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教育的产品属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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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教育的产品属性依据
对教育的产品属性讨论是建立在公共产品理论基础上的。研究者在依据公共产品理论对教育的产品属性进行界定时,却得出了各异的结论。学界主要存在三种观点:教育是公共产品、教育是准公共产品、教育是私人产品。这些观点的分歧主要是由判定教育的产品属性的依据引起的。
一、以教育的供给方式为认定依据判断教育的产品属性
这种观点主要以产品供给方式的公立性和私立性来判断教育的产品属性,公立机构提供的产品就是公共产品,私立机构提供的产品就是私人产品,认为同一层次和类型的教育因其提供方式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属性。厉以宁教授从产品提供方式的角度对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进行了界定,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教育产品的属性。他认为,公共产品指政府向居民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总称。私人产品指居民户或企业通过市场而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准公共产品是由某一社会团体(如某一集体组织、某一协会、某一俱乐部、某一基金会等)提供的服务。根据上述社会产品分类,他提出,在我国存在五种类型的教育:具有纯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基本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基本具有私人产品性质的教育、具有纯私人产品性质的教育。因为教育产品提供方式和受教育者的消费费用负担的不同,教育产品既可以是公共产品,也可以是准公共产品,还可以是私人产品。此外,胡鞍钢也从教育服务提供方式来分析教育产品的属性。他指出,从公共产品的定义上,即从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意义来看,教育(包括基础教育)不能被视为纯公共物品,甚至就是典型的纯私人物品。但是,由于一定的制度安排,包括政府的财政支持、法律对于普遍服务的强制性规定,而使基础教育就具有了公共产品的性质。所以,他认为基础教育是制度性公共产品,并非由于基础教育是公共产品而实施义务教育,而是由于实施义务教育使基础教育成为了公共产品。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社会,产品提供的方式是多元的。公共机构和私立机构都可以提供社会大众所需要的产品。只有那些需要巨额成本的产品才由政府通过使用纳税人的资金和公共人力资源来统一提供。以教育服务的提供方式为认定依据来判断教育的产品属性,会导致教育的产品属性的模糊,尤其会导致同一层次的教育具有不同的产品属性问题。如公办义务教育时,义务教育就是公共产品。民办义务教育时,义务教育就是私人产品。多种体制办同一层次的教育时,判断教育是公共产品还是私人产品就比较困难了。
二、以教育的消费特点为认定依据来判断教育的产品属性
这种观点认为教育是准公共产品。袁连生教授认为应该从产品的消费特点来确定教育产品的属性。作为产品属性分析对象的教育,指的是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教育这种产品,在消费上具有特殊性:消费效用有直接效用与间接效用之分。教育的直接消费效用是受教育者在接受教育后知识能力的增长、品行和价值观念的养成等,在教育经济学中叫做教育的内部产出或内部效益。教育的间接消费效用是指由于知识能力的增长及良好的品行、价值观等内部产生,提高了受教育者
的生产能力、创造能力和文明程度,使受教育者在劳动力市场和社会活动中获得更高的收入和地位,促进社会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谐。这种效应在教育经济学中叫做教育的外部产出或外部效益。教育外部效益的存在,使人们将教育支出看成是人力资本投资。从直接消费看,教育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增加一个学生,边际成本不为零,会降低原有学生得到的教育服务水平,如平均受教师关注的程度会降低,生均校舍面积、图书、仪器等教育资源会减少。在技术上学校完全有能力将教育的消费者(如不付费者)排除在学校或教室之外。因此,教育的直接消费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公共经济学权威阿特金森和斯蒂格利茨就是从教育的直接消费特点出发,把教育看成是公共供应的私人产品的。
从间接消费看,教育具有部分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教育使受教育者个人获得更高的收入和社会地位,这是受教育者的个人收益,他人不可分享,因而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教育能使社会经济更快增长,社会发展更加和谐,这是教育带来的社会经济利益,全体社会成员都可受益,对社会而言,增加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也无法排除其他成员得到这种利益,因而没有竞争性和排他性。所以,教育的间接消费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公共选择理论的权威布坎南,正是通过分析教育的间接消费特点,得出教育是准公共产品的结论。教育的间接效用具有部分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而个人和社会的教育目的,主要是获取教育的间接效用,因此教育属于准公共产品。教育的产品属性不是由其生产或提供方式决定的,而是由其消费特征决定的。另外,有学者以教育服务的外部性为直接依据,认为教育从整体上是准公共产品,但不同层次和类型教育的属性有差异。如王善迈教授认为,因为教育具有巨大外部效益,一个人接受了教育,不仅受教育者可以获得经济的、非经济的效益,同时社会也可以获得巨大的经济与非经济效益,从维护社会公平的角度看,教育是不可排除的。因此,从整体上说,教育是一种具有正外部效应的准公共产品,但不同级别与类别的教育,其产品属性特征不尽相同,如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民办教育和非民办教育等等。有的更接近公共产品,有的则更接近私人产品。劳凯声教授认为教育事业作为公益性事业,它不可能通过纯市场的机制来有效地提供,而必须主要通过市场以外的资源配制机制。教育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一种典型的公共产品。同时,他也指出,教育这种公共产品实际上还可以进一步转化为私人产品或准私人产品。
但是,从教育服务的外部性来直接判断教育产品的属性具有极大的困难性,因为无论何种属性的产品都具有一定的外部性,都会对社会和个人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教育的产品属性的复杂性
从公共产品理论来判断教育的产品属性是一件相当复杂的工作。从理论上来分析,所谓公共产品是,扩展其服务给新增消费者的成本为零,且无法排除人们享受的物品。公共产品有两个典型的特征:一是消费的非竞争性,二是收益的非排他性。与公共产品相反,私人产品是可以分割、可以供不同人消费、并且对他人没有外部收益或成本的产品,同时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和受益的排他性的产品。在现实生活中,纯公共产品并不普遍存在。一些产品虽然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但在技术上却能实现受益的排他性。而另一些产品虽然不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却因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