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敬爱的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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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劳动厅•【公布日期】1994.01.01•【字号】浙劳培[1994]215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培[1994]215号)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有关部门:《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已经劳动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994年01月01日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劳动部颁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劳动部、人事部联合颁布的《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含义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以劳动部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颁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技师任职条件》为依据,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考核、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简称技师)资格考评。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一、下列人员必须接受职业技能鉴定:(一)凡属技术工种的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等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培训期满要转正定级的学徒工;(三)需办理技术等级公证的出国人员;(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其他劳动者,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和程序一、申报条件首批试点工作按照劳动部颁发的50个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严格申报条件。

凡未颁布《规范》的工种,原则上按如下要求确定:(一)学徒期满或经各培训机构初级技术等级培训结业,可申报初级技术等级鉴定。

(二)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经过正规中级工培训,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鉴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浙江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办法》已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12月31日浙江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养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稳慎推进我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试点办法。

第二条本试点办法所指的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试点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职业技能评价规范,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进行评价并核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行为。

依据本办法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的企业和认定的结果,可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依据本办法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中技能类职业(工种)(准入类除外),以及后续公布的技能类新职业(工种)。

第三条职业技能等级原则上分为五个等级,由低到高分别是五级至一级: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05•【字号】浙人社办发〔2020〕35号•【施行日期】2020.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20〕3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和《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关于持续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告》(中就培函〔2020〕16号)等要求,现就开展浙江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原则上要满足以下条件:(一)申报主体是在我省依法登记的下列3类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各类单位分别符合以下条件,且社会信用良好,无严重违法违规和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1.申报主体为从事教育培训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具有连续5年以上相关培训评价经历,累计3万人次以上的相关培训评价规模〔所申报的每个职业(工种)培训评价规模不得少于5000人次〕;2.申报主体为企业的,应具有本企业职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经验,其中,企业性质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还须符合第1项要求;3.申报主体为行业协会(学会)的,应具有民政部门4A及以上评估等级,申报的职业(工种)应与机构性质密切相关。

其中属于地方特色产业的市、县级行业协会(学会),或申报的职业(工种)是当地急需紧缺的,可放宽到民政部门3A 评估等级。

(二)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含考评人员、题库开发人员等)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概要

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概要

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成立公共营养师等职业技能鉴定专业委员会的通知浙职技鉴[2009]04号各市及义乌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省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在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中的作用。

根据《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结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决定成立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公共营养师、化学检验工、室内装饰设计员、养老护理员等4个专业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机构设置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公共营养师、化学检验工、室内装饰设计员、养老护理员等4个专业委员会是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的分支机构,接受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见附件)。

主任委员全面负责委员会的工作。

专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长1人。

秘书长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二、主要职责1、参与制定、修订和审定相关职业(工种)标准和培训教材,参与国家题库的开发;2、参与制定我省职业技能鉴定领域相关技术文件;3、参与本职业(工种)考评员、高级考评员的培训;4、参与本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检查工作;5、开展本职业(工种)考评技术、方法的研究;6、提供本职业(工种)鉴定指导、咨询和服务;7、承办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秘书处单位各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单位为秘书长所在单位,任期三年,可连任,以后秘书处单位随秘书长变更而变更;本次成立的4个职业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设于:公共营养师: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化学检验工:浙江工业大学;室内装饰设计员: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养老护理员:杭州师范大学。

专家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各有关单位和专家,应积极支持和参与专家委员会的建设和各类活动,共同为我省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做出贡献。

附: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名单二00九年三月二十四日附: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名单一、公共营养师专业委员会委员名单二、化学检验工专业委员会委员名单三、室内装饰设计员专业委员会委员名单四、养老护理员专业委员会委员名单。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9.24•【字号】浙劳社培[2007]150号•【施行日期】2007.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劳社培〔2007〕150号)各市及义乌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现将《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鉴定行为,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指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等有关规定,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专门机构。

承担鉴定通用类职业工种的称“职业技能鉴定所”;承担鉴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称“职业技能鉴定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第四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指导和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所审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对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章设立和审批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设置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设立"的原则。

第六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鉴定等级在技师(二级)以上的职业技能鉴定所以及省部属单位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审批。

市(包括义乌市,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省部属单位以外职业(工种)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高级(三级)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审批。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7.01•【字号】浙人社发[2011]206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06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浙江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创新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模式,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建立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

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按照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主体地位的要求,通过建立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创新企业高技能人才研修平台,进一步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技术攻关、技术创新、技术交流、传授技艺和实现绝技绝活代际传承的积极作用,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我省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和企业转型升级。

二、工作目标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是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建立,以先进装备制造业、战略新兴产业、临港重化工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为重点,以科技和技能含量较高的大中型企业为依托,由我省具有绝招绝技的技能大师领办,开展技术攻关创新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场所。

通过搭建高技能人才研修平台,建立高技能人才绝技绝活代际传承机制,推行技能大师带徒制度,培养一批具有绝技绝活的高技能人才,扶持一批能够继承传统技术工艺的能工巧匠。

到2013年,在全省建成100个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

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文件

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文件

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文件浙职技鉴函〔2020〕15号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公布2020 年上半年全省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时间的通知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级有关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有序恢复职业技能线下培训和技能人才评价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职业资格全省统一鉴定(含同期省本级定期鉴定,下同)3月份报名情况,经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原定5 月16日举行的职业资格全省统一鉴定调整时间公布如下:一、鉴定考核时间(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4 -1 级):理论知识、专业能力、综合评审鉴定时间为7月11日,其中2级综合评审答辩时间为7月18日,详见《2020年7月职业资格全省统一、省本级定期鉴定时间表》(附件1,下同);- 1 -(二)劳动关系协调员(4 -1 级)、保安员(1级):理论知识、专业能力、综合评审鉴定时间为7月12日;(三)电工、汽车维修工、钳工(含机修钳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焊工、车工(含数控车工)、铣工(数控铣工)、机床装调维修工、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茶艺师、美容师、美发师、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等技能操作类1级或2级职业:理论知识鉴定时间为7月12日,实际操作、综合评审科目鉴定时间由各市根据考核点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原则上在理论考试后一周内完成。

二、疫情防控要求(一)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确保考试安全。

各市鉴定中心、省属职业资格鉴定考核点(以下简称“考核点”)应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与应急方案,配备防控物资,签订《职业资格全省统一鉴定疫情防控及安全保密责任书》,填报《职业资格鉴定考核点卫生防疫工作自查核验表》(见附件2 )。

(二)落实“健康码+测温”入场制,做好人员健康排查。

鉴定期间,各考核点应严格执行“健康码+测温”,如遇发烧、咳嗽等疑似症状者不得进入考场;参与考核鉴定人员均需在考试当日填写《职业资格鉴定考生与考务工作人员健康申报承诺书》(见附件3),建立健康信息备查资料。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8.24•【字号】浙劳社培[2006]122号•【施行日期】2006.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劳社培〔2006〕122号)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2号)精神,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评价工作的指导思想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品德、技能、业绩和知识作为衡量的主要标准,从实际出发,完善申报条件,扩大评价范围,进一步改进评价的方式和方法,加快形成有利于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新的评价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在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坚持客观公正、考培分离、评聘分离,坚持以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为评价重点;在评价内容上,把品德、技能、业绩和知识作为衡量的主要标准,重点考核职业能力与工作业绩;在评价标准上,坚持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相结合,推动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相衔接,扩大评价范围;在评价机制上,以专业评价与企业认可相结合,进一步改进评价的方式和办法,推进评价方式的多样化;在评价实施上,坚持行政指导与技术支持相结合,形成新的运作机制。

三、完善高技能人才职业资格申报条件除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正常晋升条件以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突破学历、资历、年龄、身份的限制,直接申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命题和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命题和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命题和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3.14•【字号】浙劳社培〔2008〕29号•【施行日期】2008.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命题和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培〔2008〕29号各市及义乌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命题和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命题与加强国家题库运行浙江省分库网络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题库是保障职业技能鉴定科学性的重要测量工具,是构建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一项基础工作。

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命题与加强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工作,对于确保职业技能鉴定命题质量,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进一步规范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和职业技能鉴定命题工作。

二、加强国家题库浙江省分库网络的运行管理。

省劳动保障厅对国家题库浙江省分库网络运行实施综合管理、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通用职业(工种)国家题库浙江省分库管理和运行的具体工作;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负责国家题库市级分库的综合管理,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具体运行。

三、规范使用国家题库浙江省分库试题资源。

国家题库浙江省分库试题资源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统一配置,各市不得擅自开发、更改国家题库浙江省分库的试题资源。

各市在组织职业技能鉴定时,凡国家题库浙江分库已颁布实施的职业(工种)试题,一律从题库中提取。

对国家题库中需要修订完善的试题内容,省中心在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意见的基础上,每年选择鉴定数量多、社会需求大的职业,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技术进步需要统一进行调整。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第四批浙江省特级专家评选工作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第四批浙江省特级专家评选工作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第四批浙江省特级专家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浙江省委员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5.12•【字号】浙组[2014]19号•【施行日期】2014.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第四批浙江省特级专家评选工作的通知(浙组〔2014〕19号)各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部属在浙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转型升级、创新驱动、“五水共治”等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实行浙江省特级专家制度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浙江省特级专家管理办法(试行)》(浙委办〔2005〕71号)文件精神,以及今年我省人才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启动第四批浙江省特级专家评选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名额在我省工作两年以上,具有研究员、教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或同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

在浙两院院士、公务员不参加评选。

省外引进人才须在2012年6月30日前到我省工作,且每年在我省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评选名额30名左右,具体名额如下:1、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含应用性基础研究)领域,5名。

2、工程科学技术及工程管理领域,20名。

3、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领域,5名。

依照省特级专家评选工作规定,如实际当选人数少于评选名额,则以实际当选人数为准。

二、评选条件被推荐的专家、学者,必须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优良科学道德,学风正派,事业心强,年龄不超过65周岁(1949年6月30日以后出生),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应用性基础研究领域取得系统的、创造性研究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1.29•【字号】浙劳社培〔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浙劳社培〔2007〕12号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基础性工作,充分发挥各行业的专家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的作用,推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发展,提高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九日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的作用,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基础工作,提高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发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精神及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领导下,对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专业技术研究,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是专家型的非常设机构。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标准,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全省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和各类技能型人才,共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技术指导、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一)参与国家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参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的开发、教材和考试鉴定辅导资料的编写。

(二)编制、修订、完善国家题库浙江省分库,开发适合本省需求的新职业(工种)的技能标准、培训教材和鉴定题库,开展新职业的鉴定试点。

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办法

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办法

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意义和目的制定《办法》,是落实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督促各鉴定所(站)端正办站宗旨,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升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水平和鉴定质量,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科学发展。

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大会议精神,强化职业技能鉴定所基础建设,抓管理,促规范,提水平,上质量,夯实鉴定评价工作基础,为切实提高技能人才的水平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技术保障。

三、政策依据根据我省的07年150和70二个文及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相关文件为依据。

四、评估对象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五、主要内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管理工作包括: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简称合格评估)和金牌评估。

(一)合格评估制度:评估的重点是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的基本要求和实施鉴定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指标有:岗位设置和规章制度、档案资料管理、鉴定实施要求、质量监督反馈等。

金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由各市推荐,省中心组织评审小组进行评定。

(二)金牌评估制度。

评估的重点是职业技能鉴定所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构建质量管理长效机制的情况,主要指标有:履行职责、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加强质量建设的工作措施等,(三)、合格评估每年评估一次,由各市组织实施,金牌鉴定所(站)由各市申报,免检两年六、相关要求(一)加强领导。

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评估管理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体系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提高鉴定质量,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市要成立相应机构,以确保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报2019年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点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报2019年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点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报2019年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4.12•【字号】浙人社发〔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报2019年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1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有序设置全省统一鉴定及省属定期鉴定考核点,切实提升技能鉴定质量,根据省人力社保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浙江省职业资格鉴定计划〉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19〕7号)、《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浙劳社培〔2007〕150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2019年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点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以下简称“鉴定所(站)”〕作为具体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场所,在职业资格鉴定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在近年的考核鉴定中发现部分鉴定所(站)设备数量减少、硬件设备设施更新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技能鉴定。

为形成良好的技能人才评价环境,充分发挥鉴定所(站)、公共实训基地、大型企业、技工院校、职业院校、高等院校在考核鉴定中的资源优势,满足不断增长的技能人才工作需要,自2019年起,全省统一鉴定、省属定期鉴定将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点(以下简称“考核鉴定点”)申报和考核评估制度,做到好中选优。

根据2019年全省职业资格鉴定计划,依照现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由鉴定所(站)、公共实训基地、大型企业、技工院校、职业院校、高等院校等机构以职业为单元,通过基础情况、专业能力情况自评自荐申报考核鉴定点,经专家对标核定、专业评定,分职业进行综合等级排序,确定年度内全省统一鉴定、省属定期考核鉴定点。

二、申报条件(一)申报机构原则上以具备资质的鉴定所(站)、公共实训基地为基础,大型企业、技工院校、职业院校、高等院校主体专业设置与鉴定职业一致的,可进行申报;(二)申报机构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社会公信力佳,无违规违纪行为,具有相关职业、等级考试组织经验;(三)申报机构的场地、设备、人员及配套制度符合有关职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职业鉴定技能操作考核时一次性可至少接纳30名考生;严格坚持“考培分离、鉴培分离”原则,考场可实现专场专用。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职业技能鉴定试点方案的通知-浙劳社培[2005]28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职业技能鉴定试点方案的通知-浙劳社培[2005]28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职业技能鉴定试点方案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职业技能鉴定试点方案的通知(浙劳社培〔2005〕28号)有关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有关院校:为进一步推动高等院校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积极探索符合高校特点的职业技能鉴定模式,提高大学生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根据国务院做好大学生就业工作的要求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3号)、《关于在百所职业院校推进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级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2004〕191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部分高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

现将《浙江省高校职业技能鉴定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浙江省高校职业技能鉴定试点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试点,积极探索符合高校特点的职业技能鉴定模式,大力推行“双证书”制度;以就业为导向,促进高校专业设置与国家职业标准的衔接,提高大学生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

二、组织管理试点工作在省劳动保障厅的指导下,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省鉴定中心做好职业资格与专业设置的对接服务,指导试点院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负责试点高校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督导工作,办理鉴定合格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试点工作1.试点专业设定由高校提出申报试点,并选择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相对应的主体专业(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暂不列入试点),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制定试点实施细则;确立专门机构,负责本校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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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职技鉴[2007]15号关于召开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成立大会的通知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省级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浙劳社培[2007]12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成立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的通知》(浙劳社培[2007]33号)的精神,为了更好的发挥专家委员会的作用,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基础建设,扩大鉴定规模,提高鉴定质量,决定召开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成立大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1、举行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授牌仪式,颁发专家聘书;2、各专业委员会研究布置年度工作计划。

二、会议时间2007年7月19日下午报到,7月20日上午九点开会。

三、会议地点杭州之江饭店(杭州市莫干山路188-200号)三、参会人员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委员、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名单详见附件1。

请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通知本市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参加会议,并将《参会人员回执》(见附件2)汇总后于7月13日之前传真到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省直有关单位将《参会人员回执》直接交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四、其它1、7月19日晚7时召开预备会议,请各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参加。

2、联系方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系人:郑群敏联系电话:(含传真)杭州之江饭店联系电话:。

二OO七年七月三日抄送: 省劳动保障厅附件1: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名单维修电工专业委员会委员名单主任:张跃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副主任:王建林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成教部主任曹李民浙江工业大学职教学院副教授秘书长:王建林(兼)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成教部主任委员:李伟国杭钢集团公司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工程师金国砥杭州中策职业学校特级教师韩遗杭州市高级技工学校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宋明德宁波技工学校高级讲师韩承江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钱守义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系主任傅大洁绍兴浙江化纤联合集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陈大路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张国华浙江省湖州市技师学院高级技师叶云汉浙江省缙云职业中专中学高级教师张寿喜浙江省衢州市技工学校技师李立民浙江省台州纺织机械厂技师李炯耀浙江省舟山市电力测试中心高级工程师徐青浙江万里学院电信工程系高级技师刘同文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丁宏亮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技师数控铣工专业委员会委员名单主任:来建良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副主任:印雄飞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秘书长:徐晓风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高级讲师委员:卢冬宁波技工学校高级讲师杨友东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副教授杜红文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研室主任陈建军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技师崔纪强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技师徐德慧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高级技师胡晓东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技师林峰衢州学院(筹)机电控制工程系副教授马金河浙江省台州职业技术学校副教授吴百中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张定才杭州齿轮箱集团公司工程师赖天琴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师钳工专业委员会委员名单主任:王良春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副主任:王绍定浙江冶金设计院杭钢分院高级工程师徐志扬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秘书长:刘健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委员:丁昌滔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李家驹杭州机械电子控股公司工程师董剑春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技师周国萍杭钢职业技能鉴定所工程师姚新荣绍兴市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高级技师张一津温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讲师曾广前衢州市技工学校讲师邱昆彪衢州学院(筹)机电系副教授数控车工专业委员会委员名单主任:王良春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副主任:狄瑞坤浙江大学机械与能源工程学院副教授秘书长:林克伟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委员:孙立成宁波技工学校高级技师庄千方浙江工贸学院技师朱根兴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副教授吴卫国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技师邱建忠温州机电技师学院技师沈华良浙江科技工程学院高级讲师吴坚浙江科技学院副教授杜红文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徐晓风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高级讲师楼国平浙江申达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厂长杜海清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技师赖建斌衢州市技工学校高级技师马朝晖浙江省台州技校高级讲师加工中心操作工专业委员会委员名单主任:宋本基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教授副主任:印雄飞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秘书长:孙小权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副教授委员:林克伟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叶俊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技师陈罡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分院副院长林天极航天部825厂高级工程师程国标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讲师葛德生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朱荣锋浙江省临海技工学校技师卢国富杭州机床集团工程师何庆稀温州市职业技术学院技师焊工专业委员会委员名单主任:包镇回浙江省火电建设公司高级技师秘书长:沈敏光浙江省火电建设公司高级工程师委员:庞云泉浙江省火电建设公司高级技师朱康民杭州锅炉集团高级讲师金伊凡浙江省火电建设公司高级技师吴鸿信嘉兴市高级技工学校技师王敏浙江省江山变压器有限公司工程师张高章浙江越宫钢结构有限公司高级技师俞灿明浙江省机械工程学会焊接分会教授级高工黄祖源浙江省机械工程学会焊接分会高级工程师李旭明宁波技师学院高级技师张利明杭州华安无损检测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吴振勇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高级工程师黄文大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高级工程师周重回浙江省电力实验研究院高级工程师王金友浙江省开元设备安装公司技师田桂土浙江省开元设备安装公司技师斯宝祥华电半山发电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张国勋浙江省盛达集团高级技师景观设计师专业委员会委员名单主任:马军山浙江林学院园林学院教授秘书长:韦新良浙江林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委员:徐文辉浙江林学院园林学院副教授张万荣浙江林学院园林学院高级工程师江晓明台州新亮环境艺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师田璧宁波市风景园林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汤向湖州职业技术学院讲师马玲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工程师丁熊秀宁波市风景园林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方胜浩温州市昇浩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国际特级景观设计师余维贤浙江红欣园林艺术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俆振荣绍兴市第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高级经济师张瑜生台州职业技术学院教授服装制作专业委员会委员名单主任:颜道胜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副主任:张福良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钟兴定宁波宁澳服饰有限公司高级技师秘书长:言宏元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委员:邱彩萍温州大学艺术学院工艺师江立平宁波罗蒙服饰有限公司工程师陈尚斌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教研室主任郑长春浙江凯喜雅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服装技师庞小莲杭州服装职业中学高级教师徐新凤浙江省湖州艺术与设计学校中学高级教师刘虹浙江省舟山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技师中式烹调师专业委员会委员名单主任:谢一风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副主任:胡忠英杭州酒家总经理徐步荣杭州新新饭店总经理陈裕海浙江商业技师学院副院长茅天尧绍兴市咸亨酒店总经理秘书长:张娅浙江商业饮食服务业国家副所长职业技能鉴定所委员:李玉葳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高级技师戴桂宝浙江省旅游职业技术学院高级技师束沛如杭州中策职业学校高级教师严祥和浙江商业技师学院高级技师周雄温州金鼎美食培训学校高级技师甘端华温州中亚企业集团公司高级技师潘晓林温州中亚企业集团公司高级技师朱能军浙江绍兴经贸经济学校高级技师姚国兴浙江省湖州市浙北大酒店高级技师吴林浙江省湖州香溢大酒店有限公司高级技师刘小敏浙江省台州名厨厨师培训学校高级技师孙开雷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技工学校高级技师叶杭胜浙江赞成宾馆高级技师范震宇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高级技师餐厅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名单主任:邹益民浙江大学旅游学院教授副主任:石骏浙江绍兴贸易经济学校副校长秘书长:朱能军浙江绍兴贸易经济学校教务处长委员:方水珍杭州酒家高级工凌美娟杭州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技师潘小慈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王忠林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副教授柴林浙江绍兴贸易经济学校高级讲师马津光温州中亚企业集团公司技师蔡敏华浙江省丽水职业技术学院教研室主任钱俊棋浙江省临海技工学校中学高级教师茶艺师专业委员会委员名单主任: 姚国坤中国国际茶文化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副主任:江万绪中国茶叶博物馆书记龚淑英浙江大学茶学系书记、教授周智修中国农科院茶科所副研究员邵桂四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副主任秘书长:江万绪(兼)委员:童启庆浙江大学茶学系博导、教授徐南眉中国农科院茶科所研究员罗列万浙江省农业厅高级农艺师吴胜天中国茶叶博物馆馆长余其坤全国供销合作社杭州茶叶加工研究院副院长谢丰镐全国供销合作社杭州茶叶加工研究院高工朱家骥茶博览杂志副编审阮浩耕茶博览杂志主编周文棠中国茶叶博物馆陈列部主任汽车驾驶、修理专业专家委员会委员名单主任:陈小克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任副主任:马云飞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金伟强浙江交通高级技工学校校长严军浙江公路机械技工学校校长邵登明杭州汽车驾驶技工学校校长曹坚木杭州技师学院院长秘书长:陈文华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汽车工程系主任副秘书长:裘玉平浙江交通高级技工学校教务处长杨承明杭州技师学院教务处长委员:王霖生浙江公路机械技工学校高级讲师潘春森浙江交通高级技工学校高级实习教师周维夫杭州市长运运输集团公司总工程师金柏正杭州长运集团公司汽修厂厂长陆叶强杭州技师学院高级讲师何南炎宁波市汽车维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高级教师陈莹莹温州汽车运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高级工程师张瑞林温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高级工程师萧祖仁绍兴市运管处高级工程师汪志祥金华市机动车维修配件行业协会高级工程师王永广浙江省舟山市公路管理局高级工程师心理咨询师专业委员会委员名单主任: 陈小克浙江省职此技能鉴定中心副主任: 赵国秋浙江省心理卫生协会邵桂四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许百华(常务) 浙江大学心理系秘书长:孙建胜浙江省心理卫生协会副秘书长:吴蔺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委员:刘爱伦浙江大学心理系钱秀莹浙江大学心理系姜乾金浙江大学医学院张同延浙江省立同德医院马建青浙江大学德育教研室王义强浙江省心理卫生协会张载福金华市心理卫生协会黄国胜温州市心理卫生协会冯永铭宁波市心理卫生协会附件2: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成立大会参会代表名单(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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