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号贩子入刑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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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走私套代购刑事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及典型案例

《关于审理走私套代购刑事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及典型案例

《关于审理走私套代购刑事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及典型案例关于审理走私套代购刑事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及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跨境电商的兴起,走私套代购的刑事案件也有所增加。

这类案件涉及的行为复杂,刑事责任的认定也具有一定的难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走私套代购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现制定本指引,供司法机关参考。

一、一般原则在审理走私套代购刑事案件过程中,应秉持以下原则:1. 法定原则:以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确保审判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2. 罪刑相适应原则:将罪行的轻重与刑罚的严厉程度相匹配;3. 事实证据原则:重视事实证据,确保刑事责任的准确认定;4. 犯罪与罚责相对原则:将责任追究的焦点放在犯罪个体上,注重矫正和教育。

二、案件认定要点在审理走私套代购刑事案件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 主观过错:探究被告人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行为,并进一步了解其主观动机和目的;2. 走私套代购行为:明确被告人是否从事了走私、套汇或代购活动,并明示其对经济秩序的危害性;3. 非法所得:依法认定被告人非法所得的类型、数量和来源,为后续判决提供依据;4. 具体罪名:根据被告人的实际行为情况,正确认定罪名;5. 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判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及量刑范围。

三、信息收集和证据采集在审理走私套代购刑事案件之前,需要对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和证据采集。

此环节的重点在于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信息调取: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相关电子记录、交易流水等信息;2. 侦查取证:依法进行搜查、抓获和扣押,取得走私套代购相关物品和款项的证据;3. 调查讯问:对嫌疑人、证人进行询问和调查,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4. 鉴定评估: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关键证据进行鉴定评估,加强证据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四、典型案例分析在审理走私套代购刑事案件过程中,可以借鉴一些已经审结的典型案例,以此为基础对本类案件进行认定和定罪。

以下是一个典型案例的简要分析:案例名称:走私套代购跨境电商案案件事实:被告人李某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以走私的方式将大量高价商品运输进入中国,并通过虚假报关手段逃避海关监管和关税缴纳。

试论“号贩子”治理问题

试论“号贩子”治理问题

号贩 子” 抓尽 , 还 是有一 亿人得 不到专 家服务” 。 的言论就 显 沿江、 沿边 、 内陆省 份推进 。 。在 这样 的背 景下 , 农 民工队伍迅 速 使 把“
情 节较 重的, 处 五 日以上十 日以下拘 留 , 子” 放鸽 子 的医生 , 他 们更 是全 中国最缺 的优秀 资源 , 有多少 被 告或者 二百元 以下罚款 ;
( 一) 扰 乱机 关 、 团体 、 企业 、 事 业单位 “ 天 价” 买 号 费阻拦 在 医 院大 门之 外 的患者 需 要他 们 的望 闻 问 可 以并处 五百元 以下 罚款 :

切 ?当农 民工在 风雪 里排 队买票 的长 镜头 深深地 刻 在人们 的心 秩序 , 致使工 作、 生产 、 营业 、 医疗 、 教学 、 科研不 能正常进 行 , 尚未 但 是法律没有 明确规 定 , 各方 适用必 然不一致 。 里, 那些 不眠不休 的病人 家属深 深凹 陷的眼窝会 不会也让 社会痛 造 成严重损 失的 ;


谁是 受害者
2 0 0 0元 以上 。 2 0 0 6 年 三月起 , 《 治安 管理 处罚法》 实行 , 第五十 二
《 铁 路法》 《 铁 路旅客 运 号贩子 开宝 马, 老教 授却遭 打 。 开宝 马倒号 的“ 英雄 ” 不 知出 条规 定对票 贩子进 行 了规制 。除此 以外 ,
处, 遭 打的却 是协 和医 院周末 坚持 出诊 的老 教授 。 伤 害的不 仅仅 输规 程》 也 对票贩 子 问题 给与 高度重 视 。 是医 生, 更 是社 会大众对 悬 壶济世 的大夫 的美好 期望 。 不是 社会 在有法 可依 的的背景下 , 惹 了“ 铁大 哥” 的票贩 子至今 仍然屡
中央财经 大学法 学院副 院长李轩认 为 , 导致 “ 号贩子 ” 猖獗的

买卖微信账号被判刑的警示意义

买卖微信账号被判刑的警示意义

2022年第4期 职工法律天地- 59 -买卖微信账号被判刑的警示意义□吴 玲日前,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被告人高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被告人高某违法所得5582元。

宣判后,被告人高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买卖微信账号被判刑具有警示意义。

我们应该正确看待微信的使用价值,看到微信账号背后实际上涉及到公民个人信息。

信息大数据时代,拥有数据就意味着拥有商机,个人信息所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正是不法分子铤而走险、贩卖个人信息的驱动力。

巨大经济利益催生了个人信息安全的系统性风险。

然而,如今利用微信号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屡见不鲜。

虽然《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强调微信号不得赠予、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但在实际操作中,微信也很难对这类交易行为完全禁止。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围绕个人信息采集、加工、开发、销售的庞大的数据产业链在我国悄然形成,其中,合法与非法手段混杂,线上与线下途径并存。

无孔不入的商业竞争利益博弈战,对个人信息的争夺,似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在社会各个领域悄悄蔓延,微信账号也成了获取信息的来源。

这就需要我们认真对待保护自己使用的微信号。

微信账号是用来使用的,而不是非法买卖的。

微信账号是通过电话号码绑定的,微信号在实名认证之后就间接和身份证信息进行了联系,不是非法买卖的工具。

收购实名注册微信账号并向他人出售的行为不只是赚钱牟利的小事,情节严重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此,微信使用者要提高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不要为了蝇头小利出卖自己的实名微信账号,这样不仅会给自己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和风险,也会间接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

同时,微信平台应加强禁止转让微信号以及此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处理情况的宣传,以此告诫微信用户禁止实施此类行为。

人贩子判刑标准

人贩子判刑标准

人贩子判刑标准人贩子是指利用非法手段拐卖、贩卖人口的犯罪分子,其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尊严,对社会秩序和稳定造成了严重危害。

为了打击人贩子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正义,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刑罚标准来惩治人贩子。

人贩子判刑标准的制定,不仅需要考虑到犯罪的严重性,还需要兼顾到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性和改造可能性。

首先,对于拐卖、贩卖未成年人的人贩子,一般情况下判刑标准会更为严格。

因为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是最需要保护的群体,而人贩子的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未成年人的权利,还给他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

因此,对于拐卖、贩卖未成年人的人贩子,通常会被判处较重的刑罚,以给予社会一个明确的信号,表明对于这种严重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绝不姑息。

其次,对于利用欺骗、胁迫等手段拐卖、贩卖成年人的人贩子,判刑标准也会根据其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来确定。

如果犯罪分子的行为导致被害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或者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那么其判刑标准也会相应增加。

而对于那些在犯罪过程中表现出悔罪态度、积极配合警方侦破案件的人贩子,法律也会给予一定的从宽处理。

最后,对于组织、领导人贩子团伙的犯罪分子,其判刑标准通常会更为严厉。

因为这类人贩子不仅仅是个别犯罪行为,而是一种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活动,其社会危害性更大,对于这种情况,法律会依法严惩,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稳定。

总的来说,人贩子判刑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到犯罪的严重性、社会危害性和改造可能性,以及对被害人的保护。

在制定判刑标准的过程中,法律应该兼顾到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对其改造的关怀,以期达到惩恶扬善、教育改造的目的。

同时,社会也需要加强对人贩子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论对医院“号贩子”的刑法规制

论对医院“号贩子”的刑法规制

法制沙龙zhigong falv tiandi-103-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3 期论对医院“号贩子”的刑法规制周晓晶(341000 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江西 赣州)摘 要:号贩子是我国大城市大医院里较为普遍的现象,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本文在分析探讨号贩子的成因和危害的基础上,进而提出对其进行刑法规制,以弥补法律在打击号贩子方面的空白。

关键词:号贩子;存在原因;危害;刑法规制在我国大城市大医院,不乏有号贩子的存在。

他们是生长在医院的毒瘤,也是城市管理的牛皮癣,他们的出现对医疗体制既有矛盾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面对危害巨大,异常顽固的号贩子,法律的重拳整治是当下最为迫切的解决方法。

一、号贩子问题的成因首先,医疗资源供需矛盾突出。

表现为大城市大医院户限为穿,小地方小医院门堪罗雀。

其次,患者盲目迷信专家。

不管疾病大小都挂专家号,这未必不是在浪费医疗资源。

最后,高额利润和打击艰难。

医院作为一个医疗机构能采取的手段十分有限。

号贩子流动性大,反侦察能力强,擅长和患者进行隐蔽交易。

另外,警方的专项整治行动只是“暴风骤雨”,调查取证难,因此“死灰复燃”现象便不足为奇了。

二、对号贩子刑法规制的必要性从社会危害性看,首先,号贩子掌握优质号源坐地起价,实则剥夺了其他人公平就医的权利;其次,号贩子牟取暴利,让百姓蒙受经济上和时间上的双重损失,其本身也属于不正当的非法收益;再者,号贩子强行插队、暴力威胁患者等行为,严重扰乱正常的医疗秩序。

解决这一难题最根本的方法当然是增加优质医疗资源的供给,但医疗改革漫长曲折,而号贩子行为却已经愈演愈烈,这毕竟不同于火车票、演唱会、球赛黄牛党,就诊号关切百姓生命安全,是百姓最基本的生存刚性需求。

从现有法律来看,主要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这种处罚明显较轻,其最高上限为15天拘留1000元以下罚款。

较低的违法成本,自然难以对号贩子起到震慑作用,然而刑法对票贩子的惩处却十分严厉。

人贩子判刑标准

人贩子判刑标准

人贩子判刑标准
人贩子是指以非法手段拐卖、买卖、运输、转移妇女、儿童等
行为牟取暴利的犯罪分子。

人贩子的存在严重侵犯了受害者的人权,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身心创伤。

为了打击人贩活动,各
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对人贩子的判刑标准做出了明确
规定。

一般来说,人贩子的判刑标准主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1. 涉案人数,人贩子一般会组织一个团伙来进行非法活动,其
涉案人数多少将直接影响到判刑标准。

涉案人数越多,其犯罪行为
对社会的危害就越大,因此判刑标准也会相应提高。

2. 危害程度,人贩子的犯罪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危害程度也是
判刑标准的重要考量因素。

如果受害人遭受了严重的身体伤害或精
神创伤,判刑标准会更加严厉。

3. 是否有前科,如果人贩子有过前科,其判刑标准会相应增加。

法律对累犯者一般会采取更加严厉的惩罚,以起到警示和震慑的作用。

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人贩子的判刑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在中国,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
刑期较长,最高可判处死刑。

而在美国,根据《人口贩卖法案》的
规定,对人口贩卖者的判刑标准也较为严格,最高可判处终身监禁。

除了刑事处罚外,一些国家还会对人贩子进行财产处罚,追缴
其非法所得,以减轻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对人贩活动形成一定的
打击和威慑。

总的来说,人贩子的判刑标准是根据其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
社会危害性来确定的。

为了有效打击人贩活动,各国需要不断完善
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人贩子的打击力度,以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和谐。

收买被拐儿童拟一律入刑的几点看法

收买被拐儿童拟一律入刑的几点看法
工作
圉 议
收买被拐儿童拟一律入刑的几点看法
文/ 吴竞 爽
最近 , 一 则 关 于“ 建 议 国 家 改 变 贩 卖 儿 童 的 法律 条 款 , 拐 卖 儿童 判 死 刑 ! 买孩 子 的 判 无 期 !” 的 话题 , 伴 随 着转 发 者 的 愤 怒
亦 至 关 重要 , 试 想 若 无人 提 供 出 卖信 息 、 无人 敢 为被 收 买儿 童 出
也有 意 见认 为修 改仍 显 保 守 , 离“ 买拐
同罪” 的呼吁 尚有差距 , 有 必要加 大对
景 。 出卖者 的 不 需要 , 映 照 出 的 却 是 收 买者
买方的惩罚力度 。还有观点表 示不仅
要打击买卖两方 , 对 于中间环节也要 重拳整治。笔 者认 为, 相较
于“ 买卖儿童一律死刑” 的 简单 与 冲 动 , 公 众 讨 论 已从 个 人 内心
明、 户籍 证 明或 者 其 他 帮 助 等 违 法 行 为明 确
了量 刑 意 见 。 除 了对 中间环 节 的 重 拳 打 击 ,
防 范拐 卖的 预 防 、 发 现 机 制 也 需要 逐 步加 以
受较轻 的刑 事处罚转 变为一律入罪。
姑 且 不论 上 述 转 变是 民意 影 响 立
完善 , 比如 , 将 儿 童 的 DNA 信 息 登 入 到 户
儿童的行为。
若存有 阻碍解救 、 虐待 儿童的行 为, 则将上述情 形作 为应 当加重
处罚 的法定情 节。如此 , 法律 的威严必立 , 欲 收买者在作 出决定
之前 , 必会 三 思 而后 行 。
拐卖、 收 买儿童总会击打善 良者的心理底线, 但如果寄希望
于依靠一部法律 、几个条文来杜绝此类行 为,显 然是不切 实际

中国人口贩卖法律规定(3篇)

中国人口贩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人口贩卖是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将他人贩卖至其他地区,使其从事有偿劳动、性服务或其他形式劳动的行为。

人口贩卖不仅严重侵犯了人权,破坏了社会秩序,也造成了社会不稳定。

为了打击人口贩卖,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以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中国人口贩卖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我国人口贩卖的法律体系1. 宪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 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打击人口贩卖行为的基本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拐卖妇女、儿童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3. 行政法规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人口贩卖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二)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四)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五)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

最高人民法院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031号(政治法律类219号)提案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031号(政治法律类219号)提案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031号(政治法律类219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8.22•【分类】其他正文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031号(政治法律类219号)提案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号贩子入刑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号贩子通过加价倒卖医疗机构特别是专家门诊的挂号凭证牟取非法利益,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平等就医机会,加剧了“看病难”问题,也是当前影响医患关系的一个因素。

您的提案围绕号贩子治理提出建议,十分必要和及时。

您认为“号贩子是在拿病人救命的事做交易”,比票贩子“更恶劣,更应予以严惩”,我院赞同您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号贩子,规范医疗秩序,我们也认为有必要研究考虑号贩子入刑问题。

但是,如您在提案中所言,“我国刑法已经就票贩子入刑,但号贩子尚未入刑。

”司法解释只是对法律已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应用的进一步明确,受罪刑法定原则制约,对于单纯通过自己排队或者雇人排队方式获得更多挂号的,无法通过司法解释将其规定为犯罪。

当然,如果号贩子在获得、倒卖挂号过程中,使用非法手段,构成刑法规定的有关犯罪的,完全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例如,号贩子与医院工作人员勾结,通过向医院工作人员行贿等方式,获得更多挂号,进而倒卖获利的,可以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犯罪论处;号贩子通过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方式骗取挂号或者通过伪造挂号方式骗取病患者财物的,可以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或者诈骗罪等论处。

近年来,我国立法机关为适应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变化,对刑法作了多次修订。

今后再修订刑法时,我院会将您的建议反映给立法机关,积极推动号贩子入刑的相关工作。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8月22日。

推荐-简析号贩子治理问题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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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号贩子”治理问题摘要“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号贩子”昧着良心垄断专家号,给真正需要看病的病人造成了重重阻挠,让本已忧心忡忡的病人家属心力交瘁。

治理“号贩子”,中国面临法律缺位,执法部门理不直气不壮,极大的打击了公安机关执法的积极性和有效性。

国家,社会,医院多管齐下才有可能撼动“号贩子”生存的灰色土壤,扭正中国社会金钱至上的价值观。

关键词“号贩子”票贩子打击治理法律一、谁是受害者号贩子开宝马,老教授却遭打。

开宝马倒号的“英雄”不知出处,遭打的却是协和医院周末坚持出诊的老教授。

伤害的不仅仅是医生,更是社会大众对悬壶济世的大夫的美好期望。

不是社会物质了,就没有好心人,也不是社会物质了,就没有好医生,只是社会在一点点扼杀他们的生存空间。

“号贩子”便是凶手之一。

有这样一群人,他们身穿白大褂,他们按照既定的时间坐在办公室里候诊,他们被告知20个号已经挂满,有可能需要加号,他们打起精神准备迎接二十多位疾病缠身的可怜人,但,他们苦坐了一天,却只有零星的一两个病人前来看诊。

他们是被“票贩子”放鸽子的医生,他们更是全中国最缺的优秀资源,有多少被“天价”买号费阻拦在医院大门之外的患者需要他们的望闻问切?当农民工在风雪里排队买票的长镜头深深地刻在人们的心里,那些不眠不休的病人家属深深凹陷的眼窝会不会也让社会痛心呢?二、“号贩子”治理难,难在何处说到“号贩子”的治理,就不得不说一说“票贩子”的治理问题了。

“票贩子”的治理问题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就已经提出来了,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二)倒卖车票、船票、文艺演出或者体育比赛入场票券及其他票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但“票贩子”问题更广程度上引起社会关注却是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90年代以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为主要标志,中国改革开放进入新阶段,对外开放从沿海向沿江、沿边、内陆省份推进豍。

买卖微信号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以及辩护思路

买卖微信号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以及辩护思路

买卖微信号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以及辩护思路导语微信号本⾝属于公民个⼈信息,⼀般起到通讯传输功能,与银⾏卡结合使⽤则具有⽀付结算功能,基于微信的以上特征,形成了出售微信号牟利的⿊灰⾊产业链。

买卖微信号,可能涉及侵犯公民个⼈信息罪或者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也可能构成收购微信号的上游犯罪的共犯。

出售微信号可能涉及侵犯公民个⼈信息罪根据(2020)闽08刑终137号刑事裁定书,2018年年底⾄2019年5⽉,被告⼈郭某某多次向他⼈出售公民个⼈微信、QQ账号⽤于违法犯罪。

原判认定事实的证据有:被告⼈郭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从2018年11⽉份开始,向他⼈购买微信号,在进价的基础上加20⾄30元,出售给他⼈,总共买了⼏千个出售。

向其购买微信号、QQ号的是境外的中国⼈,其知道其中⼀个是做⽹络赌博的,还有⼀个是做“引流”的。

微信注册都是实名登记的,但其买的是现成的号,有些有实名认证,有些没有实名认证,有开通⽀付密码的就是有实名认证的微信号,没有开通钱包的就是没有实名认证的微信号。

⼆审法院认为,上诉⼈郭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法获取公民个⼈信息并向他⼈出售牟利,情节特别严重,其⾏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信息罪。

律师认为⽆法识别特定⾃然⼈⾝份的微信号不能⼀概认定为公民个⼈信息不宜认定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信息罪根据2017年5⽉8⽇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信息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之规定,刑法第⼆百五⼗三条之⼀规定的“公民个⼈信息”,是指以电⼦或者其他⽅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然⼈⾝份或者反映特定⾃然⼈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踪轨迹等。

因此,只有识别特定⾃然⼈⾝份的微信号,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信息。

根据阳城检⼀部刑不诉〔2020〕180号不起诉决定书,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份起,犯罪嫌疑⼈吴某某通过⾃⼰微信在专门“供货”的微信群来获取各类微信公众号和微信号,然后通过微信平台、QQ平台和淘宝店铺出售,累计出售微信公众号三百余个、累计出售微信账户⼀百余个,累计获利三万五千余元。

刑法中的贩罪解析

刑法中的贩罪解析

刑法中的贩罪解析在刑法体系中,贩罪是指以经营、组织、运输、销售等方式参与非法交易活动,从而获利并犯罪的行为。

这些非法交易活动可以涉及毒品、走私品、盗窃品、人口贩卖等各个方面,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通过对刑法中相关法律条文的解析,阐述贩罪行为的性质、危害和刑罚。

一、贩罪行为的性质贩罪行为属于非法经济犯罪的范畴,其目的是通过非法交易活动获取经济利益。

贩罪行为一般需要具备以下要素:明知所贩售的物品或者参与的交易活动是违法的,具有明显的非法性质;以商业为目的进行交易或者经营活动,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通过销售、分发、运输等手段实施大规模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较大。

在我国刑法中,针对不同类型的贩罪行为,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并确定了相应的刑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47 条规定了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罪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58 条规定了盗窃或者抢夺、收买、非法持有、出租、承租、放贷、购买走私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以及其他贩运、运输、邮寄等活动的罪行。

二、贩罪行为的危害贩罪行为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首先,贩罪活动会导致社会稳定和安全形势的恶化。

毒品贩卖、走私活动会导致社会道德沦丧、犯罪率上升,极大地破坏社会安定与公共秩序。

其次,贩罪行为会对个体及家庭产生严重破坏作用。

毒品成瘾者、走私品买卖的参与者以及其他非法交易的受害者都会面临身体健康、精神健康问题,进而影响家庭和谐与社会发展。

再次,贩罪行为给国家及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走私活动、盗窃贩卖活动会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对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三、对贩罪行为的刑罚针对贩罪行为,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刑罚,以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对于贩卖毒品行为,《刑法》规定的刑罚相当严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47 条,贩卖毒品的量达到某一标准的,将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于贩卖毒品数量未达标准的,将被判处 15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游戏账号找回刑事案件华容一男子出售游戏账号又恶意找回获刑

游戏账号找回刑事案件华容一男子出售游戏账号又恶意找回获刑

游戏账号找回刑事案件华容一男子出售游戏账号又恶意找回获刑游戏账号找回刑事案件:华容一男子出售游戏账号又恶意找回获刑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普及和市场的不断扩大,游戏账号的盗取、出售等问题也日益突出。

在这个背景下,有一起以犯罪手段进行游戏账号找回的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

华容一男子通过出售游戏账号获取利益,却又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恶意找回,最终获得了应有的刑事处罚。

游戏账号是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身份标识,拥有者通常会为其投入大量时间和金钱。

然而,面对市场繁荣的游戏账号交易,一些人为了牟取不正当的收益,不择手段地进行账号盗取和出售活动。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被盗取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游戏秩序和市场环境。

华容一男子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他利用技术手段盗取了多个网络游戏账号,并将这些账号出售给他人获取经济利益。

然而,他却没有停止于此。

在账号的交易完成后,他使用自己所掌握的技术手段恶意找回这些账号,重新夺回控制权。

通过这种手段,他不仅获得了账号的出售款项,还夺走了买家的权益。

这样的行为必然引起了被盗取者和买家的不满和抗议,同时也需要法律机关对其进行追责。

在此案中,当事人华容因为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销售非法提供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措施工具罪,被依法逮捕并终审判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华容一男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警示社会。

游戏账号的找回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犯罪问题,对此我们必须引起重视。

一方面,游戏企业需要提高账号的安全性,加强账号保护措施,对于被盗取的账号及时提供帮助和支持。

另一方面,玩家们也应该提升自身的防护意识,加强账号密码的保护,不轻易相信陌生人的交易行为。

同时,为了更好地打击此类犯罪,我们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执法力度。

游戏账号的盗取、出售和找回行为都应被纳入刑事责任范畴,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只有通过法律的力量,才能有效地维护游戏秩序和网络安全。

在整个社会对游戏账号找回刑事案件的关注和警钟之下,华容一男子的案件成为了一个经典案例。

人贩子判刑标准

人贩子判刑标准

人贩子判刑标准人贩子是指非法拐卖、买卖人口,或者非法收买、运输、转移、隐匿、转让他人被拐卖、绑架的儿童、妇女等人员的犯罪分子。

人贩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尊严,给受害人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的身心折磨和经济损失。

为了打击和遏制人贩子的犯罪行为,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刑事法律,并规定了人贩子的判刑标准。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于人贩子的判刑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依法严惩犯罪行为。

人贩子的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因此对于人贩子的刑罚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人贩子的刑罚一般为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对于组织、领导、参加人贩子犯罪集团的,其刑罚将更加严厉。

二、保护受害人权益。

在判决人贩子刑罚时,法院会考虑到受害人的权益,特别是对于被拐卖、绑架的儿童、妇女等弱势群体,法院将更加严格地保护其权益,确保他们得到及时的救助和帮助。

三、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人贩子的犯罪行为,不仅要依法判处其刑罚,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相关人员进行严格的调查和审判,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

四、加强社会监督。

人贩子的犯罪行为涉及到整个社会的利益,因此在判决人贩子刑罚时,需要加强社会监督,确保判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总之,人贩子的判刑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的过程,需要依法严惩犯罪行为,保护受害人权益,追究刑事责任,加强社会监督,从而有效地打击和遏制人贩子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同时,也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人口贩卖犯罪,共同维护全球人权和社会正义。

刑法对于贩罪的处罚幅度与刑期判决

刑法对于贩罪的处罚幅度与刑期判决

刑法对于贩罪的处罚幅度与刑期判决刑法对于贩卖罪的处罚幅度与刑期判决贩卖罪是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销售、传播、运输、制造、持有毒品、走私、贩运、运输人口、非法买卖器官等违法犯罪行为。

在刑法体系中,贩卖罪被视为严重的犯罪行为,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幅度与刑期判决。

本文将从刑法角度探讨贩卖罪的具体情况、刑法的处罚幅度以及刑期判决的相关要素。

一、贩卖罪的具体情况贩卖罪是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进行销售、传播、运输、制造、持有毒品、走私、贩运、运输人口、非法买卖器官等违法犯罪行为。

这些行为严重威胁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造成了不可忽视的严重后果。

贩卖罪不仅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秩序,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和身体健康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二、刑法对贩卖罪的处罚幅度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贩卖罪是刑法中的重罪之一。

一般情况下,贩卖罪的处罚幅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刑法中规定了贩卖罪的量刑标准,以及不同情况下的刑事责任。

例如,在贩卖毒品方面,根据毒品种类和数量的不同,刑法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幅度。

数量较小的情况下,可处以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数量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以无期徒刑、死刑等刑罚。

2. 刑法还规定了一系列共同犯罪的处罚幅度。

对于贩卖罪中涉及到的共同犯罪行为,如组织、领导、参加犯罪集团、走私犯罪等情况,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刑法对于这些犯罪行为也制定了相应的刑罚。

3. 刑法还对于累犯、惯犯给予了较为严格的处罚幅度。

累犯是指在刑法规定的期限内,再次犯罪的行为。

惯犯是指因为多次犯罪被判处刑罚,并重新获释后再次犯罪的行为。

对于累犯和惯犯,刑法规定了更高的处罚幅度,以达到惩罚和震慑的目的。

三、刑期判决的相关要素除了刑法对于贩卖罪的处罚幅度外,刑期判决也是贩卖罪的重要部分。

刑期判决是指法院在对贩卖罪判决时,决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该被判处的刑期。

刑期判决的相关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犯罪的严重性。

贩卖罪的危害程度和行为的恶劣性对刑期判决有重要影响。

贩卖人口罪刑法对人口贩卖行为的打击

贩卖人口罪刑法对人口贩卖行为的打击

贩卖人口罪刑法对人口贩卖行为的打击社会的进步和全球化的发展带来了许多好处,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严峻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人口贩卖。

人口贩卖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侵犯了人权和尊严。

为了打击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探讨贩卖人口罪刑法对人口贩卖行为的打击。

一、法律定义人口贩卖行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人口贩卖是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强迫、欺骗、拐骗、收买等手段,非法招募、运输、转移、收容、容留、转卖他人,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犯他人身体健康、安全的行为。

人口贩卖行为是对人的基本权利的严重侵犯,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二、贩卖人口罪的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贩卖人口罪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刑事处罚:贩卖人口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根据不同的情节与严重程度,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以罚金。

这种严厉的刑罚将起到震慑和威慑的作用,有效地打击人口贩卖犯罪。

2. 赔偿义务:根据受害者保护的原则,法律规定贩卖人口犯罪嫌疑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包括为受害人提供医疗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等,以帮助受害者重建他们的生活。

3. 治安管理:贩卖人口是一种危害社会治安和秩序的行为,除了刑事处罚外,相关部门还会采取监管措施,如责令关闭相关机构、吊销相关证照等,以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安全。

三、打击人口贩卖的多元化手段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人口贩卖犯罪,各国和国际社会采取了多种手段,包括:1. 制定法律法规:各国纷纷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了对人口贩卖行为的刑事处罚和赔偿义务,加强了对人口贩卖犯罪的打击力度。

2. 国际合作:人口贩卖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

各国通过合作与交流,共同制定打击人口贩卖犯罪的措施和行动计划,加大国际执法合作力度,共同打击跨国人口贩卖犯罪。

3. 宣传教育:宣传教育是预防和打击人口贩卖的重要手段。

各国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人口贩卖的认识,警示大众不被人口贩卖犯罪分子所欺骗,增强公众参与打击人口贩卖的意识。

试论对“号贩子”倒卖“专家号”行为的刑法规制

试论对“号贩子”倒卖“专家号”行为的刑法规制

医 师 以上 的 专 家 在 固 定 时 间应 诊 , 患 有 疑 难 杂 症 或 久 治 未 愈 的 为 病 人 提 供 医 疗 服 务 , 挂 号 只 不 过 是 为 了 确 定 次 序 并 便 于 查 考 而 而
编 号 登 记 。 由 于“ 专家 门诊 ” 于 稀 缺 优 质 公 共 资 源 , 加 上 “ 属 再 专家 号 ” 格 与 普 通 号 相 差 无 几 而 预 期 回报 却 有 天 壤 之 别 这 ~ 就 医 理 价 念 的 驱使 , 致 了“ 家 号 ” 重 供 不 应 求 、 至 “ 号 难 求 ” 面 的 导 专 严 甚 一 局
也许有人认为这种做 法与刑 法谦 抑性背 道而驰 。我们认 为 , 刑 法谦 抑 精 神 要 求 在 犯 罪 圈 的划 定 上坚 持 国 家 对 社 会 生 活 进 行 刑 事 干 预 的最 后 性 和 补 充 性 , 不 意 味 着 当下 中 国对 一 切 刑 法 未 予 并
规 定 的危 害 行 为 都 应 做 无 罪 化 处 理 。毕 竟 中 国正 处 于 社会 转 型 时
认 为 这 种 做 法 不 够 全 面 , 为 所 谓 有 价 票 证 , 一 种 特 殊 的 、 表 因 是 代

超 过 30 就 敢 冒践 踏 法 律 的风 险 。 因此 , 利 益 衡 量 角 度 看 , 0 ̄ , 4, 从 行
政 处 罚 手 段 根 本 不 足 以遏 制 日益 猖 獗 的倒 卖 “ 家 号 ” 行 为 。然 专 的
试 论 对 “ 贩 子 ” 卖 “ 家 号 ” 为 的 刑 法 规 制 号 倒 专 行
宋 久 华
( 京 师 范 大 学刑 事 法律 科 学研 究 院 1 0 7 ) 北 0 8 5
所谓“ 专家 号 ” 就是 专 家 门诊 挂 号 , 中专 家 门诊 指 由在 医 学 , 其 某 一 领 域 有 独 特 专 长 , 疾 病 的 诊 断 和 治 疗 有 丰 富 经 验 的 副 主 任 对 入 刑 法 的规 制 范 围 。

贩卖人口罪刑事案件中的人口贩卖问题研究

贩卖人口罪刑事案件中的人口贩卖问题研究

贩卖人口罪刑事案件中的人口贩卖问题研究人口贩卖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带给受害者巨大的身体和心理伤害。

在贩卖人口罪刑事案件中,如何解决人口贩卖问题成为了重要的研究议题。

本文将围绕该问题展开讨论,并探究一些应对手段。

一、人口贩卖的定义与特点人口贩卖,又称为贩卖妇女儿童、拐卖人口等,是指以非法手段劫夺、拐卖、交易他人,将其逼迫或欺骗到他人指定地点从事非法劳动,或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人口贩卖的主要特点包括跨国性、隐蔽性、利润高、受害者多为弱势群体等。

二、人口贩卖的危害与后果1.对受害者的身体和心理伤害:人口贩卖往往牵涉到性剥削、强迫劳动等,给受害者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和心理创伤。

2.社会稳定和人权的挑战:人口贩卖问题的存在严重破坏了社会的稳定,违背了人权的基本原则。

三、人口贩卖问题的成因人口贩卖问题的产生与多种因素有关,主要包括经济因素、社会因素和法律制度等。

1.经济因素:贫困、失业等经济问题使得一些人陷入绝望,容易成为人口贩卖的目标。

2.社会因素:社会不公平、地区冲突等社会压力加剧了人口贩卖问题的发生。

3.法律制度:法律的滞后和执行方面的问题使得打击人口贩卖行为的效果不明显。

四、应对人口贩卖问题的措施1.加强立法: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增加对人口贩卖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对受害者提供更全面的保护。

2.加强国际合作: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的人口贩卖犯罪活动,互通情报,加强边境控制。

3.加强警务执法:提高执法机关对人口贩卖案件的侦查和打击能力,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与专业水平,确保案件的有效侦办。

4.加强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人口贩卖问题的认知,发动群众参与打击人口贩卖活动。

五、案例分析以中国为例,人口贩卖问题在我国存在突出。

通过前期调查和数据分析,我们发现广东省是一个严重的人口贩卖问题地区。

根据此情况,广东省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应对措施,如加强警力的投入、建立更加严密的边境控制等。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人口贩卖的增长趋势,但仍需进一步加大力度。

刑法中的贩卖人口与拐卖儿童罪犯罪要素分析

刑法中的贩卖人口与拐卖儿童罪犯罪要素分析

刑法中的贩卖人口与拐卖儿童罪犯罪要素分析贩卖人口和拐卖儿童是严重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人的尊严和基本权益。

在刑法中,这两种罪行都被视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并对其进行了严格的界定。

本文将对贩卖人口和拐卖儿童罪的犯罪要素进行详细分析。

一、贩卖人口罪犯罪要素分析贩卖人口罪是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拐卖、收买、运输、转移或者接收被拐卖、被收买、被运输、被转移的人口,或者对被拐卖、被收买、被运输、被转移的人口实施非法拘禁、强迫劳动、强迫卖淫等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一)主体要素贩卖人口罪的主体一般为有组织的犯罪团伙、人口贩卖组织或者其他经济利益驱动的个人。

这些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对被拐卖人口的控制和剥夺自由,实施各种违法行为。

(二)客体要素贩卖人口罪的客体是指被拐卖、被收买、被运输、被转移的人口,这些人口一般都是处于无助和脆弱地位的人,包括但不限于妇女、儿童、贫困农民工等。

贩卖人口罪主要对被贩卖者进行非法剥削、强迫劳动、强迫卖淫等,严重侵犯人的自由和基本权益。

(三)行为要素贩卖人口罪的行为要素包括拐卖、收买、运输、转移或者接收被拐卖、被收买、被运输、被转移的人口,以及对被贩卖人口实施非法拘禁、强迫劳动、强迫卖淫等行为。

这些行为构成了贩卖人口罪的犯罪行为。

(四)目的要素贩卖人口罪的目的是以非法获利为动机,通过贩卖人口来获取经济利益。

这些经济利益可以来自于非法劳动力的开发或者被迫卖淫行为。

二、拐卖儿童罪犯罪要素分析拐卖儿童罪是指非法拐卖、买卖、收养、运输、转移未满14周岁的儿童,或者将未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非法拘禁、强迫劳动、强迫卖淫等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一)主体要素拐卖儿童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或者犯罪团伙。

他们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拐卖、买卖、收养、运输、转移未满14周岁的儿童来获取经济利益。

(二)客体要素拐卖儿童罪的客体是指未满14周岁的儿童,这些儿童因为年龄小、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往往成为犯罪分子追求非法利益的对象。

买卖游戏号的法律后果(3篇)

买卖游戏号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游戏逐渐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

在众多网络游戏玩家中,有一部分玩家因为种种原因,会选择将游戏账号出售给他人。

然而,买卖游戏号并非一件简单的事情,它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买卖游戏号的法律后果出发,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买卖游戏号的法律风险1. 违反游戏运营商规定大多数网络游戏都有明确的规定,禁止玩家买卖游戏账号。

如果玩家违反游戏运营商的规定,买卖游戏账号,将会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游戏账号被封禁:游戏运营商有权对违反规定的玩家进行处罚,包括封禁游戏账号。

一旦账号被封禁,玩家将无法继续在游戏中进行游戏活动。

(2)经济损失:玩家在买卖游戏账号的过程中,可能会付出一定的费用,如账号价格、手续费等。

如果账号被封禁,玩家将面临经济损失。

2. 违反法律法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玩家在买卖游戏账号的过程中,存在欺诈、隐瞒等行为,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合同无效:如果合同存在欺诈、隐瞒等行为,将导致合同无效。

玩家将无法获得对方支付的游戏账号。

(2)承担法律责任:如果玩家在买卖游戏账号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如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违反网络安全法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

如果玩家在买卖游戏账号的过程中,涉及到以下行为,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网络安全风险:买卖游戏账号的过程中,玩家可能泄露个人信息,如账号密码、身份证号等。

这些信息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对玩家造成网络安全风险。

(2)行政处罚:如果玩家在买卖游戏账号的过程中,涉及到违法行为,如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将面临行政处罚。

二、买卖游戏号的合法途径1. 游戏运营商官方交易平台为了规范游戏账号交易,部分游戏运营商推出了官方交易平台。

玩家可以通过官方交易平台进行游戏账号买卖,从而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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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号贩子入刑的法理分析
1、引言
我国在进行医疗改革与建设的同时,将医疗制度推向逐步推向市场,但是由于制度改革中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导致很长一段时间患者在求医问诊的过程中,经常出现看病难或者看病贵等诸多不良社会现象。

而医疗改制中出现的医疗资源过度集中及紧缺的现象还衍生出了“号贩子”倒卖“医院专家号”的“次生灾害”,让急需看病的患者在就诊的过程中又增添了几多波折,患者对此种现象厌恶至极。

然而,现阶段我国针对“号贩子”的整治已经实施多年,但在社会上效果甚微。

近日,一段“女子北京看病怒斥黄牛”的视频再次将这一社会现象推到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上。

虽然事发后,该女子得到了医院相应的诊治,表面上看该事件得到了比较满意的结果,但是深层次的整治“号贩子”的话题却仍然需要社会继续深入的关注与探讨。

针对患者多关切的看病权益,是我国社会人性化管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因此,本文从患者切身看病的权益出发,在尊重每位患者追求健康与幸福的同时,如何整治“号贩子”这一社会不良现象,提出笔者的意见,让和谐社会增加一份人文特色。

2、号贩子的概要
2.1号贩子的由来
号贩子:通常是指在一些医疗资源集中和稀缺的大医院内,专做倒卖“医院挂号单”生意的个人或者组织,他们通常主要是通过雇人在医院挂号处整夜排队或者通过网络等诸多渠道占有患者挂号的号源,但是也不能排除医院内部某些工作人员与号贩子勾结的可能性,事后通过加价等方式将购买的号源,卖给需要的患者,从中赚取差价获利。

通常号贩子可以从一位专家身上每个月赚取数万不等的金额。

但是,现阶段,我国相关法律针对号贩子这种营销渠道的处理还处于刑法上的空白状态。

前段时间,网上流传的北京某医院患者针对“号贩子”的一声怒吼,道出了患者看病难的心声的同时,也引起了政府相关部分的高度关注,加快了针对号贩子的立法进程,各个医院也在积极采取措施。

但毋庸置疑的是,看病难已经成为社会公众的痛点,而活跃大医院挂号窗口的“号贩子”,又让本来辛苦排队看病难的患者失去了挂号的机会,这就让患者针对号贩子的行为感到深恶痛绝,似乎看起来号贩子已成为患者看病难的结症之一。

但是由于利益的驱使,政府在整治号贩子的效果甚微,导致号贩子屡禁不止。

2.2号贩子的现状
在我国现阶段,号贩子之所以存在的现状,其根本的原因就是不管号贩子采用什么手段占有号源,其最终的目的就是让自己手里的号源产生高价的利益回报,这也是号贩子始终在大医院里始终存在的现状。

既然存在这种倒卖的现象发生,
一则说明这种号源在医疗市场上是属于稀少资源,二则是在医疗制度改建的过程出现医疗资源分配的问题。

由此可见,号贩子出现的现状,表面现象是体现出患者看病难,其深层的原因就是在全国医疗资源与地方资源进行分配的时候,导致医疗没有进行合理的划分,也隐藏着生命价值与价值体现的不公,让患者很难接受这一现实,也因此衍生出与挂号相关的医疗资源的恶性竞争。

3、号贩子存在的原因
3.1医疗资源过于集中
就目前我国就医的医疗体系中,依旧保持着相对低价政策,不管是4元钱的普通号,还是几十元的专家号,甚至更有几百元的特需号,其背后的根本原因就是无法体现出医生的合理劳动价值,也不能如体现出我国医疗真实的医患供需关系。

这样的定价策略,必将我国现有医疗改制中的医疗资源,尤其是更为稀少的专家号,导向按时间分配的方式,彻夜排队也就变得不可避免。

这种现象体现最明显的就是在北上广等医疗资源相对集中发达城市,也是我国现阶段经济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的真实反映,只要我国各个地区经济发展的程度差异不大的时候,医疗资源过于集中在发达地区所出现的号贩子现象,也就会明显减少。

从长期来看,医改的许多举措都有利于消除号贩子,医疗重心下移、分级诊疗、医生多点执业等,都可改变过于集中看病的现状,最终让号源不再紧缺。

当然,类似办法不可能马上收到效果,但只要做好短期举措,就能为长期举措赢得时间。

3.2号贩子犯罪的成本低
在各大医院出现看病挂号难是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中必然出现的衍生现象,既然这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那么现阶段我国医疗体制改建的问题也应该顺应民生提到相关的日程上来,然而现实中的“号贩子”却是屡禁不止,更有“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的态势。

其根本原因就是号贩子犯罪的成本非常低,我国现阶段针对号贩子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说几乎是法律的空白,根本没有从源头上进行禁止其犯罪行为。

既然“号贩子”能够生长,那就必须存在其生长的土壤,而这个土壤就是在大医院挂号的号。

因为稀缺,所以珍贵;而珍贵,就意味着有人想法设法获取。

既然为了获取就有可能通过非正常手段进行,那就有可能构成犯罪的根源,而产生这个根源就是法律上的空白,简单说就是犯罪的成本低。

3.3对号贩子刑法立法的空白
现如今市场经济发展迅速,人们在对物质追求的同时也把身体健康放在了首位,老百姓有点毛病都希望得到最妥帖的治疗,但是由于号贩子的出现导致了医疗资源按时分配的原则被打破,让患者感到医疗资源被掠夺的深恶痛绝感。

请其最主要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对号贩子这种犯罪行为没有相对应的法律法规。

就现阶段而言,号贩子倒卖挂号这种如此严重的侵犯患者看病权益的违法行径,顺理成章应该得到有关刑法上的惩戒,但现实往往与理想背道而驰,就目前而言号贩子
这种违法行径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号贩子有恃无恐,没有从根本上进行相应法律惩处,在社会上形成了这种违法行径非常猖獗、屡打不绝的恶性循环。

这也说明了现阶段我国在刑法立法上存在打击号贩子律法的空白。

4、号贩子构成犯罪的条件
4.1倒卖挂号凭证数额巨大
就现阶段的法律而言,我国针对号贩子在法律上的惩戒方式,其主要法律依据就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23条所明确的相关规定,以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等手段进行相应的处罚。

但我国从《刑法》立法层面上并没有对号贩子这种非法获利的行径予以明确的说明,只有当其衍生出其他的犯罪行为发生时,才能根据号贩子所犯的罪行进行处罚。

但从号贩子所引发的其他犯罪行为和矛盾纠纷还是普遍存在的,但多数情况都是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23条为准则进行相应的处罚与罚款,但跟刑法的处罚力度相比是无法可比的。

对号贩子来说就是小儿科,违法成本比较低,但所获得非法利益却是巨大的,因此导致屡禁不止。

因此有专家建议,针对号贩子这种危害患者切身利益的非法行为可以从立法角度加强打击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

也即是说当倒卖倒卖挂号凭证数额达到一定程度巨大就应该在刑法上作出相应的惩处。

4.2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号贩子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非法获取不正当利益,其性质跟票子应该相同,但对票贩子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超过5000元以上的票面数额,或者非法获利在2000元以上数额的,即属情节严重。

笔者认为上述情况其本质跟号贩子应该是相同的,因此,在上述规定中,应该加上号贩子这种社会现象,以示惩戒。

5、号贩子的防止措施
5.1加大法律的处罚力度
票贩子跟号贩子的本质属性是一样的,都是通过倒卖、囤积稀有资源的途为为自己或者组织获取非法的收益,但从现阶段我国刑法上来看,针对对票贩子的惩处虽然十分严厉,但对号贩子的处罚却是法律上的空白。

刑法第227条对票贩所作出的解释是,对倒卖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的犯罪行为,按照其数额面值的大小分别予以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对数额小的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大的则予以并处一至五倍罚金。

这种刑法上的制约,在社会上起了依法震慑票贩子的良好效果。

从社会危害性看,号贩子通过倒卖稀有的医疗资源获取非法利,既打乱了医患之间本来就比较紧张的看病流程秩序,又让患者在经济和时间上遭受双重损失,其危害性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比票贩子更严重。

但刑法对此违
法行径不予惩处,这明显是立法上的疏漏。

由此可见,对号贩子的违法行径处罚不能仅仅局限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应该在号贩子获取利润巨大的时候,加大其处罚力度,这就需要刑法的介入,并产生相应的威慑力。

5.2号贩子入刑的合法性
号贩子与票贩子一样可憎可恨,他们利用稀缺的社会资源,大肆敛财,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让患者生理与心理遭受双重伤害,真可谓是可忍孰不可忍。

患者有时候挂不上号的原因多种多样,一方面可能是患者多医院需要进行限制挂号,另一方面就是有人利用这种稀少的医疗资源进行不合法的敛财活动,号贩子猖獗显然不是新情况、新问题,对社会的危害不容小视,对于这种事关社会民生的问题,理应引起高层特别是全国两会的重视,因此号贩子这种犯罪行为必须要付出法律上的代价,号贩子的行径必须跟票贩子相同,入刑是大势所趋。

虽然现阶段在刑法上还是空白,但这只是时间上的问题。

6、结束语
善治的前提是能够有一个良好的法律法规。

鉴于对号贩子非法行为的打击根本没有效果的尴尬现实,只有补足法律上的相应空白,完善刑法针对号贩子的相关规定,让号贩子的犯罪行为入刑也就有了现实意义。

虽然刑事处罚并不是惩处号贩子犯罪行为的唯一途径,但是必定会加大号贩子违法犯罪的成本,从法律的层面威慑号贩子的违法行径。

唯有如此,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杜绝这一危害社会的毒瘤。

参考文献
[1]梁小民.票贩子屡禁不止的原因——限制价格[N]中国经济时报,2000-3-3.(5)
[2]郑利平.腐败的成因:委托代理分析[J].经济学动态,2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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