致的产权不明确的情况。
小产权房的出现源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一系列历史原因,比如土地制度改革和城市发展不平衡等问题。
小产权房的产权具有一定的争议性,一方面,小产权房为一些购房者提供了廉价的购房选项,有利于解决一部分人的住房问题;小产权房存在产权不明确、规划纠纷等问题,容易导致法律上的纠纷和风险。
对于小产权房的定义和界定上仍然存在争议,部分地区对小产权房的认定标准有所不同,这导致了小产权房在法律上的地位不明确。
这也是小产权房合法化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一大难题。
1.2 小产权房的争议小产权房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其合法性和公平性方面。
一方面,有人认为小产权房的存在违背了土地管理法规,是违法建筑,存在安全隐患,可能给购房者带来风险。
也有人认为小产权房能够满足一部分人的购房需求,缓解城市住房紧张局面,因此应当合法化。
小产权房的价格通常较低,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购房者的购房压力,但也存在部分小产权房开发商恶意涨价的情况,导致购房者权益受损。
小产权房的合法化之路有多远
小产权房的合法化之路有多远作者:冯京津来源:《中国房地产业》 2012年第4期本刊记者冯京津日前,国土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小产权房是指占用集体土地搞建设,并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成员销售的住房。
今年全国将开始选择试点城市,妥善处理好现存小产权房的问题。
我国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的宅基地建房,也不可以购买小产权房。
国家要求各地对农村集体经济土地进行确权登记,但是对于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予确权登记,不受法律保护。
这个困扰中国房地产市场十年,困扰中国社会多年的问题,似乎看到了希望。
种种因素催生小产权房小产权房在大城市周边已经形成了一种既成事实的供需交易。
小产权房的大量存在,与城乡二元土地制度下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有关,也与农民试图分享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增值收益有关,还与部分房地产开发商追逐高额利润有较大关系。
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小产权房开发经营活动是不合法的。
国家此前已明文规定,城里居民不可买宅基地建房,也不可以买小产权房。
目前国家要求各地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但凡是小产权房不允许登记,不受法律保护。
但由于价格低廉,小产权房的规模日益扩大,非官方数据称,全国小产权房面积已达约60亿平方米。
在此次国土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被问及小产权问题时,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巡视员王宗亚表示,国土资源部在全国选择部分城市开展小产权房清理的工作,在什么地方开展,如何开展,目前还在研究之中。
国家土地执法监察局局长李建勤此前就曾表示,国务院已于去年成立了小产权房清理小组,该清理小组由国土资源部和住建部牵头。
如何清理备受关注我国的土地资源,尤其是农村耕地相当紧张,中央及地方对土地的管理和使用一再设限,目的是要守住早已确定的全国18亿亩耕地这个底线不崩溃。
其实,这样做也是为了守住国人的命根子,严防私建乱占,浪费土地而影响粮食的正常生产。
然而,近些年来的一些地方仍然是我行我素,并没有认真而又严格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令,依旧出现了问题。
“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困境与出路研究
房价波动:小产权 房合法化可能导致 房价波动,影响市 场稳定
土地资源分配:小产 权房合法化可能影响 土地资源的合理分配, 导致资源浪费
房地产市场秩序:小 产权房合法化可能对 房地产市场秩序产生 影响,需要加强监管
动改革等
研究结论:小产权房 合法化需要政府、市 场和社会共同努力,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监管和推动改革 等措施,逐步解决小 产权房合法化的困境
展望:未来需要继续 加强对小产权房合法 化的研究,不断完善 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为小产权房合法化提 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和
支持
深入研究小产权房 合法化的法律问题
在大量违法违规行为。
信息不对称:小产权房市场存在信息不 对称的问题,购房者往往无法获取真实、
准确的信息,容易被误导或欺骗。
法律地位不明确:小产权房在法律上处于尴尬地位,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和产权保护 社会认知度低:很多人对小产权房的认知度不高,对其合法化存在疑虑和担忧 传统观念影响:一些人认为小产权房不符合传统观念,对其合法化持保留态度 政策法规不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导致小产权房合法化存在诸多困难和不确定性
强化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建设和销售小产权房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政府主导,加强监管:政府应加强对小产权房市场的监管,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确保市场秩 序和公平竞争。
开发商合作,共同推进:开发商应积极配合政府工作,遵守相关法规,共同推动小产权房合法 化进程。
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小产权房合法化进程,加强监督和舆论引导,促进 市场公平和透明。
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前提与路径
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前提与路径作者:杨忻悦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7期摘要目前全社会高度关注政府是否允许小产权房合法化。
决定小产权房的未来应遵循以下思路:首先,必须依现行法律认定小产权房的违法性,轻易将其合法化有损法律的尊严。
其次,应从现实出发,根据违法危害程度分类处置小产权房。
最后,依法、公平地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应附条件允许危害程度较低的小产权房合法化,并以全国统一立法有序推进。
关键词小产权房社会矛盾重大施政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066-0220世纪90年代后期全国各地开始出现以“改造”的名义在旧城或城中村进行小产权房建设和销售,此后迅速在很多地方蔓延并引起中央政府关注。
1999年第二次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禁止城镇户口居民建造和购买“小产权房”,此后,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多次以“通知”和“风险提示”禁止小产权房建设销售。
然而小产权房建设销售反而在经济发达、房价高昂的地区快速增长。
2011年国务院为解决小产权房问题专门成立了由14个相关部委组成的工作组,加大打击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力度,但对已出售小产权房却仍停留在清理、试点阶段,至今仍未形成明确的解决方案。
小产权房大量存在并积聚了诸多尖锐的社会矛盾。
在维稳作为重大施政原则的当下,中央政府固然应该谨慎处置,但谨慎不能沦为久拖不决,而应尽快就如何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做出决断。
一、小产权房具有违法性小产权房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城乡土地二元流转制度,该制度的法律基础是宪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
《宪法》第8条、第10条将我国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类,分别由国家和集体享有土地所有权,两个主体在民法地位上“平等”且相互独立。
同时赋予国家土地征收和征用权,但上述权利的行使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宪法明确禁止转让土地所有权,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即宪法不禁止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并授权立法机关制定具体法律以规范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
论小产权房的合法化
论小产权房的合法化【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镇人口急剧膨胀,房价持续上涨持续不下,从而使小产权房交易越来越猖獗。
有关小产权房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各方学者观点也不尽相同。
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针对小产权房合法性引发了激烈的争论。
笔者认为小产权房应当合法化,因为这是所有权权能的具体要求。
同时,它将缩小城乡差异,促进社会主义城镇化建设,改变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将使农民以及城市低收入者直接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有利于社会正义的实现。
当然在其中的利弊之间我们能否找到一个合理且合法的解决方法才是我们下一步要做的重点工作。
【关键词】小产权房土地管理二元结构土地法律制度小产权房合法化【正文】一.小产权房的概念在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里,我们并找不到“小产权房”这一概念。
因为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
小产权房是相对于大产权房而言的,是指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照的房屋,仅有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的盖章以证明其权属,并没有国家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盖章确认,没有国家所发的产权证,这种房屋被视为乡产权,即小产权房屋。
在我国众多城市郊区,在农村小城镇建设,发展农村住宅小区划的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农民住宅楼,除用来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还以较低的价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且这种现象在农村越来越普遍,是农村城镇化的一个特征。
二.小产权房法律地位宪法规定1982年宪法1982年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上述条款确立了我国独特的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同时规定了土地的征用制度以及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
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前提与路径
延 并 引起 中 央政 府 关注 。1 9 9 9年第 二次 修订 后的土 地管 理法禁
纵览世 界各 国, 即使是 土地私有 制高度 发达 的国家 也实行 土
止 城镇 户 口居 民建 造和购 买 “ 小产 权房 ” , 此后, 国务院及 相关 部 地 用途管 理 。法律 授权特 定 国家 机关 站在 长远 角度对 土地 利 用 委 多次 以“ 通 知” 和“ 风险 提示 ” 禁止 小产 权房 建设销 售 。然而 小 进行 总体规 划 , 根据 需要确 定土地 的用途 和使用 土地 的限制 条件 产权房 建设 销售 反而 在经济 发达 、房 价 高 昂的地 区快速 增长 。 并 要求土 地所 有者 、 使用 者严 格按规 定执 行 。 土地 资源 的稀缺 性
作为 重大施 政原 则的 当下 , 中 央政府 固然 应该 谨慎 处置 , 但 谨慎 销 售价 格 , 甚至 导致 大量 原农 村集 体土地 被低 效利 用 , 极 大地增
不能 沦为 久拖 不决 ,而 应尽快 就如 何解 决 小产权 房 问题做 出决 加 了未来城 市发 展所 需改造 的难 度 。
断。
一
二、 应 依违 法危害 程度 分类 处置小 产权 房
、
小 产权 房具 有违法 性
既然 违反 土地用 途管 制制度 是小 产权 房违法 的关键 , 那么,
小产权 房 问题 的根源在 于我 国城乡土 地二元 流转制度 , 该制 小产权 房所 占用土地 之法 定用途便 直接 反映 了其 违法 危害程 度 ,
范集 体土 地使 用权转 让 。 遗憾 的是 , 千 呼万唤 始 出来 的物权法 仍选 择绕过集 体土地 使
危 害程度 最 高 。 小 产权 房主要 集 中在大 城市周 边 , 通常 已经 没有 未利 用地 ,
“小产权房”成因及其合法化途径探究
城乡二元结构下的土地制度
城乡二元结构:城 市和农村在土地制 度、户籍制度等方 面的差异
土地制度:农村土 地集体所有制与城 市土地国有制的不 同
小产权房成因:农 村集体土地流转受 限,城市化进程中 土地供需矛盾加剧
政策影响:政府对 农村集体土地的限 制和监管,城市化 进程中的政策推动
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监管缺失
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增加农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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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缩小城乡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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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提高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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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稳定房价
土地市场的波动与稳定
土地市场的波动对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影响 稳定土地市场的措施与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关系 土地市场波动与小产权房合法化的挑战 稳定土地市场对小产权房合法化的促进作用
利益相关方的博弈与协调
政府与开发商的利益冲突
购房者与原房主的权益保 障问题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的 争议
寻求各方利益平衡的途径 与策略
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农民权益
明确小产权房合法化后的土地使用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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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机制,规范土地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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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占地、违法建筑等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 保障农民权益 保障农民权益
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小产权房建设的监管,确保土地使用合法合规 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完善土地流转制度,确保土地流转过程公开透明 严格执行土地政策:加强土地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小产权房问题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
小产权房的合法化
小产权房的合法化作者:陶缙夕来源:《青年文学家》2011年第19期摘要:小产权房是指存在于城市近郊的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房屋,没有国家房管部门颁布的产权证书。
我国目前房价居高不下,这使得小产权房有了活跃的市场。
政府严厉打击小产权房的交易。
但是小产权房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拆迁和征收时购房者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房屋质量得不到保障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完善我国关于小产权房的立法问题,是小产权房合法化,使问题得到根本解决。
关键词:小产权房,产权证书,问题,利益,合法化作者简介:陶缙夕(1986-),汉族,四川成都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证券法。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39(2011)-19-0243-01一、小产权房的产生小产权房并不是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的概念,在相关法律规定里面找不到“小产权房”这一概念。
因为,小产权房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而是人们在生活中形成的一种习惯称谓。
生活中有大产权和小产权之说。
我们通常所说的大产权房是指由开发商独立开发并办理合法的房屋开发立项手续、土地出让手续,并按规定上缴给国家土地出让金和使用税,由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屋。
而小产权房是指建立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由享有该土地所有权的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单独开发或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开发建设,并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制作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
小产权房的概念在我国不是近几年才产生的,上世纪九十年代之初,小产权房的交易就曾经出现过。
到2007,北京的一起"画家与农民"的小产权房的官司引起了全社会高度的关注。
首先,小产权房的出现和我国居高不下的房价有着密切关系,许多在城市中心买不起房的人便把目光转向了价格低廉的城市近郊的小产权房。
虽然他们对这种房屋心存怀疑,但还是冒着极大的风险选择购买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的交易子啊全国普遍存在,许多城市小产权房的交易份额都占据了房地产市场的极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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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合法化途径是大量罚款
黄怒波:小产权房比较复杂一些,当然我认为目前可能不会放开小产权房,这个主要牵涉到土地政策问题,如果放开的话,可能农民的所有的宅基地都会被改成小产权房,从长远看,我还是那个观点,就是对农民现有的这种宅基地集体现在用地,要省之又省,不能够被呼吁说改革开放立刻拿到市场上来,后果不堪设想。
所以就建了小产权房,对小产权房来说,我不太觉得政策上能够放开,我不太认为,所以很多人进行小产权房的放开,把房价拉起来,这个做不到,我的观点,小产权房如果说放开的话,对现有的农村的存量土地会产生巨大的冲击,最后的受益者一定不是农民。
凤凰财经:为什么?
黄怒波:农民他没有能力直接面对市场,他一定还有其他的社会组织来经营他的土地,经营小城镇,也许得益的也许还是开发商,也许乱七八糟的商人,他个农民说,我给你多少钱,我盖了产权卖了分你多少,大头还是我觉得农民拿不走,所以小产权房的问题,我觉得还是要慎重。
凤凰财经:我个人粗浅的理解,可能不专业,好像有点像私生子,他已经给生出来了,而且他已经存在了,怎么样去。
黄怒波:这就是一个偷换概念,这是中国的一个特色,中国的特色在哪呢?我可以违反,然后法不责众,违反以后,你反正得,就跟你的观点,我私生子也是人,也是个孩子,你总得跟我上户口,然后中国社会就开始变通,罚你款,或者怎么样,还是把孩子户口给上了,这是一个中国的对法制一个观念的一个看法问题。
我们一会儿就谈法制,所以你这个私生子概念,他首先是不是违法的,要违法了,我们执不执法,如果违法了我们变通一下,让他变成合法,这个市场的经济秩序在哪里?问题就出在这,所以这些年打违建的力度特别大,那些胆子大的人把那个楼顶都加了楼了,最后罚款全都合法了,市场的秩序就没有了,对小产权房,我的观点现在可能还放不开。
凤凰财经:这些您觉得最终会是一个什么样?
黄怒波:最终就不知道,最终我认为他总是大量的拆不太可能,但是看这届政府的智慧了,这是一个巨大的社会问题,交给这届政府,他总得面对。
凤凰财经:如果他们征求你的意,你会建议他们什么?
黄怒波:大量罚款,大量罚谁,罚的你没有可图,把承建房就变成合法了,把这个钱拿来,在捐助贫困的弱势群体。
你要问我的意见,我只能这么做,你又没有办法大量去拆他,你又不能让投机者去获益,你肯定,我认为最后的办法也是很高的罚款,最后把他变得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