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外国缔结的引渡条约一览表

合集下载

百年耻辱——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一览

百年耻辱——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一览

百年耻辱——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一

中国近代史上的不平等条约是中国人民百年来的耻辱,这些条约标志着中国在近代史上的屈辱和辱没。

这些条约在中国人民的心中留下了深深的创伤和痛苦,也对中国的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以下是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的一览:
1. 《南京条约》(1842年):是第一次鸦片战争后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中国割让香港岛给英国,并赔偿英国军费。

2. 《天津条约》(1856年):是第二次鸦片战争后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中国割让新的贸易口岸给英法等国,并赔偿巨额军费。

3. 《北京条约》(1860年):是第二次鸦片战争后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中国割让更多的贸易口岸给英法等国,并赔偿更大额的军费。

4. 《辛丑条约》(1895年):是中日甲午战争后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中国割让台湾和澎湖列岛给日本,并赔偿巨额军费。

5. 《马关条约》(1895年):是中日甲午战争后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中国割让辽东半岛给日本,并赔偿更大额的军费。

6. 《辛丑和约》(1901年):是中国八国联军侵华后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中国赔偿巨额军费,并同意允许外国驻军进驻中国。

7. 《辛丑协定》(1901年):是中国八国联军侵华后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中国同意对外国人实行司法和行政管辖权。

8. 《辛丑条约》(1902年):是中英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中国同意对外国人实行司法和行政管辖权,并割让新界给英国。

9. 《九国公约》(1901年):是中国八国联军侵华后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中国同意对外国人实行司法和行政管辖权,并赔偿巨额军费。

10. 《中俄密约》(1917年):是中俄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中国同意割让外东北地区给俄国,并赔偿大量军费。

中国缔结双边司法协助类条约表(截至2009)

中国缔结双边司法协助类条约表(截至2009)

表 5-中外移管被判刑人条约表 国家 国名 1. 乌克兰 签署日期 2001.07.21 生效日期 2002.10.12
2. 3. 4. 5.
俄罗斯 西班牙 葡萄牙 澳大利亚
2002.12.02 2005.11.14 2007.01.31 2007.09.06
2006.12.09 2007.04.04 -----------
中国缔结双边司法协助类条约表(2009)
(截止 2009 年 2 月 28 日) 表 1-中外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表 国家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国名 法国 比利时 意大利 西班牙 保加利亚 泰国 匈牙利 摩洛哥 新加坡 突尼斯 阿根廷 韩国 阿联酋 科威特 秘鲁 条约内容 民商事 民事 民事 民商事 民事 民商事、 仲裁 民商事 民商事 民商事 民商事 民商事 民商事 民商事 民商事 民商事 签署日期 1987.05.04 1987.11.20 1991.05.20 1992.05.02 1993.06.02 1994.03.16 1995.10.09 1996.04.16 1997.04.28 1999.05.04 2001.04.09 2003.07.07 2004.04.21 2007.06.18 2008.03.19 生效日期 1988.02.08 -----1995.01.01 1994.01.01 1995.06.30 1997.07.06 1997.03.21 1999.11.26 1999.06.27 2000.07.20 -----2005.04.27 2005.04.12 -----2009.02.28

表 4-中外引渡条约表 国家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国名 泰国 白俄罗斯 俄罗斯 保加利亚 罗马尼亚 哈萨克斯坦 蒙古 吉尔吉斯 乌克兰 柬埔寨 乌兹别克斯坦 韩国 菲律宾 秘鲁 突尼斯 南非 老挝 阿联酋 立陶宛 巴基斯坦 莱索托 阿塞拜疆 西班牙 纳米比亚 巴西 安哥拉 阿尔及利亚 葡萄牙 法国 澳大利亚 墨西哥 签署日期 1993.08.26 1995.06.22 1995.06.26 1996.05.20 1996.07.01 1996.07.05 1997.08.19 1998.04.27 1998.12.10 1999.02.09 1999.11.08 2000.10.18 2001.10.30 2001.11.05 2001.11.19 2001.12.10 2002.02.04 2002.05.13 2002.06.17 2003.11.03 2003.11.06 2005.03.17 2005.11.14 2005.12.19 2004.11.12 2006.06.20 2006.11.06 2007.01.31 2007.03.20 2007.09.06 2008.07.11 生效日期 1999.03.07 1998.05.07 1997.01.10 1997.07.03 1999.01.16 1998.02.10 1999.01.10 2004.04.27 2000.07.13 2000.12.13 2000.09.29 2002.04.12 2006.03.12 2003.04.05 2005.12.29 2004.11.17 2003.08.13 2004.05.24 2003.06.21 2008.01.10 2005.10.30 -----2007.04.04 -----------------------------------2009.02.28

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

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引渡条约(2002年12月28日)2.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立陶宛共和国引渡条约(2002年12月28日)3.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引渡条约(2002年12月28日)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引渡条约(1994年03月05日)5.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引渡条约(1996年03月01日)6.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引渡条约(1996年03月01日)7.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引渡条约(1997年02月23日)8.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引渡条约(1997年02月23日)9.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引渡条约(1997年02月23日)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引渡条约(1998年06月26日)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引渡条约(1998年11月04日)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引渡条约(1999年06月28日)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引渡条约(2000年03月01日)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引渡条约(2000年07月08日)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引渡条约(2001年12月29日)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引渡条约(2002年8月29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引渡条约(2002年10月28日)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秘鲁共和国引渡条约(2002年10月28日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莱索托王国引渡条约(2004年10月27日)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引渡条约(2004年10月12日)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引渡条约(2005年3月17日)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2005年11月14日)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引渡条约(2005年07月01日)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引渡条约(2005年10月27日)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哥拉共和国引渡条约(2006年06月20日)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引渡条约(2007年04月27日)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引渡条约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厄瓜多尔引渡条约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典引渡条约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引渡条约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引渡条约(2008年04月24日)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引渡条约(2008年04月24日3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引渡条约2008年7月11日3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引渡条约(2008年10月28日)35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引渡条约(2009年12月4日)36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引渡条约(2012年9月10日)37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引渡条约(2012年12月20日)38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引渡条约(2012年12月)。

24条不平等条约

24条不平等条约

24条不平等条约不平等条约是指一些国家在以往历史上签署的对同等地位国家极不公平的条约。

这些不平等条约剥夺了被签约国的主权,限制了其发展和独立性。

以下是24条不平等条约的描述和解析。

1.《南京条约》:签订于1842年,结束了第一次鸦片战争。

该条约割让香港、开放五个通商口岸,赔偿巨额赎款,确立了不平等贸易关系。

2.《天津条约》:签订于1856年,结束了第二次鸦片战争。

条约赋予外国公使在中国的额外权利,扩大了对华洋务运动的影响。

3.《北京条约》:签订于1860年,结束了第二次鸦片战争的全面战争。

条约割让了热河、新疆等地,赔偿巨额赎款,允许外国军舰在北京派驻。

4.《巴塞尔条约》:在1898年美国西班牙战争中,西班牙割让了菲律宾、关岛和波多黎各给美国。

5.《辛丑条约》:签订于1895年,结束了甲午战争。

条约割让了台湾及其附属岛屿给日本。

6.《下关条约》:签订于1895年,结束了中日甲午战争。

条约割让了辽东半岛给俄罗斯。

7.《马关条约》:签订于1895年,结束了中日甲午战争。

条约将台湾彻底割让给了日本。

8.《辛丑和约》:签订于1901年,结束了八国联军侵华时的战争。

条约割让港澳等地,并恢复对外贸易。

9.《塔菲尔条约》:签订于1901年,结束了英国对萨福基斯坦的入侵。

该条约确立了英国对萨福基斯坦的殖民统治。

10.《华盛顿条约》:签订于1900年,结束了义和团运动。

该条约要求中国支付巨额赔款,并将外国军队驻扎在华。

11.《乌得勒支条约》:在1713年,西班牙割让了菲律宾、关岛和波多黎各给美国。

12.《凡尔赛和约》:签订于1919年,结束了第一次世界大战。

条约迫使德国承担大量战争赔款和领土割让。

13.《纽约条约》:于1947年签订,结束了二战后的美日占领。

该条约限制了日本军事力量,确保了美国的军事存在。

14.《塞维尔条约》:签订于1920年,确定了鼠疫疫苗即使世界上供给不足时,也应该向英国供给的规定。

15.《洛桑条约》:在1923年,正式结束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土耳其的战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引渡条约文章属性•【缔约国】菲律宾•【条约领域】刑事•【公布日期】2001.10.30•【条约类别】条约•【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愿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在打击犯罪领域建立更为有效的双边合作关系,希望缔结互相引渡罪犯的条约,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引渡义务双方同意根据本条约的规定,互相引渡在被请求方境内发现的受到请求方通缉的人员,以便就本条约第二条规定的犯罪提起刑事诉讼、判处或者执行刑罚。

第二条可引渡的犯罪一、可引渡的犯罪是指根据双方法律均可被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更重刑罚的犯罪。

二、如果为执行刑罚的目的请求引渡,则还要求尚未服满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三、为本条的目的,在确定某项犯罪是否根据双方法律均可被判处刑罚时,不应当考虑双方法律是否将该作为或者不作为归入同一犯罪种类或者规定同一罪名。

四、如果对某项可引渡的犯罪已经同意引渡,也应当对引渡请求中指明的其他犯罪同意引渡,即使就这些犯罪可判处的刑罚少于一年,只要其他的引渡条件得到满足。

第三条国民的引渡一、双方均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国民。

二、如果被请求方行使此项权利,请求方可以请求将案件移交给被请求方的主管机关,以便根据被请求方的法律对该人提起刑事诉讼。

第四条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一、如果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相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则不应当引渡被请求引渡人:(一)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是政治犯罪;(二)请求引渡的实际目的是基于该人的种族、宗教、性别、国籍或者政治见解原因而提起刑事诉讼或者予以处罚;(三)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

二、如果被请求方已经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作出了生效判决,或者终止了刑事诉讼程序,则不应当引渡该人。

三、如果由于被请求方或者请求方法律规定的原因,被请求引渡人已经获得释放或者赦免,或者针对该人的刑事诉讼被禁止,或者针对该人的定罪判决被撤销,则不应当引渡该人。

中国及外国司法协助条约缔结情况

中国及外国司法协助条约缔结情况

中国及外国司法协助条约缔结情况中国与各国之间的司法合作与协助是一项重要的国际关系活动。

为了促进跨国司法案件的顺利进行,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各国之间通常会签署司法协助条约。

本文将就中国与外国的司法协助条约缔结情况进行探讨。

中国的司法协助条约基本原则是平等互利、互惠互助、有效保证。

截至目前,中国已经与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相关的司法协助条约,形成了广泛且多层次的国际司法协助网络。

首先,中国与亚洲国家的司法协助条约较为完善。

在亚洲地区,中国与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已经签署了双边司法协助条约。

同时,中国还参与了亚太经合组织(APF),与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等国家签署了以打击跨国犯罪为目的的区域司法协助条约。

其次,中国与欧洲国家也建立了较为广泛的司法协助合作机制。

中国与欧洲联盟(EU)以及欧洲各个国家之间签署了一系列双边和多边司法协助条约,用以加强刑事司法合作和民事司法合作。

特别是与中东欧国家和共同体成员国的司法协助工作较为密切,如与匈牙利、波兰、捷克等国签署了边境协助条约,与俄罗斯、乌克兰等国签署了引渡条约。

除了与亚洲和欧洲国家的司法协助,中国与非洲和拉丁美洲国家之间的司法合作也取得了进展。

中国积极参与非洲司法合作论坛,与尼日利亚、南非等国签署了司法协助条约,在跨国犯罪打击、金融合作、知识产权等领域开展了广泛的合作。

与此同时,中国还与巴西、阿根廷、智利等拉美国家签署了互助引渡协定,共同打击毒品、贩毒和跨国犯罪。

中国的司法协助条约缔结情况反映了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司法合作的态度和努力,充分展示了中国致力于构建公正、合理、有效的国际司法合作机制的决心。

然而,由于各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存在差异,跨国司法协助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文化差异和法律文化间的理解障碍是制约司法协助的难点。

不同国家对相关法律概念和程序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差异,这给跨国司法协助带来了一定困难。

其次,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差异导致了司法协助中的法律冲突问题。

中国及外国司法协助条约缔结情况

中国及外国司法协助条约缔结情况

中国与外国司法协助条约缔结情况
截止到2009年6月底中国已与63个国家签定了107项司法协助条约(包括已进行第一轮谈判的)。

其中75项条约已生效,包括49项司法协助条约,22项引渡条约和4项被判刑人移管条约。

除双边条约外,我国已加入《海牙送达公约》和《海牙取证公约》,这两项公约均已对我国生效。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于2000年11月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2003年9月生效。

我国政府于2000年12月12日签署,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8月27日批准。

同时指定司法部和公安部为我国中央机关。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3年10月3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2005年12月14日生效。

至2009年7月6日,已有136个成员国,140个国家签署。

我国政府于2003年12月10签署。

我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10月27日批准。

中国与外国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一览表
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
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引渡条约
被判刑人移管条约。

中国和外国缔结的引渡条约一览表

中国和外国缔结的引渡条约一览表

中国和外国缔结的引渡条约一览表2014年10月21日人民网10月21日讯据澳大利亚媒体20日报道,澳警方已同意协助中国引渡逃至澳大利亚的中国贪腐官员,没收逃逸贪官资产的行动将在几周内展开。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在20日的记者会上就此表态,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反腐败和境外追逃追赃工作。

腐败分子不论逃到天涯海角,都一定要将其绳之以法。

据新华社报道,中国央行2011年发布的关于贪官外逃报告显示,上世纪90年代以来,外逃的党政干部、事业单位和国企高管为16000至18000名,携款超过8000亿人民币。

中国的追逃努力很早就已经开始,到了今年,更是掀起了从内到外的追逃旋风。

华春莹指出,中方积极对外缔结双边司法协助类条约。

截至今年9月,已与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63个国家缔结司法协助、引渡和移管被判刑人等条约。

中方希望与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有关国家开展追逃追赃合作,共同打击贪污腐败犯罪。

中国司法部网站资料显示,截止到2009年6月底中国已与63个国家签定107项司法协助条约(包括已进行第一轮谈判的)。

其中75项条约已生效,包括49项司法协助条约,22项引渡条约和4项被判刑人移管条约。

另据报道,目前,中国和澳大利亚之间尚无引渡协议,导致一些贪官滞留澳大利亚不归。

但澳大利亚和中国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方。

对于违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人员,澳方可以考虑相关引渡请求。

资料显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3年10月3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截至2009年7月6日,已有140个国家签署。

我国政府于2003年12月10日签署。

中国与外国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一览表引渡条约序号条约名称签署时间生效时间1 中国和泰国引渡条约1993.08.26. 1999.03.07.2 中国和白俄罗斯引渡条约1995.06.22. 1998.05.07.3 中国和俄罗斯引渡条约1995.06.26. 1997.01.10.4 中国和保加利亚引渡条约1996.05.20. 1997.07.04.5 中国和罗马尼亚引渡条约1996.07.01. 1999.1.16.6 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引渡条约1996.07.05. 1999.2.10.7 中国和蒙古引渡条约 1997.08.19. 1999.1.10.8 中国和吉尔吉斯引渡条约1998.04.27. 2004.04.27.9 中国和乌克兰引渡条约1998.12.10. 2000.07.13.10 中国和柬埔寨引渡条约1999.02.09. 2000.12.13.11 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引渡条约1999.11.08. 2002.09.29.12 中国和韩国引渡条约2000.10.18. 2002.04.12.13 中国和菲律宾引渡条约2001.10.30. 2006.03.12.14 中国和秘鲁引渡条约2001.11.15. 2003.04.05.15 中国和突尼斯引渡条约2001.11.19. 2005.12.29.16 中国和南非引渡条约2001.12.10. 2004.11.17.17 中国和老挝引渡条约2002.02.04. 2003.08.13.18 中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引渡条约 2002.05.13. 2005.05.25.19 中国和立陶宛引渡条约2002.06.17. 2003.06.21.20 中国和莱索托引渡条约2003.11.06. 2005.10.30.21 中国和巴基斯坦引渡条约2003.11.03. 2008.01.1022 中国和西班牙引渡条约2005.11.14. 2007.04.04.被判刑人移管条约序号条约名称签署日期生效日期1 中国和乌克兰移管被判刑人条约2001.07.21. 2002.10.12.2 中国和俄罗斯联邦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2002.12.02. 2006.12.09.3 中国和西班牙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2005.11.14. 2007.04.04.4 中国和葡萄牙移管被判刑人条约2007.01.31. 2009.07.25.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序号条约名称签署时间生效时间1 中国和加拿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4.07.29. 1995.07.01.2 中国和保加利亚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5.04.07. 1996.05.27.3 中国和韩国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8.11.12. 2000.03.24.4 中国和哥伦比亚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9.05.14. 2004.05.27.5 中国和突尼斯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9.11.30. 2000.12.30.6 中国和美国刑事司法协助协定2000.06.18. 2001.03.08.7 中国和印度尼西亚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2000.07.24. 2006.07.28.8 中国和菲律宾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00.10.16. 2001.04.28.9 中国和秘鲁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05.01.27. 2009.03.18.10 中国和南非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03.01.20. 2004.11.17.11 中国和泰国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03.06.21. 2005.02.20.12 中国和拉脱维亚共和国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2004.04.15. 2005.09.18.13 中国和巴西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04.05.24. 2007.10.26.14 中国和法国刑事司法协助协定2005.04.18. 2007.09.20.15 中国和西班牙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05.07.21. 2007.04.15.16 中国和葡萄牙刑事司法协助协定2005.12.09. 2009.05.15.17 中国和澳大利亚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06.04.03. 2007.03.2818 中国和新西兰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06.04.06. 2008.01.01.19 中国和日本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07.12.01. 2008.11.23.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序号条约名称签署时间生效时间1 中国和波兰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协定1987.06.05. 1988.02.13.2 中国和蒙古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89.08.31. 1990.10.29.3 中国和罗马尼亚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991.01.16. 1993.01.22.4 中国和俄罗斯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2.06.19. 1993.11.14.5 中国和土耳其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992.09.28. 1995.10.26.6 中国和乌克兰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2.10.31. 1994.01.197 中国和古巴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2.11.24. 1994.03.26.8 中国和白俄罗斯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3.01.11. 1994.11.299 中国和哈萨克斯坦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993.01.14. 1995.07.11.10 中国和埃及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4.04.21. 1995.05.31.11 中国和希腊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4.10.17. 1996.06.29.12 中国和塞浦路斯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995.04.25. 1996.01.11.13 中国和吉尔吉斯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996.07.04. 1997.09.26.14 中国和塔吉克斯坦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996.09.16. 1998.09.02.15 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997.12.11. 1998.08.29.16 中国和越南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8.10.19. 1999.12.25.17 中国和老挝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9.01.25. 2001.12.15.18 中国和立陶宛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00.03.20. 2002.02.19.19 中国和朝鲜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03.11.19. 2006.01.21. 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序号条约名称签署时间生效时间1 中国和法国民事、商事司法协助协定1987.05.04 1988.02.082 中国和意大利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91.05.20 1995.01.013 中国和西班牙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92.05.02 1994.01.014 中国和保加利亚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1993.08.02 1995.06.305 1.中国和泰国民商事司法协助和仲裁合作的协定 1994.03.16 1997.07.06.6 中国和匈牙利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1995.10.09. 1997.03.21.7 中国和摩洛哥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1996.04.16. 1999.11.26.8 中国和新加坡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1997.04.28. 1999.06.27.9 中国和突尼斯民事、商事司法协助条约1999.05.04. 2000.07.20.10 中国和韩国民事、商事司法协助条约2003.07.07. 2005.04.27.11 中国和阿联酋民事、商事司法协助条约2004.04.21. 2005.04.12.。

中国对外缔结条约一览表

中国对外缔结条约一览表

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关于民
事、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
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关于
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民事和
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关于民
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2003 年 11 月 19 日 2006 年 1 月 21 日
2004 年 4 月 15 日 2005 年 9 月 18 日 2004 年 4 月 21 日 2005 年 4 月 12 日 2004 年 5 月 24 日 未生效 2004 年 11 月 12 日 未生效 2005 年 1 月 24 日 未生效 2005 年 1 月 27 日 未生效 2005 年 3 月 17 日 未生效 2005 年 4 月 18 日 未生效 2005 年 7 月 21 日 未生效 2005 年 11 月 14 日 未生效 2005 年 11 月 14 日 未生效 2005 年 12 月 9 日 未生效 2005 年 12 月 19 日 未生效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引渡条 约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共和国关于 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洛哥王国关于民 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引 渡条约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引渡条约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
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 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完整)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一览表

(完整)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一览表
《辛丑条约》
(1901年)
八国侵华
①赔款白银4。5亿两,分39年付清,本息合计9。8亿两白银。
②惩办曾支持宣战的王公大臣,保证严禁人民反对帝国主义侵略的活动.
③拆毁大沽炮台,允许帝国主义国家驻兵京津以及京山铁路沿线。
④划东交民巷为“使馆界”,允许各国驻兵保护,不准中国人居住。
⑤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位列六部之首。
《中法新约》
(1885年)
①清政府同意在云南和广西两省的中越边界开埠通商。
②中国任用法国人修筑铁路.
《中日马关条约》
(1895年)
甲午中日战争
①割辽东半岛、台湾、澎湖列岛给日本.
②赔款白银二亿两。
③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
④允许日本在通商口岸开设工厂.
中国与英、俄、德、法、美、日、意、奥、比利时、荷兰、西班牙
二鸦二阶段
①天津条约继续有效.
②增开天津为商埠。
③割九龙尖沙嘴给英国。
④赔偿英、法军费各增到800万两。
《中俄北京条约》
(1860年)
割让乌苏里江以东包括库页岛在内的大约四十万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给沙俄。
《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
(1864年)
割让中国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四十四万多平方公里的领土给沙俄。
《中英烟台条约》
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一览表
条约名称及签订时间
主要内容
《中英南京条约》
(1842年)
一鸦
①赔款2100万银元。
②割香港岛给英国.
③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为通商口岸,准许英国在通商口岸派驻领事.
④关税由双方共同协定。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中英虎门条约》
(1843年)

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内容(完整表格版)

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内容(完整表格版)
3.各国对于进入自己势力范围或租借地内的他国船舶,不得征收高于本国船舶之港口税;或由铁路运输他国货物时,也不得多收高于本国商品的铁路运输费
《辛丑条约》
1901年9月
英、俄、美、法日、德、意、奥、西、比、荷
1.赔款白银4.5亿两,以关税、盐税和常关税作担保,分39年还清、年息4厘,本息共9.8亿两,另有各省地方赔款2000多万两
5.确定领事裁判权。
《中英天津条约》
1858年6月
英国
1.英国公使得住北京,并在通商各口设领事官;增开牛庄、登州、台湾(台南)、潮州、琼州、汉口、九江、南京、镇江为通商口岸后来开埠时牛庄口岸设在营口,登州口岸设在烟台,潮州口岸设在汕头
2.耶稣教、天主教教士得自由传教
3.英国人得住内地游历、通商
4.英国商船可以在长江各口往来
《黄埔条约》(又称《中法五口贸易章程》)
1844年10月
法国
条约规定除取得英美两国在条约中规定的侵略权益外,还规定允许法国天主教在通商口岸自由传教,修建坟地,清朝地方政府负责保护教堂和坟地。
1846年2月
清政府被迫宣布解除1724年(雍正二年)公布的禁止天主教在华传教的禁令。
《瑷珲条约》
1858年5月
俄国
俄国侵占中国东北外兴安岭以南、黑龙江以北60多万平方公里
《中俄天津条约》
1858年6月
俄国
1.俄国得以在上海、宁波、福州、厦门、广州、台湾(台南)、琼州等七处口岸通商,若他国再有在沿海增开口岸,准俄国一律照办
2.俄国得在中国各通商口岸设立领事官,并派兵船在这些口岸停泊
3.俄国东正教教士得入内地自由传教
5.中英两国派员在上海举行会议,修改关税税则
6.中国给英国赔款银400万两

中国和美国有没有签订引渡协议

中国和美国有没有签订引渡协议

中国和美国有没有签订引渡协议国家和国家之间往往会签订很多的协议,比较常见的是一些经济合作、贸易合作的协议,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协议是比较多的,其中就包括引渡协议,那么中国和美国有没有签订引渡协议?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中国和美国有没有签订引渡协议中国目前并没有与美国签订引渡协议,美国、加拿大分别与110个国家和115个国家签有引渡条约,英国、法国分别与96个国家和108个国家签有引渡条约,而我国目前仅与41个国家签有引渡条约。

二、引渡条约的执行要求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引渡已成为两国之间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是国家主权的合法体现。

在实行引渡时,须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1、请求引渡的主体必须是有请求权的国家,包括罪犯本人所属国和犯罪发生地国,个人不能成为请求引渡的主体。

2、引渡的发生须以被请求引渡罪犯居留在他国且犯有可引渡之罪为基本前提。

3、引渡应当根据引渡条约进行。

三、引渡主体能够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包括:1、犯罪发生地国这是基于国际法上的“领域管辖原则”,又称“属地原则”所进行的管辖。

即一国对其所属领域内的人和物或发生的事件,除国际法另有规定外,按照本国法律和政策独立处置的权利。

这种管辖是以一国实际控制的领域(包括领土、领空和领海)为其实施范围的,是国际法中产生最早、最普遍的基本管辖形式。

犯罪发生地是否在一国域内,往往成为该国能否成为一个引渡主体的关键。

犯罪发生地既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也包括犯罪结果发生地。

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和交通工具的不断改善,犯罪也带有了跨国的性质,使犯罪行为发生地与犯罪结果发生地往往不在一国境内。

例如,1884年英国将一个名为**斯者引渡给德国,是因为尼*斯曾在英国南安普敦。

寄送伪造的汇票给在德国的一个商人,以偿付他所订购的物品。

因此,在德国被认为犯了伪造证券并作诈欺取财罪。

在此案中,德国提出引渡请求所基于的就是犯罪结果发生地国的管辖权。

2、罪犯国籍国这是基于国际法上的“国籍管辖原则”或“属人原则”进行的管辖(即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问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

中韩引渡条款-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中韩引渡条款-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中韩引渡条款-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引言部分是一篇文章的开端,它用来向读者介绍文章主题,提供背景信息,并概括文章结构和目的。

在本文中,引言的目标是在概述中韩引渡条款的基本情况,并引导读者进入后续章节的内容。

1.1 概述中韩引渡条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大韩民国之间签署的一项重要法律协定。

引渡条款允许两国之间的嫌疑犯或罪犯在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况下互相引渡,以便接受刑事审判或执行判决。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犯罪活动越来越频繁地跨越国界,国际合作和引渡机制变得愈发重要。

中韩引渡条款的签署正是应对这一趋势的重要举措之一。

作为两国间长期友好合作的结果,中韩引渡条款为跨国犯罪打击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合作方式。

中韩引渡条款在其主要内容中详细阐述了引渡的条件、程序和延迟引渡的情况。

双方政府之间的合作和信息共享是条款实施的关键,这有助于促进两国执法部门之间的有效协调和合作。

本文将对中韩引渡条款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深入探讨,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评估这一条款的意义与影响。

在下一章节中,我们将会详细介绍中韩引渡条款的背景,包括签署的动机和相关国际法律框架。

紧接着,我们将会探讨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引渡的条件和程序。

最后,我们将在结论部分总结中韩引渡条款所带来的意义和影响。

通过深入研究中韩引渡条款,我们将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评估这一条款的重要性,以及它在两国之间的刑事司法合作中所发挥的作用。

随着全球合作日益紧密,中韩引渡条款的存在为两国提供了一种有效应对跨国犯罪的手段,也为国际社会树立了一个积极的合作典范。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信息:文章结构部分旨在介绍整篇文章的组织架构,以便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文章的内容和逻辑。

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阐述:1. 引言部分:首先介绍中韩引渡条款的背景和重要性,引起读者的兴趣和关注;2. 正文部分:主要分为两个小节,分别阐述中韩引渡条款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中韩引渡条款的背景:介绍中韩两国间引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阐明引渡条款的必要性和应用场景;- 中韩引渡条款的主要内容:详细解读中韩引渡条款的具体规定,包括引渡的条件、程序和限制等方面的内容;3. 结论部分:总结中韩引渡条款的意义和影响;- 中韩引渡条款的意义:探讨中韩引渡条款对两国司法合作、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等方面的积极意义;- 中韩引渡条款的影响:分析中韩引渡条款对两国民众、犯罪分子和司法机构等方面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引渡条约文章属性•【缔约国】乌克兰•【条约领域】刑事•【公布日期】1998.12.10•【条约类别】条约•【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引渡条约*(注*:该条约于2000年7月13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平等和维护共同利益的基础上,为加强两国在打击犯罪领域内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引渡义务缔约双方有义务根据本条约的规定,经请求,相互引渡在其境内的人员,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或根据已生效的判决执行刑罚。

第二条可引渡的犯罪一、就本条约而言,可引渡的犯罪系指根据缔约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并可处以以下刑罚的犯罪:(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可处以至少一年有期徒刑或更重的刑罚;(二)依照乌克兰法律可处以至少一年剥夺自由的刑罚或更重的刑罚。

二、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因任何可引渡的犯罪已由请求方法院处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刑罚,只有在尚未执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时,方可予以引渡,以执行判决。

三、在决定引渡及确定某一行为根据缔约双方法律是否均构成犯罪时,不受该行为是否属于同一犯罪种类或同一罪名的影响。

四、如果引渡某人的请求涉及数项犯罪行为,每项犯罪行为根据缔约双方法律均应处以刑罚,但其中有些犯罪行为不符合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该人犯罪行为中有一项为可引渡的犯罪,被请求方即可就这些犯罪行为准予引渡。

第三条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引渡:一、被请求引渡人系被请求方国民;二、被请求方根据其法律,已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的权利;三、在收到引渡请求时,根据被请求方的法律,由于时效或者其它法律理由,被请求引渡人已被免于追诉或执行刑罚;四、在收到引渡请求前,被请求方在其境内已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同一犯罪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终止;五、根据缔约一方的法律,属于受害人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

第四条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方可以拒绝引渡:一、根据被请求方法律,该方对引渡请求所涉及的犯罪具有管辖权;二、如果被请求方在兼顾到引渡请求所涉及的犯罪的性质和请求方利益的同时认为,因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或其它个人原因,引渡该人不符合人道主义原则;三、被请求方正在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同一犯罪进行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引渡条约文章属性•【缔约国】阿联酋•【条约领域】刑事•【公布日期】2002.05.13•【条约类别】条约•【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以下简称“缔约国”),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本着促进两国间的有效合作以打击犯罪的愿望,决定缔结本条约,并议定下列各条:第一条缔约国有义务按照本条约的规定并根据另一缔约国的请求,引渡在其境内发现而被另一缔约国通缉的人员,以便对该被请求引渡人进行刑事诉讼或执行判决。

第二条一、当引渡请求所涉及的行为依据缔约国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准予引渡:(一)如果引渡请求旨在进行刑事诉讼,则根据缔约国双方法律,该犯罪可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更重刑罚;(二)如果引渡请求旨在执行刑罚,则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待执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二、在按照本条第一款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根据缔约国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时,不应因缔约国法律是否将构成该项行为归入同一犯罪种类或使用同一罪名而产生影响。

三、如果引渡请求涉及若干不同的行为,每一项行为根据缔约国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且其中至少有一项犯罪行为符合本条第一款有关刑罚期限的条件,被请求国可就所有这些行为准予引渡。

第三条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一)被请求国认为引渡请求涉及的犯罪系政治犯罪;(二)被请求国有充分理由认为,引渡请求旨在对被请求引渡人因其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政治见解而提起刑事诉讼或执行刑罚,或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将会因上述任一原因而受到损害;(三)根据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依据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四)被请求引渡人为被请求国国民;(五)根据任一缔约国的法律,针对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已届满;(六)被请求国已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引渡请求所涉及的犯罪作出终审判决或已终止司法程序;(七)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基于缺席判决,且请求国未承诺引渡后重新进行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拿马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拿马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拿马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文章属性•【缔约国】巴拿马•【条约领域】刑事•【公布日期】2018.12.03•【条约类别】条约•【签订地点】巴拿马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拿马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拿马共和国(以下称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促进两国在打击犯罪方面的有效合作,决定缔结本条约,并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引渡义务双方有义务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应请求方请求,向另一方引渡在其境内发现的被另一方通缉的人员,以便对其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

第二条可引渡的犯罪一、只有在引渡请求所针对的行为根据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才能准予引渡:(一)为进行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双方法律,对于该犯罪均可以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更重的刑罚;(二)为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请求方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6个月。

二、根据本条第一款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根据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时,不应考虑双方法律是否将该行为归入同一犯罪种类或者分类,或者使用同一罪名。

三、如果引渡请求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根据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要其中有一项行为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被请求方即可以针对上述所有行为准予引渡。

第三条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一)被请求方认为,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是政治犯罪,或者被请求方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的权利。

为本条约的目的,恐怖主义犯罪或者双方均为缔约国的国际条约不认为是政治犯罪的不应视为政治犯罪;(二)被请求方有合理理由认为,请求引渡的目的是基于被请求引渡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者政治见解而对该人进行起诉或者处罚,或者该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将会因为上述任何原因受到损害;(三)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仅构成军事犯罪;(四)根据任何一方的法律,由于时效已过或者赦免等原因,被请求引渡人已经被免予追诉或者免予执行刑罚;(五)被请求方已经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作出生效判决或者终止刑事诉讼程序;(六)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方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七)请求方可能判处的刑罚与被请求方宪法或者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除非请求方作出对被请求方而言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或者不执行上述刑罚。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引渡是指一个国家将犯罪嫌疑人或者已被判刑的罪犯移交给另一个国家的法律程序。

在国际社会中,引渡是一种合作机制,旨在防止犯罪份子逃避法律追究,维护国际社会的安全与公正。

国际法上的引渡规章主要包括国际法公约、双边和多边引渡协议以及国际法院的判例等。

下面将详细介绍国际法上的引渡规章。

一、国际法公约1. 联合国《引渡公约》:该公约于1988年通过,旨在加强国际引渡合作,特殊是针对严重犯罪如恐怖主义、贩毒等。

公约规定了引渡的程序、拒绝引渡的情况以及引渡后的法律保障等内容。

2. 欧洲引渡公约:该公约于1957年通过,是欧洲国家之间引渡合作的基础。

公约规定了引渡的条件、程序和拒绝引渡的情况,同时规定了引渡后的法律保障和受引渡人权益的保护。

二、双边和多边引渡协议除了国际公约外,各国之间还可以通过双边或者多边引渡协议来建立引渡关系。

1. 双边引渡协议:双边引渡协议是两个国家之间签署的协议,规定了引渡的条件、程序和双方的义务。

例如,中国与美国之间签署的《中美引渡条约》就是一种双边引渡协议。

2. 多边引渡协议:多边引渡协议是多个国家之间签署的协议,旨在加强引渡合作。

例如,欧洲理事会成员国签署的《欧洲引渡公约》就是一种多边引渡协议。

三、国际法院的判例国际法院的判例对于国际法上的引渡规章也具有重要影响。

1. 国际刑事法院(ICC):作为国际刑事司法的核心机构,ICC对于引渡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ICC通过审理国际刑事犯罪案件,推动各国对犯罪嫌疑人的引渡和交付。

2. 国际法院(ICJ):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ICJ通过审理国家间的争端案件,对引渡规章的解释和适合具有指导意义。

例如,ICJ曾经就引渡案件的相关争议进行裁决,为国际社会提供了法律准则。

总结起来,国际法上的引渡规章主要包括国际法公约、双边和多边引渡协议以及国际法院的判例。

这些规章旨在加强国际引渡合作,防止犯罪份子逃避法律追究,维护国际社会的安全与公正。

我国对外缔结多项引渡条约

我国对外缔结多项引渡条约

【据《法制日报》】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徐宏日前在外交部举行的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中外媒体吹风会上介绍,截至2014年11月,中国已对外缔结39项引渡条约,其中29项已生效;52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其中46项已生效。

徐宏说,西方发达国家系中国罪犯外逃主要方向之一,中国政府因而先后与法国、西班牙、澳大利亚、意大利、葡萄牙等西方发达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并与美国、加拿大、法国、西班牙、葡萄牙、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比利时签订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2014年以来,外交部已经完成10项引渡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谈判,一年之内完成这么多谈判实属前所未有。

目前,外交部与美国、加拿大等国建立了司法执法合作磋商,为对外开展追逃追赃合作提供了重要渠道。

中国还积极参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谈判、履约和相关工作,该公约首次在国际层面建立了反腐败预防机制、刑事定罪与执法机制、国际司法合作和执法合作机制、资产追回与返还机制等,为中国开展追逃追赃奠定了多边法律基础。

中美引渡协议

中美引渡协议

中美引渡协议1. 引言中美引渡协议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签订的关于引渡犯罪嫌疑人的双边协议。

引渡是指一国将犯罪嫌疑人送交另一国以接受审判和刑罚的法律程序。

引渡协议的目的是加强两国之间的司法合作,打击跨国犯罪,维护双方的法律秩序和社会安全。

2. 中美引渡协议的历史背景中美引渡协议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

1894年,清朝与美国签订了第一份引渡条约,但该条约在中华民国成立后失效。

直到1983年,中美两国重新开始谈判引渡协议,并于2000年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引渡的协定》。

3. 中美引渡协议的内容中美引渡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3.1 引渡的适用范围根据协议,引渡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双方国家都认为所涉嫌犯罪行为是引渡的合法基础;•涉案人员在引渡请求国家的管辖范围内犯罪;•犯罪行为在引渡请求国家和引渡执行国家都属于犯罪。

3.2 引渡的拒绝原则根据协议,引渡可以被拒绝的情况包括:•涉案人员已经在请求引渡国受到起诉或审判;•涉案人员已经被第三方国家引渡或拒绝引渡;•涉案人员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观点或其他原因而受到迫害;•涉案人员应当受到特别保护的情况,如未成年人、孕妇等。

3.3 引渡程序和条件根据协议,引渡程序和条件应满足以下要求:•引渡请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附有相关证据;•引渡请求国家应尽快决定是否接受引渡请求;•引渡请求国家可以要求提供更多证据,以便决定是否接受引渡请求;•引渡执行国家应尽快决定是否引渡涉案人员。

3.4 引渡的程序保障和人权保护根据协议,引渡的程序应符合以下要求:•引渡请求国家应确保涉案人员享有公正和公平的审判;•涉案人员有权聘请律师,并可以与家属和领事机构保持联系;•涉案人员不得受到酷刑、残忍、不人道的对待;•涉案人员有权申请保释。

4. 中美引渡协议的意义和影响中美引渡协议的签署对两国之间的司法合作和打击跨国犯罪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和外国缔结的引渡条约一览表
2014年10月21日
人民网10月21日讯据澳大利亚媒体20日报道,澳警方已同意协助中国引渡逃至澳大利亚的中国贪腐官员,没收逃逸贪官资产的行动将在几周内展开。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在20日的记者会上就此表态,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反腐败和境外追逃追赃工作。

腐败分子不论逃到天涯海角,都一定要将其绳之以法。

据新华社报道,中国央行2011年发布的关于贪官外逃报告显示,上世纪90年代以来,外逃的党政干部、事业单位和国企高管为16000至18000名,携款超过8000亿人民币。

中国的追逃努力很早就已经开始,到了今年,更是掀起了从内到外的追逃旋风。

华春莹指出,中方积极对外缔结双边司法协助类条约。

截至今年9月,已与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63个国家缔结司法协助、引渡和移管被判刑人等条约。

中方希望与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有关国家开展追逃追赃合作,共同打击贪污腐败犯罪。

中国司法部网站资料显示,截止到2009年6月底中国已与63个国家签定107项司法协助条约(包括已进行第一轮谈判的)。

其中75项条约已生效,包括49项司法协助条约,22项引渡条约和4项被判刑人移管条约。

另据报道,目前,中国和澳大利亚之间尚无引渡协议,导致一些贪官滞留澳大利亚不归。

但澳大利亚和中国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方。

对于违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人员,澳方可以考虑相关引渡请求。

资料显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3年10月3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截至2009年7月6日,已有140个国家签署。

我国政府于2003年12月10日签署。

中国与外国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一览表
引渡条约
序号条约名称签署时间生效时间
1 中国和泰国引渡条约1993.08.26. 1999.03.07.
2 中国和白俄罗斯引渡条约1995.06.22. 1998.05.07.
3 中国和俄罗斯引渡条约1995.06.26. 1997.01.10.
4 中国和保加利亚引渡条约1996.05.20. 1997.07.04.
5 中国和罗马尼亚引渡条约1996.07.01. 1999.1.16.
6 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引渡条约1996.07.05. 1999.2.10.
7 中国和蒙古引渡条约 1997.08.19. 1999.1.10.
8 中国和吉尔吉斯引渡条约1998.04.27. 2004.04.27.
9 中国和乌克兰引渡条约1998.12.10. 2000.07.13.
10 中国和柬埔寨引渡条约1999.02.09. 2000.12.13.
11 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引渡条约1999.11.08. 2002.09.29.
12 中国和韩国引渡条约2000.10.18. 2002.04.12.
13 中国和菲律宾引渡条约2001.10.30. 2006.03.12.
14 中国和秘鲁引渡条约2001.11.15. 2003.04.05.
15 中国和突尼斯引渡条约2001.11.19. 2005.12.29.
16 中国和南非引渡条约2001.12.10. 2004.11.17.
17 中国和老挝引渡条约2002.02.04. 2003.08.13.
18 中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引渡条约 2002.05.13. 2005.05.25.
19 中国和立陶宛引渡条约2002.06.17. 2003.06.21.
20 中国和莱索托引渡条约2003.11.06. 2005.10.30.
21 中国和巴基斯坦引渡条约2003.11.03. 2008.01.10
22 中国和西班牙引渡条约2005.11.14. 2007.04.04.
被判刑人移管条约
序号条约名称签署日期生效日期
1 中国和乌克兰移管被判刑人条约2001.07.21. 2002.10.12.
2 中国和俄罗斯联邦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2002.12.02. 2006.12.09.
3 中国和西班牙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2005.11.14. 2007.04.04.
4 中国和葡萄牙移管被判刑人条约2007.01.31. 2009.07.25.
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序号条约名称签署时间生效时间
1 中国和加拿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4.07.29. 1995.07.01.
2 中国和保加利亚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5.04.07. 1996.05.27.
3 中国和韩国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8.11.12. 2000.03.24.
4 中国和哥伦比亚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9.05.14. 2004.05.27.
5 中国和突尼斯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9.11.30. 2000.12.30.
6 中国和美国刑事司法协助协定2000.06.18. 2001.03.08.
7 中国和印度尼西亚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2000.07.24. 2006.07.28.
8 中国和菲律宾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00.10.16. 2001.04.28.
9 中国和秘鲁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05.01.27. 2009.03.18.
10 中国和南非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03.01.20. 2004.11.17.
11 中国和泰国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03.06.21. 2005.02.20.
12 中国和拉脱维亚共和国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2004.04.15. 2005.09.18.
13 中国和巴西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04.05.24. 2007.10.26.
14 中国和法国刑事司法协助协定2005.04.18. 2007.09.20.
15 中国和西班牙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05.07.21. 2007.04.15.
16 中国和葡萄牙刑事司法协助协定2005.12.09. 2009.05.15.
17 中国和澳大利亚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06.04.03. 2007.03.28
18 中国和新西兰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06.04.06. 2008.01.01.
19 中国和日本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07.12.01. 2008.11.23.
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序号条约名称签署时间生效时间
1 中国和波兰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协定1987.06.05. 1988.02.13.
2 中国和蒙古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89.08.31. 1990.10.29.
3 中国和罗马尼亚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991.01.16. 1993.01.22.
4 中国和俄罗斯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2.06.19. 1993.11.14.
5 中国和土耳其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992.09.28. 1995.10.26.
6 中国和乌克兰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2.10.31. 1994.01.19
7 中国和古巴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2.11.24. 1994.03.26.
8 中国和白俄罗斯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3.01.11. 1994.11.29
9 中国和哈萨克斯坦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993.01.14. 1995.07.11.
10 中国和埃及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4.04.21. 1995.05.31.
11 中国和希腊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4.10.17. 1996.06.29.
12 中国和塞浦路斯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995.04.25. 1996.01.11.
13 中国和吉尔吉斯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996.07.04. 1997.09.26.
14 中国和塔吉克斯坦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996.09.16. 1998.09.02.
15 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997.12.11. 1998.08.29.
16 中国和越南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8.10.19. 1999.12.25.
17 中国和老挝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9.01.25. 2001.12.15.
18 中国和立陶宛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00.03.20. 2002.02.19.
19 中国和朝鲜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03.11.19. 2006.01.21. 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
序号条约名称签署时间生效时间
1 中国和法国民事、商事司法协助协定1987.05.04 1988.02.08
2 中国和意大利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91.05.20 1995.01.01
3 中国和西班牙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92.05.02 1994.01.01
4 中国和保加利亚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1993.08.02 1995.06.30
5 1.中国和泰国民商事司法协助和仲裁合作的协定 1994.03.1
6 1997.07.06.
6 中国和匈牙利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1995.10.09. 1997.03.21.
7 中国和摩洛哥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1996.04.16. 1999.11.26.
8 中国和新加坡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1997.04.28. 1999.06.27.
9 中国和突尼斯民事、商事司法协助条约1999.05.04. 2000.07.20.
10 中国和韩国民事、商事司法协助条约2003.07.07. 2005.04.27.
11 中国和阿联酋民事、商事司法协助条约2004.04.21. 2005.04.12.。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