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及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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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及内部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节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工程分包行为,全面加强工程分包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维护企业经济利益,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我公司进行在建工程的分包和劳务分包等有关活动及实施监督
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工程分包:是指在我公司履约的在建工程中,我公司(发包方)将工程承包合同中的一部分或是其中的劳力作业,依法发包给本公司以外的分包商,由分包商完成此部分施工任务,但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和组织施工。主要指工程分包、劳务分包.
第四条公司履约项目的工程分包,不论公司对履约项目的管理模式,均由公司统一管理。
第五条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合法。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劳务用工应当符合《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守约。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规定不允许分包的项目,不得分包;合同规定须经监理单位事先审查及及业主协商并取得同意才能分包的项目,在取得同意前不得分包。对工程分包的工期和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第七条工程分包的行为应当严格接受公司的经营调控。
工程分包应在充分利用公司内资源、有利于工程实施和提高全公司综合效益的前提下,有控制地进行.对此,公司实行工程分包许可及否的立项审批和工程分包统计报告制度。
第八条工程分包必须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公平和公正地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格分包商中择优选定分包商。对此,公司实行分包商资质评审和选定分包商的审批制度。
第九条工程分包必须订立有效的规范的书面形式的工程分包合同.对此,公司实行工程分包合同评审、批准和备案制度。
第十条必须对工程分包的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进行严格的控制。对此在发包方和分包商均应严格履行工程分包合同的基础上,发包方应对分包商的工程施工实行监督式、介入式和指导式的管理,不得“以包代管”。
第十一条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分包的岗位规范和个人行为准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不得在工程分包活动中搞暗箱操作和人情分包。
第十二条公司计划合同部是本公司工程分包的管理部门,并具体负责本公司工程分包的管理工作,公司其他有关部门市场开发部、物供部、工程部、质安部、财务部、办公室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公司规定参及工程分包管理工作,并对工程分包管理程序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工程分包的审批
第十三条工程分包的常规审查和批准权限.
工程项目所有的工程分包无论金额大小必须经公司法人代表(或总经理)签字认可。
第十四条工程分包常规审批事项有:
1、工程分包立项(许可及否);
2、确定分包商;
3、签订工程分包合同。
第十五条工程分包特别事项的审批。
超出本规定限制的特别事项应进行特别审批。特别事项主要(但不限于此)有:
(一)受条件和市场情况所限,难以采用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分包商而又需进行工程分包的;
(二)工程分包合同价格及工程承包合同价格相比,难以不倒挂的;
(三)工程施工确实急需先引入分包商,而后补签工程分包合同的;
对特别事项发包方应按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常规审批权限审查通过后,再报上领导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就各事项的审批,公司计划合同部应分别填制工程分包立项申请表,选定分包商审批表及分包商资质审查记录表、工程分包合同审批表及合同草案,特别事项报审表等,并附必要的文件资料.上述表格格式由计划合同部规范.
各分包审查工作由计划合同部负责组织工程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及其它有关部门参及.各部门负责人审查后签字确认.立项审查通过,由计划合同部上报公司总经理.计划合同部备案保存.
第三章选择分包商
第十七条通过工程分包立项审查并获得批准的工程分包,其选择分包商的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包方确定选择分包方式;
(二)发包方招标或发布工程分包信息;
(三)发包方选择参加竞标的合格分包商;
(四)分包方投标或竞标;
(五)评审小组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者;
(六)发包方定标;
(七)正式确定中标者的审批.
选择分包商工作由计划合同部组织,计划合同部第一负责人负责。
第十八条选择分包商的市场竞争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招标和协商议标等。上述方式中,原则上应采用前两种招标方式,尤以邀请招标为首选方式.对工程项目工序分包、施工作业分包,可选用询价招标方式,选择几个合格分包商,由其报价竞标.条件具备的,可选择在我公司工程分包施工中信誉和业绩良好的几个分包商,通过议标方式,及分包商分别协商,从中选优。
第十九条参加竞标的分包商,必须是具备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信誉良好(称为合格分包商).为此,发包方必须对有意参加竞标的分包商进行资质审查.只有获得合格分包商资格的,方可参加竞标。
证明分包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应按国家法规和工程所在地政府规章的规定执行。现行规定必须具备以下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委托授权书;
(三)税务登记证;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五)安全资格证书(或建筑业企业安全业绩评价手册);
(六)工程所在地施工许可证.
证明分包商具备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和信誉良好,除上述证明文件外,必须了解其业绩情况。必要时,发包方应要求参加竞标的分包商提供以下资料:(一)分包商企业简介、财务、设备及人力资源情况;
(二)近三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及主要业绩;
(三)质量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情况。
市场开发部对分包商进行资质审查,必须作好资质审查记录。
第二十条公司建立分包商资源库,由公司计划合同部主管.资源库供公司各工程分包备选合格分包商。发包方应首先在公司分包商资源库中选择参加竞标的合格分包商。
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设立工程分包竞标的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应由计划合同部的领导负责,有一定施工经验的经营、工程技术、设备物资和财务人员参加。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必须向公司计划合同部提出书面评审报告。报告除应有竞标的基本情况外,应有以下明确结论:
(一)分包方的资信、施工能力和技术力量能否满足工程承包合同有关工程分包部分的质量、安全、技术和进度要求;
(二)经评审的各分包商的价格比较以及及工程承包合同相应价格的比较;
(三)经评审的分包商排序;
(四)推荐的中标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