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04.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20年4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020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第五章档案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暂行规定》配套的具体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本细则。
第五条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意见一并出具。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并入联合验收。
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内容齐全、完整);(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已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已提交批准文件。
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一项规定,旨在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本文将从内容、目的和重要性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审查、验收工作的范围和对象;二、审查、验收工作的程序和要求;三、审查、验收工作的材料和技术要求;四、审查、验收工作的责任和义务;五、审查、验收工作的结果和评定标准;六、审查、验收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目的是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审查工作,可以及时发现和改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中的缺陷和问题,确保消防设施和措施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通过验收工作,可以验证消防设计方案的实施情况和效果,提高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水平。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它规范了审查、验收工作的程序和要求,为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其次,它明确了审查、验收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强化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再次,它确保了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为人民的生命财产提供了保障。
最后,它通过审查、验收工作的结果和评定标准,促进了消防设计的不断完善和提高。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实施能够有效提升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水平,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和人员伤亡,提高社会安全稳定水平。
因此,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执行该细则的相关规定,加强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保障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工作细则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第三条单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单位提出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及验收申请、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审查单位进行审查、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等各方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本细则涉及的术语定义:1.建设单位:指拥有工程建设项目或委托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合法主体。
2.设计单位:指为建设单位提供消防设计方案的组织。
3.审查单位:指具有资质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组织。
4.施工单位:指承揽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5.消防设计:指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设计方案。
6.消防安全:指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要求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能够防止火灾发生和扩大,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7.验收: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完成后的检查核实和验收确认工作。
第二章消防设计审查第五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前,应将消防设计方案提交审查单位审查。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消防安全标准编制消防设计方案,并提交给建设单位。
第七条审查单位应对收到的消防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配置、消防通道和疏散设施、防火分区和防火分隔、防火间距和防火间距楼梯、消防水系统和灭火器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逃生预案等。
第八条审查单位应在收到消防设计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如有需要可以延长时间,但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三章消防设计验收第九条建设单位在施工之前应将消防设计方案和审查意见报送审查单位进行备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通过审查的消防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及时报告施工进度。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前向审查单位提出消防设计验收申请。
第十二条审查单位接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后,应进行实地核查,并对核查情况进行记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建设工程分为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以及依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不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对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依法组织专家评审。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工作;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由省、设区市(省直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选取省专家库专家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具有相关技术力量的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专家及机构应当出具书面结论,并对其负责。
(一)汽车加油加气站;(二)其他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如:煤炭、石油等化工项目)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三)国家技术标准规定的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情形(一)的建设工程,由设区市级(省直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情形(二)、(三)的建设工程,应报请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第五章档案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暂行规定》配套的具体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本细则。
第五条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意见一并出具。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并入联合验收。
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内容齐全、完整);(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已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已提交批准文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一、前言消防安全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一环,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是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施合理有效、技术标准符合要求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二、审查程序1. 消防设计审查应在建设工程初步设想和概预算编报完成后进行,并于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前完成。
2. 消防设计审查分为项目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三个阶段,施工图审查必须在项目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全部审查合格后进行。
3. 消防设计审查的基本步骤包括:收到申请文件→初审→修改→综合评审→决策→审核→公告。
三、审查内容1. 消防设计审查内容应包括建筑火灾风险评估、消防设施设计、疏散通道布置、灭火器材配置、消防给排水系统设计等。
2. 消防设施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疏散试验指南》等。
3. 消防综合设计方案应当科学合理,确保消防设施在发生火灾时能快速响应和有效控制火势,保证人员疏散安全。
四、验收标准1. 消防验收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验收标准应按照《建筑消防设施工程验收规范》执行。
2. 消防验收应包括工程建设方提交的验收申请文件的审核、消防设施设备的功能性能检测、验收验收现场检查等内容。
3. 消防验收最终结果应当是“达到验收标准”或者“不达到验收标准”,并标明具体不达标的内容。
五、审查验收机构1. 消防设计审查机构应为经消防执法机构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2. 消防验收机构应为具备相应消防设备验收资质的单位。
六、审查验收责任1. 建设单位负责提交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文件,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
2. 消防设计审查机构应按规定负责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 建设单位负责对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申请文件。
4. 消防验收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5. 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和验收进行监管,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一、目的和依据1. 目的:为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保障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
2. 依据: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法》和《建筑防火设计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
二、审查和验收的程序和要求1. 审查程序(1)承包商提交消防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2)由消防设计单位对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3)审查单位将审查意见书发给承包商,包括对设计中存在的问题、需要修改的地方等;(4)承包商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修改后的设计文件;(5)审查单位对修改后的设计文件进行再次审查。
2. 验收要求(1)验收前,承包商应按照审查意见书的要求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并保证设计符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2)验收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全面的检查,包括对平面布局、消防设施设置、逃生通道等进行综合评估;(3)验收单位将验收意见书发给承包商,包括对设计中的问题、需要调整的地方等;(4)承包商进行相应的调整,并重新提交修改后的设计文件;(5)验收单位对修改后的设计文件进行再次检查,确保设计符合要求,并作出最终的验收结论。
三、审查和验收的内容和要点1. 审查内容(1)防火分区和隔离的设置;(2)防火墙和防火门的设计;(3)疏散通道和疏散楼梯的布置;(4)防火卷帘门、喷淋系统、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的设计;(5)消防泵房、消防水源等消防设备的设置;(6)电气线路和设备的防火防爆设计。
2. 验收要点(1)建筑平面布局的合理性和灵活性;(2)消防设施的设置满足需求并易于操作;(3)疏散通道的宽度和安全出口的设置符合标准;(4)防火门、防火墙等防火设施的材料和结构满足防火要求;(5)消防设备的选择、布置和安装符合技术标准;(6)电气线路和设备的防火防爆措施到位;(7)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四、审查和验收的责任和角色1. 审查单位的责任和角色:(1)负责对承包商提交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2)指导承包商进行修改,并提出审查意见;(3)对承包商提交的修改后的设计文件进行再次审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工程技术建 筑 技 术 开 发·109·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Building Technology Development第47卷第13期2020年7月表1 街道环境综合评价街道环境感受评价指标权重街道环境变量分值舒适性0.3430增加阔叶树比例3.4墙面绿化 2.9增加人行道宽度2.1基础模型 1.6愉悦性0.2199增加阔叶树比例1.5墙面绿化7增加人行道宽度1基础模型0.5美感0.1577增加阔叶树比例1墙面绿化5增加人行道宽度2基础模型2绿量0.1074增加阔叶树比例2.4 墙面绿化 2.4 增加人行道宽度2.7 基础模型 2.4 通透性0.1062增加阔叶树比例2.6墙面绿化3.5增加人行道宽度1.6基础模型2.3归属性0.0658增加阔叶树比例2.2 墙面绿化 4.2 增加人行道宽度2.1 基础模型1.5增加阔叶树比例增加人行道宽度墙面绿化基础模型4.228322.332391.853681.57487图7 单个街道环境变量评价值使用时间长,适用于面积较大的墙面绿化,对营造街道景观的效果最为明显。
本研究现阶段选取的样本道路数量较少,同时在VR 模拟阶段,受试者数量也相对较小,存在一些电子技术限制,不能排除模拟效果影响所得结论的可能。
未来将在优化道路模型基础上,扩充道路样本范围,针对性地加入对交通型、景观型等道路类型的研究,并细化影响人们绿量感知的因素,邀请数量更多的受试者参与试验调查,以验证及优化研究结论。
参考文献[1] 陈凯.基于虚拟现实技术的街道景观评价体系研究[D].福州:福建农林大学,2017.[2] 李圆,胡望社,李蒙,等.建筑立体绿化的一体化设计探索——以后勤工程学院绿色建筑示范楼为例[J].重庆建筑,2013(8):19–21.[3] 李明霞.基于绿视率的城市街道步行空间绿量视觉评估[D].北京: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2018.[4] 徐磊青.孟若希,陈筝.迷人的街道:建筑界面与绿视率的影响[J].风景园林,2017(10):27–33.[5] 林树财.几种立体绿化典型案例分析与评价[D].广州:华南农业大学,2016.[6] 徐磊青,孟若希,黄舒晴,等.疗愈导向的街道设计:基于VR 试验的探索[J].国际城市规划,2019,34(1):38–45.[7] 郝新华,龙瀛.街道绿化:一个新的可步行性评价指标[J].上海城市规划,2017(1):32–36,49.[8] 谭少华,胡亚飞,韩玲.基于人群心理满足的城市美丽街道环境特征研究[J].新建筑,2016(1):64–70.[9] 刘少宗. 城市街道绿化设计[M].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1.[10] 代阳. 基于人本价值导向的寒地城市街道设计研究[D]. 哈尔滨工业大学,2014.[11] 欧阳志云, 李伟峰, Juergen Paulussen,等. 大城市绿化控制带的结构与生态功能[J]. 城市规划,2004(4):41–45.[12] 刘璐璐. 城市街道景观设计研究[J].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5,5(26):3114.[13] 李想. 地域文化特色的城市街道景观设计研究[J]. 旅游纵览(下半月),2013(12):189.[14] 陈昭为. 基于海绵城市背景下绿色街道景观设计研究[J]. 建材发展导向,2016(9):160–16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近日,为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
1_《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建设工程分为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以及依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不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对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依法组织专家评审。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工作;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由省、设区市(省直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选取省专家库专家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具有相关技术力量的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专家及机构应当出具书面结论,并对其负责。
(一)汽车加油加气站;(二)其他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如:煤炭、石油等化工项目)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三)国家技术标准规定的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情形(一)的建设工程,由设区市级(省直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情形(二)、(三)的建设工程,应报请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该细则共分为七章,包括总则、消防设计审查、消防建设施工备案、试验鉴定、验收、违法处理和附则。
在总则中,规定了该细则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
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目标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科学发展。
在消防设计审查章节中,规定了消防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程序和要求。
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查的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要求建设单位提前向审查机构提交完整的消防设计文件,并配合审查机构的工作,确保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消防建设施工备案和试验鉴定章节中,规定了建设工程消防建设施工备案和试验鉴定的具体要求。
要求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根据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向相关部门进行施工备案,并提供相应的试验鉴定材料,确保施工过程中符合消防要求。
在验收章节中,规定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程序和要求。
明确了消防验收的主要内容和验收标准,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向相关部门申请消防验收,顺利取得验收合格证书。
在违法处理章节中,规定了建设工程消防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方法。
强调了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整改,严肃违法责任人的追责和处罚,以维护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秩序。
在附则中,对本细则的解释和补充进行了规定。
明确了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加强了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合作。
细则的出台和实施,对于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进行全面科学的审查和验收,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同时,可以提高各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能力,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推动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工作的良性发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一、总则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标准,制定本细则。
二、工作程序1. 提交申请: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根据《建筑法》和相关法规,向当地消防主管部门提交消防设计审查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消防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技术规范等必要的文件。
2. 审查申请:消防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主要是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保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向建设单位告知。
3. 技术审查:通过初步审查的材料,消防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施工图纸、技术规范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消防设施布置、消防疏散通道、消防系统配备等方面,确保设计方案符合相关规范。
4. 技术审核意见:消防主管部门应根据技术审查的结果,向建设单位出具技术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应明确指出合规的内容和不合规的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5. 设计修改:建设单位收到审核意见后,应根据意见要求对设计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给消防主管部门进行复审。
6. 复审:消防主管部门根据设计文件的修改情况,再次进行审查,如满足相关要求,即可进行真实性验收。
7. 真实性验收:在施工过程中,消防主管部门应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确保设计方案按照审查意见执行,如有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进行整改要求。
8. 动态管理:消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的动态管理,确保消防设施的调试、保养、维修等工作的有效进行,提高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和使用寿命。
三、工作职责1.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和提交消防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等申请材料,负责按照消防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进行修改,负责按照审查意见要求进行整改,配合消防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工作。
2. 消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审查以及现场检查、验收工作。
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编制审核意见并告知建设单位,对现场进行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要求整改,对符合要求的工程进行真实性验收,确保工程的消防安全。
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
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一、总则(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范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规范》(GB50303—2003)、《国家标准》(GB50016—2006)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消防设计审查(一)消防设计审查工作需由特级建筑消防工程师(或以上级别)负责组织和审核消防设计资料,具体工作有:1. 对建设项目的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确认,确保设计符合消防设计标准和法规的要求;2. 对消防设计文件的内容和质量进行审查,该审查应包括:消防保护系统设计资料、施工方案资料、绘图资料和设备选型资料;3. 检查消防设计文件是否充分反映当地消防服务制度、消防设备布置和使用要求以及消防管理中的内容。
1. 在审查过程中,需要参考有关市政、建筑设计、施工和维护保养规范,以及消防技术有关文件;2. 审查应做出明确消防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消防设计标准和相关法规的要求,设计方案是否能够满足防火、排烟、控火灾等要求;3. 审查应指出消防设计文件存在的不符合规范和标准的地方,并提出改正意见。
三、消防设计验收(一)消防设计验收由特级建筑消防工程师(或以上级别)和消防安全管理公司联合进行,项目验收应认真检查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是否符合消防相关规定及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1. 按规定的消防设施安装是否正确且符合要求;2. 消防电气设施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3. 水源安装及水系统联接施工是否正确;4. 是否正常使用和管理消防设备;5. 是否出示了消防设施质量验收证明和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四、监理及责任(一)建设单位应在设计审查和验收中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项目施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合法开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第五章档案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暂行规定》配套的具体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本细则。
第五条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意见一并出具。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并入联合验收。
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内容齐全、完整);(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已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已提交批准文件。
重庆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
重庆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第五章档案管理与监督工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新建、扩建、改建的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与抽查。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负责以下建设工程(简称市管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一)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监督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二)市委、市政府明确由市住房城乡建委监管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市管项目以外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工作。
跨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委指定负责。
第五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相关责任,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对出具的意见或报告负责,从业人员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并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工作。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一、引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是保障建筑物消防安全的重要环节,对于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本细则旨在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程序和要求,提高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保障消防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包括工商业建筑、住宅区、文教建筑、医疗保健建筑、交通建筑等。
三、消防设计审查的程序和要求1.提交材料: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筑设计图纸、建筑施工图纸、消防设施设计图纸等。
2.审查流程:消防设计审查包括初审、复审和终审三个阶段。
初审主要检查建筑设计方案中的消防设施是否满足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复审主要对施工图纸中的消防设施进行审核;终审为最终审查,确认项目的消防设计是否符合法规和标准要求。
3.审查依据:审查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法规进行,特别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程》等文件的要求。
4.审查结果:经审查后,根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的合规情况,审查单位应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补充材料。
四、消防验收的程序和要求1.提交材料: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验收时,应提交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消防设施竣工图等材料。
2.验收流程:验收工作分为初验和终验两个阶段。
初验主要检查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设备是否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了安装和调试;终验主要对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进行功能和性能测试。
3.验收依据:验收工作应按照国家标准和法规进行,特别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文件的要求。
4.验收结果:验收单位应出具消防验收合格证书,确认建筑物的消防设施符合法规和标准要求。
如发现问题,验收单位可以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补充材料,并重新进行验收。
五、监督检查和违法处理1.监督检查:消防设计和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周期对已验收的建筑物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2021《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
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配套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活动及管理,特殊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及依法应申请消防验收或申报消防备案的工程范围按照《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工作,并按规定承担市本级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工作。
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庐阳区、瑶海区、蜀山区、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职责承担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高新区建发局、经开区建管中心、新站高新区建发局、安巢经开区建发局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局委托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合建〔2020〕179号)文件执行。
跨行政区域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局指定负责。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将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分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
消防设计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报审,不得自行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接受项目消防设计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消防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某某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特别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3)第三章特别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5)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6)第五章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从业管理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其配套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X〕5号,以下简称部令《工作细则》),进一步细化规范本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动,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贯彻实行《暂行规定》及部令《工作细则》的细化操作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别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以下统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住宅室内装潢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暂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并具体负责组织展开《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特别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
设区市以及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当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类工程”)以施工许可证管理权限肯定管辖层级,依法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建市政类工程,实行属地管理;房建市政类以外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非房建市政类工程”)的管辖分工,由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做到分工明确,无缝对接,主动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报省厅备案。
第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应当遵守公平、严格、文明、高效和便民利民原则。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依法公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办理事项、办理要件、办理流程以及办理结果等信息,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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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第五章档案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分为特殊建设工程(见附件1)和其他建设工程。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并负责组织特殊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
第四条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依法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分级监管权限,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跨市(州)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下一级主管部门负责。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下一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应当依照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七条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意见一并出具。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进行检查。
未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含具备该工程设计业务范围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二)消防设计文件;(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要求的,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提供佐证材料。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第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凭证》;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不予受理凭证》,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内容齐全、完整);(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已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要求的,已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提供佐证材料。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已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条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细则第八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规定》组织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的专家评审:(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超出或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但没有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提请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一)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三)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四)具有本细则第十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提供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技术服务机构(含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将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含特殊消防专家评审意见落实情况)及时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Ho意见或者报告的结论应清晰、明确,并对出具的意见或报告的结论负责。
技术服务机构违规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虚假或失实报告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查处,采取信用管理措施,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全省通报且函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细则第九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依照本细则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专家评审意见作为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和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之第十五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
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第十七条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应按规定纽织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开展消防查验工作,组织编制消防查验文件(详见附件2),并对出具的查验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负责。
经查验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验收申请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消防查验文件);(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第二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不予受理凭证》,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二)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且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完整、符合要求;(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第二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及时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意见或者报告的结论应清晰、明确,并对出具的意见或报告负责。
技术服务机构违规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虚假或失实报告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查处,采取信用管理措施,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全省通报。
第二十二条现场评定工作中,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每一项目的抽样数量不少于2处,当总数不大于2处时,全部检查;(二)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
第二十三条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一)现场评定内容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二)现场评定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要求;(三)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的,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四)现场评定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五)现场评定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第二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专业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可以邀请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专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或消防救援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纳入联合验收统一实施。
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第二十七条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