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2.3(2019年住建厅局消防验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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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规范建设工程专家评审工作,发挥行业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提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择优入库、规范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以下简称:省厅专家库),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省厅专家库的管理。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开展下列活动,可从省厅专家库抽取符合要求的一定数量专家:(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其他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相关技术服务;(二)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三)超出国家标准,但按照规范可采取论证或加强措施的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四)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认为需要采取专家专项论证的技术问题;- 1 -(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政策和标准调研、咨询、培训、宣传、课题研究、监督检查等;(七)参与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及原因分析;(八)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专家库管理第四条省厅专家库专家可以是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从事建设工程管理、设计、监理、施工、审图、消防设施检测、消防救援、火灾调查等相关技术人员。

专家按以下行业或专业分类管理:建筑工程(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轨道交通、石油化工、电力工程、水利工程、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

省厅从省厅专家库选取行业技术权威专家组成资深专家组,用于开展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活动或解决复杂技术问题。

第五条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51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51号令)

索引号:000013338/2020-00100 主题信息:其他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20年04月01日文件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有效期:2020年06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主题词:废改立情况: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20年4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讲解(叶善强)

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讲解(叶善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刚开始实行时原国家建 设部发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 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中就规定 消防验收合格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
第七条 消防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消防技 术服务机构对消防工程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进 行检测检查,检测检查费用列入“暂列金额”,由 建设单位按实结算支付;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 检测检查合格后5天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在“项 目监管系统”中上传分部(分项)检测检查合格证明 文件(格式详见附表1)。
2019年3月27日,住建部和应急部发出通知,要 求各地做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职能移交工作,移交承接期为2019年4月1 日至6月30日,随后省住建厅、省应急厅和省 消防总队联合发文 ,明确我省消防移交期限 为6月19日,即消防部门收件截止日期为6月 19日,6月20日起由住建部门负责收消防设 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四)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消防工 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消防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 告。消防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 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
(五)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 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消防设计 质量检查报告。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应经项目设计 负责人和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
第4.2.2条就规定,有些泡沫液必须现场取样送检符 合要求才能使用,因此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必须严 把材料进场关。为了更好做好消防产品质量管控, 借助2017年省厅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入加强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的通 知》(闽建办建【2017】55号)的平台,增加了消 防产品网上报验制度,要求责任单位在消防产品进 场时要登录材料平台进行消防产品报审。消防产品 主要包括火灾报警设备、喷水灭火设备、防火门、 消火栓等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 、避难、逃生的产品。

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防火设计若干技术规定

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防火设计若干技术规定

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防火设计若干技术规定二○二○年月前言由于现行防火规范相关条文规定不够明确,为了解决各地在实际工程中遇到的困难,统一全省房屋建筑工程防火设计、审查的技术要求,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科院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等单位,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并借鉴兄弟省先进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防火设计若干技术规定》。

本技术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2、建筑布局与防火分区;3、安全疏散;4、建筑构造;5、灭火救援设施;6、消防给水;7、防烟、排烟;8、消防电气。

这些内容在新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出台后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由于编制时间较紧、工作量大、水平有限,本技术规定难免存在问题与疏漏,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深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及时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设计处反映。

目录前言一、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 (5)二、建筑布局与防火分区 (7)三、安全疏散 (10)四、建筑构造 (15)五、灭火救援设施 (16)六、消防给水 (19)七、防烟、排烟 (30)八、消防电气 (35)附:主要参考规范、标准、文件一、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1.平屋面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可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屋面面层应算至屋面的建筑完成面(包含面层、保温层、找坡层、保护层等屋面构造厚度),住宅建筑屋面面层可算至屋面的结构板面。

【条文说明】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附录A 建筑屋面为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计算至屋面面层。

但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 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 的部分,均可不计入建筑高度,而且住宅建筑高度21m、27m、33m、54m 等都是以每层层高3.00m 为模数进行计算。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消〔2021〕27号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消〔2021〕27号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消〔2021〕27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办理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业务办理事项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业务推行“五星服务”,业务办理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在线申请、网上预审、网上办理、网上办结),具体如下:(一)建设单位可通过福州市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在线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业务,无需再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二)建设单位可选择邮递收取方式接收审批结果材料,实现全过程“一趟不用跑”。

二、强化业务审批系统运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福州市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的运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业务事项应通过系统进行办理、流转。

对符合受理条件,但因系统研发原因无法受理的业务,应及时联系系统研发单位进行协调解决。

对业务审批系统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建议,应及时上报市城乡建设局进行统筹解决。

三、加强消防设计审查业务办理根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增加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消防设计审查等审批服务功能的通知》(闽建审改〔2019〕4号)要求,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已不作为施工许可证办理的要件。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室内装修验收)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室内装修验收)
30、《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GBJ79-85);
31、《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J61-83)(试行);
32、《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GBJ64-83)(试行);
3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83)(试行);
3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
15、《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3-92);
16、《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17、《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
18、《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19、《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
20、《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38-93);
21、《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
22、《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284-98);
23、《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
2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
24、《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92);
25、《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
26、《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27、《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
28、《冷库设计规范》(GBJ72-84);
29、《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J73-84);
51、《浸出制油工厂防火安全规范》;
52、《电子计算机房设计规范》;
53、《邮电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许可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许可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许可事项名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许可事项类别:行政审批事项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2012年修订);3。

《福建省消防条例》;4.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福建省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受理机构:三明市公安消防支队审批机构:三明市公安消防支队申请条件:《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第十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检测、消防验收申报提供材料

检测、消防验收申报提供材料

因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要求,检测项目必须提供以下资料,方可进场检测与出具消防检测报告
消防验收申报提供材料:
一、新建部分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加盖公章);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各单位加盖公章);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文件(国家型式认可证书、出厂检验报告);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
6、(1)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①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②机关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2)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资质证(复印件加盖各单位公章);
(3)审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资质证、审图人员身份证和执业证(复印件加盖审图单位公章);
7、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一套,图纸需加盖设计出图专用章、竣工章,蓝图并叠成A4纸形式(图纸包括:总平面图、建施、水施、电施、结构、暖通图等);
8、市、县级公安机关原审核意见及有关修改批复文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9、设计、施工、变更内容记录;
10、隐蔽工程记录;
11、非法人来办理:委托书、法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员工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关于消防工程检测检查费用概预算编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建消〔2019〕2号

关于消防工程检测检查费用概预算编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建消〔2019〕2号

关于消防工程检测检查费用概预算编制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消〔2019〕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确保消防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消防工程检测检查费用概预算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消防工程检测检查费用(以下简称消防检测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估算及概预算时,应当将消防检测费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未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在招标时可将消防检测费列入“暂列金额”,并由建设单位支付,不得转嫁给施工单位。

二、消防工程检测检查费用概预算参考费率,不作为消防工程检测检查承发包收费标准,建设单位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市场竞价确定检测检查技术服务费,并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交由施工单位代付。

三、消防检测费概预算按消防工程造价乘以费率计算,可参照附件的工程类别和费率计算或市场询价确定,附件未列的工程项目市场询价确定。

附件:消防工程检测检查费用概预算参考费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
9年7月10日
附件。

消防验收办法闽建【2019】2号附件(1)

消防验收办法闽建【2019】2号附件(1)

附件1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管理,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责任,规范消防施工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管理工作,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与备案抽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五条消防产品、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按国家标准规- 1 -范规定必须进行进场复验的产品、材料,未经复验合格不得使用;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消防产品进场后施工单位应登录“项目监管系统”中的“建设工程主要材料报审及溯源公示平台”进行消防产品报验。

第六条工程项目或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先组织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工程未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消防验收或对消防验收备案项目实施抽查。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及消防验收备案均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进行。

第七条消防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工程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测检查,检测检查费用列入“暂列金额”,由建设单位按实结算支付;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检测检查合格后5天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上传分部(分项)检测检查合格证明文件(格式详见附表1)。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消防验收行为,提高建筑消防安全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及《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

第三条消防验收的实施程序和抽查内容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和本规定相关规定。

其中,建筑疏散楼梯形式子项必须全部进行现场核查。

第四条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等单位予以配合。

对于重点工程及规模较大、功能较复杂的项目,应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代表以及灭火战训人员现场参加验收。

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实施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可参照正式验收内容和要求实施。

第五条总队应加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初次从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人员,必须参加并通过由总队组织的实践业务能力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公安消防机构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阶段应告知申请人消防验收需审查的资料清单。

业主申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资料不全时,公安消防机构不予受理,并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资料。

第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应严格审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资料。

(一)审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中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真实,申报表盖章栏应签写明确意见、日期并加盖公章。

(二)审查工程验收所受理的建筑工程或装修工程的设计图纸是否符合要求:1、除简易工程范围内的装修工程外,建筑施工图应盖设计单位出图章、注册建筑师注册章,其他施工图应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2、审查设计单位或装修设计单位资质原件,凡不具备消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装修单位,其所出具的设计图纸不予受理。

情节严重的,应书面向总队报告,由总队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查处;3、竣工图纸与申报审核图纸不一致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由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材料,当存在较大设计变更时,应重新进行消防设计审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事关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加强和改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审验管理各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审查验收工作应覆盖各类建设工程,做到应办尽办、程序合法、过程透明,不得擅自改变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范围,不得随意取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手续。

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向社会公开审查验收流程图、事项清单、办事指南、申报材料和内容要求,加强对工程建设单位的技术指导,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主动靠前服务。

充分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平台,实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在线办理;能够通过部门交换获取的信息,不要求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供。

结合实际积极推动开展联合审图和竣工联合验收。

二、强化技术要求各地主管部门要认真查阅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提交的建设工程资料,核对消防设计执行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内容,并作为抽查的依据。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不改变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宜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得低于原建筑物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住建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和省住建厅、省委机构编制办、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建人〔2019〕12号)精神要求,我市由消防救援机构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将移交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平稳划转过渡,依据上级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一、移交承接职责范围: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和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令修改)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

二、职责交接期内的业务办理:2019年6月1前,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已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业务工作仍由消防救援机构按原规定按时办结,按照规定出具法律文书并将办理结果抄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019年6月1日至6月30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事项,消防救援机构派员协助开展技术审查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法律文书;消防救援机构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相关的法规政策、办事指南、台账资料及法律文书、申请文书、格式文本等;期间消防救援机构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已完成消防设计审核、消防设计备抽查但尚未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的相关资料备份。

2019年7月1日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业务工作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受理验收项目已经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设计审核通过的,消防救援机构根据需要派遣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做好相关技术审查工作,验收结果抄告消防救援机构。

福建省推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施方案

福建省推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施方案

福建省推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工作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工作,提高消防审验信息化管理服务效能,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按照我省消防审验信息化建设的工作要求,在现有工程审批系统消防审验模块开发应用的基础上,确保在2023年7月底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消防审验要全部纳入工程审批系统,实现统一入口,全流程网上办理。

2023年12月底前,将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内的各类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全部纳入工程审批系统,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确保工程类型全覆盖、审批项目全覆盖,消防审验情况在工程审批系统实时可查,信息全面、准确、可靠,数据标准化、结构化、可抓取。

二、重点任务(一)推进专业工程线上审批。

各市县应结合本地区日常消防审验办理工作,将能源、铁路、水利等各类专业建设工程纳入工程审批系统,实行线上办理。

要按照轻重缓急,抓紧确定能源、铁路、水利等各类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的申请主体、申请表单、办理要件、内容要求、办理时限等事项信息的数据格式标准,合力推进专业建设工程线上审批内容的拓展完善,确保满足各类建设工程消防审验需要。

(二)完善全流程线上办理。

各地应将与消防审验工作相关的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现场评定、项目的备案抽查、现场检查等信息一并纳入工程审批系统,进一步完善相应功能开发应用,确保全流程留痕可查。

其中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项目,应按照规定比例实现线上随机抽查,并第一时间告知抽查对象,做到全过程公开、公正、透明。

消防审验结果文书纳入电子证照目录清单,实现线上出证、在线查验、打印。

以上消防审验的过程信息化功能的开发力争于2023年10月底前开发完成并启用,以确保年底全面实施。

(三)提升动态监管质量。

各设区市工程审批系统在完善全流程环节线上办理的同时,应完善数据分析模块,动态反映消防审验业务受理、办理进度、办理结果等数据,并确保申请人实时可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份政策文件的通知.doc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份政策文件的通知.doc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份政策文件的通知闽建〔2019〕2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加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福建省消防工程质量动态监管记分条款(试行)》等三份规范性文件,现予印发,自2019年6月20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三份文件为过渡期试行政策,立足加强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与安全监管工作,旨在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平稳移交承接。

从调研情况看,执行中仍可能存在一些具体问题,相关配套制度和衔接机制还需要不断完善。

请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切实组织做好文件实施评估工作,聚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收集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参建各方主体、中介组织,相关行业协(学)会、社会团体、专家、个人的意见建议, 7月至10月期间每月25日前将本月的实施情况形成评估报告书面反馈省厅。

建设各方主体、中介组织,相关行业协(学)会、社会团体、专家和个人也可以直接向省厅提出意见建议。

谢谢你的观赏联系人;邮箱:附件:1.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2.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试行)3.福建省消防工程质量动态监管记分条款(试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5月31日附件1谢谢你的观赏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管理,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责任,规范消防施工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8.13
•【字号】闽建〔2020〕6号
•【施行日期】2020.08.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建〔2020〕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规范本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和建议,请向省厅消防与化工工程监管协调处
反映。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13日。

1_《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1_《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建设工程分为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以及依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不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对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依法组织专家评审。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工作;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由省、设区市(省直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选取省专家库专家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具有相关技术力量的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专家及机构应当出具书面结论,并对其负责。

(一)汽车加油加气站;(二)其他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如:煤炭、石油等化工项目)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三)国家技术标准规定的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情形(一)的建设工程,由设区市级(省直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情形(二)、(三)的建设工程,应报请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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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管理,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责任,规范消防施工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管理工作,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与备案抽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五条消防产品、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按国家标准规- 1 -范规定必须进行进场复验的产品、材料,未经复验合格不得使用;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消防产品进场后施工单位应登录“项目监管系统”中的“建设工程主要材料报审及溯源公示平台”进行消防产品报验。

第六条工程项目或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先组织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工程未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消防验收或对消防验收备案项目实施抽查。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及消防验收备案均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进行。

第七条消防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工程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测检查,检测检查费用列入“暂列金额”,由建设单位按实结算支付;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检测检查合格后5天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上传分部(分项)检测检查合格证明文件(格式详见附表1)。

第八条建设单位组织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室外消防车道已完成,永久性电源和水源已开通;(二)住宅小区或者组团公共建筑中单体建筑验收时,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公共消防设施已施工完毕;- 2 -(三)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消防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消防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经建设单位验收全部合格,并提出消防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四)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消防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消防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

消防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五)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应经项目设计负责人和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消防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检查检测合格证明文件;(七)主管部门提出的消防工程质量问题已整改完毕;(八)有完整的消防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以及完整的消防工程竣工图纸;(九)专业建设工程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建设单位组织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可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验收组,按下列程序进- 3 -行:(一)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消防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审阅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三)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对消防工程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四)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评价,参加验收各方人员签署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详见附表2)。

参与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的范围规定,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

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验收备案)申请表(详见附表3);(二)消防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检测检查合格证明文件;(三)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工程竣工电子图纸。

专业建设工程消防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在系统中进行项目基本信息登记。

- 4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或验收备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

主管部门对按规定应当进行备案抽查的工程项目按不少于5%的比例进行抽查,项目抽查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随机抽取,并将抽取结果通过“项目监管系统”告知建设单位,被抽查到的工程项目,由主管部门组织消防验收。

第十二条消防验收纳入工程项目联合验收平台,主管部门应派出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组织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进行消防验收,并可根据工程实际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验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到场配合,按照下列要求和程序组织消防验收:(一)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消防工程合同质量条款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对照设计图纸,主管部门验收人员对消防车道的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疏散通道的设置是否符合设计及国家标准要求进行核实,对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公共消防设施是否完备进行核查;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其它责任主体验收人员对其它分部(分项)工程是否符合设计及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核实;(三)消防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主管部门应将验收结论告知建设单位,不合格的应责令建设单位改正,整改合格后建设单- 5 -位应重新提交消防验收申请材料;对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出具《消防验收监督报告》(格式详见附件4)。

第十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纳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动态监管系统,实施统一管理;建设单位委托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从系统中选择。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有关技术标准对消防工程各系统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测检查,并出具检测检查合格文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检测检查人员对检测检查质量及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消防验收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本试行办法自2019年6月20日起施行,对2019年6月20日前建设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但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尚未验收或备案的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专业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

附表:1.分部(分项)工程检测检查合格证明文件2.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验收备案)申请表4.消防验收监督报告- 6 -附表1分部(分项)工程检测检查合格证明筑保温及外墙装饰防火,建筑内部装修防火,防火分隔,防烟分隔,防爆,安全疏散,消防电梯,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消防电气,建筑灭火器,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其他灭火设施等名称进行填写;且检测检查的内容应包含《福建省消防工程质量动态监管记分条款》中的内容。

2.核查资料名称和检查检测的具体项目名称可参照国家或地方相应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

- 7 -附表2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8 -附表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验收备案)申请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消防工程已经我单位组织了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现申请消防(验收□ 验收备案□)。

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竣工验收日期:建设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年月日备注:申请表应附消防工程竣工报告、消防工程监理评估报告、消防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 9 -附表4消防验收监督报告目录1、消防工程基本情况表2、消防验收监督结论工程名称:施工许可证号:主管部门:- 10 -- 11 -- 12 -附件2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落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责任,现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从事技术服务进行规范,相关事项如下:一、纳入项目监管系统参与“双随机”检查。

取得福建公安消防总队颁发的消防检测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6月20日后继续开展消防检测的,应于6月15日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情况表(详见附表)纳入“项目监管系统”,并于6月底前在“项目监管系统”至少填报5个土建专业、10个设备安装专业(包括机电、电气、给排水或暖通等相关专业)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取得国家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技术人员参与主管部门组织的消防工程“双随机”检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填报的技术人员可实时更新维护。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与“双随机”技术人员库》(以下简称《技术人员库》)并实施动态管理,凡在消防检测检查中不按规范标准进行检测检查或弄虚作假的机构和人员,不得入- 13 -库,原省消防总队列入“黑名单”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限制从业期内,不得承接业务。

二、委托消防检测检查。

建设单位应按《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委托消防检测检查,委托时应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季度名录中选择,名录由“项目监管系统”每季度自动更新。

建设单位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检测检查合同5天内应在“项目监管系统”的“消防检测检查委托登记”栏目登记相关信息。

三、实施检测检查质量信用评价。

根据动态监管办法,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采取“双随机”方式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检查工作质量进行量化信用评价,在“项目监管系统”实时公布评价结果(按下列公式进行量化评分,当季度未被双随机量化评价的,沿用上季度分数):Xi=100-Di+Bi-Pi其中Xi——第i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季度评价分值。

Di——第i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季度工程项目动态监管记分平均值。

Bi——第i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季度加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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