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产品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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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育的产品属性
一.以教育服务提供方式为认定标准, 认为同一层次和类型的教育因其提供方式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属性。
1.从教育的供给者和教育经费的负担方式来确认教育的产品属性,
认为我国现行的教育产品有五种类型:
(1) 具有纯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如由政府作为供给者所提供的义务教育、特殊教育、或以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的公共教育和国家公务员教育等。
(2)基本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如由政府投资建立的各类高等学校、中等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政府提供经费的各类成人、学前教育等。
(3)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如某个社会团体、集体组织、协会或企业为自己的成员设立的学校培训班。
(4)具有纯私人产品服务的教育服务。如个人充当家庭教师、个人建立学校补习班、职业培训班等提供的服务。
(5)基本具有纯私人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与纯私人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不同的是, 如果个人在办学过程中得到一定数额的补助, 并且在收费过程中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那么这样的教育服务可以被认为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
2.从教育产品的提供方式来分析教育产品的属性的。从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意义来看, 教育(包括基础教育)不能被视为纯公共物品, 甚至就是典型的纯私人物品。但由于一定的制度安排, 包括政府的财政支持、法律对于普遍服务的强制性规定, 而使基础教育就具有了公共物品的性质。所以,基础教育是制度性公共物品。
二.从教育产品的消费特征出发来界定产品的属性, 认为教育是准公共产品。教育在消费上同时具有直接和间接的消费特征。教育的直接消费表现为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教育的间接消费表现在教育是具有正的外部效应的准公共产品。
三.以教育产品的外部性为认定标准, 对教育的产品属性的认定有两种观点。
(1)教育是公共产品, 但可以转化为私人产品。
(2)教育从整体上是准公共产品, 但不同层次和类型的教育的属性是有差异的。
四.教育具有介于纯共用品与私用品之间的混合品属性。
我认为教育的产品属性依赖于选择标准的不同,各级各类教育就具有不同的产品属性。如具有纯私人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如家教等),如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如某个社团以或主要以自己 的成员或其子弟为招生对象建立的学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