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浅谈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具体适用的研究
的规 范 和要 求 。该 制度 运行 四年来 。取得 了一 定 的成 绩 . 讯 问 时 将邀 请 合 适 成 年 人 到 场 的情 况 直 接 告 知 .并 在
但 也 存在 着 不少 问题 具体 运行 情 况如 下 :
笔 录 中 予 以 记 载 .由 涉 罪未 成年 人 签 字 确 认
未成 年人检察
责任编辑 吴红梅
J中因绝察宦 71 THE CHINESE PROC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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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适成 年人到场制度 的具体适用的研究
·齐 钦 李文科 房 崇 文
摘 要 :合 适 成年 人 到场 制度 源 于英 国 。是 西 方刑 事 司法 制度 中维护 未成 年犯 罪 嫌疑 人权 益 的一 项重要 制 度 在修 改刑诉 法后 再 总结我 国司 法 实践经 验 的基 础上 吸 纳 了这一 制 度 .在 “特 别程 序 ”第 270条 予 以明确 规 定 .体现 了我 国在刑 事 司 法领 域对 未成 年 人 的特 殊保 护 。本 专题 调 研就 镇 平县 公检 法司会 签的 合适 成年 人 到场 参 与刑 事 诉讼 实施 办 法 (试行 )实施 四年 多来 的相 关 情 况进行 调 查 ,以期 能 够客 观 反 映合 适 成 年人 参 与制 度在 实践操 作层 面存在 的 问题 和 不足 。从 而提 出 完善 建议 ,进 而推 动 此项 制度 的健 康 有效 运行 。 关 键词 :合 适 成 年人 实体 规 范 程 序规 范 保 障机 制
2013年 4月 12日,镇 平县 公 、检 、法 、司 ,四机 关 联 合 会 成年人到场参与询问的情况
签 了《关于 专业 合 适成 年人 参 与 刑事 诉 讼 实施 办 法 》(试
3.合 适 成年 人 参 与流 程 可 以概 括为 以下 几 个步 条 件 、权 利 义 务 、参 与 刑 事 诉 讼 的
相对消极型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构建
相对消极型合适成年人 在场制度的构建肖国庆,赵桂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摘要:现了部: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对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基于对该制度实践状况的考察,发部分存在的问题。
据此,提出借鉴律师在场制度及亲情会见制度以构建相对消极型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即在办案机关询问、讯问未成年人的过程中,合适成年人除特殊情况外应维持倾听状态,而在办案人员请求或经办案人员允许的情况下积极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抚慰、帮助,此外还包括统一座次设置和对妨碍正常办案的行为的应对。
相对消极不是全面消极,而是为了能够在阻力较小的情况下,推动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实质化,通过健全相关制度、保障合适成年人异议权、严格非法证据排除、加强治安案件监督等,最终实现对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与司法效率的兼顾。
关键词:未成年人;合适成年人在场;相对消极;实质化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elatively Negative System of Appropriate Adults PresenceXiao Guoqing, Zhao Guifen(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038, China )Abstract:The system of appropriate adult's presence i 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juvenile offenders, but several problems have been discovered during the field inspection of the system. O n the basis of t h is, i t i s proposed that a relatively negative system of appropriate adult's presence should be constructed by using the system of lawyer's presence and the family members' interview system for reference. Namely, while a case—handling officer i s inquiring or interrogating a juvenile, an appropriate adult present should maintain a listening state except for special circumstances, hut provide active education, comfort, and assistance to the juvenile at the case-handling officer's request or under his permission. In addition, the system also includes unified seating arrangements and responses t o behaviors that hinder the normal handling of the case. The relative negativity here i s not complete negativity, i t aims t o promote the substantialization of the system of appropriate adult's presence under fewer obstructions, and finally realize the balance between the Children's Best Interest Principle and judicial efficiency through improving relevant systems, guaranteeing the appropriate adult's right to disagree, strictly excluding illegal evidence, enhancing the supervision on public security cases, etc.Keywords:juvenile; appropriate adult's presence; relatively negative; substantialization[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8752 (2〇2〗)02-0〇65-〇6]D O I:10.13310/ki.gzjy.2021.02.008—、引言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起源于英国,属于少 年司法制度的一部分,理论基础是“国家亲权理 论”,遵循“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浅谈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具体适用的研究
浅谈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具体适用的研究作者:齐钦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8年第04期摘要: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源于英国,是西方刑事司法制度中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修改刑诉法后再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吸纳了这一制度,在“特别程序”第270条予以明确规定,体现了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本专题调研就镇平县公检法司会签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刑事诉讼实施办法(试行)实施四年多来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以期能够客观反映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实践操作层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而提出完善建议,进而推动此项制度的健康有效运行。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实体规范程序规范保障机制一、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的落实情况(一)合適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总体情况目前,我国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总体上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工作体系,对侦、捕、诉、判各相关阶段合适成年人参与讯(询)问都作了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普遍适用,基本实现了预设功能。
(二)镇平县落实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基本情况为了更好地落实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2013年4月12日,镇平县公、检、法、司,四机关联合会签了《关于专业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实施办法》(试行),对合适成年人的条件、权利义务、参与刑事诉讼的程序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对本县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工作的开展发挥了规范和指导作用。
在此文件基础上,四机关经审核又确定发布了21名专业合适成年人名册,便于司法机关在需要的时候通知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
并对到场合适成年人的行为做了进一步的规范和要求。
该制度运行四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具体运行情况如下:1.合适成年人人选情况,从2013年4月26日镇平县公、检、法、司四机关审核确定发布的合适成年人名册来看,入名册的合适成年人共有20人,其中男性15人,女性5人,分别来自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律师团队、政府机关、民营企业中的优秀人士,做到了区域的全覆盖。
现行刑诉法背景下合适成年人制度研究
◆理论 新探
现行刑诉 法背景下合适成年 人制 度研究
孙子 晶
摘 要
王德 宏
未成年人参与制度起 源于英 国, 是旨 在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精神障碍嫌疑人的司法制度 ,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
法填补了我国法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的空白, 但仍属原则性规定 , 可操作性不强。本文从合适成年人定义入手提出了有 关合适成年人的制度设想, 并就如何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提 出了建议。
合适 成年人 ( a p p r o p r i a t e a d u l t ) 一词 取 自英 国的 《 警察 与刑 事 证据法》 , 在 该法 中正式 确立 了适当成 年人 参与 未成年 犯罪嫌 疑
能力人 或者 限制行 为能 力人 ; 已接 受案件 当事 人委托 的诉讼 代理 人审 讯制度 , 规定 了除 非在 某个 紧 急情况 下 , 警 察在对 被拘 留的 人 、 辩 护人 , 案件 的证人 、 鉴定人 员 , 相关 部 门的办 案人 员及 与案 未成年 人或 者有精神 障碍 的成年 人进 行讯 问时 , 必 须有 合适 的成 件 处理 结 果有利 害关 系 的人 ; 曾 因犯罪受 过刑 事 处罚 的人 。 年人 在场 , 否则 即为 违法 。 依据 1 9 9 8 年《 犯 罪与 骚乱法 》 , 英 国建 ( 二) 合 适成 年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立 了有 固定 办公地 点 、 稳 定经 费来源 的专 门机构一 青少 年犯罪 工 合 适成 年人 应享 有 以下权 利 : 讯 问未 成年人 时 , 合 适成年 人 作小 组, 目的是对 青少 年犯罪 进行 早 期干 预 、 为其 提供 法律 咨 询 有权 在场 , 并在 讯 问结束后 阅读 、 核对讯 问笔录 ; 合适成 年人有 权 等, 维 护青 少年 的合 法权 益 。 英 国的合适 成 年人 制度主 要适 用 于 与 未成年 人交 谈 , 对 未成年 人进行 安抚 和教育 , 稳定其 情绪 ; 在讯 侦 查讯 问阶 段 。 问结束 后 , 合适 成年 人可 以向办 案人 员发表 对案 件 的意见 , 介 绍 ( 二) 现 行刑 诉 法背景 下合适 成 年人 制度 的含 义 未成 年犯 罪嫌疑 人 的成长经 历 、 家 庭环境 、 个性 特点 、 社 会 活动 等 合 适 成年人 制度 是指 警 察在 讯 问未成 年 犯罪 嫌疑 人和 有 精 情况 , 为 办案提 供参 考; 对讯 问和 审判过程 中发 生的违 法 、 不 当行 神 障碍 犯罪 嫌疑 人时 , 必须有 适 当 的成年人 到场 , 他们 的角 色主 为提 出意见 。此 外 , 合适 成年 人应 当 履行 以下义 务 : 帮助 涉案 未 要 是阻止警 察的压迫行 为并确保 未成年人所 作的陈述 是 自愿 的。 成年 人 正确 理解法 律 的含 义 , 不 得 以诱导 、 误 导等 行为妨 碍 司法 在 刑诉法 修改之 前 , 我 国并没 有合 适成年 人制度 的规定 , 只 活动 : 应 当保 守国 家秘 密及未 成年 人 的个人 隐私 ; 在案件 办理 结 是 规 定了法 定代 理人 到场 旁 听讯 问的制度 。修改 后 的刑事 诉讼 束后 , 应 有关部 门要 求, 积极 配合 、 协助有 关部 门对未成 年犯 罪嫌 法增 加 了第 2 7 0条 的规定 : 对 于未成 年人 刑事 案件 , 在讯 问和 审 疑人 、 被 告人开展 回访 、 帮教 工作 ; 在场陪 同未成 年人参 与讯 问和 判 的时候 , 应 当通 知未 成年犯 罪嫌 疑人 、 被告人 的法 定代理 人 到 法庭 审 判等 活动 中, 必 须遵 守法 律 、 法规 的规定 。 场, 无法通 知 、 法 定代理 人不 能到场 或者 法定代 理人 是共犯 的 , 也 ( 三) 合适 成年 人制 度 的工作 程序 可 以通知 未成年 犯罪嫌 疑人 、 被告人 的其 他成年 亲属 , 所在 学校 、 办案 机关工 作人 员在讯 问或者 审判 过程 中, 遇到 下列情形 之 单位 、 居住地 基层 组织 或者未 成年 人保护 组织 的代表 到场 , 并将 的, 应 当通, 划合 适成 年人 到场 : 与 法定代 理人 无法取 得联系 的; 有关 惰 况记 录在 案 。到场 的法 定代 理人 可 以代 为行 使 未成年 犯 法定 代 理人无 法到 场或 是共 犯 的; 法定代 理 人拒 绝到 场的 ; 其 他 罪嫌 疑人 、 被告 人的诉讼 权 利 。这项 规定 旨在维护 未成 年犯 罪嫌 成年 亲 属无法 到场 的 。 办 案机 关通知 合适 成年 人 到场 , 应 当事 先 疑人合 法权益 , 可谓 是在保护 未成年人 合法权益 方面 的一 大进步 。 征得 未成 年 人本人 或 者其 法定 代理 人 的 同意 。合 适 成年 人接 到 ( 三) 合适 成年人 制 度 的作用 通知后 , 应 于提讯 当 日到场 的, 确 因特殊原 因无法 到场 的, 可先 行 合适 成年 人在 刑事 诉讼 活 动 中到场 的主 要 目的是帮 助未 成 协调变 更到场 时 间, 无法 变更可 由办案机关 于提讯 前两 日提 出 申 年犯 罪嫌疑 人 、 被 告人消 除紧 张情绪 , 保障 未成 年犯罪 嫌疑人 、 被 请 。办案 人 员在 合适 成年 人到 场后 应 首先 核实其 身 份 。履行 职 告人 在刑 事诉讼 中的供述 、 陈 述等 的真 实性 和客 观性 。 同时建 立 责时 , 合 适成 年 人应 先 向未成年 人表 明身份 , 说 明合 适成 年人 工 合适 成年 人 参与制 度 也是 我 国法制 发展 水 平不 断提 高 的表现 。 作职 责 , 并 与其进 行 简单 会谈 , 会 谈 时应 当有 办案机 关工 作人 员 随着 经济 和社会 的 发展 , 未成年 人犯 罪 出现 了一些 新情 况 、 新 特 在场 。 诉讼 活 动结 束时 , 讯 问笔录 或者 庭审 笔录 应交 末成 年犯 罪 点, 需 要提供 必要 的规 范和 准则 来完 善我 国少 年 司法制 度 , 合 适 嫌 疑人 及到场 的合 适成 年人 阅读或 向其宣 读 , 经核 实无误 后 由未 成年 人制度 将填 补这 一方 面 的空 白 。 同时 , 合适 成年 人参 与制 度 成年犯 罪嫌 疑 人及 到场 的合适 成年 人签 字确 认 。 除特 殊情 况外 , 也体现 了正 当程序 原则 , 符 合现 代刑事 诉讼 以追求 程序 正义 的价 办案机 关对 未成年 犯罪嫌 疑人 、 被告人 进 行多次讯 问、 审理的 , 应 值体 系, 是 实现 司法 公正 的 良好途 径 。 当保证 均 由 同一合 适成 年人 到场 。 二、 合适 成 年人 制度 的构 想 四、 现行 刑诉法 背景下 我 国推行合 适成 年人制 度需要 解决 的
浅谈完善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制度
浅谈完善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制度[摘要]在控辩式刑事庭审方式下,证人出庭与否对庭审的正常进行及事实查明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国证人出庭比例普遍较低,此状况已对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造成了较大的障碍,究其根源,立法上存在缺陷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本文从立法角度剖析了证人出庭的现状及成因,就如何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制度进行简述。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立法完善一、当前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自1996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作重大修改以来,我国的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正在积极地推进。
从各地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刑事诉讼庭审制度改革中最突出、最难以解决的问题,莫过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普遍低于10%[1]。
在控辩式刑事庭审方式下,证人要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必要时还要接受法官的询问,以便法庭对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回忆能力、表达能力以及其他主客观因素对证人可信性的影响进行审查。
如此低的证人出庭率导致了许多不良的法律后果:司法机关虽然查获了犯罪嫌疑人,却因证人拒绝作证而拖延了时间,造成司法资源的大量浪费;某些重大案件因缺少关键证人的关键证据,使得司法机关长期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但又不敢轻易放人,只得长期关押,对司法机关的声誉造成不利影响;证人出庭难使控辩式庭审模式在实践中未能落到实处,影响和制约了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进一步深入。
二、证人不愿出庭的立法成因那么导致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原因何在呢?从大处上讲,不外乎传统“非讼观念”的影响、证人法律观念淡薄、害怕打击报复、司法机关不够重视等,但笔者以为,除此之外,造成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还是立法存在矛盾与漏洞,主要表现在:1.立法上的矛盾使证人可以规避法律。
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言并且经过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57条又同时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思考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思考【摘要】近年来,未成年刑事案件一直处于上升的趋势。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加强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引导,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对于未成年刑事诉讼实施了特别的程序。
然而,在未成年刑事诉讼的具体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不足。
为此,本文通过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分析,分析出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特别制度的不足,提出了完善未成年刑事诉讼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刑事诉讼程序;制度完善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运用现状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逐步实行了未成年刑事诉讼特别制度,通过司法人员的共同努力,未成年刑事特别诉讼制度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和司法效果。
(一)我国未成年刑事诉讼立法现状在我国的刑法中,对于未成年人的诉讼,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重要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对于犯罪较重的才给予惩罚,而且量刑也比成人量刑轻得多。
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基本形成了一整套特别的司法制度和程序。
我国各地相继成立了少年法庭、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以及未成年人犯罪办案组,这些是专对未成年人而设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实行不公开审判制度、缩短讯问时间制度和审判时监护人到场陪同庭审制度,以及对未成年人实施和法律援助制度,在司法程序上给予未成年人更多的特别照顾。
在司法执行上,实行重点教育,边改造边学习知识的少年犯改造制度。
总体说来,我国目前所推行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和制度符合社会的要求,符合未成年人刑事诉的要求,符合世界潮流,是先进的、科学的、人性化司法制度。
但有一些不适应的缺陷。
(二)我国未成年刑法诉讼制度的实践和取得的效果一是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刑事犯罪进行惩罚和教育,帮助了一大批未成年人改正错误,走上遵纪守法的道路。
二是坚持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综合治理。
逐渐加强了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和学校周边秩序的整治,降低对未成年犯罪的社会消极因素,打造了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绿色生长环境。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刍议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刍议【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到场制度(以下简称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予以确定,但规定的较为原则,对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一些细节问题未予明确。
本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分析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意义,理清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选择和选任标准,呼吁对合适成年人进行专业化培训,阐述了检察机关对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法律监督职能。
【关键词】起源;意义;选任标准;监督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内容,也是法治文明程度提升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项制度立足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的特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相关成年人参与提供咨询建议,并对刑事诉讼进行监督,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国家机关办案人员沟通,为其所面临的刑事诉讼营造一个相对轻松、理性的环境。
一、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含义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规定于新刑诉法第270条。
该项制度溯源于英国的费肯特案件,主要是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司法机关讯问时,应有合适的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
该项制度是保护未成年和有精神障碍的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90条对上述规定作了细化,主要包括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通知到场人员的范围、到场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诉讼权利、到场人员提出意见和阅读讯问笔录的权利、女性检察人员的参加、一般不得使用械具等几方面重点内容。
新刑诉法对该项制度的规定与修改前相比,一是将原来的“可以通知”改为“应当通知”;二是夸大了到场人的范围,设立了一种在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情况下,由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的替代性措施;三是明确规定了到场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研究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研究摘要:未成年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未来,其合法权益应当获得全方位的保护。
我国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设置了专门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来保护罪错少年。
但实践中,由于合适成年人的身份定位模糊、法律制度过于原则性、各地司法实践的差异性,该制度的适用并未达到预期目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仍然有完善的空间。
关键词: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合适成年人参与;少年司法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国家刑事司法对于涉罪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具体体现。
它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以国家亲权理论、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和家庭模式理论为基础,与我国的恤幼思想相一致。
涉罪未成年人在面对刑事审讯时极易受到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侵害。
此时合适成年人参与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概述(一)合适成年人的定义和地位界定合适成年人是指在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侦查人员在讯问特定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适格的成年人在场。
合适成年人的职责是对侦查人员的讯问行为进行监督,与未成年犯沟通,安慰未成年人,借此维护其合法权益。
合适成年人不同于辩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具有不可替代性,是针对未成年人专门设置的,理应具有自己独特的地位和权利,将合适成年人认定为与翻译、鉴定人等类似的其他诉讼参与人最为合理。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特点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指在侦查机关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有合适的成年人在场的制度。
其特点有:第一,成年人的选择合适性。
合适性的标准看合适成年人的组建和职责是否能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第二,参与的独立性。
要求合适成年人以独立身份参与诉讼,享有独立的权利;第三,非必经程序。
法律规定了在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时“可以”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即法律赋予了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
二、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我国的现状合适成年人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从法律移植到地区试点,再到制定法律的过程。
笔者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几个地区的制度试点和发展情况进行研究。
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刑事审判质效不断受到社会关注和批评。
虽然我国的刑事审判工作在不断完善,但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阻碍了刑事审判的公正、高效与公信力。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探讨。
二、问题一:审判程序不完善在刑事审判中,审判程序是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地方存在着审判程序不完善的现象,例如庭审不及时、不充分等问题。
这样会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过长,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等待和成本,也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问题二:证据收集不规范在刑事审判中,证据是判决结果的重要依据。
有些案件中存在着证据的收集不规范的问题,导致了一些案件无法有效审理或者判决结果失去说服力。
证据的收集方式也影响到法官的判断,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四、问题三:法官素质不高法官是刑事审判中的主要执行者,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刑事审判的质效。
但是在一些地方,由于法官素质不高,审判过程中存在主观臆断、不理性等问题,导致了判决结果的不公正,也影响到了判决的效力和公信力。
五、问题四:司法资源配置不均衡司法资源的配置不均衡也是刑事审判质效存在问题的一个方面。
在我国一些地方,由于司法资源过度集中,导致了一些地区的审判效率低下,案件审理时间过长。
而一些地方的司法资源又相对充裕,导致了审判速度过快,影响了案件审理的质量。
六、问题五:司法透明度不足在刑事审判中,司法透明度是保障刑事审判公正的一个重要环节。
然而在现实操作中,司法透明度不够,审判过程缺乏公开、透明,导致了一些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信任度不高,也增加了司法公信力的问题。
七、问题六:司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司法监督机制是刑事审判质效的一个重要保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司法监督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一些地方的司法监督机构缺乏独立性,审理案件时存在被干扰的情况,导致了司法裁判的不公正。
八、问题七:律师参与程度不够律师是司法活动中的一个重要参与者,其参与度直接影响到刑事审判的公正与公信。
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立法缺陷及理论研究
「内容提要」刑事证据收集规则是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目前我国立法的相关规定很不完善,存在缺陷。
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现状:(一)立法方面。
1、实体性规则和实施性规则均不完善,立法粗疏,缺乏可操作性;2、公、检、法司法解释中的程序立法违背了程序法定原则。
(二)理论研究方面。
1、对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研究未给予足够重视,尚有欠缺;2、混淆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刑事证据收集规则;3、理论研究有脱离实际之嫌。
笔者力图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反思以寻求更为合理的规则。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刑事证据收集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证据收集规则,属于程序性规则,是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乃至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侦查中刑事证据收集活动的准则。
其功能在于规范和约束侦查活动,使证据的收集合法化、程序化,保证收集到的证据的合法性,避免侵犯人权,防止侦查权的无限扩张。
然而目前我国的刑事证据收集规则很不完善,现有的收集规则零散分布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
学术界对此问题也较少涉及。
笔者力图通过对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反思探寻更为合理的规则。
一、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立法现状及反思我国现代证据立法吸取了大陆法系证据立法的有益成分,在诉讼法内以专章对证据制度的有关内容作了规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据也有专门规定。
然而,关于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法律规定却不甚完善,存在立法缺陷。
(一)立法现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对刑事证据收集规则作出了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该法第89条至第118条、第131条关于侦查的规定中也包含有刑事证据收集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范文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重要性体现在确保案件事实的查清,保障司法公正,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
然而,在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如证人保护不足、作证意愿低等。
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研究,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但仍有待完善。
一方面,我国法律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另一方面,由于历史、文化、社会等因素的影响,证人的作证意愿普遍较低。
此外,证人保护制度不健全、庭审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也影响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效果。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一)证人保护不足目前,我国在保护证人方面的措施相对不足。
首先,对证人的身份信息保护不够严密,容易导致证人受到报复和威胁。
其次,对证人的经济补偿和安全保障机制不健全,使得证人缺乏作证的积极性。
最后,对侵害证人权益的行为打击不力,导致证人保护工作难以落到实处。
(二)庭审程序不规范庭审程序的不规范是影响证人出庭作证效果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庭审过程中,部分法官对证人的权利保障不够重视,未能有效组织质证环节,导致庭审质量不高。
此外,对证人的权利保障措施不够完善,如未给予证人充分的陈述时间、未保障证人的隐私权等。
(三)作证意愿低由于历史、文化、社会等因素的影响,证人的作证意愿普遍较低。
此外,部分证人担心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害怕遭受报复或面临较大的经济压力等因素,也会影响其作证的积极性。
此外,对虚假作证和作伪证的惩罚措施不够严厉也是导致证人作证意愿低的原因之一。
四、完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一)加强证人保护首先,应完善证人保护的法律制度,明确保护措施和程序。
其次,加强证人的身份信息保护和安全保障机制建设。
同时,对侵害证人权益的行为应加大打击力度。
刑事诉讼问题与反思
刑事诉讼问题与反思一、引言刑事诉讼作为保障社会公正、维护法治秩序的重要手段,其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公民权益的保护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领域仍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深刻反思。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中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反思和建议。
二、刑事诉讼中的问题(一)司法权独立性的挑战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权的独立性是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的关键。
然而,在现实中,司法权往往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政治干预、行政压力等,导致司法裁判偏离了法律的轨道。
这种情况下,司法公正难以得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容易受到侵害。
(二)证据收集与审查的困境证据是刑事诉讼中的核心要素,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然而,在证据收集与审查过程中,往往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方面,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可能存在违法行为,如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另一方面,法院在审查证据时也可能存在疏忽或错误,导致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受到质疑。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三)律师辩护权的限制律师辩护权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权往往受到各种限制。
一方面,律师在会见、阅卷等方面可能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另一方面,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权也可能受到法官的限制或剥夺。
这些限制不仅影响了律师辩护作用的发挥,也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冲突在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往往存在冲突。
一方面,为了保障程序公正,需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为了实现实体公正,需要追求案件的真相,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严厉打击。
然而,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同时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导致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三、对刑事诉讼问题的反思(一)加强司法权独立性的保障为了保障司法权的独立性,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浅析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完善
浅析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完善[摘要]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对保护未成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建设都大有裨益。
我国上海、云南、福建等地,已经先后开展实践,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但也显现出一些问题: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合适成年人任职资格不明确,适用阶段不够全面,合适成年人的地位缺乏独立性等。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建立专业的合适成年人队伍,拓展合适成年人参与的诉讼阶段,明确其权利与义务,从而建立科学的模式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模式;刑事诉讼法;权利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首次从法律层面提到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该项制度的建立将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实现诉讼程序的公正与效率,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建设。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概念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作为一项少年司法制度首先起源于英国。
其最初的涵义是:警察在讯问未成年人和有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时,必须要有合适的成年人(如监护人或者专设的适当成年人等)到场,否则即为违法,讯问结果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1]从这个涵义可以看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主要是出于对未成年人以及有精神障碍的成年人的保护,其应用阶段也只是限于侦查讯问阶段。
合适成年人的范围主要来自犯罪嫌疑人的家长、监护人,或者社会工作者以及受过专门培训的志愿者等成年人。
[2]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与实践的成熟,这一含义也在不断拓展与丰富。
国内外对这一制度的探讨,除了介入对象、适用的诉讼阶段外,还集中在切入点,合适成年人队伍的构成,以及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讨论。
本文意在讨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少年司法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精神障碍者的适用在此不作讨论,结合我国各地的实践情况,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应该是指司法人员(警察、检察官、法官)在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必须要有合适的成年人在场(社会工作者以及受过专门培训的志愿者),否则即为违法,讯问结果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刑事责任年龄界定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刑事责任年龄界定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在法律上规定的未成年人达到一定年龄后,对其犯罪行为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
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
然而,刑事责任年龄界定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一、普适性问题。
刑事责任年龄并不适用于所有未成年人,如有的未成年人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而有的成年人则具有某些未成年人的特征。
二、科学性问题。
随着心理学等学科的发展,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显得过于简单和粗略,不能及时而准确地反映未成年人的实际犯罪责任。
三、社会问题。
由于社会经济的变化,许多未成年人早熟,十几岁的孩子已经有社会经验,更有些未成年人被迫承担成人的职责,犯罪责任界限应该调整,以适应时代发展。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建议采取以下完善措施:一、分级负责制。
根据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分为完全不负责、限制责任或者无限责任。
根据未成年人的行为与心理特征,科学划分出适合未成年的最低刑事责任。
二、社会矫正机制。
在不同的犯罪行为中,要设立怎样的纠正措施,帮助其纠正错误,改变犯罪观念与行为。
三、适度降低刑责。
对某些初犯或轻微罪行的未成年犯罪者,采用适度降低刑责的方式,通过社会矫正机制进行脱罪,保证其发展的基本权利。
案例一: 湖南省岳阳市市民李某盗窃一辆山地车,被警方带回派出所。
警方对李某进行了口头训诫并释放了他。
之后,李某再次盗窃,竟直接开车撞向了一位骑车人。
该案中,李某是未成年,但因为警方没有及时采用相应措施,致使其再次犯罪,造成了恶劣的后果。
显然,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需要与相应的社会矫正机制相结合。
案例二:2018年7月10日,河南安阳一名男子陈某因吸毒驾驶被查,两名同伙在逃跑途中被抓获。
经查找,两名辅警在追捕时对陈某的轿车进行了群殴,导致陈某死亡。
则在此案中,适用刑事责任的标准对未成年人事件罕见。
但是在考虑到未成年人的体验和设备因素时,寻求新的解决方案。
这种情况下,维护正义和保护未成年人来自暴力行为的权利同样重要。
案例三:2019年12月9日,四川达州一名16岁的少年因犯罪被拘留。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研究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研究作者:何缓童玉红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4期摘要合适成年人(Appropriate Adult)到场制度制度起源于英国,是解决法定代理不能到场参与讯(询)问的替代性措施,对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于2003年引介入我国并植根各地司法实践。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0条正式确立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但需经费保障、参与程序等方面进行细化完善。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价值实践作者简介:何缓,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挂职),研究方向:刑法、刑事诉讼法;童玉红,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检察院员额制检察官,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048-02一、合适成年到场制度的价值分析1972年4月22日,英国伦敦一名26岁的男子麦克斯韦·肯费特在家中被人谋杀,其所住房屋遭到蓄意纵火。
随后,警方抓获了三名男性少年嫌疑人,他们分别是18岁(智力发育迟缓,心理年龄仅有8岁)的Colin Lattimore、15岁的Ronnie Leighton、14岁的Ahmet Salih。
警方在没有任何其他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对三名少年进行讯问,三人承认了谋杀和纵火行为,并被判犯有谋杀罪。
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均提出反对意见,声称三少年有不在现场的理由,但未被采纳,上诉被拒绝。
后来,谋杀肯费特的真凶出现,证实了三少年谋杀肯菲特案是一起冤案。
该案引发了各方对英国刑事司法制度尤其是警方权力与犯罪嫌疑人权利之间的平衡问题的反思,于是,英国内政部决定成立“菲利普皇家委员会(The Philips Royal Commission)”来调查此案和上述问题,并于1981年发表了著名的《菲利普皇家委员会报告》(简称《菲利普报告》)。
该委员提出:“在费肯特案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没有任何独立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被讯问,也没有被告知有权与律师及朋友联系,这是导致虚假陈述的原因。
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机制的完善
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机制的完善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设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共11个条文,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反映出我国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特别关注和保护,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为实现与新刑诉法的有机衔接,有效保护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采取多项举措,对现行的未成年人办案机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取得了很多有益的经验。
一、完善合适成年人到场机制新刑诉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新刑诉法将通知范围从“法定代理人”扩大到“合适成年人”,将“可以通知”修改为“应当通知”。
对此,我院采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通知到场的做法,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或虽为外地户籍,但在本地有固定暂住地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均采用电话通知到场,并书面记录在案;而对于无法电话通知的情形,向法定代理人发出书面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2012年至今我院共发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142份,电话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23人次,实际到场21人次。
同时,根据新刑诉法“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的条款,我院对于无法通知或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情况下,采取通知其他近亲属或社会组织的做法。
如一名未成年人母亲去世,父亲吸毒,从小由叔父带大,我院依照新刑诉法规定通知了其叔父到场。
通过完善合适成年人到场机制,一方面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诉讼权益,另一方面通过亲属和相关社会组织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感化、教育、挽救,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浅析
4 . 3 认 为办案人员在讯 问、询问、审判 中侵犯 未成 年人合法 权益 的提 出意见 的权 利。 4 _ 4 办案机关将讯问笔录 、询问笔录、 法庭笔录交其 阅读或 向其宣读的权利。 由此可 以看出 , 法定代理人和其 他合适 成年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 不完全一致 。 参与 诉讼的法定代理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 一 般享有与被代理人相当的诉 讼权利 , 因此法 定代 理人 的诉讼 权利要 广于其 他合 适成年
进 行监 督
三、 我 国 立法对 合适 成年 人到 场制 度 的规定
英 国的合适成年人制度从 2 0 0 3年开始 被系统地引人到我 国, 在我 国云南昆明市盘 龙 区、 上 海市长 宁区、福建厦门市同安 区三 个地 区进行试点。 2 0 1 2 年新刑事诉讼法第二 百七十条确立了该制度。 l 我国 “ 合适 成年人 ”的概念 从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 , 我国 的合适成年人主要包括两类主体 : 1 . 1法定代理人 。根据新刑事诉讼 法第
法行 为予 以口头通知纠正 ;对于法院庭审时 未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 的,出庭支持公诉的 检 察人员 应 当提出反 对意 见并建 议延期 审 理 。公安机关、法 院有条件通知而未通知合 适成年人到场 。情 节严重 的,检察机关应当
1 0 6 条第 3 款规定 ,“ 法定代理人” 包括被代
下权利 :
两名 以上未成年人共 同犯罪的 , 不能只 由一名合适成 年人参与刑事诉讼 。 之所 以一 名合适成 年人 只能辅助一名涉罪未成年人 , 是 为了防止利益 冲突 ,以保证为每一名涉罪 未成年人 提供平等 的保护 。
五、 检察机 关对 合适 成年 人到 场制 度 的检察 监督
关键词 :未成年人 ;合适成年人 ;法定代理人 ;到场
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的重构
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的重构摘要: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极低是当前我国庭审制度改革面临的一个难题。
其负面影响显而易见。
这种状况的出现,与我国相关立法不完善、司法机关对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以及中国传统文化对人们的思想观念的影响是分不开的。
重构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必须完善刑事证据立法,重点在四个方面下功夫:一是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二是明确证人出庭的权利与义务;三是规定出庭证人证言与书面证言之间的证明效力的差异;四是完善相应的程序性规则。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重构自1996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作重大修改以来,我国的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正在积极地推进。
从各地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刑事诉讼庭审制度改革中最突出、最难以解决的问题,莫过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普遍低于10.[1]即便是在证人出庭作证方面要求较高的上海市,其实际出庭率也不超过30.[2]一、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低下的负面影响在刑事诉讼新的庭审模式中,证人要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必要时还要接受法官的询问,以便法庭对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回忆能力、表达能力以及其他主客观因素对证人可信性的影响进行审查。
证人出庭率低下,至少存在三方面的负面影响。
(一)破坏了法制的严肃性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证人作证的义务,而且,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41条第1款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同时该条第2款又规定了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不出庭作证的四种具体情形:“(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
深化和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青
少
正
场影响讯 问顺利进行的 。审查批捕阶段 因时间短 ,无 法为所 有外来未成年人联系 到合 适的成年 人 ,可 以 选 择 一 些 有 可 能 不 捕 或 者 情 绪 低 落 的 情 况 予 以 适 用 。 而 审 查 起 诉 阶 段 ,如 果 条 件 允
许 ,均 可 以 要 求合 适 成 年 人 参 与 。
义 务 告 知 书 》等 。
三、 实践运作及 成效体现
( )固定 参 与对 象 一
合 适 成 年 人 参 与 的 案件 主 要 有 三 类 :一 是 外 来 未 成 年 人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监 护人 因路 途 遥 远 , 不 能 及 时 到 场 的 ;二 是 监 护人 或 法 定 代理 人 不 明 确 的 ;三是 虽 有 监 护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但 其在
问 题
生 理 状态 。 ( 3)确 保 未 成 年 人 受 到 公 安 、司 法 机 关 的 公 平 待 遇 ,当未 成 年 人 受 到 不 公 正 讯 问 时 ,应 当立 即提 出 。 ( 4)在 未 成 年 人 不 配 合 讯 问 时 , 向其 解 释 相 关 的 法 律 规 定 ,说 明 相 关 的 法 律 后 果 。但 不 负 有 说 服 未 成 年 人 配 合 讯 问 的 义 务 。 ( 5)当 审 讯 时 间 过 长 ,或 未 成 年 人 因 身 体 不 佳 ,情 绪 沮丧 等原 因对 讯 问有 抵 触 情 绪 时 ,可 提 议 暂 停 讯 问 并协 助承 办 人 员 对 未 成 年 人 进 行 辅 导 帮 助 ; ( )在 承 办 人 员 对 案 件 事 实 的 讯 问结 束 后 ,可 配 合 承 办 人 员 对 未 成 年 人 进 行 教 6 育。 ( 7)讯 问 结 束 后 ,合 适 成 年 人 应 当 阅看 笔 录 及 签 字 ,并 对 审 讯 过 程 是 否 有 违 法不 当行 为 作 出评 价 。 ( 8)一 人 不 得 同 时担 任 同一 案件 中 多 名 未 成 年 人 的 合 适 成 年 人 。
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缺陷分析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疆固叠I。
竺竺坠!f叁箜!圭垒垒乃哆事锯钇证尺剐度的缺陷分斩杨金丹摘要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之一,证人证言历来受到广泛重视。
1996年全国人大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其中一个重要成果就是庭审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强化了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作用,调动了控辩双方在庭审活动中的积极性。
从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司珐实践来看,新的庭审方式在推行中最突出的、最难以解决的问题,可以说就是证人出庭作证问题。
突出表现为证人不愿作证、不敢作证;既使提供了证词,也不愿或不敢出庭作证。
本文就在检察实务中遇到的有关证人证言的问题展开对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论述。
关键词证人制度诉讼权利诉讼义务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4002一、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现行立法与其他国家不一样,我国目前并无关于证据制度的专门立法,有关证人作证的资格、权利、义务等规定散见于刑事诉讼法的各个章节和相关法律文件之中。
(一)证人资格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由此可见,证人作证是有资格限制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控辩一方提供的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对方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必要的,可以对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的能力进行鉴别。
(二)证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的规定1.证人的诉讼权利(1)证人有权按照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提供证言,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2)证人有权要求司法机关保障自身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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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缺陷与完善2013年起实施的新刑诉法规定了未成年刑事案件中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存在管理体系不成熟、合适成年人的资格标准不清晰、选取模式缺乏随机性、制度涵盖性不足以及“形式化”倾向等问题。
因此基于司法实践经验,就前述问题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建議措施,以期完善该制度的建设与实践。
标签:未成年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诉法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以弥补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他成年家属在侦查、检察、审判阶段无法到场的“空缺”,并充分发挥合适成年人监督、交流、安抚、教育等职责功能,实现帮助涉案未成年人消除紧张情绪,保障涉案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供述、陈述及证言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的目的。
为确保该制度的顺利实施,北京市高级法院、北京市检察院等六机关也于2013年1月1日出台了《关于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推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践中,人民法院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逐渐开始适用该制度,切实维护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了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
1刑事诉讼中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概述1.1制度特点实践中,法院适用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呈现以下四个特点:(1)外地人口适用率占比高,通过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适用,平等保护了外地涉案未成年人的诉讼权益。
(2)具有法律工作背景的合适成年人适用率高,尤其是法律工作者、律师担任合适成年人有效保证了合适成年人监督职责的履行。
(3)具备高学历的中青年合适成年人适用率高,以高学历的中青年作为合适成年人的主力军,可确保思想意识和工作能力跟得上时代的要求。
(4)适用案件服判息诉率高,多数涉案被告人对于判决结果不上诉,息诉服判率高,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
1.2适用原则根据笔者对北京市相关法院司法实践的调研与总结,该制度的适用原则可概括为如下方面:(1)适用主体:应从主体的年龄是否为未成年和身份是否超出救助范围两方面进行判断,其中就身份判断来讲,“涉案未成年人”的身份不应仅限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包括涉案被害人和证人,以此妥善解决当涉案未成年被害人或证人不愿法定代理人陪同等情况;(2)适用范围:外地涉案未成年人相较来说更加需要合适成年人的出现,故适用范围不区分户籍是本地或外地,进而体现对未成年人平等保护的思想;(3)适用必备因素:基于合适成年人的定位是法定代理人的“替代者”,因此“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且无其他成年亲属到场的”是此项制度适用的必备因素。
1.3适用程序经笔者调研,实践中,法院实施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一般包括如下七个步骤:(1)根据案件情况,以“适用原则”为标准,及时审查涉诉案件是否需要聘请合适成年人;(2)在合适成年人人员名册中慎重确定恰当人选;(3)积极联系合适成年人并发放相关书面材料,帮助其尽快了解案情;(4)适时安排合适成年人与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必要的交流;(5)协助合适成年人完成讯问、庭审等审理程序的监督工作;(6)引导合适成年人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说服教育工作;(7)由合适成年人在讯问笔录、庭审笔录等书面材料上签字确认。
另外,实践中,法院在合适成年人的人员库建设方面,比较倾向于综合人来源多元化、年龄分布相对平均、男女比例、学历、调解工作经验等因素,以提升制度实效。
2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实施中的问题检讨2.1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管理体系不成熟该制度管理体系的不成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管理主体的非唯一性。
根据《实施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公检法等司法行政机关在需要合适成年人的情况下可向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或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等申请合适成年人的到场。
由此可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和相关基层组织均具备管理合适成年人的权限,而管理主体的非唯一性,容易出现管理规范不统一、责权分配不明确等问题。
(2)参与主体较狭窄。
实践中,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参与主体主要是公检法三机关,根据本单位需要向管理部门推荐部分合适成年人,没有充分保障其他基层组织的参与权。
(3)缺乏针对性的培训机制。
实践中,合适成年人的培训工作主要由管理部门根据自身的工作安排进行零散安排,培训内容缺乏同公检法需求的关联性。
(4)缺乏淘汰考评机制。
目前主管部门对合适成年人的人员库的更新依据主要是公检法的主观回馈,并未形成客观统一的合适成年人考评机制。
2.2合适成年人的资格标准不清晰、不统一在探索实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之初,为了快速的建立起合适成年人人员名册以及更好的契合各单位的需要,部分地区合适成年人人员确定采用的是公检法分别推荐人选的机制。
推荐机制虽保障了人员名册制定工作的顺利完成,但是三机关“选任标准不一”,合适成年人的资格标准不清晰,造成了人员名册内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2.3合适成年人的选取模式缺乏随机性为了更好的契合各单位的需要和更快捷的联系合适成年人,部分地区合适成年人选取模式为各单位自行联系人员名册中的合适成年人。
根据笔者调研统计发现,此种模式容易造成各单位倾向选择相识熟人,这一方面不利于实现合适成年人是涉案未成年权益”守护者”的作用,反而产生合适成年人是选取单位的“帮助者”的后果;另一方面“熟人选取”将导致该制度适用的单一化,不符合此项制度设立初衷。
2.4制度涵盖性不足部分法院仅将“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且无其他成年亲属到场”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适用的必备因素,但未明确当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成年亲属不适宜到场时能否适用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这一问题,产生了法律规定的空白。
且一般对女性涉案未成年人是否必须适用女性合适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中如何确定合适成年人、未成年人不满意或者拒绝等特殊问题,鲜有涉及。
另外,该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程序衔接不畅、制度实施“形式化”的倾向等问题,具体而言:(1)部分法院要求,除特殊情况外,办案机关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多次讯问、询问、审理的,应当保证每次都由同一合适成年人到场。
该等要求实际难以落实,就容易造成不同合适成年人之间因程序衔接不畅、案情掌握不全面等而使监督、保护效果流于形式。
(2)合适成年人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履行具体职责的表现往往相对消极、被动,且部分合适成年人因未接受系统培训因而不完全理解合适成年人应承担的职责,难以切实履行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抚慰、教育等职责,仅在庭审最后陈述程序中流于形式化地对法官做出从轻、减轻处罚的请求。
3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完善建议3.1建议形成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为主体、法制化和机制化为两翼的“一体两翼”式管理体政府依靠其丰富的人力、物力、管理、协调等资源,具有作为合适成年人管理部门的先天优势,而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凭借相关的未成年人救助基金和日常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工作经验,其作为唯一的合适成年人管理部门是可行的。
同时,应从公检法三机关积极参与合适成年人推荐工作逐步推广到社区、街道等基层组织也参与合适成年人推荐工作,并对合适成年人人员库内的人员进行监督,“提高少年司法的公众参与”,最终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制度主体。
另外,笔者还认为机制化和法制化这两翼的保驾护航,不仅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作用,还能实现管理体系的完整架构。
笔者认为,机制化建设的关键在于以下四点:(1)建立资格标准、纳入优秀的合适成年人到人员库内;(2)加强人员库成员培训教育保证制度适用的去形式化;(3)专项、长期资金支持保证工作的常态化;(4)推行考评机制促进人员库的更新。
法制化建设的关键是从《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出发,逐步细化制度实施要素。
3.2统一合适成年人的资格标准笔者认为,统一合适成年人的資格标准应从该制度设立初衷出发,设立合适成年人资格审查制度,具体可从如下几方面考虑:(1)年龄:制定恰当的年龄范围,控制年龄层分布,避免合适成年人呈现“青年化”或“老龄化”;(2)性别:合理制定男女比例,保证性别数量均衡;(3)知识背景:优先选择具备心理知识、教育学知识、法学知识等背景的人员;(4)沟通能力:注重沟通能力强,确保交流、教育工作的顺利完成;(5)身份背景:调查合适成年人及其近亲属是否存在违纪、犯罪的情况,避免此种人员存在一定的不良心理倾向,不利于合适成年人工作的开展。
综上,笔者建议根据以上五方面因素,确定统一的合适成年人的资格标准。
3.3建立“摇号池”,确立随机选取机制如前文所述,各机关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行联系合适成年人容易产生部分“熟人”独揽合适成年人工作,不利于合适成年人保持中立性。
因此,建议将各机关根据需要自己选取合适成年人的模式变更为由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合适成年人人员名册建立“摇号池”,并在“摇号池”内设立“子摇号池”,如单独的女性合适成年人摇号池。
之后统一受理各机关的申请,在“摇号池”内随机选取合适成年人,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申请,管理部门应按照要求设置选取范围,在相应的“子摇号池”中随机选取合适成年人,并及时将确定人员反馈给申请机关。
3.4增强制度的涵盖性合适成年人的基本定位在于涉案未成年人缺少陪同时,由合适成年人”守护”涉案未成年人的权益。
因此,笔者建议从如下方面增强该制度的涵盖性:(1)当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成年亲属无能到庭或不适宜到庭的时,均可以成为该制度适用的必备因素;(2)应给予涉案未成年人一定的选择权,允许涉案未成年对其不满意、不愿意的人员进行更换;(3)考虑女性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等特殊情况,借鉴《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检查和搜查的规定,建议涉案女性未成年人适用女性合适成年人;(4)基于同案犯利害关系的考虑,共同犯罪案件中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涉案未成年不应当指定同一名合适成年人。
4结论在未成年刑事案件中,引入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在未成年人权益的维护、诉讼程序依法推进等方面存在诸多优势,相关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逐渐积累和细化相应制度,但仍然存在管理体系不成熟、合适成年人的资格标准不清晰、选取模式缺乏随机性、制度涵盖性不足以及存在“形式化”的倾向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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