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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社厅关于发布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吉林省人社厅关于发布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吉林省人社厅关于发布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1.15•【字号】吉人社函〔2023〕210号•【施行日期】202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吉林省人社厅关于发布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吉人社函〔2023〕210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政府各厅委办,中直有关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分配制度,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

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等重大部署,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健全工资合理增长机制,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积极有为地促进共同富裕”等部署安排,加大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力度,推进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不断增强企业职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吉林省2022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和2023年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结合全省实际,制定了2023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

经省政府审定同意,予以发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1.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7%;2.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中线(基准线)为5%;3.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3%。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实际,参照工资指导线上线、中线、下线,合理制定本企业年度工资增长计划,调整和确定企业各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职工工资合理增长,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各地要指导企业按照《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定的程序、内容及相关要求,参照工资指导线,及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按规定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并在规定时间内以适当方式向全体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推荐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和医疗监管专家人选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推荐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和医疗监管专家人选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推荐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和医疗监管专家人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31•【字号】吉人社联〔2023〕134号•【施行日期】202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推荐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和医疗监管专家人选的通知吉人社联〔2023〕134号吉林省内各医疗机构:为加强专家库人员动态管理,做好工伤职工、因病和非因公负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对工伤医疗费用支出的监管、会审等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动态工伤保险专家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申请条件专家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品德,公平公正参与鉴定监管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做出相应结论。

一是劳动能力鉴定方面专家。

应具有医疗卫生专家副主任以上医师职务,掌握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及有关知识。

经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培训,考核合格,准以聘用。

二是工伤医疗监管方面专家。

推荐人选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满2年以上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

推荐人选应为所在单位的在编在岗职工。

二、专家工作职责和要求(一)劳动能力鉴定方面专家。

一是按照要求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完成鉴定任务。

二是如实记录被鉴定人的伤(病)情况,综合分析诊疗资料,合理适用鉴定标准,公正提出鉴定意见。

三是主动回避有利害关系的鉴定。

保护被鉴定人的隐私,保守鉴定结论秘密,配合做好鉴定解释工作。

四是参加相关鉴定的教育培训活动。

(二)工伤医疗监管方面专家。

一是应具有医保管理、医院管理、临床、信息、财务、药学等相关工作经历及专业人员专家管理职责。

二是在任职单位无不良记录,在符合上述条件基础上,熟悉工伤保险政策和相关规定的人员优先入选。

三是定期对工伤医疗费用支出、疑难病例或有争议的工伤医疗费用进行实地监管检查或专家会审。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25年度职称评聘结合单位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25年度职称评聘结合单位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25年度职称评聘结合单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10.28•【字号】•【施行日期】2024.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25年度职称评聘结合单位工作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及《关于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职称评聘结合制度的通知》(吉人社函〔2022〕167号)精神,确保2025年全省事业单位全面实行职称评聘结合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确定方式2025年度职称评聘结合事业单位的确定采取市(州)、县(市、区)、省直各部门(单位)直接确定的方式进行。

二、申报范围及管理方式各地和省直各部门(单位)应将尚未推行评聘结合制度的事业单位全部纳入评聘结合制度改革范围,实行评聘结合制度的事业单位由属地人社部门管理。

三、上报材料(一)报告报告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基本情况。

简要概述确定单位数量、人数及所在辖区。

2.意见建议。

对我省事业单位2025年末全面实行评聘结合制度的意见建议。

3.各地人社部门、省直各部门(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二)单位汇总表各地人社部门和省直各部门(单位)根据单位情况如实填报《确定实行评聘结合制度事业单位汇总表》(见附件),县(市、区)数据由市(州)统一汇总上报。

四、时间要求11月15日前。

五、报送方式请将加盖公章的确定材料PDF文件和电子版文档压缩后(压缩文件名请以本单位名称命名,例:长春市人社局确定事业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发送至电子邮箱****************。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群众文化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群众文化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群众文化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9.22•【字号】吉人社联〔2021〕132号•【施行日期】202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群众文化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2021〕132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长白山管委会旅游和文化体育局、长春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文教卫体局,省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中省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 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8〕37号)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关于深化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42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群众文化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2021年9月22日吉林省群众文化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群众文化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文化强国、培育文化自信的重要力量。

根据《关于深化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4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吉林省范围内从事群众文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申评群众文化专业人员各层级职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群众文化专业人员各层级职称分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人社厅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人社厅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人社厅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人社厅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整顿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精神,按照《关于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工作方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制定了《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如有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不一致的,以此清单为准。

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据《行政处罚法》《关于整顿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和《关于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工作方案》,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四张清单”内容。

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以下为不予处罚清单,不仅适用于首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只要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和接受教育,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即不予处罚。

(一)社会保险类1、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2、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或者未按规定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的。

4、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吉林省职称信息化申报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吉林省职称信息化申报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吉林省职称信息化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9.13•【字号】吉人社函〔2021〕156号•【施行日期】202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吉林省职称信息化申报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1〕156号全省各相关单位:根据国家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和我省职称工作安排,现将全省职称信息化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1.本次申报人员学历年限、任职(聘任)年限、业绩成果截止时间均为2020年12月31日。

2.申报人员须满足国家各系列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见省人社厅官网)。

3.以考代评系列、评聘结合以及特殊人才认定系列仍按原渠道申报。

4.申报人员为省内企事业单位现在编、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管理岗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方式本次职称申报工作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进行,登录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或吉林智慧人社网上办事大厅(/jlzhrs/util/toIndex.do)。

(用户手册见附件)三、申报程序1.个人申报。

申报人员按要求在网上填报相关材料后,上传电子材料报单位审核,并生成《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一览表》及《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公示表》纸质材料各1份。

2.单位审核。

各单位人事部门对本单位申报人员相关材料(学历、职称证书等)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履行公示程序无异议后,逐级报送至省人社厅。

3.评委会受理。

省人社厅将按照系列、专业和级别关系分配至相关评委会办事机构,评委会办事机构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通知审核通过人员进行网上缴费。

4.组织评审。

评委会办事机构按照评审权组织答辩评审。

5.结果公示。

评委会办事机构对通过人员进行公示。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职业技能大赛吉林省选拔赛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职业技能大赛吉林省选拔赛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职业技能大赛吉林省选拔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4.10•【字号】吉人社函〔2023〕76号•【施行日期】2023.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职业技能大赛吉林省选拔赛的通知吉人社函〔2023〕76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相关院校、企事业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6号)要求,我省拟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职业技能大赛吉林省选拔赛(以下简称大赛)。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致首届全国技能大赛贺信精神,聚焦高质量充分就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劳动者全面发展,坚持智慧集约、公平公正、绿色安全、开放共享理念,引领带动广大劳动者技能水平提升,培养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为吉林省全面振兴提供坚强有力的技能人才保障。

二、工作目标通过举办一届智慧、绿色、安全、特色的技能盛会,全面提升新时代职业技能竞赛品牌影响力,展示我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成效,交流推广技能人才培育经验做法。

推动各地、各行业健全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实现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以赛促评、以赛促建,不断提升技能竞赛工作水平。

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一代崇尚技能、学习技能、投身技能、提升技能,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

三、竞赛安排(一)比赛时间。

2023年4月-6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比赛地点。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引进人才安家补贴申领发放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引进人才安家补贴申领发放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引进人才安家补贴申领发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9.04•【字号】•【施行日期】2023.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引进人才安家补贴申领发放的通知各相关单位: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3.0版)》(吉发〔2022〕18号)(以下简称《人才政策3.0版》)和《吉林省引进人才安家补贴发放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按照年度工作部署,定于近期开展2023年度引进人才安家补贴申请受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受理范围申领省级安家补贴的引进人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经省人社厅2023年人才分类定级评定的E类及以上,全职引进的高精尖缺人才。

2.自2022年9月29日(含)之后,吉林省内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除外)首次新引进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正式聘用合同且在省内工作的人才。

3.2018年2月5日(人才政策“18条”印发)至2022年9月29日之间首次在吉林就业且在省内连续工作的省内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人才。

在省内企事业单位间流动的人才不纳入支持范围。

二、受理截止时间2023年度受理截止日期为11月30日,今后将适时开展常态化日常受理工作。

三、受理地点省人才综合服务窗口(地址:长春市亚泰大街3336号金业大厦一楼办事大厅10号窗口)咨询电话:*************四、申报材料用人单位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提报相关材料,经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中省直单位向省人社厅提交材料,其他单位向所属市(州)人社部门提交材料。

原则上不接受个人申报。

申领安家补贴需要提供材料如下:(1)申报人劳务用工合同、全职引进协议书和首次在吉缴纳养老保险证明(书面加盖单位核验章并电子扫描版);(2)加盖公章的发放统计表(详见附件1-2);(3)单位账户全称、账号及开户行等相关信息。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放人才政策3.0版首批人才分类定级评定人员“吉享卡”“吉健卡”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放人才政策3.0版首批人才分类定级评定人员“吉享卡”“吉健卡”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放人才政策3.0版首批人才分类定级评定人员“吉享卡”“吉健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9.13•【字号】吉人社函〔2023〕171号•【施行日期】2023.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发放人才政策3.0版首批人才分类定级评定人员“吉享卡”“吉健卡”的通知吉人社函〔2023〕171号各相关单位:为推进落实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3.0版)》(吉发〔2022〕18号),依据《吉林省人才服务卡管理服务办法(试行)》(吉人社规〔2023〕5号),近期将为人才政策3.0版2023年度首批人才分类定级评定人员发放“吉享卡”和“吉健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人才政策3.0版2023年度首批人才分类定级评定的人才,为新评定的A、B、C、D类人才发放“吉享卡”,为新评定的E类人才发放“吉健卡”。

二、领取时间2023年9月18日至9月28日。

三、领取地点长春市亚泰大街3336号金业大厦一楼服务大厅专窗。

四、领取方式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带本单位介绍信及需领取人员名单,到金业大厦一楼专窗办理领取业务。

五、注意事项1.人才政策3.0版首批人才分类定级评定人员已有“吉享卡”和“吉健卡”的,旧卡个人进行作废处理,统一发放新卡。

2.各单位要加强“吉享卡”和“吉健卡”使用宣传,持卡人享受的出行、医疗和旅游等服务需按要求提前预约,相关服务指南请登陆省人社厅官网查询。

3.按照《吉林省人才服务卡管理服务办法(试行)》规定,年满65岁的C类人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D、E类人才,将终止享受“吉享卡”和“吉健卡”规定的有关服务。

联系人:黄圣玉联系电话:88690702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9月13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服务宣传专项活动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服务宣传专项活动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服务宣传专项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21•【字号】吉人社发〔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关于印发《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服务宣传专项活动方案》的通知吉人社发〔2022〕18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服务宣传专项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6月21日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服务宣传专项活动方案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服务宣传专项活动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服务宣传力度,切实提高社会知晓度和政策落实效率,拟在全省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服务宣传专项活动,现制订方案如下。

一、活动目的多渠道、全方位宣传高校毕业就业创业政策,进一步扩大政策盖面、知晓度、落实率,有效促进我省高校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提升留吉就业率。

二、活动时间2022年6—7月集中开展,全年持续推进。

三、宣传重点重点宣传党中央、国务院,人社部,省委、省政府及各部门出台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服务活动、获取渠道,发布高校毕业生求职注意事项、就业手续指引,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助力。

四、活动安排(一)梳理宣传内容全面梳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清单,明确核心内容、享受对象、办理流程、办理地点、申请材料、政策依据等;梳理高校就业生创业服务清单,明确服务事项、服务机构、服务平台、联系单位、联系电话等。

挖掘培树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成功典型事例。

(二)编印宣传材料着眼高校毕业生需求,编印就业创业政策指南,重点突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知识,以问答形式,简明语言,宣传政策。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6.22•【字号】吉人社联〔2022〕90号•【施行日期】2022.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2022〕90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积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保民生。

开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是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内容,是兜牢民生底线的重要措施。

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切实为广大困难群众谋福祉,为改革发展稳定做贡献。

(二)托底线。

本通知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综合考虑本地就业困难人员需求、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资金承受能力以及现有公益性岗位数量等,科学确定公益性岗位规模。

(三)救急难。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结合全省岗位规模实际,指导各地通过开发临时性公益性岗位,专门用于安置突发自然灾害、规模性失业或重大事故灾难、重大改革事项、公共卫生事件等特定时期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岗位开发(一)科学设置岗位。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窗口单位)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岗位。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财审)局,省直有关部门:为理顺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关系,提高企业艰苦岗位和一线职工工资收入水平,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稳定艰苦岗位职工队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省委、省政府决定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煤矿井下津贴标准1.将井下采掘工津贴标准提高到25元/工以上;2.将井下辅助工津贴标准提高到20元/工以上;3.将安检人员及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提高到20元/工以上。

煤矿井下津贴适用于各类煤炭企业的井下作业职工,不包括露天煤矿职工。

具体发放范围为:井下采掘工人、辅助工人、安检人员及下井工作且编制在井下采掘、辅助队的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其它矿山井下津贴发放标准和范围参照煤矿井下津贴发放标准和范围执行。

二、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1.将前夜班津贴标准提高到10元/班以上;2.将后夜班津贴标准提高到12元/班以上。

三、建立高温津贴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每日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10元以上。

四、资金来源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所需资金,均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五、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结束——。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2.22•【字号】吉人社联〔2021〕203号•【施行日期】2021.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人社联〔2021〕20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总工会,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邮政发〔2021〕59号)《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网监发〔2021〕38号)等政策文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商务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医保局、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省网信办、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总工会联合制定了《吉林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认识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快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已成为劳动者就业特别是灵活就业的重要方式,对实现“六稳”“六保”目标,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之出现的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难以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社会保险、职业伤害等权益保障方面问题也日益增多。

对此,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要求各地补齐制度短板,落实新就业形态企业劳动保护责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升劳动者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新就业形态企业要切实强化政治意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坚持发展规范并重,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推动新就业形态规范健康发展,促进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3.19•【字号】吉人社函〔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人社函〔2020〕57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5号)要求,省厅制定了《吉林省“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3月19日吉林省“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稳就业举措、加大网上招聘力度的重要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疫情冲击,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加强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服务,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一、行动名称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百日千万行动”)。

二、行动主题职等你来就业同行三、行动内容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百日服务攻坚、千万岗位推送”大型公益网络招聘专项行动。

四、行动时间2020年3月20日至6月30日。

五、服务对象(一)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城镇失业人员、贫困劳动力等各类劳动者。

(二)有招聘需求的各类用人单位。

六、行动目的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搭建全国统一、多方联动的网络招聘平台,集中开展以线上为主的系列特色专场招聘,提供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等全方位服务,强化就业创业政策支持,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便捷高效的对接渠道,以更实举措稳就业、惠民生。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报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项目计划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报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项目计划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报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1.21•【字号】•【施行日期】2023.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报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项目计划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厅局、直属机构人事处及各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根据国家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人社部等六部委《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人社部发〔2021〕73号)精神,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全面实施“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的决定》要求,2024年我省将在高级研修、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提升、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等方面,紧紧围绕数字吉林、乡村振兴、千万头肉牛建设工程、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汽车、新材料、新农业、新旅游、新电商、高端装备、绿色环保、医药健康、冰雪产业、黑土地保护等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开展大规模知识更新工程项目,计划每年培训1万名创新型、应用型、技术型人才,壮大高水平工程师队伍,推进分类分层的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体系建设。

人社厅党组高度重视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将高级研修项目作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龙头工程,集中力量,大力推进。

为全面落实好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项目,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厅局、直属机构及各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将本地区、本领域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项目计划报送我厅。

二、请各地、各相关单位根据上述研修领域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领域实际,认真研究制定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项目实施计划,并组织好项目申报工作。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7.13•【字号】吉人社联〔2023〕88号•【施行日期】2023.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吉人社联〔2023〕88号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局,省直各单位,驻吉中央机关事业单位,省直经办各统筹单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8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从2023年1月1日起,为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挂钩调整1.与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挂钩。

退休人员缴费年限25年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元。

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计算。

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

退休人员月增加额为2022年底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不含职业年金)数额的1.25%。

(三)倾斜调整以下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0.13•【字号】吉人社函〔2021〕172号•【施行日期】2021.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函〔2021〕172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技工院校:技工院校教师是教师队伍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推动技工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进一步完善符合我省技工院校教师特点的职称制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90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吉林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10月13日吉林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人员基本条件第三章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评审条件第四章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评审条件第五章申报程序第六章评审程序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遵循技工教育发展规律,健全完善符合技工院校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畅通技工院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人才,更好地发挥其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撑。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

第三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9.14•【字号】吉人社发〔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吉人社发〔2023〕5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的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22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本通知实行前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二、调整标准(一)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82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74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66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58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50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34元。

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3004元的,再增加3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增加9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0元。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9元。

(三)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3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0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82元。

三、其他有关事项(一)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支付。

(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起始时间为2023年1月1日。

(三)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标准。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9月14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执法监察信息化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执法监察信息化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执法监察信息化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2.02•【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执法监察信息化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治欠〔2021〕1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现将《吉林省执法监察信息化监管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代章)2021年2月2日吉林省执法监察信息化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第二条省级统一建立执法监察信息化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督促使用监管平台。

同时,做好该监管平台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发改、司法、财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运用信息化手段监管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

做好该监管平台与原有平台的对接。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等,各市、县级政府。

以下均需各市、县级政府负责,不再列出)第三条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和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纳入监管平台管理。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5.10•【字号】吉人社发〔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发〔2022〕10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吉就组〔2022〕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一)凡具有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1.下岗失业人员。

指原国有(含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大龄失业人员。

指城镇户籍(原则上按户口簿首页住址为准,下同)及城镇常住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且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

3.残疾失业人员。

指城镇户籍及城镇常住人员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4.零就业家庭成员。

指经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5.低保失业人员。

指城镇户籍及城镇常住人员中,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6.失地农民。

指依法被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的农民。

7.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离校2年及以上未就业(从未有过就业经历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

(二)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1.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2.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法定登记手续,在其他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监事、理事或负责人等职务的;3.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有稳定收入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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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吉人社字[2009]278号
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
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驻省中直单位:
经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决定,201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2010年5月15日、16日举行。

现就做好我省2010年度考试考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地点及办法
全省实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和交费。

(一)网上报名时间:2009年10月19日至30日,补报名时间为2009年12月4日至11日。

考生可直接登陆财政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网址:/)进行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须注意下列事项:
1.选择考区。

考生按属地原则选择考区,省(中)直驻长春市单位的考生网上报名时应选择“长春市省(中)直考区”,各市(州)考生可根据所在市(州)选择相应考区,长白山管委会及省(中)直驻其他市(州)单位就近选择考区。

2.选择考试。

考生根据需要选择考试级别、科目。

3.填报信息。

填报信息由考生本人负责。

在打印报名表前,填报的信息可以修改。

(注:2009年度通过部分中级考试科目的考生,在2010年度网上考试报名时请正确填写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以获取本人2009年度考试的“档案号”。

因填写错误导致2010年的考试合格成绩与2009年的合格成绩无法合成的,后果自负。


4.上传本人照片。

上传的照片必须清晰并反映本人特征,质量不合格的,考生须重新上传。

5.打印报名表。

考生自行下载并打印《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由所在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

1985年9月1日后出生并符合考报中级条件的考生,按所选择的考区和现场确认时间,到报名现场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工作人员协助进行网上报名和确认。

(二)现场确认时间:2009年10月20日至30日,补报名确认时间:2009年12月4日至11日(省中直报名点周六、周日休息)。

网上报名完成后,考生按所选择的考区,到当地人事职称考试机构指定的现场确认地点进行报考资格审查、确认和交纳考试费用。

考生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三)现场确认地点:
省中直确认地点:驻长省、中直单位报名工作由省职考办负责,报考单位或个人统一到吉林省人事考试大厦3楼报名大厅办理(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958号,请点击查看——省职考办路线图.doc )。

各市州确认地点:由当地人事职考部门自行确定并通知。

现场确认时考生须提交下列材料:
1.经所在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

2.按照报名条件要求,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原件。

3.身份证及复印件1张(复印件贴在报名表背面)。

4.近期6个月内同一底片一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贴在身份证复印件上)。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考生可按吉林省职称考试工作办公室网站()通知的时间打印准考证。

考生须按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地点,持本人准考证、正式有效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参加考试。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三、报考条件
四、考试相关政策及说明
(一)根据国家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凡不具备报考条件,或提供假学历、假证明、假证件等,以及在人事职称考试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严重违纪违规在停考期内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否则后果自负。

(二)考试成绩管理。

参加会计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五、考试收费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1567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吉省价收函字[2001]52号文件执行。

每人交报名费13元,每考一科交考务费36元(市州留用报名费每人13元、考务费每科13元)。

缴费后概不退费。

六、考试用书征订和培训工作
201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使用新考试大纲。

考试大纲、教材征订和培训工作由省及各市州财政部门负责。

省(中)直报名点提供现场征订。

七、成绩发布和证书颁发
考试成绩一般由国家在考后2个月左右发布,考试合格(资格)证书一般由国家在发布考试成绩1个月后开始下发。

省职考办网站将及时发布成绩查询和证书发放通知。

在省职考办报名的,到省职考办领取;在各市州报名的,按当地人事职考部门通知的时间、地点领取。

领取合格(资格)证书时须持本人《准考证》、身份证。

八、工作要求
1.各市(州)人事局要高度重视考试工作。

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考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严肃认真地抓好本地的考试管理和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安全。

2.各市州职考机构要切实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

要精心组织,强化管理,优质服务。

要严格审查报考资格,确保报考质量。

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人事部3号令,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狠刹考场腐败歪风,维护考试的严肃性,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

凡在考场上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使用假证件、替考、互相交换试卷、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等严重违纪违规的作弊考生,一律按人事部3号令严肃查处,取消考试成绩,2周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

附件:(略)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
二日
主题词:人事职称考试考务通知
抄送:吉林省军区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9年10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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