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学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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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学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学校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教学工作是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现基础教育阶段培养目标的主要途径,学校的其他各项工作都要有利于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本教学规程是对全区中小学教学工作的通常行、基本性和基础性要求。本规程包括:教学管理职责、课程管理、教学制度、教学过程、教学评价、教学研究等内容。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普通中小学校。

第二章教学管理职责

第六条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自治区实际,制定全区中小学教学工作的基本制度、标准,指导检查各地教育教学工作。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管理本辖区内中小学教学工作,指导所属中小学校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定本地教学有

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学校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并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教学规章制度,使学校具有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第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教研部门的力量,加强中小学教学研究指导工作。各级教研部门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教学研究活动,有效指导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开展中小学教学工作专项督导检查,建立切实可行的教学工作督导评估制度。

第三章课程管理

第十条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制定的课程计划、意见和规定,并按照课程设置和标准组织实施教学。要制定学校教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好任课教师、开齐开足各门课程。要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和正确实施学校课程。教师要严格按照教学进度进行教学,不得随意超前或滞后。

第十一条校长是学校管理课程的责任人,负责领导制定学校课程计划及保证其有效实施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落实。校长要认真学习课程计划、标准,钻研课程与教学业务,有目的,有计划地深入到课程建设和实施的各个实践环节,及时研究、引领、指导、调控和改进学校课程建设和实施工

作,创造条件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学校课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学校要建立和健全课程管理的组织系统,形成由决策规划、组织实施、评价反馈、管理保障等环节组成的学校课程管理网络,保证课程计划规范有序地实现校本化实施。学校成立课程委员会,每学期开学初,由学校课程委员会提出本学期各年级课程计划。教务处负责组织安排各年级教学,各年级备课组负责落实课程计划。学校相关部门定期检查课程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学校应根据国家教育方针,按照课程计划、学校的社区环境、学校资源情况及学校原有的办学风格,设计和编制学校课程计划。学校课程计划要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思想和以学生发展为本的理念,着眼于使学生学会学习和个性发展,立足于促进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三条教师应认真学习课程方案、学科课程标准和学科教学指导意见,认真钻研教材,并对教材进行有效利用和再度开发。提倡教师对同一学科不同版本的教材进行比较研究,依据教学需要对教材内容进行重新编排。教师应注重对各种教学资源的精选、加工和利用,使之更有效地服务于教学。学校要鼓励教师开发与新课程相匹配的、可共享的教辅材料。

第十五条劳动与技术课、健康教育课、综合实践课、研究

性学习和社会服务与社会实践均是新课程下必修课程,学校可分布安排,也可集中安排。

第十六条自治区教育厅根据课程方案和教育部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制定自治区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学校从自治区教育厅颁布的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教材。

第十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课程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学校应严格按课程计划规定的科目上课,不得增减课时,不得用课余时间安排全班学生集体补课。

第四章教学制度

第十八条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中小学校要有明确的专门机构负责教学工作,中小学校长是学校教学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学校要严格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的教学规程,并根据学校的上级情况制定本学校教学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学期教学工作计划以及必要的规章制度,保证各项教学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条学校、教研组、教师要根据上级的“教学计划”或“教学工作意见”以及课程标准、教材等,结合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具体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要在开学前制定。

第二十一条学校要建立业务学习制度。业务学习主要包括:定期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教育理论、课程标准,钻研教材;

组织教师定期进行集体备课活动,经常安排教师之间互相听课;定期组织公开课、观摩课、研究课等教研活动;组织教师自学业务知识,强化教学基本功;经常举办业务讲座。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第二十二条学校要制定校领导检查工作制度。学校领导要定期检查教学工作,做到反馈及时,调控准确,随时了解并调控各学科教学进度,保证教学按计划进行。要定期检查教师备课状况,经常深入课堂听课,控制各科课外作业量,按规定合理安排学生课外作业总量。要认真检查自习课,不允许教师占用自习课进行大面积补课或讲授新课。要定期检查有关的行政、后勤工作是否及时、有效地辅助教学工作,为教学工作提供可靠的保障。要检查督促学生按时安全离校。第二十三条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教学时间。义务教育学校每学年教学时间为37周,假期13周,机动时间2周。高中每学年教学时间40周,假期10—11周,机动时间1—2周.任何学校未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推迟或提前开学、放假。

第二十四条学校要严格控制中小学生在校时间,上午到校时间:小学不得早于7:50;初中不得早于7:30,高中不得早于7:20.下午离校时间:小学不得晚于17:30;初中不得晚于18:00;高中不得晚于18:30;要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锻炼时间。要教育学生和家长,保证小学生每天有9小时以上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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