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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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职称评审优惠政策服务民营经济

吉林省职称评审优惠政策服务民营经济

“ 三个更 加注 重” , 突出“ 三个 始终坚 持” 。
展。
积极推 进专 业技术 人 才管理 工作创 新发 个市 州的竞聘 岗位 核定 和正高特 设 岗位 资助额度双双创历史纪录。 推荐 的 3项专 家服务基层计划 , 有 1项列入全 国 4项示
助资金 2 5万元。 先后向国家推荐了 1 0名
更加 注重导 向性 。始 终坚持 圈 绕大 2 4所学校 的过 渡工作全面 完成 。吉林省 范计 划 。 有 1项列入 重点计划 , 争取到 资 局、 融入大局 、 服 务大 局

是在重点调研方面 。 按照吉林 省委
二是在难点 问题破解上 , 事业单位专 “ 特 支计划 ” 和1 5名“ 百千万工程” 国家级 业技术 岗位聘任管理全面规范。吉林省人 人 选 候 选人 。
以及 第 四批 拔尖创 新人 才等高层 次人 才 选拔推荐工作。 三 是组织 实施好 3 4个 国家和省级专
定” 的职称评审优惠政策 。对 负责直接联 吉市国家高新技术开 发区、 吉林市高 新区 织开展年度事业单位 二、 三级 岗评定 工作 系的 民营企 业制定 了专 门的服务 需 求调 省级留学人 员创业 园申报 工作 已经完成 , 查表 , 并 针对企 业在 高级人 才培训 、 专家 正在考核当 中。 选拔 、 职称 评 审、 博士后 基地 建立等 方面 提供 政策扶持 , 实行一对一服务。 顾、 突出■点、 攻 克难点
技术人员 中引发 良好反响。
是抓好基地平台建设。 择优 向国家 评定 ; 协助吉林省人才办全面做 好重点调
等创 新举措 在吉林 省 内科 研单位 和 专业 推荐 1 4家吉林省 申报博 士后 工作站 的企 研课 题 的结题和重 要人 才政策分 解任 务 事业单位 ,初选确定 了 1 2家企 业省 博士 的落 实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25年度职称评聘结合单位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25年度职称评聘结合单位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25年度职称评聘结合单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10.28•【字号】•【施行日期】2024.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25年度职称评聘结合单位工作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及《关于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职称评聘结合制度的通知》(吉人社函〔2022〕167号)精神,确保2025年全省事业单位全面实行职称评聘结合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确定方式2025年度职称评聘结合事业单位的确定采取市(州)、县(市、区)、省直各部门(单位)直接确定的方式进行。

二、申报范围及管理方式各地和省直各部门(单位)应将尚未推行评聘结合制度的事业单位全部纳入评聘结合制度改革范围,实行评聘结合制度的事业单位由属地人社部门管理。

三、上报材料(一)报告报告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基本情况。

简要概述确定单位数量、人数及所在辖区。

2.意见建议。

对我省事业单位2025年末全面实行评聘结合制度的意见建议。

3.各地人社部门、省直各部门(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二)单位汇总表各地人社部门和省直各部门(单位)根据单位情况如实填报《确定实行评聘结合制度事业单位汇总表》(见附件),县(市、区)数据由市(州)统一汇总上报。

四、时间要求11月15日前。

五、报送方式请将加盖公章的确定材料PDF文件和电子版文档压缩后(压缩文件名请以本单位名称命名,例:长春市人社局确定事业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发送至电子邮箱****************。

吉林省职称评审条件2023

吉林省职称评审条件2023

吉林省职称评审条件20232023年,吉林省职称评审条件将有所变化,若要获得职称,员工需要满足更严格的要求,这些要求涉及到自身的学历、经验、业绩表现、社会贡献和综合表现等五项内容,下文将详细介绍各项条件。

一、学历要求想获得职称,员工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具体要求为:职称历要求正高级士及以上学历副高级士及以上学历中级科及以上学历初级专及以上学历二、业绩表现申报职称时,除了学历之外,还必须具备良好的业绩表现。

根据拟申报职称的不同,具体的业绩表现也有所区别:正高级起薪需有5年以上在同一职称的工作经历,取得过相关领域的业绩表现;副高级起薪需有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取得较好的业绩表现;中级起薪需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有较好的业绩表现;初级起薪需有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取得良好的业绩表现。

三、社会贡献为申报职称,员工需要满足社会贡献要求。

这类要求分三个级别:一级:具有较大的社会贡献,例如引领行业创新,改革制度,推动技术进步,参与国家级重大改革等;二级:具有中等社会贡献,例如参与产业转型,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参与国家级规划,推动本地区经济发展等;三级:具有较小的社会贡献,例如参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推动行业技术改革,参与国家级项目,在本地区获得荣誉等。

四、综合表现获得职称的过程中,还需要考虑综合表现,这涉及到团队合作、综合领导能力、行业技术博学程度等多方面的能力素质,具体要求如下:1.在工作中善于沟通,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能力,会有效开展工作;2.具备良好的综合领导能力,有效统筹项目实施;3.具有较高的行业技术博学程度,厚积薄发,能够推动行业技术的进步;4.职业道德良好,具备一定的创新团队组织、实施和管理能力,有效整合组织资源,实现目标。

2023年,吉林省的职称评审条件将发生变化,以上是具体的要求,想要获得职称,员工需要准备好学历、业绩表现、社会贡献和综合表现等全面良好的条件,让自己受益终身。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9.22•【字号】吉人社函〔2021〕165号•【施行日期】202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的通知吉人社函〔2021〕165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单位(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驻省中直有关单位,各评聘结合改革试点单位,省内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做好2021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按照职称工作部署,现将《2021年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9月22日2021年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2.0版)》精神,为进一步做好2021年全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深化十七项职称制度改革(一)深入推进各系列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各系列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系列职称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办法。

重点要以激发人才活力为目标,坚持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评价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着力破除“四唯”倾向,规范职称评审专业,修订完善我省各系列职称基本评价标准条件,创新职称评价机制,合理设定施行日期或过渡期。

力争2021年9月底前完成国家已出台指导意见的相应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修订工作。

(二)实现省内院校职称评聘结合全覆盖。

在2020年之前放权的基础上,今年新授权长春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四平职业大学、长白山职业技术学院、松原职业技术学院、白城职业技术学院、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长春东方职业学院、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吉林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吉林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吉林职业技术学院、长春健康职业学院、长春早期教育职业学院、梅河口康美职业技术学院、长春市第一中等职业学校、长春市第二中等职业学校、长春市城建工程学校、吉林省医药中等职业学校等22家院校开展职称评聘结合工作;推进13所成人高校评聘结合改革进度,实现省内院校评聘结合全覆盖,进一步松绑职称评价体系,充分以用人单位为主体,实现高度的职称自主权。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近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吉林省职称评审工作,提高职称评审的公平性和科学性,促进吉林省各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

《暂行办法》明确了吉林省职称评审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对职称评审的申报资格、条件、程序、评审标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最受关注的是职称评审的条件和标准。

根据《暂行办法》,吉林省职称评审的条件将更加严格,评审标准将更加科学和客观。

评审条件将更加注重实践经验和业绩表现,评审标准将更加注重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此外,《暂行办法》还对职称评审的程序和管理进行了规范。

申报程序、评审程序、公示程序等都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了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同时,对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也进行了规范,加强了对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了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暂行办法》的出台,对吉林省的人才队伍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将有利于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他们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其次,它将有利于优化吉林省的人才结构,提高吉林省的人才质量,为吉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最后,它将有利于提高吉林省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平性和科学性,增强人才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在新的形势下,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继续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暂行办法》的贯彻执行。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积极配合,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和服务,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更好的评审环境和条件。

同时,各行业协会和企事业单位也要积极配合,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推动吉林省职称评审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总之,《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吉林省职称评审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2024年吉林职称评审条件

2024年吉林职称评审条件

2024年吉林职称评审条件如下:
1.申报人员须满足国家和我省各系列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评
聘结合事业单位和自主评审企业需满足本单位制定的各系列职
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2.申报人员为省内企事业单位(含评聘结合单位、企业自主评审
单位)截止至2024年1月1日在编、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
员。

事业单位管理岗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公
务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3.申报类别主要包含:正常职称(含申报基层卫生类别人员和评
聘结合单位已评未聘人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评聘
(考核)、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中小学副高级及以下职称、机关
分流人员、部队转业人员、民营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人才激励
政策(3.0版)职称待遇兑现、双贯通、县(乡)基层“3010”、基层硕博人才、乡村振兴人才等专业技术职称(岗位)评审。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1.14•【字号】吉人社办字〔2019〕33号•【施行日期】2019.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9〕33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单位(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驻省中直有关单位,各评聘结合改革试点单位,省内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做好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按照年度工作部署,现将《2019年度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11月14日2019年度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精神,为做好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健全完善职称制度体系(一)树立三重评价导向,试行新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根据人社部和国家相关部委分类指导意见精神,结合行业属性和岗位实际,按照“先易后难、成熟一个、试行一个、逐步优化”的原则,分类制定和试行工程、经济、农业、技工学校、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等系列新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推行职业道德“一票否决制”,强化继续教育经历和到基层一线服务经历在职称评价中的权重,破除职称“四唯”倾向,树立重品德、重能力水平和重实绩贡献的评价导向。

(二)拉平三个系列等级,促进各系列职称均衡发展从今年开始,全省各系列职称均按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四个层级设置,未设置正高级的系列均调升到正高级。

具体在全省高校和高职(高专)院校增设正高级实验师层级,在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增设正高级讲师层级,在全省中小学系列增设正高级教师层级。

2023吉林教师职称3010政策

2023吉林教师职称3010政策

2023吉林教师职称3010政策
2023年吉林教师职称3010政策是指吉林省教育厅在职称评定方面,对教师的职称评定标准进行了调整和优化,将原来的“三步走”(三
个职称等级,每一级别分为初、中、高三个级别)调整为“三统一、
零拆分、一对接、零递减”的3010政策。

具体来说,这项政策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三统一”,即统一职称名称、统一岗位设置、统一评审
标准。

职称等级方面,将原有的三个等级统一为高级职称。

岗位设置
方面,对于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相当资格的教师,一律设置为高级
教师;对于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相当资格的教师,一律设置为教授
级高级教师。

评审标准方面,将职称评审的各项指标进行了优化和调整,更加注重教师的实际教学成果和教育教学能力。

其次是“零拆分”,即取消原来的初、中、高等级,将职称评审
分为申报审核和评审两个环节,申报审核环节主要针对教师的基本条
件和教学实绩进行初步审核,评审环节则主要评估教师的教育教学质
量和综合素质。

同时,取消了推荐评审和申请评审之分,所有申请职称的教师都必须参与评审。

第三是“一对接”,即将职称评审与考核制度对接起来,更加注重教师的教育教学质量和综合素质。

在考核方面,教育厅将加强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教师专业技能和教育教学水平,并将其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指标之一。

最后是“零递减”,即取消职称降级制度,教师在确认获得职称后,不会因个人原因导致评定的职称降低。

综上所述,2023年吉林教师职称3010政策的实施,将有效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促进教师持续发展,并为吉林省教师队伍的建设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吉林省职称评定要求

吉林省职称评定要求

吉林省职称评定要求
穿越时光,九十年代中期,新中国建立半个多世纪后,国家一有关职称评定的有关规定开始在各个地方得到应用。

吉林省后来也根据有关文件及通知,制定出了吉林省职称评定的有关要求,力求为人民服务、改善人民生活,贯彻科学发展观。

吉林省职称评定要求以全面而客观的态度来处理职称评定,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保障各行各业的正常发展。

首先,要求申请者具有相应的学历、学位及经历,避免在申请程序中出现任何不正当行为;其次,确保职称评定考核不但要考察学历、学位,还要看重申请者岗位工作经验及实际能力,从而准确评定出申请者的能力水平;再者,要充分参考政府有关部门给出的公布文件及评定指南,确保每一个符合规定的申请者都能得到公平考核。

吉林省职称评定要求,以便更好地激发每个行业的积极性,同时也促使每一位申请者的潜力得到充分发挥。

未来,更多的申请者将有机会参加并通过评定,以获得吉林省为他们依法颁发的职称。

努力实践职称的要求,坚持以“薪火相传,将精
神激发”的宗旨,相信每一位申请者也肩负着实现自身潜力的机遇,共同推动新中
国的发展进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新职业(新业态)职称评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新职业(新业态)职称评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新职业(新业态)职称评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0.20•【字号】吉人社规〔2021〕5号•【施行日期】2021.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新职业(新业态)职称评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吉人社规〔2021〕5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单位(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驻省中直有关单位,各评聘结合改革试点单位,省内有关企业:为持续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顺应“四新经济”发展趋势,引导各类人才向“四新经济”集聚,探索新职业(新业态)职称评价标准,实施更加开放、更加完善的人才评价体系,现将《吉林省新职业(新业态)职称评审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10月20日吉林省新职业(新业态)职称评审实施意见(试行)为加快我省集聚和培养新技术、新产业、新职业专业技术人员,推进我省新职业(新业态)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各系列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精神,参照2019年以来人社部陆续发布的新职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评审范围(一)高新技术领域: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数字化管理、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虚拟现实、区块链、集成电路、技术转移转化服务等产业领域民营企业或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

(二)新型经济领域:网络营销、直播带货等产业领域民营企业或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育婴服务、家政服务、汽车代驾服务、在线教育服务、在线医疗服务、自营驾驶服务、安全保卫服务等从事社会服务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层级设置高新技术技术领域专业技术资格设置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吉林省2023年职称评审新政策

吉林省2023年职称评审新政策

吉林省2023年职称评审新政策
2023年,吉林省将实施新的职称评审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改革考核方式:
1.考核方式从纸质考试改为网络考试,更加科学、公平、公正,使考核更加公开、透明。

2.考试内容更加细化,更加突出专业知识,更加强调实践能力,更加注重实际应用能力。

二、改革考核标准:
1.考核标准更加严格,更加注重素质教育,更加强调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实践能力等。

2.把考核标准和技术能力进行更细致的考核,以便更好地评价
申报者的真实水平。

三、改革评审方式:
1.由专家组进行评审,更加注重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

2.采取网络评审方式,提高评审效率,减少人力成本。

3.采取综合性评审,更加全面考察申报者的素质。

四、改革评审流程:
1.完善网上申报系统,提高申报效率,更加便捷。

2.采取多级审核,加强对申报者素质的考核。

3.完善考核和评审流程,提高评审效率,确保流程公正公平。

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一、绪论教师是推动社会进步和国家发展的重要力量,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对于提高教育质量至关重要。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一个重要的教师管理制度,通过评审教师的职称,旨在激励教师的个人进步,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本文旨在说明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以确保评审的公平、公正和科学。

二、评审范围1.本评审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范围内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2.职称评审分为初级职称、中级职称和高级职称三个层次。

三、评审条件1.初级职称教师评审初级职称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在中小学任教满5年,并取得正式教师资格证;•教师在中小学任教满7年。

2.中级职称教师评审中级职称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在中小学任教满5年,持有初级职称满3年,并取得正式教师资格证;•在中小学任教满10年,其中持有初级职称满5年。

3.高级职称教师评审高级职称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在中小学任教满15年,持有中级职称满5年,并取得正式教师资格证;•在中小学任教满20年,其中持有中级职称满10年。

四、评审程序1.教师申请评职称,提供相应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工作成果、教学评价等)。

2.学校组织评审小组对教师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个人教学水平、科研成果、专业发展等。

3.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标准对教师进行综合评定,进行初步筛选。

4.初步筛选合格的教师进行学校内部评审。

5.学校内部评审结束后,通过公示方式公布评审结果。

6.评审合格的教师提交至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评审标准1.教学水平:包括课堂教学能力、学生成绩、教学反馈等方面的考核。

2.科研成果:包括学术论文、科研项目、教材编写等方面的考核。

3.专业发展:包括参加培训、学术交流、获奖情况等方面的考核。

六、评审结果1.评审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2.不合格的教师可申请复审,复审结果为最终评审结果。

七、评审周期与频次1.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周期为三年,即每三年进行一次评审。

关于进一步明确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为深入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关于进一步明确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下面是店铺为你介绍关于进一步明确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关于进一步明确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林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吉人字[2008]7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事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驻省中单位人事(干部)处:为深入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现就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有关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政策规定(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学历学位认定的规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和经总政、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所授予的学历学位;中央党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

不属于上述院校授予的学历学位证书和各种培训班修业、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均不能视为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年龄、专业工作年限、任现职时间及业绩成果有效期计算的规定申报人员的年龄按照申报年的12月31日计算;专业工作年限、毕业年限、任现职时间均按上一年度12月31日计算(满9个月的可按1年计算);业绩成果有效期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申报本系列最高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业绩成果有效期可延至申报人材料在单位内部公示之日前。

(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著作论文及奖项确认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所提供的论文,系指在省级以上正式期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论文,副刊、增刊、论文集等刊登的论文均不能作为评审条件中要求的论文。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0.13•【字号】吉人社函〔2021〕172号•【施行日期】2021.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函〔2021〕172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技工院校:技工院校教师是教师队伍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推动技工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进一步完善符合我省技工院校教师特点的职称制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90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吉林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10月13日吉林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人员基本条件第三章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评审条件第四章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评审条件第五章申报程序第六章评审程序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遵循技工教育发展规律,健全完善符合技工院校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畅通技工院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人才,更好地发挥其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撑。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

第三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管理和备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管理和备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管理和备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7.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管理和备案的通知省内各评聘结合和自主评审单位:近年来,人社部相继印发了相关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各评聘结合试点单位和自主评审单位对照国家新标准,按照主辅系列,分别制定了评价标准条件,初步形成了我省新时期职称制度体系,并于2021年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评聘结合和自主评审企事业单位职称评审监督管理,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备案工作,现将2021年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备案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请各单位于7月10日前将制定的最新职称评审标准条件报送至省人社厅专技处进行备案。

职称评审标准条件须按照附件1模板格式报送电子版及逐页加盖公章纸质版(统一使用A4纸),请各单位务必确认无误后再报送。

二、已确定的职称评审标准条件不得随意变更,下一年度职称评审确需调整时,需在评审前,在单位(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后,向人社厅作出书面报告,说明调整意见和理由,经审核确认后方可调整实施。

三、为强化职称评审监管机制建设,便于工作联系,请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按附件2要求将负责工作人员姓名、移动电话、办公固定电话报送至指定电子邮箱。

附件:1.吉林省XX单位XX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参考模板)2.XXX单位负责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工作人员统计表联系人:臧涛联系电话:(0431)88690937 137****5177电子邮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7月1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称认定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称认定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称认定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1.29•【字号】吉人社函〔2021〕204号•【施行日期】202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称认定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1〕204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单位(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驻省中直有关单位,评聘结合改革试点单位,省内有关企业:为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称认定工作,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40号令)和《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称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定范围(一)申报初级职称认定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申报初级职称认定人员应该为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

二、认定权限在我省被授予中级以上职称评审权限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的专业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同时被授予初级职称认定工作权限。

(各学、协会及自主评审企业无初级认定权限)三、认定条件(一)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和经总政、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所授予的学历学位,以及中央党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

不属于上述院校授予的学历学位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不认可的各种培训班修业、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均不能视为资格认定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

(二)申报初级职称认定人员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同时还必需具备我省出台的各系列(专业)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具体条件。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0.20•【字号】吉人社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规〔2021〕2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单位(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驻省中直有关单位,各评聘结合改革试点单位,省内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保证职称评审质量,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提升职称公共服务水平,现将《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10月20日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申报推荐第四章受理、审核第五章核准、评审、备案第六章纪律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管理,完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条件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职称评审(聘)委员会、办事机构(以下统称评委会)以及与本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本省工作1年以上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评审工作。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经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经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经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0.28•【字号】吉人社规〔2021〕6号•【施行日期】202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经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规〔2021〕6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社局,省直各部门,驻吉有关中直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经济专业人才评价机制,推动高层次经济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经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10月28日吉林省经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经济专业技术人才,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经济人才队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和《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吉林省范围内从事经济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申报经济系列高级职称适用本办法。

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经济人员职称评审。

第三条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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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对新闻出版总署网站进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等主流数据库进行本人论文信息的检索。

吉林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吉人字[2008]7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事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驻省中单位人事(干部)处:为深入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现就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有关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政策规定(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学历学位认定的规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和经总政、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所授予的学历学位;中央党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

不属于上述院校授予的学历学位证书和各种培训班修业、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均不能视为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年龄、专业工作年限、任现职时间及业绩成果有效期计算的规定申报人员的年龄按照申报年的12月31日计算;专业工作年限、毕业年限、任现职时间均按上一年度12月31日计算(满9个月的可按1年计算);业绩成果有效期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申报本系列最高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业绩成果有效期可延至申报人材料在单位内部公示之日前。

(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著作论文及奖项确认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所提供的论文,系指在省级以上正式期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论文,副刊、增刊、论文集等刊登的论文均不能作为评审条件中要求的论文。

凡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通报确定的违法刊物、盗用刊号刊物、盗版印刷刊物等刊物上刊发的论文一律无效。

专业技术人员所提供的学术(技术)成果获奖证书,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不能作为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奖励项目。

(四)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相关规定1.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级别和有效期限的规定(1)通过考试取得国家和我省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各级专业技术资效;(2)通过考试取得国家和我省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除要求外语考试达到A级合格标准以外的各专业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其取得的证书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长期有效。

(3)通过考试取得国家和我省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国家规定的对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其取得的证书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长期有效。

2.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相关规定(1)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申报年度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周年的不做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

(2)通过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累计取得不相互重复的2个、3个、4个科目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分别评审(聘任)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

(3)通过考试取得我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正高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通过考试取得我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副高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副高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通过考试取得我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中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中级专业技效。

(4)从2008年起,吉林省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外语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不再作为省内评审(聘任)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凭证。

3.因工作原因在省外参加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人员,必须达到或取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国家人事部)合格标准或颁发的合格证书,方可在我省参加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4.中直单位委托我省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达到或取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国家人事部)合格标准或颁发的合格证书,方可在我省参加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5.外省(市)委托我省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本省(市)有效的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方可在我省参加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五)评审公示的规定从2008年起,除按规定要求申报人申报业绩材料在本单位公示外,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将其所负责评委会的评审结果集中向社会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未经公示的人员、公示有异义未经核实和核实确有问题的人员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的政策规定各事业单位应按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数额,在本单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规定各单位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由各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吉政办发[1991]38号文件中关于"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的规定负责核准。

无业务主管部门的单位由各单位自行负责核准(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专业系列除外)。

(二)研究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的规定取得研究生毕业证书并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或工作满1年,从事本专业工作累计满3年的人员,经考核合格者,由所在单位报主管部门和省人事厅核准,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专业系列除外,参加工作后一般按助理级管理,但不办理转正手续);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参加工作即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专业系列除外,不办理手续)。

(三)事业单位中高层次人才聘任的规定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高级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省拔尖创新人才工程人选等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我省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允许低职高聘。

上述人员的聘任可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最高级别和岗位数额的限制,经主管部门同意,按岗位管理权限报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由所在单位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四)通过国家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考试人员聘任的规定事业单位中取得国家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在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内,根据工作需求情况进行聘任;取得职(执)业资格人员,由所在单位在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内,根据工作需求情况,按照《全国职(执)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对照表》(附件1)和《吉林省职(执)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对照表(暂行)》(附件2)进行聘任。

上述人员办理聘任手续时必须提交相应级别的职称外语等级合格通知书(或证书)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按政策免试的人员除外)。

各类企业(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关于推行"评聘结合"改革的政策规定(一)实行"评聘结合"改革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规定已实行"评聘结合"改革的中小学和高校,在中小学教师系列,高校教师、研究、实验系列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可由所在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在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内,采取评审、评议、评估、考核、考试等多种方式确定聘任人员,由单位和个人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并由用人单位正式发文公布。

聘期一般为3年。

聘期结束后,由用人单位重新组织相应的评聘。

(二)"评聘结合"改革专业系列聘用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的规定从2008年起,实行"评聘结合"改革的事业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统一由省人事厅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原已实行"评聘结合"改革试点学校聘任的人员可由省直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到省人事厅补办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关于其它评聘政策的规定(一)企事业单位中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从党政机关调入人员、军队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首次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资历、台阶和职称外语等级以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限制,按照相应专业系列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和业绩条件,直接参加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首次评审未通过人员,再次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须通过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二)因工作岗位变动参加专业技术资格改职的人员,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后,可按现从事岗位的专业系列评审条件参加改职评审。

从无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系列(专业),改职到有要求的系列(专业),评审时应提交相应等级职称外语等级合格通知书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跨系列改职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改职后,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专业完全相同或专业相近的,系列相同、专业相近的,改职前和改职后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系列和专业都不同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不能连续计算,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之日算起。

(三)按照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规定,事业单位不设置政工专业岗位。

现在事业单位(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并取得政工专业职务的人员,可按照现工作岗位的专业系列评审条件参加改职评审。

改职到有职称外语等级或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系列(专业),评审时应提交相应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或合格通知书。

国家已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的专业系列不能通过改职评审取得资格,必须通过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四)专业技术人员经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按资格证书发证机关授予的时间计算;经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按国家规定授予的时间计算;转正定级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按最终核准单位授予的时间计算。

(五)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时提供各类伪造证件及假论文、假业绩、假成果等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审资格,5年内不得参加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各级优秀人才的推荐和评选;不得参加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技术资格考试。

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2年内年度考核不得列为优秀等次。

(六)各评委会办事机构报送本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中,明显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双破、跨台阶评审、跨系列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且不符合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条件等)和经核实存在违纪违规行为而评委会未注明任何说明的人员累计达到通过人员总数3%的,省人事厅将对该评委会进行整改;达到5%的,2年内不得组织开展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达到10%的,将取消其评委会组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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