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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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文章属性•【缔约国】英国•【条约领域】外交•【公布日期】1984.12.19•【条约类别】声明/宣言•【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签订日期1984年12月19日生效日期1985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满意地回顾了近年来两国政府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一致认为通过协商妥善地解决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有助于维持香港的繁荣与稳定,并有助于两国关系在新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为此,经过两国政府代表团的会谈,同意声明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收回香港地区(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以下称香港)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

二、联合王国政府声明:联合王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如下:(一)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

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主要官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原在香港各政府部门任职的中外籍公务、警务人员可以留用。

香港特别行政区各政府部门可以聘请英籍人士或其他外籍人士担任顾问或某些公职。

(五)香港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可持续城市的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可持续城市的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可持续城市的合作谅解备忘录文章属性•【缔约国】英国•【条约领域】外交•【公布日期】2008.01.18•【条约类别】谅解备忘录•【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可持续城市的合作谅解备忘录(2008年1月18日签订于北京)中英两国总理于2004年3月发表联合声明,宣布将通过开展高层对话促进可持续发展。

此后,两国于2005年11月启动中英可持续发展对话,将可持续城市发展列入主题,以便增进两国在可持续城市规划、设计和能效方面的相互理解和合作。

双方认识到,可持续发展的城市能够提高能源效率、减少资源消耗、减少污染排放、避免向农村地区的不合理扩张,为两国共同努力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做出重大和有价值的贡献。

通过交流工程技术、学术和融资方面的知识和经验,促进两国在可持续城市领域的合作,双方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双方支持实施东滩生态城市项目和创立东滩可持续研究院。

东滩项目将利用英国公司的技术和资金,创立一个多学科的研究院,作为展示城市发展领域创新成果的平台,推广可持续理念。

第二条通过建立东滩可持续研究院和泰晤士河口可持续研究院及城市复兴研究院的合作伙伴关系,鼓励东滩和泰晤士河口地区的合作和相互学习。

双方通过优势互补,总结世界一流的实践经验,提高两国在可持续发展领域的能力,在世界范围内创造更多的商业机会。

第三条双方合作创立虚拟学院,以在全球范围内适应可持续发展创新和变革的紧迫需要。

虚拟学院将利用现有的资源和现有的研究网络以及其他国际性的研究院。

中英负责建立虚拟学院的代表将共同商议,推动和协调各项活动。

如果可能,成立由研究院和有关政府官员代表组成的联合管理机构对项目进行监督。

第四条双方开展城市更新规划及实施机制和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为主题的合作研究。

这些案例研究纳入中英可持续发展对话框架下的可持续城市发展主题,以增进中英两国专家对可持续城市发展战略的理解和应用,鼓励双方交流经验,确定合适的发展模式。

1月3日五常协议

1月3日五常协议

1月3日五常协议
《关于防止核战争与避免军备竞赛的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认为,避免核武器国家间爆发战争和减少战略风险是我们的首要责任。

我们申明核战争打不赢也打不得。

鉴于核武器使用将造成影响深远的后果,我们也申明,只要核武器继续存在,就应该服务于防御目的、慑止侵略和防止战争。

我们坚信必须防止核武器进一步扩散。

我们重申应对核威胁的重要性,并强调维护和遵守我们的双、多边不扩散、裁军和军控协议和承诺的重要性。

我们将继续遵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各项义务,包括我们对第六条的义务,“就及早停止核军备竞赛和核裁军方面的有效措施,以及就一项在严格和有效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条约,真诚地进行谈判”。

我们愿保持并进一步增强各自国家措施,以防止核武器未经授权或意外使用。

我们重申此前关于不瞄准的声明依然有效,重申我们不将核武器瞄准彼此或其他任何国家。

我们强调愿与各国一道努力,创造更有利于促进裁军的安全环境,最终目标是以各国安全不受减损的原则建立一个无核武器世界。

我们将继续寻找双、多边外交方式,避免军事对抗,增强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增进相
互理解和信任,并防止一场毫无裨益且危及各方的军备竞赛。

我们决心在相互尊重和承认彼此安全利益与关切的基础上开展建设性对话。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单选题(共45题)1、加拿大A公司于1999年10月25日收到来自中国B公司的电报,表明中国B公司撤销其发出的关于尚加拿大出口某种中药500箱的要约的意思。

10月30日,加拿大公司收到了中国B公司关于该500箱中药的发盘,加拿大公司认为此盘价格条件合适,并于11月2日电告中国B公司表示其承诺的意思。

后中国B公司既无音信,也没如加拿大公司所愿履约,加拿大公司认为中国B公司没有履行合同,应当赔偿加拿大公司的损失。

关于本案,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A.加拿大公司11月2日给中国B公司的电报是一个碰头的要约B.中国B公司应当履行合同,因为加拿大公司已表示了承诺C.因为加拿大公司的要约已被中国B公司撤销,因此合同没有成立D.因为中国B公司的要约已被该公司撤回,因此合同没有成立【答案】 D2、一个孩子的家长在群里发孩子的生活费五千块钱给老师,被另一个孩子的家长提前领取了,请问这个孩子的家长构成:A.抢夺B.盗窃C.侵占D.选项缺【答案】 B3、关于法适用的一般原理,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法律适用最直接的目标是获得一个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的法律决定B.具体而言,法律适用的步骤是首先选择和确定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其次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最后推导出法律决定C.外部证成保证的是推理前提的合理性、可靠性D.在法律推理过程中.必然涉及法的价值判断【答案】 B4、杜甫有诗云:“朝回日日典春衣,每日江头尽醉归。

酒债寻常行处有,人生七十古来稀。

”对诗歌涉及的典当制度,下列哪一选项可以成立?A.唐代的典当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B.唐代的典当契约称为“质剂”C.唐代的典当称为“活卖”D.唐代法律规定开典当行者构成“坐赃”【答案】 A5、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周某过失致林某重伤,林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时,法院应当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B.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提出赔偿要求记录在案的,公安机关、检察院可以对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C.蓝某交通肇事案中,被害人仇某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根据物质损失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D.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无须制作调解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便利人员合法往来和打击非法移民活动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便利人员合法往来和打击非法移民活动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便利人员合法往来和打击非法移民活动谅解备忘录文章属性•【缔约国】英国•【条约领域】海关•【公布日期】2004.05.10•【条约类别】谅解备忘录•【签订地点】伦敦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便利人员合法往来和打击非法移民活动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下称“双方”),本着进一步加强双边合作,推动两国人员合法往来、打击非法移民活动之目的,达成谅解如下:一、双方在促进双边人员合法往来、打击非法移民活动方面合作良好,渠道畅通,成果令人鼓舞。

双方将基于现有工作,依照双方参加或缔结的国际协议,并在遵守各自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继续密切合作,提升双方处理这一领域内存在问题的能力。

二、双方将进一步加强有关信息和资料的交流。

上述信息和资料包括移民立法、出入境管理规定、打击非法移民活动的措施,以旅游、留学和商务为目的的合法旅行的机会。

三、双方同意,为方便双方贸易、商务、文化交流和相互往来,应采取相应措施尽可能简化合法旅行者出入境手续。

四、双方同意,根据各自国家的实际情况,合作揭露“蛇头”组织参与犯罪活动的情况,鼓励两国人民通过现有的合法途径旅游、留学和从事劳务,并了解非法移民的危险性。

五、双方将进一步合作打击、摧毁和瓦解“蛇头”组织,并根据各自的国内立法对贩卖、走私人口者予以惩罚。

六、双方同意将就加速处理非法移民案件进行商讨,以期进一步提高效率,加快非法移民的核查与遣返过程。

双方也将尽早讨论无证件非法移民的遣返问题。

七、双方决定今后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磋商,以便讨论双方存在的任何问题。

双方同意,将在便利双边人员往来的大框架内,本着积极对话、友好协商的精神,合作打击非法移民活动。

八、双方将进一步采取具体措施执行上述合作:(一)举办共同宣传活动,以鼓励两国人员合法往来,反对非法移民;(二)合作以确保中国学生接触到真正的英国教育机构,而不被伪假学校所利用;英政府将建立有资质的私立院校登记制度以协助达到此目的;(三)英方采取强硬措施防止雇佣和剥削非法移民;(四)在辨别伪造和假冒文件培训方面进行合作;(五)确保劳工、学生和访问者在其合法停留期满前返回;(六)探讨就生物技术在移民控制中的作用进行合作并交流信息的可行性;(七)在二○○三年成功实施英国内政部聘请中国专家和英国专家在中国非法移民活动重点地区访问的基础上,考虑在必要时继续进行此种特殊安排;(八)进一步合作打击国际犯罪,包括协助非法移民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美国•【条约领域】刑事•【公布日期】2000.06.19•【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注*:该条约于2001年3月8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愿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两国在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有效合作。

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适用范围一、根据本协定,双方应在与刑事案件有关的侦查、起诉和诉讼方面相互提供协助。

二、协助应包括:(一)送达文书;(二)获取人员的证言或陈述;(三)提供文件、记录或证据物品的原件、经证明的副本或影印件;(四)获取并提供鉴定结论;(五)安排人员作证或协助调查;(六)查找或辨别人员;(七)执行查询、搜查、冻结和扣押证据的请求;(八)在没收程序中提供协助;(九)移送在押人员以便作证或协助调查;以及(十)不违背被请求方境内法律的任何其他形式的协助。

三、本协定仅适用于双方之间的相互司法协助。

本协定的规定,不给予任何私人当事方以取得、隐瞒或排除任何证据或妨碍执行请求的权利。

第二条中央机关一、双方应各自指定一个中央机关,负责依照本协定提出和接收请求。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中央机关为司法部;在美利坚合众国方面,中央机关为司法部长或由司法部长指定的人。

三、为本协定之目的,双方的中央机关应相互直接联系。

第三条协助的限制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申请方中央机关可拒绝提供协助:(一)请求涉及的行为根据被请求方境内的法律不构成犯罪;但双方可以商定,就某一特定犯罪或特定领域的犯罪提供协助,不论该行为是否根据双方境内的法律均构成犯罪;(二)请求涉及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三)执行请求将会损害被请求方的主权、安全、公共秩序、重大公共政策或其他根本利益;(四)请求涉及政治犯罪,或请求系出于政治动机,或有充足理由认为,请求的目的是基于某人的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见解而对该人进行侦查、起诉、处罚或其他诉讼程序;(五)执行请求将有悖于被请求方宪法;(六)被请求方已经对请求所涉及的同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同一犯罪作出最终裁决;或(七)请求提供的协助与案件缺乏实质联系。

《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缔约方的基本权利义务研究——兼评国际法院“博雷尔案”

《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缔约方的基本权利义务研究——兼评国际法院“博雷尔案”
机关”。 ⑥ 例如,主管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美国助理司法部长帮办 (DeputyAssistantAttorneyGeneral) 理查德 (Richard)1988
年 4月 20日在美国国会参议院就批准 6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作证时表示:“旨在从境外调取证据的条约通常称刑事司 法协助条约”。参见美国国务院:《美国国际法实践文摘》 (DigestofUnitedStatesPracticeinInternationalLaw),美国国 务院第 10120号出版物,1994年第 1981—88卷第 2册,第 1450页。 ⑦ 《美国联邦刑事程序规则》 (2014年) 第 15条第八款规定:“经法院同意,当事各方可以根据协议录取和使用证词”。
① 中国与各国缔结的刑事司法协助双边法律文书以及美国与各国缔结的刑事司法协助双边法律文书多称为 “条约”,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AgreementbetweentheGovernmentofthePeople 'sRepublicofChinaandtheGovernmentoftheUnitedStatesofAmericaonMutualLegalAssistanceinCriminalMatters) 中的 用词为 “协定” (agreement)。本文根据具体文本或上下文情况分别使用 “条约” 或 “协定” 称呼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双边法律文书。本文引用的中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亦此例。
③ 参见 《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 第 1条:“根据本协定,双方应在与刑事案件有关的侦查、起诉和诉讼方面相互提供 协助”。
④ 参见 《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 规定:有协定第 3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方中央机关可拒绝提供协助。 ⑤ 参见 《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 第 3条第三款:“被请求方中央机关如果拒绝协助,应将拒绝的理由通知请求方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教育合作框架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教育合作框架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教育合作框架协议文章属性•【缔约国】爱尔兰•【条约领域】外交•【公布日期】2000.06.13•【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教育合作框架协议根据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国教育部长与联合王国教育就业大臣签署的《联合声明》,为进一步加强双方在教育领域已有的合作和交流,通过中国教育部、英国教育部门及苏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负责教育及培训的行政部门及其合作组织,以及双方的伙伴机构和两国使馆间的合作,为双方在教育和培训领域的双边关系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为在终身教育、教育过程中技术的应用、学位和资格证书的承认、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中英文及脱贫工作等方面进一步确定最富成效的合作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达成以下一致:第一条终身教育在该领域的合作将包括交流经验和专门知识,特别是在以下方面:为成年学员提供教育;参与继续教育的雇主、社区及教育机构间的相互合作;远程教育的国家战略以及提供基于信息和技术的教育机会等。

第二条教育领域中技术的应用双方在此领域的合作将集中在以下三个具体方面:(一)远程教育;(二)在不同的教育阶段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以扩大受教育机会并提高教育质量,包括在双方的合作项目中在学校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三)通过信息和通信技术教育网络,向成年学员提供各种形式教育的开放式教育。

第三条承认学位和资格证书随着学生和技术工人流动性的增加,双方合作建立一套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联合王国教育证书体系的方法将对双方有利。

中国的官方信息机构,中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英国的官方信息机构,联合王国国家学术认证信息中心将为此提供帮助,并就中英两国学位和资格证书的可比性进行磋商。

第四条基础教育一、双方都在做出巨大努力,以期通过教育政策和教育实践的改革来提高教育标准。

引渡条约和打击三股势力

引渡条约和打击三股势力

我国对外缔结司法协助及引渡条约情况
截至2017年2月,我国已与70个国家缔结司法协助条约、资产返还和分享协定、引渡条约和打击“三股势力”协定共135项(108项生效)。

具体如下:
1、民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项(全部生效)
2、刑事司法协助条约40项(32项生效)
3、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20项(17项生效)
4、资产返还和分享协定1项(尚未生效)
5、引渡条约48项(34项生效)
6、打击“三股势力”协定7项(6项生效)
中国与外国缔结的司法合作类条约一览表(已生效)
民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共19项)
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共32项)
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
(共17 项)
引渡条约表(共34项)
打击“三股势力”条约
(共 6 项)。

中国及外国司法协助条约缔结情况

中国及外国司法协助条约缔结情况

中国及外国司法协助条约缔结情况中国与各国之间的司法合作与协助是一项重要的国际关系活动。

为了促进跨国司法案件的顺利进行,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各国之间通常会签署司法协助条约。

本文将就中国与外国的司法协助条约缔结情况进行探讨。

中国的司法协助条约基本原则是平等互利、互惠互助、有效保证。

截至目前,中国已经与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相关的司法协助条约,形成了广泛且多层次的国际司法协助网络。

首先,中国与亚洲国家的司法协助条约较为完善。

在亚洲地区,中国与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已经签署了双边司法协助条约。

同时,中国还参与了亚太经合组织(APF),与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等国家签署了以打击跨国犯罪为目的的区域司法协助条约。

其次,中国与欧洲国家也建立了较为广泛的司法协助合作机制。

中国与欧洲联盟(EU)以及欧洲各个国家之间签署了一系列双边和多边司法协助条约,用以加强刑事司法合作和民事司法合作。

特别是与中东欧国家和共同体成员国的司法协助工作较为密切,如与匈牙利、波兰、捷克等国签署了边境协助条约,与俄罗斯、乌克兰等国签署了引渡条约。

除了与亚洲和欧洲国家的司法协助,中国与非洲和拉丁美洲国家之间的司法合作也取得了进展。

中国积极参与非洲司法合作论坛,与尼日利亚、南非等国签署了司法协助条约,在跨国犯罪打击、金融合作、知识产权等领域开展了广泛的合作。

与此同时,中国还与巴西、阿根廷、智利等拉美国家签署了互助引渡协定,共同打击毒品、贩毒和跨国犯罪。

中国的司法协助条约缔结情况反映了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司法合作的态度和努力,充分展示了中国致力于构建公正、合理、有效的国际司法合作机制的决心。

然而,由于各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存在差异,跨国司法协助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文化差异和法律文化间的理解障碍是制约司法协助的难点。

不同国家对相关法律概念和程序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差异,这给跨国司法协助带来了一定困难。

其次,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差异导致了司法协助中的法律冲突问题。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单选题(共30题)1、《选举法》规定,在直接选举中,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之前公布。

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公布日期?()A.5日之前B.7日之前C.15日之前D.20日之前【答案】 B2、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甲某被虐待,杀死丈夫后被判处无期徒刑,在监狱中发现有人密谋杀死看守越狱,就悄悄报告了管教人员,从而使打算进行犯罪的人被捕获,但人民法院认为甲某杀死其丈夫的手段过于残忍,不同意对其减刑B.乙某犯故意杀人罪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在被减为有期徒刑后在监狱中表现非常良好,人民法院裁定假释C.丙某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舍己救人,在抗洪救灾中抢救了 5人,人民法院裁定减为18年有期徒刑D.丁某犯有盗窃罪,1997年12月27日执行完3年有期徒刑,2001年11月9日因为抢劫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但在行刑期间劳动时跳到江水中救2名落水儿童,人民法院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裁定适用假释【答案】 C3、为了促进本国汽车产业,甲国出台规定,如生产的汽车使用了30%国产零部件,即可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

依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关于该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属于禁止使用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B.因含有国内销售的要求,是扭曲贸易的措施C.有贸易平衡的要求,属于禁止的数量限制措施D.有外汇平衡的要求,属于禁止的投资措施【答案】 A4、唐律中规定了自首的原则,其中一条规定“遣人代首”是指、()A.被遣送之人自首B.遣送官府自首C.派遣官府人员接受自首D.有容隐关系的亲属代为自首【答案】 D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是由哪一机关批准生效的?A.国务院B.全国人大C.全国人大常委会D.国家主席【答案】 B6、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现下列哪一情况时,不能再通过司法手段干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为?A.开证行的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B.受益人交付的货物无价值C.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串通提交假单据D.受益人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答案】 A7、中国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签订商事合同,并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香港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互换大使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互换大使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互换大使的联合公报
文章属性
•【缔约国】英国
•【条约领域】外交
•【公布日期】1972.03.13
•【条约类别】联合公报
•【签订地点】北京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
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互换大使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2年3月13日
生效日期1972年3月13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一致确认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自一九七二年三月十三日起将本国派驻对方首都的外交代表由代办升格为大使。

二、联合王国政府承认中国政府关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省的立场,决定于一九七二年三月十三日撤销其在台湾的官方代表机构。

三、联合王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联合王国政府的上述立场表示欣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
政府代表联合王国政府代表
外交部副部长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代办
乔冠华艾惕思
(签字)(签字)一九七二年三月十三日于北京
m1775--010921wwj。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打击犯罪的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打击犯罪的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打击犯罪的合作谅解备忘录文章属性•【缔约国】英国•【条约领域】刑事•【公布日期】2002.10.21•【条约类别】谅解备忘录•【签订地点】伦敦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打击犯罪的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各自国家法律,为加强两国的执法合作,更加有效地打击犯罪,特别是在打击有组织犯罪、非法贩运毒品、国际恐怖主义等严重刑事犯罪方面,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谅解如下:第一条合作范围双方将指定并于签署本备忘录时互相通报执行本备忘录的机构。

根据有关国际法律文件和各自国家国内法,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由指定机构在预防严重犯罪及其调查方面进行合作。

“严重犯罪”包括:(一)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生产和贩运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二)有组织犯罪;(三)金融及其他经济犯罪;(四)洗钱;(五)伪造证件、非法制贩货币和有价证券;(六)国际恐怖活动;(七)走私;(八)非法贩运武器、弹药、爆炸物、有毒物品、危害环境的和放射性物品;(九)跨国贩运人口;(十)贿赂犯罪;(十一)非法贩运濒危物种;(十二)双方共同关注的其他严重犯罪。

第二条合作方式一、根据本备忘录,合作将包括下列方式:(一)交换在本备忘录范围内的预谋和实施犯罪的情报信息;(二)协查、认定被执法当局追捕的犯罪嫌疑人并通报其身份及有关案情和证据;(三)提供有关证人的身份和可能所在地的信息;(四)根据各自国内有关信息和数据保护的法律法规,交换有关记录和文件,包括被盗和伪造的旅行证件。

根据任何一方的法律或法规行使强制性权力而获得的记录和文件不予提供。

二、为保证本备忘录所规定的合作顺利实施,双方共同商定在专业知识和技能、装备、人员培训、科技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方面进行合作和信息交流。

三、本备忘录将不妨碍双方进行相互能够接受的其他形式的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文章属性•【缔约国】朝鲜•【条约领域】民事,刑事•【公布日期】2003.11.19•【条约类别】条约•【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深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加强司法领域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司法保护一、缔约一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在人身和财产权利方面与缔约另一方公民享有同等的司法保护。

二、缔约一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可在与缔约另一方公民同等的条件下,自由地诉诸缔约另一方法院,或者向有权处理民事及刑事案件的其他机关提出请求。

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亦适用于位于缔约一方境内并依该方法律成立的法人。

第二条司法协助的联系途径一、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缔约双方的法院及有权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其他机关应当通过缔约双方的中央机关相互进行司法协助。

二、第一款所指的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

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方面为中央裁判所和中央检察所。

第三条司法协助的范围本条约规定的司法协助包括:(一)在民事和刑事方面送达司法文书;(二)在民事方面的询问和其他调查取证,以及在刑事方面的讯问和其他调查取证;(三)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决;(四)本条约规定的其他司法协助。

第四条诉讼费用的减免和法律援助一、缔约一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可以在与缔约另一方公民同等的条件下和范围内获得诉讼费用减免和法律援助。

二、申请获得第一款规定的诉讼费用减免和法律援助,应当由申请人住所或者居所所在地的缔约一方主管机关出具关于该人财产状况的证明。

如果申请人在缔约双方境内均无住所和居所,可以由该人国籍所属缔约一方的外交或者领事机关出具或者确认有关该事项的证明。

三、负责对诉讼费用减免和法律援助申请作出决定的司法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可以要求提供补充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解决历史遗留的相互资产要求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解决历史遗留的相互资产要求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解决历史遗留的相互资产要求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英国•【条约领域】民事•【公布日期】1987.06.05•【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解决历史遗留的相互资产要求的协定(签订日期1987年6月5日生效日期1987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以下简称“联合王国政府”),为最终和全面地解决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以前历史遗留的所有相互资产要求,达成协定如下:第一条中国政府承允,它既不为其本身也不代表中国自然人和法人就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以前的任何资产要求向联合王国政府进行追究,亦不支持任何此类资产要求,特别是下述历史遗留的资产要求:一、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留或从事商业活动的英国国民,于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以前所欠中国政府或欠中国任何地方当局的债务的索赔要求;二、对前“中国航空公司”和“中央航空公司”的资产要求;三、对前善后事业保管委员会的五艘渔船的索赔要求;四、对“永灏”油轮被征用和关于“南茜摩勒”号轮船载橡胶所产生的财政损失的索赔要求。

第二条一、鉴于中国政府的上述承允,联合王国政府同意向中国政府支付3800000美元,中国政府同意接受这笔款项。

二、本条第一款中所提及的款项将分两次平均付清。

第一次于本协定生效之日起第六十一天支付,第二次将于第一次付款之日期满一年后支付。

第三条联合王国政府承允,它既不为其本身也不代表联合王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就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以前的任何资产要求向中国政府进行追究,亦不支持任何此类资产要求,特别是下述历史遗留的资产要求:一、对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以前中国历届旧政府所举借的包括它们所发行或担保的债券在内的旧外债的索偿要求;二、对在中国境内原属联合王国国民所有,但在中国政府直接或间接干预下失去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任何资产以及对在一九八六年两国政府商谈中提及的英国公民的某些银行存款的索赔要求;三、对在中国境内被征用的英国前领事馆舍和修复被损坏的英国外交馆舍所支出费用的索偿要求;四、对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以前受旧中国政府或在其管辖下的任何市政当局雇佣的联合王国国民的养老金和退休金的索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文化、教育和科学交流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文化、教育和科学交流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文化、教育和科学交流计划文章属性•【缔约国】英国•【条约领域】文化教育•【公布日期】1986.05.16•【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伦敦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文化、教育和科学交流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一日在伦敦签订的中、英两国教育和文化合作协定,并参考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十五日两国政府在伦敦签订的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和科学方面的合作关系,以利于两国人民。

双方将执行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至一九八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间的交流计划如下:一、学术团体、大学和其他学术机构之间的合作(一)双方将按照下述协定和协议为中英学术团体和机构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提供方便:1.中国科学院和伦敦皇家学会于一九八四年三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的科学合作协定;英国皇家学术院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于一九八五年一月签订的协议。

2.中国社会科学院和英国学术院、经济和社会研究理事会之间于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生效的合作协议。

3.任何其他协议,包括在有关方面建议的基础上可能规定在两国相应学术团体和机构间建立直接联系和交流的有关协议。

(二)双方将通过人员和资料的交流,以及包括两国大学和其他学术机构直接建立联系和进行合作等其它一切可能的方式鼓励双方在教育和科学方面的合作。

这种合作将包括在科技领域中交换短期讲学的讲师和访问者,以及根据中国有关机构和英国有关机构、英国文化委员会之间所作的其它合作性安排。

二、短期交流(包括科学和教育学者的考察访问)在本计划的每一年中,双方将接受对方派来的教育、科学和文化方面的专家,专业领域和名额分配由双方商定。

这种访问通常是根据共同的兴趣编组进行的,亦可考虑单个专家进行个别访问。

访问时间通常不超过三周,总数不超过六十四人周(不包括第一条中(一)、(二)的项目)。

三、奖学金和中期交流(一)在本计划的每一年中,双方将在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和艺术领域内提供为期不超过一学年的二十五个研究生或进修生奖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英国•【条约领域】科学技术•【公布日期】1985.06.03•【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伦敦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签订日期1985年6月3日生效日期1985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以下简称两国政府)在两国现有友好关系的基础上;认识到两国都是核武器国家;认识到两国都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注意到联合王国是欧洲原子能联营的成员国;注意到联合王国是一九六八年七月一日订立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缔约国;本着扩大和加强两国和平利用核能方面合作的共同愿望;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一、两国政府应努力促进两国在和平利用核能方面的合作,并鼓励各自国内负责研究核能和平利用的机构间以及两国中有关发展核能和平利用的工业企业间的合作。

这种合作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在遵守两国各自现行有效的法律、规章、许可证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并且应尊重第三方的权利。

此合作可以包含下列领域:(一)基础性的民用核研究,包括反应堆安全、放射性废物处置、辐射防护、结构材料等;(二)有关电力生产基础、能源规划、核动力对能源和环境的影响、项目管理、安全以及许可证和规章建议的咨询;(三)硬件,包括核电站的核岛和常规岛的部件以及核电站的其它部分;(四)燃料循环服务,包括铀的开采和燃料制造。

二、两国政府可能同意增加的其它领域。

对于敏感性领域的合作,两国政府应通过补充性协议作出另外的安排。

第二条一、为实现上述合作,两国政府应努力促进:(一)人员和科技情报的交流;(二)学习、研究、培训和咨询的安排;(三)提供工业知识和技术,包括许可证安排;(四)两国政府同意的其它活动。

二、合作范围和为其实施所需的实际措施和财政措施,都应由两国政府或经其同意的双方境内的其它机构和组织之间逐项作出专门安排。

辛丑条约协议书

辛丑条约协议书

辛丑条约协议书甲方)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以下简称乙方)之间因历史原因产生的纠纷,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解决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确认与尊重1. 乙方确认,历史上的辛丑条约(1901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造成了不公正的待遇和影响,对此表示歉意。

2. 甲方尊重乙方的历史和文化,愿意与乙方共同发展友好关系。

第二条赔偿与补偿1. 乙方同意对因辛丑条约而造成的损失进行适当的补偿。

2. 补偿的具体形式和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历史教育1. 双方同意在各自国家内加强历史教育,以确保历史事件的正确理解和传承。

2. 双方将合作出版相关历史资料,促进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尊重。

第四条文化交流1. 双方同意加强文化交流,促进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友谊。

2. 双方将定期举办文化节、艺术展览、学术研讨会等活动。

第五条经济合作1. 双方同意在经济领域加强合作,促进共同发展。

2. 双方将探索在贸易、投资、科技等领域的合作机会。

第六条争议解决1.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未能解决,双方同意提交至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七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1. 本协议的修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 本协议可由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

第八条生效与期限1.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双方可协商续签。

第九条附加条款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2. 本协议的任何附加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注:以上内容为模拟文本,实际的辛丑条约协议书内容与此不同,且辛丑条约是历史上的不平等条约,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重新起草或签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中英相互增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中英相互增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中英相互增设总领事馆的换文文章属性•【缔约国】英国•【条约领域】外交•【公布日期】1999.04.14•【条约类别】换文•【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中英相互增设总领事馆的换文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驻华大使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收到大使馆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四日第29号照会,内容如下:“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建议,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间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就相互设立总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在重庆设立一个总领事馆,其领区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和云南省。

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将来在联合王国再设立一个总领事馆的权利。

设领地点和领区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三、两国政府于一九八四年四月十七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在上海和曼彻斯特互设总领事馆协议中的第三条至第九条,将适用于根据本协议设立的总领事馆。

四、按照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两国各自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为对方设立总领事馆提供必要的协助。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与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四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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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文章属性•【缔约国】英国•【条约领域】刑事•【公布日期】2013.12.02•【条约类别】条约•【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以下称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促进两国在刑事司法协助领域的有效合作;充分尊重人权和法治;决定缔结本条约,并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适用范围一、双方应当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在刑事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中相互提供最广泛的司法协助,包括限制、冻结、扣押和没收犯罪所得和犯罪工具。

二、协助应当包括:(一)送达刑事诉讼文书;(二)获取有关人员的证言或者陈述;(三)提供文件、记录和证据物品;(四)获取和提供鉴定结论;(五)查找和辨认人员;(六)进行勘验或者检查;(七)安排有关人员作证或者协助调查;(八)进行查询、搜查、冻结和扣押;(九)获取银行资料;(十)涉及犯罪所得和犯罪工具的协助;(十一)通报刑事诉讼结果和提供犯罪记录;(十二)交流法律资料;(十三)不违背被请求方法律的其他形式的协助。

三、本条约仅适用于双方之间的相互司法协助。

本条约的规定,不赋予任何个人以取得、排除任何证据的权利或者妨碍执行请求的权利。

第二条中央机关一、为本条约的目的,双方相互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通过各自指定的中央机关直接联系。

二、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和公安部。

三、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中央机关,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方面为:(一)发出请求的中央机关是:1.内阁大臣;2.苏格兰总检察长(负责与苏格兰相关的事宜)。

(二)接收请求的中央机关是:1.内阁大臣;2.苏格兰总检察长(负责与苏格兰相关的事宜);3.英国税务海关总署。

四、任何一方如果变更其对中央机关的指定,应当通过外交途径以外交照会的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三条协助的限制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方可以拒绝提供协助:(一)请求涉及的行为根据被请求方法律不构成犯罪,但是被请求方可以在其认为适当时,可以酌情决定提供协助,而不论该行为根据被请求方本国法律是否构成犯罪;(二)被请求方认为请求涉及的犯罪是政治犯罪,但恐怖主义犯罪和双方均为缔约国的国际公约不认为是政治犯罪的除外;(三)请求涉及的犯罪仅构成军事犯罪;(四)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的目的是基于某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者政治见解而对该人进行侦查、起诉、处罚或者其他诉讼程序,或者该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可能由于上述任何原因受到损害;(五)被请求方正在对请求所涉及的同一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就同一犯罪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或者已经作出生效判决;(六)被请求方认为请求提供的协助与案件缺乏实质联系;(七)被请求方认为,执行请求将损害本国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或者其他重大公共利益。

二、如果执行请求将会妨碍被请求方正在进行的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程序,被请求方可以推迟提供协助。

三、如果被请求方根据本条第一款考虑拒绝提供协助,可以首先根据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要求请求方提供补充资料,以便使请求得以执行。

四、在拒绝或者推迟提供协助前,被请求方应当考虑是否可以在其认为必要的条件下准予协助。

请求方如果接受附条件的协助,则应当遵守这些条件。

五、被请求方如果拒绝或者推迟协助,应当迅速将拒绝或者推迟的理由通知请求方。

第四条请求的形式和内容一、协助请求应当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提出,并且由请求方中央机关签署或者盖章。

除非被请求方另行同意,请求方应当迅速以书面形式提交正式请求的原件。

二、协助请求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请求涉及的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程序的主管机关的名称和地址;(二)为请求目的进行的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程序的案由和性质;(三)请求所依据的信息摘要,包括事实概要和所适用的法律规定;(四)对所需证据或者其他请求协助事项、协助的目的及其与案件相关性的说明;(五)希望请求得以执行的期限。

三、在必要和可能的范围内,请求还应包括:(一)被取证人的身份、出生日期、国籍和所在地;(二)被送达人的身份、出生日期、国籍和所在地,该人与诉讼的关系以及送达方式;(三)需查找或确认的人员的身份和下落方面的信息;(四)关于需勘验或者检查的地点或者对象的说明;(五)关于需搜查的地点和需扣押的物品的说明;(六)关于需作出的查询和需冻结的财产的说明;(七)关于获取或记录证言或陈述的方式的说明;(八)询问证人或鉴定人的问题清单;(九)在执行请求时需遵循的特别程序及理由的说明;(十)关于被邀请前往请求方境内作证或协助调查的人员有权得到的津贴和费用的信息;(十一)保密的要求及其理由的说明;(十二)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信息。

四、被请求方如果认为请求中包括的内容不足以使其处理该请求,可以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第五条文字根据本条约提出的请求以及提交的辅助文件应当附有被请求方官方文字的译文,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请求的执行一、被请求方应当按照本国法律执行协助请求。

二、被请求方在不违背本国法律的范围内,可以按照请求方要求的方式和形式执行协助请求。

三、被请求方应当将执行请求的结果迅速通知请求方。

如果无法提供所请求的协助,被请求方应当迅速将理由通知请求方。

第七条主动提供的资料一、一方中央机关,如果认为有关资料可能有助于另一方启动或者进行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程序,或者可能使另一方根据本条约提出请求,可以未经事先请求,向另一方中央机关转递该资料。

二、接收资料的一方可以自行斟酌决定是否接受根据本条第一款转递的资料。

三、如果接收资料的一方决定接受根据本条第一款转递的资料,其可以将该资料用于任何目的,但应受到提供资料的一方指明的条件限制。

第八条保密和限制使用一、如果请求方提出要求,被请求方应当对请求,包括其内容、辅助文件以及根据请求所采取的行动予以保密。

如果不违反保密要求无法执行请求,被请求方应当将此情况通知请求方,请求方应当随即决定该请求是否仍然应当予以执行。

二、如果被请求方提出要求,请求方应当对被请求方提供的资料和证据予以保密,或者仅在被请求方指明的条件下使用该资料和证据。

三、未经被请求方事先同意,请求方不得为除请求中所列案件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使用根据本条约所获得的任何资料或者证据。

四、如果根据请求方法律,为了进行审判程序有义务使用或者披露有关资料,则本条规定不妨碍在上述义务范围内使用或披露此类资料。

请求方应当尽可能在披露前通知被请求方。

五、在一方境内已根据本条约的规定予以公开的资料或者证据,不再受保密或者本条第三款的要求所限。

六、因执行根据本条约提出的请求而提供个人数据的一方,可以要求接收数据的一方向其提供此类数据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送达文书一、被请求方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并依请求,送达请求方递交的文书。

但是对于要求送达对象作为被告人出庭的文书,被请求方不负有送达的义务。

二、在请求送达的是要求某人出庭的传票或通知时,如该人未能出庭,即使传票包含了处罚通知,该人也不应当受到任何处罚或者限制措施。

三、被请求方完成送达后,应当向请求方出具送达证明。

送达证明应当载明送达日期、送达地点和送达方式,并且应当由送达文书的机关签署或者盖章。

第十条移交文件或者其他材料一、如果请求涉及移交文件或者记录,被请求方可以移交经证明的副本或者影印件。

但是在请求方明示要求移交原件的情况下,被请求方应当尽可能满足此项要求。

二、在不违背被请求方法律的前提下,根据本条移交给请求方的文件和其他材料应当按照请求方要求的形式予以证明,以便可以依请求方法律得到采用。

第十一条请求方人员的到场被请求方在不违背本国法律的情况下,应当同意请求中指明的人员在执行请求时到场,并可以为这些人员的参与提供便利,包括允许这些人员通过被请求方主管机关人员向被取证人员提问。

为此目的,被请求方应当迅速将执行请求的时间和地点通知请求方。

第十二条因特权或者豁免拒绝作证一、根据本条约被要求作证的人员,如果被请求方法律允许该人在被请求方提起的诉讼中的类似情形下不作证,可以拒绝作证。

二、根据本条约被要求作证的人员,如果主张依请求方法律有拒绝作证的特权或者豁免,被请求方应当将该人的主张告知请求方,要求请求方提供是否存在该特权或者豁免的证明。

请求方的证明应当视为是否存在该特权或者豁免的充分证据。

第十三条安排人员作证或者协助调查一、在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下,被请求方应当根据请求方的请求,邀请有关人员前往请求方境内的有关机关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被请求方应当将该人的答复迅速通知请求方。

二、有关人员到请求方境内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请求,应当在不迟于预定的作证或者协助调查日期60天前向被请求方提出。

紧急情况下,被请求方可以同意较短期限。

第十四条证人和鉴定人的保护一、请求方可以作出安排,尽可能确保根据第十三条规定前往请求方境内的人员,不因其离开被请求方之前在请求方境内实施的任何行为或者定罪而被送达司法文书、被羁押或者受到任何人身自由的限制。

二、被请求方可以要求获得保证,有关人员不应当因其离开被请求方之前,在请求方境内实施的任何行为或定罪被送达司法文书、被羁押或者受到任何人身自由的限制。

三、请求方应当根据其法律规定,尽可能地向被请求方,以及在被要求的情况下,向有关人员作出上述保证。

请求方还应当通知被请求方,以及在被要求的情况下,通知有关人员,其不能作出哪些保证。

四、请求方应当告知被请求方和有关人员,如果在有关人员根据第十三条进入请求方境内后,第三国提出针对有关人员的引渡请求,根据请求方法律将如何处理该引渡请求。

五、如果请求方不能提供令被请求方满意的保证,被请求方可以拒绝邀请有关人员前往请求方境内有关机关作证。

六、如果有关人员在被正式通知无需继续留在请求方境内后十五天仍未离开,或者离开后又自愿返回,本条第一款至第五款不再适用。

该期限不应当包括有关人员由于其不能控制的原因无法离开请求方境内的时间。

七、对于拒绝根据第十三条作证或者协助侦查的人员,不得由于此种拒绝遭受任何刑罚或者任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第十五条通过视频会议取证一、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允许在被请求方境内的有关人员通过视频会议,在请求方刑事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中作证。

二、被请求方在可能并且不违反被请求方法律的范围内,可以接受请求方根据本条第一款提出的请求。

三、双方可以就通过视频会议取证适用的条件和程序达成一致。

第十六条查询、搜查、冻结和扣押一、被请求方应当在本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查询、搜查、冻结和扣押证据材料和物品的请求。

二、被请求方应当向请求方提供执行上述请求的结果,包括查询或者搜查的结果,冻结或者扣押的地点和状况以及有关材料和物品随后被监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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