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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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贯彻《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贯彻《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贯彻《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卫监发[1997]第2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卫生部关于贯彻《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监发〔1997〕第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左(局),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为加强对饮用水及相关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建设部、卫生部于1996年7月联合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并于1997年元月开始施行,至此我国的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做好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办法》。

要对本地区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掌握情况,建立档案,为审批工作做好准备。

二、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国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者,要按照《办法》的要求进行自查,建立健全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

三、自《办法》实施之日起,集中式供水单位按照规定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并于1997年7月1日前完成申报工作。

四、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已进入流通领域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按照规定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手续,并于1997年7月1日前完成申报工作。

1998年7月1日起,经营单位不得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五、1997年1月1日起,拟新生产和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者,必须申请办理并取得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销售或进口。

六、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和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承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和国产产品复审阶段的检验任务。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节选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节选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节选)(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时限说明:1.本表中所列时间为完成该类产品全部检验项目所需时间。

2.检验时限为自正式受理样品之日起至出具检验报告之日。

3.检验机构受理样品时应将出具报告时间及相关事宜通知送检单位。

4.特殊情况(例如检验时限内含长假)由检验机构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检验时限。

如遇滤速甚慢的水质处理器(如陶瓷滤芯、滤膜阻塞),则检验时限应予延长。

水样滤过时间(天)=额定总净水量/每日滤水量。

5.各类一般水质处理器、矿化水器、纯净水处理器(不含大型水质处理器),如卫生安全性与卫生功能性检验在同一检验机构检验,则全部检验时限可缩短为45天。

6.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规格说明:1.管材检验为取6升浸泡液用作检验,则不同管内径(mm)所需管长度(m)如下:2.管件按内表面估计,500cm2加入1升浸泡液浸泡。

3.各种家用净水器、矿化水器需样8台,其中用于卫生安全性检验3台,卫生功能性检验5台。

4.颗粒状材料以表观体积计算,加入50倍体积的浸泡液;膜组件和结构滤芯以外观面积计算,500cm2加入1升浸泡液浸泡。

浸泡液配制采用《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附录A方法制备。

浸泡时间24h ±1h,浸泡温度25℃±5℃。

5.上述样品所产生的水样不足检验所需时,由检验单位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样品数量。

但检验机构应在受理样品之前告知送检单位。

6.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项目及要求3.1 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管材、管件、蓄水容器、止水材料)检验项目说明:1.聚合物单体和添加剂如氯乙烯、苯乙烯、环氧氯丙烷、甲醛、丙烯腈、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可根据具体聚合物类别选项测定,也可以增加新项目。

卫生部文件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卫生部文件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卫生部文件
卫法监发〔2001〕161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现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印发给你们。

请各有关单位严格依照本规范进行生活饮用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检验、卫生安全评价和监督监测工作。

本规范自2001年9月1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请将本规范实施中的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2、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3、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5、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6、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7、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印章
二OO一年六月七日。

最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最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 )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涉水产品生产企业选址、设计与设施、生产过程、原材料和成品贮存、运输、从业人员卫生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凡从事涉水产品生产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选址、设计与设施的卫生要求第五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场所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均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要求。

选址、设计及设施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六条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选择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的区域。

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第七条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等污染的生产场所必须单独设置,其与其它建筑(场所)应有一定的防护间距,并应有相应卫生安全和“三废”处理措施。

第八条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生活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的连续性,做到功能分区明确,人流与物流、清洁区与污染区分开,不得交叉。

厂区道路通畅,并有防止积水及扬尘的措施。

第九条生产场所应根据生产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原辅料库、产品加工生产场所、成品库、检验室、危险品仓库等场所。

第十条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和设施的设置应不影响生产场所卫生。

第十一条应有与产品类型、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用房,其净高一般不得低于 3 米,面积不小于100 平方米。

第十二条生产场所通道应宽畅,保证运输和卫生安全。

水处理剂的生产场所通道应设安全护栏。

设参观走廊的生产场所应用玻璃与生产区隔开。

第十三条生产场所的墙壁和屋顶应用浅色、防潮、防腐蚀、防霉、防渗的无毒材料覆涂。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八)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九)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十)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完整产品样品1件。大型水质处理器应提供产品照片。
第七条申请涉水产品新产品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研制报告:
1、该产品研发的背景、过程、原理等相关的技术资料;
(3)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
(4)涉及改变生产现场的,应提交变更后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大型水质处理器除外)。国产产品,还应提交变更后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现场审核意见;进口产品,必要时卫生部对其生产现场进行审查和(或)抽样复验。
(二)产品材料及配方;
(三)产品质量标准;
(四)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附上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和产品说明书);
(五)产品标签(铭牌);
(六)产品说明书样稿;
(七)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对人体有危害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指卫生许可批件或者由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四章各项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产品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供文件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由出具单位确认或由我国使(领)馆确认;
2、申请变更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在变更申请表中说明理由,并提交变更后的产品标签或铭牌。进口产品外文名称不得变更;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节选)(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时限 (2)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规格 (3)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项目及要求 (5)3.3 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水处理材料检验项目 (5)3.8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大型水质处理器检测项目 (7)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时限说明:1.本表中所列时间为完成该类产品全部检验项目所需时间。

2.检验时限为自正式受理样品之日起至出具检验报告之日。

3.检验机构受理样品时应将出具报告时间及相关事宜通知送检单位。

4.特殊情况(例如检验时限内含长假)由检验机构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检验时限。

如遇滤速甚慢的水质处理器(如陶瓷滤芯、滤膜阻塞),则检验时限应予延长。

水样滤过时间(天)=额定总净水量/每日滤水量。

5.各类一般水质处理器、矿化水器、纯净水处理器(不含大型水质处理器),如卫生安全性与卫生功能性检验在同一检验机构检验,则全部检验时限可缩短为45天。

6.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说明:1.管材检验为取6升浸泡液用作检验,则不同管内径(mm)所需管长度(m)如下:2.管件按内表面估计,500cm2加入1升浸泡液浸泡。

3.各种家用净水器、矿化水器需样8台,其中用于卫生安全性检验3台,卫生功能性检验5台。

4.颗粒状材料以表观体积计算,加入50倍体积的浸泡液;膜组件和结构滤芯以外观面积计算,500cm2加入1升浸泡液浸泡。

浸泡液配制采用《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附录A方法制备。

浸泡时间24h ±1h,浸泡温度25℃±5℃。

5.上述样品所产生的水样不足检验所需时,由检验单位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样品数量。

但检验机构应在受理样品之前告知送检单位。

6.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项目及要求3.3 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水处理材料检验项目说明:1.用含有效氯的配制水浸泡样品24h 1h后取浸泡液测定。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 ()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 ()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节选)(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时限 (2)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规格 (3)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项目及要求 (5)3.3 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水处理材料检验项目 (5)3.8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大型水质处理器检测项目 (7)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时限说明:1.本表中所列时间为完成该类产品全部检验项目所需时间。

2.检验时限为自正式受理样品之日起至出具检验报告之日。

3.检验机构受理样品时应将出具报告时间及相关事宜通知送检单位。

4.特殊情况(例如检验时限内含长假)由检验机构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检验时限。

如遇滤速甚慢的水质处理器(如陶瓷滤芯、滤膜阻塞),则检验时限应予延长。

水样滤过时间(天)=额定总净水量/每日滤水量。

5.各类一般水质处理器、矿化水器、纯净水处理器(不含大型水质处理器),如卫生安全性与卫生功能性检验在同一检验机构检验,则全部检验时限可缩短为45天。

6.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说明:1.管材检验为取6升浸泡液用作检验,则不同管内径(mm)所需管长度(m)如下:2.管件按内表面估计,500cm2加入1升浸泡液浸泡。

3.各种家用净水器、矿化水器需样8台,其中用于卫生安全性检验3台,卫生功能性检验5台。

4.颗粒状材料以表观体积计算,加入50倍体积的浸泡液;膜组件和结构滤芯以外观面积计算,500cm2加入1升浸泡液浸泡。

浸泡液配制采用《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附录A方法制备。

浸泡时间24h ±1h,浸泡温度25℃±5℃。

5.上述样品所产生的水样不足检验所需时,由检验单位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样品数量。

但检验机构应在受理样品之前告知送检单位。

6.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项目及要求3.3 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水处理材料检验项目说明:1.用含有效氯的配制水浸泡样品24h 1h后取浸泡液测定。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Saniatary Standard for Enterprises Related Hygienic Safety Products forDrinking Water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涉水产品生产企业选址、设计与设施、生产过程、原材料和成品贮存、运输、从业人员卫生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凡从事涉水产品生产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选址、设计与设施的卫生要求第五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场所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均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要求。

选址、设计及设施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六条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选择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的区域。

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第七条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等污染的生产场所必须单独设置,其与其它建筑(场所)应有一定的防护间距,并应有相应卫生安全和"三废"处理措施。

第八条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生活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的连续性,做到功能分区明确,人流与物流、清洁区与污染区分开,不得交叉。

厂区道路通畅,并有防止积水及扬尘的措施。

第九条生产场所应根据生产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原辅料库、产品加工生产场所、成品库、检验室、危险品仓库等场所。

第十条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和设施的设置应不影响生产场所卫生。

第十一条应有与产品类型、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用房,其净高一般不得低于3米,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20150702涉水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及检验要求

20150702涉水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及检验要求

水质处理器分类
2011年分类目录规定:
1. 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的水质处理器; 一般水质处理器 反渗透水处理装置
2. 以地下水或地表水为水源的水质处理设 备(每小时净水流量≤25m3/h);
3. 饮用水消毒设备。

小型水质处理器卫生检验要求
• 卫生安全性试验(纯水浸泡试验) • 卫生功能性试验(挑战试验)
通知 卫监督发【2007】248号
– 规定了涉水产品中凡与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有关 的指标按新标准执行。
(砷限值、菌落总数方法)

卫生检验相关技术要求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 卫法监发〔2001〕254号
涉水产品的检验时限; 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规格; 检验项目; 检验报告格式; 涉水产品前处理方式。
总体性能试验(通水试验) 功能性试验(加标试验)
• 平行双样测定(两台)

一般水质处理器 反渗透水处理装置

卫生安全性试验步骤
冲洗:按说明书要求冲洗样品,如说明书 没注明冲洗时间,可在说明书标注的流量 条件下,用自来水冲洗30min。
• B类:水处理工艺和材料材质相同,水处理 单元大小(数量)、净水流量和/或额定总 净水量不同,外观形状基本相似,尺寸可 以不同。
• 注意:跨型(大型、小型)产品不能作为 同一系列产品。

A 系 列 产 品

B系列产品

软化(去除硬度) 脱盐(降低TDS) 去除微生物

水质处理器分类
吸附型滤水器
活性炭滤水器、活性氧化铝净水器
过滤型净水器
滤芯粗滤器、陶瓷净水器、微滤净水器
膜组件水处理装置
超滤、纳滤、反渗透净水器
离子交换装置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卫监督发[2006]191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6.05.18【实施日期】2006.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卫生部2006年5月18日以卫监督发[2006]19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是指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由卫生部许可的国产和进口涉水产品。

第三条涉水产品的申报受理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一)首次申报涉水产品许可的,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二)申请延续、变更、补发批件、补正资料的,提供原件1份;(三)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原件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盖骑缝章;(四)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六)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七)所有外文(国外地址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第二章首次申请许可的申报材料第五条申请国产涉水产品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二)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现场审查意见;(三)企业标准;(四)经认定的涉水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附上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和采样单);(五)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六)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完整产品样品 1件。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200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卫生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涉水产品生产企业选址、设计与设施、生产过程、原材料和成品贮存、运输、从业人员卫生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凡从事涉水产品生产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选址、设计与设施的卫生要求第五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场所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均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要求。

选址、设计及设施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六条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选择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的区域。

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第七条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等污染的生产场所必须单独设置,其与其它建筑(场所)应有一定的防护间距,并应有相应卫生安全和"三废"处理措施。

第八条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生活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的连续性,做到功能分区明确,人流与物流、清洁区与污染区分开,不得交叉。

厂区道路通畅,并有防止积水及扬尘的措施。

第九条生产场所应根据生产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原辅料库、产品加工生产场所、成品库、检验室、危险品仓库等场所。

第十条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和设施的设置应不影响生产场所卫生。

第十一条应有与产品类型、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用房,其净高一般不得低于3米,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卫生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

为了保障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各地都制定了相应的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首先,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范需要明确生活饮用水的质量标准,包括各种有害物质的安全标准和微生物指标。

这些标准是根据卫生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确保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其次,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还应包括对生活饮用水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安全管理和监测制度的要求。

生活饮用水生产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保证水源的卫生安全,防止水质被污染。

另外,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还要求对生活饮用水的包装、运输和销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商品水的卫生安全。

包装必须符合相关标准,避免次生污染,确保生活饮用水在运输和销售过程中不受污染。

总的来说,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评价规范是保障人们日常饮水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只有加强对生活饮用水质量的监控和管理,才能有效预防水源污染和水质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

[VIP专享]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

[VIP专享]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节选)(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时限 (2)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规格 (3)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项目及要求 (5)3.3 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水处理材料检验项目 (5)3.8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大型水质处理器检测项目 (7)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时限说明:1.本表中所列时间为完成该类产品全部检验项目所需时间。

2.检验时限为自正式受理样品之日起至出具检验报告之日。

3.检验机构受理样品时应将出具报告时间及相关事宜通知送检单位。

4.特殊情况(例如检验时限内含长假)由检验机构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检验时限。

如遇滤速甚慢的水质处理器(如陶瓷滤芯、滤膜阻塞),则检验时限应予延长。

水样滤过时间(天)=额定总净水量/每日滤水量。

5.各类一般水质处理器、矿化水器、纯净水处理器(不含大型水质处理器),如卫生安全性与卫生功能性检验在同一检验机构检验,则全部检验时限可缩短为45天。

6.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说明:1.管材检验为取6升浸泡液用作检验,则不同管内径(mm)所需管长度(m)如下:管内径(φ,mm)162025324050637590110需管长(m)3019128532 1.510.72.管件按内表面估计,500cm2加入1升浸泡液浸泡。

3.各种家用净水器、矿化水器需样8台,其中用于卫生安全性检验3台,卫生功能性检验5台。

4.颗粒状材料以表观体积计算,加入50倍体积的浸泡液;膜组件和结构滤芯以外观面积计算,500cm2加入1升浸泡液浸泡。

浸泡液配制采用《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附录A方法制备。

浸泡时间24h ± 1h,浸泡温度25℃±5℃。

5.上述样品所产生的水样不足检验所需时,由检验单位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样品数量。

但检验机构应在受理样品之前告知送检单位。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与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与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中规定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的涉水产品(以下简称省级涉水产品)的申报、受理、审批、检验及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涉水产品类别和类型分别为:(一)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二)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三)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化学处理剂。

地方法规另有规定及使用新材料或新化学物质制备的上述产品除外。

第三条生产省级涉水产品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申报单位在申报前应先按要求完成生产企业现场审核和产品检验,然后再向实际生产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申请手续。

第四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开展省级涉水产品许可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更具体的操作要求,制定相关的表格和行政许可文书。

第二章生产现场审核第五条省级涉水产品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提交现场审核表,及产品配方(申报设备许可的,提供产品结构图)、生产工艺、说明书、生产厂区位置图(厂区位置图应标明厂区附近的标志性建筑物)、总平面图、生产车间、检验室、原料仓、成品仓平面图、生产设备清单及卫生监督部门要求提供其它与生产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六条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提交现场审核资料后,20个工作日指派2名以上审核人员到生产现场进行审核。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中规定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的涉水产品以下简称省级涉水产品的申报、受理、审批、检验及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涉水产品类别和类型分别为:一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二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三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化学处理剂;地方法规另有规定及使用新材料或新化学物质制备的上述产品除外;第三条生产省级涉水产品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申报单位在申报前应先按要求完成生产企业现场审核和产品检验,然后再向实际生产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申请手续;第四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开展省级涉水产品许可工作;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更具体的操作要求,制定相关的表格和行政许可文书;第二章生产现场审核第五条省级涉水产品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提交现场审核表,及产品配方申报设备许可的,提供产品结构图、生产工艺、说明书、生产厂区位置图厂区位置图应标明厂区附近的标志性建筑物、总平面图、生产车间、检验室、原料仓、成品仓平面图、生产设备清单及卫生监督部门要求提供其它与生产有关的技术资料;第六条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提交现场审核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审核人员到生产现场进行审核;通过对生产企业提交的技术资料的核对和现场审核,根据产品配方或产品结构图、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清单核实生产企业是否具有相应产品的生产能力;现场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现场审核符合要求的,监督员应对同一批号的产品进行封样,用于许可检验;第三章产品检验第七条省级涉水产品应在申请许可前完成必要的检验;卫生安全相关检验必须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机构应按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和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等相关要求进行检验;各个检验项目应当使用同一生产批号的产品;如需进行卫生安全检验之外的检验,可在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实验室完成;检验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第八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在受理样品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检验报告应明确注明检验样品性状、规格、主要部件或附检验样品的彩色照片,检验结论;第四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报单位应当直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报单位应是该产品的所有者委托生产时指委托方;首次提出省级涉水产品许可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申报产品和生产企业名称应与现场审核意见、检验报告名称一致;除产品注册商标因注册的原因外,其它不得随意更改;二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生产企业现场审核意见;三经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质量性能检验报告;五产品材料及配方;六生产工艺流程及简述;七产品标签铭牌;八产品说明书;九饮水机等供水设备类的产品应提供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十产品彩色照片包括各种规格及内部结构;十一产品质量性能的国标、行标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应有卫生指标的要求;十二使用的注册商标或受理通知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留通知书复印件;十三申报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应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双方委托合同注明双方职责与义务;十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第十条省级涉水产品的名称命名原则产品名称由商标名或品牌名、产品型号、通用名和属性名组成;一商标名必须经过商标局注册或受理,应该是申报单位所有或经所有者授权的使用者,商品名中商标应用文字或字母,不使用图形商标;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如"特效"、"高效"等;二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规格等;部分没有型号的涉水产品可不描述××牌给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牌给水涂塑复合钢管、××牌固体聚合氯化铝;三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应该是主要原料或主要用途的文字,如聚氯乙烯、饮水机;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功效作用的文字或不是该产品主要材料成分的名称;四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固体或液体等不同剂型的产品应标明不同的属性名;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固体聚合氯化铝混凝剂,可省略“混凝剂”属性名;第十一条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一首次申报涉水产品许可的,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2份;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二申请延续、变更、注销、补发批件、补正资料的,提供原件1份;三除检验报告及现场审核表等证明原件外,申报材料原件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盖骑缝章;四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用12号字,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编排号码,并装订成册;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六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真实,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第十二条申报材料中有关资料要求(一)产品材料及配方应按以下内容填报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减:1.管材和管件、机械部件、止水材料: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2类型及规格;3适用范围适用水压和供水类型;4使用年限;2.蓄水容器如水箱等: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2防护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3使用方法;4板块、胶条、支架的材质及组装要求;5材料的使用年限;3.供水设备和水处理部件:1功能;2水流程图;3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的名称、规格、用量、使用年限;4适用水质范围;5技术参数;4.水处理剂和散装水处理材料:1功能;2配方中主要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3适用范围;4有效期;(二)产品标签或铭牌应有下列内容:1.产品名称;2.型号、规格3.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联系;委托生产的,还应标明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4.产品执行标准号包括理化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5.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文号;6.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7.根据产品特点,标明主要质量指标及主要技术参数;如饮水机铭牌上应标明制冷功率、制热功率;化学处理剂应标明主要成分、净重、有效期;管材件、蓄水容器应标明规格;水处理部件应标明技术特性;受标签和铭牌面积限制,以上内容无法完全标在标签和铭牌上的,可将有关内容移到说明书中标明;(三)产品说明书应有下列内容:应标明执行标准、产品功能、型号、规格、主要成分或部件、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技术参数;技术参数具体包括:1.供水设备:设备功率,产品规格、供水量;2.管材管件、机械部件、止水材料:产品规格等;3.水处理剂:最大安全投加量及单体残留量;4.水处理材料:净水效果;(四)产品样品彩色照片应符合下列要求:1.提供的照片应与送检产品一致;2.管材、管件应提供样品片段或照片,并有相应商标、规格、生产日期、企业名称、执行标准等标识;3.蓄水容器、供水设备、机械部件、止水材料、水处理部件应提供整个产品的照片,并显示整机、铭牌、各主要单元;4.化学处理剂和散装的水处理材料应提供用250ml透明玻璃瓶盛装有避光等特殊要求的除外的样品照片,玻璃瓶上有产品名称、生产单位、生产日期的标签,清晰显示产品的色泽;5.多规格的产品每种规格产品均应提供完整的照片;第十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单位受理申请材料时,向申报单位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产品检验结果是否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规范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报单位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报单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报单位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报单位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五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受理机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六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并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其审批所需的期限;第五章审查和批准第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后,根据产品特点确定审查的方式;需要聘请专家进行技术审查的,应聘请3人以上独立专家对其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查,负责技术审查的有关专家及技术人员根据卫生安全危险性评估的结果作出技术审查意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技术审查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时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不予批准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一)申报产品不符合相应标准或规范;(二)生产现场审核不合格;(三)检验不合格;(四)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定要求;(五)参加技术审查的专家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六)经评价,产品不符合生活饮用水谁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等相关法定要求;(七)需要进一步科学论证或检验后才能作出行政审批结论的;(八)提供虚假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机构应当自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报单位领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第十五条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应采用统一编号,编号格式为省简称卫水字年份第xxxx号;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应载明申请产品的产品名称、产品规格或型号、申报单位名称、申报单位地址、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生产地址、有效期延续换证时间、备注内容;附件应载明产品执行的理化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产品特性和技术参数、主要材料与配方、适用范围、注事事项;批件样式见附件,有效期4年;批件中的申报单位为批件的所有者;被批准产品必须在批件上注明的实际生产企业生产;申报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可以相同;第六章延续、变更和补发第十六条延续、变更和补发只能由批件上注明的申报单位提出;第十七条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超时提出按首次产品的申请要求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三经认定的涉水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经卫生监督机构封样送检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四卫生监督机构的生产现场审核意见;现场审核意见应包括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规定的内容和对生产和销售产品的配方、标签、说明书的审查意见审查其是否与许可批准文件一致的产品材料与配方,并描述其实际生产的材料与配方;第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一)生产现场不再符合生产该产品条件的即不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二)产品原材料、配方、构造、工艺、型号、技术参数等与原批准产品不一致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批件不一致的;(三)检验不合格的;(四)监督检查发现2次以上包括2次的产品卫生质量不合格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的其他违法情形未按要求整改的;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一)产品名称因注册商标没有被商标局批准的,可以利用已注册的商标进行变更产品名称;(二)申报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因机构、行政区域调整等原因改变但实际生产现场未移动的;(三)增加或变更实际生产企业,且新的实际生产地仍然在原批准省的;以上申请变更事项未被批准前,不得以新产品名称或新单位名称、地址生产销售产品;所生产销售产品必须与批件一致;产品配方、构造等与产品卫生质量相关的内容的不予变更;因转让所致的申报单位名称改变的不予变更;已获批准产品拟在原批准省之外的其他省开展生产的,不予变更批件,应向新生产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许可;第二十条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必须在变更事项发生后60天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三)其他材料:1.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变更:1须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2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2.申请变更产品名称的,应在变更申请表中说明理由,并提交变更后的产品注册商标;3.在原批准省增加或变更实际生产地的,应申请对新生产地进行现场审核,对新生产地生产的产品重新封样送检,并提供现场审核意见和相应检验报告;第二十一条申请补发许可批件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补发申请表附件4;二因批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供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原件;三因批件遗失申请补发的,提供刊载遗失声明的省级以上报刊原件遗失声明应刊登20日以上;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许可信息报卫生部,并主动向其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文通报许可批准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省级以上网站许可批准信息;公布的许可批准信息应至少包括完整的产品批件内容,并向社会提供许可批件查询服务;第二十三条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被批准的省级涉水产品在其他省生产销售时存在违法行为的,负责该违法行为查处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送作出许可决定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第二十五条申报单位与实际生产地可以是不同单位例如委托生产,申报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对产品卫生质量均负有责任;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作出许可决定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吊销其许可批件;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已批准产品: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申报单位采用虚假材料取得的;附件:XX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样式请于批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批准单位盖章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附件:产品说明主要成分或部件使用范围注意事项附件编写说明:输配水设备:产品说明:产品外观 ,执行标准: ,规格:主要成分或部件:适用范围:饮用水供水管材注意事项:与配套的管材与管件使用;化学处理剂:产品说明:产品外观,执行标准: ,最大安全投加量为主要成分或部件:铝矿粉或半成品 ,酸:适用范围:饮用水混凝剂注意事项:按水源水质情况进行混凝效果实验决定投加量;饮水机等结构设备:产品说明:技术参数: ,执行标准: ,规格:主要成分或部件:适用范围:注意事项:水处理材料:产品说明:产品外观 ,执行标准: ,规格:主要成分或部件:适用范围:注意事项:。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61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61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有关单位:为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监督管理,规范涉水产品的分类和产品范围,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同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对《目录》所列产品按照涉水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水杯、水壶、咖啡壶等食品容器不作为涉水产品监管。

二、生产企业对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负责,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或进口,并在上市前通过检验等手段证明其产品符合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

生产下列类型涉水产品不需获得卫生行政许可,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对其产品进行市场监督。

(一)矿化水器或矿化水剂;(二)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三)氯(液氯、氯气);(四)石英砂;(五)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

三、生产或进口下列类别的涉水产品应事先取得卫生部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一)进口涉水产品;(二)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三)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四、生产下列类别的涉水产品应事先取得生产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一)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二)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三)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化学处理剂。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中规定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的涉水产品(以下简称省级涉水产品)的申报、受理、审批、检验及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涉水产品类别和类型分别为:(一)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二)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三)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化学处理剂。

地方法规另有规定及使用新材料或新化学物质制备的上述产品除外。

第三条生产省级涉水产品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申报单位在申报前应先按要求完成生产企业现场审核和产品检验,然后再向实际生产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申请手续。

第四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开展省级涉水产品许可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更具体的操作要求,制定相关的表格和行政许可文书。

第二章生产现场审核第五条省级涉水产品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提交现场审核表,及产品配方(申报设备许可的,提供产品结构图)、生产工艺、说明书、生产厂区位置图(厂区位置图应标明厂区附近的标志性建筑物)、总平面图、生产车间、检验室、原料仓、成品仓平面图、生产设备清单及卫生监督部门要求提供其它与生产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六条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提交现场审核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审核人员到生产现场进行审核。

标准文本—《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管理规范》

标准文本—《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管理规范》
清洁用水不受污染。
9.1.2排水系统入口应安装带水封的地漏等装置,以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及浊气逸出。
9.1.3排水系统出口应有适当措施以降低虫害风险。
6. 2. 4排水口应设置在易于清洁的区域,并配有相应大小的滤网等装置,防止产生异味及固体废弃物堵
塞排水管道。
6.2.5根据污水中污染物性质采取合理有效的排放形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单独排放的污水
面高度22m,周围30m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
6. 5. 2空气消毒车间
采用紫外线空气消毒装置的生产车间,宜按30w∕ (10-15) m2设置。
根据产品生产工艺,进入生产车间的原料应根据其属性特点,设置相应的物料净化设施,原材料经
过清洗、消毒、除尘等净化处理方可投入生产。
6. 7个人卫生设施
6. 7.1更衣室设置要求
6设施与设备
6.1供水设施
7.1. 1基本要求
应能保证生产需要的水压、水量等,且水泵工作时产生的噪声、振动应分别符合GB/T 29529和GB/T
29531的要求。
8.1.2水质要求
涉水产品加工用水应采用市政供水,水质应符合GB5749-2022的规定,不影响产品质量。
9.2排水设施
9.1.1排水系统的设计和建造应保证排水畅通、便于清洁维护;应适应生产的需要,保证产品及生产、
6.8. 作面混合照度2200Lx,检验工作场所2540Lx,其它场所2
100Lxo
7.9生产设备
8.9. 1基本要求
涉水产品与非涉水产品的主要生产设备不应共用。
6.9. 2卫生要求
生产使用的设备、工具、管道,必须用卫生、无毒、无异味、耐腐蚀、不吸水、不变形的材料制作,
5.4. 3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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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节选)(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时限说明:1.本表中所列时间为完成该类产品全部检验项目所需时间。

2.检验时限为自正式受理样品之日起至出具检验报告之日。

3.检验机构受理样品时应将出具报告时间及相关事宜通知送检单位。

4.特殊情况(例如检验时限内含长假)由检验机构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检验时限。

如遇滤速甚慢的水质处理器(如陶瓷滤芯、滤膜阻塞),则检验时限应予延长。

水样滤过时间(天)=额定总净水量/每日滤水量。

5.各类一般水质处理器、矿化水器、纯净水处理器(不含大型水质处理器),如卫生安全性与卫生功能性检验在同一检验机构检验,则全部检验时限可缩短为45天。

6.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规格说明:1.管材检验为取6升浸泡液用作检验,则不同管内径(mm)所需管长度(m)如下:2.管件按内表面估计,500cm2加入1升浸泡液浸泡。

3.各种家用净水器、矿化水器需样8台,其中用于卫生安全性检验3台,卫生功能性检验5台。

4.颗粒状材料以表观体积计算,加入50倍体积的浸泡液;膜组件和结构滤芯以外观面积计算,500cm2加入1升浸泡液浸泡。

浸泡液配制采用《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附录A方法制备。

浸泡时间24h ±1h,浸泡温度25℃±5℃。

5.上述样品所产生的水样不足检验所需时,由检验单位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样品数量。

但检验机构应在受理样品之前告知送检单位。

6.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项目及要求3.1 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管材、管件、蓄水容器、止水材料)检验项目说明:1.聚合物单体和添加剂如氯乙烯、苯乙烯、环氧氯丙烷、甲醛、丙烯腈、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可根据具体聚合物类别选项测定,也可以增加新项目。

2.有★者为选测项目。

3.√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4.○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5.国内外有标准,首次用于涉水产品,做毒理实验;国内外无标准,首次用于涉水产品,制定水中最高允许浓度。

6.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3.2 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材料(涂料、内衬等)检验项目说明:1.浸泡30天中,第一次(第一天)和最后一次(第三十天)全分析,中间四次测定感官指标、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和第一次全分析的超标项目。

2.有★者为选测项目。

3.√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4.○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5.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3.3 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水处理材料检验项目说明:1.用含有效氯的配制水浸泡样品24h 1h后取浸泡液测定。

膜组件或其他可能被有效氯损坏的组件用纯水进行浸泡试验。

2.有★者为选测项目。

3.√用作卫生安全性证明的检验由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4.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3.4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检验项目说明:1.以矿物料为原料者需检验总α、总β放射性。

2.单体取决于新产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

3.√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4.○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5.有★者为选测项目。

6.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3.5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一般水质处理器检验项目3.5.1 一般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性检验说明:1.整机注入纯水于室温(25℃±5℃)浸泡24h 1h ,测定浸泡液。

2.含有消毒组件的水质处理器需检验所加的消毒剂成分,确定是否超过卫生要求。

3.有某些功能的水质处理器(如除氟、除砷、软化、阻垢等),应根据产品说明书,对样品清洗处理后,再用纯水浸泡,检验可能析出的成份。

4.具★号者为选测项目。

5.√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6.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3.5.2 一般水质处理器卫生功能性检验 3.5.2.1 总体性能试验1.按照产品说明书,冲洗水质处理器样品。

2.按产品申请书载明的产水流量通入市政自来水。

3.根据额定产水总量计算,将全程分为四段。

于正式通入水样之初(第1次采样)和4/4段结束(第2次采样)采集水样,共采集2批水样。

此步骤可与3.5.2.2加标试验结合进行。

4.功能性检验均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5.各次应有的检验项目见下表:3.5.2.2 加标试验一般水质处理器卫生功能性检验步骤如下:1.按照产品说明书,冲洗水质处理器样品。

2.按产品申请书载明的产水流量通入市政自来水。

3.根据额定产水总量计算,将全程分为四段。

于正式通入水样之初(第1次采样),1/4段末(第2次采样),2/4段末(第3次采样),3/4段末(第4次采样),4/4段末(第5次采样)时通入加标水样(一定浓度污染物配成的试样)并采样检验,共采集5批水样。

4.如申报产品含有多种功能,则检验项目应增加各功能性项目。

5.一般水质处理器加标物浓度约相当于《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允许值的3倍,此时要求各段去除率大于60%;相当于5倍允许值时,要求各段去除率大于80%。

有活性炭组件者,耗氧量的去除率应≥25%。

6.另加消毒组件的水质处理器例如加渗银活性炭、碘树脂或臭氧发生器,须参照3,于正式通水样之初、1/4段末、2/4段末、3/4段末及4/4段末采集自来水样,测定银、碘或臭氧浓度。

7.功能性检验均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8.各次应有检验项目见下表:*总大肠菌群指标的加菌量为n⨯102~2⨯103/100mL,出水总大肠菌群指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中对生活饮用水水质的要求;报告中应注明实际的加菌量。

3.6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矿化水器检验项目3.6.1矿化水器卫生安全性检验说明:1.整机注入纯水于室温(25℃±5℃)浸泡24h 1h,测定浸泡液。

2.含有消毒组件的矿化水器需检验所加消毒剂成分,确定是否超过卫生要求。

3.如矿化水器中含有特殊部件,应检验有代表意义的项目。

4.具★号者为选测项目。

5.√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6.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3.6.2 矿化水器卫生功能检验3.6.2.1 总体性能试验根据额定产水总量计算,将全程分为四段。

于正式通入水样之初(第1次采样)和4/4段末(第2次采样)各采水样,共采集2批水样。

此步骤可与3.6.2.2浓度和稳定性试验结合进行。

各次检验项目见下表:3.6.2.2 浓度和稳定性试验矿化水器中矿化物质的浓度和稳定性试验步骤如下:1.按照产品说明书,冲洗矿化水器样品。

2.按产品申请书载明的产水流量通入市政自来水。

3.按额定产水总量计算,将全程分为4段。

于正式通入水样之初(第1次采样)、1/4段末(第2次)、2/4段末(第3次)、3/4段末(第4次)、4/4段末(第5次)采集水样,共采集5批水样。

4.检验项目为申报的矿化物质,以证明各段水样中矿化项目的浓度和稳定性。

5.如申报产品含有多种功能,则检验项目应为能说明各种功能的检验项目之和。

如含活性炭、膜过滤、消毒等组件,则另加3.5.2.2加标试验表中所列项目。

6.功能性检验均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3.7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纯净水处理器检验项目3.7.1 纯净水处理器卫生安全性检验说明:1.整机注入纯水于室温(25℃±5℃)浸泡24h 1h,测定浸泡液。

2.含有消毒组件的纯净水处理器需检验所加消毒剂成分,确定是否超过卫生要求。

3.如纯净水处理器中含有特殊部件,应检验有代表意义的项目。

4.√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5.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3.7.2 纯净水处理器卫生功能性检验3.7.2.1 总体性能试验1.按照产品说明书冲洗纯净水处理器样品。

2.按产品申请载明的产水量通入市政自来水。

3.根据额定产水总量计算,将全程分为四段。

于正式通入水样之初(第1次采样)和4/4段结束(第2次采样)各采集水样,共采集2批水样。

此步骤可与3.7.2.2加标试验结合进行。

4.功能性检验均由卫生部认定检验机构承担。

5.各次应有的检验项目见下表:★为选测项目3.7.2.2 加标试验纯净水处理器卫生功能性加标步骤如下:1.按照产品说明书,冲洗纯净水处理器样品。

2.按产品申请书载明的产水流量通入市政自来水。

3.根据额定产水总量计算,将全程分为四段。

于正式通入水样之初为(第1次采样)、1/4段末(第2次采样),2/4段末(第3次采样),3/4段末(第4次采样),4/4段末(第5次采样)时通入加标水样[一定浓度污染物配成的试样。

试样的配制方法见《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2001)表5和表6]并采样检验,共采集5批水样。

4.如申报产品含有多种功能,则检验项目应增加各功能性项目。

5.反渗透水器的加标浓度见《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2001)表5和表6的规定,去除率要求见同表;其他纯净水处理器参照此法,但去除率不提要求。

6.功能性检验均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7.各次应有检验项目见下表:3.8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大型水质处理器检测项目说明:1.按照产品说明书冲洗大型水质处理器直至能正常工作。

2.正常运转后,采集原水和处理后水样;继续运转14个工作日后,再次采集原水和处理后水样作为检验。

3.如申报产品含有多种功能,则检验项目应为反映各功能的检验项目的总和。

4.有★者为选测项目。

5.国产产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进口产品由卫生部委托进行。

6.KDF为处理水用的铜锌合金材料。

7.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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