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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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发〔2015〕19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发〔2015〕19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发〔2015〕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现将《吉林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30日吉林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权益,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吉林省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41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具有本市城区户籍(居住证)的城乡居民实施的医疗救助。

第三条医疗救助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尽力而为、应救尽救。

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遭遇医疗困难时都能得到医疗救助;(二)坚持量力而行、突出重点。

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突出特殊困难群众,突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三)坚持城乡统筹、制度衔接。

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和社会慈善事业有效衔接;(四)坚持便民利民、高效便捷。

优化救助流程,简化救助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救助效能;(五)坚持规范管理、公平公正。

强化医疗救助公开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确保医疗救助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民政部门要做好政策制定、救助办理、资金需求测算及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

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保障医疗救助资金需求;按照上年度直接救助人次数安排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稳定保障渠道。

医保五项规章制度汇编

医保五项规章制度汇编

医保五项规章制度汇编
《医保五项规章制度汇编》
医保五项规章制度是指医疗保险相关的五个重要规章和制度,包括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基本政策、基本管理和基本监督。

这五项规章制度对医疗保险的运行和管理起着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下面将对医保五项规章制度进行汇编和解读。

首先,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可持续和有效性。

这些原则是医保制度的基础,对于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和医保资金的有效使用至关重要。

其次,医疗保险的基本要求包括参保主体、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和支付规定。

这些要求规定了谁可以参与医疗保险、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范围、缴费标准和报销支付的具体规定。

医疗保险的基本政策包括统一规划、统筹管理、分级支付和医保基金的管理等内容。

这些政策是为了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和医保资金的合理利用。

此外,医疗保险的基本管理包括各级医保机构的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和管理办法。

这些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医保机构的良好运行和服务质量。

最后,医疗保险的基本监督包括资金管理监督、医疗服务监督和参保人权益保护等内容。

这些监督机制是医保制度的重要保障,可以有效监督医保资金的使用和医疗服务的质量。

总之,《医保五项规章制度汇编》是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法规
和规章,对于保障参保人权益、管理医保资金和规范医疗服务起着重要作用。

希望各级医保机构和参保人员能认真遵守这些规定,共同维护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长府发〔2001〕46 号

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长府发〔2001〕46 号
(四)受理参保单位、职工有关医疗保险业务查询;
(五)做好其他配套服务工作。
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二)单位缴费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为准,下同)的7% 缴纳。单位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 的,按60% 核定缴费基数。无法认可工资总额的单位,以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数为基数缴纳。新建单位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国有企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为基数缴纳,享受与本市职工相同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八、医疗服务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发给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对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合格者,保留其定点资格;审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定点资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与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制定合同条款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
4、使用高精尖检查、乙类药品等个人多承担部分。
个人帐户资金节余归己,超支不补。
(二)统筹基金主要用于符合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限额控制。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为: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省及省级以上医疗机构为13%;市级医疗机构(含省市专科医院、一汽职工医院)为10%;社区卫生服务指导中心及社区卫生服务站(含厂矿、院校医院)为7%。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在第一次住院支付起付标准的基础上逐次递减25%。

长春市退休人员医保政策

长春市退休人员医保政策

长春市退休人员医保政策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长春市出台了一系列退休人员医保政策,旨在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一、退休人员医保政策概述长春市退休人员医保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医疗保险基本制度长春市退休人员医保制度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退休人员本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并由政府补贴一定比例的费用,实行个人账户制度。

2. 医疗保险待遇长春市退休人员医保政策规定,退休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可以选择定点医院就诊。

医疗保险待遇包括门诊、住院、特殊疾病、大病保险等方面。

3. 医疗保险费用支付退休人员在医院就诊时,先自行支付部分医疗费用,然后再向医保基金申请报销。

医保基金根据规定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剩余部分由个人承担。

二、退休人员医保政策的优势长春市退休人员医保政策的实施,对于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具有以下优势:1. 提高医疗保障水平退休人员医保政策的实施,可以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使得退休人员在生病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和护理,保障了他们的身体健康。

2. 减轻负担退休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可以选择定点医院就诊,享受优惠的医疗费用,减轻了退休人员的医疗负担。

3. 改善生活质量退休人员医保政策的实施,可以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使得退休人员在生病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和护理,提高了他们的生活质量。

三、退休人员医保政策的不足长春市退休人员医保政策的实施,虽然有很多优势,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1. 报销比例较低长春市退休人员医保政策规定,医保基金根据规定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但是报销比例较低,退休人员仍需要自行承担一定的医疗费用。

2. 医疗保障水平不够高虽然退休人员医保政策可以为退休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但是在面对一些严重疾病时,医疗保障水平仍然不够高。

3. 医疗资源分配不均长春市医疗资源分配不均,大城市的医疗资源更加丰富,但是在一些偏远地区,医疗资源比较匮乏,导致退休人员在就医时面临着较大的困难。

吉林省退休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指南

吉林省退休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指南

吉林省退休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指南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剧,退休职工的医保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帮助吉林省的退休职工了解医保门诊报销的相关政策,本文将针对吉林省退休职工医保门诊报销的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以便广大退休职工能够更好地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一、医保门诊报销范围吉林省退休职工医保门诊报销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诊疗项目和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耗材,具体报销内容以吉林省当地医保政策为准。

退休职工在参保单位所在地的医院和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可以享受门诊报销的相关政策。

二、门诊报销比例吉林省退休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比例为80%,即医疗费用发生后,退休职工需要先自行承担20%的费用,剩余80%的费用可以通过医保进行报销。

三、门诊报销限额吉林省退休职工医保门诊报销限额根据当地医保政策而定,具体报销限额为每年2000元。

医保门诊报销限额是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退休职工在医保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达到2000元时,超出部分将无法享受医保报销。

四、门诊报销流程退休职工在就诊时需要携带自己的医保卡以及有效的身份证件,到医院或定点医疗机构的窗口进行门诊报销。

医院或定点医疗机构会根据医保政策进行费用结算,退休职工只需自行承担20%的费用,其余费用由医保进行报销。

五、门诊报销注意事项退休职工在就诊时需注意选择参保单位所在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否则将无法享受医保门诊报销。

另外,药品的报销范围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药品为准,部分特殊药品可能无法享受报销。

总之,吉林省退休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为退休职工提供了良好的医疗保障待遇。

希望通过本文的详细介绍,退休职工能够更加明确医保门诊报销的相关政策,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健康权益。

同时,也希望吉林省相关部门能够继续加大医保政策宣传力度,让更多的退休职工受益于医保政策,享受更好的医疗保障。

长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

长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

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一.缴费1.单位缴费:基本医疗保险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7%缴费;公务员补贴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费总额两项之和的3.5%缴纳。

高职人员实行定额缴费,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基础上,每人每年4600元,按45周岁以下,45周岁以上和退休人员,分别划入个人帐户比例为:25%,30%,35%。

2.个人缴费: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2%缴费(暂以医院人事科提供的标准为准);退休职工个人不缴费。

大额救助按每人每年50元标准缴纳(包括退休人员)。

3.个人帐户(IC卡):以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分为45周岁以下、45周岁以上和退休人员,每月分别划入3%,4%,4.5%。

二.报销医保患者的医疗费用可以由医保报销一部分,报销的范围只限于医保规定的甲类与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报销金额的多少因患者的医保身份与年龄等因素的不同而不同。

具体分为门诊报销与住院报销两条线:―――――――――――――――――――――――――――――――――――――――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门诊报销:市医保普通患者:先由个人帐户支付,不足时个人现金支付。

在个人医保卡中现金花销完后,超过一定数额时(不包括丙类药品及项目的费用,也不包括单位在欠缴职工保险费期间所花的费用)即1500元,如果有公务员待遇者,还可以享受到以下待遇:市医保公务员:在一个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1501~4500元,由公务员补助支付70%,4501~8500元,公务员补助支付80%。

住院报销:住院的医保患者,其医疗费用可以由医保报销一部分,与医保卡中有没有钱没有关系,但前提是单位没有托欠职工的保险费并且个人消费超过起付线。

所谓的“起付线”可以理解成最低消费。

医保报销的部分在患者出院时不需要患者本人支付,由医院垫付。

具体情况如下:市医保起付线:1268元(在一个年度内,每次递减25%)市医保封顶线:50000元具体的报销比例:市医保普通患者:甲类在职报销85%,退休报销87%;乙类在职报销85%×85%,退休报销90%×87%。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7.19•【字号】吉医保联〔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15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21〕59号)等文件要求,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自2022年10月1日起,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2022年7月19日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21〕59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账户是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为参保城镇职工设立的医疗保险专用账户。

第三条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定额计入,于2023年年底前分两步达到计入标准。

第一步,各地不晚于2022年底前启动,以本统筹区2021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作为固定基数,并按原比例计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金额;第二步,各地不晚于2023年年底前启动,根据本统筹区2021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8%统一计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金额。

吉林市城乡居民慢性病报销政策2023

吉林市城乡居民慢性病报销政策2023

吉林市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宣传单一、城乡居民普通门诊报销政策:1、报销比例与报销范围:普通门诊统筹在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统一为50%o2、起付标准与报销额度:普通门诊统筹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不设起付线,年度医疗费用最高额度为1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起付线为300元,起付线以上年度医疗费用最高额度为700元(含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100元)。

二、城乡居民慢性病报销政策:1、已纳入城乡居民统一管理,网上直报,不需二次报销。

2、起付线(自费段)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门诊慢病起付标准与普通门诊统筹共同计算。

起付线以上甲类药报销比例60%,乙类药报销比例约50%o共设18个慢性病病种,按病种设定政策范围内医疗费报销限额(见下表)每增加1个病种,在限额最高的病种基础上增加300元门诊慢病医疗赛用额度。

3、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普通门诊统筹保障和门诊慢病保障的医疗费用总和不超过6500元。

三、城乡居民住院报销政策:参保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分别设个人自付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年度基金支付限额。

1.起付标准与报销比例: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参保人员住院个人自付起付线:一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4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100元。

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实行分段报销比例(见表2)。

2.支付限额及其统计时限:政策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住院、门诊特殊疾病、特药保障额度累加计算)统一调整为20万元。

城乡居民当年医保待遇统一享受至当年年底(12月31日)。

表2: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表四、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政策:共设恶性肿瘤放化疗等41种门诊特殊疾病(见表3),制度整合后,全省统一实施,整体纳入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疾病保障范围。

门诊特殊疾病保障,原则上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具体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协商签订协议方式确定。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2020年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2020年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2020年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8.18•【字号】吉医保联〔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关于切实做好2020年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2020〕16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20年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3号)要求,围绕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切实做好2020年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通知如下:一、确保新冠肺炎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按时结算各统筹区要按相关文件规定,切实做好异地就医新冠肺炎患者参保信息核实、医疗费用审核、信息上报、费用清算等工作。

各级医保和财政部门要按照现有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资金划拨流程,组织所辖县(市、区)按时完成收、付款工作,及时足额结算本地救治医疗机构费用。

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前期已自付的医疗费用,救治医院先退费,再按规定纳入医保和财政部门结算范围。

参加我国基本医保的外籍患者,符合参保地规定且具备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条件的,可以在救治医院直接结算医疗费用;没有直接结算的,可在参保地按规定报销。

二、统一城乡居民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按照国家统一要求,2020年10月1日起,原国家新农合结算平台将停止提供结算服务。

各统筹区要妥善做好原新农合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资金清算工作,待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开展费用清算后,我省将组织开展省内各统筹区费用清算工作。

三、做好省内异地直接结算工作各统筹区要按照《关于印发省内异地急诊直接结算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吉医保发(2020)9号)要求,做好省内异地急诊直接结算的系统改造、验收、业务培训等工作,保证各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医保部门管理制度汇编范本

医保部门管理制度汇编范本

医保部门管理制度汇编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保险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疗保险政策和制度,组织实施医疗保险业务,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四条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医疗保险基金风险,确保医疗保险业务的正常运行。

二、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

第六条医疗保险基金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统筹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

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基金的使用效益。

第八条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防范基金风险。

三、医疗保险待遇管理第九条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病保险待遇、医疗救助待遇等。

第十条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确保待遇的公平、合理和可持续。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医疗保险待遇的审核和管理,确保待遇的准确、及时和合理支付。

四、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第十二条医疗保险服务包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咨询等。

第十三条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医疗保险服务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医疗保险服务机构的监管,确保服务机构的合法、合规经营,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内部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等。

第十六条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六、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和参保人员违反本制度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吉林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吉林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吉林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为切实落实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09〕54号)精神,结合长春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要求及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总则第一条组织机构成立吉林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

第二条参保范围在籍全日制本、专科生和档案转入我校的在籍研究生。

第三条基本原则统一组织,统一管理,实行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与公费医疗相结合的保障方式,鼓励学生通过参与商业保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医疗保障内容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不建个人账户,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

我校按属地原则参加长春市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中的中小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一致,主要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意外伤害、门诊大病医疗费用。

学生日常门诊医疗,继续按照我校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分则第五条缴费和补助(一)大学生每学年度缴费标准为115元,其中财政补助80元,个人承担35元。

医保卡收成本费15元。

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参照有关文件执行。

(二)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

(三)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通过相关资助渠道解决参保费用。

(四)基本医疗保险及医保卡费用由学校收缴后统一上交长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五)参保学生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为每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六)商业保险以学生自愿为原则,由学校统一办理。

第六条医疗保险待遇(一)住院起付标准不论何级医疗机构均为100元。

(二)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其中患白血病及其他恶性肿瘤的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三)起付线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补偿65%;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补偿70%;10000元至30000元(含30000元)补偿75%;30000元至50000元补偿80%;患白血病及其他恶性肿瘤的50000元至60000元补偿80%。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长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长医保规〔2020〕4号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长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长医保规〔2020〕4号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长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正文:----------------------------------------------------------------------------------------------------------------------------------------------------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长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长医保规〔2020〕4号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各城区、开发区财政局,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切实提高参保职工待遇水平,根据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吉医保联﹝2020﹞13号)文件精神,决定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具体如下:一、调整住院起付标准职工医保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门诊特药)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三级(原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200元,三级(原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00元,二级(原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00元,一级及以下(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定点医疗机构为200元。

二、调整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保障标准参保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发生的基金可支付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年度累计50万元(含5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

三、调整乙型肝炎医疗保障政策终止城镇职工乙型肝炎长效干扰素治疗门诊慢性病保障待遇,将城镇职工乙型肝炎长效干扰素治疗调整到病毒性肝炎门诊特殊疾病保障待遇中,具体限制条件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执行。

四、有关要求(一)政策调整后,医保经办机构应立足实际,科学调整定点医疗机构总额预付标准,保障政策运行。

(二)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由长春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吉政办发[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1〕1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作为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认真抓好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则,执行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2011年,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能定位和运行机制进一步转变。

对群众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治疗和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成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工作职责和服务任务。

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同推进基本药物采购制度、人事制度、分配制度、补偿机制、管理机制多方面的综合改革,尽快建立起包括医疗服务收费、医保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补偿、财政补助等多渠道的经费补偿方式,逐步健全稳定、规范、长效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着眼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体现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充分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情况,保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平稳运行,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保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人员队伍的基本稳定,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的积极性。

吉林直基本医疗保险二级保健对象待遇标准

吉林直基本医疗保险二级保健对象待遇标准

吉林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二级保健对象待遇标准
一、门诊报销待遇
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的门诊费用,用完个人帐户资金(医保卡内资金)后,先由个人承担1000元(自费费用不计算在内)之后,1000元至6000元的部分报销75%,6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报销85%,10000元以上的部分不予报销。

二、住院报销待遇
1、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
①在职职工
*起付线:省级医院1000元,市级医院700元,区级医院400元,下同。

②退休人员
2、未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
①在职职工
②退休人员
3、省外就医(包括转院、急诊、异地就医人员)
6万元以上部分报销待遇与本地就医报销待遇相同。

4、丙类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三、特殊疾病
特殊疾病门诊可参照住院报销待遇,一年只收取一次起付线。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制定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制定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制定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0.10.30
•【字号】吉医保联〔2020〕28号
•【施行日期】2020.10.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
正文
关于制定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吉医保联〔2020〕28号各部、省属及中央、省直单位(企业)所属和在长部队(武警)公立医疗机构:为促进医疗技术进步与发展,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的医疗需求,根据《关于明确吉林省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医保联〔2019〕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专家研究论证,参照省外同类项目价格水平,制定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制定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共89项,其中新增项目35项,修订项目49项,修订手术总说明5项。

二、以上价格为基准价,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时更新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向患者做好宣传解读工作。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如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2020年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2020年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3.2020年修订后的手术总说明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0月30日。

吉林市社保规章制度

吉林市社保规章制度

吉林市社保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障吉林市居民的社会保险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吉林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吉林市社保规章制度适用于吉林市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吉林市社保规章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

第四条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吉林市社保规章制度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养老保险第五条养老保险适用于吉林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

第六条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单位部分费用。

第七条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可以领取养老金。

第八条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吉林市人社局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医疗保险第九条医疗保险适用于吉林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

第十条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单位部分费用。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可以报销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包括门诊费用、住院费用等。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吉林市卫生局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生育保险第十三条生育保险适用于吉林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妇女。

第十四条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应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单位部分费用。

第十五条生育保险可以补助参保人员的生育费用,包括孕前检查、产前检查、分娩费用等。

第十六条生育保险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吉林市卫生局和人社局共同制定并公布。

第五章工伤保险第十七条工伤保险适用于吉林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在职职工。

第十八条参加工伤保险的个人和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九条工伤保险可以补偿工伤人员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失业补助等。

第二十条工伤保险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吉林市人社局和劳动局共同制定并公布。

第六章失业保险第二十一条失业保险适用于吉林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在职职工。

第二十二条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人和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失业保险可以提供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和职业培训等服务。

2024年医保结算管理制度汇编

2024年医保结算管理制度汇编

2024年医保结算管理制度汇编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规范医疗保险结算行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药店。

第三条医疗保险结算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保险结算管理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制度。

第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结算管理工作,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应当遵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按照协议约定提供医疗服务,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

第七条参保人员应当遵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医疗保险结算方式第八条医疗保险结算方式包括:直接结算、协议结算和异地结算。

第九条直接结算是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药店购药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直接进行费用结算。

第十条协议结算是指参保人员因特殊原因无法直接结算的,可以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费用结算。

第十一条异地结算是指参保人员在外地就医时,按照异地就医相关规定进行费用结算。

三、医疗保险结算程序第十二条医疗保险结算程序包括:就医登记、费用申报、费用审核、费用支付和费用结算。

第十三条就医登记是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当持医疗保险卡进行就医登记。

第十四条费用申报是指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后,应当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费用审核是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申报的费用进行审核,确认费用是否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费用支付是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费用审核确认后,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费用结算是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进行费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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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汇编
目录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1.1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4)
1.2吉林省省直单位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补助办法(试行) (13)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2.1吉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15)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
3.1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22)
四、特殊人群医疗补助政策
4.1吉林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26)
4.2吉林省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试行办法 (29)
4.3吉林省省直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试行) (34)
五、基金结算政策
5.1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 (37)
六、基本医疗保险目录
6.1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 (46)
6.2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 (51)
七、其它
7.1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规定 (54)
7.2吉林省个体工商户雇工工伤保险办法 (58)
7.3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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