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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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采购行为,降低招标采购成本,加强对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范围内的招标采购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招标采购,是指学校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招标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雇佣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图书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招标采购对象,如设计、监理、保安、学生保险、物业管理等社会服务。

第四条学校招标采购实行政府招标采购与学校组织招标采购相结合,以政府招标采购为主。政府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实行政府招标采购的,应当实行政府招标采购,其具体管理办法按《**市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和“**市市级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

第五条学校每学期根据部门预算和校长办公会审批情况,原则上集中招标采购。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不能自行组织招标采购、规避政府招标采购和学校集中招标采购,否则,总务处不办理资产入帐,财务处不办理付款。

第六条招标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平等和诚实守信原则,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切实维护国家、学校的利益,自觉接受政府招标采购主管部门和学校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工会等部门以及全校教职工的监督。

第七条学校招标采购部门组织招标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的物资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八条加强学校招标采购的廉政建设。学校的一切招标采购活动均应遵守国家政策、法令、法规和学校廉洁自律的规定,职能部门应对招标采购活动和采购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建立内部控制与廉洁自律制度,规范招标采购行为,加强自律。参加招标采购活动的部门和个人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礼金、礼物、回扣,不得接受供应商的吃请、娱乐性消费、旅游,不得向供应商提出合同内容以外的任何个人要求,不得对供应商索、拿、卡、要,严禁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在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必须回避。本款所称的相关人员,是指参与招标采购部门的经办人员、管理人员、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长任副组长的招标采

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时也是招标采购评标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其他党政领导、办公室、监察审计处、教务科研处、总务处、财务处、工会、图书馆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对全校招标采购工作进行领导,并对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招标采购评标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定学校招标采购的规章制度;

(二)审定重大招标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三)审定学校重大招标采购项目的合同;

(四)负责重大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评标工作;

(五)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学校根据各部门工作职能,对不同的招标采购实行分类组织采购,即总务处负责行政办公用品、办公家具、保健科药品、学生生活用品、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维修、门面房租赁、物业、保安、学生保险等生活服务项目招标采购;教务科研处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日常低值易耗品、教材等招标采购;图书馆负责组织图书、音像资料等招标采购;附属医院负责本院的药品、医疗器械等招标采购。

各招标采购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部门招标采购的实施细则;

(三)负责向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相关项目的招标采购情况;

(四)负责向市政府申报和办理相关项目的招标采购委托书、

合同及相关文件的制作;

(五)在权限范围内,代表学校与供应商签订招标采购合同;

(六)负责组织对招标采购的物资进行验收、督促供货方按合同提供售后服务;

(七)办理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招标采购事务。

第三章招标采购计划

第十一条学校任何一项招标采购业务,都必须有计划,列入资金预算。未按正常程序申报和审批的项目以及经费开支渠道不明确或经费未列入资金预算的项目,采购部门有权拒绝受理。计划经正常程序审批后,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项目。如遇市场供应情况不能满足请购部门要求,须变更型号、规格时,应征得使用部门的同意,及时将采购信息反馈给使用部门。

第十二条办公用品、家具、保健科药品、学生生活用品、建设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维修、门面房租赁、学生生活服务等项目的招标采购由总务处负责组织论证并报经分管校长审查批准后(大的项目需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再办理向市政府申报采购工

作或按程序办理自行招标采购工

作。

第十三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日常低值易耗品、教材的招标采购由教务科研处负责组织论证与管理,报经分管校长审查后,校长办公会批准执行,执行办法同上条。

第十四条批量图书资料、音像制品,由图书馆提供本年度请购计划,报经分管校长审查后,校长办公会批准执行,执行办法同第十二条。

第十五条附属医院药品、医疗器械等招标采购,由附院药剂科提供计划,经附院招标组审核,院长审查,报经分管校长审批后执行,执行办法同第十二条。

第四章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除政府招标采购外,学校招标采购,一般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方式。每个项目具体的采购方式,由采购部门根据本办法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由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确定。招标采购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特殊情况须经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批准方可调整。

第十七条公开招标采购是学校招标采购的主要方式,是指学校委托政府招标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或学校招标采购部门通过报刊、校园网或学校宣传栏等方式,公开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凡是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竞争。参加投标竞争单位原则上不得少于三家。学校任何部门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八条除政府招标采购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一)一次性批量购买的货物总金额达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

(二)单台(套、件)价值500元以上(含500元)的产品设备;

(三)价值10000元以上(含100oo元)的建筑及修缮工程以及其他工程;

(四)年累计价值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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