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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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为促进我县旅游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规以及《中共永嘉县委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永委发〔2012〕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借鉴先进地区的成功做法,本着“政府主导、社会主体、市场运作、政策推动”思路,结合我县旅游业发展实际,特制

定本扶持办法。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一)设立旅游发展资金。自2012年起县级财政每年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用于景区管理、游憩设施的保养维修、旅游宣传促销、旅游行业管理、旅游教育培训、旅游信息化建设、风景旅游规划编制、自然和文化资源保护。

(二)加大建设投入。每年安排建设资金不少于1亿元用于重点景区的开发建设、景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古村落的保护利用及旅游招商项目的前期工作等。

(三)增加奖补资金。每年另行安排足够资金用于“吃住行游购娱”旅游六要素的培育扶持和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做优的奖励。

(四)注重资金导向。县发改、民政、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在安排专项资金使用时,应统筹考虑旅游业的发展需求,每年选择一批涉旅项目予以- 3 -支持。同时,各旅游重点镇、县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有关政策,共同做好旅游项目的申报工作,积极争取国家、省财政对我县旅游发展的投入。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允许权益抵押。各类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和推广适应旅游业发展需要的个性化金融产品。鼓励旅游景区(点)、林区和星级饭店、旅行社等旅游企业探索以特许、营运、收费等经营权和股权抵押贷款方式进行融资。

(二)加大信贷支持。逐步加大对旅游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大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旅游企业的授信额度,增加对旅游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金融机构和旅游企业要积极开展多种方式的业务合作,推出促进旅游消费的金融产品,增强银行卡旅游服务功能,开展旅游消费信贷服务。

三、加大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力度

(一)用地支持。优先支持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凡是被列为县及县级以上政府重点项目的,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及时报批、及时供地。其建设用地可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土地出让金按出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因项目建设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法定程序及时调整。对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旅游招商项目,国土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要合心合力,全力争取省级下达单列土地指标。

(二)资金支持。加大旅游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对选址在楠溪江风景旅游区内的投资大、见效慢的高端旅游项目,支撑性强、带动性强、特色鲜明、发展急需的旅游六要素招商选资项目,按《中共永嘉县委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县“百项千亿招商”工程的意见(试行)》(永委发〔2012〕2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规费减免。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收取的各项政府规费,属专款专用的,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属县财政留成的,专项用于支持该项目发展。

(四)税费优惠。对新办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旅游企业,从正式营业之日起5年内,其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给予减免、后3年减半征收。旅游企业用于宣传促销的费用依法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旅游企业排污达标并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宾馆饭店安装有线电视,按不高于实际终端数的50%收取。

(五)单独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生态观光农业综合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旅游综合体项目和整村打造楠溪江特色旅游村的开发建设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单独制定扶持政策。

四、促进住宿业发展

(一)促进星级旅游饭店发展

1、加快星级饭店建设。对在楠溪江风景旅游区内投资新建的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上饭店,能按合同约定及时竣工的,按《中共永嘉县委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县“百项千亿招商”工程的意见(试行)》(永委发〔2012〕23号)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2、鼓励评星创牌。对新评定的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分别奖励20万元、40万元、100万元;升级为三星、四星、五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60万元。

对新评定的金叶级、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的金鼎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二)促进其他住宿业发展

1、鼓励民宿发展。对利用楠溪江古村落、通过专业设计将老房子改建成外观古朴、内部舒适的各种民宿设施,能达到国际青年旅舍通常标准以上的,按每房间5000—1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按规划审批要求整体发展民宿村,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改造的,按每户3—5万元标准补助给村集体,专项用于立面改造、道路整修、管线地埋、给排水、污水处理以及停车场、公厕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具体细则另行制订)

2、鼓励经济型酒店落户。对新落户楠溪江风景旅游区内的国内外知名的经济型连锁酒店,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

五、促进旅游餐饮业发展

(一)鼓励创设各地风味餐馆。对在楠溪江风景旅游区内开办的实际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地方风味餐馆,在正式营业后,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

(二)鼓励餐馆评星创牌。对新评定的三星、四星、五星级餐馆,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升级为四星、五星级的餐馆,给予奖励10万元。

(三)促进休闲餐饮业的发展。对新建在楠溪江风景旅游区内,符合规划布局、经过审批认定,特色鲜明的酒肆、茶室、餐吧、咖啡吧,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在正式营业后,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在历史文化名镇古村开设小吃一条街、国际酒吧咖啡一条街等特色街区的,按“一事一议”办法,单独制定扶持政策。

六、促进旅游购物发展

(一)鼓励传承老作坊。对在楠溪江风景旅游区古村落开设传统手工作坊,且连续经营3年以上的,奖励3万元;对开设手工作坊或民俗历史街区的,按“一事一议”办法,单独制定扶持政策。

(二)鼓励挖掘传统工艺旅游商品。扶持地方旅游商品的研发和生产,对属于挖掘、改良传统工艺,能实现规模化生产,且就业率高、带动性强的特色旅游商品(指工艺品、纪念品、土特产)生产企业,经认定,给予10万—2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旅游商品购物点等级评定。对新被评为浙江省三星、四星、五星级的旅游商品购物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七、促进旅游文化发展

(一)丰富旅游文艺演出。对依法登记的地方性曲艺表演团体(20人以上),在楠溪江风景旅游区常年表演(50天以上)的,按实际演出天数,享受县“送戏下乡”政策补助;对在楠溪江风景旅游区开设演艺吧且连续经营3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投资规模大、特色鲜明的文艺表演,按“一事一议”办法,单独制定扶持政策。

(二)鼓励文艺创作。对以楠溪江为题材的文艺作品,有社会影响力的,给予创作者一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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