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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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5•【字号】常政办发[2010]134号•【施行日期】2010.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0)13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0〕5号),组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制定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的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四)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职责,健全完善从就业到养老全程保障的服务体系。

(五)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收入分配改革和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促进就业工作。

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来我市就业的管理政策。

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

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指南+-+武进201709

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指南+-+武进201709

常州市武进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指南201709一、参保人员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武进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一)长期居住异地并且时限不低于6个月的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二)长驻异地工作、学习连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职工医保在职人员。

二、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采用哪些方式结算?办理备案手续的“长期驻外人员”结算方式有两种,需要申请者在办理备案手续时事先确认。

1、刷卡直接结算:参保人持江苏省社会保障卡在异地的联网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刷卡直接结算。

医疗费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直接现金支付或个人账户支付,应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就医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向医院先行支付,再由参保地和就医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定期清算。

2、先垫付后报销:参保人先自己全额垫付医疗费,再凭门诊病历和、出院总结、费用发票、发票清单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三、怎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长期驻外人员携带以下材料到武进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手续。

①本人江苏省社会保障卡;②本人身份证,如由人代办还需要代办人身份证;③异地居住证明材料:长期居住外地并已取得当地户籍的,携带户口本;未取得当地户籍的,携带有效期内的异地居住证;④在职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必须提供单位长期派驻外地工作的证明材料;注意:备案时必须选择异地就医结算方式(①刷卡直接结算;②先垫付后报销),选择先垫付后报销的还须选定就医地3家定点医院;四、异地的联网医疗机构名单在哪里可以查到?1、省内异地就医:江苏省内所有市、县、区都与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联网,实现了江苏省13个地市之间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具体名单可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官网进行查询。

官网地址:2、跨省异地就医:跨省医疗机构开通情况可登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险网上查询系统。

常州市本级、新北和武进实现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

常州市本级、新北和武进实现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

常州市本级、新北和武进实现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2016常州市本级、新北和武进实现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明年1月1日起———常州市本级、新北区和武进区实现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昨天,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进一步明确从2016年1月1日起,市本级、新北区和武进区将率先实现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

年内完成管理体制整合常州市明确各辖区年内完成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整合工作,统一由人社部门管理和经办,各地制度名称统一规范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居民医保政策“五统一”2016年1月1日起,新北区城乡居民医保并入市本级统筹区,武进区城乡居民医保与市本级统筹区接轨。

统一后,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继续实行首诊、转诊政策,逐步实施、不断完善住院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的医保支付政策。

统一后的政策将覆盖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近110万参保居民。

新政策主要实现了五个方面的统一:一是个人出资标准实现了统一,也就是缴费义务上实现了统一;二是门诊待遇实现了统一,包括统一的“普通门诊统筹”、“门诊特定病种”、“门诊大病”等待遇;三是住院待遇实现了统一,包括执行统一的住院起付标准,自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四是就医结算服务实现了统一,参保人员持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或《常州市居民医疗保险证》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将实现实时联网结算,不再需要个人先垫支再回所在乡镇卫生院报销;五是管理和经办服务实现了统一,整合后居民医保统一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和经办。

政策统一后,现新北区、武进区参合人员医保待遇总体上将有一定幅度的增长。

明确居民医保筹资标准2016年度,“未成年居民”、“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150元/人,“老年居民”、“非从业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350元/人。

提高居民医保待遇在住院待遇方面,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倾斜,“非从业人员”和“老年居民”,在一、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来的400元/次降低至300元/次;统筹兼顾武进区、新北区原参保人员的就医习惯和医疗机构地域分布特点,将在市第四人民医院(新北院区)、武进人民医院、武进中医医院的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来的800元/次降低至500元/次。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常政办发[2011]125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常政办发[2011]125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正文:----------------------------------------------------------------------------------------------------------------------------------------------------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常政办发〔2011〕12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就调整本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提高部分参加居民医保人员的政府缴费补助标准“非从业居民”、“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政府缴费补助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个人缴费标准不变,筹资标准相应调整;“老年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政府缴费补助标准及个人缴费标准仍按照原规定执行;“特困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的,由政府按照调整后的筹资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二、提高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8万元/年提高至20万元/年。

三、提高居民医保住院和门诊大病等医疗费用补偿标准参保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未成年居民”、“高校大学生”由基金支付85%,其他人员由医保基金支付70%;参保人员在一、二级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未成年居民”、“高校大学生”由医保基金支付95%,其他人员由医保基金支付80%;参保人员患重症精神病在门诊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白内障在门诊进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参照其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医保基金支付标准补偿。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2024年度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等有关政策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2024年度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等有关政策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2024年度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21•【字号】常政办发〔2023〕36号•【施行日期】2023.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2024年度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等有关政策的通知常政办发〔2023〕3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持续稳定参保人员待遇水平,促进医保基金可持续运行,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待遇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7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全面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21〕71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24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2024年度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按照2023年度筹资标准执行。

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根据市级统筹基金管理规定补足。

二、自2024年度起,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按照高等院校做法,由学校统一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参保登记,个人缴费部分由学校代收代缴。

三、教育、人社、大数据等部门与医保、税务部门及时做好在校学生学籍信息共享,合力推动在校学生参保缴费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参保缴费宣传告知等工作。

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医保、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21日。

常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常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常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一、总则二、参保范围1.常住常州市的城镇职工和其他参保人员,经申请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2.参保人员包括在常州市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雇主,及其雇佣的在岗职工、退休职工、离休职工、退职职工及其他参保人员。

三、基本医疗保险内容1.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内容包括:住院医疗、门诊医疗、特殊医疗、急诊医疗、康复护理、家庭病床护理、医疗补助等。

2.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为先行后付,参保人员在就医后主动结算医疗费用后,可按规定程序报销医疗费用。

四、保险费及补助标准1.基本医疗保险费由雇主和职工共同缴纳,具体比例由常州市人社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2.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扣除,具体标准由常州市人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参保人员在医疗费用报销中,按照不同项目和区域划分,享受不同的医疗费用补助标准。

五、基金管理机构及监督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常州市人社部门设立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2.基金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健全基金管理制度,确保基金使用的合规性;3.监督机构对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并协助处理有关医疗费用报销的投诉和纠纷。

六、参保人员权益保障1.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权益,必须参加常住常州市,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2.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权益,必须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并按规定程序报销医疗费用;3.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在遵守所在医疗机构规定的基础上进行报销,不得私自向医护人员支付费用;4.参保人员有权监督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和管理,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并提出建议。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其中,涉及保险费用的违规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并追缴相关费用。

八、附则1.本办法由常州市人社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2.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大学生城镇居民医保办理及报销的有关规定解读(

常州市大学生城镇居民医保办理及报销的有关规定解读(

常州市大学生城镇居民医保办理及报销的有关规定解读(2012.2.15)一、关于常州市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09年起,我市对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加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畴。

从新生入学开始,即由学生所在高校统一办理参保,学生在校期间享受各项保险待遇。

二、参保费用及保险期间:(一)2012年开始,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高校大学生资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30元,其中学生个人出资仅30元,其余为政府补助。

(二)每年的9月份办理下年度医保申请,医保参保期间一般为交付保费后次年起的1月1日—12月31日。

(三)当年新生入学新学期(即9月1日—12月31日)为赠送的保险,学生免交保费,所以,当年入学新生在参保后实际的获保时间为当年9月1日—次年12月31日。

(四)低保家庭学生及常州市各区的重度残疾(指视力残疾中的一级盲、二级盲,智力、肢体、精神残疾中的一级、二级)学生可免费参加医保。

三、保险待遇: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览表注:1、三级医疗机构包括常州市第一、第二、第三人民医院、市肿瘤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儿童医院、市中医医院、解放军102医院。

其余均为一二级医疗机构2、民营医院包括常州华山医院、仁爱医院、激光医院、瑞金医院、丽华医院、兰陵医院、博爱医院四、报销方法及流程:(一)普通门诊:1、学生可在常州市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除民营医院外)门诊就医,付费时直接向结算处出示医保卡,结算时仅需支付个人自负部分。

(注:保险年度内普通门诊费用总额在200元以下的不予赔付,但金额可累计。

)2、学生在生源地和实习地医院(必须是地级市医院)门诊就医可凭相关材料到社保中心报销。

3、学生如果就医时没有带医保卡,可以事后再拿着卡找医院结算处退费重新收费,但拖延时间不宜长,过了医院的月结算后就很难办理了。

常州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常州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常州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常州市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常州市现行的医保制度下,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和方式都有明确的规定。

具体来说,个人账户的划入标准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居民个人应缴费用,二是居民家庭应缴费用。

首先,居民个人应缴费用是指居民本人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

具体来说,每个月每位居民应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按照本市月平均工资基数计算,每月应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约为月平均工资基数的8%。

其次,居民家庭应缴费用指家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具体来说,每个月每个家庭应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按照本市月平均工资基数计算,每月应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约为月平均工资基数的2%。

最后,个人账户划入方式是指居民个人应缴费用和居民家庭应缴费用,均由本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并经由社会保险机构转入其个人账户。

综上所述,常州市现行的医保制度下,关于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和方式都有明确的规定。

每位居民应按照月平均工资基数的8%缴纳医
疗保险费用,每个家庭应按照月平均工资基数的2%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并经由社会保险机构转入其个人账户。

希望大家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积极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自己和家人提供充足的医疗保障。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常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常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常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6•【字号】常政发[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常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1〕2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缩小保障水平差距,统一保障服务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统一制度框架、统一服务平台、基金互相调剂、责任分级承担”的原则,在建立基金市级预算和市级统筹调剂金的基础上,逐步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管理服务流程和信息网络体系,提高统筹层次,规范经办管理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服务。

二、主要目标(一)统一医疗保险制度框架1.统一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我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统一医疗保险缴费政策。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统一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3.统一医疗保险关系转接。

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确保参保人员及时接续保险关系和享受待遇。

4.统一医疗保险待遇政策。

全市实行统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

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个人帐户、统筹待遇,其中统筹待遇包括普通门诊统筹、大病门诊统筹、住院统筹等。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待遇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待遇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01•【字号】常政办发〔2020〕72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待遇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苏政办发〔2019〕79号)、《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常办发〔2020〕17号)要求,现就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分别简称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待遇明确如下:一、统一基本政策1.参保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的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缴纳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费。

驻常的部、省属用人单位的职工可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我市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

除应参加职工医保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可以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

2.缴费标准。

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的上限、下限,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执行统一的标准。

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0.8%,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8.8%和2%的比例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下同)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0%,由个人缴纳。

对原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设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继续按原政策缴费和享受相应待遇,并逐步向职工医保转移接轨。

常州退休职工医保政策

常州退休职工医保政策

常州退休职工医保政策常州是江苏省的一个城市,也是一座历史名城。

随着时间的推移,常州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保障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障权益,常州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退休职工医保政策,让他们在晚年也能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

一、退休职工医保政策的实施背景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退休人员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保障这些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权益,常州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退休职工医保政策,旨在让他们在晚年也能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

这些政策的实施,不仅可以提高退休职工的生活质量,更可以激发他们的生活热情,让他们在晚年也能过上幸福快乐的生活。

二、退休职工医保政策的具体内容1、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常州市政府为退休职工提供了医疗保险,以保障他们在生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这项政策的实施,不仅可以让退休职工在生病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也可以降低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生活质量。

2、退休职工门诊医疗报销退休职工门诊医疗报销是常州市政府为退休职工提供的另一项医保政策。

这项政策的实施,可以让退休职工在门诊就诊时能够享受到一定的报销,降低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3、退休职工住院医疗报销退休职工住院医疗报销是常州市政府为退休职工提供的重要医保政策。

这项政策的实施,可以让退休职工在住院治疗时能够享受到一定的报销,降低住院医疗费用负担。

4、退休职工大病保险常州市政府为退休职工提供了大病保险,以保障他们在罹患重大疾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这项政策的实施,可以让退休职工在罹患重大疾病时能够享受到一定的保障,降低治疗费用负担。

5、退休职工健康体检为了保障退休职工的身体健康,常州市政府为他们提供了健康体检服务。

这项政策的实施,可以让退休职工在健康管理方面得到及时的关注和保障,提高生活质量。

三、退休职工医保政策的实施效果退休职工医保政策的实施,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一方面,这些政策的实施,让退休职工在医疗保障方面得到了充分的保障,降低了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了生活质量。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常州市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常州市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常州市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9•【字号】常政办发[2014]112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常州市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11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健全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政策通知如下:一、提高退休(退职)人员医保个人账户划拨标准的保底金额70周岁及以下全年划拨个人账户不满540元,按540元标准从统筹基金补足划入;71周岁以上的全年划拨个人账户不满600元,按600元标准从统筹基金补足划入。

二、进一步明确退休(退职)人员个人账户划拨方式退休(退职)人员个人账户每半年划拨一次,分别为1月份和7月份。

划拨基数以划拨上月当时的本人符合规定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或基本退休费等为准。

三、提高部分门诊特定病种补助标准重症精神病在门诊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时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每月在200元以内的部分,职工医保基金按照90%的比例结付;居民医保基金对“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按照85%的比例结付,对其他人员支付75%。

四、调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2015年度,参加居民医保的政府缴费补助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400元;“未成年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120元/人,“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100元/人,“老年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300元/人,“非从业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仍按照原规定执行,标准为450元/人。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激发幼儿的同情心、乐于助人的爱心,懂得珍惜美好生活。
把乐于助人的意识渗透在生活中,鼓励幼儿多帮助有困难的同伴,培养丰富的情感。
活动反思
在幼儿语言教育活动中,童话故事题材作品由于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能够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容易被幼儿所感知和接受,于是这节语言活动课我选择了安徒生的《卖火柴的小女孩》这个内容简单。描写细腻,情感丰富的童话作为欣赏教材。在听故事中,小朋友聚精会神的听着故事,一点声音都没有。显然这个故事是很吸引小朋友的。咋听完故事后,小朋友对于提问也能很哈的表述出来。在问到怎么去帮助小女孩时,小朋友三言两语的愿意给他送衣服送鞋子,还有几个小朋友说要送给他房子。小朋友的愿望是美好的,但是也要让朋友了解到要尽自己所能,所以,在讲评中也能在幼儿美好心愿的同时,也让他们懂得了要力所能及的去帮助他人。
幼儿整体欣赏故事,了解到故事的前面情节以及了解一些词语。
幼儿进行分段欣赏,了解故事内容以及小女孩每一段的时候的心情分别是如何的。
幼儿讲述会如何帮助小女孩。
幼儿分组进行绘画给小女孩的祝福。
感受小女孩的悲惨经历,为文章做好铺垫,渲染气氛。
幼儿运用形容词,把自己的感受连贯、完整地述说出来,借助幼儿思维的跨跃性,培养幼儿思维的发散性、流畅性和求异性。
集体教学活动设计
周次
第19周
日期
2022.1.4
星期

活动内容
大班语1.通过欣赏童话故事《卖火柴的小女孩》,鼓励幼儿运用形容词,把自己的感受连贯、完整地述说出来,借助幼儿思维的跨跃性,培养幼儿思维的发散性、流畅性和求异性。
2.通过感受童话故事中小女孩悲惨的经历,激发幼儿的同情心、乐于助人的爱心,懂得珍惜美好生活。
3.通过幼儿自由想象,并鼓励他们将发生的事大胆地讲述出来,培养幼儿的独创性。

常州医保政策2015

常州医保政策2015

常州市医保政策: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医保按年度参保,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保险年度。

每个保险年度的参保缴费期为上一年度的9月1日起至11月20日止。

“未成年居民”:户口簿;2015年度,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累计最高限额为25万元,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由个人承担:门诊:参保人员(“未成年居民”、“高校大学生”除外)需要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的,除特殊情形外,应当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医疗机构等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中确定的首诊医疗机构就诊,确因病情需要到二、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须经首诊医疗机构同意转诊到指定的一家二、三级转诊医疗机构就诊,可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专科门诊(三院传染科、一○二医院精神科和德安医院精神科等)及急诊抢救不受首诊、转诊的限制。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累计满200元后,对超过200元至1500元以内的费用,在首诊医疗机构就诊的,医保基金支付50%,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后至二、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医保基金支付40%。

住院:在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起付标准为400元/次,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之间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5%,其他人员起付标准为800元/次,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之间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5%;在一、二级医疗机构就诊的,“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起付标准为200元/次,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之间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95%,其他人员起付标准为400元/次,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之间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5%。

2、职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

参保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还需缴纳5元的医疗救助基金,参加大病医疗救助。

普通门诊统筹: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含已经享受过其他门诊统筹待遇的部分),起付标准统一为每年度1500元,最高限额在职人员3500元、退休(退职)人员45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5500元以内,对超过起付标准但在最高限额以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院前急救以及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医疗机构等首诊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医保基金补贴70%,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在二、三级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医保基金补贴50%。

江苏省关于退休人员的医保政策

江苏省关于退休人员的医保政策

江苏省关于退休人员的医保政策近年来,中国不断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特别是关注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政策。

江苏省也积极推进退休人员医保政策的改革和完善,以确保他们享受到稳定、可靠的医疗保障。

一、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扩大江苏省通过多项政策举措,扩大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首先,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一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享受相同的待遇。

其次,对于退休人员的家属,江苏省允许其作为附属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通过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江苏省确保了退休人员及其家属在医疗方面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本医保报销比例提高为了落实退休人员的权益,江苏省提高了基本医保的报销比例。

根据省内各级医保局的要求,江苏省将基本医保的报销比例从原来的70%提高到80%以上,提高了退休人员应享受的医保待遇。

这一政策改变了之前退休人员自身支付较多的情况,减轻了他们的医药费用负担。

三、优化医保服务为了提高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江苏省也通过优化医保服务来满足他们的多样化需求。

首先,江苏省建立了医保电子支付系统,方便退休人员就医后直接向医院提供医保卡进行支付,避免了在医院排队缴费的麻烦。

其次,江苏省推行医保定点药店制度,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的购药选择,提高医保服务的便利性。

此外,江苏省还开展医保信息互联互通,确保退休人员的医保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传递以提供更高效的服务。

四、加强医保基金管理江苏省通过加强医保基金管理,确保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江苏省对医保基金进行精准管理,加强对医疗服务费用的审查和监控,遏制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增长。

同时,江苏省还加强对医保基金的投入,确保基金能够充足支持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

综上所述,江苏省关于退休人员的医保政策不断完善和改进,致力于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服务。

通过扩大基本医保的覆盖范围、提高报销比例、优化医保服务以及加强医保基金管理,江苏省确保退休人员能够享受到稳定、可靠的医疗保障。

常州社保个人缴纳标准

常州社保个人缴纳标准

常州社保个人缴纳标准常州市社会保险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于保障参保人员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方面的基本生活需求。

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常州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标准。

根据《常州市社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比例为8%,由个人缴费工资总额的8%作为个人缴费基数。

其次,医疗保险的个人缴纳标准。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比例为2%,由个人缴费工资总额的2%作为个人缴费基数。

此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

再次,失业保险的个人缴纳标准。

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比例为1%,由个人缴费工资总额的1%作为个人缴费基数。

最后,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个人缴纳标准。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无需缴纳。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上述个人缴纳标准仅适用于常州市的城镇职工,对于其他人群的社会保险缴纳标准可能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地相关规定为准。

在实际操作中,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并非固定不变的,而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保险基金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因此,个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需要及时了解最新的缴费标准,以免出现缴费不足或者超缴的情况。

总的来说,常州市社会保险个人缴纳标准是根据不同的保险项目和参保人群的不同情况而有所差异的。

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时,个人需要按照当地相关规定,合理、准确地计算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和福利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以上就是关于常州社保个人缴纳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者相关专业人士,获取更详细的信息和指导。

常州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常州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常州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对于常州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缴费年限有什么规定?(⼀)参加常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2005年7⽉1⽇起,其职⼯在办理退休⼿续时,须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后,⽅可享受退休⼈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办理退休(含已退休、退职⼈员)⼿续时,也须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后,⽅可享受退休⼈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单位及其职⼯、灵活就业⼈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须连续不间断缴费,其中,2005年7⽉1⽇⾄12⽉31⽇办理退休⼿续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得少于5年;2006年办理退休⼿续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得少于6年;依次类推⾄2015年之后办理退休⼿续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

(四)缴费年限不⾜的,由⽤⼈单位及其职⼯或灵活就业⼈员按享受退休⼈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年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次性缴⾜⾄上述规定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单位和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应依法履⾏缴费义务,如有中断缴费的,应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滞纳⾦,未补缴的中断缴费期限,不得计算职⼯个⼈缴费年限。

缴费达到什么条件后可以不再缴费,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以下三个条件都具备了,可以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额医疗保险费继续缴纳),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已满25年、⼥已满20年。

(三)本⼈按规定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不低于15年。

其他注意事项:(⼀)办理退休(职)⼿续并享受职⼯基本养⽼保险待遇的参保⼈员,职⼯医保缴费年限未达到以上规定的,可⼀次性缴费⾄规定年限。

⼀次性缴费的缴费基数为缴纳时我市公布的职⼯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8%(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为4%);⼀次性缴费的费⽤全部纳⼊职⼯医保统筹基⾦管理,不划拨个⼈账户。

2022年常州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与缴费流程是怎样的

2022年常州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与缴费流程是怎样的

2022年常州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与缴费流程是怎样的从9⽉1⽇开始,常州市开始征缴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

那么常州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是什么呢?缴费后可以享受什么样的待遇呢?下⽂将为您详细介绍。

常州居民医保缴费时间2018年9⽉1⽇⾄11⽉20⽇。

办理后可从2018年1⽉1⽇起享受居民医...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常州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与缴费流程是怎样的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常州居民医保缴费时间2018年9⽉1⽇⾄11⽉20⽇。

办理后可从2018年1⽉1⽇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2018年1⽉1⽇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常州居民医保缴费标准1.“⾮从业居民”“⽼年居民”:550元/⼈;2.“未成年居民”:220元/⼈;3.“⾼校⼤学⽣”:180元/⼈。

常州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政府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为750元/⼈。

常州居民医保缴费流程1.参保但未办理社保卡的:请携居民⾝份证,尽快⾄就近的各省保卡办理点申请制卡,领取省保卡后到相应银⾏办妥⾦融功能激活和缴费⼿续;2.已领取社保卡但未参保的:请携带户⼝簿、⾝份证(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尽快到户籍(或居住证)所在的街道(镇)⼈社所办理参保登记⼿续;3.已领取社保卡且参保的:请⾄省保卡正⾯左上⾓标注的银⾏各⽹点办理⾦融功能激活⼿续,并按缴费标准存⾜保费。

常州居民医保报销⽐例1.参保居民在社区卫⽣服务机构和⼀类、⼆类、三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统筹基⾦⽀付⽐例分别由75%、75%、70%、65%调整为80%、80%、75%、70%;2.居民医保统筹基⾦年度内最⾼⽀付限额从6万元提⾼到10万元。

如今是⼀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所以我们对⼀些平常的法律知识应该有所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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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市金坛区农保二次报销流程

江苏常州市金坛区农保二次报销流程

江苏常州市金坛区农保二次报销流程随着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农保二次报销制度逐渐成为农村居民重要的福利政策之一。

而在江苏常州市金坛区,农保二次报销流程也逐渐得到了规范和优化。

本文将详细介绍金坛区农保二次报销的相关流程,帮助广大农村居民更好地享受医疗保障政策。

一、农保二次报销概述农保二次报销是指在农村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发生医疗费用后,可在规定范围内进行报销的一项政策。

这项政策的实施,大大提高了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也促进了农村地区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农保二次报销的申请条件要进行农保二次报销,首先要满足一定的申请条件。

一般来说,申请人必须是金坛区的农村居民,并且已经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

同时,所报销的医疗费用必须是在规定范围内,并且是因疾病、伤害等原因所发生的费用。

三、农保二次报销的申请流程1.收集相关资料要进行农保二次报销,首先要收集好相关的资料。

这包括参保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医保卡等证件,以及医疗费用发票、诊断证明等医疗资料。

2.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报销申请在收集好相关资料之后,申请人需要前往金坛区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报销申请。

在医疗机构,申请人需要将相关证件和资料交给工作人员,由工作人员负责审核并填写报销单。

3.提交报销单审核并填写报销单后,申请人需要将报销单提交给医疗机构的财务部门进行结算。

在财务部门,工作人员会对报销申请进行进一步审核,确保申请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4.等待报销结果提交报销单后,申请人需要耐心等待报销结果。

一般来说,医疗机构会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报销申请进行审批,并将报销款项打入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中。

四、农保二次报销的注意事项1.资料齐全:在进行报销申请时,申请人必须确保相关的资料齐全,否则将无法进行报销。

2.医疗费用合规:报销的医疗费用必须是在规定范围内,并且是因疾病、伤害等原因所发生的费用,否则将无法得到报销。

3.报销时限: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报销申请,否则将失去报销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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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法规
目录
一、常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3)
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常州市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6)
三、常州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暂行规定 (8)
四、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 (10)
五、常州市本级统筹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 (13)
六、关于调整常州市新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修订)相关标准的通知 (16)
一、常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常州市《关于完善常州市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旨在为完善常州市市本级(指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范围)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政策,提高参保人员保障待遇水平。

《通知》从扩大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调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提高居民医保各项待遇等方面着手,多措并举,对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又作调整,调整政策的主要内容除部分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外,其他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此项政策的调整将覆盖到市本级约110万名参保人员。

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扩大
据常州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政策调整前: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以及医保药品目录外的准字号药品费用;对个人账户结余金额超过1500元的部分,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可用于支付本人以个人名义参保者参加职工医保的保险费用,或用于支付本人、配偶或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的保险费用,也可用于购买本人的商业医疗保险。

政策调整后,从明年1月1日起,《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中的丙类自费项目,例如:挂号费、体检费等,将纳入个人账户刷卡使用范围。

本次政策调整后,个人账户使用的范围将大大扩展,药品、医疗服务项目不论是否在医保范围内(仅有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除外),参保人员均可通过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释放渠道将进一步满足。

《通知》明确,居民医保个人账户原有资金余额的使用范围与职工医保一并调整。

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调整
据介绍,此次调整追加了2012年度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

将“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政府缴费补助标准,由原规定的每人每年200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费标准不变;“老年居民”“非
从业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缴费政府补助标准及个人缴费标准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据初步测算,上述筹资标准调整后,2012年度居民医保基金在个人缴费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将追加政府补助资金约780万元,提高了居民医保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见表一)
对于2013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通知》规定,2013年度政府对居民医保基金的补助标准将在下一步国家、省公布标准基础上,结合常州市经济发展水平另行确定。

另外,随着政府补助标准下一步的调整,个人缴费标准相应适当提高,“老年居民”由原每人每年200元调整为240元、“非从业居民”由原每人每年330元调整为450元、“未成年居民”由原每人每年75元调整为90元、“高校大学生”由原每人每年30元调整为60元。

符合规定的特困居民参保费用由政府全额承担。

今年9月1日起至今年11月20日止,参保人员须按前述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2013年度个人应承担的保费。

居民医保生育补偿调整
人社局介绍说,常州市自2010年起,将符合条件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照疾病住院的办法进行医保补偿。

每年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约有10例左右,目前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平均补偿比例约在60%以上。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生育补偿待遇水平,《通知》规定,自今年12月1日起,按现行规定对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进行补偿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例如低于70%的,补足至70%。

医保支付上限提高2万
明年1月1日起,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20万元/年调整为22万元/年。

明年1月1日起,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支付限额由原规定的“超过200元至1200元以内的费用”提高至“超过200元至1500元以内的费用”,起付线、支付比例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举例来说:一位“老年居民”,一年门诊医疗费用约2000元,其中医保范围内约1600元。

政策调整前,如在基层医疗机构
看病,最多可报销500元;如转诊在二、三级医疗机构看病,最多可报销400元。

政策调整后,如在基层医疗机构看病,最多可报销650元;如转诊在二、三级医疗机构看病,最多可报销520元。

(见表二)
门诊大病待遇提高
自今年12月1日起,参保“老年居民”“非从业居民”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由原规定的70%提高至72%;在一、二级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由原规定的80%提高至82%。

据统计,今年1-5月份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剔除医保范围外费用后,医保报销比例平均约为68%,政策调整后预计将平均达到7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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