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反垄断立法和调查执法情况简析
算法垄断如何规制?2020年最新
算法垄断如何规制?2020年最新一、引言本文所述的“合谋”是《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合谋,合谋是指特定市场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经营者,采取协议、决定或其他形式,共同对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数量等进行限定,从而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合谋行为是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重要对象,现行《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都属于合谋行为。
以是否达成正式协议为标准,合谋行为可以分为明示合谋和默示合谋,其中明示合谋通常以文字、口头等积极的形式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意思表示的一致,默示合谋则是在没有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经营者通过采取一致行动来达成实际合作,实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算法”概念最初由波斯数学家al-Khwarizmi于公元9世纪提出,意为阿拉伯数字的运算法则。
计算机技术发明后,人们开始利用算法编写计算机程序,算法逐步成为计算机科学的基础与核心。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算法在商业中的作用逐步凸显,人工智能的算法和算力水平已成为互联网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谷歌、脸书、腾讯、阿里巴巴等企业投入大量的研发成本优化算法,通过算法来评估供求关系、预测消费者偏好、分析价格变化,以期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
算法在改变传统商业模式的同时,也为企业合谋的达成提供了新的手段,进而对传统的反垄断制度带来新的挑战,并引发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
有鉴于此,本文将对近年来算法合谋问题的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希望以此抛砖引玉,引起社会各界对算法合谋问题的共同关注与研究。
二、研究现状通过在中国知网、万方、维普等数据库检索相关文献可以发现,国内对算法合谋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近几年,专门讨论算法合谋的文献资料并不多,可见算法合谋问题的研究仍属于比较新兴的研究领域,有较大的研究价值。
目前学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算法合谋的概念与分类目前学界对于算法合谋的概念和分类并无较大争议。
柳欣玥(2019)表明广义的算法合谋行为是指在算法参与下发生的所有合谋行为,狭义的算法合谋行为是指由人工智能算法独立实施的合谋行为。
反垄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谷歌(Google)是一家全球性的互联网技术公司,其搜索引擎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极高的市场份额。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谷歌的市场地位逐渐引起了反垄断监管机构的关注。
在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谷歌进行了长达数年的调查,指控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
本文将以谷歌垄断案为例,分析反垄断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案情概述1. 调查启动2010年,美国司法部和FTC开始对谷歌进行反垄断调查。
调查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谷歌是否通过其搜索引擎对竞争对手进行不公平的打压?(2)谷歌是否通过其广告业务获取不正当利益?(3)谷歌是否在移动操作系统Android市场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 调查结果经过多年的调查,司法部和FTC发现谷歌在多个方面存在垄断行为:(1)搜索结果偏见:谷歌在搜索结果中对自家产品和服务给予优先展示,对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压制。
(2)广告业务不正当竞争:谷歌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对广告商进行不公平的定价和合同条款。
(3)Android市场滥用:谷歌要求手机制造商预装其搜索应用和浏览器,限制竞争对手的应用和服务。
3. 解决方案2019年,谷歌与司法部和FTC达成和解协议,同意采取以下措施:(1)在搜索结果中给予竞争对手更公平的展示机会。
(2)改善广告业务的透明度和竞争环境。
(3)在Android市场上允许手机制造商选择预装其他搜索引擎和浏览器。
三、案例分析1. 反垄断法原则本案涉及的反垄断法原则主要包括:(1)市场支配地位:谷歌在搜索引擎和移动操作系统市场上具有明显的市场支配地位。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谷歌通过不公平的竞争手段,限制了竞争对手的发展,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3)竞争政策: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消费者福祉。
2. 案例分析(1)谷歌的市场支配地位谷歌在搜索引擎市场上占据绝对优势,市场份额高达90%以上。
在移动操作系统市场上,Android操作系统也占据了主导地位。
反垄断工作总结范文(3篇)
第1篇一、前言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反垄断工作。
在此背景下,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以下是对我国反垄断工作的总结。
二、反垄断工作背景1. 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2. 数字经济发展迅速,新兴业态不断涌现。
3. 国际贸易摩擦加剧,反垄断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对反垄断工作的需求日益增强。
三、反垄断工作成果1. 法律法规不断完善(1)2017年,我国修订了《反垄断法》,进一步明确了反垄断执法的宗旨、原则和适用范围。
(2)202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明确了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
(3)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等新兴领域的反垄断政策法规。
2. 执法力度不断加大(1)2021年,全国查处垄断案件176件,罚没金额235.86亿元。
(2)2021年,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727件,附条件批准4件、禁止1件。
(3)市场监管总局加挂国家反垄断局牌子,监管力量得到充实。
3. 国际合作与竞争倡导取得新进展(1)成功举办第七届金砖国家国际竞争大会。
(2)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政策协调,推动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国际竞争环境。
4. 公平竞争政策体系建设和实施取得新进展(1)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的审查。
(2)加强对涉及民生、公共利益的行业和领域的反垄断执法。
5. 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断提高(1)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2)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四、反垄断工作亮点1. 强化部门协同,形成反垄断工作合力(1)加强市场监管总局与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反垄断工作合力。
(2)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合作,推动地方反垄断工作深入开展。
【反垄断法的经济解释】 反垄断法2020
实施反垄断法的固有目标反垄断法追求的本质目标是实现社会整体效益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其应该反映经济法的两大基本特征,即社会性和经济性。
反垄断法同时也是国家对现实经济生活干预的表现形式,这种干预既是社会公共性的本质所在也是社会公共性的根本要求,体现了社会本位思想。
所以,社会整体效益是反垄断法追求的本质目标。
在自由竞争过程中,人们在追求自身利益时,也促进了社会福利的提高,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是能够共存的。
在理想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整体的经济效益与个体的经济效益具有一致性。
但是由于垄断现象的存在,也由于竞争自身就有缺陷,从而产生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这会引发社会经济效益和个人经济效益的对立甚至其他方面的矛盾。
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本质上是市场自治的结果,所以这是市场竞争机制自身没法解决的。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太健全,人们的行为模式、思想观念和社会利益分配机制也发生着变化。
多元化和利益分化的趋势尤为明显,市场竞争中经营者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限制竞争行为的现象比比皆是,这种现象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不利于我国建立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不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所以,要将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作为反垄断法的本质目标。
反垄断法追求的基本目标是社会实质公平反垄断法追求的公平是一种整体的社会公平,并不是仅仅保护某一类企业。
整体公平主要是起点上的公平、获得机会的公平、交易过程公平以及最终结果公平。
起点上的公平是指所有地区的企业和经营者都能有同等的机会进入和退出市场。
获得机会公平是指资源配置的公平,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和经营者有公平竞争资源的机会。
交易过程公平是指在经济活动的各个交易环节中,经营者能够自愿公平的进行交易,而不是违背自己的意愿进行交易。
结果公平是指在市场经济下,每个经营者通过公平的交易过程,最后得到公平的结果。
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全实现整体的经济公平,国家对一些特定产业还是有意识的保护和扶持,这些产业大多为国有企业,有了国家的政策保护和扶持,即使经营结果不好,也不能轻易的退出市场。
垄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互联网行业呈现出蓬勃发展态势。
然而,在互联网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互联网巨头开始垄断市场,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
腾讯公司作为我国互联网行业的领军企业,其垄断行为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腾讯垄断案为例,分析垄断法律案例的审理过程及启示。
二、案件概述2019年,我国市场监管总局对腾讯公司涉嫌垄断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腾讯公司在多个领域存在垄断行为,如:在社交领域,腾讯旗下的微信和QQ 占据市场主导地位,对其他社交平台形成压制;在游戏领域,腾讯通过投资、并购等方式,对游戏市场形成垄断;在音乐、视频等领域,腾讯同样具有垄断地位。
三、案件审理过程1. 调查阶段2019年,我国市场监管总局对腾讯公司涉嫌垄断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调查组对腾讯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查阅了相关资料,并调取了腾讯公司的内部文件。
2. 调查结果公布2020年,我国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腾讯垄断案的调查结果。
调查结果显示,腾讯公司在多个领域存在垄断行为,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竞争。
3. 处罚决定2020年,我国市场监管总局对腾讯公司作出处罚决定,要求腾讯公司停止垄断行为,并处以其2018年营业额8%的罚款,约合人民币182亿元。
4. 上诉与二审腾讯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1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市场监管总局的处罚决定。
四、案件启示1. 垄断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腾讯垄断案充分说明了垄断行为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垄断企业通过限制竞争、提高价格等手段,使消费者利益受损。
因此,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2. 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腾讯垄断案的审理过程表明,监管部门在维护市场秩序、打击垄断行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机制,确保市场竞争公平、有序。
3. 企业应树立合规意识腾讯垄断案给企业敲响了警钟,企业应树立合规意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垄断行为。
应对平台经济新挑战 开启反垄断监管新篇章——《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解析
应对平台经济新挑战 开启反垄断监管新篇章——《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解析文│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副研究员 刘金瑞随着平台经济近年在全球的迅猛发展,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问题已经成为世界性议题。
从近期国外监管来看,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2020年10月发布了长达450页的《数字市场竞争调查》报告,认为亚马逊、脸书、苹果和谷歌等四大科技公司长期涉嫌垄断、抑制竞争;欧盟于2020年底发布了《数字服务法案》和《数字市场法案》草案,明确遏制大型网络平台企业的恶性竞争行为。
就我国而言,平台经济近年来在“包容审慎”监管下迅速发展,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与此同时,“大数据杀熟”、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未依法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等涉嫌垄断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开始制约平台经济持续创新发展。
2020年12月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要求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同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作为2021年经济工作中的八项重点任务之一,要求健全数字规则,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加强规制,提升监管能力,坚决反对垄断行为。
在此背景下,为了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于2021年2月7日正式印发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作为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反垄断法》为依据,充分考虑平台经济的动态性、系统性和复杂性等特点,明确了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的基本原则和分析思路,尽管不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但在现阶段为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有利于提升监管的针对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开启了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的新篇章。
《指南》坚持问题导向,在总结国内执法实践与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回应了“算法共谋”“大数据杀熟”等社会关切问题。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解读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解读摘要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出台《关于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对涉及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法》适用问题作出了较为细化的规定。
判定是否构成违法垄断,首先要界定相关市场,其次要认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最后判定是否存在垄断行为。
第一,界定相关市场就是明确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相关市场的界定通常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起点,是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重要步骤。
第二,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第一步是确定涉嫌企业的市场份额,单个企业市场份额占比≥50%直接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50%>占比>10%的还要综合考量;占比≤10%的一般不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三,构成垄断的行为主要有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通过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
(一)达成垄断协议主要可分为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
横向协议为两个平台之间达成的信息交换、协调一致等内容的协议;纵向协议为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之间达成的价格设定、利用技术手段限制第三方竞争等内容的协议。
(二)滥用市场支配的主要形式有如下:1.不公平价格行为。
如:双11期间平台先提价后降价、售价涨幅超过成本涨幅等。
2.低于成本销售,在将其他经营者排挤出市场后,提高价格以获取不当利益。
如:社区团购模式、网约车平台巨额补贴后大幅涨价等。
3.拒绝交易。
如:电商平台对消费者订单进行强制取消或不发货、拉黑消费者、限制下单数量等。
4.限定交易。
如:电商平台强制经营户进行平台之间“二选一”、强制消费者与指定经营户交易、强制某经营户不能与指定第三方交易等。
5.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如:电商平台进行捆绑销售、指定付款方式、限制商品或店铺流量使消费者无法搜索查询等。
6.实施差别待遇。
如:进行大数据杀熟等(三)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主要是针对平台经济领域的特殊性进行了深入阐述,一是说明了申报标准的特殊性,二是提出即使未达到申报标准,也应申报的情况,三是明确了附加限制性的经营者集中条件。
反垄断法律制度
规制滥用市场支 配地位的制度
规制垄断协议 的制度
规制经营者集 中的制度
反垄断法的实体制度
规制行政性垄 断的制度
一、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制度
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 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 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 位。
案例:乌鲁木齐水业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案:2014年4月 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乌鲁木齐水业集团有 限公司在新、改、扩建供水接装业务过程中,要求用户必须选用其确定的 厂家的水表,必须与其下属子公司签订水表采购合同,否则不予向用户通 水。
正当理由:如果行为人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为了维护品牌形 象或者提高服务水平,能够显著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并且能够使消费者 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的,即属于正当理由的情形。
反垄断法律制度
垄断的概念
垄断——指经营者或者其利益的代表者,滥用已经具备的 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通过协议、合并或其他方式谋求或谋求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借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依 法应予规制的行为。
简言之,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的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竞 争的违法行为。
垄断的分类
1.依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
娄丙林是一名主要经营海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与妻子刘克兰在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京 深海鲜批发市场共同销售海鲜产品,主要经营大连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扇贝。后 来,娄丙林加入了北京水产批发协会并委托刘克兰代为处理与北京水产批发协会有关的一切 事务。娄丙林表示,由北京水产批发协会发布的《手册》中的“奖罚规定”部分变更和固定 了獐子岛扇贝的销售价格,并禁止北京水产批发协会会员向其会员所在市场的非会员销售整 件獐子岛扇贝,如果协会会员违反规定,将被以各种理由处以罚款,甚至停供獐子岛扇贝。 据娄丙林介绍,刘克兰在2011年多次因违反北京水产批发协会规定而被罚款。2011年12月, 娄丙林退出北京水产批发协会,但此后一直无法获得獐子岛扇贝供货渠道,无法销售獐子岛 扇贝。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历年试题精选-第11章反垄断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历年试题精选-第11章反垄断法律制度[单选题]1.(2021年)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依法减轻(江南博哥)或免除处罚。
该制度是()。
A.适用除外制度B.承诺制度C.豁免制度D.宽大制度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所谓宽大制度,是指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宽大处理,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其处罚。
[单选题]2.(2021年)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现阶段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是()。
A.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B.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C.商务部D.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我国的反垄断机构采取双层制模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法的行政执法;另外,在其之上还设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单选题]3.(2020年)下列关于《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B.农业生产中的协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C.国家机关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D.电信、石油等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选项A: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不适用《反垄断法》: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可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
选项B: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
选项C: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因此国家机关的行为也适用《反垄断法》。
选项D: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国有企业以垄断性经营权,但是,如果这些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应受《反垄断法》的规制。
江苏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工作情况(2019-2022)
江苏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工作情况(2019-2022)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2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江苏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工作情况(2019-2022)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配合首届“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主题活动,2022年11月29日,省法院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19年以来全省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嫒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陈琪宏,省法院民三庭庭长汤茂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处处长朱益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处处长周书进出席发布会,省法院新闻办公室主任张志平主持发布会。
江苏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工作情况(2019-202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以来,江苏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中央、省委关于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决策部署,切实贯彻新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严厉惩治各类扰乱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创新环境,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一、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案件总体情况2019年至2022年10月底,江苏法院共受理各类不正当竞争纠纷3068件,年均增长23.02%,审结2107件,年均增长25.24%;受理垄断纠纷13件,审结5件。
案件呈现以下特点:1.从案件类型来看,仿冒纠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占绝对比例。
以2021年为例,全省法院新收的557件一审不正当竞争纠纷中,这两类纠纷占84%。
其中,仿冒纠纷375件,占66%,侵害商业秘密纠纷105件,占18%。
同时,不正当竞争与商标侵权混合侵权纠纷占比较大。
2019-2021年审结的一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有459件涉及其他案由,占结案数的31.44%,其中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413件。
市监总局对电商“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数为3.5%。
上市后至2021年4月1日,平均涨幅为14%,涨幅中位数为12%,表现一般。
20年“老兵”与不断崛起的“新生代”近几年,携程的营收一直在不断增长,但增速却不断下滑,2016-2019年携程的营收同比增长为76%,39%,16%,15%。
一方面与行业过了增长红利期有关;另一方面,国内市场玩家众多,除了同程、马蜂窝、途牛和驴妈妈等垂直旅游平台外,还有阿里巴巴(飞猪)、美团(美团旅行)、京东(京东旅行)、拼多多(多多旅行)、啰滴滴(旅行社)和哈出行(酒店业务)等互联网企业跨界“搅局”。
另外,国际化作为携程的重要战略之一,国际市场也面临Expedia与Booking这2个强力竞争对手。
内外“围攻”下的携程,要想在新一轮的OTA变革战中保持领先,实属不易。
用户投诉频频曾因搭售、杀熟饱受诟病据国内知名网络消费纠纷调解平台电诉宝数据显示,退款问题、霸王条款、订单问题、售后服务是在线旅游一直以来的热点投诉问题。
2021年以来,按用户投诉量排名,投诉平台依次为联联周边游、旅划算、走着瞧旅行、侠侣亲子游、飞猪、携程、去哪儿、同程旅行、123微旅行、驴妈妈、途牛和途家,携程位居投诉榜第6位。
此外,携程此前也因搭售、疑似大数据杀熟饱受用户诟病。
如今正值旅游行业复苏之际,同时这也是旅游业向高质量发展的契机,携程在做好业务发展的同时也不能忘记用户体验的打造与维护。
■蒙慧欣2021年4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称:根据举报,依法对美团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对此,美团官方发文表示,公司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进一步提升业务合规管理水平,保障用户以及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正常运行。
从2020年12月,市监总局宣布对阿里巴巴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到4月10日市监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实施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82亿元,再到4月19日,五矿发展因公司与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五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龙腾数科技术有限公司”)的交易涉嫌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被市场监管总局予以立案调查,再到4月26日因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被市监总局立案调查的美团,这些无一不透露出国家对于互联网企业垄断行为整治的决心。
反垄断法执法越来越严,企业如何做好反垄断合规
反垄断法执法越来越严,企业如何做好反垄断合规?最近在研究反垄断法,发现这一领域还真不简单。
之前的公司基本上不会涉及到这一法律领域,然而到了新的平台之后,才发现在很多方面都会涉及到反垄断的合规问题,比如说并购,还有日常的经营,都会涉及到这方面的问题。
网上找了点资料,发到这里供大家参考。
首先,建立、完善公司内部反垄断合规制度。
•结合具体业务情况,制定和完善详细的反垄断合规手册;•将全球性的反垄断合规政策本地化;•开展海外业务时,反垄断合规政策需有“国际化视野”,遵守其他相关辖区的要求;•设置专职反垄断合规岗位,定期更新反垄断合规手册和合规政策;•设置内部举报热线,明确反垄断合规咨询窗口,及时发现潜在风险。
其次,对商业决策和经营行为中的风险进行防范。
•对并购交易中的反垄断考量,包括是否需要申报、需要在哪些辖区申报、交易时间表、对目标公司的反垄断尽职调查、注意交易合同中的反竞争条款;•高度重视与同业竞争者接触(包括通过行业协会的接触)时的反垄断风险防范;•加强对经销商和合作第三方的管理时,应注意避免RPM、非价格纵向垄断协议以及横纵交织的垄断协议风险;•已经具有较强市场力量,或者市场力量增强时,应注意经营行为(包括知识产权运用)的公平合理性,避免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商业竞争中,特别是发生商事纠纷时,注意反垄断武器的运用和应对。
再次,重视合规培训和内部自查。
•公司管理层的反垄断合规意识至关重要,一定要倾听来自高层的声音;•定期开展反垄断合规培训,可通过问卷、书面承诺等形式强化培训效果;•开展模拟调查,进行应对调查的演练;•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内部自查,排查潜在的反垄断合规风险。
最后,违法行为的调查应对。
•一旦发现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停止,争取减轻法律责任;•遭受反垄断调查时,应当积极配合调查;•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反垄断律师帮助,合理组织抗辩;•善用法律工具,通过申请宽大处理、中止调查等,寻求法律责任的减免;•持续关注反垄断动态,包括最新法规、指南、实务操作、域外案件等。
创建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的中国范本——简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聚魚平台经洚反垄斯2021-2釗遗聲台後济反#新规喇的中®范_—简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徐士英应品广摘要:互联网平台具有经营者和市场双重角色,给反垄断监管带来挑战。
平台经济领域出台反垄断指南能够有效回应现实需求,弥补传统反垄断法律体系面对新经济形态的不足,是我国营造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秩序的重要制度创新,也为平台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提供了极具指导意义的合规指引,其有望创建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的中国范本,助益国内国际经济双循环发展。
关键词:平台经济反垄断竞争政策指南当前,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 要支撑力量之一,在我国经济总量中的比重逐年提 升。
®互联网平台作为协调组织资源配置的一种新经 济形态,对于保持国内超大规模市场内在活力有着不 可忽视的作用。
但是,平台经济的发展也引发系列涉 嫌垄断问题,包括算法共谋、“二选一”、“大数据杀 熟”、通过VIE架构设计规避反垄断审查等。
现有制 度体系对上述行为尚未形成有效回应。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 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是我国营造平台 经济领域公平竞争秩序的重要制度创新,为平台经营 者的竞争行为提供了极具指导意义的合规指引。
在互联网经济迅猛发展的当下,中央连续多次强 调要强化《反垄断法》的实施,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这 是针对社会经济发展中关于竞争政策问题提出的阶 段性目标。
一国竞争政策的拟订和实施,与该国的市 场经济发展水平、生产要素市场化程度、政府市场监 管强度、经济民主实现程度、国际竞争环境等因素都 具有重要影响与联系,在不同发展阶段提出具体阶段 性目标,是各国竞争政策实施的共性。
监管理念、监管 制度、监管方式与监管目标的阶段性具有密切关联。
*《指南》的出台具体体现了这些关联。
把《指南》置于国 家竞争政策总体框架下进行解读,能更加清晰地理解 其意义。
一、互联网平台竞争引发的反垄断难题互联网平台具有双重角色。
反垄断调查报告
反垄断调查报告引言: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市场竞争环境日趋良好,但垄断行为仍然时有发生。
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利益,本次反垄断调查报告将重点罗列近期发现的垄断行为,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市场概述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速,各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
然而,在市场竞争的过程中,一些企业往往采取不正当手段垄断市场,限制竞争,损害其他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二、电力行业1. 市场主体垄断据调查发现,该行业中少数大型发电企业采用串通价格、限制竞争的方式进行垄断行为,导致电力市场无法有效运作,消费者利益遭受损害。
建议加强监管力度,打击垄断行为,并鼓励新能源发电企业的发展以增加市场竞争。
三、银行业1. 利率操纵一些大型银行存在操纵利率的垄断行为,导致市场利率无法形成有效的供需平衡,损害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建议强化监管机制,建立利率监控系统,并鼓励新型金融机构的发展,增加市场竞争。
四、互联网巨头1. 市场霸权互联网巨头公司通过巨额市场投资和低价倾销策略获得市场份额,对小型企业形成不正当竞争压力,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建议加强对互联网巨头的监管,鼓励互联网创新,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增加新进入者的竞争机会。
五、医药行业1. 药价垄断一些医药企业滥用市场地位,对药品价格进行垄断操纵,导致药价居高不下,消费者负担沉重。
建议加强药品价格监管,引入竞争药品,降低药价,并加强对仿制药品的监管,鼓励创新药物研发。
六、航空运输行业1. 垄断航线部分航空公司通过一审多航等手段,垄断特定航线,限制其他航空公司进入市场竞争,导致航班票价居高不下。
建议加强航空市场监管,保证航空公司公平竞争,鼓励航空公司开通新的航线,增加市场选择。
结论: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建立健康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利益,有关部门应加大对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监管机制,鼓励新进入者的参与,增加市场竞争,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1] 张三, 反垄断调查与市场竞争. 中国市场, 2020, (5): 45-52.[2] 李四, 垄断行为对市场经济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中国垄断, 2019,(3): 33-39.。
平台经济反垄断新形势下企业反垄断合规风险及应对
平台经济反垄断 | 新形势下企业反垄断合规风险及应对阿里被罚182.28亿的消息一出,四座哗然,这比上一个我国反垄断罚款最高纪录——美国高通公司的60.88亿元,还要高出两倍之多,然而,细观近年,国家对于垄断行为的重点打压早有苗头:一、垄断治理现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我国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层面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障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1立法逐步完善,惩处依据渐全立法方面,《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办事指南》、《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暂行规定》、《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2020修订)》、《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规章相继出台,浙江、上海、山东、河北等地的指导性文件也已公布,同时,《<反垄断法>修订草案》于2020年1月进行公开征求意见,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已具规模。
2执法力度加大,效果成绩显著执法方面,中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12月25日发布的《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19)》显示,2019年共立案调查垄断案件103件,结案46件,罚没金额3.2亿元。
其中立案调查垄断协议案件28件,立案调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15件,办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84件,调查经营者集中未依法申报案件36件,加上2020年12月至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分别向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腾讯控股有限公司、百度控股有限公司、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市场主体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方式解决垄断问题的力度逐渐增大。
3司法难点凸显,即将重点推进司法方面,公开的以“垄断纠纷”为案由的裁判文书中,裁判日期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的均未过百件。
企业反垄断法合规制度的推进与完善
收稿日期:2022-05-20作者简介:肖本斌(1997-),男,安徽郎溪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肖本斌(安徽大学法学院,合肥230000)摘要: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不仅有赖于国家机关的强制保障,还有赖于经营者对于反垄断相关法律制度的自觉遵守。
我国反垄断委员会为推动公司内部能够建立公平竞争的合规制度,在2020年出台了《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中国反垄断合规工作迈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
当然,反垄断合规制度形式确立是远远不够的,目前我国反垄断合规制度还存在重视程度不够、推进路径模糊、制度设计缺陷、动力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反垄断执法机构与经营者合作解决,以推进和完善我国的企业反垄断合规制度建设。
关键词:反垄断合规;双向推进;企业合规评级制度;合规激励中图分类号:D F4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13X (2022)08-0069-03一、正视问题:我国企业对反垄断合规制度的重视不足当前,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尤其是互联网平台的垄断问题日渐突出,受到了国家各方面的关注与重视。
2020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强调,国家机构要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的无秩序扩张。
但是,据调查,以往仅仅依靠执法威慑制裁的做法并不是抑制垄断行为最有效的路径。
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一方面,传统威慑制裁手段对案件的查处几率并不高,在数字经济市场更是如此;另一方面,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对违规企业制裁时往往会陷入两难境地。
处罚过轻难以达到规制效果,处罚过重又会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
[1]面临以上两难境地,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国家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转变思路,除了事后制裁以外,开始注重企业合规意识的培养。
例如,加拿大竞争局在1997年颁布了世界上首部反垄断合规指南;英国公平交易办公室颁布了《竞争法合规指南》;韩国在2016年制定了《公平交易合规计划和奖励措施实施细则》;2019年美国司法部出台了《反垄断刑事调查中的企业合规体系评估》。
垄断、反垄断和反对反垄断
垄断、反垄断和反对反垄断2020年,中美欧都不约而同地吹响了反垄断的号角。
曾几何时,人们津津乐道于在车库里创立的谷歌干翻垄断搜索引擎业务的yahoo,余额宝的出现打破了银行对居民存款的垄断,而今,这些成长起来的互联网企业,一夜间从屠龙少年变成了被反垄断的恶龙。
7月29日,美国四大科技巨头——亚马逊、苹果、脸书和谷歌的CEO 在线出席了美国国会反垄断调查听证会。
10 月,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发布了一份长达 449 页的科技反垄断调查报告,直指四大科技巨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打压竞争者、阻碍创新,并损害消费者利益。
调查之后紧接而来的就是诉讼,10月,美国司法部对谷歌公司发起反垄断诉讼, 指控其在搜索及搜索广告市场非法抑制竞争以维护垄断地位。
12月9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纽约州为首的40多个州总检察长组成的联盟分别对脸书发起诉讼,指控其对Instagram和WhatsApp的收购是滥用其在社交网络中的主导地位,采取反竞争的手段。
今年年初,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其官网公布了《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准备对施行了12年的反垄断法进行大修。
其中,特别引人注目的是征求意见稿还首次将互联网业态纳入其中。
随后,对平台企业的组合拳跟上,11 月 10 日,总局再次出手,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同日,三部委约谈字节跳动、快手、阿里巴巴、京东、腾讯、美团、拼多多、百度、滴滴等所有我们叫得上名的27家互联网平台,直指平台的垄断问题。
世界的第三极——欧盟也不是省油的灯。
2008年,欧盟因专利收费问题对微软开出了将近9亿欧元的罚单;2009年,欧盟因英特尔通过补贴排挤竞争对手AMD的产品罚了英特尔10.6亿欧元;2017年,吃罚单的大户是谷歌。
谷歌在去年就吃了欧盟一张24亿欧元的罚单,原因是谷歌在网上购物的搜索结果中,优先展示自家的服务,排挤竞争对手。
2018年谷歌很快就打破了创下的纪录,因在手机厂商安装安卓系统时被要求同时预装谷歌程序而被开了43亿欧元的罚单。
浅论数字经济的反垄断监管
聚焦平台经务反垄斯2021-2或抡教孛经务的反垄新监營王晓晔摘要:数字经济发展给消费者带来的好处有目共睹。
由于互联网平台存在网络效应和规模经济,具有明显垄断或寡头垄断趋势,因此强化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在国际上已是大势所趋。
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认真执法,努力维护该领域的竞争秩序;二是防止过激执法,避免由此扼杀数字企业的创新力。
我国当前的反垄断执法应特别关注两个问题,一是科技巨头针对初创企业的并购活动,二是平台企业之间的排他行为,尤其是电子商务中的“二选一”。
除此之外,我 国还应合理增加反垄断执法资源,提高反垄断执法能力和效率。
关键词:数字经济反垄断监管企业并购排他性行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2月7日发布《国务院反垄 本原理和规则,结合我国国情,并参考和借鉴国外相 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 关实践所制定,对促进我国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具称《指南》),这是我国反垄断机构依据反垄断法基有重要意义。
笔者拟就平台经济的反垄断问题分享作者:王晓晔,深圳大学特聘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生产企业和连锁经营单位推行长三角跨区域异地异 店无理由退换货制度。
强化12315执法体系建设,推 进综合维权机制建设,构建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探索建立互联网“微调解室”。
加大消费维权服务站、绿色通道和先行赔付企业建设力度,深入开展“3*15”系列活动,开展甬城暖心消费和“衣食住行游”五大版 块消费体验,探索集体诉讼制度。
(五) 增强执法威慑力构建全闭环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制定推行《行 政执法责任若干规定》,深化市场监管领域“全链条”执法。
围绕公平竞争、监管创新和提升企业竞争力,严 格执行经营者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严厉打击不正当竞 争行为。
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执法,迭代优化“互联网+ 监管”模式,推动平台经济和网络市场健康发展,积极 创建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
(六)增强科技支撑力深人推进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集聚区建设,完善 设备补助、资质认定、资金奖励等产业扶持政策,吸引 更多优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人驻。
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反垄断法经营者定义的立法完善
(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上海201701)【法律研究】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反垄断法经营者定义的立法完善李瑜琪摘要:“经营者”是《反垄断法》调整的基本主体,也是该法规范的三种垄断行为的主体。
受制于当时立法技术,《反垄断法》中经营者的概念无法涵盖现阶段市场经济中能够实施垄断行为的所有主体,导致实践中对经营者的认定有时会偏离《反垄断法》的具体规定。
对“经营者”定义的立法完善,应该规范经营者的主体类型和行为对象,设置兜底条款,增加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使之更好地调节市场经济运行。
关键词:反垄断法;经营者概念;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9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7637(2020)02-0076-04“经营者”在《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无处不在,也是该法所规制的基本主体。
《反垄断法》规范了三种垄断行为,即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
这些垄断行为正是以经营者为主体。
关于经营者的定义,《反垄断法》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这个概念要求《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必须符合规定要件。
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规范的直接对象是市场[1],市场中的“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难免会实施垄断行为。
但在实践中,这些“经营者”可能由于不符合《反垄断法》中“经营者”的构成要件而无法成为其规制的主体。
20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对经营者的界定难以涵盖现阶段市场中出现的各种“经营者”。
本文拟对中国体育反垄断第一案与北京市水产批发行业协会垄断案进行比较分析,研究两案中“经营者”的表现形式,分析该主体的实质,以期对《反垄断法》中经营者的定义进行完善。
一、反垄断法经营者定义的现实困境《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三类“主体”构成该法下经营者的前提是从事商品的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
从该规定来看,经营者是从两个方面来进行界定的:一是主体类型,即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行为对象,即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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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法丨2020年反垄断立法和调查执法情况简析
全球受新冠疫情冲击和国际贸易摩擦不断升级的2020年,对于中国反垄断领域是意义重大的一年。
以2020年1月2日的《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开始,一系列的立法进展不仅在法律业界受到广泛关注,更在社会以及许多行业范围引起重大反响。
就在2020年底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再次释放出了监管升级的信号。
会议指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加强规制,提升监管能力,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既是对这一年成果丰硕的反垄断立法进步的总结收尾,更表明在新的一年,将有更多的立法进步值得我们拭目以待。
下文是笔者根据公开信息整理的2020年度中国主要立法和反垄断调查执法情况的统计和简析。
一、立法情况
(一)简析
从2020年的立法情况看来,针对具体行业量身打造和出台反垄断指南是立法趋势,汽车、原料药、平台经济是现阶段的重点执法领域。
反垄断合规指南也是立法重点,企业应该重视反垄断合规体制的打造。
(二)重点立法统计
1. 2020年度,反垄断领域共发布以下重要法规及指导性文件:
《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
发布机关: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年1月4日
实施日期:2019年1月4日
出版日期:2020年6月
《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发布机关: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年1月4日
实施日期:2019年1月4日
出版日期:2020年6月
《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
发布机关: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年1月4日
实施日期:2019年1月4日
出版日期:2020年6月
《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
发布机关: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年1月4日
实施日期:2019年1月4日
出版日期:2020年6月
《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20年5月9日
实施日期:2020年5月9日
《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
发布机关: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年9月11日
实施日期:2020年9月11日
(征求意见稿发布于2019年11月28日)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20日
实施日期:2020年12月1日
《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2020修订)》
发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23日
实施日期:2020年10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21年1月1日
2. 2020年度,反垄断领域针对下列法律以及指南的意见稿(征求意见并已经实施的不再列举)公开征求意见:
《<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发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20年1月2日
《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
发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20年9月18日
《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发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13日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发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10 日
3. 地方方面,继浙江、上海2019年发布了反垄断合规指引,山东、江西、河南、河北、湖北等省市相继编制了各地方的反垄断合规指引
《山东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山东省行业协会反垄断合规指引》
发布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年4月2日
实施日期:2020年4月2日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护航市场主体全面恢复生产经营竞争秩序反垄断合规八项指引》
发布机关: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年4月8日
实施日期:2020年4月8日
《河南省经营者及河南省行业协会反垄断合规指引》发布机关: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年4月27日
实施日期:2020年4月27日
《河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
发布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年8月31日
实施日期:2020年8月31日
《湖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
发布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年9月27日
实施日期:2020年9月27日
上海市《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南》地方标准
发布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21年3月1日
二、执法情况
(一)简析
从2020年的反垄断调查执法情况看来,绝大多数调查案件皆由地方执法机构完成,地方执法机构已经逐步成为执法案件中的主要力量,中国的反垄断执法队伍正在不断扩大。
执法重点依然延续对公共事业、原料药等涉及民生的领域的突出关注,平台经济领域也将成为重点执法领域。
2020年反垄断调查执法在平台经济领域破冰,并首次深入明晰了对VIE架构交易的反垄断监管。
另外,2020年反垄断调查执法案件中,首次出现了对阻碍反垄断执法机关调查的公司及个人的顶格处罚,单个公司和个人罚款额最高达到100万元和10万元,同时阻碍执法的情形很有可能被纳入裁量案件处罚金额的考虑因素。
根据政策精神,2021年将反垄断执法会继续加强,各个行业都应该注意完善防范反垄断风险,公共事业、汽车、原料药、平台经济等领域尤其应该加强和完善其自身的反垄断合规建设。
(二)重点调查执法情况统计
2020年执法情
况2019年执法情
况
垄断协议8起28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8起15起未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13起36起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8起24起
争
垄断协议方面,2020年度共查处、办结8起垄断协议案件,其中一起为终止调查。
案件涉及的行业领域如下: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2020年度共查处、办结8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其中一起为终止调查。
两起案件涉及到当事人阻碍调查情形。
案件涉及的行业领域如下:
经营者集中审查方面,2020年度共查处13起未依法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其中包括处罚涉及VIE架构以及互联网企业的集中案件。
公布4起附加限制条件实施经营者集中批准,以及1起解除限制条件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